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构送的病人签字谁授权签字人考核试题?

问题编号:2393080
法院给的授权委托书那受委托人是谁签字
法院给的那受委托人是谁签字,是由委托人签还是要受委托人签
提问者:浙江-宁波债务债权浏览171次 09: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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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554163**** (辽宁-锦州)帮助网友:20064称赞:27受委托人不是委托人签字 09:53:5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550455**** (黑龙江-绥化)帮助网友:6653称赞:13由接受委托的人签字,如委托律师的话,由律师签字即可。 10:04:08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浙江-宁波)帮助网友:10739称赞:6代理人 具体咨询可以和我联系 19: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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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6:28 Last edit by cyp710527]
&&回复于: 13:51:04
负责对授权范围内检测试验工作进行系统管理,对测试结果的完整性核准确性负责,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的检测报告、证书,负责对检测报告结果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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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13:59:16
考核的主要内容:1.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2.具备相应的职责权利;3.熟悉或掌握检测技术及实验室体系管理程序; 4熟悉或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技术标准方法;5.熟悉检测报告审核签发程序;6.对检测结果做出相应评价的判断能力;7.熟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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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14:03:20
授权签字人的岗位职责很简单,就是在授权领域内签发检测报告,并对报告的质量负责。难就难在对报告的质量负责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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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14:04:29
授权签字人考核 a 考核授权签字人对其职责、权限和授权签字的范围、领域是否明确;  b 考核授权签字人所学专业和工作经历,重点考核其签字领域与所学专业和工作经历是否相吻合,若不吻合,要注意通过后续的问题,来重要考察其负责签字领域的技术能力和水平。  c 考核授权签字人对本实验室检验报告形成的过程和各环节是否清楚和明了,其介绍的情况与文件规定、实际运行状况是否一致;  d 结合《评审准则》5.10款和本实验室的规定,考核其对检验报告的内容、信息是否清楚,检验报告的填写规定和要求是否明白。什么情况下相关的栏目必须填写,如何填写;什么情况下有的栏目可以不必填写,如何处理等问题是否熟悉和掌握;  e 以评审员或技术专家为主,考核授权签字人对授权专业范围内的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是否掌握;对本实验室申报检验项目所使用的标准和规范是否了解,对标准和规范具体重点内容和特殊情况处理的原则(如检测结果处于临界状态时如何处置等)以及相关基础知识是否掌握,对检验项目的限制范围是否明确等。  f 考核授权签字人对签字范围内所使用的检测设备的技术状况是否清楚,关键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处于什么状态(完全正常/曾经维修过/性能不稳定,经常出现故障/服役期限,应当更换了等等)是否掌握,在使用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是否明确等。  g 考核授权签字人在签字范围内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定的能力,包括经验方法或具体的分析或统计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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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14:09:42
鼓励,大家继续讨论
&&回复于: 15:24:34
呵呵& 授权给我& 我就签了& 看来还挺麻烦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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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710527 加 5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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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15:42:33
具体是有条文规定的,实际上是基本都没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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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16:56:49
授权签字人是证明报告的合法性吧,有权对检测整个过程进行监督,还要对报告给予必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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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21:24:11
签字简单,要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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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710527 加 5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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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7:00:22
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的检测报告、证书卫生部:病人无法签字时可由医院负责人代签
晨报讯(首席记者 崔红)医生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修改病历;医嘱禁止涂改;记录抢救时间应具体到分钟;为抢救患者,在有关人员无法及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院院长签字……昨天,,3月1日起实施。“规范”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由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医院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基本规范明确,应用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卫生部表示,出台“规范”是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002年卫生部曾颁布过《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新“规范”结合了“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专家质疑:《规范》不利于保护患者利益昨晚,著名卫生法学者卓小勤在对比了即将实施的《规范》与7年前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后明确表示:“新规定是个倒退,不利于患者权利的保护。”卓小勤表示,2002年实施的《规范(试行)》中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但在新规中虽然保留了“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却删除了“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这意味着:只有出现错字时才需要注明修改日期及修改人签名。对没有错字的病历内容的修改免除了注明修改时间和修改人签字的法律要求。可是,一旦不注明修改时间,就没有办法判断病历的修改情况。换句话说,出现医疗纠纷后,医院再修改病历时将不违反规定;对患者来讲,将无法查明病历修改时间及修改与不修改病历对诊疗的影响。卓小勤认为,新规定给予打印病历以合法的身份,并提出打印病历应由医务人员手写签名,这是个进步。打印病历是从手写病历到电子病历的过渡,但对打印病历的管理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打印病历使用的是Word文档等。规定要求,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众所周知,Word文档、WPS文档是可以通过后台操作修改文档的生成日期,并可以通过覆盖、删除使修改前的病历不留痕迹。在这方面不做进一步限定的话,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并非医生)更容易篡改病历,从而使病历失去了作为法律证据的原始价值。病历书写规范:相关事件:[责任编辑:fundy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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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置危重病人求助类警情
&&&&&&& 基层公安机关在接处警时,经常会遇到一些危重病人求助的警情,让处置的民警感觉很纠结、很棘手。如果是你,应该怎么做呢?
