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有毒有害气体体包括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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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经典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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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  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国家在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方面有哪些政策?  (1)在就业管理方面,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和不合理收费,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不再需要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进城就业农民和城镇居民要一视同仁;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进城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  (2)在职业介绍服务方面,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3)在就业培训方面,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4.国家对工资支付有什么主要规定?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6)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5.国家对最低工资有什么主要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6.国家对工作时间有什么主要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等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外,由于工作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7.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8.国家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规定,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9.国家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主要规定?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  10、国家对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1.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  (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这样做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是,如果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  (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且规定,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此外,为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权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4.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7号)规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伤残程度为5级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5.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6.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由谁承担用人主体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17.国家对休息休假有什么主要规定?  休息与休假主要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对休息日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休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除规定了上述节日放假天数外,还规定了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以及少数民族放假的节日。  此外,职工还依法享有病假、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等。  18.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主要规定?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等规定,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内容是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一定的禁忌劳动范围,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提供特殊保护,如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9.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农民工本人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20.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1.怎样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没有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22.怎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能够准确评定职工伤残、病残程度,既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为正确处理与此有关的争议提供了客观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3.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金发放等几个程序。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4.国家对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工伤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25.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有权参加医疗保险。各地在具体实施中,要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据此,在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农民工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26.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7. 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8.国家对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还没有普遍建立,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从各地制定的规定看,有的地区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的地区则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如果农民工所在地区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农民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的生育农民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如何维护您的权利  1.农民工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  (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5)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3.遇到工伤怎么办?  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5.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履行您的义务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  根据《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都要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显然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给您提个醒  1.外出打工前要做好相关准备  (1)要带齐相关证件,包括本人身份证件、在户籍地所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明(资格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等能证明本人技能和上岗资格的相关材料。  (2)要出去打工,最好现在家乡或在打工城市参加一些正规的专业技能培训,学到一定技术,这样才有打工资本,好找工作,多挣钱。  (3)要准备一定的资金、简单的生活用品、必要的衣物和常用的生产工具。  (4)要有吃苦拼搏、战胜各种困难的思想准备。  2.怎样防止在职介所求职时受骗?  (1)尽量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按照国家规定,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2)如果是到民办职业介绍所求职,要注意&三证&是否齐全,即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而且这些证件须上墙公示,并注有举报电话。  (3)不要轻易交纳费用。在一些非正规职介所里,收费项目繁多,如报名费、健康费、抵押金等,大多在100-200元不等,农民工求职时要弄清相关的缴费标准和规定,不能随便交费,并且有权拒绝各种不合理收费。  (4)要尽可能与用人单位面谈。接到录用通知后,要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要留意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周围的环境以及工作现场是否安全卫生、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能够自由出入等基本情况。  (5)拒绝高薪诱惑。非正规职介得以生存的主要手段是利用高薪诱惑农民工,比如普通的押运员工作,有的职介所承诺月收入在元,这显然严重脱离实际,然而不少非法职介利用此法行骗仍然屡屡成功。此外,求职者在求职前最好对本职业的行情作一些简单的了解,避免上当受骗。  3.怎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首先,要有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手段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农民工尤其应该了解一些跟务工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后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其次,要与用人签订劳动合同,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千万不能意气用事,也不要忍气吞声,要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再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一定要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执意不肯签,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签订。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农民工要注意以下问题:  (1)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以上各条要做到尽可能详细、具体,比如劳动报酬,一定要写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以便将来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因为这些文件涉及到农民工多方面的权益,当这些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3)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农民工应妥善保管。如果用人单位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文本,农民工在签字时一定要慎重,对文本仔细推敲,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为稳妥起见,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咨询,确认合同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公平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  (4)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不要签订下面几种合同:  ①口头合同。有的企业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工时等,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由于缺乏书面文字证据,农民工往往有口难辨;  ②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企业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来逃避责任。对这种情况,农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取消这些条款;如果协商不成,一旦发生事故,农民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这些条款无效。  ③&两张皮&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害怕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来应付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往往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④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求职心切的心理,在签订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名目众多的费用,农民工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押金。这类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农民工可以拒绝;实在无法拒绝,也一定要保留好收据,以备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作为证据。  ⑤卖身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在合同中约定&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就如同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点、强迫劳动,甚至任意侮辱、体罚和拘禁农民工。遇到这种情况时,不能忍气吞声,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劳动安全  在生产劳动中,尤其是在建筑、煤矿等高危行业,许多农民工整天接触的是钢筋、水泥、石块,或高空作业,或机器相伴,稍有不慎身体就会受到伤害。因此,在工作过程中劳动安全是第一位的,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定要了解所在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可能发生哪些伤害,以及如何防范和施救。要自觉接受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努力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遵守各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正确使用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农民工有权拒绝;发现危急征兆要主动采取措施,特别像火灾、触电、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发生时,要在第一时间撤离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6.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7.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主要的时限包括: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6)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9.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即使劳动者是在非法用工主体工作,也仍然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追究该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者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经济补偿金计算及支付指南  近几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畸重,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存在争议。以下笔者将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中争议较多之处加以归纳,以供所需时参考。  一、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企业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有何区别?  解答:劳办发(1995)50号文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五、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  解答: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六、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解答: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七、本单位工作年限怎么计发经济补偿金?  解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八、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解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解答: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  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五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8、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2、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用人单位经法定程序裁员的。  1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1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  1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  劳动合同法十大解读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经历了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四次审议之后,终于出现在人们面前,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它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目前,我国城镇从业人员高达2.6亿人,还将有过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转移到城镇就业。所有这些人,都是劳动合同法的受益者,劳动合同法必将成为他们维权的&利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目前在我国许多地方非常普遍,一项调查表明,我国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在此情况下,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成为引人注目的焦点。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审议过程中,三次审议稿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有些常委委员认为,这样可能造成劳动关系僵化,建议再作斟酌。  不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同其他相关部委研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而劳动者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  据此,劳动合同法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为了更好地解决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付两倍工资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特别是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如有人向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家只是一句&我们庙小,养不起你&,就把那位&不长眼&要合同的人扫地出门了。  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应针对现实情况,着重解决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单位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证件  今后,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再不能要求劳动者交&押金&或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了,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随着产业发展,商业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激烈,有些商业秘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目前,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侵犯原单位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相关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对此,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可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竞业限制的规定要在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与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之间取得平衡,因此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限,劳动合同法予以明确: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近年来,劳务派遣发展迅猛,许多劳动者通过这种形式实现了就业。但目前劳务派遣还存在许多问题,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屡有发生。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节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同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领域行政不作为将受追究  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一些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劳动领域中,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现象比较多,由此产生的社会危害也比较严重,劳动合同法应该对这个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渠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十大解读  ----从用人单位角度看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  魏浩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出台后,必将给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带来重大调整,同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颠覆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乃至用人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响。  本文拟从用人单位角度对《劳动合同法》深入解读,以期用人单位能够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契机,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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