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医院职工上班时间跳舞洗车构成行政警告吗

上班打扑克丢官丢工作_新闻中心_新浪网
上班打扑克丢官丢工作
.cn 日09:02 河北日报
  本报10月21日讯(记者胡博理实习生丁文健)今天下午,省机关效能建设联系会议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近查处的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12起典型案件。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洗车场管理处主任王宝明乱收费案。2003年3月,石家庄市明确取消了洗车站年审项目的收费。这年年底,王宝明擅自决定继续进行洗车站年审项目的收费。2004年以来,洗车场管理处共收取276户年审费计13850元。经研究决定,免去王宝明洗车
场管理处党支部书记、主任、机动车清洗公司经理职务。
  抚宁县交通局陈尚双、丛宝峰、张顺才失职案。经抚宁县交通局批准成立的金路公司榆关镇至背牛顶旅游公路养护站,雇佣社会闲散人员,购置管制刀具、购买执法服装等,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以车辆超载轧坏路面为由,先后到数家企业索要修路款21000元。经研究决定,给予抚宁县交通局局长陈尚双通报批评、副局长丛宝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抚宁县交通局地方道路管理站站长张顺才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建议抚宁县交通局免去其地方道路管理站站长职务。
  遵化市城管执法大队张饰渲等5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案。日下午,遵化市城管执法大队四中队队长张饰渲率程术国、李艳波、张金锁、邢连印4人进行执法检查期间,4名队员在标有“城管执法”字样的面包车内打扑克。经研究决定,免去张饰渲中队长职务,待岗3个月;对程术国等4人予以辞退。
  此外,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河东交警中队干警张立违规查扣外来投资者车辆,被通报批评,同时被调离岗位;遵化市公安局赵大伟等人因不作为,分别受到行政记大过、通报批评、辞退处分;徐水县畜牧水产局副局长徐向群等人因不作为,分别受到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沧县兴济镇政府机关8名工作人员因上班时间打麻将,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书面告诫、辞退等处分;肃宁县河北乡政府机关5名工作人员因值班期间打麻将,分别受到免职、党内严重警告、辞退处分;枣强县4名机关工作人员因上班时间打扑克,受到行政记过处分;邯郸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职工张树梁因在值班时上网玩游戏,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成安县辛义乡政府4名工作人员因在上班时间打麻将,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大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齐建军因工作失职,被调离岗位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据了解,截至8月底,全省各级效能办共受理群众投诉6052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处理2165人。省机关效能建设联系会议办公室要求,各地要以今天公布的这12起典型案件为鉴,坚决依照《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党纪政纪,教育和警示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效能建设的各项规定,为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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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法 人 员 守 则
1、尊敬领导,服从指挥,统一意志,顾全大局。
2、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同心同德,群策群力。
3、队容严整,纪律严明,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4、文明执法,礼貌待人,重在教育,先礼后罚。
5、依法行政,按章办事,依法执罚,铁面无私。
6、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掌握政策,提高素质。
7、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任劳任怨,尽职尽责。
8、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办事公开,接受监督。
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程序
执法文书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于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两人以上,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告知。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三)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全称,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四)执行。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五)备案。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在当天报法制科备案。
  二、一般程序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程序。
  (一)立案。在受理、核查的基础上,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负责人批准,填写《先行登记保全书》,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全。
  (三)报批。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四)听证。执法人员根据行政机关负责人做出的处理决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要求听证的,要填写《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理决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在《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签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留置、委托、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七)备案。结案后,要填写《结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卷宗应当在3日内报送法制科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在7日内由法制科向市政府法制办、市纪委纠风办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登记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执法文书
  要统一使用规范制式执法文书,要填写规范,字迹清楚,不漏项落项。
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禁 酒 令
  ●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严禁在值班、备勤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严禁携带机密文件和驾驶车辆时饮酒
  ●严禁与和执法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饮酒
  ●严禁到有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各种场合饮酒
  ●严禁与社会上有劣迹的人饮酒
  ●严禁着制服在社会公众场合饮酒
  ●严禁在日常接待中不文明饮酒
  ●严禁在任何有损执法形象的情况下饮酒
  ●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执法人员规范用语及文明用语
  一、规范用语
  1、您好!我们是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队执法人员××和××,您的××行为违反了《×××》中第××条××款关于××规定,根据《×××》中第××条××款处罚规定,决定对您进行××处理,请您支持我们的工作,接受处罚。 
  2、您有权陈述、申辩,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您好!我们是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队执法人员××和××,这是《××书》,请您看清,如无疑问,请您签字。谢谢!
  4、为了查清××案情,××是本案的证据,我们将依法对××进行登记保存,请您配合,谢谢。
  5、您好!我们是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队的××和××,现就××问题向您进行询问,请您如实回答,您被记录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本案的证据,希望您能如实回答,否则将负法律责任,您清楚吗? 
  6、为了查清××案情,我们将对××进行检查,请您配合,谢谢。
  7、这是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请您看清在上面签字,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谢谢合作。
  8、如您对本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您好!给您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上所列您的××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我们将对您采取××措施。
  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我们将对您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11、为了查清××案情,我们将对××依法进行抽样取证,请您配合,谢谢!
  12、请您在罚款单上签字,请您保存好罚款收据。
  13、以上是询问(检查)笔录,请您核对,如无误,请您签‘以上看过、情况属实’和您的名字,谢谢。
  14、这是暂扣单,请您核对,如无误请签字,自您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理,如逾期不接受处理,我们 将对被扣物品依法处理。
  二、文明用语
  1、您好,这里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请讲……(用于接电话时)
  2、请进。
  3、请坐。
  4、请喝水。
  5、请您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说。
  6、您还有不明白的事吗?请讲。
  7、这件事请您到某科(室、大队)办理。
  8、您走好。
  9、再见!
  10、您有什么事需要我来做吗?
  11、请稍等!
  12、请您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13、这是法律规定的,请您配合。
  14、多谢您的合作!
  15、不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
  16、请多提意见。
  17、这事我可以代您问一下。谢谢!
执 法 人 员 忌 语
  1、嘿!过来!
  2、说你呢,没听见吗?
  3、多次给你说,就是不听!
  4、让你怎么着,你就怎么着,哪这么多废话!
  5、你想找事啊?
  6、熊你是轻的,还没治(或办、罚)你呢!
  7、我看治得你轻了,不管事啊。
  8、惹急了,我给你把摊子砸了!
