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中国十大刑事案件件附带民事赔偿会连夫妻共有财产强制性执行吗 我老公被告强奸 原告方起诉中国十大刑事案件

关于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黄志斌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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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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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1、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何确定?&&&&答: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一审开庭&&&&前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尚未评定伤残等级而要求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被害人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2、在犯罪中遭受轻微伤害的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答:在犯罪中遭受轻微伤的被害人可就其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遭受轻微伤害的事实未被指控,或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由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的,依法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3、夫妻之间发生的侵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中,被害方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答:对于夫妻之间发生的侵害人身权利犯罪,可允许被害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此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限于附带赔偿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不宜扩大审理其他民事诉讼。&&&&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何确定?&&&&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要指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上述法定主体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因为给被害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保险费等而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被害人死亡后,其继父母或继子女能否作为适格的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答:被害人的继父母或继子女能否成为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看继父母或继子女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确实存在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之,则不能提起。证明继父母或继子女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立。&&&&6、被害人死亡后,与其没有法定扶养关系,但由其生前实际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能否就扶养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答: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扶养人包括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与被害人没有法定扶养关系,但由其生前实际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就扶养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交抚养关系证明的,应当受理。&&&&三、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7、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何确定?&&&&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起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类主体:&&&&(1)刑事被告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起诉书中涉及到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起诉的,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共同致害人,也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且共同致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以判决由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在逃的同案犯归案后再判决由其与已判决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代为赔偿的,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实践中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遗产继承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其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践中以下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① 因其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犯罪造成物质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害人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所属单位或雇主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由于治疗、误工、丧葬、抚恤等事由同所属单位或雇主发生纠纷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② 对犯罪起因或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或者与犯罪行为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并对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过错责任的单位和个人。&&&&8、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车辆参加了强制责任险,能否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答:因保险偿付金的给付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故不宜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四、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9、如何通知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答: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审查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依法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告知被害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将有关告知材料附卷留存。经通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之后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如何处理?&&&&答:法院在通知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告知其诉讼风险。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委托代理人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记录在案,并比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撤诉处理。&&&&1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如何处理?&&&&答: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附带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记录在案,并比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缺席判决。&&&&未成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审期间出庭应诉而二审期间不到庭的,如果二审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不到庭;如果二审开庭时仍不满十八周岁,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理。&&&&12、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如何处理?&&&&答: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记录在案,并比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缺席判决。&&&&13、如何处理刑事被告人及被害人之外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能同时具有的证人身份问题?&&&&答: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征询刑事被告人及被害人之外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并考虑诉讼便利等因素确定其参与诉讼的现实身份。如果其作为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则不得同时以其他身份参与案件刑事部分的诉讼,包括旁听案件庭审等,可以在案件刑事部分的诉讼结束后,参加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14、附带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的如何处理?&&&&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主体不适格的,可以说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如果其坚持不撤诉的,应当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体不适格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进度情况,依法不予受理,或者说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撤回起诉,或者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1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超出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如何处理?&&&&答:对于虽然主体符合起诉条件,但是举证不能、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或者其物质损失并非由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所致,以及对刑事被告人不应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提起诉讼的,应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表述不予支持的理由,并在主文部分判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关内容的诉讼请求。&&&&1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时起诉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是否应列刑事被告人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并向其送达诉讼文书?&&&&答:因驳回起诉的裁定可能影响刑事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故应当同时列刑事被告人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并向其送达驳回起诉的裁定书。&&&&17、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如何处理?&&&&答:判决宣告前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并经法院审理裁定准许的,可以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其坚持不撤诉且不能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的,对于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裁定驳回起诉。&&&&18、公诉案件中经法院审理依法应当宣告刑事被告人无罪时,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如何处理?&&&&被告人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仍可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刑事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动撤诉的除外。&&&&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刑事被告人有罪而判决宣告无罪的,应当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19、一审宣判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的如何处理?