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 工伤什么为重大过失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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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争吵故意开车撞伤人 雇主也成被告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男子张某驾驶一辆油罐车由南向北途经某县收费站时,和同车的吴某因交费问题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吵。之后,吴某开车故意撞向在车前阻拦的收费站工作人员黄某。黄某左腿被轧伤后住院手术治疗,左腿大部分截肢。其伤情经鉴定为三级伤残。经查,张某和吴某均系马某的雇员。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吴某提起公诉。黄某以吴某和其雇主马某为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那么,吴某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行为?或者说对于吴某的故意撞人行为,其雇主马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刘淑霞
  撞人行为亦是在履行职务
  我们的观点是,吴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马某应当承担雇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结合本案,吴某因缴费问题开车故意撞向在车前阻拦的收费站工作人员黄某,造成其严重伤害。缴费行为是为完成雇主交代的任务,吴某的行为看似超出授权范围与履行职务无关,但是从内在联系上讲,吴某本应该按照规定缴纳通行费,然后正常地通过收费站,这是其本应该履行的职务行为,但其拒绝缴纳通行费,并因交费事宜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意欲闯过收费站,这些行为虽有不妥,但是本身也是在履行职务,只不过是不正当地履行职务。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
  司机掐死人公司赔巨款
  吴某的故意撞人行为是因执行职务行为引起的,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其雇主马某应与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类似的案例有清华大学物理系晏教授夫妇的女儿被巴士公司售票员掐死一案,法院判决巴士公司连带赔偿晏教授夫妇75万元,理由是在工作中实施的侵权,属于职务行为。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阮大强
  由雇主担责缺乏法律依据
  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雇员履行与职务有关的或经过雇主授意的行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由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但是,与职务有关的一切行为不能都由雇主承担责任。如案例所述,我认为吴某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甚至后来开车撞向黄某,应属在职务范围之外,是吴某的个人行为,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光华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担其责
  应该说,雇主与雇工之间没有从属性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根据案情介绍,马某与吴某之间已经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马某对吴某提供劳务的过程没有指挥的权利,也没有管理的义务。另外,吴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具有判断能力,对行为的后果具有预见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方式具有控制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所以我认为,本案中马某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王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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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潘广俊
(5年1月8日)
各位新闻媒体界的朋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均把司法鉴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功能和价值被前所未有地予以关注。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司法鉴定转型升级,建设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逐步形成“实验室建设、品牌化培育、规模化发展、规范化运行”工作格局。
一、浙江省司法厅管理司法鉴定的范围
1998年,国务院赋予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等三大类司法鉴定工作实行审核登记管理工作,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其他类鉴定项目的登记管理工作。
&&&&&自《决定》实施以来,省司法厅认真做好法医类(具体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和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具体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声像资料类等三大类九小类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其他在诉讼活动中涉及较多的工程造价、产品质量、司法会计等前述三大类外的鉴定以及医学会的医疗损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不属省司法厅管理的司法鉴定范围,分属不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据统计,省司法厅管理的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占了整个鉴定量的70%左右。
二、浙江省司法厅管理司法鉴定工作情况
目前,全省属于省司法厅管理的开展三大类司法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共有53家,司法鉴定人723名(以下所说情况除非特别注明,均为浙江省司法厅管理的司法鉴定范围);2014年共办理鉴定案件95438件(见表一:&2014年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情况表),同比增长7.8%,其中涉及诉讼43078件,投诉则呈不断下降趋势(见图二:2007年—2014年司法鉴定业务量、投诉量趋势图;图三:2005年—2013年省人大办公厅涉及鉴定信访趋势图)。据司法部数据统计显示:近年来,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均鉴定量均居全国首位。司法鉴定在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审判活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表一:2014年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情况表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司法鉴定人员数(人)
司法鉴定机构数(家)
司法鉴定业务量(件)
(一)推进司法鉴定行业转型升级,提高司法鉴定科学发展能力
总量控制,优化司法鉴定机构布局。我省严格机构准入制度,6年来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稳定在53家,目前,形成了以杭州市为中心、省辖市为重点、辐射周边县(市),覆盖全省的“数量规模适度、地域布局合理”的司法鉴定机构网络。
合并重组,做精做强司法鉴定机构。引导司法鉴定机构走技术型专业化、管理型规范化、质量型品牌化发展之路,培植综合实力强的司法鉴定机构发展壮大,引导规模小的司法鉴定机构合并重组或淘汰。近年来,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在机构规模、业务范围、资质建设等方面均有明显改善,目前全省共有7家司法鉴定中心。
夯实基础,提升司法鉴定科技能力。2012年至今,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共投入2853.74万元用于配置实验室仪器设备,建立了7个鉴定类别的36家实验室。
合作借力,提升司法鉴定技术水平。鼓励指导省内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刑警学院等国家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合作,依托其人才、技术优势,借力发展,提升司法鉴定技术水平。
