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过去3年了如何处理

山东高院公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3年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324件【】【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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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5日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个“世界环境日”。在环境污染、气候突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地球的“健康”与我们每一人息息相关。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保护和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是每个人都该为之努力的,而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制日报》案件版特别选取了一些环境污染典型案例,以警世人。
□法制网记者余东明 □法制网见习记者徐鹏
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工作情况,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据介绍,近3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324件,1584人受到刑事追究;审理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243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150件,判决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人赔偿2078万元;审理环保行政案件1240件,审查执行环保非诉执行案件743件。
倾倒硫酰氯致人死亡
2012年7月下旬,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处理副产品硫酰氯(系危险化学品),与樊爱东商定,每吨给300元由樊爱东拉走。7月27日,樊爱东、王圣华、蔡军将35吨硫酰氯倾倒于小清河中,硫酰氯遇水反应生成的毒气雾团致上百村民呼吸系统受损,并造成庄稼苗木等重大财产损失,村民韩学芳因吸入酸性刺激气体,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往河中倾倒具有腐蚀性、刺激性的化学品硫酰氯,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一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军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六年和五年六个月,并分别被处以罚金。
“从事实上看,3名被告人作案前不明知其所要倾倒液体的化学成分,对倾倒该液体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缺乏准确的预判。结合3被告人作案后返回现场查看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来看,其主观上更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他们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山东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在被告人吴雷甲、窦玉海、吴慎峰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自2012年下半年以来,3名被告人在岱岳区化马湾乡石湾村,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1002平方米(折合16.5亩)用于磷肥加工。经鉴定,这16.5亩土地的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吴雷甲和窦玉海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被告人吴慎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此外,3名被告人均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排放废气损害樱桃树
原告曲忠全承包了114.05亩土地种植樱桃。2001年,被告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铝业分公司、铝业分公司二分公司搬迁进行铝制品及其深加工产品生产,此时厂房与原告承包土地仅一墙之隔,原告承包的土地周围无其他生产性企业。被告厂房内排出的烟气,导致原告所种植部分樱桃树受害,距离厂房近的树比距离远的树尤为严重,原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双方同意,烟台市中院委托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对樱桃叶片的氟化物含量进行检测。实验室作出检验报告,离厂区50米处叶片含氟每公斤114.6毫克,距厂区50米至100米内叶片含氟每公斤46毫克。烟台市中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认为被告未能充分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以及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当酌情赔偿原告的损失,以70%为宜。烟台市中院判决被告停止排放氟化物,赔偿原告损失1843342元。
在留庄六村689户村民与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安煤矿、留庄六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自2004年10月起,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安煤矿新源井投产后,其生产废水部分外排,致使原告部分农田不能耕种。2005年至2006年,各方达成补偿、建设协议。2007年下半年,被告新安煤矿建设了排水设施,但由于排水不畅,致使大量废水仍由其院墙的周围洞孔排出。为此,被告新安煤矿每年支付排水电费9万余元,虽然如此,原告部分农田被淹没,荒芜至今无法种植。
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提出了由矿方出资给村民筑起台田的调解方案,促使各方达成和解,由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安煤矿一次性支付原告689户村民台田费用63万元,村民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擅建锅炉污染环境被罚
原告山东煤气热力制冷工程公司未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潍坊市潍城区于家村区域供热站建设一台锅炉并投入使用。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决定给予原告10万元罚款处罚。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山东煤气热力制冷工程公司建设的涉案锅炉属于对环境有影响的热力生产和供应的建设项目,依法在建设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山东煤气热力制冷工程公司在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下,实施了擅自建设涉案锅炉并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环保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予以维持。
