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立案查询起诉计生局己五个月还不立案是否时间过了

就找不到人,劳动局的人说已经移交公安局立案,让我们等消息。直到现在也没有解决能向法院起诉吗?--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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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找不到人,劳动局的人说已经移交公安局立案,让我们等消息。直到现在也没有解决能向法院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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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你说的情况建议去找公安局,对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罪,你起诉人都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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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案子退回法院,我该怎么办?因为我有一部分到期债权到对方通过虚假诉讼保全了.
这种情况说明你的情况不属于虚假诉讼,可以要求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件
老板跑了找不到人,我们去劳动局说得三个月以后移交法院处理。我们该怎么办?
据你描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很可能已经就欠薪向有关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理,三个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期,期满后该单位拒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的话,劳动监察部门将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你可以向具体经办此案的人员核实,如果属于这种情况,请耐心等待。
拖欠农民工资通过劳动局,劳动局再移交法院,法院执行部门要多久才会有结果?
劳动案件是必须要劳动仲裁的,不会直接移交到法院,建议你带着资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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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案例分析题
日,A市B县个体工商户王某取得营业执照后,在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便开始经营百货批发零售业务。日,B县地税局在税收检查中发现李某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便责令其限期一个月改正并罚款1000元。一个月期满后,李某仍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经地税局提请,B县工:商局于7月5日吊销了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
人民法院接到李某的起诉状后()。
A.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B.根据审查结果在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
C.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李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卜诉
D.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李某对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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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公司放弃到期债权
B.乙公司无偿转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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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县地税局处以1000元的罚款
C.B县地税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的行为
D.B县工商局吊销李某营业执照的行为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A.法定权利
B.约定权利
C.实体权利
D.诉讼权利
A.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15天内
B.公告之日起1个月期限届满后的15天内
C.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D.公告之日起3个月期限届满后的15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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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相关试卷广州公务员起诉卫计局 法院:没实际影响不予立案
来源:综合
作者:界面网络
原标题:广州公务员起诉卫计局续:法院称“没实际影响”不予立案
  图片来源:摄图网。
  去年12月,广州公务员赵前因再婚生育二孩被定性超生,起诉卫计局。日,他收到法院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理由为卫计局对其是否属于超生的答复意见对赵前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此前,界面新闻曾报道,广州49岁的国家公职人员赵前(化名),结了3次婚,前两次婚姻各生育一个孩子,均归前妻抚养。目前,他与现任妻子孙里(化名)已有一子,日,两人共同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出生。
  早在刚发现妻子怀第二胎的日,赵前就曾向广州市越秀区卫计局网站在线咨询自己的情况是否合法,当时越秀区卫计局给出“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的答复。
  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但该版计生条例并没有涉及再婚家庭生育问题。直到9月29日再次修订,广东省计生条例才新增了对再婚家庭生育的细则: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尴尬的是,赵前与孙里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政策空白期。
  于是在日,赵前再次向越秀区卫计局申请,要求明确自己是否超生。12月13日,越秀区卫计局认定赵前与孙里共同生育二孩为超生。对此结果,赵前并不认可,于12月19日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越秀区卫计局,要求撤销卫计局的认定。
  赵前向界面新闻指出,递交诉状之后,法院于日通知他补充相关材料。1月19日,赵前收到法院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
  裁定书称:“本案中,被起诉人针对起诉人的申请作出《关于申请人夫妻生育的二胎是否属于超生的答复意见》,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法院给出的这份不予立案的裁定,赵前的代理律师吴有水认为并不合法。他指出,卫计局的答复意见将会对赵前产生两个影响,即征收社会抚养费和面临被开除的风险。
  赵前也在采访中补充,除此之外,自己的年终奖、个人档案信用和单位的计生奖等都将受影响。“2016年的年终奖也没有发给我,计生奖也没有,我们全单位的所有的计生奖也没有发,这个影响是非常大的。”
  广东国家公职人员若被认定为超生,将受到哪些影响?
  最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这意味着上诉人的生育行为一但被认定“超生”,而面临着“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吴有水指出,以上条规定都直接表明法院的所谓的“不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本不合乎法律规定,而且法院不予立案裁定并没有给出事实与法律依据。
  赵前对界面新闻称,自己目前承受非常大的精神压力,此事导致其同事关系较紧张。”现在单位认为我还处于司法阶段,总体上还在观望中,单位也希望一切都向好的方向发展。”
  为更进一步了解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认定依据和标准,记者希望采访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但未获置评。
  目前,赵前已经上诉。
(责任编辑:刘盛钱 UN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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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状告铁路局
  【宏观·政策】丢不起的火车票,是“铁老大”在任性?
