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诉讼时效欠发,何为超过时效

追诉时效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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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定&&&&义司法机关追究人刑事责任的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时效中断法律规定的事由时效延长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1]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例如,行为人于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但行为人在日又犯了一般情节的强奸罪。这时,抢劫罪的时效就中断,即先前的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再经过15年,才不追诉。[2]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第88条第1款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我们应当将其解释为逃跑或者藏匿,使侦查或者审判无法进行的行为。对于行为人在立案侦查或者案件受理后,仅仅实施了串供、毁灭犯罪证据等行为,但没有逃跑或者藏匿的,不能使用追诉时效的延长。虽然这些行为也具有妨碍侦查或者审判的性质,但它们不能使侦查或者审判无法进行,因此,它们不属于我国《》第88条第1款中所说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2]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3]对“追诉”二字的理解,太多的人把它混同于“开始追诉”了。对这种理解可推出“在时效内开始追诉的话就可打破追诉时效制度”,显然,这种观点陷入了追诉便使时效失效的自我矛盾的状态。
既然《刑法》把追诉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从上讲,追诉时效就已是客观存在的了,非经《刑法》的例外规定,何来“打破”?而《刑法》第八十八条对逃避和该究不究的两种情形作了打破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除此之外,《刑法》没有其他关于打破追诉时效的规定,何来“在时效内追诉了就不受时效的限制”?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等人主编的《》第84页第三自然段针对《刑法》第八十八条有“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如果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条规定。“追诉”既是个时点概念也是个时间概念,而“开始追诉”仅是个时点概念。从设立追诉时效的立法目的可知,它不仅要求“开始追诉”的时点行为落在时效内,也要求后续的所有“追诉”行为都落在时效内。也就是说,“追诉时效”中的“追诉”是个时间的概念,“追诉”和“追诉时效”在计时上的关系是期间跟期间的关系,而非时候跟期间的关系。
《刑法》没有“追诉破时效”的规定,那么,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原则,即使司法机关在时效内追诉了,在被追诉人不逃避的情况下,只要时效期限一到,哪怕案件进展已接近尾声,追诉行为也应被立即叫停并终了。
从本质上讲,追诉时效是个的概念,从开始追诉之日起,在正常追诉的情况下,随着时间的流逝,剩下的可追诉期间只能越来越短,直至到期的那一天,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的追诉权也就没有了。日《浙江法制报》第6版案例一,讲的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对郑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中讲到该案发生在1994年,当时就立案侦查,郑某也没有逃避的情形,但公安直到超过追诉时效期限10年后的2007年才叫向法院提起公诉,导致法院裁定不再追究。法中追诉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被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则行政机关不得因该违法行为给予行为人施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追诉时效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作出特别规定,所以自日后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为五年。也就是说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后五年内未被发现,在五年后无论何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都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是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之一,属于上的概念。违法行为本身也包括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的内容。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进行法律行为,达到某种预期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的行为,因此主要体现为一种过程。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则更多地侧重于结果。因此违法行为的表现,可以是一种过程,也可以是一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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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具工资欠条 时效何时起算
  【 】法官:  我所在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多名员工出具。公司为我出具的欠条上写明:“公司欠我2006年10月工资及奖金3000元,于明年3月前还清。”自此,公司为我出具了多张这样的欠条。到今年3月,我到公司财务部领取拖欠的工资时却被拒。我向公司领导表明,我将申请劳动。领导却说,申请仲裁的时效只有60天,我索要的工资早已超过仲裁时效了。请问,我是否已不能申请仲裁?
韦先生  韦先生:  你因索要工资而与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没有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奖金。  我国法律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你的工资和奖金虽然是于去年10月开始无法领取的,但由于企业向李某等人出具了工资欠条,并承诺在今年3月还清,因此,在今年3月之前,你并不知道自己领取工资的权利受到侵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该指你向企业要求兑现“工资欠条”但遭到拒绝之日,从这一天起的60日内,你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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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在,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时效期间依法暂时停止计算,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人的活动如战争、罢工等。二是其他阻碍,其他障碍是一种概括性规定。根据学理解释,主要包括如下情况:(1)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3)其他构成行使权利之障碍的事由,由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决定。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引起时效中止的期间并不是时效期内的任何时间,而是发生或存续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内。
  3)发生时效中止的事由后,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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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9年7月份在嘉定一家公司上班十几天。因为临时有急事,所以只打电话告知负责人,就回家了。几天后,负责人说我被开除了,没有工资。我现在又来到上海,请问事隔这么久,现在我还能拿回我的工资吗?我有合同,考勤卡。在什么时间段内?
2008年10月份工资拖欠到12月份才发全,已经超过60天了,我现在可以要赔偿吗? 给了就不能再要赔偿了吗?因为公司太过分,总是拖欠,无耻至极!所以想要。
老板欠我们两个月工资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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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帮我,谢谢!
公司口头说要我办离职手续,但又不出解雇通知我,现在又不发工资给我,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日进入该公司,之后2个礼拜签订试用期合同和一份保密协议,但是合同只是单份。其后,一直工作到12月24日被提出要求辞退,理由是多次迟到,并要求交接工作15天(即日)。
1月3日正式离职时,被要求公司资料和门卡等全数归还公司,但工资和报销垫款等费用均以之后一周老板有空来取为由,一直拖延至今(日),仍没有给予最后12月份的工资和11月份的报销,外加我替公司买办公用品的1450元(但发票已被老板要统计支出为由硬性扣住)。
多次联系公...
我是一名在校大二学生,寒假在一家KTV(火吧)上班;店里生意不好,老板也拖欠里面员工的工资两个月没发了,我很担心我走时领不到工资。怎么办啊?希望大家帮我想想办法?
我是一名网吧收银员,网吧规定辞职报告要提前15天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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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学校就开学了,我得回家入学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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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工资拖欠了3个月,也不开工资,我不干了,老板也不把工资开给我,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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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方和农民工口头协议的工资在发放时拖欠克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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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9年直选上来的妇代会主任,由于和村长老婆竞争,两年来一直没有给我开工资,经村民代表会决议给我每年3600,镇政府看了会议记录合法有效,按会议决定执行,可村长不执行 还是不给我开工资也不让会计给我开拖欠工资欠条,现在的劳动法规是不允许拖欠工资的,这属于村长不作为行为,我该怎么争取到我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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