  9、不行把东西全没收了!
  10、什么规定,我说了就是规定。
  11、今天办的(或罚的、治的)就是你!
  12、我就是执法局的,你怎么着?
  13、我就这个样(或这个态度),想怎么着?
  14、下回再犯,治(或罚)死你!
  15、不服气呀,爱上哪告去,随你的便!
  16、咋呼么?
  17、少罗嗦!
  18、别装傻!
  19、快走开!(快滚!)
  20、你找的人不在,谁知道上哪里去了!
  21、听着点!
  22、这事不归我管!
  23、别问了,外头(或回去)等着点!
  24、你早干嘛去了!
  25、快下班了,有话快讲!
  26、下班了,这事不办了,快走吧!
  27、我说话不许你打岔!
  28、这不是添乱么!烦人!
  29、这事我管不着,该(或愿)找谁就去找谁!
  30、不清楚!
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推行
“五项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五项制度”是指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无偿代办制、否定报备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各大队所有在职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推行“五项制度”要遵循执法为民,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城市环境和为民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首问负责制
  第五条 接受企业、投资者和群众首次询问、接待的本局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第一责任人必须有良好的服务态度,无论询问者是当面还是通过电话进行咨询,都必须认真做好接待和登记,耐心地回答询问者提出的咨询事项。
  第七条 第一责任人对询问者提出的事项,能够一次办结的,必须一次办结。
  第八条 第一责任人对询问者提出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主动与相关部门人员联系、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必须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 第一责任人必须于当日将接待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上报局领导。
  第三章 限时办结制
  第十条 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文明接待对受理的来访来信案件,在一周内办结并向来访来信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受理社会投诉要登记备案,30分钟内安排执法大队到现场处理,三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十二条 对上级交办、转办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结案率达到100%,不拖延、不拒办。
  第十三条 各大队接到局转办投诉案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办结,并及时向法制科汇报。
  第十四条 机关内部的政务工作,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
  第十五条 对各大队报审案件,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第十六条 对审批事项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局领导交办的工作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四章 无偿代办制
  第十八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环节和部门办理的事项,第一个受理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牵头无偿代办所申报的事项,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
  第十九条 办理事项涉及的所有部门必须无条件地配合牵头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条 牵头代办部门因无偿代办发生的必要相关费用视情况由局核销。
  第五章 否定报备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企业、投资者和群众申报的审批事项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不符合审批、审核条件的,要具体解释清哪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哪些手续不完备。
  第二十二条 单位将不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呈送主管领导,经签批后,才可作出否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如果因手续不完备而未获批准的申报事项,应明确告知申报人还应补办哪些手续,属于本局应办理的事项,按无偿代办制规定办理。
  第六章 一次性告知制
  第二十四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告知办事人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第二十六条 经办人员对办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
  第二十八条 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1、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办事人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2、对办事人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3、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办事人不满意的。
  第三十条 对经办人员不履行本制度的投诉,由局执法督查科受理。
  第七章 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局领导按优、合格、差三个档次对各单位执行“五项制度”情况做出考核评定。
  第三十二四条 对推行“五项制度”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推行“五项制度”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终评选先进资格。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局《千分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依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肥城市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 务 公 开 制 度
  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监督机制,不断深化、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公开、公平、公正、便民为基本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使全体工作人员自觉面向基层,服务群众,规范办事,勤政廉政,接受监督。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行政执法工作职能职责、各科室大队职责;工作标准、办事流程、办事依据;首问负责制、效能考评制、效能投诉制、服务承诺制;执法人员守则、执法人员十不准、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规则等规章制度进行公开。
  设立了监督岗,将执法人员的照片、工作编号对外界进行公开,随时接受群众的监督。
  对车辆安全管理情况及车辆用油、维修、考勤情况(奖惩)、卫生检查评比、财务支出情况等单位内部管理情况进行政务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1、对于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根据规范、简洁、方便、实用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瞻阅览的地方公开上墙。
  2、通过宣传栏、版面等形式公开办事内容、案件办理程序,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信息简报等。
  3、各科室应备有相关政策、法律等资料以供前来办事人员咨询、查阅。
  4、充分利用网络、传真等现代化传媒,设立政务公开栏。
  5、全体工作人员均持证上岗,标明姓名、编号等。
  四、政务公开的目标和要求
  (一)政务公开内容依法、真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查,办事结果透明、公正。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提高。
  (二)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从实际出发,便于群众知情、便于群众办事,服务质量和行政水平明显提高。
  (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一步落实,消极腐败现象彻底杜绝,廉政建设上一新台阶。
  (四)建立监督制度。监督电话:6387977。
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请 销 假 及 考 勤 规 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请销假管理,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销假
  第一条 全局所有执法人员因事、因病请假都必须按本规定履行手续。
  第二条 因事、因病请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由申请人填写假条,报领导批准。严禁事后补假(特殊情况除外)。三天以上的病假,须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方可准假。
  第三条 执法人员请假1天内(含1天)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请假1至2天(含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第四条 请假人员持准假条到局执法督查科备案,无假条视为旷工。
  第五条 休班或请假每月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天,如有下列情况可适当延长。
  (一)本人因病就医;
  (二)本人直系亲属患特殊疾病或病故;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六条 各单位每天休班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在编人数的20%。确因特殊原因超比例休班,超过部分报局分管领导申批。
  第七条 申请人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批准领导销假,并到执法督查科备案。