引培并举,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通过“外部引进、内部培养”等措施,积极打造司法鉴定人才建设平台,初步形成人才引领行业、行业集聚人才良性发展态势,为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如近年来,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聘请10多名国内司法鉴定领域著名专家来我省执业。
(二)加强司法鉴定质量建设,提高司法鉴定服务保障能力
引进认证认可的质量管理机制,从源头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我省是司法部确定的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6个试点省份之一,目前,全省53家司法鉴定机构都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33家通过了省级资质认定,其中浙江大学、温州医科大学、绍兴文理学院、浙江迪安等4家司法鉴定中心通过了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
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常态化的质量评价机制有效运行。今年53家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组织的157个项目(次)能力验证活动,通过率为94.9%,其中满意率为80.9%,浙江已连续八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见图四:2007年—2014年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情况图)。
组织开展鉴定文书评议活动,提高司法鉴定文书质量。2013年来,我省先后组织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法医病理、文书鉴定4次司法鉴定文书评议活动,通报评议结果,提出整改意见,提升文书质量。
(三)完善落实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提高司法鉴定规范执业能力&
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2008年以来,浙江出台了30余个司法鉴定管理制度,2009年《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浙江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体系初步建立。2014年,省司法厅连续出台了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司法鉴定执业违规惩戒、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4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明确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方式和结果运用,为构建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能力评价体系进行有益探索。
落实司法鉴定管理制度。通过日常执业监管、文书评议、投诉处理、专项检查、行风建设、年度考核等方式,抓好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的运行机制。2014年,省司法厅和省高院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明确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共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并就规范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程序、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告知程序和法院为鉴定人出庭提供保障等作出细化规定,完善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省司法鉴定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以法治为引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工作,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审判程序相衔接的运行机制。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通报。省、市人民法院应当将鉴定意见不采信,发现虚假、错误鉴定意见的情况和司法鉴定人的出庭情况、违规违纪行为等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人民法院的通报情况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考核和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好省司法厅和省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以及省高院这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推进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更多地应通过庭审质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式来解决。
二是推进司法鉴定转型升级,着力提升司法鉴定科学发展能力。引导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合并、重组、合作、引入社会优势资源等方式做大做强,建设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科技能力。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强化机构资质能力建设,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更好地服务诉讼活动。
三是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新要求,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将管理的重心落在日常执业监管。完善司法鉴定质量检查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强化司法鉴定文书分析说理,明晰因果关系。畅通投诉渠道,有效发挥各市司法局的司法鉴定投诉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欢迎社会各界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提高司法鉴定服务能力,在促进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积极作用。
附件1: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咨询监督电话
附件2:司法鉴定小知识
附件3:司法鉴定典型例&&&&&&&&&&&&&&&&&&&&&&&&&&&&&&&&
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咨询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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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小知识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意见是诉讼活动中法定证据之一,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一)法医类鉴定在诉讼活动中最为常见,包括:
1.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
2.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主要包括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性问题鉴定、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以及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
3.法医精神病鉴定,主要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4.法医物证鉴定,主要包括亲子鉴定、个体识别等,目前由省司法厅批准的面向社会开展亲子鉴定服务的正规司法鉴定机构共有11家,其中杭州有浙江大学、浙江千麦、浙江迪安、浙江汉博、杭州华硕、杭州明皓、浙江绿城等7家鉴定机构,省内其他地区有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等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服务;
5.法医毒物鉴定,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以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常见的乙醇(酒精)检测即属此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主要是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类鉴定,对光盘、图片、视频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性认定。
三、为什么会有两个鉴定不一致的情形?该如何解决?