  有一种意见认为: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病人送到医院救治。但是在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有时出现造成病人的病情加重或者死亡的情形。由于责任很难分清,这会给当事民警带来很大的困扰。一些病人家属会迁怒于民警不懂得专业救护知识,随意搬动病人导致意外的发生。处置此类警情的民警往往陷于被动。
  另一种意见认为,民警到达现场后,应该打电话给120,请求派出救护人员,但是这样往往可能耽误救助的时间。一旦出现问题,病人家属也可能将责任推到民警的身上,认为如果民警第一时间将病人送往医院,就不会导致意外情况的发生。
  研究与分析
  民警具有法定救助义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据此,民警对危重病人是具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救助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使危重病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治疗,转危为安。
  笔者认为,民警在遇到此类警情时,应当保持冷静、科学判断,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如危重病人是由于较为明显的外伤等造成的,此时民警应当及时将病人送往就近的医院,并可以在途中对伤情进行必要处理;
  如危重病人是有因为不明病因所致,特别是遇到突然昏厥、休克等情形,此时民警不要轻易移动病人,应尽快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病情反馈给医务人员,遵从医务人员的指导而采取下一步措施。如能在现场找到病人的手机,应尽快与病人家属取得联系。必要时,可对在场的群众制作笔录。
  通过科学区分救助,即使将来遇到病人家属提出要求,也可以通过查询当时的电话记录,医务人员、在场群众作证等做出合理解释。当然,这都要求民警具备一定的医务常识为前提。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在新警培训和日常工作中定期或不定期对民警进行医疗救助培训,提升民警的现场判断、救助能力。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法制科)
  民警不能越位去当医生
  作为基层民警,笔者在工作中也遇到过危重病人和因事故受伤严重的伤员报警。遇到这种情况时,笔者都坚持让病人家属或相关人员立即拨打120,让医护人员处置。
  笔者认为,民警不适合对危重病人进行医学意义上的救助,而应由医生来处理。
  首先,民警不是专业医护人员,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对疾病和伤情作出正确判断,在具体实践中很可能出现民警处置不当导致病人病情延误或加剧甚至死亡的情形。
  其次,有时在处置这样的警情时,即使民警采取了正确的救助方法,但病人因自身病情过重致残或者死亡,也可能出现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承担责任。某地公安机关曾发生过这样的事件,民警在现场调解一起家庭纠纷时,当事人患有心脏病的父亲突然晕倒。因为事发突然,民警立即与其家人一起送病人去医院。但是刚到医院,病人就去世了。随后,病人家属一口咬定民警有责任,提出20万元的赔偿要求,并到派出所吵闹。后经多方工作,虽然公安机关没有赔偿,却给当事民警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因此笔者认为,遇到这样的情况,民警应当在维护现场秩序的同时,在医生的指导下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而不是越位去当医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瑞昌市公安局)
  理性审视警察救助
  田长剑
  面临危难情况,人们可能最先想到警察。警察救助的法律责任及产生的各种纠纷,让我们不得不理性地审视警察救助,认真研究警察救助的法律特性。
  一是非专业性。救助尤其是救助危重病人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活动。警察的首要职能是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救助并非公安机关的主业。因此,警察不可能取得救助的专业资质,这就决定了警察救助的非专业性。
  二是非优先性。挽救生命需要专业、快捷的救助,因此,专业的救援机构、危难者近亲属及其他现场救助义务人是第一位的救助责任主体,其当场救助、专业救助的优先地位不可替代,第一位救助的法律责任不容忽视。警察救助只能作为第一位救助缺失、不足或不能、不愿承担救助责任等情况下的补充。
  三是非福利性。尽管公安机关实施救助有很多支出,但从未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警察救助虽然无偿,却不是福利,放弃第一位救助而选择警察救助,既意味着可能因逃避责任受法律追究,也意味着承担风险。警察不应对救助的专业性负责,即在基于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求助的救援中,警察对非故意、非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电话就把所有事情、所有责任都推给警察,这既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也是对警察的不公平,且不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面对救助中出现的问题和警察实施救助后的尴尬处境,笔者认为,对警察救助需要重新定位。人民警察法第21条关于警察救助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应该予以修改完善,作出科学的、明确的规定,让警察在面对危重病人求助的警情时可以轻装上阵、从容处置。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长轩岭派出所)
