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未上锁的房间攻略去他人门店会有为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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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上锁去他人门店会有为法律责任吗!
影响对方正常的营业生产,如果门市是你的,要是门店不是你的,你是无权锁对方门店,但其中货物你不得扣留,你是房东,你是可以收回门店的,在对方欠房租不给的情况下这个要看是因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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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是否可以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在医院发生有病历的手术共七次。没有病历的手术两次,病人有录音证据。(医院承认手术发生,并且没有任何病历,两次手术都未经家属同意和知情。)已经起诉了医院并申请了医学鉴定,但是其中两个手术因为没有任何病历,无法鉴定因果关系,也就不能追究医院过错。所以想分开起诉,无病历的手术是否可以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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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如下:有病历的手术7次。
第一次手术:
腹腔镜胆切手术。切漏肝总管。
第二次手术:
日,开腹T管引流术。
第三、四、五、六次手术:2010年7月 ---2011年3月 ,T管脱落十二指肠,拔除T管。介入科做2次气囊扩充胆管手术和3次造影术.
第七次手术:
2011年6月,胆肠吻合术。
这七次手术都有病历 。已到法院起诉并申请医学鉴定。开庭一次,交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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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下面两个手术无病历。但是有录音证据证明手术确实发生过,医生在法庭也承认。要求院方出示病历,院方表示没有病历。
1.在第二次手术,开腹T管引流术前一夜,主治医生在家属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说是做一个检查)把昏迷的病人推到B超室做腹腔穿刺引流术。
2. 在病人出院后6个月,以节省费用为由,(病方从未提出要求节省费用,而且院方同意承担所有治疗费用)私自给病人做胆管造影手术,并不出具任何检查单。对病人病情加重不理。病人转院检查发现T管手术失败,T管已脱落。
因为有两个手术发生了却没有病历,所以医学鉴定无法鉴定因果关系,不能追究医院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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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否可以这两个没有病历的手术单独起诉?其它有病历的手术另行起诉?
这两个没有任何病历的手术是否可以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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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没有任何病历的手术是在病人因手术失败后,病情严重的情况下,已经约好专家次日来做开腹手术。但是医生却在专家来的前夜做了一个腹腔穿刺手术,而且医生在电话录音里说:知道这个手术难度很高,听说别的医院有人做过等。医生应该很清楚这样操作病人会随时死亡,所以手术没有写入病历,不告诉家属。这既不符合手术指征,也不是以治愈为目的的行为。