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共有,夫世.继承时原本属于妻的一半房产公证时要交公证费收取标准吗

夫妻共同房产,现丈夫去世,妻子变更房产交公证费,是按房产总额的2%交还是按一半的2%交?_百度知道
夫妻共同房产,现丈夫去世,妻子变更房产交公证费,是按房产总额的2%交还是按一半的2%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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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半缴纳公证费,房产评估价一半的2%
那再请问一下,如果是遗嘱公证按什么收费呢,遗嘱上就写本人身后所有遗产归妻子所有.
遗嘱公证案件收费,不是按照标的收费的。哈尔滨公证处是每一件600元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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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高昂的继承公证费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有法院判决书的继承房产,但房管局还需要办理继承公证,要交高昂的公证费,否则房管局不予办理,请问如何解决?
妻子去世后,岳母不要我妻子遗产房屋的继承份额,但要一定数量的补偿金。这种情况,如果达成协议进行公证,我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比例,缴纳多少公证费?这个缴费比例可以与公证处协商吗?另外,房屋价格怎样确定,是否可以由继承人双方协商定价?
不公证了不退公证费
父亲死亡 没有留下遗嘱
现有一部分资金在存折 股票中 想取出要公证证明
办理公证证明需要什么手续
做房产继承公证时,因房屋动迁,房产证上交给开发商了,可以用房产证明代替么房产证进行公证么?
我父母有八个子女,一套房子是父母名下的,父亲02年过世,子女公证放弃继承过户到母亲名下,母亲08年去世,留有遗嘱房子给两个儿子(写了名字,没有特别注明与其配偶无关),房子没有过户,没有分割,现小儿子闹离婚,她她老婆说房子她有四分之一。是这样吗。
亲属去年动迁,分得两套动迁安置房但还没建成。现在想把两套动迁安置房分别给女儿、孙女继承,是否可以进行继承公证? 还没建成,产权证没下来,现在可不可以公正?谢谢!
我奶奶有一套房产50个平米,爷爷两年前去世,有三个子女,其中两个子女放弃给我爸爸继承,现在办理继承公证是按房屋面积算还是估价的2%算?如果办理过继承公证书,凭公证书再去房产交易市场还要交多少费用?这是方案之一。
方案之二是就是走买卖的形式,我奶奶卖一半房产给我,因为我属于无房户需缴纳房价1%的费用,我爸有经济适用房却要3%,但是如果走买卖,却出不了公证书,因为我不是第一继承人。
现在我们希望的是奶奶的名字后面最好能加上我的名字,有什么方法可行?
我外婆在生前就立遗嘱由我母亲继承她的房产,并是由公证处经过公证了的,外婆过世后,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时,说必须要进行继承权公证,这是合法的吗? 我再问一下,我母亲只有我唯一的女儿,她想把这套房产直接过户到我名下,这能办吗?
我家有兄弟姐妹四人,大家都远在外地成家和工作,一年难得回家一次,父亲写下遗嘱,表示要将现有的一套住房在他过世后由我全部继承,他所写的遗嘱有他本人签字,并注明当时写遗嘱的日期,但是一直没有去公证(我之所以没有在他生前去进行公证,是考虑到在父亲还健在的时候去办理这些事情总觉得不太合适),我想问的是:
一、如果父亲生前写的遗嘱没有通过公证,在他去世后会有效吗?
二、其它的子女是否要表示同意父亲的意见父亲的遗嘱才能生效?
三、在父亲去世后我应该...
