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房子超出范围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 B06-法治论苑-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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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
日 & B06 :法治论苑 &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
&&&&熊理思  《民事诉讼法》第105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对于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申请有错误”,尚无统一、权威的解释,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执法差异。一种观点认为应以申请人在原诉生效判决中是否胜诉来判断财产保全申请是否有错误,而不看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另一种观点认为原诉判决结果与申请人的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责任认定应以申请人的主观过错为前提,申请人申请时无故意或过失的就不构成申请错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在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究竟应如何判断呢?  首先要看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属性。根据最高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因此“申请有错误”,是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体系下又有多个类型,逐条对照之下,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只能是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属于一般侵权。因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的规定,以一般侵权行为和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和无过错责任为例外。《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并不包括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因此对其在认定上应当适用过错原则。  在实践中应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判断申请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损害结果。在判断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的损害结果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的损害指的是被申请人因错误保全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是可以用金钱的具体数额加以计算的经济损害,不包括精神损失。二、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不是整个被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值。  第二、因果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可分为事实上的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成立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时,一般采用“如果没有…就没有…”的标准,即如果没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就不会产生被侵权人的损失。但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则采用“相当因果关系”标准,即看哪个“因”对“果”的产生起实质作用。判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主要看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可预见性,行为人对超出其可预见范围之外的损害不负侵权责任。  第三、行为违法性。行为违法性分为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两种。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财产保全申请方式、保全内容等事项,如违反即构成形式上的违法。有时财产保全虽然没有违反法律在形式上的规定,却存在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被法院驳回起诉或申请人败诉等情形,这些构成实质上的违法。在此需要提到阻却违法性的抗辩事由,例如共同过错、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一旦财产保全申请表面上具有上述形式违法或实质违法的情形,法院会推定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需要由被告提出其具有阻却违法性事由,并进行举证。  第四、行为人过错。一般侵权行为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为构成要件。如何判断行为人过错,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在认定过错时,应考虑行为人的年龄、知识、经验能力等个性化因素。另一种认为,以一般情况下一个正常成年人对于事物的正常反应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个性化因素。笔者认为,应采用更为客观的后一种观点。  综上所述,原诉裁判结果对判断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一定影响,但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首先,在申请人完全胜诉的情形下,被申请人一般不会提起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之诉,如果提出,法院也推定申请人无过错,由被申请人承担证明申请人有过错的证明责任。其次,在申请人被驳回起诉或完全败诉的情形下,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先假设申请人有过错,再由申请人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再次,在申请人部分败诉的情况下,由被申请人承担证明申请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虽然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是一般侵权,但一般侵权中也有程度等级之分。申请人被驳回起诉或全部败诉的,申请人有主观过错的可能性大,因而实行过错推定,先假设申请人有过错,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申请人负责证明自己无过错,申请人不能证明的,则推定其有过错; 申请人部分败诉的,由于法院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部分诉请,说明申请人提出保全是有一定依据的,法律不能苛求任何人在判决之前精确预料判决的最终结果,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申请人有主观过错的可能性较小,故法律先假设申请人没有过错,由被申请人证明申请人有过错,被申请人不能证明的则推定申请人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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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网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欠钱不还,可以拍卖小产权房吗?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条件?手续
本人与亲戚合伙做房子,由于当时没有签订,现在房子涨价,对方不愿意交房。由于收条已过法律时效,所以只好想办法把钱拿回来。对方没现金,重新写的欠条,总金额10万元。欠条上写的是2011年10月份还款5万元,11月份还款5万元,落款日期写的是日。结果一直拖欠不还,打电话关机,很明确的赖债。我想问的是,我现在可以到起诉他吗?有人说到期后两个月才能起诉,说是有两个月的宽限期,是这样的吗?他现在有两套房子,不过都是小产权房,我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吗?如果不能拍卖,可以查封房子吗?需要什么条件?如果我想申请保全的话看,又需要什么条件?手续费多少?需要担保吗?非常感谢由于你们重新写了欠条,这使得你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晰,而且内容简单。因此,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样比较方便。如果你申请财产保全的话,你就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后你还要起诉,比较麻烦。而且在支付令异议期间,对方没有提出异议,你知道。那么就具有了强制执行力,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
支付令的申请:带上欠条到法院申请就可以了房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协商不成 您到法院起诉
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一:起诉并没有两个月宽限的规定,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借贷中,债务人有明确的赖债趋向,且还款期限已到,符合起诉条件。
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后,若经过一定期间债务人仍拒不履行的,法院有权将该财产拍卖。可见,查封、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拍卖之必经程序。
三:诉前提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但起诉后是否提供担保由法院依情况决定。
四: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的房子是集体产权,房子归属的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因此如果有人购买该房屋,则购买者只有使用权,不能转让,不能做贷款,不享受国家大产权房子的待遇。因此,由于以上风险,小产权房很少有人出资购买。