&&&&答:一审宣判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的,应通知已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继承人或者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终结附带民事诉讼。&&&&2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如何处理?&&&&答:二审法院审理针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以及对新发生的事项提出增加赔偿数额或者被告一方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及赔偿额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原告一方在一审期间所提诉讼请求范围内要求增加赔偿数额,如果该增加的赔偿额系原先发生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判;对原告一方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进行审理或者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21、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的上诉案件,如果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不清,需要发回重审的如何适用法律?&&&&答:附带民事部分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解决的问题,故在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裁定中,应当引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不必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在附带民事部分发回原审法院的裁定中,应把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人,排在第一位。&&&&&22、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且经二审审查决定,附带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指令再审,原审法院应如何审理?&&&&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对刑事判决不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只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的,一审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为了正确确定民事责任,二审法院不仅要审查附带民事部分,也要审查刑事部分,并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裁判。如果经审查决定对附带民事部分裁定发回重审,对刑事部分经审查认为原判量刑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原审法院可以作为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在再审判决书中说明案件来源。&&&&对于刑事部分已经生效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因刑事被告人仍需作为二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参加诉讼,为便于审理,在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未审结之前,可暂缓交付执行。&&&&23、一审判处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被告人没有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是按复核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答: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有上诉的权利,而没有对案件刑事部分上诉的权利,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不会引起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对于案件仍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审理。鉴于该案原来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也可以分开处理,仍可由原复核该案的合议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案件。&&&&五、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24、刑事审判中应如何对待和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问题?&&&&答:(1)以调解方式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是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实现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所以,各级法院都要始终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手段,妥善处理案件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对于涉及群体利益或者人数众多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当事人双方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案件,应当加强调解。&&&&(2)被告人出于真诚悔罪的表现愿意赔偿的,可以调解的方式达成赔偿协议。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自愿或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所确定的赔偿金额高于被害人实际损失的,应当允许。&&&&(3)对于被告人不具备充分赔偿能力的,被告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愿意给予补偿的,应当允许,可视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4)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在量刑时酌予考虑。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如果经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判处非监禁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25、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工作中主持调解和制作调解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答:(1)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不得强行调解。&&&&(2)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经当事人的要求,法院也可以提出供当事人参考的调解方案,但不得就刑事判决作出任何承诺。&&&&(3)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对调解协议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超出当事人处分权范围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不予确认。&&&&(4)调解协议中,除了应载明双方当事人所确认的事实以及履行协议的时间、地点、期限外,允许双方就刑事部分达成谅解并记录在案。法院应在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的积极赔偿行为作出评价,并阐述该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对于命案中因具有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判文书中应突出其他从轻处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淡化赔偿从轻的理由,以避免造成负面社会影响。&&&&(5)调解中确认的赔偿金额,一般应以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具有实际履行能力为原则。如果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和自己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达成限期履行的调解协议的,法院在查明后应尽量适用判决。&&&&(6)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7)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以及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或者盖章前反悔的,法院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判决。&&&&26、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后,被害方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如何处理?&&&&答:经审查,如果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且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当或高于实际损失的,应认定协议有效,判决驳回被害方的诉讼请求;如果调解协议中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明显差距过大,应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扣除已履行的部分;如果调解协议具有前述不予确认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者适用判决。&&&&27、调解过程中可否先予接受被告人及其亲属主动缴纳的赔偿款?&&&&答:在调解过程中,在被害方提出过高赔偿要求的情况下,被告人客观存在赔偿的困难,或不同意对方的不合理要求,但表示愿意预交一定数额的赔偿款,法院可以接收,并作为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酌情考虑。&&&&28、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的,能否据此改判一审刑事判决?&&&&答: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反映了被告人弥补损失、真诚悔罪的心态,如果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轻处罚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但是,是否据此改判一审刑事判决,应综合其赔偿数额、一审不履行赔偿的实际情况、被告人的犯罪危害及悔罪程度、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全面考虑,审慎裁判,避免不当地把民事赔偿作为决定是否改判的唯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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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中,受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院会受理吗?
会受理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是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就有权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然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是必须的,但是具体会支持多少的赔偿数额首先可以由法院主持为被告人和受害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人造成的实际物质损失等情况来综合进行裁判。司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采纳率: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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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受害人只要不超过法律一定的范围法院都会给予受理,包括精神上的赔偿也会受理。
现在已经开庭过了半个月了,法院说会直接驳回的
你可以在上诉,说明对方也有人,只要不放弃最终都会胜利,有些时候可能需要一审二审三审。
关键律师上诉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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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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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帮个忙,我姐家遭遇了一个刑事案件,判决下来以后,被告除了要服刑以外,还要赔付我姐家一笔民事赔偿。但是被告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赔付不了全部赔偿,我想问一下该怎么办?
最近好像听说新出台了一部法规,说是政府针对侵害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
1、申请强制执行是一定要做的,不能因为对方可能没钱就放弃自己的权利。2、可执行的前提是法院判决胜诉,且判决生效。法院会去查明对方名下的财产,如果是公司的话就是公司账户、实物出资等等;个人的话财产会广一些,包括房产、账户、股票、车辆等等。3、不能执行的话,看各个法院法官的执行情况,可能会有区别。有些法院终止执行,被执行人可能没有后果,如果是个人,有些可能涉及个人信用、限制消费、拘留等等,如果是公司的话,可能会处理法定代表人。
工程信息部总经理
有你说那种,类似的我好像听说过,会减免他一部分!这种情况很简单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如果被告确实无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而且又被判处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在刑事处罚期间可能无任何收入来源,很可能就现有财产进行清偿,余下的部分就不可能还了楼上的说那么多废话干吗?