是否可以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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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发回重审中,是否可以补充追究刑事责任,能合乎程序否?烦请指教。谢谢!精彩推荐:结婚采购扫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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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shui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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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30
横林法庭可以被拆掉了吗?根本没有公正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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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想说横林法庭为虎作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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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728 元(具体请见财物清单);2、判令被告承担第1项损失自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258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天宁区红梅陈工木门经营部业主,租赁被告经营的红星美凯龙店面,销售的产品为“戴胜”木门。日傍晚,被告趁原告不在的情况下,将原告经营的门店封锁。日原告到门店时,已经不能进去,并且有一帮保安迅速将原告围住,禁止原告进入自己经营的店面,原告随即打电话给朋友刘某,刘某随后赶来。后被告楼层经理杨一波向原告出具一份《告知函》(附5),称∶因原告拖欠被告2012年5月份房租计16224元,请原告最晚于日下午17∶30前付租金,逾期将终止租赁合同,并封存原告物品,同时对现场物品进行清点拍卖抵扣5月份的租金,并罚没商品质量保证金及营业员管理押金。但实际上,原告并未在被告实施上述行为之前看到该《告知函》,而是第二天(日),才拿到将该《告知函》。原告找被告协商开门营业,但被告坚持不准原告继续营业。并且原告在被告处还有11000元的押金,被告的野蛮行为令人无法理解。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但被告态度极其强硬,坚决不让原告营业。日,原告发现其门店已经被毁:35樘木门、墙壁上的画、办公设备等都已被被告拿走,店面的装饰装修也都被被告破坏了。原告随即报警,派出所以涉及经济纠纷为由,未予以刑事立案,告知原告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原告辛苦经营的店面就这样被毁,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无异于抢劫,被告这种私自扣押他人财物,并私自处理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为此造成的损失。原告现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周法官:被告……被告:第一,被(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全部的事实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方,没有损坏原告财物,木门、画。也不曾拿走被(原)告财物。