在青岛龙宇木业有限公司诉即墨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中,即墨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青岛龙宇木业有限公司的烟筒每天下午5点开始冒黑烟,影响周边群众生活,要求查处。即墨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原告的锅炉排放烟气黑度情况进行了检测,烟气林格曼黑度为Ⅱ级,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类区标准(标准值为Ⅰ级)。即墨市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程序后,决定对原告青岛龙宇木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即墨市环境保护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履行了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程序规范合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制网济南6月4日电  制图/李晓军(责任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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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完毕后对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如何处理_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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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正在服刑的被告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适用《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基本案情]1991年1月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2年5月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5个月,日刑满释放。日凌晨,杨某某、邓某某伙同他人共谋盗窃后,到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原梦红超市外,将杨永中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型号为SC6331B、价值25560元的长安微型普通客车盗走。随后,杨某某、邓某某等人驾驶所盗车辆至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处卖给龙益岗(另处),销赃获款900元后平分。案发当天,杨永中向公安机关报案。日,因其他盗窃犯罪,杨某某被长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日刑满释放。服刑期间,因龙益岗对本案犯罪事实的举报,公安机关对杨某某进行了讯问,杨某某供述了伙同邓某某等人盗窃长安微型普通客车的事实,但公安机关未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直至2011年5月,杨某某刑满释放两年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并刑事拘留,后又补充了相关证据。一、实务分歧本案存在的问题是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司法机关对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对此。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某的行为不应当数罪并罚。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2003年12月时,虽有被害人的陈述、龙益岗的证言及杨某某的供述,但公安机关未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以证实杨某某确有还未被判决的其他罪,直至2011年5月,杨某某已刑满释放两年后公安机关才将其抓获并刑事拘留,后又补充了邓某某的供述及杨某某、邓某某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至此杨某某、邓某某等人盗窃长安车一案才得以告破,亦才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杨某某犯有应被判决的其他罪,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0条规定的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形。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二审裁定认为杨某某刑满释放两年后公安机关才将其抓获并刑事拘留,后又补充了邓某某的供述及杨某某、邓某某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盗窃长安车一案才得以告破,才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杨某某犯有应被判决的其他罪,不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确属适用法律错误。杨某某在日被判刑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公安机关已经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0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由上述分歧可以看出,本案不涉及事实和证据,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争议的焦点是: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两年后对杨某某在服刑期间发现的盗窃罪是否应当适用刑法执行完毕前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二、漏罪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比较复杂的,存在着一人犯一罪和一人犯数罪的不同情况。对于一人犯一罪,按照刑法规定对该一罪定罪判刑即可。但在,对于一人犯数罪,如何定罪判刑则比较复杂。为此,我国刑法作了专门规定,即对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称为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本条规定的是对判决宣告以后所发现漏判之罪的并罚。司法实践中构成漏判之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该漏罪是在判决宣告之前就已实施,但是直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之后才实施的犯罪,不属漏罪。第二,该漏罪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时才被发现。第三,该漏罪必须是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已过追诉时效的,由于刑事责任的追诉期限已过,不能再进行数罪并罚。漏判之罪与前罪无论是同种数罪,还是异种数罪,只要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均可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对该漏罪必须单独作出判决,并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第四,在计算刑期时,应当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也就是说,前一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根据“先并后减”的方法,从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而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三、(WwW.niubB.NEt)本案的处理第一,从本案证据来看,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杨某某在服刑期间,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杨某某还有未被追诉的漏罪,并查清基本犯罪事实。1.日失主杨永中报案材料,称当日凌晨长安面包车停放在双龙镇梦红超市路边后被盗,并提供了购车发票和行驶证。销售发票和行驶证证实,该车购买于日,价值36000元。2.日龙益刚的检举材料及日龙益刚的证言。证实杨某某、邓某某等人盗窃了一辆长安面包车后,将该车卖给了龙益刚,龙益刚将该车修理后以3000元的价格转卖。3.日杨某某的供述,如实供述了其伙同邓某某等人在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梦红超市路边盗窃一辆白色长安面包车后,将该车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了龙益刚。4.杨某某服刑的时间为日至日,公安机关在日即已发现了杨某某伙同他人盗窃本案长安车的事实,因此,发现杨某某的漏罪时。其前罪的刑罚并没有执行完毕。第二,在犯罪事实基本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未进一步调取其他证据而将本案搁置,致使杨某某在原判决已执行完毕两年后又被抓获,其责任不在杨某某,故杨某某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第三,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看,适用数罪并罚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对杨某某有利,不能因为公安机关未及时移送起诉而给杨某某带来不利影响,影响司法公信力。综上所述,在杨某某的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公安机关就已经发现了正在服刑的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0条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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