广东。河南法院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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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姚辉强奸一案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17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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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皖08刑初9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2,男,汉族,农民,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系被害人梁某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女,汉族,农民,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系被害人梁某某之母。
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太宇,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X,男,汉族,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桐城市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成满,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犯强奸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同年4月21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2、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依法审查,本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于同日决定受理。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27日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维维、吴转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2、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汪太宇,被告人姚X、安庆市法律中心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吴成满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7月19日决定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日23时许,被告人姚X骑电瓶车在双港镇街道闲逛,看见被害人梁某某独自进入双港广场,产生了强奸被害人的想法。被告人姚X将电瓶车停好后,从电瓶车坐凳下的储物箱中拿出携带的匕首,并戴上口罩和手套。姚辉在双港广场中心一花坛附近追上被害人梁某某,用匕首威胁梁某某。在遭到梁某某反抗后,被告人姚X将梁某某推到,并用双手掐住梁某某脖子直至其昏迷,后将梁某某抱到花坛中,脱掉梁某某的衣裤准备实施强奸行为。因有人从附近经过,姚辉害怕被人发现遂逃离现场。被害人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出现机械性窒息致脑组织缺氧缺血而死亡。被告人姚X于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匕首等物证;2.户籍证明、报警记录等书证;3.张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姚X的供述和辩解;5.桐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庆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桐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辨认笔录;7.桐城市公安局制作的讯问被告人姚X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X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人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姚X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姚X强奸被害人致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关于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应当从重处罚。请法庭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做出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2、张某诉称:1.依法追究被告人姚X的犯强奸罪、抢劫罪、(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姚X死刑(立即执行);2.判令被告人姚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2、张某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的医疗费48190.37元,护理费(16天×104.4元/天×2人)334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天×40元/天)640元,营养费(16天×40元/天)640元,误工费用(16天×100元/天)1600元,死亡赔偿金(26936元/年×20年)538720元,丧葬费用(50894元/年÷2)25447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2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元。