  二、考勤
  第八条 各科室、大队都要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日常考勤工作。
  第九条 考勤情况实行公开制,广泛接受队员监督,每月由各单位将考勤表张贴于明显位置,保证考勤工作的公正、透明。
  第十条 考勤必须事实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上月的考勤情况,下月初由各科室、大队的负责人及考勤责任人审核签字后,报局执法督  查科汇总上报。
  三、奖惩
  第十一条 为减少和杜绝无事请假、“小事请长假”和随意旷工现象,将每名执法人员出勤情况与个人经济利益相挂钩。
  第十二条 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每月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岗位责任制千分考核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正确评价每个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依据上级有关城管执法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理论为指导,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思想理念,以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战斗力为目标,以建立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实现全员目标管理为主要内容,实行绩效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高效务实、勤政为民的意识,形成争先创优、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开创凝心聚力、共谋发展的良好局面,推动我局工作全面健康发展,促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适用范围
  各科室、大队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均适用本规定。
  三、考核机构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大队负责人任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
  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执法督查科负责。机关科室、大队指定兼职考核员,负责机关科室和本大队的日常考核工作。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等次划分
  按照“职责到人、量化考核、奖惩分明”的方针,将年度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目标,层层量化分解到人。通过量化考核、综合评议,确定科室、大队和每个人的考核等次。科室、大队考核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等次;个人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三个等次。考核得分850分以上为优秀,700―849分为一般或称职,699分以下为较差或基本称职。年底按得分多少和年终综合考核评议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千分考核占90%,评议占10%。年度考核为一般或称职以下等次的科室、大队和工作人员不能评为先进。
工作人员得分等于:业务工作得分+评议得分(科长、大队长、指导员评议占50分,机关科室、本大队工作人员评议占50分)+队伍建设得分。
  科室、大队考核分数等于:工作人员业务工作得分平均数+评议得分(局领导评议占50分,其他科室、大队评议占50分)+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得分。
  科长、大队长、指导员得分等于:科室、大队考核分数×70%+评议得分(局领导评议占100分,其他科室、大队评议占100分,本单位工作人员评议占100分)。
  (二)考核内容
  包括任务目标完成情况(800分),综合评议(100分),队伍建设(100分)三项。
  (三)考核方法
  本办法实行千分考核,分月度、半年、年终三个阶段进行。月度考核以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队伍建设为主,满分为900分。考核结果作为半年和年终考核的依据。半年、年终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主要考核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队伍建设及民主评议。年终考核的等次作为评先树优及兑现奖励的依据。
  五、任务目标考核标准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1、及时查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店外堆放、乱扯乱挂,占道加工,修理、洗车等;以上行为每100米以内不得超过1处,每超过一处扣1分。
  2、未及时查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牌、搭建舞台、彩虹门、帐篷、彩旗、悬挂条幅的,每处扣3分。
  3、未及时查处乱倒垃圾、乱倒污水、乱写乱画、悬挂张贴各类广告宣传品的,每处扣1分。
  4、未及时查处焚烧树叶、垃圾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5、未及时查处擅自建筑外装修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6、未及时查处货车货物遗撒、车轮泥土污染路面的,每处扣3分。
  7、未及时查处临街工地不按标准设置围档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8、未及时查处主干道两侧堆放物料、乱搭乱建铁屋棚厦、沿街建筑物、墙面破损未做适当处理的,每处扣3分;次要道路每发现一处扣1分。
  9、未及时查处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每处扣3分。
  10、未及时查处城区周围、城区结合部乱倒垃圾现象的,每处扣2分。
  (二)环境保护管理
  1、未及时查处露天烧烤的,每处扣3分。
  2、未及时查处油烟扰民的,每次扣2分。
  3、未及时查处噪音扰民的,每次扣2分。
  4、未及时查处夜间施工扰民的,每次扣3分。
  (三)绿化管理
  1、未及时查处擅自修剪、砍伐树木的,每处扣2分。
  2、未及时查处擅自占用、损坏绿化用地、绿化设施的,每处扣1分。
  3、未及时查处内绿化带内放牧牛羊的,每次扣3分。
  (四)市政管理
  1、未及时查处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每处扣2分。
  2、未及时查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移位、丢失的,每处扣3分。
  3、未及时查处挖掘后不恢复原状,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共设施的,每处扣3分。
  4、未及时查处超载车辆毁坏道路的,每次扣3分。
  (五)公安交通管理
  1、未及时查处重点路段及大单位门前车辆乱停乱放造成交通拥堵的,每处扣2分。
  2、未及时查处次要路段占用人行道停车的,每处扣1分。
  3、重点路段门前车辆停放整齐,管理混乱的每处扣1分。
  (六)规划管理
  未及时查处违法建设的(到上窗框为止),主要路段每处扣5分,次要路段每处扣2分。
  (七)机关工作
  1、认真检查落实机关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办公楼安全保卫不出事故,造成安全事故的扣责任人10分。
  2、做好办公室值班工作,确保上传下达,脱岗一次扣当事人3分,误事一次扣5分。
  3、搞好接待服务工作,做到热情、及时、准确,误事误时的,每次扣3分。
  4、加强全局的卫生管理工作,每月组织一次卫生大检查,每少一次扣3分。
  5、搞好机关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做到领取有登记,使用有着落,出现问题的,每次扣2分。
  6、做好文件收发、登记、传阅、保管、机要发送工作,失误一次扣3分。
  7、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检查和停放,发现不按规定停放的,每次扣3分,造成事故的,每次扣50分。
  8、做好档案的交接、归档、借阅等工作,档案管理有一项不合要求扣3分。
  9、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做好全局各项资金的收支管理,违反财务规定出现问题的,每次扣10分。
  10、仓库保管不善,发错、丢失或私自发放物品的,每次扣5分。
  11、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5分。
  12、组织调研、宣传、信息、文件、报告、讲话等材料的撰写起草,完不成任务的每次扣10分。
  每季度至少搞一次调研,并撰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完不成任务,少一次扣10分。
  平均每月在肥城市级以上报刊、电(视)台发表宣传报道不少于5篇(次),少一篇(次)扣2分。
  13、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制度执行不严的,每人次扣2分。
  14、负责全局的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的管理与维修,确保正常运转,由于工作失误延误工作的,一次扣2分。
  15、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法律业务学习,完不成任务扣5分。
  16、每年组织3次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每少一次扣5分。
  17、对处罚案件指导不力、把关不严,导致程序缺项、案件缺漏或质量不高,每件扣5分。
  18、指导各类执法文书规范填写,行政执法文书及时收回、存档,出现问题的,每次扣2分。
  19、每周至少督查2次,无特殊情况完不成任务的,每少一次扣5分。
  20、督查情况通报不及时的,每次扣2分。
  21、督查不实事求是,发现违章行为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查实一次扣5分。
  22、重大事项督查不力,每次扣10分。
  23、投诉案件处理、汇报、反馈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投诉案件不落实、造成重复投诉的,每次扣3分。
  24、对群众来访不热情接待,不妥善处理,激化矛盾的,每次扣5分。
  25、不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的,每次扣5分。
  (八)信访稳定(由法制科负责考核)
  1、未按照规定时限标准办理信访问题每次扣2分,重复投诉每次扣5分 。
  2、执法无过错或不当,引发当事人初访的,不扣分。但因处理措施不当,激化矛盾引起个体重访的每次扣2分,集体重访的每次扣5分。
  3、执法有过错,引发上访事件的,按下列规定扣分:
  (1)引发个体访的,每次扣3分;纠错不力引起个体重访的,扣5分;引发越级个体访的,扣10分。
  (2)引发当事人集体到市上访的,扣10分;因纠错处理不力引发集体重访的,扣20分;引发越级集体访的,扣50分。
  (九)依法行政(由法制科考核)
  1、场处罚不使用决定书每次扣2分,对当场处罚不进行登记管理每查实一次扣责任人5分;
  2、立案案件未经审核批准作出处罚的每次扣5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误导审核、批准人的每次扣10分,导致严重后果的扣50分;
