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级工伤的工伤退休年龄龄多少?

六级工伤能提前退休吗?_百度知道
六级工伤能提前退休吗?
家早已经取消了工伤提前退休的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工伤一到四级的,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可以离开岗位,都是按照正常法定年龄办理退休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1条回答
社保那里规定,6级工伤一般是不能提前退休的,必须要达到四级以上。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提前退休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工伤后如何争取待遇?别主动辞职注意申请时效 
黄颖 来源: 
受工伤后 如何争取待遇
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醒工伤后,别主动辞职
(网络图片)
东南网12月12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黄颖)事故发生12年了,才申请工伤鉴定,来不及了!
企业没有买工伤保险,你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没问题!
没有劳动合同,只有一张考勤表,这能证明你们存在劳动关系,能获得工伤赔偿吗?可以!
关于工伤的事儿,普通人难搞懂。近日,芗城区的许先生拨打海都热线通说,受工伤后,工厂让他主动辞职,要不就不给他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这样行吗?
昨日,海都记者请教了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捋了捋这事儿。
大致程序是这样:受了工伤后,要申请工伤认定,伤情稳定后,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再根据鉴定出的伤残等级,享受不同等级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过,其中涉及申请时效、证据收集等环节,不留个心眼,还真不行。
工伤后若不辞职 就拿不到停工留薪?
许先生2009年成为了一家车轮厂的装卸工,工资计件算,每月能拿四五千。去年8月,在一次搬运车轮时,他脚盘被砸伤。住院养伤期间,工厂负责了全部医药费,但并未发放工资、生活费等。今年11月,他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
随后,工厂相关负责人说,这种情况下,他不适合再做装卸工,要他主动辞职,可以领到五个月的工资。如果不辞职,就领不到这笔钱。许先生对此很不解,毕竟是在工作中受的工伤,难道工厂就不能给换个岗位照顾下吗?
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工伤后,企业除了医疗费用之外,还应及时发放停工留薪期间的全额工资。停工留薪期满后,若未复工,企业还需支付员工每月的生活费,直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鉴定出来后,根据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许先生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是最轻的一级,还具有劳动能力。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在聘用期内,个人要坚持工作的,企业必须为其安排工作。如果企业认为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为其安排其他岗位,工资参照该岗位工资。如果企业要辞退职工的,必须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许先生的工资水平及入厂时间算,这笔钱应有两万块左右。
如果许先生主动辞职,这笔钱企业就不用出了。因此,受工伤后,一般不主张职工主动辞职。
受雇干活按天拿薪 受工伤能申请赔偿?
黄先生是一名电工,今年3月18日受雇于一家公司,为该公司整理老旧电线线路。双方谈好,按天给付工资,每天180元。4月18日,该公司一水泥板因老旧而断裂,正在上面施工的黄先生摔伤。事后,他花费了2万多元的医药费。黄先生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公司认为,黄先生只是公司临时叫来的,不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鉴定机构建议,双方先找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理清劳动关系。在开庭时,公司提供了员工拥有的劳动合同、履历表、上班打卡记录,而这些黄先生都没有,以此证明黄先生不是该公司员工。而黄先生则提供了他在公司工作时,公司登记的上下班时间考勤表。
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说,作为用工单位,不该将工程包给个人,而应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因此,该公司首先就存在用工上的失误。
此外,根据黄先生提供的时间考勤表,证明黄先生受该公司管理约束。因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黄先生工作期间受的伤应是工伤。
目前,黄先生的事还在仲裁阶段。
企业没办工伤保险
出事照样要赔偿?
翁师傅是漳厦专线的一名司机,自2000年进公司,已工作了十多年。日,在角美汽车站候客时,几名惯偷要上车,被翁师傅拒载。没想到,恼羞成怒的小偷捅伤了他的腹部。送医后,花费了20几万医药费。警方认定翁师傅是见义勇为,工伤鉴定机构认定其受工伤。
此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翁师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但因所在的客运公司一直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翁师傅一直得不到工伤补偿等待遇。最近,翁师傅向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翁师傅仍留在客运公司上班,所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客运公司仍需支付给翁师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工资)和停工留薪期间10个月的工资,约12万元。
12年后再申请 已过工伤认定时效?
林先生原是一名国企的外线人员,1999年进公司,直到2009年被辞退前,公司也没有给林先生办理过社保。2002年,林先生在一次工作途中,出了一场车祸致左肾切除。此后,他频发神经疼痛全身不适,干不了重活,生活比较困难。
但因不了解相关法规,林先生并未主动申请工伤,手术前后费用就保险公司赔偿的4000多元医疗费用,而公司都没给予一分钱补助。后来,他多次找公司希望能适当解决困难,公司都以他不是合同工不予理会。这种情况下,林先生还能向公司讨要赔偿或工伤补助吗?
