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程序期间可以举报他人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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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者先通过狱外的帮手向办案人员行贿,购买正在调查的案件线索;然后勾结监管人员或通过律师会见渠道,将线索传递到狱中;最后由服刑者在狱中向司法机关“举报”自己层层买来的案件线索立功。与通过法庭审判减刑相比,在监狱通过表现良好和立功的方式减刑显得更为容易,依靠人脉和关系让这一方面存在很大操作空间。比如在监狱中有三个人打架,如果狱警认为制止的人不重要或者快刑满释放,就会将加分记在他认为重要的人头上。即使没有制止打架或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根据需要编造在需要减刑的人头上。
服刑者可以通过花钱购买监狱自办报纸或者认购上级部门摊派的行业机关报来获取减刑。一般买一份三十多元钱的监狱自办小报可以获得1.5分,购买20份便有望减刑30天。某监狱曾接到上级摊派订阅某法院报的任务,罪犯认购一份即可获得减刑30天的奖励且并不记入单项表扬,这也引发罪犯疯狂订阅报纸的火爆场面。最终监狱只能限定每个罪犯每年只能订阅一份。
“在监狱里还可以花钱买表扬”。罪犯只需花一百多元钱就可以找人替考并获得相应的证书。通常,每个罪犯可以同时报考2到3个专业,每获得一个技术等级证书,就有望减刑20天。[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四、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六、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
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
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又重复提供同一线索,且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证。
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或者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七、关于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的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材料应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审审理时已形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八、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2]日,广东检方证实,应于2015年出狱的前健力宝总裁外逃。千方百计获取线索,根据线索,检举、立功、减刑。如果没有找到这条“越狱”的捷径,40岁的张海现在应该还在广东韶关乌江监狱里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此裁定对其减刑系错误行为。韶关市中院重审并于日对张海两次减刑的裁定予以撤销。广东省检察院也证实张海立功减刑造假属实,已立案审查。2005年3月,张海被佛山警方拘捕,后因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获刑10年。据此推算,张海的出狱时间应该在2015年。然而,因为在狱中“有立功行为和表现良好”等,张海获得了两次减刑的机会。第一次从10年减为8年,第二次减到6年。最终,张海在监狱里服刑6年便提前出狱。据研究者称,与通过法庭审判减刑相比,在监狱通过表现良好和立功的方式减刑显得更为容易,依靠人脉和关系让这一方面存在很大操作空间。监狱民警和法官手中的减刑权力变现和寻租的机会更多,几率更大。[1]
2008年6月,宜昌市的犯罪嫌疑人王功武因受贿羁押在看守所期间,“破获”了看守所外发生的一起盗车案,并将涉嫌盗车的周某检举到看守所,获得减刑。这一剧情即由王功武的律师晏某导演。看守所提供的检举材料显示,日,王功武向其管教干部检举了一宗盗车案的线索。检举材料中对案发时间、地点、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被盗助力车价格等,都写得一清二楚。而王功武的举报信息,均是他的律师晏某以4900元的价格从宜昌西陵公安分局云集刑警中队一民警高某处购得。嫌疑人被羁押期间举报外部新发犯罪,让检察官都不敢相信。真相大白后高警官和晏律师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王功武也因为受贿13万元,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没有狱外关系,也能立功。同监室内的犯人合谋,一人佯装脱逃,多人举报立功减刑。日,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的罪犯白玉岗、樊献明与在同监服刑的李广、张爱国预谋,由张爱国假装脱逃,然后由白玉岗、樊献明向监狱举报,制造白玉岗、樊献明立功的假象。经驻马店市监狱刑罚执行委员会研究,认为白玉岗、樊献明阻止他人重大犯罪,避免了一起罪犯脱逃、杀人的恶性重大事故,属于重大立功。最终驻马店法院裁定,对白玉岗减去刑期17个月。且在樊献明已于2004年上半年被裁定减去刑期14个月的情况下,又作出对樊献明减去刑期20个月的裁定。2013年1月到9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减刑的案件有403422起。《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年五年间,检察机关开展保外就医、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等专项检查,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2068人。法律学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尚爱国认为,中国现行的减刑制度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监狱警察和法官手中握有决定罪犯减刑的权力,而罪犯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否呈报、建议减刑,是否裁定减刑,减多减少,早减晚减,完全由监狱警察和法官来决定。中国现行的减刑制度不受次数限制,间隔一两年就可以减刑一次,因此,监狱民警和法官手中的减刑权力变现和寻租的机会更多,几率更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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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国人以前我有犯罪记录,我开据了无犯罪记录出国,签证顺利下来了 可是我到日本半年后被人举报有犯罪
我是中国人 以前我有犯罪记录,我开据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国,签证顺利下来了 可是我到了日本工作了半年被人举报我有犯罪记录,被遣送回国了,请问那个那是在国内那举报的 那有真么大的权利可以将在国外的劳务人员遣送回国?谢谢各位好心人
因为你申请签证时候的材料做了假,人家可以向日本大使馆举报,然后查证过后就可以取消你的签证,然后通知日本警察厅和日本入国管理局把你遣返回来。这样你以后想再去日本就很难了。
应该是国内人举报的 他在国内怎么像日本大使馆举报啊?xiexie
他就是在国内想日本驻华大使馆举报啊,或者向日本入国管理局举报
那入国管理局有权看国内的犯罪记录吗?日本入国管理局看的懂中文吗/
入国管理局当然有会中文的人,基本上全世界所有的主要语言,入国管理局里面的都有人会。
主要是我怀疑他在国内怎么向日本入国管理局举报呢?他也看不见我的大案啊/
或者他有认识的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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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中国直接跟日本驻中国大使馆,领事馆一类的一说你资料造假,必然入管局就会得到消息了
不是中国的权力大,是国外的规矩严格。
日本现在有辐射,那是要人命的!
