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农民工讨薪难工资难

怎样追讨农民工欠款?
怎样追讨农民工欠款?
10-01-08 &匿名提问 发布
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而出现的一个规模庞大的群体,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或在非农领域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志,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
   据调查,目前全国农民工总数约在2.1亿人左右,在工资拖欠方面,约有11.5%人在过去半年里有过一次被拖欠工资的经历,有4.3%和6.4%人有过两次或三次以上被拖欠经历。就拖欠金额来说,在最后一次被拖欠事件中,有46.15%的人被拖欠工资500元以下,31.3%的人为500-1000元,12.8%的人为元,9.9%的人为2000元以上。其中有17.9%的人反映追讨工资是他们目前最大的困难。
   而就我国目前立法来说,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缺乏实在的法律保护,也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的监督与社会保障体系。制度、体制、市场、法律、劳动力自身等多方面的因素导致了农民工追讨工资困难这一社会问题,长此以往,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其不良后果将直接反作用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如2004年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可见,合理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问题迫在眉睫。
   对此,我们将实行怎样的对策来解决?是单纯的对我国立法、执法、监督等内部问题加以调整与完善,还是引荐国外经验加以补充?具体如何调整与完善、如何引荐与补充?本文将予以具体的阐述。
   一、 对&拖欠工资&的理论界定。
   &拖欠工资&也称&欠薪&,如果单纯的从劳动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上来定义欠薪,主要指因经营者逃遁、企业经营不善、破产等原因,使用人单位无法支付到期应支付的劳动报酬。但结合劳动者应得报酬与其劳动间的关系,在定义这一概念时,还应当考虑到劳动保险、社会保障等诸多因素。
   但应当明确的一点是,获得报酬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对此,我国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而且给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以现实的物质的和法律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力分配的原则,是我国的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宪法还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工资制度的法规。它们的实施,保证了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的各方面初步入引了市场机制。关于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义务,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持续地行使劳动权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从这个意义上说,用人单位或雇主对劳动者工资的拖欠就如同对公民其他财产权的侵犯一样,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 对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突出的原因分析。
   对拖欠民工工资日益严重这一问题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制度、体制、市场、法律等宏观因素,也包括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力自身等的微观因。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监督力度不足,是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原因。
   一方面,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全体公民是一视同仁的,不存在差别对待问题。但由于他们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设立的,所以具有一般代表性,而对于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缺乏特殊的针对性,且并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社会工资保障体系。
   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制少。我国从1994年开始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它的核心是&法律扶贫、扶弱&,目的是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与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并未落到实处,农民工诉讼难已成为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再者,有些法律并未切实发挥作用,如同虚设。在劳动法中,对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工资支付和劳动者应该享有的福利待遇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法律实施方面,却形同虚设。具体表现为:首先,大多数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户或私营企业的业主不懂得相关法律或明知法律有具体规定却规避法律;其次,劳动者不懂得相关法律,或者明知法律有规定,却因为各种原因忍气吞声或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救济;再次,对政府而言,执法不严,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行业的执法人员对农民工有职业上的歧视,经常执法不公、不严,省直听之任之,或者默许违法行为的存在。
   第四,监管方式滞后,执法力量薄弱。随着政府管理权的下放,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享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但新的监管力度体制并未形成,造成基层管理失控,大量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在监管范围之外。并且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劳动执法力度明显不足。另外,在执法与监督方面,还存在着政府与执法部门相互推诿、推卸责任的情况。