2004年以前,房产继承公证怎样办才是有效的?我的位置: >
房产遗产继承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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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已成为遗产继承者绕不过去的槛儿。大连理工大学法学教授栾春娟介绍说,公证机构原来属行政机关,现在很多已改制为事业单位,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产遗产继承的公证
&&& 父亲的遗产最近成了沈阳市民李光的闹心事。今年7月,依照母亲的意愿,李光欲将父亲留下的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可当他拿着派出所等单位出具的材料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时,却被工作人员要求先去公证。据李光了解,按当地的公证收费标准,他这套120多平方米的房子要花5000元的公证费。
  “爷爷奶奶已经去世,母亲也同意由我继承,在房产无争议的情况下还有必要进行公证吗?此外,按房价2%的比例收取公证费,这个收费标准是怎么定的?一套价值50万元和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对公证机构来说,公证的程序和成本应该一样,工作量能有多大区别,为何会跟房产的价值挂钩?”李光说。
  公证处要求他提供的材料与提交给房产局的材料基本一致,收费却如此高,李光认为这笔钱花得很冤枉,“很多独生子女将来都要面临继承父母遗产的问题。公证机构既然是市场化的服务性机构,就应该公开公证成本。”
  公证处已成为遗产继承者绕不过去的槛儿。大连理工大学法学教授栾春娟介绍说,公证机构原来属行政机关,现在很多已改制为事业单位,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她认为,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费应按成本定价的原则,采取政府定价项目的定价机制,严格按成本加以审核,在此基础上合理制定价格。
  “师出有名”的公证费
  对于房产公证的必要性,沈阳市第一公证处主任郝树韫给出的解释是,遗产公证是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时的一个重要审查项目。要继承房屋只有两个办法,一是走法院的裁决程序,二是进行公证。
  沈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财产继承和遗赠必须有公证书”是相关部门早在1991年就做出的规定。近年来,房价大涨,房子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投机取巧者大有人在。单凭一纸遗嘱,很难判断真假,所以继承公证是保护权利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在现实中确实发生过过户时假冒身份、伪造文书甚至遗嘱的现象,房产管理部门要求房屋继承时出示公证书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避免继承纠纷。房屋登记部门力量有限,难以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纠纷出现时会陷入被动。
  这位工作人员所说的依据是1991年司法部、原建设部出台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有关房产事项的各类公证文书,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有关房产的法律行为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有效证明。
  《通知》明确,继承房产时,继承人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这样的规定可以减轻房管部门审查产权变化的责任,也可以使公证机构得到固定的业务来源和收入,但却加重了需要办理物权登记的老百姓的负担。”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李菁钧认为,按照《通知》可以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遗嘱继承形式,其实只有公证一种形式,其他的遗嘱形式都已经变相被作废。
  “应当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房屋登记机构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应当尽到审核、辨别真伪的职责,而不是简单地推向公证处。”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告诉记者,对继承、遗赠的证明方式是当事人可选择的私权之一,并不一定要公证机构介入,律师也可提供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见证服务取代公证,法院也可以通过相关程序来对继承或遗赠确权。
  在辽宁求证律师事务所成方兴律师看来,按现行法律规定,继承公证有两种,一是法定公证,二是遗嘱公证,只要是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全部被划归为法定公证,遗嘱公证可通过法院进行,但多数人不愿意通过法院来继承遗产。
  “到法院有3到6个月的程序,当事人还要支付诉讼和律师费用,公证渠道则更为快捷。”辽宁省司法厅的一名工作人员
  认为,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公证的介入很有必要,能减少日后的纠纷和争议。
  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多部法律相抵触
  采访中多名律师表示,房产过户中的强制公证制度与我国现行的《公证法》、《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相抵触。
  王金海律师告诉记者,2005年8月颁布的《公证法》明确规定了公证自愿的原则,其第11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这意味着,如果某种法律行为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定公证事项,当事人没有义务申请公证。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必须公证才具真实合法性,也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相关行为公证的就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因此,继承活动当事人并无义务必须申请公证。
