信用卡诈骗犯罪嫌疑人死亡要不要办信用卡还钱

信用卡诈骗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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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用 卡 诈 骗&&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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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律师辩护案例选)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际辩护案例
&臧某,男,日生,北京市房山区人,汉族,大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日被刑事拘留,11月16日被逮捕,日,朝阳区检察院用简易程序以京朝检刑诉(号起诉书对臧某提起了起诉。
&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我首先到法院复印案卷,会见法官,了解基本案情,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确定了本案的辩护方向:有罪辩护。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臧某2007年1月至2008年3月持其名下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先后在朝阳区等地消费,恶意透支人民币11164.2元,经银行多次催告与其三个月以上仍未还款。后被查获归案。在报案材料中显示:民生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10000元,截至报案时的日,本金11164.2元,利息7650.27元,费用:31134.92元,总计49859.39元。相关证据显示:臧某日办卡,次日开始提款消费,日开始计息,停止于日,截至日,停计滞纳金20896.43元,停计透支利息4027.08元,刑事拘留显示的是本金11164.2元,与公诉书一致。
根据案情,在看守所与被告人沟通,愿意接受有罪辩护,并书写悔罪书,根据当事人到案情况我判断应当属于自首情节,但是案卷没有这样的材料,我确定在案卷相关到案说明材料中找根据,在庭审辩护中进行自首的辩护准备工作,在案外与家属商量积极准备退还银行欠款和缴纳法院的罚金,一次交给法院,不再与银行产生接触,在与法官沟通案情中,我陈述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采纳了最轻的罚金2万元的处罚建议。
日上午9时该案在温榆河法庭开庭审理,我依法进行了自首、退赃、初犯、悔罪等罪轻的辩护,请法庭予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当庭宣判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万元,5日后送达,至此该案代理终结。
臧某案件的总结经验:
1、通过案件材料成功进行了自首的辩护,并被法庭采信,取得了法定的从轻处罚条件;
2、认罪悔罪的工作,使得该案取得了酌定从轻的情节;
3、与法官沟通取得了最低的罚金2万元的效果;
4、家属积极退赔和缴纳罚金,取得了最轻刑罚的决定性基础。
关于该案在处理前期问题的一些经验和观点:
1、搞清当地关于信用卡诈骗的最低刑法追诉标准:北京(恶意透支)10000元;诈骗5000元,有利于确定辩护方向。
2、在被银行追讨时,一是查清本金的数目,先还本金,保证欠款低于法定追诉标准;其次就是搞明白银行法定的滞纳金和利息数目,确定本金和截止利息维护自身权益,分析清楚停计滞纳金和停计透支利息这些不该交的费用,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3、这类案件一般以还款为主,最好在被追诉前与银行和解还款,争取撤诉,避免又判刑又还钱的悲剧。
目前在打击的信用卡诈骗案的过程中,以要求欠款者还款为主要目的。一般情况下,警察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拘后,看守所都会建议持卡人及其亲属进行还款,在持卡人进行还款后,大部分情况都可以进行保释。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欠款的金额是以银行提供的数据为准,而银行提供的数据一般是包含了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以及超限费等全部费用的总和。持卡人只能在按照银行提供的数据进行还款后,才可能进行保释。如果对银行的数额有异议,可在刑拘至开庭的时候再进行争议,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要在看守所里呆到三至四个月方能开庭。 
目前国家对恶意透支的概念是以时间为准,超过三个月,经过催缴仍然不还者即为恶意透支,至于持卡者的个人经济情况,是否有能力还款,不在法律的考虑范围之内,一般持卡人在刑拘后,家人都会以倾家荡产之架式进行营救,故刑拘对银行追回本金和利润是一个上佳政策。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信用卡,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应包括:(1)在卡片的正面上,应印有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公司名称及信用卡名称,并有信用卡专用标志或防伪暗记;(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此项所称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已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条作为犯罪处理。
&&&&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但行为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具体结合到前述情况,如果采取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的,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的,就从其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来进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潜逃的,或者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偿还的,或者大大超过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透支,实际上不可能偿还的,都可以认定其属于恶意透支。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一般来说,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自已是否拥有信用卡其本人应该是清楚的。但实践中可能还有这类情况,即他人谎称为行为人办了信用卡而将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交由行为人去获取财物,行为人对此信以为真。对类似这种情况当然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诈骗故意。(2)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自己拥有信用卡但因过失或其他原因拿错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还有行为人对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为人是出于开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过后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说明并予以偿还的,由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3)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许的,因此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对于区分行为人的透支是属于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一般来说,行为人连续透支造成巨大透支额或者对已透支额未按期归还又继续超限额透支且拒不偿还的均可认为属恶意透支;如果行为人在限额内透支或虽超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偿还的则属于善意透支。
&&&&(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认定
&&&&本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罚。”这种情形是指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也包括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是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该信用卡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对盗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可按盗窃犯罪的共犯处理。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对使用者则不应按盗窃罪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其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处理。如某盗窃分子窃得一张信用卡后,对其朋友说是拾来的,由其朋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使用者就不应按照盗窃罪处理,应当按照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规定处理。
&&&&(三)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