  《中国经济周刊》 见习记者 邹坚贞 | 北京报道
  消费者保护组织状告铁路局——2015年春运启动前夕,“铁老大”因为一场官司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浙江消保委”)一纸诉状,将上海铁路局(管辖沪、浙、苏、皖三省一市境内铁路)告上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缘起是,日,浙江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陈伟(化名)的投诉:2014年4月,陈伟通过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购票,并通过正常检票程序进站乘车。出站检票时,陈伟发现车票不见了,他提出凭本人身份证和12306网站反馈至个人邮箱的购票通知,要求车站核实后放行。
  但杭州火车站不予核查,坚持认为根据规定车票遗失就必须全额补票才予以放行。经交涉未果,陈伟不得已全额补票后被放行。
  之后,陈伟向浙江消保委进行了投诉,他认为铁路部门的这种做法不合理。随后,浙江消保委又陆续接到若干类似投诉,遂有了上述官司。
  丢票后被强制补票的大有人在
  陈伟的经历并非孤案。2014年4月,湖南省长沙市旅客何奎在乘坐武广高铁时,火车票在乘车后遗失,他也在出站时被要求全额补票。
  事后,身为律师的何奎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下称“广铁集团”,管辖广东、湖南、海南三省境内铁路)告上了法庭,要求广铁集团退还164.5元的车票款、2元补票手续费,并象征性赔偿1元钱的损失。
  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广铁集团向何奎退还补票票款。
  1月27日,正在参加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举办的研讨会的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浙江消保委主任吴国升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实际上自2014年以来,浙江省各级消保委均陆续接到诸多消费者投诉,内容皆涉及消费者实名购票乘车后不慎遗失车票而被强制补票,虽然消费者提出凭身份证及12306网站购票凭证核实信息,但都被铁路部门拒绝。
  “我在微信群里发布了一条关于此次诉讼的信息,很多人支持我们,也有很多人说了他们自己类似的遭遇。甚至我们去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诉状时,有一个书记员还跟我们讲,他自己也遭遇过这样的情况。”吴国升说。
  铁路法院历时一个月仍未立案
  据浙江消保委提供给《中国经济周刊》的材料显示,浙江消保委在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后,分别以电话、书面形式向上海铁路局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事实,以及了解铁路部门要求消费者补票的依据。
  上海铁路局分别以电话、书面回函方式答复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上海铁路局认为,车站工作人员要求消费者补票的做法符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上述规定。
  浙江消保委则认为,消费者的实名购票信息在铁路售票系统中完全可以核查,铁路运输部门要求消费者必须另行购票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调解,浙江消保委遂代表消费者提起对上海铁路局的公益诉讼。
  但这条路走得并不轻松。本案代理律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霄燕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自日提交诉讼材料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两次发出了《补充材料通知》,浙江消保委也两度致函法院,敦促对方依法受理本案。
  徐霄燕还透露,1月21日,浙江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致函,提出了立案监督的请求,但至今没有回应。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相关负责人1月21日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称,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没有超出立案审查期限,在限期之内,法院肯定会作出处理结果。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之后多次致电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相关部门,电话均无法接通。
  截至记者发稿时,距浙江消保委提交诉状已过去30天,徐霄燕表示仍未接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是否立案的书面通知。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分析道,法院久久不立案,可能是因为考虑到这个案子比较棘手,故沿用“老套路”,将这种“老大难”案件直接挡在立案大门之外。“我认为法院可能考虑的不是立案问题,而是如何判的问题,暂时没有想出答案,那就干脆先拖着不给立案。”
  火车票挂失到底有多难?
  上海铁路局指出,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补票,依据的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而正是这条被认为是“霸王条款”的规定,引来了众多民众和业内专家的吐槽。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颁布于1997年,曾于2000年进行修订,彼时,铁路尚未实行实名制购票。如今,已经实行实名制购票,为何挂失补票还如此困难?
  新华社就曾发文追问,究竟是技术的客观限制,还是铁路部门只图自己方便的主观惰性?