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只是鉴定人个人的意见。如法医临床鉴定而言,客观上存在鉴定人对鉴定对象认知存在差异,特别是随着时间推移,伤情不断康复向好发展,可能存在两次鉴定存在不一致情形(见图五:2012年-2014年宁波市司法鉴定案件量、重新鉴定案件量及重新鉴定改变原鉴定意见案件量趋势图),2014年10月宁波实行《重新鉴定案件重大事项报告操作流程》及重新鉴定疑难案件讨论制度后,重新鉴定改变意见数呈下降趋势,10-12月重新鉴定改变意见数12件。为解决鉴定争议问题,在制度设计上,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方式,来解决鉴定意见采信问题。通过鉴定人出庭,有利于增强鉴定活动的透明度,消除当事各方对鉴定意见的疑虑,增强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决心。
四、鉴定人出庭制度
就民事诉讼实践而言,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定性具有直接影响,有必要进行质证。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发问,回答有关鉴定争议的问题,并说明鉴定的过程、依据等,是鉴定人的义务,也是保证鉴定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的重要形式。
五、对违法违规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如何进行投诉?
当事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的市司法局进行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将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调查处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应更多地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方式来解决。司法行政机关无权撤销鉴定意见。当事人如认为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六、什么是司法鉴定认证认可(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统称认证认可)?
我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证认可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二是政府授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开展的实验室认可和检查机构认可。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认证认可等级分为“省级”和“国家级”。
&&七、什么是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
是指利用实验室、机构间结果的比对来判定司法鉴定实验室、机构在指定业务范围内的能力。就是按照预先制定的能力验证计划,&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对统一制作的检材或模拟案件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将司法鉴定机构的检验、鉴定结果与所有参加机构的公议结果或行业权威专家结果进行比对,&以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特定项目的检验、鉴定能力。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具体负责实施,是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司法鉴定机构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手段。鉴定委托部门可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鉴定机构能力的参考依据。目前,每年举行一次,评价结果分为“满意”、“通过”、“不通过”三个等次。
司法鉴定典型案例
法医病理鉴定明死因&&为殁者言、为生者权
徐某,2014年1月生,出生第2天在医院接种卡介苗。一个多月后发现呼吸急促等症状,经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5个月后,徐某出现全身皮疹、发热、抽搐,接种卡介苗处皮肤红肿、溃烂、腋下淋巴结肿大,后又出现结核感染。为给徐某治疗结核和心脏病,其父母辗转多地。8月14日,上海某医院出院诊断为:淋巴结核。8月23日,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历数月求医无果,身心俱疲,加之丧子之痛,徐某父母几近崩溃。徐某的父母认为徐某的身体情况并不适合接种卡介苗,遂向当地卫生局投诉接种卡介苗的医院,要求赔偿。&8月27日,当地卫生局和徐某的父亲来到宁波某司法鉴定中心,共同委托对徐某的死亡原因,以及医院的卡介苗接种与徐某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受理案件后,鉴定机构非常重视,组织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情况介绍,审阅提交的所有病历资料,制订了详细的尸体检验方案,并安排经验丰富的鉴定人对徐某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病理组织学检验,同时将徐某的心血送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结核菌培养。在经过全面细致地收集尸检、组织学检验资料,结核细菌培养的结果,鉴定人综合分析认为:一是徐某系因双肺播散性肺结核伴肺组织显著实变,造成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二是徐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胸腺缺如,机体免疫功能显著降低,甚至缺乏。在此种情况下接种卡介苗后,患儿不能通过机体细胞免疫获得对结核病的特殊抵抗力,反而继发全身多器官出现结核病变,导致双肺发生播散性结核病变伴肺实变,引起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后来,当地区卫生局组织专家组会诊,一致支持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徐某家属获得了全额赔偿,这对痛失幼儿的徐某家属也是一个安慰。
声像资料鉴定&&让嫌疑人在证据面前低头
2013年7月某日子夜时分,靳某涉嫌在杭州市城郊结合部某村道持刀抢劫。被抓捕后虽经受害人指认,但靳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提取案发当时的监控录像,由于像素低、距离远、环境暗,视频模糊不清,无法直接认定,办案单位先后向省市两级公安机关送检未果。后知悉省司法厅批准的某司法鉴定中心开展声像资料鉴定,2014年8月,办案机关遂委托该鉴定中心对现场监控录像进行鉴定,一是嫌疑人手中是否持有凶器?何种凶器?二是录像中嫌疑人人像是否靳某所留?
