胳膊划痕轻微伤赔偿最新标准标准

被打的胳膊淤青算是轻微伤吗
被打的胳膊淤青算是轻微伤吗
09-09-06 &匿名提问 发布
被打的胳膊淤青算是轻微伤是你身体里的毛细血管破裂造成的,受伤后造成的皮下出血所致,大多数人会在一到二个月内吸收完全而消失,一星期以上的淤青,可以考虑用热敷或按摩,来加速血块的吸收。如果淤青持续两个月以上,有可能是出血范围较大,或是血块较大,严重时需手术取出 尽快用包着冰块的毛巾敷在伤处,每次20~30分钟。它既可起到尽快止血、止痛的效果,还可使局部毛细血管收缩,有效减轻肿胀。 如果扭伤超过3天,为了改善受伤处的血液和淋巴液循环、有利于伤处淤血和渗出液的吸收,可采用热敷法。用浸过热水或热醋的毛巾敷于伤处,5~10分钟更换一次。每天进行1~2次,每次约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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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身体里的毛细血管破裂造成的,受伤后造成的皮下出血所致,大多数人会在一到二个月内吸收完全而消失,一星期以上的淤青,可以考虑用热敷或按摩,来加速血块的吸收。如果淤青持续两个月以上,有可能是出血范围较大,或是血块较大,严重时需手术取出 尽快用包着冰块的毛巾敷在伤处,每次20~30分钟。它既可起到尽快止血、止痛的效果,还可使局部毛细血管收缩,有效减轻肿胀。 如果扭伤超过3天,为了改善受伤处的血液和淋巴液循环、有利于伤处淤血和渗出液的吸收,可采用热敷法。用浸过热水或热醋的毛巾敷于伤处,5~10分钟更换一次。每天进行1~2次,每次约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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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日公安部发布,自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1 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 2cm2。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 A(标准的附录)  附加说明  A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A3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荒唐伤残鉴定男变女 一字之差难赔偿_新闻中心_新浪网
荒唐伤残鉴定男变女 一字之差难赔偿
.cn 日13:10 法制播报
  近日,法制播报播出节目《12-4热线:荒唐的伤残鉴定》,以下是节目是节目实录:
  主持人:前不久,我们124的工作人员接到了一个电话,打电话的是家住北京市崇文区的王师傅。这位王师傅告诉我们,说一份伤残鉴定竟然将自己由男变成了女,这个让人感到啼笑皆非事情,背后还有它的隐情。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我们的记者来到了北京市崇文区沙子口王先生的家。
  解说:见到了王师傅之后,我们才知道。原来,王师傅的所有烦恼和困惑都缘自于这张法医鉴定报告。王师傅说如果不是这张法医鉴定书,自己的胳膊肯定不是现在的样子。
  王学鑫:我说我胳膊没有长乳房,我胳膊怎么就变乳房了,我说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解说:记者发现,这张令王先生愤怒不已的法医鉴定书,记载的是大约5年前的日期,说到这张法医鉴定的来历,要从五年前说起。当时,王师傅经营着一个杂货铺,生意还算不错。但是在号的晚上,杂货铺来了两位不速之客。
  王学鑫:来了一辆红色出租车,下车了,走到我这,他说:“哥们,你这有扁盒三五烟吗”,我说:“有”,拿烟回来,他说上车看去,我这手就抓在车门那,我刚抓门那,汽车就起来了
  解说:王师傅按照买烟人的要求,将十条烟拿到车上验货,这时,王师傅的手臂被夹在车门里,歹徒将王师傅用车拖曳达300米,因为事情来得太突然了,王师傅根本来不及做任何的反抗。
  王学鑫:当时,脑子里想别给我拖死了
  王学鑫:当时,七根半电线杆子远,300多米,给我拖晕了
  解说:当王师傅从地上苏醒过来的时候,歹徒的车带着十条烟已经不知去向,他拖着受伤的胳膊,回家立即拨打110报了案。六天之后,这起突如其来的抢劫案被警方迅速破案。知道打劫的歹徒被抓住,王师傅心里非常高兴,但王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在这次事件中受伤的胳膊会给自己带来了终生的痛苦。