&&& 建议与对策
  救助危重病人要把握好三点
  面对危重病人求助类的警情,民警应该将抢救生命放在第一位。由于病人病情、诱发因素及现场环境等不确定性因素,给处警民警现场实施救助带来不少难题。如何科学、快速、有效救助危重病人,笔者认为,民警并非人人具备足够的医疗知识,所以在救助危重病人过程中,需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救急先应急。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要迅速查看被救助者的病情或是伤情,在第一时间做出直观清晰的判断,对如何施救做到心中有底数。比如,外伤病人,看看能否先试着简单包扎;针对无法辨明的疾病,要快速查看病人身上是否有携带药物等。总之,施救过程要做到先急后缓。
  二是紧张不忙乱。现场救助过程中,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针对意识清醒的危重病人,应快速询问是什么性质的发病,对症治疗;一旦危重病人昏迷不醒,要先鉴别生命体征。比如外伤骨折病人、心脏病人等不能随意搬动,应拨打120与急救中心联系,实行联动措施,为抢救病人开通绿色通道。
  三是合情又合法。现场的一切救助要按照处警规定要求,全程录音录像并保留资料。处警民警现场施救的所有措施,要遵循合规、合情、合法的原则。另外,由于现场情况千变万化,处警民警要因事而异,充分利用周围资源,争取最大限度救助危重病人。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办公室)
  民警不妨学点现场急救知识
  吴关龙
  基层民警如何正确处置危重病人的求助警情,很有讲究。笔者结合杭州水警在接处警中采取的做法,与大家交流。
  杭州水警管辖水域面积广,溺水事故常年不断。通常在溺水事故发生后,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报警。医学常识告诉我们,人沉入水中,5分钟左右就会死亡。因此,当民警把溺水者救起时,有的已经奄奄一息,有的已经停止呼吸。但经验告诉我们,有些溺水者虽然失去了知觉,但如果及时采取正确的方法进行现场急救,苏醒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因此,领导要求我们杭州水警不但要及时把溺水者救上岸来,还要对生命垂危的溺水者进行现场急救,为送往医院抢救赢得时间。
  因此,杭州水警把学习现场急救知识作为必修课常抓不懈,每年都要邀请红十字会专家上门讲授现场急救知识。水警们经过反复训练,现场急救技能得到了巩固和提高,为正确处置危重病人的求助警情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也有个别民警对学习现场急救知识不以为然,认为警察又不是医生,只要把遇险群众及时送往医院就行了。笔者认为,如果遇险群众病情较轻且又离医院较近,应该迅速把病人送往医院抢救。但是,如果离医院较远,病人病情又十分危急,如果能够运用平时掌握的急救知识进行现场急救,就可以为医院抢救病人赢得时间,让宝贵的生命不至于轻易逝去。
  此外,民警掌握现场急救技能,对保障民警执法时的自身安全也十分有益。
  鉴于此,笔者以为,民警学习和掌握现场急救知识一举多得,很有必要。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
  因“情”施救 制度要给力
  杨广毅
  在救助危重病人这种特殊警情面前,如果民警表现得优柔寡断或是贸然盲从,都有可能让救助行动适得其反,保护群众的承诺就成为一句空话。怎样才能让处警行为既让受助者及其家人满意,同时又能保证民警平安履职呢?笔者有以下3点思考:
  一是要准备规范。所谓规范,就是按照接处警规范制度要求,日常在思想上、警力上、业务上和器材装备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一旦遇到相关警情,不但能赢得成功处置危重病人警情的先机,而且也不至于因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而给人口实。
  二是要因“情”施救。这个“情”,是指危重病人的伤情或病情。延误时间、怕操作不当,是救助危重病人的处警民警共有的担忧心理,也是极易引发处警争议和纠结的焦点。笔者认为,处警民警要在第一时间做好现场调查,用掌握的急救知识和感官实施“望、闻、问、切”,包括询问受助者、报警者和相关知情人员,迅速获取信息,从而更有利于民警正确作出 “是等待专业人员前来施救还是由民警先期送救”的选择,这样不但能兼顾到保护双方,同时能有效降低民警所担忧的处置风险。
  三是制度要给力。笔者认为,对于如何救助危重病人,目前的接处警规范制度中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缺少可操作性。只有从制度层面上给予明确和保障,才是治本之策。因此,通过全方位培训提高民警处置危重病人警情能力的同时,有必要对现有接处警规范制度进行梳理完善,使其更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拘留所)
&&& 群言堂
  内蒙古阿拉善右旗读者石斌:
  如何处置危重病人求助类警情?作为一名民警,我的回答是:第一时间主动伸手,莫旁观!