其诉讼代理人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当庭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主体适格;2.出院记录、入院记录及死亡记录,证明被害人梁某某于日先后在桐城市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住院抢救16天的事实;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梁某某于日因中枢性呼吸衰竭死亡,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是被他人扼压颈部出现机械性窒息致脑组织缺氧缺血死亡;4.医疗费用票据,证明被害人梁某某医疗费用为48190.37元;5.《证明》一份,证明被害人梁某某生前工作收入情况。诉讼代理人另外提交被害人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材料及《联署请愿书》,证明被害人所在村委会及居民要求严惩凶手。
被告人姚X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另供称自己还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姚辉认为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2、张某经济损失,但是目前没有能力赔偿。
被告人姚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村委会出具的材料和《联署请愿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姚辉系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姚辉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3.姚辉属于初犯、偶犯,系一时冲动犯罪,主观恶性不大;4.姚辉及其父母愿意尽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对姚辉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日23时许,被告人姚X骑电瓶车在双港镇街道闲逛,看见被害人梁某某(女,殁年15岁)独自进入双港广场,产生了强奸被害人的想法。姚辉将电瓶车停好后,从电瓶车坐凳下的储物箱中拿出携带的匕首,并戴上口罩和手套。姚辉在双港广场中心一花坛附近追上被害人梁某某,用匕首威胁梁某某。在遭到梁某某反抗后,姚辉将梁某某推到,并用双手掐住梁某某脖子直至其昏迷,后将梁某某抱到花坛中,脱掉梁某某的衣裤准备实施强奸行为。因有人从附近经过,姚辉害怕被人发现遂逃离现场。被害人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日死亡。
经桐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出现机械性窒息致脑组织缺氧缺血而死亡。被告人姚X于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姚X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2、张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48190.37元,护理费(16天×114.22元/天×1人)1827.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天×30元/天)480元,营养费(16天×30元/天)480元,误工费用(16天×100元/天)1600元,丧葬费(55139元/年÷2)27569.5元,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损失酌情认定为8000元,共计88147.39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桐城市120急救中心出车命令单,证实日0时20分桐城市120急救中心接到出车命令,地点是双港广场南路23号,患者梁某某,原因昏迷。
2.110接警单,证实日02时05分梁某2报警称其小孩被人打伤,现在在市医院抢救。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日,梁某3将被害人被害时所穿的内裤提交给公安机关。
4.出院记录,证实:被害人梁某某于日02时12分入院,10月13日06:30出院(转上级医院)。患者系被发现意识不清伴抽搐2 小时入院,神志不清,浅-中度昏迷,颈部前方、两侧可见明显红色新鲜掐痕。出院时一般情况欠佳,生命体征尚平稳,神志不清,浅-中度昏迷,癫痫持续状态,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颈部软组织挫伤。建议转上级院进一步诊治,家属同意转院。
5.归案经过,证实:日夜,桐城市双港镇居民梁某某被强奸。10月30日,桐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员黄专与刑侦大队三中队队长汪奇兵在双港镇天城村姚河组摸排走访过程中,发现该组村民姚辉有作案嫌疑,且摸排到了该姚位于桐城市新渡镇的新家中。当晚18时,侦查员黄专和汪奇兵到新渡镇金玉满堂小区姚辉家中,将正在家中吃晚饭的姚辉通知到新渡派出所进询问,同时,将其父母通知到新渡责任区刑警队进行询问。
6.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证实姚辉、梁某某身份信息,及姚辉无前科等情况。
7.快递单据,证实案发前姚辉在网上购买匕首、手套等情况。
8.出警记录,证实日,姚辉因与女友分手,割腕自杀,110接警后找到姚辉送到医院包扎。