  此外,《继承法》也没有规定继承房产过户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都应当作为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而非只有一个公证遗嘱。
  李菁钧认为,这份1991年由司法部和原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文件只算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立即作废或者修改。理由是,首先,原建设部和司法部对公民设立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的义务性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取得过任何合法的授权。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才有权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公民设定这样的义务。
  其次,该文件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条的规定,改变了法律所确立的对继承、赠与等事项,采取公证自愿的原则,该文件规定了多项“应当”或者“必须”办理、持有公证书的事项,是原建设部、司法部对公民设立了多项强制公证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该文件与正在生效和执行的上述有关法律发生矛盾,明显已经与上位法相冲突。
  李菁钧说,这份《通知》等于把房产部门的审查义务交给公证机构,而老百姓本来可以不必花这笔公证费。
  风险是否该转嫁给老百姓
  对李光来说,他更关心的是,房产过户公证费的成本是如何计算出来的。1998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出台的《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第3条规定,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沈阳市和平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受益额”指从继承、遗赠中获得的财产增加部分,比如李光的父亲过世,如果他和李光共有一套房产,那李光要按房屋价值的50%作为公证费计算,如果是老人独有产权,那李光就得按房屋的全价交2%的公证费。
  “一套50万元的房子和一套100万元的房子,对公证机构而言,程序和成本应该一样,房子总价高,就要多交钱,房屋转让时契税才1%,但公证一下,就收2%,难怪现在很多人都不敢继承房产,只能选择生前买卖。”沈阳市民张丽军质疑说,1998年到2010年这12年间房价暴涨,12年前沈阳市的房价每平方米也就在1000元左右,而且没有面积太大的房子,公证费就几百块钱。12年后房价翻了几倍,仍然沿用12年前收取2%的标准,是否合理?
  10多年前很少有人面临遗产继承的问题,那时拥有自己房产的人并不多。现在,继承房产的案例越来越多,高额公证费必将引发更多争议。
  “其实我们要求继承房产公证,目的只是为了避免房产继承时的纠纷。房价涨到现在这个水平,公证费自然也跟着水涨船高,这是当初制定收费标准时没有想到的。”沈阳市司法局副巡视员李志新说。
  “出具一份公证书,公证员和公证处要承担很大风险。有些当事人为了取得非法利益,会使用各种手段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达到骗取公证书的目的。这种现象在公证办理过程中经常出现,每年我们都要按规定从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风险赔偿基金。”郝树韫表示,公证的工作量很大,出具一份公证书需要公证人员完成接待、受理、调查核实、起草、出证和发送公证书这六个环节,并且每一个环节都要求公证人员高度认真审查。
  一名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如果没有审核出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明或是公证登记时发生错误,公证处都要承担责任。而“风险成本”更是公证费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一旦出现问题,公证处要对公证的内容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是全额赔偿,因此公证人员审核时需要更加谨慎严密。
  对于公证费用的风险成本,栾春娟教授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她表示,《物权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这意味着,风险应由虚假申报人承担。一旦查实,可以撤销他的登记、追加罚款,伪造文书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登记收费标准,栾春娟认为,《物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因此,相关公证收费也应遵循此规定。
  “公证机构既然已从行政单位转制为事业单位,改为市场化的运营方式,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理应由其自身承担,但现在这笔风险费用却转嫁到了老百姓身上。”王金海说,既然是强制性公证,就应该公布成本。所谓的人力成本和风险只是托辞,哪个行业没有人力成本和风险?他认为,将公证的风险强行转嫁到百姓头上,没有任何依据。
  房屋公证每平方米基数由谁说了算
  沈阳市公证处并不是按照房屋市场价的2%在收公证费。郝树韫说,按照南方一些城市的公证价格收费标准,所有的房子在公证前都应该进行房产价值评估,每平方米的房价有可能上万元,而沈阳市为了降低百姓的负担,把每平方米的基数价格定在了2000元。即便在辽宁省内,这一基数价格也不是最高的。
  不过,对此说法,王金海同样提出质疑。他认为公证权本质上属于国家公权力范畴,一方面通过公证来实现国家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另一方面也是国家为社会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公证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双重属性。因此,这种公权力具有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其收费的基本原则应遵循法定收费原则和低费原则。法定收费原则指收取公证费用,必须依法收取。低费原则指公证机构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公证收费是按照公证活动的基本支出计算的。