  3、案卷整理归档不及时、不完整,存在缺项漏项的每卷扣2分。
  六、队伍建设考核标准
  1、日常工作时间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分,遇到集体活动迟到或早退每次扣3分。
  2、事、病假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违反一次扣2分;迟到、早退或离岗2个小时以上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10分;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全年旷工累计超过5天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全年旷工超过15天的,按国家规定处理。
  3、上班时间无故离岗、脱岗者,每次扣3分。
  4、值班期间不按时值班,迟到、早退,无故误岗、脱岗、离岗的,每次扣3分;因误岗、离岗、脱岗延误工作的,扣10分。
  5、严格会议学习纪律,每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无故缺席者扣5分。
  6、定期参加局组织的各类业务考试考核,未参加的,每次扣3分;参加考试未通过的,扣3分。
  7、上班、执法期间必须统一着制服,按规定佩戴执法标志(除经领导同意不宜或不需着装的除外),未着制服每次扣2分,标志佩戴不全,每缺一项扣1分。
  8、执法人员执法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准袖手、双手插腰、背手、插兜、揽腰、嬉笑打闹;不准席地而卧;不准抽烟、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执勤乘车中要坐姿端正,不得躺卧,每发现一项次扣2分。
  9、利用职权向当事人吃拿卡要的,查实后除按规定处理外,每次扣10分。
  10、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发现一次扣5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接受被管理对象和被处罚当事人的宴请,违者每发现一次扣20分,并按党纪政纪进行处理。
  11、保密不严,向当事人通风报信,充当违法人保护伞,徇私枉法,使投诉人利益受损及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经查实后每次扣20分。
  12、上班时间打扑克、下象棋、看电视、上网聊天、玩游戏、无故串岗的,每发现一次人均扣3分。
  13、不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不遵守交通规则,每发现一次扣10分;酒后驾车的,每发现一次扣50分。
  14、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公物损坏的,每次扣5分。
  15、损坏或丢失执法证件、执法文件的,每次扣5分。
  16、不服从督查人员劝诫,故意顶撞督查人员的,每次扣5分。
  七、加分事项和标准
  1、因执法政绩突出,获省以上表彰的每人次加30分;获泰安市表彰的每人次加15分;获本市表彰的每人次加8分,经执法局党组决定奖励的每人次加5分。
  2、执法过程中遭当事人辱骂、殴打等人身攻击,仍不放弃原则并能严格执法的每人次加10分。
  3、在上级组织的各种评比、竞赛、达标活动中取得名次或奖次的,每次加10分。
  4、收到群众感谢信、表扬信、锦旗的,经调查核实后每次加5分。
  5、月休班天数少于4天,每少休1天加1分。
  6、经局领导研究决定的其他加分事项。
  八、一票否决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取消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并取消当年度全部奖励,所在科室、大队取消年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1、因执法行为粗暴造成相对人人身伤害的;
  2、因违反行政处罚规定,所办案件经复议、审判后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造成国家赔偿的;
  3、因执法不当引发当事人集体上访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因违章驾驶、未经局领导批准擅自动用车辆造成行车安全事故的。
  九、组织实施
  本考核规定由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考核由执法督查科组织,各科室、大队配合实施。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办法 及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及时补充完善。
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信息报道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信息宣传报道,全面及时地反映城管执法动态、执法成果、执法经验、执法形象,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促进各项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就新闻信息报道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1、信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各科室、大队指定1-2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新闻信息写作和上报工作。
  2、信息内容。信息员所报信息要紧紧围绕我局城管执法工作的大局和本单位执法工作实际来写,可以写简讯、消息、言论、通讯、调查报告,也可以写经验总结、工作研究或工作探讨等。
  3、工作任务。各科室、大队的信息上报任务为:每月不少于2篇。
  4、奖励措施。凡在肥城广播电台、肥城电视台、市委市政府信息简报等县级新闻媒介发表信息的,每篇奖励信息员5元;在泰安市级新闻媒体上发表信息的,每篇奖励信息员10元;在省级媒介发表信息的,每篇奖励信息员100元;在国家级媒介发表信息的,每篇奖励信息员200元。在对信息员进行现金奖励的同时,在年底评先树优时,分别对信息员和信息员所在单位相应加2分、3分、4分、5分。以上奖励均以稿费通知单、用稿通知单或报纸原件为准。宣教科工作人员在县级新闻媒介发表信息不予奖励。
  5、先进评选办法。年底,根据各单位报送的信息数量和被我局城管执法网以及上级新闻媒介采用情况,进行评先树优。具体评选办法如下: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以被我局城管执法网采用篇数为基准,每采用1篇计1分(注:宣教科人员在城管执法网发表信息不计分),被上级新闻媒介采用的作为加分因素进行加分,按得分多少,确定名次,经局党组研究,以适当比例确定先进个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按总分100分计算,其中报送率(报送数÷任务数)占60分,采用率(采用数÷报送数)占40分。各单位得分=60×报送率+40×采用率。被上级新闻媒介采用的作为加分因素进行加分,按得分多少,确定名次,经局党组研究,以适当比例确定先进单位。
  6、相关要求。对外投反映执法工作的稿件,须经宣教科及有关局领导审核把关。否则,擅自投稿,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有关说明。以上奖励规定仅限于宣传和研究执法工作方面的稿件,适用于我局每一名工作人员。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管好用好资金,制定本制度。
  1、机关的财务工作要认真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增收节支&的方针。
  2、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审计法》和《财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认真遵守财经纪律,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机关各项经费开支,要按照&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统一计划,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4、加强库存现金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额留存,并严格结算纪律。严格落实帐款分离规定,设立记帐员和现金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
  5、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争取各项经费的指标和落实。
  6、严格&收支两条线&制度,及时统计各执法大队罚款的收缴情况,按规定将罚款收缴至国库。
  7、所有报销票据,应有合法原始凭证;发票应有税务部门戳印;报销票据要有经手人、复核人和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
  8、因工作需要借用公款的,要按财管管理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借款、办理结帐手续。
  9、积极作好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的服务管理工作。
  10、财务开支每季度必须向班子成员或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布一次。对重大开支项目,要采取一事一公开、一票一公开的办法,及时予以公布。
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驾 驶 员 及 车 辆 管 理 规 定
  为切实加强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责任感,保障行车安全,节约车辆经费开支,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驾驶员要服从领导,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加强业务学习,熟悉交通安全法规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既当驾驶员,又做战斗员。
  二、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车辆操作规程,做到思想集中不麻痹、谨慎行车不急躁、中速行车不冒险、礼让“三先”不抢道;经常检查和维修车辆,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状态,不开“英雄车”、“带病车”、“赌气车”,确保行车安全。
  三、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无照驾车和将车辆擅自交他人驾驶等违法行为,凡因违犯交通规则受到经济处罚的,其责任自负,罚款一律不予报销。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若因病或特殊私事不能出车执行公务时,要提前向大队请假,到秘书科备案。请假超过3日者应将车辆入库存放,钥匙交至秘书科。
  五、车辆由局秘书科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安排维修保养。车辆在正常工作时间由各科室、大队使用,秘书科原则上不调用各单位车辆,必要时经领导批准,秘书科可随时调用,各单位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
  六、局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固定。根据工作需要,在保证局领导用车的前提下,秘书科可统一调用。