为了分析辨识录像中嫌疑人的细节特征,该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对复制的副本视频文件和截取图像进行了超分辨率、直方图均衡化、反卷积、色阶、锐化和降噪调整等增强处理。物象鉴定:经逐帧回放观察和截图,录像画面依次显示出嫌疑人右手握有一单刃斜平头,反光时呈亮白色的凶器抵住被劫女子腹部。人像鉴定:检材嫌疑人方圈型胡须属后天形成的人工蓄留和修饰的面部个性特征;粗重拱形双眉,两眉尾下垂至外眼角,左侧胡须外沿向上垂直线接近左眼内角,右侧胡须外沿向上垂直线接近右眼外角,口型较小,上唇正中与上部黑色胡须间有一条状无胡须区域,属先天生成的面部个性生理特征,以上个性细节特征的形态独特,价值较高,特征的形态、存在位置和相互关系与样本嫌疑人靳某面部细节特征均相符合并重叠一致,其价值总和已构成检材与样本嫌疑人面部图像为同一人所遗留的本质属性,送检监控录像视频中持凶器抢劫女事主的嫌疑人人像是靳某所遗留。
该鉴定意见补上了本案证据链的关键一环,嫌疑人靳某被正式批捕。本次视频图像鉴定引起公检法单位的重视,此案后至今该司法鉴定中心已为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的24起在押“零”口供刑事案件提供了科学的视频图像鉴定证据。
法律服务中心司法鉴定咨询窗口&&为百姓解忧
朱某损定朱某,64岁,嘉兴人,某公司员工,日,上班时左手不慎被卷入机器,造成左手2-5指骨折伴伸肌腱断裂、左中指部分指体缺损。朱某伤后,认为是工伤事故,公司同意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赔偿,于是按程序申报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在工伤申请过程中发现,由于朱某年龄已超过60周岁,且与公司签署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这就让朱某和公司的赔偿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朱某很纳闷:自己作为公司十几年的老员工,这次又是在上班时候因工作原因导致左手受伤,为什么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呢。由于不能认定为工伤,双方的赔偿事宜也就搁浅了。
朱某作为家中经济来源的主要支柱,因为左手受伤不能参加工作,加上这次受伤住院的医疗费用不菲,对于朱某这样一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困难家庭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如果拿不到伤残赔偿金,自己因受伤而无法工作,朱某不知道自己如何生活下去。由于生活所迫,朱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由于缺乏赔偿依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这样一耽搁就是半年。
就在大家一筹莫展的时候,朱某打听海盐县司法局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有司法鉴定咨询服务窗口,于是前来求助。服务窗口值班法医经认真了解情况以后,让朱某通知公司相关人员到场,详细解答了其中赔偿疑问,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告知双方可按照雇佣关系进行赔偿。2014年8月,双方正式委托嘉兴某鉴定机构依照浙高法《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对朱某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机构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最总,公司与朱某有了伤残赔偿的依据,朱某顺利地拿到了伤残赔偿金,脸上的愁容也终于得到了舒展。一次赔偿纠纷圆满解决。
亲子鉴定,帮助“流浪父子”相认
日,宁波市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拿着一张单位委托书来到当地某司法鉴定中心,身边站着一个10多岁的男孩和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男孩身高不到160厘米,皮肤白皙,但看上去比较内向,站在一边不动也不说话。这个男子满脸胡子,坐在一边低着头也不说话,看上去与这男孩有几分相似。鉴定机构人员试着问了几个问题,两个人都不回答,表现比较羞涩和木讷。同他们一起来的救助站工作人员说,无论问他什么问题,他的回答永远是“嗯”或“是的”,我们怀疑他们是父子关系,特地带来做亲子鉴定,以便确认一下他们的亲缘关系。
工作人员将事情的原委大致描述了一下:原来男孩是日被民警送到救助站的,他说不出自己的名字,不知道爸爸妈妈在哪里,更不知道家庭地址等信息。无处可去,孩子就在救助站住下了。有饭吃,有地方住,还能洗澡,他慢慢地习惯了这样的生活。原本大家都以为小男孩根本记不得自己的事情,直到6月,一位40多岁的男子被送到救助站时,那孩子立刻跑上去就喊:爸爸。面对男孩的亲近和称呼,这个男子却非常茫然,一直没有回应他。一开始,工作人员也没有太在意。甚至在猜想,孩子是不是乱叫的。可接下来,孩子就一直叫这个男子“爸爸”,并且语气非常自然肯定。但无论工作人员怎么询问,这位40多岁的男子,一直说不出自己的过往。甚至连小男孩是不是他儿子也一无所知。救助站工作人员开始怀疑他俩是父子,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特地带他俩来到我中心做亲子鉴定。