  “作为非营利性机构,公证处要求的每平米2000元的收费基数,已经远远高于正常公证所需的运营成本。此外,这个基数关乎百姓的利益,应该由谁说了算?基数在制定过程中是否征求了公众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每次提升或降低价格时,是否有百姓的参与?”王金海说。
  据介绍,有关部门曾有意调整公证费的收费标准,从原来的2%降低到1%。沈阳房屋每平方米的基数价格由沈阳市公证协会制定,有市民认为,即使国家的收费标准从2%降到1%,如果公证协会将房屋每平方米的基数价格从2000元涨到4000元,最后公证费的价格只能是原地踏步。
&&& ■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X女士与Z先生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Z先生父、母分别于1999年、2000年去世后,留下南京市玄武区房产一处。2003年11月Z先生和姐姐Z女士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Z女士自愿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该房产由Z先生一人继承。Z先生据此公证书于2003年12月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12月Z先生在未告知X女士的情况下,与小Z(Z先生与前妻所生之子)签订《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将房产过户给小Z。2007年X女士得知此事后向Z先生提出异议,经他人调解,Z先生于2007年9月给X女士写下75000元欠条一份。另,自2003年起Z先生夫妻每年给付Z女士2000元,给付10年,共计20000元(至2007年已给付10000元)。
  2007年12月,X女士将Z先生父子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一、案情
  被继承人陈XX(女,一九二五年七月十六日出生)与丈夫殷XX(一九一四年出生)在一九四九年前,按照传统习惯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俩共生育了以下五个子女:长女殷XX,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一日出生;次女殷XX,一九五三年七月三日出生;三子殷XX,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出生;四女殷XX,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九日出生;五女殷XX,一九六〇年三月二十七日出生。被继承人陈XX的丈夫殷XX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因病死亡。
  王某有一处178平方的房契,王某有五个孩子,王某的大儿子跟妻子尽主要赡养义务,王某99年病逝世,王某妻子于00年逝世,大儿子06年逝世.王某的房屋是大儿子自己用钱盖的,只是房契的名字是王某的,并且房子是王某的几个孩子分家后两年才盖的,分家的时候这块地还没有出现.问现在该如何分配这块地,遗产的分割的界线是在按现在分配,还是按王某死后的继承权来分。
&&& ■相关知识:
  问:要想中止房屋遗产继承的时效期,是否向法院递交诉讼状就可以中止了?还是法院受理后,才中止时效期?
  中顾网律师解答:
  第一, 在继承权被侵害时提起继承诉讼的时效适用《继承法》第八条关于2年或20年的规定;
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你目前状况无遗嘱,你本人属于唯一法定继承人,房子归你所有!以下为继承手续过程及其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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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爸爸的,爸爸死了5年,妈妈还在世,没有遗嘱,妈妈同意把房子转到我名下请问需要交%几的公证费?
请好心人回答一下。
就是说 要遗产继承之后 还要在赠与给我。请问需要2个步骤吗现在房子还是爸爸的名下?这不是要产生一笔开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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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母亲的那部分产权可以再办理继承公证之后办理赠与,可以减免一部分税费。这一部分应当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你和你母亲都是该房产的继承人这个房子如你父母没夫妻财产约定又是在你父母婚内取得的财产。 满意请采纳。你可以继承你父亲的那部分房产(具体还要看其他继承人有无要求继承的意见)。简单地说就是属于你父亲的那一半房产办理继承公证,属于你母亲的那一半房产办理赠与过户,属于你父亲的那部分房产是你父亲留下的遗产,如近亲属之间的赠与根据我市的税务局目前政策。继承公证费用为该房产现在价值的2%,你父亲死亡后,那么属于你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
父亲的那一半房产办理继承公证,属于你母亲的那一半房产办理赠与过户,公正费怎么收,答得好加分。
继承公证按遗产2%收取,赠与公证也是按赠与财产的2%收取。上海地区继承公证按1%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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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肯定要交一笔费用你这个问题很简单,所以只要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即可。关键是你妈妈愿意过户到你名下,除非有约定证明是你爸爸的个人财产,房子是你爸爸与你妈妈的共同财产,不要纠结需要多少费用,房产局会告诉你费用名称以及金额
证明房屋转让的,按房价的千分之三收费,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10元。
现在房子还是爸爸的名下。请问需要2个步骤吗?就是说 要遗产继承之后 还要在赠与给我?这不是要产生一笔开支吗?