  七、凡特殊情况私事用车,需征得秘书科负责人及分管机关局长的同意。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擅自出车一次者,扣除其3天的公务补贴。因擅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者,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除驾驶员承担事故责任外,还要给予其纪律处分。
  八、油料由秘书科负责采购,各科室、大队负责油料发放人员定期到秘书科领取油票,并负责油料的发放管理。领油时间为每月1日、10日、20日,每月1日上报本单位汽车单车行驶里程,油料使用情况由秘书科每月一次统计,每季度公布一次。
  九、执法车辆在执法管理区域内行驶,一律不得用现金加油;长途出车用油不足时,驾驶员可请示分管机关领导,经批准后方可用现金加油,返回后到秘书科补办手续。
  十、车辆一律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确需修理、保养或购买材料的,驾驶员要事先提出申请,由车辆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初审,填写《车辆维修单》,报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到指定维修厂家进行维修。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维修者费用自付。
  十一、明确车辆专职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负责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严格防止发生机械事故;负责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车辆安全教育,宣传交通安全知识;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设施和日常保养情况,及时排除机械故障;负责分析处理相关交通事故。
  十二、车辆专职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按照车辆年审、年检、保养、保险及驾驶证的审验时限,及时开展各项工作。
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使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它执法错误。
  第三条 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责任与追究相适应,追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机关。局执法督查科是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负责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和对建议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和适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一)脱岗、失职或者对依法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作出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滥用职权,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四)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法定权利,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或者暂扣、没收财政票据,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其中,涉及金额在200元以下的,从轻处理;累计超过1000元的,从重处理);
  (六)使用、损毁先行登记保全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其中,财物金额在50元以下的,从轻处理;累计超过500元的,从重处理);
  (八)只罚不管,以罚代改,以罚款代替其它行政处罚的;
  (九)打、骂管理相对人,或者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者对取证材料和先行登记保全的物品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其它执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本章第五条所列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一)由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经过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六)下级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机关请示的,因上级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机关有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但下级机关反映情况不清或者提供虚假事实致使上级机关决策失误的,下级机关有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上级机关承担次要责任;
  (七)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办理案件,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任用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前款规定承担全部责任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承担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过错责任,必要时可责令有关人员作出检查:
  (一)执法中出现特殊情况,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在适用中出现偏差的;
  (二)依法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的性质发生变化而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因管理相对人的故意或者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四)对违法执法行为能及时自行纠正,并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八条 执法过错案件的追究一般由执法督查科按受理、调查、认定、追究的程序进行。受理案件包括: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或者通过舆论监督提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投诉或者举报的执法过错案件。
承办机构和案件受理人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严禁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行为。对于泄密或者打击报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对于各种渠道反映的执法过错案件,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承办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调查工作一般应在立案后三十日内完成,逾期不能结案的,须报局领导批准。
局内各有关单位(包括各科室和各大队下同)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调查,并根据承办机构的要求在限定时间完成一定的调查任务。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阻挠调查工作的开展。
承办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承办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和产生过错责任的主客观因素,依法认定案件性质,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经审核认定后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承办机构的建议和认定意见,对责任人予以追究,由督查科及时通知被追究人,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办公室记入档案,作为干部考核、晋职、任免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
  因执法过错,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的,由市行政执法局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因殴打、辱骂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的,有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执法过错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十二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诉。经复查后发现处理错误的,市行政执法局将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对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对有关责任人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有关责任人因执法过错被开除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所在单位的年度评优资格,其所在单位领导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事项以及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城市重点区域网络化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对城市重点区域实行网络化管理,充分发挥全体人员的工作能动作用,优化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保障和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面有序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重点区域网络化管理,是指依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建立的一种执法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执法体制、执法方式、执法标准,核心是健全对城市重点区域的随机巡查和集中处罚机制,以规范和提高城市管理的品位。
  第二条 实行城市重点区域网络化管理的地域范围:城区为东至鸡山桥、西至东付村大桥、北至康王河、南至南外环路,高新区为西至矿务局中心医院西500米、东至康王河、北至穆庄火车站、南至上海路。