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二,原告所谓的损失无法将予计算……三,原告尚欠被告2012年5月份租金16000余元,被告保留向原告索要租金的权利。周法官:原告……原告代理:保留向被告举……的权利。周法官:……利息?原告代理:因为被告故意损坏原告财物,所以我们认为有权主张从日到实际支付日的利息。周法官:原告举证……原告代理:第一组证据:被告向原告出示的《告知函》一份,该告知函原告与日拿到,证明被告封锁原告的店面,并对店铺内的物品进行封存拍卖,以抵扣2012年5月份的租金。第二份,原告向被告出示的《告知函》(附6),证明原告向被告封锁店面的行为提出抗议,以及被告限制原告进出该店面。原告已经无法就该店面的进行经营,或者取走该店面的物品,但是被告方的人员可以任意出入该店面。第二组证据:被告店长杨燕向原告出示的《拍卖记录》 一份,说明被告已将原告的30樘木门拍卖处理。还有5樘木门未处理,放在被告处。下一组证据:照片。28张。该照片是原告在日在被告员工的陪同下拍摄,证明原告店铺封锁时的情况,同时也证明《赔偿清单》的内容。《商品标价签》19张(附7),证明原告所售木门的价值。第四组证据:《常州红星美凯龙商场企划资源收费表》,证明原告店铺内有被告请人制作的部分彩旗的价格周法官:都没了?原告:都没了。这些彩旗都是红星美凯龙制作的,都有价格清单的。原告代理:下一份证据:录音材料一份。该录音为原告与被告店长杨燕的一份录音。证明被告封锁原告的店铺,并擅自处置该店铺内的所有财产。周法官:这个是什么地方拿的?(指拿回画的清单)原告:这个是她办公室里拿的。是今年的8月15日,是杨燕的办公室拿的。原告代理:原告从杨燕的办公室取走其中的,7幅画吧?周法官:画原先放哪儿?……原告:这个照片上有(反映)。周法官:是全部画吗?原告:不是,是一部分。周法官:《清单》是谁做的?原告:《清单》是我做的。周法官:这《清单》上的都拿走了吗?原告:对。这都有录音的,我叫杨燕给我签个字,她不签,我就对着这《清单》上的一幅一幅都量过尺寸的。这个是7幅,第5项2幅,第4项2幅,第3项4幅,一共12幅。原告代理:该录音中已充分说明,被告将原告的木门拍卖。周法官:在证据的第几页。原告代理:第一页……有数字的比较明显,陈晓江问拍了几多少还剩几个,杨燕说我没去看好像不止5个,但总归是拍卖了吧?下一组证据:周法官:这《清单》以外还有画?原告:还有的。原告代理:录音里原告说好了就这么多了,这就说明……周法官:原告代理:从这个录音材料我们也可以看出,被告不肯签任何的字确认。《录音材料》第二页。第六份证据:《戴胜办公用品交接单》(附8)。被告:这个我原先没看到嘛。原告:等会儿都给你,我已经交了两份给法院了。证明有部分办公用品,交接人黄丽娜,接收人……这个交接人、接收人都为被告员工。周法官:这份《交接单》谁给的?原告:是杨燕给我的。她说你的电脑、还有什么饮水机都在我这里的,她这样说的。周法官:她东西给你了没有?原告:没有,她当时,7月18日就给我了。原告代理:这单子是杨燕给原告的,说明这办公用品尚在被告处。最后一组证据:《调查材料》两份: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将原告店铺封锁的事实经过。这是原告与被告签的《租赁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租赁关系,租期为日至日。在租期未过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的店面封锁。周法官:租金是怎么付的?原告:一月一付的。原告代理:还有一份证据:《商品明码标价打印申请表》(附9)一份,证明原告所售木门的价格,证明价格标签都是由被告统一制作,这些价格都是经过被告确认的。原告:楼层经理杨一波签字的。被告:这证据没看到。原告代理:就是说,这些详细价格也是经过被告楼层经理杨一波审核通过。周法官:每月房租?原告:一万六千多。周法官:全年?原告:十九万四。周法官:被告:我方《告知函》阐明了,若逾期,我方将采取以下措施……证明在原告方拖欠租金的前提下,我们以发函的方式要求原告方付清租金,并不是象原告所说的我们非法扣留、损坏原告方物品。周法官:你这《函》交给谁了?被告:好像交给原告营业员了吧?原告:你不要好像。被告:他们这么说啊。原告:他们谁说?被告:这个我方发言的时候……周法官:交给谁了?被告:这个交给……交给原告方的工作人员。周法官:时间?被告:是12年的7月7日。周法官:原告,这函是什么时候给你的?原告:是8日早上,7日傍晚封的,第二天早上楼层经理杨一波给我的。周法官:这份《告知函》……被告:原告方给我的《告知函》上面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贵方木门区B8199戴胜木门”全部被被告非法扣押,该陈述不实。