房子属于你父亲,你与你母亲都享有房子的继承权。
这样说的花那我母亲同意把房子给我的话公证处是不是只收2%的公证费?
具体请去公证处,把理由告知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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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种房产登记要公证 按受益额2%收公证费
五种房产登记要公证 按受益额2%收公证费
日前,江苏省司法厅与省住建厅联合发布《关于在房屋登记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的通知》,规定因房屋继承、遗赠等五种情形下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公证证明。办理公证书的费用按受益额的2%收取公证费。南京市民李先生最近因为要继承父亲的一套房子,去房产登记时就被要求先办公证。因为当时的房款在30万元左右,这样算下来,李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办这样一本公证书竟然要花6000元。
强制是否合理?
&老爷子就我一个儿子,还有个妹妹嫁出去了,也没和我抢房产,公证不是多此一举吗?&
市民想不通&&
一本公证书6000多元,太狠了!
李先生很郁闷,父亲生前立下遗嘱,将一套白下区的房子留给了他,最近父亲去世了,李先生准备将这套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昨天到房产登记部门一咨询,他才知道这份遗嘱要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不然就没法&过户&,&工作人员告诉他说这是规定,没办法&。
&也就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老爷子就我一个儿子,还有个妹妹嫁出去了,也没和我抢房产,公证不是多此一举吗?&李先生很是不解,可工作人员说这是规定。&我也看到了他们对房屋继承业务办理的宣传提示,在配图查验资料中,明确要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和遗嘱公证书&。
那就办个遗嘱公证去吧。可是一问,这个公证书要交公证费,证明财产遗赠的,要按受益额的2%收取公证费,虽然说是按照2003年的拆迁评估价,但一算,当时的房款在30万元左右,这个就是受益额,算下来要交6000元的公证费。李先生顿时有了被&宰&的感觉,就一本公证书,要6000多元,也太狠了吧!
明确五种情形&&
想过户先拿&公证书&来!
不只是李先生,今后在房屋登记时还会有更多人遭遇公证书的&温柔一刀&。日前,江苏省司法厅与省住建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房屋登记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的通知》规定,有五种情形,房屋登记机构应要求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供有关公证证明。
1.因房屋继承、遗赠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
2.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权利取得方主体涉及国外或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有关法律行为、事实的公证书;
3.申请人提交有关合同、协议申请房屋登记的,如该合同、协议各方当事人约定须经公证方可生效的,应提交有关公证书;
4.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各类登记中涉及权利处分或限制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委托公证书,明确委托权限、期限,授权代收房款的需特别载明;
5.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确有需要由申请人提交有关公证文书的其他情形。
据悉,上述规定与此前相比,主要补充了涉外或港、澳、台的一些情况,总的来说这是一个&补充性&和&完善性&的通知。其中与大多数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仍然是第一种情形。这意味着,当你在继承或接受遗赠房产的同时,就得先做好准备&&要想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首先要经过公证这一关。
规避高昂公证费&&
很多人选择生前买卖过户
涉及到继承、遗赠的业务多不多呢?相关人士表示,这个没有做过专门的统计,在几百个房产过户业务中,或者说,两三天的业务量中,会有一两个吧,比例相对较小。照此大致推算,按照两天出现一个继承、遗赠的房产登记业务量,每年也不到200个。这个比例为什么会这么小呢?