五:小产权房不能进入拍卖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小产权房,可以作为执行物,可以以物抵债,但是因为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则很难进入拍卖的程序。 上海债必清商务经济调查是一家综合性调查服务,全国优秀的商帐追收师在此聚集为您提供全面的商务调查、债务追收、和安全保障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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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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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请求立即解除违法查封申请书申请人:陈朝阳,男,日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光辉路20号锡缘轩,电话:。紧急请求事项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29.6O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11)石民一初字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29.1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的违法查封。事实及理由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振钢及衡阳市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311.445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11)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补偿杨政林损失70万元,后执105-5裁定书在房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号,现变更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53457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因此,申请人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贵院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法律规定只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贵院却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请问原告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同时是否想过,有没有向申请人履行过义务?原告与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原告与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故申请人不是该案中适格的被告。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也不能追加申请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该尽审查义务,3月份该案中止审理的理由就是申请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了所有权证复印件,石鼓区人民法院却明知道申请人在该案中为被告的主体并不适格,依然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立即驳回起诉。申请人是依据珠晖区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1)珠执第105-5号裁定书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的规定,应该立即驳回起诉。(
)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衡中法督字第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江红对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珠执字第105号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复议决定结果里就会认定,难道还需要石鼓区法院在该判决里面重复判决一次吗?四、裁定查封申请人房产适应法律错误,石鼓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94条第一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原告诉讼只是单纯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不需要申请执行,不存在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请求,故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法律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的。故石鼓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是本案是确认之诉,裁定将申请人房产查封错误,就应该本着&错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销。五、法律明确规定对第三人合法所有财产法院不得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原人民路49号房产是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而原告签订的《衡阳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相对人是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石鼓区人民法院却张冠李戴查封了申请人购买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
申请人是按照珠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办理房屋产权的,且支付了贰佰多万元的对价。申请人付款及房产过户前后才几个月,石鼓区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查封申请人取得的房产,使申请人不能行使《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人正当的权利。石鼓区人民法院此举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也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案件,原告明知申请人负有高额高息债务,故意使用恶意诉讼的手段。恶意诉讼离不开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支持,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应该受法律原则的指导,并不是毫无阻碍,任自由裁量者为所欲为。申请人希望执法者能基本执法,不求公平公正,只求不要碗底朝天,不要刻意给社会制造很大的安全隐患,与中央xx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法制社会的决定&相违背。人民法院法官应尊重法律事实,依法办案,而不是依个人好恶,凭一些很牵强的&道理&来裁判。如果依照本案追加被告的办法,全十几亿人口,看不顺眼的我就将他列为被告起诉,急需贷款的我就申请财产保全将该抵押物查封。人民法院必须认认真真地执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办案原则,人民法官必须忠实于法律,在对案件的审理中,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依法维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此致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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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套房套房已经作银行借款抵押给银行申请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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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抵押权候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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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
其他2条回答
如果在案件过程中,您发现债务人正在试图转移、藏匿财产,存心赖帐。这很可能造成您最后嬴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结果。这时候,您掌握了确实的证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财产保全,那么,申请财产保全应符合哪些条件呢?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给付之诉。其次,财产保全应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事由。另外,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财产保全分两种,一种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这叫做诉前财产保全。 有一点需要提醒您注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十五日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申请财产保全您应该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申请费用。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提供的数额应与保全的财产数额相等。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该立即开始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在审判实践中,不乏这样的例子: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最后是败诉方,他的申请是错误的,这时候,申请人应该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申请财产保全一定要慎重考虑,妥善行事,否则,要为此付出代价。至于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债务人将抵押物抵押给第三人而申请财产保全的规定。但是实际运用当中看抵押物,也就是这套房子的实际价格如果超出了第三人的债务范围,其超出的范围你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没有超出或者少于债务的范围,则另行提供财产保全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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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该别人钱房子是贷款买的能申请财产保全吗
要看你们的怎么签的 保全担保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日实施)(节选)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只有价值达到申请财产的价值可以当做担保,不过估计过法官不会给你做,这太麻烦了,还要评估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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