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信用卡骗局诈骗

成都日报多媒体报刊
第12版:平安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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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口帮忙提升信用额度猛刷朋友信用卡诈骗钱财
&&本报讯(记者 俸奎) 只因信任朋友的谎言,把自己的信用卡和身份证交给朋友,谁知自己的大方钻进了陷阱,以致被诈骗了3万多元。昨日,记者从青羊公安太升路派出所获悉,一名从事上述勾当的嫌疑人李某日前被警方抓获,目前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将李某刑事拘留。&&受害人贺某和李某平日里经常在一起吃吃喝喝,油嘴滑舌的李某向贺某吹嘘自己可以帮忙提升信用卡的额度,在成都做生意的贺某信以为真,在李某的怂恿下办了三张信用卡,并将银行卡、身份证等全部交给李某保管。今年3月,李某陪贺某来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不需要刷卡,只需要签个字就可以提升信用额度。”李某的花言巧语骗得贺某信任,在贺某在合同上签字后,李某悄悄将办理的三笔小额贷款共计10500元取走。随后的两次,李某又使用另外两张信用卡套现牟利21000元。4月24日,发现情况有异常的贺某前往派出所报案,办案民警迅速将李某捉拿归案。&&在审讯中,李某交代了自己以帮忙提升信用额度为借口,骗取贺某钱财的事实,案件仍在进一步审查中。警方提醒市民,个人财物和贵重物品一定要自己妥善保管,不要抱着贪便宜的心态轻信他人的许诺,以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警察说法>>>&&为何涉嫌诈骗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警方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将李某刑事拘留,而李某骗取钱财使用的是受害人贺某的信用卡,为何李某的行为不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警方向记者作出了解答。&&我国《刑法》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的具体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行为人非法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或服务。例如,行为人使用捡来的信用卡,或使用代为他人保管的信用卡以及骗取他人信用卡进行使用等。但如果持卡人主动将信用卡借给亲朋好友使用,虽然也是一种违规操作行为,但不构成本罪。本案中,贺某主动将信用卡交给李某,所以李某的行为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李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贺某钱财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故警方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将李某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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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内容为四川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或建立镜像本案应为信用卡诈骗罪还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迟丽俐 王阳
   【案情】
  被告人葛某到银行申请贷款时,在银行工作人员臧某的介绍下,决定用他人身份证申办信用卡透支融资。葛某先后以办手机卡、给厂里工人办保险、给银行的亲戚完任务等为理由,借取了26份身份证复印件。葛某将这26份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臧某,在未取得这26人的同意及授权下,骗领信用卡26张,并自行持有透支使用22万元。后因葛某逾期未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臧某怕被发追究责任,葛某为臧某出具了本息数额为23万元的借条。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臧某将葛某透支的信用卡本息全部还清。
  【分歧】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葛某冒用他人名义,骗领信用卡透支,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葛某的行为属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被告人葛某冒用他人名义骗领信用卡透支,无直接或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信用卡诈骗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概念不同,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是被告人葛某透支的款项已还清。被告人葛某透支信用卡后的欠款在立案侦查前已经向银行清偿完毕,并给代其还款的臧运喜出具了借条,主观上已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际占有银行的财物,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构成要件。
  三是被告人葛某采用欺骗手段,骗领信用卡,而非采用非法的手段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表现符合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本案中的26张信用卡均由被告人葛某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由银行工作人员臧某协助申办,后通过邮政快递直接持有使用,并非本人申领后再将信用卡交由被告人葛某持有,本人与被告人葛某之间无意思串通等交付信用卡的行为。被告人葛某或谎称手机办卡补材料,或谎称给工人办保险,或谎称给银行完任务,编造理由,虚构事实,以不同方式取得26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使用上述身份证复印件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其行为明显违背本人意愿。其骗领信用卡行为在先,持有信用卡行为在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其行为应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总之,被告人葛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26张,数量巨大,妨害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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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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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延伸阅读忻州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以POS机消费非法套现的信用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23.9万元--山西频道--人民网
忻州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以POS机消费非法套现的信用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2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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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忻州5月22日电(郭利军)近日,忻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功破获全市首例以POS机消费非法套现为手段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先后于4月16日、5月12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关某、卫某,涉案金额23.9万元。
3月26日,该局经侦支队发现,忻州市某学校在校学生关某(23岁)通过QQ群与外省利用POS机消费非法套现的团伙成员相互勾结在武汉、郑州非法套取银行现金22.5748万元。忻州工商银行多次向其催收,该拒不归还。而关某使用的2张银行卡信用额度均不超过1000元,却能恶意透支22万余元。经办案民警多方调查、分析研判,证实这是一起利用银行信用卡管理漏洞以POS机消费非法套现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在全市尚属首例。
4月16日,犯罪嫌疑人关某被抓获归案。根据关某交待,办案民警经过进一步分析,迅速锁定其上线河南郑州一非法套现团伙成员卫某,并对其上网追逃。5月12日,犯罪嫌疑人卫某被河北省石家庄警方抓获。
经查,2013年12月,犯罪嫌疑人关某通过互联网与用信用卡套现的“老张”商定好提额套现相关事宜。12月28日,犯罪嫌疑人关某私自携带一张他人的信用卡与“老张”通过POS机虚构交易消费套取现金15万元。“老张”扣除手续费8.25万元,其余6.75万元转到关某某的卡上。关某将6.75万元挥霍一空。2014年1月初,犯罪嫌疑人关某又通过互联网与提额套现的河南籍犯罪嫌疑人卫某取得联系后,再次用本人工行信用卡通过虚构交易套取现金7.5748万元。卫扣除4.5748万元手续费后将其余3万元付给关某。关某又将上述3万元挥霍一空。
目前,犯罪嫌疑人关某已被依法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卫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关某非法套现产生的本息23.9万元已由其家属全部归还忻州工商银行。案件在进一步深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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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利军(实习生)、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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