这名人士解释说,因为很多家庭本来是应该&继承&的,却选择通过买卖来过户了。一些父母过世后,房产应由子女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是不需要交纳契税的,只要在办理房产证时交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其中住宅收费为:登记费80元、配图资料费20元)。
比方说,父亲遗赠一套新街口市价100万元的房产(普通住房、60平方米)给儿子,儿子是不需要交纳任何契税的,但是需要提供遗赠公证书,按照公证处的收费标准交纳公证费。以这套房子来算几笔账:
1.父亲遗赠给儿子的,没有契税,交纳100元的房产登记费等,但需交纳受益额2%的公证费(大致按拆迁评估价为30万元核算,公证费为6000元);但这套房子在过户后,儿子再出售的话,假定升值到150万元了,但儿子获取房产的原值为零,房屋售价差额就是全额,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就是30万元。
2.父亲在生前时,直接以出售的方式将房子&卖&给儿子(不需公证),100万元的房产交纳1%的契税和1%的个税,共计2万元;今后儿子若再出售,房子交纳个人所得税可按总额的1%交纳个税,也就只有2万元的个税。
3.父亲生前也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子&送&给儿子(不需公证),赠与要交纳3%的契税3万元,但今后出售时,也按照150万元的升值价计算,也要缴纳30万元的个税。
&很多人在计算一些账目之后,都选择了买受的方式。&这名人士说,虽然短期在买卖时,税费似乎要高点,但考虑到今后的出售问题,多数都在&生前&通过买卖来&过户&给子女,这也是去年南京楼市出台优惠的契税政策之后,二手房成交量大增的原因。
房产登记部门&&
为防纠纷,遗赠公证早就在做
在现行的房产登记中,对&公证&是如何要求的,是否严格?
&房屋继承或遗赠的,在转移登记时,我们一直是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证书的。&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相关人士解释说,江苏省司法厅和住建厅的文件已经看到了,其中规定的&因房屋继承、遗赠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条文并不是新的提法,之前也一直就是这样操作的。
该人士说,房屋继承、遗赠的登记,&都是归为房屋继承的业务办理的&,房屋继承的业务,可以直接理解成是原房主过世了,如果属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不需要缴纳契税的,但如果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就要缴纳3%的契税了。而房产赠与中,如果是家庭成员之间生前进行房产赠与的合同,不需要通过公证,而非家庭成员的房产赠与合同,则必须进行公证,也是为了防止继承人的纠纷。
&房产继承和遗赠的,必须要有公证书。&这名人士对这样的规定也表示出些许无奈:&因为我们不知道还有其他多少继承人出现,单凭一纸遗嘱,也很难判断真假。&这名人士说,举这个例子,就是想说明涉及房产继承(遗赠)的业务很复杂,冷不丁就会冒出一个继承人,通过公证也是有效地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
这次只是重申国家老规定
针对外界关于&强制公证&的质疑,江苏省司法厅公证工作管理处处长赵科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这并不是江苏省司法厅新倡导的,而是重申了国家和地方既有的政策内容而已,&赵科说,在1994年的《江苏省公证条例》、1991年由建设部和司法厅共同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都有继承、遗赠导致的过户应当公证的规定。
他解释,之所以现在再次重申,是因为现实中,过户里出现的假冒身份、伪造文书甚至是遗嘱的现象比较严重,&作为房屋登记部门的房产局力量有限,往往无法对来到窗口的人、他们拿来的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在纠纷出现时非常被动,甚至经常被告。&
&我们和省住建厅沟通后,得到了他们的积极响应,因为他们也发现了现实中的这些问题很突出,为了突出公证在房屋登记中的职能作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的出现,我们两家联合下发这个文件。&
赵科告诉记者,这是个一直被执行、但执行得并不是很好的规定。这是因为前几年房产没有这么热门,登记领域内出现的以假充真的现象并不普遍,而随着近年来房价的大涨,房子越来越成为了社会利益焦点,投机取巧者大有人在。
省司法厅公证工作管理处的另一名工作人员认为,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公证的介入有其必须性:&单一个继承,就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分,而其中又有转继承、代位继承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关系,必须要由专业的社会组织提供这个服务。&这里的社会专业组织,就是公证处。
标准是否太高?
房屋转让契税不过1%,光公证就收2%,是不是太高了!