9.桐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检测到被害人手机在案发过程中关机后一直未开机。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后又用探测仪对整个广场进行了复勘,均未发现被害人手机的下落。侦查人员对双港广场附近居民及清洁工进行了走访,也没有发现手机的线索。
(二)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1)日,桐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案发现场桐城市双港镇双港广场进行勘查。在双港广场中心向西南方向的花坛边发现有一根花头绳,拍照固定,原物提取。头绳边的花坛内距花坛50厘米处草丛中发现有一只黑色刀鞘,材质为帆布材质,在刀鞘的南边20厘米处草丛中发现有一只农夫山泉矿泉水塑料瓶,在矿泉水瓶的西15厘米处的草丛中发现有一只眼镜,架子为白色,眼镜框为黑色,分别拍照固定,原物提取黑色刀鞘一只,原物提取农夫山泉矿泉水塑料瓶—只,物证袋包装,用“502”对农夫山泉矿泉水瓶瓶身进行熏显,未见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原物提取眼镜—只,在矿泉水塑料瓶边的草丛有倒伏状树枝。
(2)日,桐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再次对案发现场桐城市双港镇双港广场进行勘查。据梁某某的母亲张某指证,梁某某当时躺在发现刀鞘向西8米处的广场花坛草丛中,头朝南,拍照固定。在梁某某被发观处南边花坛草丛中发现有黑色手套一只,黑色手套北距花坛边缘3米,拍照固定,原物提取。
(3)日,桐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姚辉指认的藏匿作案工具的地点进行了勘查。现场位于桐城市新渡镇新玲网吧通向金玉满堂小区的小路上,据姚辉辨认:刀子藏在小路东边树边,刀刃插入土中,刀刃长12厘米,刀刃边有一只黑色塑料袋,系姚辉装刀子的。拍照固定,原物提取。
2.对梁某某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实:日,桐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和法医在安徽省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干部ICU病房,在见证人见证下,对梁某某进行人身检查,发现下颌缘见长13cm条形皮肤下出血并拍照,颈前4.0cmx8.0cm大小皮肤下出血(和尸检体表情况一致);枕部有一3.0cmx4.0cm大小头皮下出血,左颈部有一纵行1.5cmx3.0cm条形皮肤下出血,左胸背部有3.0cmx7.0cm条形皮肤下出血,右胸背部有3.0cmx17.0cm条形皮肤下出血。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生宋兵、李燕对梁某某阴道进行检查,发现梁某某下身未见明显侵犯,处女膜完好,并用拭子对梁某某外阴及阴道进行擦拭提取。
法医周健用拭子分别对梁某某左手指甲、右手指甲、左乳头、右乳头、下颌缘皮下出血处、颈前皮肤下出血处进行擦拭提取。
对梁某某随身的一件长袖T恤及白色胸罩分别提取。
3.对梁某某的母亲张某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某的三星黑色手机,案发前曾与被害人梁某某相互发送短信。日公安机关对张某的手机内容进行调取,并对手机显示短信内容进行提取。侦查员对手机短信内发件箱进行查阅,对案发前后发给梁某某的三条短息(内容:0:44“总么还没有到家方菲早回来了”,10:50“你在那里你爸叫我去接你”、11:16“某某回不要走广场里面走大路回来”)拍照固定提取。后侦查员对手机短信内收件箱进行查阅,对收到的最后一条短信(内容:10:57“我在路上,快到广场了”)进行拍照固定提取。经对手机系统时间和北京时间进行核对,发现时间一致。
4.对姚辉的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日,桐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江飞、黄专在见证人杨书国的见证下,对姚辉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姚辉左前臂受伤且包扎完好,并称是被人划伤的,在姚辉其他身体部位未发现有明显外伤。公安机关对姚辉随身的鞋子、牛仔裤、手机予以扣押。
5.提取相关人员血样的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和法医在见证人见证下,依法提取了姚辉、被害人父亲梁某2、母亲张某的血样。
6.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在桐城市新渡镇金玉满堂3幢104室姚辉居住的的房间发现黑色口罩一个,灰色外套一件,在姚辉的电动车储物箱中发现了一顶白色鸭舌帽,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物品进行提取扣押。
侦查人员对桐城市双港镇奥星包装有限公司姚辉住的宿舍进行搜查,未发现可疑物品。
(三)鉴定意见
1.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安公(刑技)鉴(DNA)字[号DNA鉴定书证实:
(1)所送检的现场花坛草丛中提取的农夫山泉矿泉水瓶瓶口拭子、死者梁某某所穿的牛仔裤裤带表面粘取物、死者梁某某所穿的内裤外表面粘取物、死者梁某某下颌缘拭子、死者梁某某颈前区拭子、死者梁某某左乳头拭子、死者梁某某左手指甲末端拭子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均为死者梁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2)所送检的死者梁某某所穿的内裤可疑血迹剪片检出人血分,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均为死者梁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3)所送检的死者梁某某阴道外拭子、死者梁某某阴道内拭子人精液PSA(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检验均为阴性反应,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均为死者梁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4)所送检的现场花坛草丛中提取的刀鞘表面粘取物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为姚辉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5)所送检的现场花坛草丛中提取的黑色手套、死者梁某某右乳头拭子均检出混合DNA分型,可以由姚辉和死者梁某某的DNA分型混合形成。
