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伤残军人抚恤金上调抚恤关系没及时转移损失谁负责

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
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我是七级伤残又是城镇户口请问像我这样的可以分配工作吗?? 入伍时按一般残疾军人也是应该安置的,不管是城镇还是农村,基本上也是领自谋职业金。&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伤残等级是二等乙级 也就是现在的六级 不知道2010的伤残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2010残废军人补助标准,优待金这是一个自己的俗称,官方的称呼就是一个“抚恤金”;其实内容还是一样执行的是民政部去年9月颁布的抚恤金发放标准,你要2012年抚恤金标准,你就到&2012残疾军人抚恤金 chuoyu,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 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等级 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2008年伤残军人抚恤标准,③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残疾军人补助标准,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我估计你的问题在于部队与地方的&2012伤残军人抚恤金,优待金是不是一回事?,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2008年伤残军人抚恤的标准,最高的是杭州市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包含城镇、农村户籍),实行的自己的抚恤金标准:2010年杭州市区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民政部一改旧律,就是没有发布12.09的抚恤金标准。谁也不知道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2012伤残军人抚恤金,我们残疾军人抚恤金自2005年以后,就是民政部在每年的9月制定发布新的标准(那180元是中央发的春节补助,伤残军人都有,不分干部士兵,总共有两次了,&(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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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抚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二、服务内容1、军人抚恤优待。2、评残。3、追烈。&三、政策问答&1、主要优抚对象有哪些?(1)革命伤残人员。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2)革命烈士家属。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人员。(3)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人员。(4)病故军人家属。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人员。(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系指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经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人员。(6)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系指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没有发现重大历史政治问题的西路军流落人员。(7)红军失散人员。系指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被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身份的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过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8)在乡复员军人。系指日后至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在乡人员。(9)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系指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和部队带病回乡证明的人员。&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革命烈士家属在优待方面有何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革命烈士家属在优待方面的规定是:革命烈士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对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革命烈士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并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革命烈士子女在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时,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包括小学、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大专院校等),免交学杂费,优先享受助学金、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应优先接收;孤老烈属可由所在县(市、区)光荣院集中供养。&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优待方面有何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者,当地卫生部门酌情予以减免;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并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革命伤残军人在优待方面有何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规定是:在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乡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补助。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本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伤残军人因伤残需配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时,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5、《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办理随军的现役军官和志愿兵家属有哪些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其适当的工作。&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优抚对象的优先权有哪些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7、享受农村群众优待的对象有哪些?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群众优待的对象范围是: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义务兵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在具体执行中,应遵循下列原则办理:烈士家属、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国家抚恤或定补基础上,生活水平尚未达到当地一般群众水平的,可享受群众优待;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有的地方对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家属也实行了普遍优待,这体现了优厚照顾的精神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抚恤原则。8、异地入伍义务兵的家属是否享受优待?对异地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不予优待,但仍可享受现役军人家属的政治待遇。&9、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校学员的家属是否享受优待金?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校学员是通过考试进入军校学习的,毕业后享受干部待遇,与义务兵有区别。因此,其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军队文艺、体育等专业人员的家属同样也不享受此项待遇。&10、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范围有哪些?(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日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四)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五)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11、如何申报评残(含新评、补评、调整等级)?(一)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两个以上现场证人姓名及线索;(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后出具证明材料,并向现场证人索取旁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三)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查阅负伤时有关历史证据,并向申请人原部队索取证明,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作出残情鉴定;(四)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评残申报审查综合报告,填写《革命伤残人员评定(提高)伤残等级呈报审批表》,连同申报评残的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市(州)民政部门审查;(五)市(州)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革命伤残人员评定(提高)伤残等级呈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报评残的所有材料一并报送省民政厅审批;(六)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下达《同意评定(提高)伤残等级决定书》;认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下达说明理由的书面意见。所作决定均连同申报评残的所有材料一并退回市(州)民政部门。&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如何补办评残手续?根据现行政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从医疗终结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补办的可视残情确定伤残等级;对三年后个人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评残条件的,可予以补办评残,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13、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如何抚恤?