  北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严方更是直言,铁路部门作为垄断行业,缺乏保护和尊重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就我了解,目前铁路部门根据身份证件或电子购票信息核查乘客是否购买车票是可以实现的。为什么做不到,那就是只为了他们管理的便利。”
  1月27日的上述研讨会上,一位学者向《中国经济周刊》转述他咨询铁路部门人士得到的答复:通过身份证件及电子购票信息核查旅客是否购票,目前在技术上没问题,不过该人士坦言这样做势必增加铁路部门的管理成本,“一到春运、假期,铁路运输动辄2亿多人次的客流量,全年平均也是每天几百万人次,每天有多少丢票的?如果都要处理,时间成本、人工成本相当巨大。”
  此前,湖南乘客何奎状告广铁集团一案,法院判令广铁集团退还补票票款,而没有支持何奎提出的退还2元补票手续费,及索赔1元的诉讼请求。这正是考虑到,何奎未尽旅客应妥善保管车票的义务,给铁路检票人员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成本,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案的庭审过程中,广铁集团的辩论理由也道出了铁路部门的担忧:在当前发达的科技下,短信和邮件均可伪造和转发,内容能随意编辑,铁路部门在查证这些证明信息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记者就此事致电国家铁路局及中国铁路总公司,截至发稿时未得到答复。
(原标题:实名火车票丢失须全价补票 消保委告铁路局霸王条款久未立案)
这次看似很有希望的交换,何以最终如此惨淡收场?ISIS、约旦、日本政府的“底价”看似接近,实则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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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之后,偶遇她的父亲,那父亲神色黯然,说女孩已经不在了。我大吃一惊,心中浮现出她充满青春活力的娇憨样子,不敢相信她已撒手人寰。她的死竟是如此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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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递交行政起诉状(国家信访局造假终结案件)法院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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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40 发布在
&&5月5日蒙冤警察黄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以没有国家信访局的终结的凭证为由不立案。&&早在十八大就被终结了,终结文书都不给,也不让进,不登记,中央中纪委接待领导说;你被国家信访终结,我们不登记了,还有人事部领导不登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国家信访局已经终结了,法院立案不就知道事实了吗?行政起诉状国家信访局造假终结案件的事实。&&&&行政起诉状(国家信访局造假终结案件)&&&&原告:黄玲&&女&&日出生&&汉族&&司法警察&&住址:临时住北京&&电话:&& 被告:国家信访局&&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8号&&法人代表:舒晓琴局长&&诉讼请求:&&1 责令国家信访局造假依法终结蒙冤司法警察黄玲案件是错误的。&&2 请求公开蒙冤司法警察黄玲的合理诉求。&&3 请求告知黄玲案件3级终结的终结文书,那3级。&&4 请拿出黄玲案件纪委监察机关2级复查复审的答复意见。&&5 请求判令:蒙冤司法警察黄玲是纪委监察案件,不是信访范围的信访案件,并撤销国家信访局造假依法终结黄玲案件。&&6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由:造假依法终结蒙冤司法警察黄玲案件&&事实与理由:&&司法警察黄玲是湖北省司法厅劳改局第3支队,五中队管教干部(劳改局改为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第3支队现改为琴断口监狱)&&黄玲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警衔命令 工作证)为证。如果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应该是依法由任免机关,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作出行政处分。&&事实证明:从法律规定,湖北省消防器材厂,厂党委领导以言代法,非法开除非党员的司法警察黄玲的公职:1.严重违反干部管理权限 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在没有公安机关抓的事实和处理程序,湖北省消防器材厂厂党委非法定性为聚众赌博,弄虚作假,篡改干部警察身份,假冒伪造司法部的奖惩条例,以企业名称开除黄玲的公职,有意迫害长达22多年,一是控告党委和纪委违法违纪案件,二是不服行政申诉的申诉案件。&&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黄玲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监察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国家法律赋予申诉控告的权利,应当走2级监察程序,监察部规定复查复审最高终结,仍然不服规信访口管。&&黄玲是司法警察一直在司法部和中央中纪委监察机关告状,没有2级监察机关的复查复核答复意见,怎么被国家信访局依法终结案件的。国家信访局终结案件,中央中纪委监察不登记,不管了,蒙冤司法警察黄玲合理的诉求没有解决,被逼到非正常上访(指中南海)武汉市警务指挥部下文黄玲到非正常上访就拘留,正常渠道被堵死,就是国家信访局造假依法终结黄玲案件的结果。&& 依据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1、2、3、4、5、6、7条规定,应该追究国家信访局是谁造假依法终结黄玲的案件,还蒙冤司法警察黄玲的公平公正公道。&&&&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人:黄玲&&&&&&&&&&&&&&&&&&&&&&&&&&日 附 1:起诉状副本 份 2:相关证据复印件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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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实行登记立案,我5月5日去递交行政起诉状(国家信访局造假终结案件),法院以没有终结的凭证为由,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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