我是中国人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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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江苏淮安建行
忠正举报人的辛酸历程  【导语】  日,宋杨因为举报本单位员工违纪、犯罪,被盱眙县检察院以投案自首、合伙参与挪用公款26万元的罪名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经过申诉免于刑事处分,可银行却把忠正之士辞退了。  【正文】  1994年5月下旬,宋杨多次向盱眙县建行李峰行长反映所主任王忠岭和储蓄员曹善寿俩人有合伙贪污储户存款利息、透支储户活期存款和吸储不入账等严重经济违纪问题,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县行派人前去查处一下,李峰行长以证据不足为由,先后轰出宋杨并在职工会议上批评和辱骂宋杨,其后暗自通知被反映人,给被反映人消灭证据和栽赃陷害留下时间。  6月10日上午,县行将宋杨和被反映人王忠岭一起由桥西储蓄所调出,任命王忠岭同志都梁所主任职务,一任就是三年,宋杨感到担心,就去县行责问李峰行长是何意?不但没有处理被举报人,反而将其调离后继续在其他银行任主任职务。  一直拖到6月21号,两个被反映人将宋杨反映的问题及所贪污的利息全部退回给储户,并且已经将宋扬卷进去了以后,县行才去找王、曹二人谈话,而此时王、曹二人一口咬定宋杨也参与了作案。盱眙县建行仅凭王忠岭、曹善寿二人串供所说的一切和有宋杨在不知情中所办理的几笔正常业务及6月13日硬逼宋杨拿503元利息赃款,便把宋杨与被举报的王忠岭、曹善寿一起交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工资分文未发,检察院在未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又以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莫须有罪名硬将宋杨说成是投案自首,列为第二被告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1995年9月庭审过程中,李峰行长拒不出庭证明宋杨向他举报事实,反而做了大量的不负责任的伪证。  1996年2月,盱眙县法院又以投案自首、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罪名,无事实地判处宋杨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被举报的王忠岭是判三缓三,曹善寿是判二缓二。直至6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书才递到宋杨手里。  经过宋杨的艰辛的申诉,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淮发告刑再字第1号终审判决为,申诉人宋杨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同期声】栏目记者采访宋扬  宋杨称,“我是此案的举报人,非作案同伙人,更不是投案自首,这是一个无须争论的客观事实,而盱眙县检察院和盱眙县法院在调查审理此案的时候有意颠倒是非,将我说成是投案自首,使其判刑并称案件系盱眙县建行举报,实属是非颠倒。省、市建行一开始的案件通报中就认定我举报的事实。不知何故?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申诉人提供的这一有效证据及证人一直没有采纳、取证。”  省、市、县三级建行所发出的通报中已经明确指出系贪污储户存款利息行为,非挪用公款行为,而本案中自始至终无具体的挪用公款事实,钱依然是存在银行里,使用者是建行,宋杨没有参与合伙作案,他本人并没有使用一分钱,但是仍然定宋杨犯挪用公款罪。  宋杨没有参与合伙私分储户存款利息。所拿503元利息系在向县行领导多次举报近一个月无任何结果的情况下而被逼所拿的,是在李峰行长的同意下才去拿的,有杜学洲可以证明,拿到钱后宋杨就把钱如数的上交给县行领导了,有收据。  按挪用公款26万元定罪,应属数额巨大,而一、二审中三被告均被判缓刑无一实刑,量刑严重偏轻。而近日该银行的一职工挪用公款27万元才几天,一审就被判16年,同是一个银行的两个判决截然不同。由此可见,此案在量刑及适用法律上严重存在问题。  宋杨说:“经过本人申诉免于刑事处分,但市银行却把我给辞退了。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劳动局和江苏省财政局五部门于日下发的苏法【刑二】(号文《关于1977年以来判处的经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善后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对改判免于刑事处分的当事人,原系固定职工的,如果原以给予开除处分,改判后由原单位先行复议该处分决定,复议后如果不予处分或低于开除处分的,应收回安排工作或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原无处分的,改判后应先将当事人收回,凡不再给予行政处分或低于开除处分的,均应安排工作或办理退休手绣。