  王学鑫:(当时)肿得跟那烟斗似的,胳膊整个肿呀,喷的“好得快”,医院治疗喷的那个药,消肿的那个喷的,完了,这个事到检察院,说你还是找分局做一个司法鉴定。
  解说:于是王师傅找到北京市清河法医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中心的结论是,右前臂及关节损伤,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轻微伤。但是王师傅对这个轻微伤鉴定的标准感到愤怒。
  王学鑫:我不管我这胳膊到底是什么伤,现在不提这个,现在提到的法医鉴定就说,第四章第三十四 条规定,我胳膊怎么就长了个女性乳房,怎么长的。
  解说:王师傅的愤怒来自于报告得出“轻微伤”结论所依据的条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章第三十四条,针对这个问题,记者也查阅了1990年颁布实施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发现此条标准的确是一个女性乳房损伤鉴定标准。
  主持人:法医鉴定报告“轻微伤”的结论出来后,王师傅曾经也因此得到8000多元的赔偿。但是王师傅认为鉴定报告所依据的条文有严重失误,所以对“轻微伤”的鉴定结论根本不认同,认为绝对是一个错误。当时,王师傅曾经找到了法医鉴定中心,但鉴定中心对于王师傅的质疑,始终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解说:日子一天天的过去,王师傅慢慢地发现,右臂伤势开始不断恶化,右臂神经系统整个失去知觉,为了这肢逐渐伤残的胳膊,王师傅曾经跑了很多医院,进行治疗。几家医院都提出他的右臂神经系统被极大程度损害,为了不影响其他神经系统损坏,医院建议王师傅锯掉胳膊。
  王学鑫:他告诉我,这胳膊,弄不好,造成你半拉身子,你这胳膊,你应该锯,想开点,让我锯了
  解说词:听到要把完整的胳膊锯掉,王师傅一时不能接受,甚至因为情绪冲动,将医院的桌子一举掀翻,愤而离去。
  王学鑫:当时,我想挺好的人,你把我胳膊锯掉了,我心里想,我死了活该,和你没关系,有这胳膊,胳膊在这搁着呢,是不是,那么想的
  解说:过去的几年中,王师傅一边治病一边就鉴定报告的质疑,多次找到法医鉴定中心,要求给个说法。直到2003年,医鉴定中心就此作出回复。虽然对于“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并未改变,但对于所依据的标准作出了更正,称原来的鉴定书上漏掉了一个“微”字,依据的是《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而不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这是一次工作失误。
  当事人
王学鑫:你承认的,工作时间有失误,那你承认的,那我现在的致残,谁来管我呢,你错了,我怎么办,我现在,王学鑫怎么办
  解说词:由于右臂坏死神经的影响,现在王师傅的右腿和右脑神经系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问题。当初赔偿的8000元早已用完,王师傅背上了沉重的医疗费用。
  王学鑫:我这条腿现在确实不行了,跟你说话,脑袋这半拉子都不行了,我当时要想到了,我真锯它
  解说词:当记者对《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查看时,发现《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是以阿拉伯数字为序号,不以汉字章、条分类,该标准里根本没有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王师傅的鉴定书即使依据此标准,也找不到所谓的依据条款。
  主持人:一份荒唐的伤残鉴定,使王师傅的命运发生了改变。王师傅说,五年之前,自己身体健壮,家庭美满,可是现在家庭也破裂了,自己甚至连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都很难维持。所以王师傅希望能按照《国家赔偿法》向法医鉴定中心要求赔偿,以求自己的后半生有个保障,那么王师傅能不能按照《国家赔偿法》向鉴定中心要求索赔,王师傅未来的生活到底如何保障。
  看法:谁来赔偿残臂
  主持人:王师傅现在的境遇的确比较困难,由于右臂坏死神经的影响,现在他整个右半边身体正在失去知觉,在他看来,今天的这些不幸和当初荒谬的伤残鉴定是分不开的,为了自己以后的生活有个保障,他想通过法律向鉴定中心索赔,王师傅能不能向鉴定中心要求索赔呢,我们请到了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依据有误鉴定部门应负何责