(6)所送检的死者梁某某右手指甲末端拭子未检出有效DNA信息。
(7)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死者梁某某是死者梁某某可疑母亲张某和死者梁某某可疑父亲梁某2的生物学女儿。
2.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安公(刑技)鉴(理化)字[号理化检验报告、桐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桐)公(刑技)鉴(尸)字[2015]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徽医科大学病理学与法医学研究所2015-FM130号病理检验报告论证:
(1)根据毒化检验结果,排除梁某某为敌敌畏、甲胺磷、甲拌磷、甲基对硫磷、乐果、毒鼠强中毒死亡。
(2)根据梁某某伤后体表检查情况、尸表检验及尸体解剖所见,双侧眼球结膜下片状出血、下颌缘见长13.0cm条形皮肤下出血、颈前4.Ocmx8.Ocm大小皮肤下出血、死者下颌缘及颈前可见已愈合的皮肤下出血、舌骨右侧角骨折,分析梁某某被他人扼压颈部出现机械性窒息致机体缺氧,持续昏迷,经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10月18日出现脑死亡;病理检验报告示脑干漏出性出血,为脑死亡的继发性改变;综合分析认为梁某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出现机械性窒息致脑组织缺氧缺血而死亡。
(3)鉴定意见:梁某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出现机械性窒息致脑组织缺氧缺血而死亡。
(四)证人证言
1.张某的证言,证实:日,她女儿梁某某和朋友周某相约出去吃饭,晚上7点X梁某某出门。晚上9点X她多次手机联系梁某某。10点53分,梁某某发短信说快到广场了。她站在家中窗台朝广场看,看到一个像梁某某的身影走过,然后被树枝挡住了。她看到人没出来,就下楼去找,在广场一个草丛里听到像扫树叶的声音,走到旁边还听到像哼一样的声音。她感到害怕,回家找她丈夫梁某2一起来寻找,梁某2用电筒一照,发现一个男的从灌木丛(离梁某某最后躺的地方朝南两米远)窜到圆弧路上,像狗一样的姿势蹦到对面灌木丛,是向广场西南方向,后来就没看见了。随后他们去了旁边的烧烤店和周某家,都没找到,就又回到双港广场找,用电筒照发现梁某某躺在一个草丛里,面朝上,头朝西北方向。胸罩被拉上去,没有完全脱下来。下身双腿是并着的,外裤跟内裤都被脱掉放在脚边,鞋被扔在离脚一米远的地方。在草丛发现一副黑色纱布手套,一只在草丛中,一只在地上,她当时把手套踢到旁边就没有管了。当时梁某某眼睛是肿的,里面是红红的,颈子处有伤痕,左手上有血迹,血迹后来被她小姑梁某3擦了。当时她对梁某某进行了掐人中,人工呼吸等急救,约十分钟左右,梁某2要打电话报警,她以为女儿被强奸了便没有同意。二人将梁某某抬回家中。回到家中,梁某2打电话通知小姑、小姑爷过来,后发现梁某某没被强奸,就打了120。等120时,梁某3用毛巾将梁某某手上的血擦了,她还用勺子对梁某某后颈处、背部刮痧。送到医院后,医生让她将梁某某的指甲剪了。
2.梁某2的证言,证实:日晚上11点X,张某说梁某某没有回家,后来两人一起去寻找梁某某。陈述寻找梁某某等情况和张某证言一致。
3.梁某3(梁某2的妹妹)的证言,证实:日零时左右,她哥哥梁某2打电话讲梁某某在广场被人打了,她就和老公黄自武来到梁某2家。她看到嫂子张某抱着梁某某在怀里掐人中、做人工呼吸。梁某某整个人在抽筋,嘴是歪的,牙齿咬着舌头,手指甲里都是血。她老公黄自武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还打电话给黄自德,由黄自德开车将梁某某往城关送,在中途遇见120救护车,医院在车上就打针抢救。在桐城市医院,梁某2拿她的手机打电话报警。在医院的时候,经张某查看,梁某某没有被强奸的迹象。
黄自德的证言,其陈述的情况和张某、梁某2证言一致。
4.姚某1(姚辉父亲)、程某(姚辉母亲)的证言,证实:日,姚辉告诉程某,当天凌晨5点,姚辉到新渡农业银行存钱时,被人抢劫了,左手臂被划伤了。后来去了安庆治疗。姚辉受伤后,姚某1电话给姚辉厂里请假,厂里老板说姚辉已经请了两天假了,说家里要进新屋。姚某1问厂里姚辉是不是在厂里和别人打架了。厂里说姚辉没有在厂里打架,还说姚辉有一把刀,是不是在外面和别人打架了。
5.姚某2(桐城市某公司法人代表)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国庆后一天,快递送了一个包裹给姚辉,是一把刀子,还有黑色刀鞘和一副黑手套。在广场案件发生后一天,姚辉说刀子和手套放在电瓶车车肚里被偷了。日姚辉应该上白班,是13日零时才回来上班。之前姚辉上大夜班都是从18点到第二天1点在厂里宿舍睡觉。最近二十天上半夜姚辉都不在厂里睡觉,回来都比较晚,也比较反常。日,姚辉向她请假两天说家里要进屋。
姚某2对姚辉购买的手套、匕首以及姚辉进行了辨认。
6.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姚辉常到其烧烤店吃烧烤和啤酒,都是一个人来,案发当天晚上是否来过记不得了。
焦某对姚辉进行了辨认。
7.疏某(桐城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医生)、陈某(桐城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的证言,证实:日凌晨,120接到报警指令,陈某和护士出车,在去双港的路上接到病人。在车上检查发现梁某某一直昏迷、四肢抽搐、颈部有掐痕、小便失禁,医生对其吸氧,开通静脉通道。到了医院后进行了头颅及颈椎CT、肝胰脾双肾B超,做检查后未见明显异常,以昏迷待查收住神经内科。梁某某凌晨2点02分入住神经内科,医生疏某检查发现梁某某颈部前方两侧有明显的掐痕、双眼红肿、呼吸心跳加快,根据其父母的情况介绍,初步判断是掐颈后窒息。医生采取了吸氧、注射治疗的药物等措施,梁某某抽搐现象好一点,但是没有醒。考虑到女孩应该是脑缺氧、损伤重,该医院没有条件,建议家属转院。家属表示大晚上无法转,于是医生让其先观察。第二天早上5点X,女孩仍未醒,医生再次建议转院,家属将女孩送到了安医附院。同时医生考虑到可能涉及刑事案件,于是让家属报案。