这类人员凡安排工作的,工龄继续计算。原系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符合回原单位安排工作且原合同已期满的,应与原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龄亦应连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日以(刑二)发(1987)25号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于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对善后工作长期没有落实的,继续申诉的,人民法院应报告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切实解决。  宋杨说:“据此两个政策,本人于1997年6月向盱眙县建行提出回行上班的请求,被告知,法院判决无效,最高院文件没有用,我们当时是按照银行规章制度来处理你宋杨的,以前处理你的辞退决定我们不知道,是某些领导的个人行为,虽然你举报的事实存在且举报在先分赃在后,但是有合伙私分利息的动机,于日对本人的申请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向淮阴建行提出复核请求,被告知,你宋杨虽然没有参与私分利息,但法院依然定你有挪用公款罪,有罪,你就不能回来上班,银行属于特殊企业,国家的政策对我们无效,省五部和最高法的文件对我们来说,无效。我们执行的是银行的规章制度,处理你是因为你违反了银行的规章制度,日作出维持盱眙建行处理决定的事情,去省建行被告知:即使落实政策也是淮阴市建行为你落实,省行是不会过问此事的,因为你的人事关系不再省行,在淮阴市建行。你是举报人,性质与其他二人不一样”,如果当初你不拿503元利息,非但不处理你宋杨,而且还要表扬你宋杨。省行通报里写的很清楚。  据我了解:原涟水县建行行长杨冠章被法院判二缓二,现依然在建行上班。洪泽建行行长魏久富一审被判实刑,已被开除公职,法院改判免于刑事处分后,淮阴市建行也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当我对此向淮阴市建行提出上述二人均有罪,有的还被判缓刑为何及继续留行上班或办理退休手续时,得到的回答是:人家有社会关系,你宋杨要是有,我们同样也会让你回来上班的”。  【正文】  本案的举报人非合伙人,反遭到陷害,后申诉改判,又有国家、省的政策,难道非有人情关系,社会关系才能安排工作。 难道银行特殊的连国家法规都不适用了。不怪老百姓说:“老百姓办事咋就这么难。”希望淮安市委能够尽快调查清楚事件经过并做出处理结果,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说法,为此我栏目将继续关注事件处理结果。(聚焦前沿栏目组)
楼主发言:7次 发图:0张
  我的帖子在国内各大网站论坛发布以后。引起社会各方的普遍关注!现在盱眙有一些人受不了了,好像怕了!慌了!尤其是我去检察院谈完话以后,他们开始歇斯底里的在盱眙的365网上发表帖子来恶意的攻击我,我不怕!因为我是举报人,我没有犯罪,更没有参与作案,我始终坚信一点:我举报他人犯罪没有错!没有罪。我不会自己举报自己犯罪的,应该感谢网络给我提供了一个如此良好的平台,让大家知道我当时举报他人犯罪的真相,更感谢亿万热心网友对我的支持、关注与鼓励,请相信我:是不会放弃的。
  我想问问盱眙县检察院石景山:如果是你的存款被他们转移挪用了或者透支了去用于放高利贷===我发现以后应不应该去向行长汇报!再问一下盱眙县法院何培江:如果是你何培江的存款被他们装进口袋里用了或者说你的正常存款利息被他们克扣私分了,请问我发现以后应不应该向行领到汇报!!难道我举报反映错了吗?妈的!我就是不信邪!!我举报他人犯罪究竟错在那里!何罪之有!!不要以为江苏省高院在后面替你们扛着===没有用的===这是幻想 【相信举报人宋扬是不会放弃的】
  我要考问一下江苏盱眙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石景山的良知:如果是你的活期存款被我所举报的人转移挪用了或者透支了去用于放高利贷===我发现以后应不应该去向行长汇报!再考问一下盱眙县法院办案人员何培江的良知:如果是你何培江的定期存款被我所举报的人装进口袋里用了或者说你的正常存款利息被他们克扣私分了,请问我发现这个问题以后要不要向行领到汇报!!难道我举报反映错了吗?不要以为江苏省高院在后面替你们扛着===没有用的===这是幻想 【相信举报人宋扬是不会放弃的】妈的!我就是不信邪!《我举报他人犯罪究竟错在那里!何罪之有?》
  【人民日报社下属的人民网已经开始关注、跟踪、督办此事了】相信应该是好事情。
  举报人【江苏盱眙建行宋扬】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盱眙建行原行长李峰今天从南京打电话给当初盱眙县建行桥西储蓄所案件的中间知情人了并且要他联系我,要从南京发一份有利于我的材料给我。说是对我有利!我现在是不接受他的任何材料,有材料希望他去交给检察院和法院。举报人【宋扬】再一次的感谢亿万热心网友对我的支持与关注!谢谢!我坚信网络的力量是无穷的。