  网络化管理范围以外的其余辖区,仍按原定责任范围和工作标准实施管理。
  第三条 各执法大队要对所辖区域实行中队、执法人员分片(段)管理,把执法责任分解到每位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片片有人管、事事有人问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第四条 实行分片段管理后,为保证二人以上执法,各执法大队可以以三人为单位,组成执法小组,进行执法人员联合执法。但是,各片段范围内的违法案件(包括当场处罚案件)须由片段管理责任人承担主办,执法小组其他成员搞好配合。
  第五条 执法人员要对责任片段管理相对人(包括法人单位和个体业户)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管理,准确掌握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和手续的完备情况,及时了解业主及其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为顺利开展执法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其责任片段的执法活动中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纠正违法行为必须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负责排查&难点户&、&钉子户&和重大案件,查清违法事实及原因,制定处罚措施,严格按处罚程序履行完备执法文书。
  3、负责实施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常发性轻微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当场处罚受阻时,要立即向大队长或中队长报告,大队长、中队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人员进行集中处罚。
  第七条 各执法大队的大队长和中队长要正确处理好分散执法与集中处罚的关系,合理安排,及时调度,实现分散与集中的有机结合,力求达到点面兼顾、反应迅速、处罚强劲高效的执法效果。
  市容执法大队必须每周随机安排一次集中活动,各中队可以每天安排一次集中活动。
  每次集中活动要有明确的任务目标,集中解决执法人员在分散执法中解决不了的难点、重点,落实局领导安排的重大执法任务。
  1、市容执法工作标准:
  (1)主要道路两侧无乱摆卖、乱堆放、乱吊挂、乱搭建、乱停放车辆等,次要道路无影响道路通行的各种违法行为。
  (2)对责任片段内发生的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损坏绿化苗木和设施、路面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各种违法行为,查处要及时,处理有结果。
  2、规划执法工作标准
  (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违法建筑,发现时的工程现状为未封顶。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建筑,发现时的工程现状为打基础。
  (3)各责任片段内不准有已建成的违法建筑。
  (4)执法人员要熟知其责任片段内的所有建筑工程的有关基本情况。
  第八条 对各责任片段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按照《岗位责任制千分考核暂行规定》进行考核。
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和执法行为,加强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和工作形象建设,开创我市城管工作的新局面,按照 “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群众信赖”的城管队伍建队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我局全体工作人员思想、行为的基本准则,是日常工作和执法行为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的每个成员(以下简称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着装规范
  第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着制服(特殊场合或外出参加会议,可不着制服),非工作时间一律着便装。按规定时间换着制服。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9月1日至10月31日着春秋装;5月1日至8月31日着夏装;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着冬装。在规定换着制服期间,如遇天气变化,由局机关统一决定提前或推迟换装时间。
  第四条 着制服时,帽徽、领花、肩章、臂章、胸牌等标志、标牌佩戴要齐全、正确,衣着整洁,风纪严整;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各类饰物;不准佩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饰物;不准敞胸露怀、披衣、挽袖、卷裤腿;不得围围巾;女同志不得披散头发。
  第五条 着制服时,通常着黑色或棕色皮鞋、凉鞋(凉鞋不得露脚趾),不得着拖鞋和赤脚穿鞋。
  第六条 着春秋装和冬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系配发的领带;着冬装时,内着的毛衣、绒衣下摆不得外露,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衣领;在室内工作可不穿上衣外套。
  第七条 着夏装时,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系配发的领带。
  第八条 在室外执行任务,要同时佩戴与制服配套的大檐帽。男队员帽檐前沿与眉同高,女队员帽稍向后倾;风带不用时应当固定于后帽墙中央,将其拉紧并保持水平。
  第三章 礼仪规范
  第九条 仪容规范
  全体工作人员应仪容整洁,不纹身。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女同志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染彩色头发,不得浓妆艳抹、留长指甲、染彩色指甲。
  第十条 礼节规范
  (一)全体工作人员应团结友爱、互相尊重。
  (二)每天第一次遇见领导或上级时,应当主动问好;同级同事相遇时也应互相打招呼。
  (三)进见领导时,进入室内前应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并向领导问好;进入同级或其他人员室内前应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在室内,领导或者上级来到时,应自行起立。
  (四)召开会议时,值班人员应整队,向到会最高领导敬礼和报告(报告词为:xxx同志,市城管执法局xxx会议准备完毕,应到xx人,实到xx人,请指示!)。
  (五)遇见市以上机关部门的领导时,应当敬礼;徒步在岗执勤时,发现上级领导乘坐的车辆从本人面前通过时应当敬礼。
  第十一条 举止规范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坐姿端正、立姿笔挺,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哼小调、扇扇子,多人一起行走不得嬉戏打闹、勾肩搭背。
  (二)参加集会或晚会,必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散会依次退场。
  (三)着制服进入室内要脱帽并放置于衣帽钩处。无衣帽钩时,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坐姿置于桌(台)前沿或者冒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膝上,也可置于桌斗内。
  第四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总的要求是:奉公守法,勤政为民;严肃执法,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第十三条 在执法或接待过程中,要牢固树立教育、管理、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思想,坚持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行为、语言文明,公正对待每一个管理相对人。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要熟知自己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练掌握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和处理违法的裁量幅度以及管理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
  执法检查要先向管理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有效证件;执行公务和办案必须两人以上;发现违法现象,必须告知相对人违法内容、法规规定的处理条款和其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申辩。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文书规范。
  第十六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执法人员十不准规定》。
  第十七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廉洁奉公,不准贪污、挪用公款和以权谋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吃请、收礼或索贿受贿;不准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到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为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禁止廉而不勤,勤而不廉现象发生。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范的贯彻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层级管理原则,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层层抓落实。
各级科室大队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要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或者处理权限,由各相关科室(大队)给予批评教育,执法督查科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扣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目标到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克服工作目标不明确、工作责任不到位,出现问题无人管现象,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一、临时性工作
  (一)归口受理
  1、市领导指办的问题,由局领导负责受理;
  2、上级交办的问题,由办公室负责受理;
  3、公函转办、督办的投诉举报和群众直接反映的问题,由法制科负责受理。
  (二)登记编号
  由办公室、法制科分别进行登记,法制科统一汇总,分类编号,并向分管领导汇报。
  (三)分类办理