8.周某、唐某、汪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日晚上,周某、唐某、汪某和梁某某一起到新安车站旁边的一个溜冰场玩,晚上快23点往回走,在派乐汉堡店门口和梁某某分开。周某到家发现梁某某的眼镜在她身上,于是让唐某、汪某将眼镜送给梁某某。唐某、汪某在广场靠天城中学的路口手机店遇到梁某某,将眼镜给了她。后来唐某、汪某就去广场正北面胖阿姨烧烤店吃烧烤了,吃了半个小时就回家了。溜冰的时候每人买了一瓶农夫山泉矿泉水。
(五)被告人姚X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十月中旬的一天,他在桐城市双港镇奥星包装有限公司上完白班,到了晚上6点钟下班,他先在包装厂职工宿舍玩手机。案发当天他上身内衣是一件长袖T恤,外穿一件灰色外套,下身穿一条牛仔裤,脚上穿着现在脚上穿的皮鞋,棕色。到了晚上7点X钟,他离开宿舍骑电动车到包裝厂附近一家烧烤店,点了一些小吃和啤酒,大概到了晚上8点X钟,他吃完离开烧烤店。
接着,他骑电瓶车沿着双港至练潭的新公路到了加油站,再从加油站折回到双港至新安的老公路上,一直骑着电瓶车在双港镇来回转,后来转到了桐城市双港镇农业银行附近,从银行旁的一条路骑至天城高中南大门的公路上,又转到双港镇政府的那条公路上,然后将电瓶车停在政府边的健身器材场地上,在这里他坐了大概有半个小时,期间有抽烟耍手机和玩健身器材。他离开的时候看了一下手机上的时间,大概是在晚上十一点左右。然后从镇政府那条公路原路返回到双港至练潭的新公路,骑电瓶车往练潭方向走,车子骑到广场转角边缘的一个大排档那,看见一个女孩朝广场里面走,他将电瓶车骑出一段距离,超过那个女孩,骑车子的时候我还回头看了一下那个女孩,确认那个女孩已经走到广场里面了。那个女孩留着齐刘海发型,披肩发,上身穿着一件套头衫,下身穿一件蓝色的牛仔裤,脚穿一双普通的球鞋,看着有十八九岁的样于。因为那个女孩打扮、发型、身材都跟他前女友比较像,再加上平时工作上师傅让他干的工作量较多,生活上上班的厂里的工友之间不怎么相互照顾人,他心里不舒服,于是就想强奸那个女孩。他马上将车子停在广场路边,停车位置的对面就是双港第一楼。随后从电瓶车的座位底下的储物柜里面拿出了匕首,然后又从上衣口袋里面拿了手套、口罩。他将口罩、手套依次戴好,匕首是拿在手上,他先慢慢走,边走边把匕首从刀鞘里面拿了出来,(刀鞘放在上衣外套左胸前口袋2P31)看到那个女孩已经走到广场高柱子中间的台阶那,他就马上快步走过去,他看见那个女孩左手拿的是瓶矿泉水,右手拿着手机,一边走一边低头看着手机。那个女孩应该是听见他快步走的声音,就停下来偏着头看了他一下,当时他离那个女孩还有两三米左右,于是他就从那个女孩的身体的左侧冲上去,用右手掐住对方的颈子,左手拿的匕首竖放着,就是让被害人看到他的匕首,他第一句就讲让她把钱拿出来,被害人讲她没有钱,顺便把自己的口袋放出来给他看,这个时候被害人扭动身体,想顺势挣他的控制。当时他们这个时候还一直往前走,下了台阶之后,两个人都停下来了,他让被害人到花坛里去,目的就是在这个地方强奸她,被害人不上去,他用力把被害人推倒在花坛里,她的上半身倒在花坛里面,下半身还在花坛外边,他将手上的匕首甩在花坛的边缘,用双手掐住被害人的脖子,整个人是趴在被害人身上,一直掐没有松手直到被害人不挣扎,接着他用耳朵贴到被害人胸部听心跳声音,他自己听不到但是听到被害人喉咙里发出“吼吼”的声音。当时他将被害人掐晕后没有原地移到花坛里面去。因为自己觉得这个花坛的草比较浅而且位于广场中间,怕引起别人注意。他就想将这个女孩移到上面灌木丛比较深、地方比较大的花坛里,这样就不容易被人发现。于是他站起来后,一只脚踩在花坛沿上,一只脚在花坛下,然后一只手插到被害人脖子后面,另—只手伸到被害人双腿腿弯后,被害人当时双腿是并拢的。他就这样横着将被害人抱起来,沿着刚才下的台阶往上走,上了台阶后继续走了三四步,将女孩放在左手边的花坛里,这个地方灌木比较深。他在抱这个女孩到上面花坛前,就将刀子放在裤子口袋里,裤子口袋比较深,刀子不会掉出来。但是刀鞘放的上衣里面口袋比较浅,刀鞘不能完全装进去。这时被害人整个人和花坛是并排的,头朝新安那边的方向。然后他跪在花坛里面,俯下身体,用手将被害人上衣直接推了上去,快到颈部,胸部裸露在外面,为了脱被害人裤子,他人跪起来了,当时手上戴了手套不方便,他把自己两只手上的手套脱下来后顺手放在上衣口袋里面,然后开始脱被害人裤子,先是解开皮带扣,然后将牛仔裤拉至膝盖处,顺便将被害人鞋子脱掉了。他正准备脱自己裤子,这个时候听到腳步声,发现有人过来,正好有一部行驶车辆的一束灯光照了过来,心想可能是有人走了过来,他担心被看见了,直接从花坛中间直接穿过去,边跑边整理裤子,沿着路的右边朝广场附近的网吧方向跑,边跑边看有没有人追他,发现没有人追他后,他跑到网吧附近的路口向右一拐,就开始沿着路的右边走,边走边摸摸自己口袋里的东西还在不在,发现一副手套和匕首的刀鞘不见了。走到网吧门前那条路的第一个十字路口,他又朝右边一拐,一直沿着这条路向前走,穿过双港至练潭的新公路,然后又绕到双港第一楼那,过马路去拿了电瓶车。骑着电瓶车后又沿着广场方向走,左转直接骑到网吧门口附近,又掉回头一直向前走,走到双港至新安的老公路,再骑到华猫公司的老大门,把车子停在门口,人穿过铁门缝隙步行到厂里面去了他宿舍是在工厂的生产车间里面。他回宿舍睡了大概一个小时左右开始上班的,他那天和他师父一起接桂新建那一组的班。
在双港侵害了这个女孩子之后,听到别人议论说有警察在走访调查这案件,他就想离开双港,想逃避,在10月20日那天越想越生气,就想用刀子将自己左手臂上造一个伤口,并到医院治疗,这样我就有比较好的理由离开双港。
另供述购买匕首、手套等物品的情况:他通过QQ软件的广告链接,打开发现网站上有销售匕首的信息,于是花费了180元网购了一把匕首和手套,其中匕首是100元,手套是80元,通过韵达快递,将匕首和手套发到上班的厂里,我收到的时间应该在10月初的一天。(匕首)长约30公分,刀柄比刀刃长,刀刃有点弧度,黑色;手套是纯黑色的,感觉像尼龙绳材质的。他记得那天收到匕首、手套后,他当着厂里师父姚某2等人的面打开了包裹,姚某2看到了之后,还问他买这些东西干什么,他当时谎称说是别人送的。口罩是他于今年10月份的一天新渡镇中心街一家商店里购买的,花费了5元钱,口罩是阿迪达斯牌的,黑色。手套和匕首的刀鞘应该是离开现场时,掉在现场了。口罩现在还是使用,应该放在家中。
日,姚辉对作案现场,逃跑路线等进行了辨认。
日,姚辉对藏匿匕首的地点、购买口罩、作案时穿的衣服进行了辨认。
日,姚辉对其前女友何玲照片进行了辨认。
(六)视频监控资料