实际上,我们之前发函给原告方要求结清租金事宜,否则我们将终止与原告方的合同,限制原告在我方场地上经营。周法官:非法扣押……被告:不存在非常扣押。周法官:也不让拿走?被告:该陈述不符事实。第二项也不符事实……周法官:杨燕的单子?被告:我想请问一下,“日红星美凯龙店长杨燕提供拍卖”这几个字是谁定的?原告:我写的。被告:这个记录一下。原告方陈晓江书写。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客观情况,我认为《清单》是陈晓江本人制作,并非我方工作人员杨燕提供给原告。而且上面的木门我们也未曾非法扣押。周法官:这价格标签是怎么来的?原告:他们拆了店之后,残留粘在墙上我撕下来的。是7月18日发现拆了,应该是7月18日前拆掉的,具体哪一天拆的,我也不好确定。原告代理:这个时候发现店的所有东西都没了是吧?原告:对。发现粘在墙上的标签,我撕下来,标签也不齐了。周法官:(问被告)标价签认可?被告:该标价签是原告方自己制作的,其木门单价也是原告方自己打印上去的,不能证明被告扣押原告木门,也不能证明原告木门的实际价格。周法官:店里的东西?被告:店面里的东西是原告方自己处理的。如果我方拿东西,会有书面的清单告诉原告方。若我方。……吊旗也是原告方自己制作的。周法官:问原告,照片标注好了没有。原告:快了,有些零碎的无法标注。被告:该录音是在杨燕办公室录制,东西放在杨燕办公隔壁,无法体现,不予认可。该录音是原告方偷录,当时的谈话内容不止这些,很多内容已被被告方删除,并断章取义了。故该份证据不能作为立案依据。周法官:你的意思是录音没有确定下来还是录音本身有问题?被告:这个录音是原告方重新整理过的。原告代理:这个有原件的,你不行拿原件去鉴定。周法官:原告用什么录的?原告:录音笔。周法官:录完了刻录过光盘的?原告:没有刻。原告代理:我刻过光盘。原告:你刻了?原告代理:我们有原件的。周法官:如果认为谈话的内容有问题我们可以再听一次。被告:谈话的内容没有问题。就是他和她谈话的时候有的录下来有的没录。他会自己制作。原告代理:还有这个画是杨燕办公室里拿走的。听录音,如果说这个录音是真是假听是听得出来的。因为那个声音我没有办法写成文字。被告:该录音中,陈晓江说你反正拍了三十樘门,杨燕说,你怎么拿?这样的表述,不能表述,所谓的拿他三十樘门。第二,这是陈晓江第一页到第二页……,可以证明红星美凯龙从未扣押被告货物和门,被告扣押原告,原告说我今天就把这个先拿去吧,说明这些东西原告随时可以自己拿走。而且事实上原告也将他的货物拿走了。《清单》里的物品原告已经自己拿走了。周法官:谈话材料被告:所述事实不予认可……因为红星美凯龙一直是要求陈晓江来处理欠租的事情。周法官:你就把门店关了?被告:门店关,是陈晓江自己关的。因为我们要租金的嘛。我们要求腾出场地。周法官:东西谁拿走的?被告:他自己拿走的。这个记一下,我们要求终止合同,不再使用我们的场地。还有,这个张(刘)伟陈述陈晓江拿了东西出来,陈晓江拿了几样东西出来,该事实证明,原告财物原告完全可以自己处理,被告并不存在所谓的非法扣押。周法官:第二份谈话材料?被告:首先,蒋某承认是陈晓江的营业员,与陈晓江有利害关系,其证据效力很低。第二,蒋某也说,让我把自己的东西收拾收拾,证明被告一直是允许原告把自己的货物带出去自己处理的。第三,蒋某的证言也印证了7月7日之前陈晓江一直在租用我方场地却未付我方租金的事实。对于蒋某陈述的戴胜木门的价格,说明价格是原告方自己制作的,并不代表实际价。传证人蒋。周法官:你就是证人蒋?证人蒋:嗯。周法官:如果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知道?证人蒋:知道。周法官:你跟原告是什么关系?证人蒋:我是他的员工。周法官:你要证明什么内容?证人蒋:就是说当天下午楼层经理来通知我叫我把自己的饭盒等个人物品收拾走人,要封查了,因为……周法官:当时老板呢?证人蒋:不在。周法官:店里就你一个人?证人蒋:嗯,就我一个人。周法官:是他们锁门的吗?证人蒋:嗯,是的。就不好进去了。原告:补充问一下,就是那个价格标签是我们怎么操作的。证人蒋:你那个价格标签是红星美凯龙统一制作的。原告代理:我问一个问题,价格……周法官:价格是怎么定的?证人蒋:价格是南京戴胜木门统一定的。周法官:然后你把价格报给红星美凯龙,然后他统一给你打印?证人蒋:嗯。周法官:那你知道店时当时还有多少门?证人蒋:大概还有30多樘。原告代理:当时你们店里的书画情况你还记得吗?证人蒋:这个书吗陈总一大包的嘛放在小库里面。这些画么有诸建清的,当时还特别吩咐过看好,其它还有陈总自己画的山水画,还有戴胜鸟的画。