   (二)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与国家统一决策、分级管理的体制,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体制原因。
   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强化了二元经济结构,对城乡一体化的方向倒行逆施。按照世界工业化的发展规律,工业化总是伴随着城市人口增加与农村人口减少在城市化的基础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而二元社会保障结构保持着农民工与城市人身份不平等特征,致使占全国职工总人数的万人的百分之四十多的5000多万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另类,陷于边缘群体的境地。 农民工进入城市原本属于推进农村人口非农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正面措施,但却由于二元社会保障结构的阻碍,诱发了农民工在城市中的边缘化新问题,它不仅使得社会问题的解决出现此消彼长的状况,而且与城乡一体化的总目标相互抵触。
   近年来,中央政府从战略高度出台了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一系列政策。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等等。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的歧视性规定。
   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统一决策,分级管理的体制,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承担不同的责任,从而使国家政策难以落到实处。政策上,对农民工排斥多鼓励少;实际工作中,重管理轻服务。
   (三)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低、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差,是引发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自身原因。
   一方面,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低、掌握的专业职业技能少,使得驱利的企业有空子可钻。据调查,在目前我国近2.1亿左右的农民工中,初中文化水平的占59.1%;小学文化水平的占16.7%;高中文化水平的占14.3%;文盲半文盲占5.0%;大专文化水平的占1.8%。以上海市为例,小学文化的农民工人数比上海市本地小学文化的工人人数高20.4个百分点,反之,在大专以上的农民工人数比上海市本地大专以上的工人人数低24.4个百分点。
   另一方面,农民工整体法律素质低、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差,是企业恶意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淡薄。不懂得相关法律知识,更无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部分懂得用法律作为武器来对抗违法行为的农民工,无处申冤或无钱申冤。
   (四)尽可能的减少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进而拖欠民工工资,是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企业受低成本高利润的驱动,再加之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易利用性,往往使得用人单位置农民工的利益不顾。当前形势下,劳动市场上个典型的买方市场。驱利动机促使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往往利用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利用农民工法律意识欠缺这一弱势地位,肆无忌惮的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他们侵权的手段之一。
   三、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我们不仅要结合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还要引荐国外的先进经验,从立法、政策、观念、监管等多方面,多管齐下采取有利措施。
   (一)完善我国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浅谈社会保障基金。
   随着我国欠薪问题的日益突出,仅凭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保障措施已无法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安定。借鉴外国经验,建议建立特殊的保障制度,如欠薪保障基金。
   目前,此保障制度在我国有些省份已经实行,如《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与《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在这两项条例颁布后,立即取得了很好的效应,各地区也有不同程度的效仿,如: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划拨92万元专项&欠薪保障基金&。但这一制度并没有得到全国范围内的实行,目前只有少数省份以条例法规的方式正式施行。
   1、 欠薪保障基金的历史根源与背景。
   各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主要是通过规定工资优先债权的形式保护工人索赔企业欠付工资,但是由于优先权的行使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实践中遇到困难,于是开始考虑能否建立一个第三方的机构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关于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巴西,巴西建立了一个服务工龄保障基金,该基金仅保障雇佣合同结束时应支付的工龄补贴。目前最主要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主要集中在西欧各国。西欧各国的工资保障基金(即本文论述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自1967年开始,该种基金的性质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设立的目的在于为雇主对其工作人员欠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所承保的风险是企业的无偿付能力。
   2、 欠薪保障基金的界定。
   &欠薪保障基金&制度采取&缴费与共济相结合,垫付与追偿相结合&的方法,由有关部门设立一个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按一定标准缴纳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使用。当发生经营者逃跑或企业破产等情况时,保障机构将从保障基金中预先支付工薪给被拖欠的劳动者,然后由保障机构追讨欠薪。这一制度的建立,把劳动者个人的欠薪风险让社会来分担,并由保障机构代替劳动者行使欠薪追偿的权利。
   3、 欠薪保障基金的现实可行性阐述。
   欠薪保障基金对于农民工来说的确是一项可行的办法,但这项基金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即使建立了这项基金的城市,也只有少数农民工知道与了解。所以可以说这项基金的建立形同虚设。如何使这项基金能够真正的为农民工服务呢?我认为有两项措施非常重要。
