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限于dc输出结算工程债务及其他后续处理事项 什么意思阿?怎么理解

内部结算款项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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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核算(liabilities accounting)负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的核算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及上下级往来等。
一般流动负债的核算,与其他企业相同,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实行分级核算,故对于内部的债权、债务设置了“上下级往来”帐户进行核算。上下级往来是铁路运输企业上级单位与其所属决算单位之间的往来,它也是一项内部结算业务,主要内部有:①主管单位按计划定期预拨运营款;②主管单位下转为所属单位中垫付的然抖、线上料及其他垫付款;③向上级单位清算完成运输工作款;④向上级单位清算营业外支出;⑤向上级单位上交税金、利润及其他按规定应通过上下级往来上交或清算的款项。
上下级往来业务的核算,通过“上下级往来”账户进行,该账户借方反映上下级间应收或已付的各种款项,贷方反映应付或已收的各种款项。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应收未收的往来款项,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反映;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应付未付的往来款项,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反映。本账户使用时应按对方单位设二级账户核算。月末上下级间余额应核对相符,上级在汇总编制报表时予以对销。
凡发生不涉及货币资金的上下级间的往来业务,应由业务发起单位向对方单位发出“列账通知书”,双方记账月份、金额相同,同一业务上下级分别使用“上下级往来”账户的借、贷方。该账户只能逐级递转,不得超级。
其主要会计事项及其处理如下:
(1)按规定预拨运营款:①路局拨出,借记“上下级往来——所属单位”帐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②分局收到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帐户,贷记“上下级往来一一路局”账户;③分局拨出,借记“上下级往来——所属单位”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④基层单位收到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上下级往来——分局”账户。
(2)为所属单位集中垫付燃料、线上料款:①路局:借记“上下级往来——分局”账户,贷记“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帐户;②分局收到通知:借记“上下级往来——基层单位”帐户,贷记“上下级往来——路局”账户;③基层单位收到通知:借记“材料采购”账户或“燃料”帐户,贷记“上下级往来——分局”账户。
(3)上交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①基层单位上交:借记“应交税金”帐户,贷记“上下级往来——分局”帐户;②分局收到基层上交税金:借记“上下级往来——基层”帐户,贷记“应交税金”帐户;③分局上交税金:借记“应交税金”账户,贷记“上下级往来——路局帐户;④路局收到分局上交税金:借记“上下级往来——分局”帐户,贷记“应叫税金”
帐户;⑤路局上交税金:借记“应交税金”帐户,贷记“上下级往来——铁道部”帐户。
(4)上交利润:①基层单位上交:借记“应付利润”帐户,贷记“上下级往来——分局”帐户;②分局收到:借记“上下级往来——基层”帐户,贷记“所属上交利润”帐户;③分局上交;借记“应付利润”帐户,贷记“上下级往来——路局”帐户;④路局收到:借记“上下级往来——分局”帐户,贷记“所属上交利润”帐户;⑤路局上交:借记“应付利润”帐户,贷记“上下级往来——铁道部”帐户。
(5)完成运营工作清算:①基层单位向分局清算;借记“上下级往来——分局”帐户,贷记“完成工作清算”帐户;②分局按所属单位上传的清算:借记“完成工作清算”帐户,贷记“上下级往来——基层”帐户;③分局向路局清算:借记“上下级往来——路局”帐户,贷记“上下级往来——路局”帐户,贷记“完成工作清算”帐户;④路局按分局上传的清算:借记“完成工作清算”帐户,贷记“上下级往来——分局”帐户;⑤路局向铁道部清算:借记“上下级往来——铁道部”帐户,贷记“运输收入”帐户。
长期负债的核算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主要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应付债券等。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进固定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长期借款的核算 长期借款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也即按企业实际从银行取得的借款数额和借款期内实际支付的利息之和来进行计价。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账户,贷记“长期借款”账户;发生利息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账户,货记“长期借款”帐户;借记“长期借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长期应付款的核算 长期应付款是指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务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若不需安装,则借记“固定资产”帐户),按应付融资租赁费(包括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款、租赁手续费、利息等),贷记“长期应付款”帐户;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帐户,贷记“在建工程”;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则借记“长期应付款”帐户,贷记“银行存款”帐户。
应付债券的核算 为了反映和监督企业发行长期债券的情况,企业应设置“应付债券”账户,贷方登记发行时债券的面值、溢价,以及按期所提的利息;借方登记债券折价,及到期还本付息的实际支出;期满该账户贷方余额表示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该帐户应设置“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和“应计利息”四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企业的信券按发行价格与票面价格是否一致分为面值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情况,各自的账务处理也不相同。
(1)面值发行时,按收到的债券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帐户,贷记“应付债券——债券面值”账户;按期计提利记“应付债券——债券面值”帐户;按期计提利息时,按实际应付利息,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帐户,贷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帐户;归还本息时,按债券的票面金额,借记“应付债券——债券面值”帐户,按到期支付的利息,借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帐户;按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的和,贷记“银行存款”帐户。
(2)溢价发行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帐户;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应付债券——债券面值”帐户,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票面金额之间的金额,贷记“应付债券——债券溢价”帐户;按期计提利息时,按应摊销的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帐户,按应计利息,贷记“应付债券——应付利息”帐户;
债券到期,支付本息时,借记“应付债券——债券面值”和“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帐户,贷记“银行存款”帐户。