1.奧星包装厂监控显示日14:51:44姚辉购买的刀具快递到货;10月12日20:31:49姚辉离开工厂;10月13日00:17:00姚辉回到工厂(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慢5分钟)。
2.双港大道与农贸路口朝西探头日23:00:50姚辉骑车出现(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慢15分钟)。
3.广场手机店监控显示日23:01:30梁某某出现及姚辉刹车(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慢26分钟)。
4.双港大道与农贸路口朝东探头日23:01:00姚辉停车进入广场;23:43:50回广场拿车;23:44:33骑车离开广场(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慢15分钟)。
5.郑巧丽家监控显示日23:30:39姚辉逃跑(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慢13分钟)。
6.红星俱乐部监控显示日20:35:00梁某某等四人进入玩耍,22:35:30四人离开。(监控时间与北京时间无误差)。
(七)匕首、手套、口罩、帽子、套头衫、裤子等物证
证实:被告人姚X作案时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及所穿衣物。
(八)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证实本案公安机关对姚辉讯问过程合法。
二、有关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证据:
(一)梁某2、张某身份证、户口本,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体适格;
(二)出院记录、入院记录及死亡记录及医疗费用票据,证明被害人梁某某于日先后在桐城市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住院抢救16天,共花费各项医疗费用48190.37元的事实;
(三)桐城市双港向前塑料厂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害人梁某某生前工作收入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时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分析: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被害人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材料及《联署请愿书》等材料,辩方经当庭质证后不予认可,且上述证据材料与本案案件事实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X侵害对象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姚X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姚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姚辉的辩护人的此节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姚X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2、张某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丧葬费用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的诉求,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鉴于其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误工费8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上述赔偿项目和标准与法律规定不符的,本院依法予以调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死亡赔偿金的诉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该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姚X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X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姚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2、张某的损失有医疗费48190.37元,护理费1827.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480元,误工费用1600元,丧葬费27569.5元,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损失酌情认定为8000元,共计88147.39元;
(该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2、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扣押在案的匕首、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纪泽平
代理审判员  钱泽民
代理审判员  刘映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振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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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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