   首先,国家政策制定,全国范围内建立。只有国家政策明确规定这项基金的制定,那么,这项基金才能有所保障;并且,基金的建立应当是全国范围内的,具有普遍性的,这样才能对企业起到有效的约束力,对广大农民工的利益得到全面的保障。
   其次,社会宣传,为农民工打开窗口。由于我国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较低,大多在小学文化或文盲与半文盲状态,所以对这项基金的建立,不一定都能够了解。基金的建立不能空设,就要做到良好的宣传作用,让每个农民工知道与了解,让基金切实地发挥作用。
   (二)完善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农民工追讨工资难,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机制不够完善,没有切实的为农民工打开一条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由于农民工文化水平和经济水平普遍都很低下,所以很难靠自己的力量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程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使得一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有机可乘。为了切实地保护农民工和权益与打击违法拖欠工资的单位,无论是律师还是法院或是公安机关,都应当给与农民工特别的优惠。
   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三)、切实保障有关的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应当采取执法、工会等方面的力量,切实保障有关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改变有法难循的状况。
   1、提高劳动合同的签约率。劳动合同是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后,受害人提起劳动仲裁或起诉的重要凭据与手段。 劳动合同中应载明工资的偿付手段与期限,并且规定单位的违约责任。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农民工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使得农民工受害后举证责任困难。所以,为了使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能够更好的发挥其效应,应当提高劳动合同的签约率。
   2、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监督部门实行有效监督。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3、健全工会组织。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健全与完善的工会组织,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又一保障。
   (四)、完善我国目前的立法。
   由于我国的劳动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具有全国普遍性,主要适用于一般劳动者,所以对于外来务工人员没有根据其现实环境而考虑到其特殊性,故有必要尽快建立一部以劳动法体系为标准,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专门保护对象的专门的法律法规,来适应我国目前外出务工人员数量不断增加的趋势。
   该法应当从切实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利益出发,考虑到其流动性与无户籍性这一特殊性,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制度、劳工时间已经保险和社会保障等加以规定。从而从立法的角度,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五)、提高城市人口对农民工的认识,改变以往观念。
   认识农民工的作用,善待进城务工人员。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大规模的农民工进入城市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外来劳动力是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缓解了城市劳动力的年龄老龄化的程度,满足了城市建设的大量需求,是不可缺少的生力军,应受到公平待遇。
   在城市中,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消除对农民工的误解,促使政府逐步改革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结 论
   应当看到,我国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保障措施有进一步强化的必要。在不断完善立法的同时,还要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不断地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体系,必须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农民工权益的有效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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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才能保护弱势打工者的合法利益
-----从王斌余讨薪杀人案谈起
[强国凯华]&于&&10:52:22上贴
  新华网9月4日报道了在银川因讨薪纠纷而致死人命的杀人犯王斌余的内心道白。今年5月11日晚,王斌余与兄弟因急着讨要工钱为父亲治病,在包工头住宿外与有关人员发生争执,在讨薪无果,反被谩骂污辱的绝望中,一向淳朴、善良的王斌余拨刀连杀四人,重伤一人,从而酿成重大惨案。王斌余在案发后说道,他开始曾试图找政府有关方面来解决讨薪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在调解时也支持了王斌余的要求,但随后王斌余的处境却并未好转,工资能否拿到还是未知数,包工头当晚却将他赶出居住地作为报复,致使王斌余走投无路。王斌余的劳动权益虽有相关政策法规的保护,但王赋余仍觉得自己是弱者,而且还是绝望的弱者,王斌余说:我知道有保护我们农民工的政策,但下面人不执行,我们的权利还是得不到保障。&  王斌余的悲剧不过是中国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讨薪纠纷浪潮的一个极端例子。在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大量农民工进入城市寻找工作机会,与之相伴的是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农民工的劳动所得屡屡被工厂和包工头克扣。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针对农村进城务工青年的维权成本作过调查,发现打工者依法维权需要付出的成本太高,程序繁琐,处理时限过长,而且付出巨额成本后许多权利不能得到维护,或者处理结果不能弥补其维权过程中付出的巨额成本,所以许多农民工不愿意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因此,有的农民工甚至选择了暴力手段或极端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跳楼、爬塔吊、绑架甚至象王斌余那样发展到恶性杀人地步。