  “人民警察,人民是姓,警察是名”,这句话包含着老百姓对人民警察朴实、热切的期盼。无论是人民警察法还是入警誓言,都不允许我们选择“第二时间”。同时,我们要清楚:光有满腔热情远远不够。面对各种警情,需要每一个民警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做“多面手”,其中就包括学习掌握一些急救的基本常识和技能,做到关键时刻能理直气壮地“伸手”。另一方面,需要政府从相应体系建设上予以完善,探索适合实际的多部门联动救助机制,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的安全,同时保护民警、医护人员等的安全。
  云南怒江读者郭子雄:
  没有什么能超越生命之重。遇到危重病人求助类警情时,第一时间救人无疑是首要原则。这不仅符合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在于这是一种职业道德和做人良知。笔者曾在治安巡逻大队工作多年,常常会遇到危重病人求助的警情,但从未遭遇过病人家属迁怒于民警的事,更多的是对公安机关、对民警的感激之情。
  如果民警到达现场后,一味采取保护自己、相对安全的处警方式,一味等专业救护人员来,表面看并没有什么不妥,但这种处警方式用多了,公安机关在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也就淡化了,人们可能会慢慢产生一种对公安机关的不信任感。
  河北石家庄读者赵清河:
  面对危重病人求助警情,民警除了要秉持爱民之心外,在具体处置上,要力求“准”、“快”、“明”:
  准,即判断要准。面对危重病人求助警情,首先要对待救人员有个初步判断。常见危重病如脑血管病、心脏病等,其基本生理特征及相应处置方法是不同的,面对不同的情况就要施以不同的应对方法,从而为进一步的专业治疗打下基础。快,即行动要快。一旦对待救人员有了一个初步判断,就要迅速采取下一步措施。包括迅速建立病人保护环境、条件,紧急实施初步急救措施、联系120救护、快速送往就近医院等等。所有行动都要突出一个“快”字。明,即心里要明。在危重病人的紧急救护过程中,往往容易忙中出乱,这就要求现场组织者头脑冷静,对几个关键要素心中有数:如周边医院的分布情况、120急救中心所在地位置、道路交通便捷与否、待救人员危病紧急程度、赴医院及等待120救护所需时间等,根据这些情况来确定最佳方案。
  江西资溪读者张勇:
  民警在处置此类警情时,要靠理智、机制和素质。
  一要靠理智,“没有金钢钻,不揽瓷器活”。处警民警在不具备现场急救的知识和技能的情况下,要始终保持理智,做好现场解释,不能随意处置病人;要积极联系救护人员,可以在救护人员的电话指导下,做好前期处置工作。二要靠机制,“一个好汉三个帮”。要建立健全公安、医疗等相关部门的联合应急机制。公安机关在接警时,应当问清现场警情,确有危重病人需要救助的,除及时通知民警处警外,应当同时告知医疗等部门前往救治,以免耽误救助时间。三要靠素质,“打铁还需自身硬”。在一些发达国家的警务实践中,已将现场急救列入警察执法范围,这对于我国的警务改革具有借鉴意义。如果民警在最快的时间内赶到现场,能够熟练运用所掌握的现场急救知识和技能对危重病人进行有效的现场救护,其社会效果将不言而喻。
  专家观点
  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太元:
  规范是前提 取证是屏障
  应尽快制定“善行保护”法律
  如何处置危重病人求助类警情,民警能不能直接将病人送往医院?这是基层警务工作中常被提及却又总被忽视的重要问题,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为一线民警支招。
  从警察的角度说,规范是执法安全的前提与保障,而非限制与妨碍。