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伤残保健金如何发放,由总后勤部自行规定。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以及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伤残抚恤对象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其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予以抚恤。&14、革命伤残人员因伤残证遗失,伤残抚恤(或保健)金应如何处理?革命伤残人员遗失伤残证件后,当事人应尽力查找,并应及时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半年内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批准后,重新编号,发放新证。遗失伤残证后,原则上不应影响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的发给。但遗失证件期间个人跨年度未领取的伤残抚恤(或保健)金,一般不予补发。&15、原在企业单位因工致残的职工调入国家机关后如何抚恤?企业单位因工致残的职工,原按劳保条例或企业单位规定享受抚恤后,调入国家机关工作,其伤残抚恤待遇仍应按照劳保条例或企业的有关规定,由原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处理。&16、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有何优待?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优先购票,并享受减收票价优待。目前的具体规定是: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的50%;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的20%。&17、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有何待遇?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可以享受下列待遇:(一)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或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三)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四)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18、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有哪些?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及陆续发布的有关解释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为革命烈士;1.对敌作战牺牲的;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7.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8.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行任务中牺牲的;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其中第5项的适用范围,在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之后,才扩大到全民,在此以前,除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部分人员符合这一条件可以按规定批准为烈士外,其他牺牲人员一般不能按此规定追认为烈士。&19、对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是如何规定的?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烈士条件集中作了阐述,计为12条。符合其中1至3条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审批,其他人员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符合4至11条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审批,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符合第12条的,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批,其他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审批。对于未按规定的条件或法定机关审批的革命烈士,各级主管部门不予承认、登记,也不予抚恤和优待。&20、革命烈士的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自日起,一律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审批革命烈士。具体程序为:地方的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文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申请批准为革命烈士。军队的则根据死者的死难情节,按规定的权限审批。&21、《革命烈士证明书》丢失后能否补发?日起全国统一印制了《革命烈士证明书》,并于1982年8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为严肃烈士称号,教育革命烈士家属珍惜荣誉,自此以后,凡丢失《革命烈士证明书》的一般不再补发,但仍承认其烈属身份,按规定仍可享受有关烈属的待遇。&22、什么是革命烈士家属?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由《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审批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批准为革命烈士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其范围是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从烈士出生之日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23、哪些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编制内无军籍的正式职工(不含企事业单位职工);(三)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不含企事业单位的民兵)。&24、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是怎样规定的?(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25、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后,如何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26、民政部门管理的抚恤对象中的"孤老"、"孤儿"的含义指什么?对他们有何特殊照顾?"孤老"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无儿无女者。"孤儿"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且丧失父母(抚养人)者。对"孤老、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其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领定期抚恤金的20%。&27、革命烈士妻子改嫁后,是否享受定期抚恤待遇?革命烈士妻子改嫁后原则上不再享受烈属的物质待遇。但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可遵循下列原则处理:原来已经享受了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定期抚恤的烈士妻子改嫁后,生活仍有困难者,一般不宜取消原有的待遇;原来没有享受定期补助或定期抚恤,改嫁后要求享受定期抚恤的,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烈士亲人承担了一定责任,为了烈士的老人和孩子,改嫁给烈士的兄弟或招夫入赘或改嫁后仍然负责照顾烈士的亲人,可给予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此外,有的改嫁后夫妇为双孤老、无生活来源,或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生活的,也可给予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28、革命烈士过继子女可否享受定期抚恤?革命烈士生前过继的子女,可以根据群众习惯,享受革命烈士家属称号。过继子女未满18周岁以前可享受定期抚恤,18周岁以后已有独立生活能力,一般不再享受物资优待。对于烈士牺牲以后过继的子女,不能给予烈属称号,也不能享受烈属优待照顾和抚恤待遇。&29、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抚恤关系如何转移?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后,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应领的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30、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军人,其家属应享受何种待遇?现役军人患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包括团级)政治机关审查、批准为因公牺牲军人,其家属称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并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
31、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体制是如何确定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体制是指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实行的分级管理。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于日联合发出了《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确定了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体制。其中规定:对现有和今后新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根据其纪念意义及规模大小,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单位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保护单位。&32、未列入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哪些部门负责管理保护?凡未列为县以上保护单位的小型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均由纪念建筑物坐落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学校、厂矿和公园等单位负责管理保护,民政部门在业务上予以指导。&33、已散葬的烈士坟墓能否起挖集中迁葬?已经散葬的烈士坟墓,原则上应就地做好维护管理工作,一般不再迁葬。如有关部门因兴修水利设施或进行其他基本建设必须占用烈士墓地的,经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遗骨起挖火化,将骨灰安放在当地陵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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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迁出地民政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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