  对于一般性问题,由分管领导安排责任单位解决落实;对于重大复杂问题,由分管领导向局长请示或向局长办公会汇报,经局长批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安排责任单位解决落实。对所有问题,在法制科挂牌督办,办结后销号。
  (四)限时办结
  对于所要解决的问题,将责任分解到科室、大队和具体人员,并明确工作目标、办理标准和办事时限。
  (五)检查验收
  工作完成后,有关科室对问题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组织检查办理情况。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由分管领导向局长办公会或局长汇报,由局统一组织验收。
  (六)回复反馈
  通过检查验收后,对办结的问题按要求向上级作出书面回复。对投诉问题,向投诉人及时进行反馈。同时,对该问题进行销号。验收不合格的,发回承办单位、承办人继续办理,并提出批评。
  (七)责任追究
  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责令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同样的问题。
  二、业务工作
  依据《肥城市实施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市容及规划执法
  1、工作内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指定管理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肥城市人民政府35号令》的规定,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
  (3)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当场处罚,并在2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报法制科审核备案;
  (4)对于适用一般程序的违法案件,在结案后2日内将案件卷宗移交法制科审核备案;属于规划执法范围的,及时移交法制科立案查处,并协助办理;
  (5)负责管理区域内建筑施工工程的开工验线和竣工验收工作;
  (6)负责大队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使全体执法人员团结一致,发挥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7)参加上级统一安排的联合执法行动,做到行动迅速,步调一致;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执法任务。
  2、工作标准
  (1)辖区内主要道路无流动摊点,两侧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2)主要街道两侧门店前无乱挂条幅、乱摆灯箱等现象。
  (3)主要道路十字路口50米内无车辆乱停乱放。
  (4)辖区内主要街道与巷道交叉处无“探头市场”。
  (5)沿街两侧施工工地设置围档齐全、合格。
  (6)对违法建设查处率达到100%。
  (7)无道路遗撒、污水横流等污染路面现象。
  (8) 花草树木、市政设施完好无缺。
  (9) 对违法建设查处率达到100%。
  3、责任区域与责任人
  (1)长山街以东(含长山街)、新城路以北的城区。
  责任单位:执法一大队
  分管领导:纪玉堂 副局长
  责任人:曹斌 执法一大队大队长
  (2)长山街以西、新城路以南的城区。
  责任单位:执法二大队
  分管领导:张田泽 副局长
  责任人:李传刚 执法二大队大队长
  (3)长山街以东(含长山街)、新城路以南(含新城路)的城区。
  责任单位:执法三大队
  分管领导:纪玉堂 副局长
  责任人:丁泽鹏 执法三大队大队长
  (4)长山街以西、新城路以北(含新城路)的城区。
  责任单位:执法四大队
  分管领导:张田泽 副局长
  责任人:王敬东 执法四大队大队长
  (二)城市道路执法
  1、工作内容
  行使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在城区道路上违规行驶的超长、超高、超重车辆,有效保护城市道路。
  2、工作标准
  对在城区道路上违规行驶的超长、超高、超重车辆进行全天侯巡查,发现一辆查处一辆。
  3、责任区域与责任人
  责任区域:城市建成区以内除省道过境段以外的已建成城市道路(高新区除外)。
  责任单位:城市道路稽查大队一大队
  分管领导:张田泽 副局长
  责任人:刘军 城市道路稽查一大队大队长
  责任单位:城市道路稽查大队二大队
  分管领导:纪玉堂 副局长
  责任人:张银华 城市道路稽查大队二大队大队长
  (三)高新区执法
  1、工作内容
  行使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停乱放、乱设广告牌、乱贴乱画、损坏绿化苗木、侵占绿地、违法建设、损害城市道路、损坏市政设施、噪音扰民、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工作标准
  (1)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标准,参照规划执法标准执行。
  (2)其他方面的执法标准参照市容执法和城市道路执法标准执行。
  3、责任区域与责任人
  责任区域:高新区范围以内。
  分管领导:张田泽 副局长
  责任人:贾同龙 高新区执法大队大队长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1、工作内容
  所有行政处罚工作。
  2、工作标准
  各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标准均依据肥行执字[2008]6号文《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执行。
  3、行政处罚决定权限
  (1)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下;单位处以3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决定。
  (2)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执法大队决定。
  (3)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分管局长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长决定。
  (4)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责令停产停业,违法建设拆除或其他情节复杂、作出较重行政处罚的重大案件由局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决定。
  4、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法制科、各执法大队
  分管领导:局案件审理领导小组
  责任人:纪玉堂、张田泽、张海滨、各执法大队负责人
  三、机关工作
  (一)工作内容
  机关日常工作管理,政工、后勤、财务、车辆管理、督查、信访、法制、宣传、教育、文秘、计划生育
  (二)工作标准
  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履行服务承诺,提供全方位服务,做到日常工作规范化、各项管理程序化,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行。
  (三)工作责任
  分管领导:雷润玲 副局长
  责任人:
  1、机关日常工作:王海龙 办公室主任
  2、执法督查、信访、制度落实工作:张期磊 督查科科长
  3、法制工作:张海滨 法制科科长
  4、宣传、教育、文秘工作:张永杰 宣教科科长
  5、车辆管理工作:李建敏 车辆管理科科长
  四、招商引资工作
  1、工作内容
  招商引资
  2、工作标准
  通过内引外联、多措并举,确保完成市里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
  3、责任人
  分管领导:雷润玲 副局长、招商办主任
  责任人: 李 德 招商办副主任
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步行执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和秩序,依据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及相关规定,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体执勤人员。
  第三条 执勤人员乘车到达执勤地点后,必须下车在管辖区域内步行巡逻执勤。执勤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有序排放。
  第四条 步行执勤时必须精神饱满,举止端庄大方,穿着行政执法标志服,服装整洁,标志齐全。
  第五条 步行执勤时必须耐心细致地做好对违法违章户的说服教育工作,严禁态度粗暴。扣留物品时必须至少有两人在场,并做到手续齐全、妥善保管。
  第六条 对管理区域比较大,步行执勤难以覆盖管理地段的,可以在步行执勤的基础上,乘坐执勤车执勤,以便减少非重点管理地段的耗时现象,从而加强对重点地段的监管密度与力度。
  第七条 任何情况下,执勤人员不得坐在停放于固定地点的执勤车辆上聊天或休息,否则,一律作违纪处理:第一次予以现场批评教育,连续二次将依据《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进行扣分和扣发岗位津贴,三次违规将实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 有关步行执勤的时间和具体路段,由各执法大队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监督检查。
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着装风纪暂行规定
  为了树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着装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有礼貌的新形象,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特制定本规定: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必须严格按本规定要求着装。领花、肩章、臂章、领带、帽徽、胸徽和号牌要按规定佩戴整齐。
  二、执法队员在工作或值勤时,除因执行不宜着装的任务外,都必须着执法制服。在机关或办公区内,可以不戴大沿帽。
  三、执法队员着装应干净整齐,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穿拖鞋和赤足。
  四、非因公外出应当穿便服。不准着制服到农贸市场买菜、商场购物、餐饮店就餐及参加其他娱乐活动。
  五、身躯有明显伤残的执法队员和怀孕期间的女执法队员不准着执法制服。
  六、执法队员应保持仪表端庄、整洁。男队员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大鬓角和戴首饰,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 1.5厘米;女队员不准戴首饰、披头散发。
  七、执法队员执勤时,应二人成行,三人成列,保持队容整齐,行为动作规范。不准吸烟,吃零食,用帽子当扇子,不准背手、袖手、插手、挽臂搭肩和嘻笑打闹、席地而坐;驾乘车外出办公或值勤要保持坐姿端正、规范。
  八、执法队员在执勤或处理违章时,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维护道路畅通;要礼貌待人,用文明语,不动辄训人、粗暴指责,严禁打人骂人。
  九、执法人员不准在中午或执勤前、执勤中饮酒;严禁在任何场合酗酒失态、闹事。
  十、执法队员应当妥善保管配发的制服、徽章标志、专用工具等。机关或办公区内应做到大檐帽统一悬挂,整齐有序,不得随意挂放。