  危重病人能不能送,首先要看警察:能规范执法执勤的应该能送,不能规范行事的人最好别送。从法理上看,警务本身就是用警察的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的行为规范,因此,非规范行为即使不违纪、不违法甚至“忒好用”,也不可取;拿现实来说,有效的行为规范是前人汗水、泪水的结晶,因此,我们必须全面掌握、尽快习惯,即使影响效率也得欣然接受。
  具体而言,首先应该规范训练。民警应掌握常见伤病的救护知识,否则难以承担如此重任。其次是规范告知。可参照医疗急救相关规定,设定告知项目,比如民警无医疗救助专业资质、警车无急救器械和相应条件,无法预测并避免可能发生的各类危险等。第三是规范委托。民警必须建议当事相关人员向医疗部门求助,若要求警方代为送医院,相关人员必须签署格式文书,承诺责任自担。第四是规范处置。应采取正确的搬动、输送措施,力保平稳、快捷。第五是规范过程。即使受托代送,也应联系急救部门,以获得专业指导与后续救助。
  从公安机关的角度说,取证能力,是一线民警执勤执法安全的屏障。
  危重病人能不能送,主要要看公安机关:民警的安全意识、规范行为和取证能力高,就能送,否则最好别送。包括不受非法追究在内的警察安全,其前提是警察自身的安全意识与规范行为,其保障是警察的取证能力,后者至少包括证据意识、取证习惯和取证手段3部分。取证意识和取证习惯已经包含在安全意识与规范行为之中,而取证手段则必须由公安机关专门装备。非固定场所的取证手段目前更为急需,因此,能随身摄录的头盔之类,应当列入单警装备。
  具体到处置危重病人求助类警情,需要取证的关键主要是:有亲属等陪同人的,民警必须获得其签署的书面委托;没有亲属的危重伤病人员,民警又必须救助,应当尽量请警方之外人员证明全过程;接手前伤病人员状态、委托关系的形成乃至接手后的搬动、输送全过程,最好有音像证据,至少要有伤病人员亲属或者警方之外其他人员的全程作证;途中发生险情及其处理,应当征求病人、亲属、专业机构乃至随行证人的意见,并保留相关音像证据;送达医疗救助单位进行移交时,必须有相关人证、书证甚至影音证据;结束代为输送行为,必须有伤病者的亲属、随行证人、医疗救护人员等的签字认证。
  此外,还有3个方面不应忽略:
  从公众的角度讲,危重病人能不能送,关键要看病人。如果病人本人和家属亲友无品无德甚至“无法无天”的话,民警送了就等于乖乖让人 “碰瓷儿”。
  从领导的角度讲,危重病人能不能送,也要看领导。体谅民警难处、保护民警安全的领导,会要求民警谨慎行事,会想法更妥善地送,否则可能会逼着民警“冒险送”。
  从社会的角度讲,危重病人能不能送,最终决定于社会的法治文化。有“善行保护”的法治文化,鼓励并能保护警察护送危重病人。2004年在美国发生了一个类似案例,一司机停车去救前方失事、随时可能爆炸的车上的女子,而该女后来瘫痪而状告救人者施救不当。民众的观点几乎一面倒:不能惩罚做好事的人,即使好心人在帮助他人时也会出错。最终,法院没有支持该女,当地州议会则迅速反应,很快全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例”。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对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原则上是重点保护医疗人员、警方、消防人员在紧急事件中救助受伤人员时,不必因抢救中出现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上述人员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错误或是有意延误。
  真心希望中国的法学界尤其是立法机关能关注、重视此类问题,尽快确立“善行保护”法律制度,保护好人、保护善行,让怀揣“中国梦”的好人们不需再讨论这类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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