&2%&的收费标准是国家定的
&实在要求公证那就公证吧,但这费用也未免太高了!&有市民称,房屋转让时契税不过1%,但光是公证一下,就收2%,&抢钱啊!&而这2%的收费比例,也正是触动公众神经的关键点之一。对动辄上百万元的房屋而言,所有人都会算一笔账:100万的房屋公证一下,就得2万元的公证费,200万的房就得4万!
这么高的收费,到底有什么依据?记者昨日从江苏省物价局了解到,这一收费标准也是国家统一规定的,非地方单独设立的一项标准。早在1998年,当时的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即规定&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此后,基本延续这一标准。在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号)中,同样规定:&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工作管理处处长赵科表示,因为国家及地方早有政策,因此这2%的收费标准&师出有名&。有这些政策和规定为依据,这2%的公证费收取标准并无不妥。何为&受益额&?即从继承、遗赠中获得的财产增加部分&&比如一个老人过世,如果他和儿子共有一半房产,那他的儿子只要按房屋价值的50%作为公证费的计算标的,如果是老人独有产权,那其子就得按房屋的全价交这2%的公证费。
司法厅回应:
相比之下公证渠道较快捷
对其他渠道的&证明效力&,司法部门有不同的看法。省司法厅公证工作管理处处长赵科认为,到法院有3到6个月的漫长程序,当事人也要掏诉讼和律师费用,相比较下公证快捷而平稳。而公证管理处的另一名工作人员则认为,律师往往受一方当事人委托付费,难保律师见证的公允。
但这个&必须&不应该是绝对的,南京一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记者,对继承、遗赠的证明方式选择是当事人可选择的私权之一,并不一定要由代表国家的公证机构介入,律师也可提供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见证服务取代公证。另外,法院也可以通过相关程序来对继承或遗赠确权,公证本不应该是垄断这一程序的&唯一选择&。
也有南京的律师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用行政命令使一个本应市场化的社会中介组织获得强制收费的权力,已不合时宜。而归根结底,房屋登记机构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应当尽到审核、辨别真伪的职责,而不是简单地推向公证处。&按这个逻辑,我要到公安局办张身份证,是不是也得先去公证一下呢?&
&2%&广受质疑
酝酿下调到1%
即便不按市场价,南京按照2003年的拆迁标准定价收取2%的公证费,折算下来的费用也十分可观。就以白下区当年元左右的均价计算,100平米的房子价格是36万-39万元,所需要的公证费用也要7000多元!估算下来,全国一年此类的公证费用至少达数亿元。
&对公证机构而言,这简直就是无本万利!&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仅仅做个公证,就收这么高的费用,到底经过了什么样的成本核算?如果是像市场自由买卖一样倒也罢了,&既然是强制公证、必须缴费,就应该公布成本。&该人士称,所谓的人力成本只是一个方面,&哪个行业没有人力成本,这是起码的吧!&而将公证的风险转嫁到百姓头上,未免有些&霸道&。
那么,这一高昂公证费究竟有没下降的可能?记者昨日了解到的最新消息显示,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已在着手展开调研,就公证费用调整征求各地的意见。约在半年前,包括江苏在内的全国多个省市都接到了发改委等相关部门下发的征求意见稿。
之所以有这样一个举措,正是与现行公证费用标准过高有关。据悉,近年来关于房屋登记中对继承、遗赠公证收费的标准引发广泛质疑,呼吁下调该项收费的甚至还包括了一些地区的政府部门,这些促使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不得不酝酿对标准进行调整。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初拟将现行的2%收费比例下调到1%。
记者了解到,针对上述调整,多省市相关部门均已上报了意见和建议。从总体情况看,大多数对下调上述公证费表示赞同。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这项措施征求意见已经过去了半年,目前尚无最新的进展,是否一定能实现&降价&尚未可知。
此外,也有诸多建议,呼吁对房屋登记过程中的继承、遗赠公证实行按件收费。对此邱鹭风教授表示赞同。她认为,物权法规定所有不动产登记必须按件收费,不得按照面积、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取,相关公证收费也应遵循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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