  十一、严禁将制服、徽章等装备赠送或借给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发生制服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
  十二、执法队员着装应符合规范:各季制服不准相互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准相互混穿。
  十三、按季节统一更换制服: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9月1日至10月31日着春秋装;5月1日至8月31日着夏装;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着冬装。在规定换着制服期间,如遇天气变化,经局领导同意后统一决定提前或推迟换装时间。
附:执法人员着装标准
着 装 标 准
  一、室内着装标准
  1、夏装:
  着长袖褂时扎领带,将上衣扎入夏裤内,可不戴大檐帽、不佩戴武装带;着短袖褂时不扎领带,不得将上衣扎入夏裤内;着黑色或棕色皮鞋、凉鞋(凉鞋不得露脚趾)。
  2、春、秋、冬装:
  着制式外套,内着制式衬衫,扎制式领带,可不戴大檐帽,不佩戴武装带;着黑色或棕色皮鞋;内着的毛衣、绒衣下摆不得外露,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衣领。
  二、执勤着装标准
  1、夏装:
  着长袖褂时,扎领带,不佩武装带,上衣扎入裤内;着短袖褂时,戴大檐帽,不佩挂武装带、不扎领带,不得将上衣扎入夏裤内;着黑色或棕色皮鞋、凉鞋(凉鞋不得露脚趾)。
  2 、春、秋、冬装:
  戴大檐帽,着制式外套,内着制式衬衫,扎制式领带,特殊场合按规定佩挂武装带;着黑色或棕色皮鞋;内着的毛衣、绒衣下摆不得外露,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衣领。
  三、着装要求
  1、领带夹:领带夹位于制式衬衫的第3―4衣扣之间。
  2、武装带:右肩左斜,斜带调节扣位于左胸口处。
  3、大檐帽:男队员帽檐前沿与眉同高,女队员帽稍向后倾;风带不用时应当固定于后帽墙中央,将其拉紧并保持水平。
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问题管理制度
  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强化问题意识,切实做到关口前移,措施前移,从源头上做好工作,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高效、规范、协调运转,建立并实施问题管理制度。
  一、发现问题
  (一)问题来源
  1、上级转办。来自市“行风热线”、市长信箱、肥城效能网发函转办、督办和市领导交办的问题。
  2、自我排查。通过局领导不定期巡查、督查科定期检查以及召开各类会议分析总结发现的问题。
  3、群众反映。通过电话投诉、来人来访、来信、意见箱、局网站信箱反映的问题。
  4、征求意见。开展“三个走访”活动(走访市民、走访管理对象、走访监督员)和定期发放征求意见表发现的问题。
  (二)问题种类
  1、上级转办和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2、行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特别是工作落实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执法工作及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4、对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
  5、日常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受理平台
  1、投诉中心(设在局法制科):
  (1)受理来访。地址:局办公楼一楼
  (2)受理来电。投诉电话:6387977
  (3)受理来信。
  (4)受理上级转办件。
  (5)受理领导交办件。
  2、肥城城管网:
  网址:http://www.
  3、其他方式。
  二、处理问题
  (一)分类办理
  1、领导批办。对上级转办和自我排查出的问题以及征求的意见、建议,根据问题的性质、种类,由受理单位拟出办理意见,向分工负责人汇报。对于一般性问题,由分工负责人安排责任单位进行解决落实;对于重大复杂问题,由分工负责人向局长请示或向局长办公会汇报,经局长批示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安排责任单位进行解决落实。
  2、当场答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如情况清楚、政策明确的,可直接答复或提供相关联系电话、地址。
  3、电话交办。对比较简单的问题,或者需立即处理的突发性事件,可直接用电话与相关单位联系,随时催问办理结果,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二)挂牌督办
  对所有问题都实行编号管理,确定承办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进行挂牌督办,办结后销号。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将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检查复核
  分工负责人要对问题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重大复杂问题的办理情况,要及时向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汇报。
  (四)反馈回馈
  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汇报、回复。
  三、防范问题
  对发现的问题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研究分析问题的成因,追根求源,总结问题发生的规律;针对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加强事前防范,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或类似问题异地出现。同时,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工作效率、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
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任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我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依法行政,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确保全局上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情形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本职工作和上级安排的工作不落实、不完成的;
  2、不及时将市政府要求向单位领导汇报,贻误工作的;
  3、不及时将局领导部署向责任单位、责任人安排,贻误工作的;
  4、对指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的;
  5、对督办的问题不及时回复或不按要求办理的;
  6、不按要求参加各类会议的;
  7、请示或汇报工作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的;
  8、请示或汇报事项与事实不符或数字不准确的;
  9、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态度生硬,侵犯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10、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规定,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11、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擅自离岗、串岗,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责任追究形式
  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不足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等处理。
  三、责任界定
  1、未经审核、批准,由责任人擅自作出的行为,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3、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4、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5、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出该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6、因批复、决定错误造成工作失误的,由做出批复、决定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办理单位反映情况不清或者提供虚假事实致使上级决策失误的,办理单位有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做出批复、决定的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责任追究程序
  1、督查科是责任追究的具体承办机构,负责对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
  2、责任追究一般按受理、汇报、领导批示、指定调巳恕⒌鞑椤⑷隙ā⒆肪康某绦蚪小
  3、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调查,并根据要求在限定时间完成一定的调查任务。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阻挠调查工作的开展。督查科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4、督查科根据调查结果和产生过错责任的主客观因素,依法认定案件性质,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经审核认定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5、根据局长办公会审定意见,由督查科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6、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诉。经复查后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五、责任追究与评先树优挂钩
  1、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对发生严重过错或者多次发生过错的科室、大队,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本制度由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负责解释。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事项以及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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