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说,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时效为:由用人单位进行申请的,为事发起30日;如单位不履行义务,由工伤职工或其亲近家属、工会组织进行申请的,则为事发起一年内。林先生2002年受伤,现已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工伤待遇也无从谈起了。
至于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交医社保的问题,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林先生于2009年被辞退,现也已过时效。
如何避免享受不到工伤待遇
1.首先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若没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注意搜集证据,如厂牌、工资条、工作卡等。
2.保留好票据。
住院期间的医嘱处方、住院病历、治疗项目、病程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及收费清单、用药清单要注意保留,以备审查。垫付的费用,如医药费、交通车票等,也要注意保留票据。如果没有,主张也很难得到支持。
3.注意申请时效。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若单位没有申请,那个人一定要在一年内,到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另外,别忘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4.个人别主动辞职。
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主动辞职和被辞退两种情况,待遇也有差别。若单位辞退个人,还应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各个伤残等级都享受啥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1.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责任编辑:林燕婷
【字号 大 中 小】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我的位置: >
【工伤退休工资待遇】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推荐阅读:
 企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享受什么样的待遇,感到有必要把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享受什么样的待遇给大家列出来,便于大家比较、掌握。& 首先,企业职工发生工伤要确认是否是工伤。&
  【工伤退休工资待遇】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享受什么样的待遇,感到有必要把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享受什么样的待遇给大家列出来,便于大家比较、掌握。&
  首先,企业职工发生工伤要确认是否是工伤。&
  在我国,不论是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还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都没有界定职工工伤的概念。而是采用列举式的立法例,具体规定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何种情形下,可以视为工伤;何种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如《保险办法》第8条规定了10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9条规定了6种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15条规定了3种视为工伤的情形,第16条规定了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我国法规上,职业病是工伤的一种。&
  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发现,二者规定的工伤情形大同小异,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区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而《保险办法》没有作如此的区分,而是一体的规定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比《保险办法》显然要窄得多,体现了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控制,以体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如《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的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而《保险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的是犯罪或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显然"违法"包括"违反治安管理",但又不限于此,还可能包括其他的违法行为。而《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并不是不得认定工伤的全部要件,而只是要件之一,该要件必须导致职工伤亡这个结果发生时,才能得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另外一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是,《保险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的规定,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法,前者是后者的下位法。根据《立法法》第79条第2款规定,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因为前者制定在先,后者颁布在后,所以,不能严格适用上述规定。但根据《立法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或者国务院的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作为规的《保险条例》颁布后,作为部门规章的《保险办法》自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依据。认定工伤的依据是《保险条例》。&
  具体认定工伤的范围是:&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4、患职业病的; &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 &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
  2、醉酒导致伤亡的; &
  3、自残或者自杀的。 &
  其次,企业职工发生工伤要知道医疗期的规定&
  《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再次,企业职工发生工伤要知道医疗待遇规定&
  根据《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
  1、治疗费。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第29条第4款前段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费。第29条第4款后段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费。第29条第6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5、工资福利。第31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护理费。第31条第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上面多处处提到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没有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企业,这些费用都要按照相应标准由企业支付。&
  第四,企业职工发生工伤要知道工伤医疗终结后有一次性发放的待遇&
  共有以下项目:&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伤残等级,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由社保局发放。&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以解除时上年度市平工资为基数,按伤残等级,一级15个月,二级14个月,三级13个月,四级12个月,五级10个月,六级8个月,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十级1个月,一至五级由社保局发放,六至十级在职工与单位终止时由单位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重庆以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市平工资为基数,按伤残等级,五级50个月,六级40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在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4、丧葬补助金。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6个月,由社保局发放。&
  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60个月,由社保局发放。&
  6、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伤残等级,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一至四级由社保局发放,五、六级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护理60%,二级护理50%,三级护理40%,四级护理30%,由社保局发放。&
  8、抚恤金(工亡职工家属享受待遇)。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由社保局发放。&
  上述涉及由社保局发放的待遇,如果企业未参保,都由单位按照社保局标准支付。&这是国务院375号令的规定,对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抚恤金,各地每年都在改变。如果本人工资太低,其计算的结果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计发。高于规定的标准,按照本人工资计算的结果发放。(附重庆市日调整的相关标准文件渝人社发〔号)各地依据条例的规定,制定了当地的实施办法,下面就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相关政策依据作如下说明: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
  (十一)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以上是对工伤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也是工伤职工应当得到赔偿的项目。
  《办法》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该条确定了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但没有对具体的计算标准作出规定,在渝劳社办发[号第十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一)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发20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20个月,二级18个月,三级16个月,四级14个月。
  (三)辅助器具配置费以一次性计发待遇时我市规定的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和使用年限,计算20年,但需扣除已配置年限;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去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办法》第二十八条对五至十级的工伤员工也作出了具体的待遇规定:“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 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 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工伤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新发生的工伤,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I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上年度市平工资:依据渝劳社办发[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或职工死亡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这里说明了工伤或者工亡职工的相关待遇计算的市平工资是按照解除或者死亡时的上年度市平工资来计算。
  二、伤残津贴低于市平工资60%的时候,按照市平工资的60%计算。21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例》实施前职工已认定为工伤的,以及日以前发生的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在《条例》实施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的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从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伤残抚恤金改为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改为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04年7月按规定支付的原伤残抚恤金、工伤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伤残津贴计发基数低于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
  (二)以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市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因为从2004年以后一直没有报市人民政府调整,依据过去的标准,仍然适用上年度市平工资60%的标准来核发伤残津贴。
  三、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的计算:依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号“第九条 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工伤职工从受伤之日起享受原工资福利不变,一直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应当按照不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依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7号“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四、解除劳动关系,金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535号号令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描述越详细、回答越准确。中顾法律网万名律师为您提供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想尽快获得众多律师的观点,请点击
上一篇文章:01-01
下一篇文章:01-01
接下来您还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免费咨询劳动纠纷律师
向律师电话咨询免费,请说明来源于中顾法律网
工资文章推荐
最新工资文章
我来说两句排行
 企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享受什么样的待遇,感到有必要把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享受什么样的待遇给大家列出来,便于大家比较、掌握。& 首先,企业职工发生工伤要确认是否是工伤。&
如果您遇到方面的问题,可查找专业为您服务 或
免责声明:中顾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按地区查找劳动纠纷律师
欢迎交互友情链接(正开展分站合作),具体咨询QQ,或者进入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六级工伤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