(3)折价发行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帐户,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应付债券——债券折价”帐户;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应付债券——债券面值”帐户;按期计提利息时,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付计利息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帐户,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应付债券——债券折价”帐户,按应计利息,贷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帐户;债券到期。支付本息时,借记“应付债券——债券面值”和“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帐户,贷记“银行存款”等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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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04369号。为加强和规范建设,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条。发布字号财建[号条&&&&目6章29条目&&&&的规范建设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GB5)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不高于工程价款的%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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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是指顾客根据其在银行的存款和透支限额开出支票,命令银行从其中支付一定款项给受款人,从而实现资金调拨,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过程。定&&&&义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过程分&&&&类普通支票、现金支票等
同城票据交换地区的单位、个体户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往来,都可以使用。
使用时注意:支票的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限;支票一律记名;支票仅限于见票即付;现金支票可挂失,转账支票不能挂失。
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支票3种。现金只能用于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支票只能用于转帐,它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以办理商品交易、供应、清偿债务和其他结算;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但在普通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现金。结算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就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
1.简便,是指使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它就可以签发给,银行凭就可以办理款项的划拨或的支付。
2.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向签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账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
3.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账,而使用支票当时即可取得现金。
4.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空头,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开户行接到持现金(附式十五)现金时,应认真审查:
(1)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填明的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是否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3)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4)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7)的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为个人的,还应审查其身份证件,是否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审查无误后,发给铜牌或对号单,交收款人凭以向取款。同时从付出,将送凭以付款后作。其分录是:
(借)××科目户
划线的处理手续
、开户行对划线(附件十六)的处理手续,比照一、的手续处理。
普通的处理手续
开户行收到持普通支票(附式十六)现金的,比照二、的手续处理。
对普通支票办理的,比照一、的手续处理。根据是否限制支付方式,我国票据法把分为没有限制支付方式的和有限制支付方式的支票。 没有限制支付方式的,可以,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如果没有注明,就是的支票。注明的方式可以写明“转账”二字,也可以根据日内瓦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正面划两条平行线以表明转账。 限制支付方式的,又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支票是专门用于现金的,是委托支付一定数额现金给的支票。转账是只能用于转账的支票,是签发给办理转账结算的支票,不得。考试大收集整理。(1)现金结算程序。
开户单位用现金提取现金时,由本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向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现金时,由付款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和注明收款人后交收款人,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要求交验有关证件。
(2 )转账结算程序。
付款人按应支付的款项签发转账后交收款人,凭支票存根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借记对应账户。收款人审查无误后,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一并送交本单位开户银行,经银行审查无误后,在进账单回单上加盖银行印章,退回收款人,作为收款人入账的凭据,收款人据此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对应账户。另一联和银行留存,作为划转款项和记账凭据。(1)的使用范围。按照规定,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经济户以及单位所附属食堂、幼儿园等,其在同一城市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供应、债务清偿和其他款项结算等均可使用。
(2)除定额外,支票一律记名。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还允许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必须连续。
(3)金额起点为100元。
(4)的付款有效期为五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账支票有效期为十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遇例假日顺延。过期作废,银行不予受理。
(5)签发要用墨汁或炭素墨水(或使用支票打印机)认真填写;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三处不得涂改,其他内容如有改动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签之一证明。签发缺印鉴或错账号的及签发的支票印鉴不符、账号户名不符、密码号不符的,银行处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6)签发现金须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收款单位凭现金收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即背书,同时,收款单位到签发单位开户银行现金,应按银行规定交验有关证件。
(7)付款单位必须在其银行存款余额内签发,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头是指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签发空头要受到银行的处罚。对于签发空头,银行要处支票金额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金。如果屡次发生;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直至停止签发。
(8)不准签发远期。远期是指签发当日以后日期的支票。因为签发远期容易造成空头支票,所以银行禁止签发远期支票。
(9)不准出租、出借。
(10)已签发的现金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但可以请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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