原告代理:这个画跟书你记得具体有多少吗?证人蒋:他那个画一捆一捆地放在那个仓库里面。被告:我想问一下,你在那里上班,工资是不是陈总给你?证人蒋:工资……因为我们是直营店,是南京给的,然后每个月都要签字的。被告:你说价格是南京公司定的,不是红星美凯龙定的。证人蒋:这些价格是南京公司定的,然后报给红星美凯龙统一制作。被告:红星有没有给你定过价?证人蒋:红星有没有定价这个我也不太清楚。被告:红星所谓的封店,最后是不是让你把自己的东西拿走?证人蒋:嗯。周法官:后来有没有去红星?证人蒋:没有,陈总通知我重找工作。周法官:之前红星有没有向你催缴租金?证人蒋:他们好像发过一张纸吧,那个房租都是戴胜公司打给他们的。周法官:问被告,你的函发到哪里?被告:新惠大厦。周法官:新惠大厦在哪里?原告:在万达广场斜对面,我在那里有一个办公室的。原告代理:我问一下你(证人)你收到的是什么样的催缴函啊?你还记得催缴函的内容吗?证人蒋:不知道。原告代理:那你怎么知道是催缴函呢?周法官:(叫证人上前指认是不是这个《告知函》)证人蒋:没那么多内容的,就是一张小纸片,跟这个不一样。那就是一个通知。之前每个月都有的。周法官:你在戴胜工作多少时间了?证人蒋:在这边已有半年了,之前在那边(武进红星戴胜木门店)上班的。周法官:红星美凯龙店长是不是杨燕?证人蒋:这个我没在意。原告:有个女的楼层经理?证人蒋:我不清楚。原告代理:我问一个问题:你说你收到催缴函,每个月的单子上都写着催缴函吗?证人蒋:没有。反正就是通知通知吧。原告代理:那你前面证词中的催缴函是从哪儿来的?证人蒋:没有。原告代理:应该是通知单是吧?原告:就是告诉你这个月要交多少租金的事。被告:你们5月份还在营业的吧?原告代理:这个我们承认的,一直开着店的,一直到你们拆店。……还有一个证人因时间等得太长走了,就下次吧。他叫诸建清,就是画的作者。下次开庭再作证吧。原告:就是照片上的工笔画都是他的。两幅,已拿回来一幅,还有一幅。被告:我们东西没拿。原告代理:没拿那些画怎么在你那儿啊?传证人刘。周法官:(问证人刘)你跟原告是什么关系?证人刘:我们是朋友。周法官:跟被告呢?证人刘:以前红星美凯龙这个楼是我参与建造的。周法官:你做什么工作。证人刘:工程师。现在在红星斜对面开墙纸店。周法官:说说当时你看到的情况。证人刘:日早上9点左右,刚上班,原告打电话来叫我去他店里一下,我就过去了。当时门被锁上,我看他跟红星的人在对面的店里谈,后来红星的人喊了一个保安把门打开,原告拿了一点东西,拍了照。周法官:他木门也拿不走。证人刘:嗯,他那些字画,因为我们比较近都爱好艺术,经常在一起谈论。他店里有些画我的朋友非常看好,指定要的。周法官:这是日上午发生的事?证人刘:嗯。周法官:被告有什么要问的?被告:红星美凯龙木门字画都拿不走是因为当事人人手不够还是其他什么原因?证人刘:我想这个问题你不应该问我,反证我只是去那里看看,拿走拿不走是你美凯龙的事,跟我无关。反正我看到是红星美凯龙这边开的门。这个我可以做证。被告:红星美凯龙给你开了门?证人刘:不是给我开的门,是给原告。原告代理:那么是谁锁的门呢?证人刘:也是红星的人。反正是红星的人喊了一个保安过来开的门,谈了一会他们锁了门。周法官:你看到多少画?证人刘:画基本墙上都有,大概……我知道他的画价值都很高的。周法官:值多少钱呢?证人刘:这个不好说,我们朋友之间的交流跟市场价不一样。被告:我想问你看到的东西是否给红星美凯龙拿走或者扣押?证人刘:这个问题你不应该问我,我只说我看到的东西。被告:说,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证人刘:我只说我看的。被告:这么说你没有看到红星美凯龙拿走什么东西?证人刘:这个问题你不要问我。原告:我还有两个问题补充一下。就是我挂在墙上有没有一个设计师徒手画的。那个设计师你也应该认识的,你还记得起来。证人刘:对,是有,常州有名设计师的。原告:姓韩的。证人刘:对,韩什么良,韩焕良。没有画,有他一幅手稿。原告:有没有看两幅装了框的?证人刘:看到一幅。原告: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那个楼层经理过来给我什么东西了?你还记得吗?证人刘:我没注意。原告:我们在谈,谈什么东西,大体上谈什么东西?证人刘:不太注意,我虽然在场,但是你们交流什么我不清楚。周法官:举证双方结束了,现在休庭。随后旁听人八旬老人李延良等当庭大骂被告律师蒋一不是娘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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