&&&&对于伪造信用卡并换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前,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是有价证券,具有货币功能,因而,只要持卡人主观上有牟利目的,客观上有伪造行为,就应定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伪造是手段,骗财是目的,构成伪造有价证券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一重罪处断。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直接定诈骗罪。因为我国现行的有价证券有支票、股票、存折、汇票、公债券、国库券&(不包括外国发行的在我国流通的信用卡),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事实上,持卡买货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质,这种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而是社会财产关系。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按照本法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当以一重罪从重处罚。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以牵连犯中的结果行为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为宜。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6]32号)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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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近十万拒不还款 平阴一男子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刑拘
来源:大众网&&&作者:王亚男 李斌&&&
近日,平阴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陈某(男,36岁,平阴县安城镇人)透支信用卡本息合计为92476元,并长达六个月无还款记录,目前陈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大众网济南6月18日讯(记者 王亚男 通讯员 李斌)近日,平阴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陈某(男,36岁,平阴县安城镇人)透支信用卡本息合计为92476元,并长达六个月无还款记录,目前陈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5月中旬,平阴公安局安城派出所接到某银行平阴支行报警称:日,安城镇陈某使用本人身份证件和其妻身份证件在某银行平阴支行办理两张信用卡,并于日开卡使用。截止2014年5月中旬,透支信用卡本息合计为92476元,并长达六个月无还款记录。欠款期间,某银行平阴支行曾多次以电话、信函及派员上门等方式催收透支款项,陈某拒不归还。  接报警后,平阴公安局安城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展开侦查,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机关包村民警的协助下积极调取相关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全面布控,6月9日6时许,安城派出所所长带领民警成功将陈某在槐荫区一宾馆抓获归案。通过审讯,陈某明对其办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来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
初审编辑:尹玉涛责任编辑: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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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网
关键词:透支 信用卡诈骗被 莒南公安
[提要]2月19日,一名负案在逃达6年之久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嫌疑人战某被临沂市莒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归案。,2006年1月至3月份,战某先后借用他人的贷记卡
  2月20日讯 (记者:费燕妮 通讯员:王金亭 文笛) 2月19日,一名负案在逃达6年之久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嫌疑人战某被临沂市莒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归案。据办案民警介绍,2006年1月至3月份,战某先后借用他人的贷记卡、准贷记卡各一张,连同自己名下的一张准贷记卡大肆进行透支,合计1.8万余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战某拒不偿还并逃匿。目前,战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一般人看来,信用卡诈骗是犯罪分子冒用别人银行卡透支消费的行为,而用自己的信用卡透支没有还钱,怎么能算诈骗?办案民警解释说,刑法第196条规定了4种信用卡诈骗行为,其中一种就是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单位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而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可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般情况下,银行都有规定信用卡还款时间和最低还款额。如果在银行催收后3个月仍不还钱的,就可以推定其有主观恶意透支的意向,&不少人在透支后认为,一时没有钱还就拖着,最多罚点滞纳金,根本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办案民警友情提示:申领信用卡要量力而行。信用卡是以个人的信用作为担保的,申领信用卡时必须评估自己的消费能力和偿还能力,虽然信用卡有刺激消费的作用,但是透支的钱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还清,&持卡人应该量力而行&.如果刷卡透支后,持卡人工作、生活有变故,应及时与发卡银行联系,说明情况。被银行催收后,即便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也要想办法按照银行最低还款额的要求偿还一部分。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拨打新闻热线0,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提供新闻线索。
编辑:费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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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2013年信用卡诈骗案同比增长63% 半数被告人认为不还钱不算犯罪
来源:东北网
编辑:zhangli
摘要:日前,从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2年该院审理信用卡诈骗案件134起,2013年审理信用卡诈骗案件共计212起,同比增长63%。另外,在庭审中,约半数被告人认为“欠银行钱不还不是犯罪”。
金投信用卡12月31日报道 日前,从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2年该院审理诈骗案件134起,2013年审理信用卡诈骗案件共计212起,同比增长63%。另外,在庭审中,约半数被告人认为&欠银行钱不还不是犯罪&。
28岁的刘女士在哈尔滨经营一家服装店。2010年3月,为方便消费,她在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商场购物、请朋友吃饭,刷卡消费很顺手。然而她的服装生意却没她刷卡那么顺溜,流动资金周转不灵,银行催缴单又如期而至。&当时手头紧,我想先拖一拖吧。&刘女士没太在意银行的电话、发函及上门催收。2011年初,直到公安机关找到她,她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此时,算上本金及滞纳金,刘女士已欠银行6万余元。&我以为透支信用卡不还是民事纠纷,不属于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女士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当庭判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今年32岁的陈女士在哈市某企业工作,每月有2000余元的收入。2012年1月,她男朋友着急用钱,她办理了一张。至2013年5月,她透支了1.5万余元。当银行给她打电话催款时,她也没理会。为了逃避&追债&,她还换了手机号。直到民警找到她时,她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法院判决,陈女士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很多犯罪嫌疑人都认为欠银行的钱不是什么大事,只要到时候把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还了就没事了,并不知道这样可能会触犯刑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法官闫晓霜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她说,一些市民在时并没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条款就签了字,所以并没认清办理信用卡的权利和义务。她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在申办信用卡时没考虑自身经济状况能否抵御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高额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风险。甚至还有一些被告人通过改变联系方式来逃避银行的催收,他们没意识到这种所谓的&躲避银行债务&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信用卡案件的增长她说:&这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部分银行为扩大信用卡市场占有率,不严格执行申请客户资信审查制度,降低了发卡标准;第二,在发卡时对信用卡使用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恶意透支的法律后果的告知不明确、不充分;第三,犯罪嫌疑人非理性申办和使用信用卡也是诱发信用卡犯罪的原因之一。&
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法官刘蕾表示,如果持卡人本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的恶意透支,就有可能构成犯罪。信用卡持卡人在透支消费后没及时,银行会将持卡人的不良记录记录到持卡人的个人信用档案中,对持卡人后续可能会需要的会有影响。
注:以上文章转自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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