该机构鉴定人特事特办,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有关技术规范,分别对男孩和“疑似父”提取了口腔拭子作为检验样本,经过DNA实验室比对,鉴定结果证实两人确实是亲生父子关系。
救助站工作人员说,流浪父子能在救助站相认也是一种缘分。这也是宁波市救助管理站首次通过DNA鉴定技术来帮助流浪人员认亲的案例。
“1”还是“4”&&&笔迹鉴定还原事实真相
2011年10月,杭州某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一起法院送检的刑某诉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日,潘某向刑某借款人民币数十万元,写下借据一份,但当时双方未约定归还日期。后原告刑某因资金紧张,要求潘某归还借款。但潘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还钱。于是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潘某立即归还借款41万元。潘某在收到法院的证据材料时非常气愤,声称他只借了人民币11万,认为《借条》中肆拾壹万元的“肆”以及阿拉伯数“410000”中的“4”均是事后更改。刑某认为这是潘某为拒绝还款找的借口,借条确是潘某所写。于是潘某请求法庭对借条上的借款金额是否存在篡改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在受理此案后,及时组织鉴定人会诊,经检验,送检借条内容是利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在一张“XX省XX村委会”的便笺纸上。外观检验发现,借条中大写金额“肆”字处的纸张存在污损。将检材置于VSC-6000型文检仪下观察,发现大写金额“肆拾壹万元”中“肆”字和小写金额“410000”中“4”字的“∠”画的荧光反应与借条上其他字迹完全不同。据此认定,借条上的大写金额“肆拾壹万元”中的“肆”字是添加形成的,小写金额“410000”中的“4”是由“1”改写形成的。
后来,法院在判决中采信了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当事人潘某感谢鉴定机构鉴定人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公正严谨的鉴定作风,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送锦旗以示谢意。
亲子鉴定&&让尿毒症女孩重获新生
&&2014年3月12日温州女孩陈某在杭州电视台记者的陪同下来到杭州某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做亲子鉴定。谁也没有想到这位看起来和常人无异的女孩竟患有尿毒症,且与生母失散多年。为治病她已花光所有积蓄,不得不寻母以求换肾治疗。在中央电视台、浙江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努力下,2014年3月终于有了生母叶某的消息,但是叶某否与陈某有亲生关系,还需专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才能知晓。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该司法鉴定中心的领导高度重视,当即决定对陈某进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并免除其所有鉴定费用。为争取治疗时间,工作人员高效率的完成了受理手续并加班加点用最短时间将鉴定意见提前送到了当事人手中。当他们看到鉴定意见为"依据DNA分析,支持叶某与陈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后,母女俩激动万分,抱头痛哭。
随后陈某母女第一时间到浙一医院进行了肾脏配型,在配型成功后顺利完成了换肾治疗。是司法鉴定的科学准确与社会各界的爱心援助,挽救了这位幸运的女孩。这也充分体现了科学准确、即时客观的司法鉴定对社会服务不可或缺的一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法院网
北京法院网
天津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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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藏法院网
重庆法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广西法院网
辽宁法院网
宁夏法院网
云南法院网
福建法院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山西法院网
青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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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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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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