  解说:王师傅始终认为造成自己的终身残疾与当时的鉴定有很大关系,是鉴定依据失误,才使自己得到了轻微伤的认定。
  王学鑫:当时我没觉得,我这胳膊能达到这个程度,当时考虑就是肉皮掉了以后,消完肿,血疤掉了,我胳膊就没事了。
  胡教授:鉴定结论错误根据“女性乳房损伤标准”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既然鉴定结论的依据错了,那么鉴定结论本身也当然是不可靠的,在法律上是不能被承认的。
  解说:对于自己没有重视病情,错过了最佳治疗期限的遗憾,王师傅提出了法医鉴定部门当初,是否有责任对自己将来的情况作出预测的质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张小宁教授:那么他这个能变到这个地步的话,到底跟当初那个(法医鉴定)有多大关系,现在就很难,不好说。
  解说:据王师傅讲,他现在已经陷入了,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的处境,王师傅希望通过法律诉讼要求法医鉴定中心对自己予以赔偿。
  王学鑫:我成家立业也不容易,毁掉我的家,现在已经就说买卖搁一半,就是我这胳膊达到这程度,人家私生活还得有,我私生活都没了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胡锦光教授:这个鉴定过程,如果我们有异议的话,可以提出诉讼,可以让他进行赔偿,那么这个赔偿只能是赔偿他的鉴定费,把这个鉴定费予以退还。
  解说:只退还鉴定费,对于王师傅来说,是不可以接受的,在他看来,如果当初不是根据“轻微伤”鉴定只得到8000元赔偿的话,当时也许会及时地彻底地进行治疗,所以王师傅想根据《国家赔偿法》向法医鉴定中心索赔。
  当事人
王学鑫:那我这是重残,应该是,我这是重残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胡锦光教授:那么按照我们这个按照《国家赔偿法》来看呢,就是这个鉴定中心具备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
  主持人:王师傅能否按照《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法律专家的意见是:首先要判定鉴定中心是否具备《国家赔偿法》所要求的行政主体的资格。而判定的关键在于鉴定机构是否属于指定的或特定的鉴定机构,但是,早在几年以前,我国的鉴定机构就已经实行了社会化和市场化服务,判定法医鉴定机构为行政主体资格,从法律观点上可能不太妥当。
  此案不符合《国家赔偿法》条件
  解说:由此,王师傅想根据《国家赔偿法》来索赔,似乎不太恰当。而对于法医鉴定中心到底有多大的责任,专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胡锦光教授:就说我们国家的《国家赔偿法》,当中所确定的因果关系,他是一种直接的因果关系,就说你的重伤必须是我的鉴定机构给你造成的,这个时候,我才给你这个结果承担责任,现在我们看这个案件并不是这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张小宁教授:这个当时做的鉴定,肯定是基于患者当时的这个情况来做的,做为伤情的话,我就只对你现在你来提请我做的这个事情,我就实事求是地作出客观评价就行了
  解说:很多专家认为法医鉴定“轻微伤”的结果只是针对当时情况所作的一个客观评价,因为将来的后果涉及很多因素,不好预料,所以现在很难断定法医鉴定中心必须对此事负有责任。 那么王师傅的这种情况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胡锦光教授:你必须首先找一个鉴定机关做个鉴定,你现在的伤残情况,有个鉴定,那么有了这个鉴定之后,你再向法院提出来,法院根据新的鉴定结论,法院再作出一个关于赔偿的一个判决,然后要求罪犯来根据判决来定他的义务。
  主持人:据了解,当年抢劫的罪犯已经在监狱里服刑多年,即使法院宣判,也已经毫无执行能力,那么对于王师傅这种情况,专家提出,应由社会提供一些相应的帮助,在采访的最后,王师傅说,社会在这几年来也给了他许多帮助,街道办事处曾为改善他的生活作出了不少的努力,并承诺将来给他安排一个门面房,让他可以作点小买卖,以维持以后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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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种情况算轻伤还是重伤???? ly13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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