这些恶性事件,不仅直接威胁着农民工、用人单位老板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直接威胁着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稳定。这些事件与目前倡导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政府如何才能保护千百万弱势打工者的利益?由于中国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僧多粥少,弱势打工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雇佣这些打工者的包工头和工厂主往往利用他们的这种被动的地位,在口头或书面的劳动合同中肆意压低他们的劳动所得,降低甚至取消他们的劳动保障,如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甚至强迫他们接受一些对己十分不利的条款,如王斌余打工的工资就不能按月领取,必需到年底才能拿到。正是这些不利的因素才导致今天全国大量发生的农民工讨工资难的问题。指望弱势打工者在短时间内改变这种被动的处境是不现实的,呼吁农民打工者提高素质或成立工会并进行集体维权在目前也是远水不解近渴,在当前只有政府出面,由政府代表弱势打工者制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标准,并强制执行,才能解决问题。&  政府制订的标准劳动合同,其规定的劳动者权益标准应类似于最低工资制,若打工者与包工头或工厂鉴订的劳动合同中其福利待遇高于标准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则应按打工者与企业鉴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条款执行,反之,低于这个标准的,就要按这个标准执行。政府制订的标准劳动合同由于具有可操作性,将使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更快、更有效地保护打工者的利益,比如合同可以规定工资必须按月发放,最低也必须按季发放,在劳动者的工资或其它劳动权益未兑现前,工厂和包工头不得中止与打工者的雇佣关系,必须照旧提供其打工时的生活条件,如住宿和伙食。这样当王斌余找到政府有关部门时,政府就可以依照相关条款快速而有效地保护王斌余的合法权益。&  保护千千万万弱势打工者的合法利益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只要政府负起了这样的责任,王斌余的悲剧就不会再次上演,建立一个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社会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编辑:云璐
(责任编辑:强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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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依《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等一系列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提起本诉。有法律尊严!盼法官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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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子虽被中院收下了,同时也填写了几样表格,但我很担心,法院可能不受理甚至连不予受理裁定书都不下,使原告人无从上诉……我自元旦前至今中院跑了四次,昨天能把状子收下,稍感慰藉!但收状子后不给收执,所以又有困惑!受理还是不受理——短短七天,拭目以待吧!
本案中,我是独体原告……愿接受各媒体不拘形式的采访,望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
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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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中国德州--德州为农民工撑起“司法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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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为农民工撑起“司法保护伞”
&&& 日,山东省武城县法院执行局的几名法官驱车到当地高坟台村,把用执行手段追讨回来的被拖欠时间达一年多的1.99万元修建楼房报酬款,一一分送给李振祥、韩国祥等14名农民工,农民工们感动得热泪盈眶,齐声感谢法官执法为民、疏解民困。
&&& 这是德州市两级法院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自去年10月份以来,针对农民工年终追讨工资难的实际,德州中院制定了方便民工&追薪&的专项保护措施,规定全市两级法院对受理的民工&追薪&案件卷宗,一律加盖&涉民工权益&专用章,实行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
&&& 如今在德州市两级法院,都已经实行了首问责任制和院(庭)长定期接待制度,凡缺少诉讼知识的民工一进到法院,便可得到法律援助和诉讼指导。立案庭还推出了电话口头起诉、预约上门立案制度,方便民工及时起诉,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对确有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追索拖欠工资、损害赔偿案件,优先立案,对经审查符合适用法律援助条件的,积极给予司法救助,确保经济困难的民工打得起官司。
&&& 审理中,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工追薪案件,该市各基层法院民庭和人民法庭都适用简易程序&速裁&,审判人员接到此类案件当日即到被告所在地现场办案、巡回办案,必要时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防止民工损失扩大。对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优先排期开庭,30日内结案,尽量减轻民工的诉累。
&& 对民工因追讨工资申请执行的案件,他们一律优先执行并发放执行款。对找不到被执行人又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有应承担垫付责任的单位的,责令垫付单位先予支付;对因政府财政紧张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积极会同劳动监察部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协商,分期执行解决,确保拖欠工资得到兑现。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月,全市法院已经审理、执行民工维权纠纷508件,为千余名当事人追回欠薪2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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