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双节国家给重点优抚对象及建国前老党员补助有一次性补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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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2013年春节过节费何时发
民政部:2013年春节前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215.9亿元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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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1月17日讯(记者 卢倩仪)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民政部、财政部联合部署做好2013年春节前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有关工作。这是自2009年以来,中央财政第四次在春节前为全国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此次补贴发放对象和补贴标准分别是:城市低保对象每人300元,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200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每人360元;此次补贴惠及困难群众8953.4万人,所需资金215.9亿元由中央财政负担,并于近日下达。
同时,要求各地要严格责任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快资金发放进度,在2013年春节前把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发放到位;要严格按规定的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发放,认真审核补贴对象,确保发放工作公开透明;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将补贴发放进度和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民政部、财政部。此外,还要求各地做好春节期间其他低收入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或开展“送温暖”活动等方式予以帮扶。
【作为一名优抚对象,至今没有领到过节费,请问还发不发,如何发放?】
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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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答复时间: 14:46:25
我市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2013年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已于春节前拨付到各乡镇(街道),请您持相关证件到所在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查询。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电话:26601
满意度调查:【摘要】本报讯(通讯员王新民 记者张 杰)我市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
本报讯(通讯员王新民 记者张 杰)我市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发出的通知精神,再次提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全市26000多名重点优抚对象从今年的10月1日起享受新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我市重点优抚对象调整后的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2990元、31950元、30900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4300元、4170元、403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城镇的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730元、7820元、7360元,调整为10480元、8990元、8460元;农村的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240元、5010元、4790元,调整为6030元、5760元、5510元。以上二类重点优抚对象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约15%至20%。同时,对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并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25元提高至255元,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不含已享受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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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下拨优抚对象等调标补助资金15.8亿元
日 来源:社会保障司
  近日,中央财政下拨2014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15.8亿元,用于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老烈士子女(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农村老退伍义务兵,以及老党员(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有关规定,财政部和民政部已于近日联合下发文件,规定从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城镇“三属”、“三红”抚恤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20%;农村“三属”抚恤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月人均提高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和未享受抚恤补助的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月人均提高40元);老烈士子女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840元(月人均提高70元);农村老退伍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
  2014年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共安排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309亿元,惠及全国924万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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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日起全省重点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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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全省重点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提高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12月27日电&&& 从日起,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属的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等全省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调整后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将在春节前发放到重点优抚对象手中。
&&&&12月26日,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了解到,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了20%。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
&&&&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0元。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130元。
&&&&同时调整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日至日入党的老党员,每人每月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240元;日至日入党的老党员,每人每月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160元。对已经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老党员,仍然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金玉)
编辑:李文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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