  5月9号江苏盱眙建行原行长李峰在去江苏省建行上访的时候====对自己当初的做法与行为进行辩解与责任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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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就是胜利
  北京宝玉砖厂财富、土地被犯警侵略  时间:
- 分类: 热门投诉 -点击449次  纺暌钩人姓名: 张宝宽 单元: 北京宝玉砖厂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023011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被纺暌钩人姓名: j李学元、左东明、李兵、张伟 被纺暌钩人单元: 北京市年夜兴区庞各镇党委、政府  被纺暌钩人级别: 县处级  问题: 侵权  内容 北京宝玉砖厂2000年6月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属于北京市年夜兴区庞各庄镇政府辖区内。近年跟着土降价值的飙升,镇政府瞄上了北京宝玉砖厂的288亩培植用地。在党委、政府几个镇率领的暗箱操作下,他们不认可已经国家正当手续转制的宝玉砖厂,动用公检、法、司、混混混混齐上阵,公开对砖厂打砸抢,强制停产。厂房、厂地‘288亩’、机诫设备价值2亿多元全归了贪官手里了,他们变卖了土地,严重损害了企业及职工的正当权益。对法定代表人、股东、工人一齐抓,有的被判刑坐牢,有的被打伤,砖厂负责人多次**无门,信访、法院、河山资本局、中纪委及各级党委、政府、纪委,所有能去的处所都去过了,但上至中心、下至处所,没有一个部门能管这事,没有一个部门和率领敢管!!!!维权至今年夜兴区人平易近法院不给立案,请问国家的党政率领们、纪检干の部们,如斯的纵容这么丑恶的行为,你们和强盗、徒匪、混混有什么区别!!!近期跟着北京市年夜兴区人年夜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前庞各庄镇党委书记李学员的落马,该事务并没有获得应有的措置,反而是以无人敢提,久而久之成了无头冤案,确有政府、党委偏护纵容之嫌,一个贪官被措置了,他操作职务之便干的丑事、祸害的苍生就得扰缦泓吗???中纪委不是有发芽拜访组吗?你们高屋建瓴我们老苍生见不到,你们的所谓的电话我们也没有,即便有也没人接,做点现实的像样的工作吧。我们投诉无门,想把信息发到网上让更多的人知道,政府封我们的号,不让发,谁能帮帮老苍生,谁能为我们洗清冤案,还这世间一个合理!!!【北京宝玉砖厂宣】手机 8月18日回覆顶转发举报删除.dxzbk1北京宝玉砖厂2000年6月转为股份合作制,现北京市年夜兴区庞各庄镇政府官员不认可,动用公、捡、法、司、混混混混齐上阵,打砸抢。厂房、厂地‘288亩’、机诫设备价值2亿多元全归了贪官手里了。法定代表人、股东、工人一齐抓,坐牢、判刑可狠了,多次**无门。维权至今年夜兴区人平易近法院不给立案,强盗、徒匪、混混、坏蛋。【北京宝玉砖厂宣】手机  回覆内容 您的举报件已由市纪律领受并措置  相关毗连  /SELECT&  **北京市纪律搜检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9号(六里桥立交桥西南侧) 邮编:100161  网管信箱:webmaster@  ICP存案序号:京ICP备号  北京  本主题由 黑鸟的天空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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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宝玉砖厂 11楼
22:54:00  北京宝玉砖厂财富、土地被犯警侵略  时间:
- 分类: 热门投诉 -点击449次  纺暌钩人姓名: 张宝宽 单元: 北京宝玉砖厂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023011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被纺暌钩人姓名: j李学元、左东明、李兵、张伟 被纺暌钩人单元: 北京市年夜兴区庞各镇党委、政府  被纺暌钩人级别: 县处级  问题: 侵权  ......  -----------------------------  什么事情
  感谢亿万热心网友的关注与支持并且帮助转发微博 谢谢 我昨天已经通过邮局将我的申诉材料邮寄给中央驻江苏第十二巡视组 今天收到他们收到我材料的短信了 我就是不信邪 我实名举报他人犯罪究竟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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