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新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上两会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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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贪污贿赂罪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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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犯有行贿罪的罪犯一律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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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解释对于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nn  该解释自日起施行。nn相关内容如下:n  n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n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nn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n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nn  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nn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nn  四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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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废除“嫖宿幼女罪”,九份刑法修正案还修正了哪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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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罪”,也就是说,该法实施后,性侵男性也要追究刑事责任。n此外,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中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该法实施后,凡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的,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n此外,还对闹医行为、参加恐怖活动行为、考试作弊行为以及替考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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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n2、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n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n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n3、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自首从轻处罚。n详细见法律咨询吧f?kw=???????&fr=index律师根据具体案情的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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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论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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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第四十五条关于行贿罪条款所作修改的规定,完全保留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有关行贿罪条款修改的相应表述。&&&&一、行贿罪立法修改的背景与目的&&&&贿赂犯罪中,行贿与受贿既具有对合性,又存在互动性。受贿犯罪率居高不下,与行贿活动猖獗是密不可分的。从司法实践看,相关调查统计的数据表明,对于行贿犯罪不仅刑事追诉率低,而且对行贿人的量刑亦明显偏轻。有鉴于此,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以遏制腐败的呼声越来越高。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说明中就明确指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惩治腐败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加大惩处腐败犯罪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此可谓行贿罪立法修改目的之官方权威回应。&&&&二、对行贿罪立法修改的解读&&&&1.增设罚金刑使刑罚配置更完善&&&&现行刑法对行贿罪并未规定罚金刑,罚金刑作为我国附加刑的一种,其本质就是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金钱,使其受到财产上的惩罚。从犯罪预防的角度,罚金刑对于贪利型犯罪无论从特殊预防还是一般预防的角度来说,均能起到重大作用,而行贿则是一种典型的贪利犯罪。纵观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刑法,如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均普遍规定了对行贿罪的罚金刑,尤其在欧美国家,行贿罪的罚金刑适用率达到了将近百分之八十。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增设罚金刑,不仅是顺应世界反腐犯罪刑罚发展趋势,完善了行贿罪的刑罚配置,而且消除了行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时直接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规定的突兀感,使得行贿罪附加刑种的衔接更加有序、合理。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在行贿罪中增设罚金刑,给人的直观感受是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但笔者以为,增设罚金刑的最大意义在于通过合理配置财产刑,与自由刑实现了更好地互补,从而可以达到更好的刑罚效果。&&&&2.严格从宽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现行刑法对行贿罪规定了从宽处罚的条件,即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出于刑事侦查及侧重打击受贿犯罪等因素考虑,前述规定具有特定价值,但由于该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性,司法实践中滥用从宽处罚规定的情况较多,致使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从宽处罚规定的修改正是对上述问题的积极回应。从立法修改的内容来看,对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将从宽的幅度由原来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限缩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进一步严格控制免除处罚的适用。应当说,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从宽处罚规定的修改,其初衷值得肯定,方向也是正确的,但在修改内容上仍值得商榷。&&&&三、对行贿罪新规的思考与建议&&&&1.关于罚金刑&&&&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增设的罚金刑采用了强制并处式与无限额罚金制。无限额罚金制看似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更加灵活,但进一步斟酌该规定,仍会发现存有弊端。&&&&首先,无限额罚金制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规定应当具备明确性的特点。但由于无限额罚金制对于罚金刑没有“量”上的限制,导致罚金刑的确定仍存有不明确性,从而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其次,无限额罚金制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刑罚应当具有一定限度,防止出现“刑罚过剩”的现象。尽管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罚金刑的裁量做出了一定限制与规范,但在无限额罚金制情况下,司法裁量中仍容易出现罚金数额与行为社会危害性不相称的情形,甚至有可能出现罚金刑滥用的危险。最后,从法律可预测性的角度而言,由于无限额罚金制对于罚金数额的确定不够明确,因此国民无从得知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具体刑罚后果是什么,从而不利于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对行贿罪的罚金刑应规定采取倍比罚金制,此制度既可以确保法的稳定性、明确性,在实践中也简便易行,便于司法统一。具体而言,即以行贿数额为基数,将罚金数额规定为行贿数额的数倍。当然,也有人提出应以行贿人已获得的不正当利益或者即将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为基数来计算罚金数额,但由于行贿人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往往无法以金钱来衡量,故此种提议在司法实践中将缺乏可操作性。&&&&2.关于特别自首&&&&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贿罪从宽处罚情节因在成立条件上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的本质特征,但在从宽处罚的幅度上又大于普通自首制度,故被称之为特别自首。&&&&通过对比修改前后的法律条文发现,行贿罪特别自首的规定主要进行了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对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在从宽处罚的幅度上进行了调整,即延伸了下限,缩紧了上限。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对行贿人免除处罚的三种情形,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前提下,犯罪较轻或者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仔细对比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一稿)与通过的正式文本还可以进一步发现,对于免除处罚情形的表述,正式文本中去掉了第一稿中“检举揭发行为”&这一词句。笔者以为,此种做法是正确的,因为该词句主要见于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表述,侧重指行为人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与己无关的他人犯罪行为,而前述条文中因“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与“有重大立功表现”这两者系并列表述,故前者应当是指行贿人对侦破与己相关的重大受贿犯罪起到关键作用,此时再用“检举揭发行为”&这一词句便不恰当了。另外,行贿人即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同时又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可能仍不宜对行贿人免除处罚,故出于这种考虑,在草案的二次审议稿及后来的正式文本中增加了减轻处罚的规定,即规定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这种做法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对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且犯罪较轻的,其法律后果规定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与刑法总则关于自首制度的规定相矛盾,因为刑法总则中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笔者建议行贿罪特别自首规定应表述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还有一种做法就是,可考虑将行贿罪特别自首规定简单表述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具体情形,则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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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十五、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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