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与员工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情况怎么wow保护我怎么发信号的权益

农民工如何通过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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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如何通过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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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历经三级法院五次审理近七年,至今仍未作出公正判决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何时终结我的愤怨?
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宁中院)一、二审和再审判决,我几经shen(申)诉和shang(上)访后,2008年9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生效判决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判令解除罗运与泰康咸宁公司的劳动关系,属于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为再审事由作出裁定,指令咸宁中院再审。同年10月,咸宁中院启动再审程序,但时至今日超过法律规定三个月审结的审限达半年之久仍未作出判决。我仍然过着就业不能、失业不成的贫困生活。
  积怨恨七年誓把官司打到底,只因咸宁中院枉法
日,我被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简称泰康咸宁公司)录用,参加其前期艰难的筹备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有证人证言为证)。日,泰康咸宁公司在无法定事由和无合法程序下仅向我作出口头辞退决定,以试用期的800元月工资发至当月26日,并在其开业后就一脚把我踢走。
我不服辞退决定,申请劳动仲裁。2003年1月,咸宁市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泰康咸宁公司辞退我属违法,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裁决泰康咸宁公司补签劳动合同、补发违法辞退期间4个月的生活费和补缴社保费,但没有支持我要求补发加班费的请求。
因对补发生活费、未支付加班费等部分仲裁裁决不服,我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为,日,“原告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在泰康咸宁公司“口头劝退原告离开被告公司,并要求其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事实下,根据我“顺利地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的事实,认定“原告的行为视为对被告口头劝退的认可,以此推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日,在泰康咸宁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违反法定程序,也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情形下,咸宁市咸安区法院一审超出我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解除原告罗运与被告泰康咸宁公司的劳动关系”等。
我不服,上诉至咸宁中院。2004年1月,咸宁中院二审认为:“泰康咸宁公司对罗运口头劝退后,罗运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也未到公司上班,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已经于2002年9月实际解除。”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5年5月,我仍不服,向咸宁中院申请再审。经过我多次向省市有关部门shen(申)诉和shang(上)访,直到2007年7月,咸宁中院才作出再审判决,仍维持二审判决。在这次再审判决中,“再审认定的事实与原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对于泰康咸宁公司辞退我,解除我与其劳动关系,是违法还是合法,咸宁中院仍然不予审理和确认,认为:“原判判决解除罗运与泰康(咸宁)公司的劳动关系,虽然措词不大准确,但符合客观实际情况。”“鉴于罗运离开泰康(咸宁)公司已达几年,再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不符合实际情况。”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判词,居然也冠冕堂皇地写进判决书。此为2007年咸宁中院第一次再审判决。
包括对解除劳动关系事实认定错误在内,在咸宁市两级法院三审判决书中,我依据所学法律知识挑出了。三份判决书涉及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使用证据错误、无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出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无法律依据、判决结果错误、违规收取案件诉讼费和错别字共十一个方面的四十五项错误。
我仍不服咸宁中院再审判决,于去年5月向湖北高院申请再审。同年9月,湖北高院裁定咸宁中院再审。今年是咸宁中院第二次再审,开庭审理了三次,但久拖不决。
对于经过调查取证,我提交的咸宁泰康公司及其上级单位湖北分公司提供伪证的证据,咸宁中院也没有进行审理。
  破天荒首次听证劳动争议案,只因咸宁中院作秀
今年3月以来,因我不断向湖北高院和咸宁中院,以及咸宁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政法委、信访局、总工会等领导投诉和反映咸宁中院三次审判枉法判决和本次再审超审限和久拖不决问题,7月31日周末,咸宁中院突然通知我下周一(8月3日)上午就我的劳动争议再审案公开听证。
咸宁中院邀请参加听证的单位有市人大、司法局、劳动局、总工会(共6名人员),对方当事人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和咸宁中心支公司3名和律师1名(共4名人员),我方当事人只我1人,没有第三方律师、记者、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群众代表等参加,违反中央关于shen(申)诉涉法案件听证制度有关听证人员组成的规定,以致听证意见形成一边倒的局面。对原判关于劳动关系已事实上解除的认定,听证单位认为正确与错误的意见比例是5∶1,只有市人大1名人员表示公司辞退我有错。听证单位认为,泰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有错,经判决给予了经济补偿就没有错;而我要求撤销错误辞退、恢复劳动关系、赔偿工资损失是不对的。意见公然违反《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劳动法》以及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劳动部门行政文件的规定。
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给予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工作(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或者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不论是否违法解除),给予经济补偿这二种救济途径。但咸宁中院非要剥夺我要求继续工作、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可!
听证会上,咸宁中院和参会的四家单位对本案原判提出的意见,除对我表示同情之外,没有一个是讲法律依据的,只是一味的讲现实、打比方;对我提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没有人能用法律条款来反驳我;他们一致认为本案要考虑实际情况。这样做,不能让我口服心服。我从参会代表满口大话中听出来的“实际情况”就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公关)很强大,法律(法院)很渺小,作为劳动者的我(群众)很弱势;我奈何不得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如此说来,咸宁中院不讲法,我找错了地方!
听证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语录如下:
劳动局(某劳动仲裁委主任):法院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认定没有错。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可以不提供证明书。
总工会(某副主席、部长):工会既要维护劳动者利益,也要维护企业的利益。你漫长的诉讼值不值?要换位思考,如果你是公司老板,你会怎样?
司法局(某副局长兼人大法律顾问、政协委员):你没有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并不重要。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问理由,就象夫妻关系的解除,不问是什么原因,是男的包二奶,还是什么原因。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准(不能按劳动合同约定的)。要跳出法律看法律。美国法庭陪审团成员就都是不懂法的,懂法的还不要呢。
人大(某常务委员、职业是医生):法院基本事实认定清楚。如果辞退有错误,法院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最后,听证意见形成一致观点,认为本案审理不要根据法律,而要按照“实际情况”。整个听证会传出一个声音:不谈原则,不谈法律,不谈概念,只讲调解,只讲补偿!
耐人寻味的是,听证会后,劳动局要聘请我做仲裁员;总工会要请我做法律顾问。
咸宁中院一再强调,听证单位的代表是临时和随机通知的。似乎在告诉我,他们的听证程序是合法的。
我的和解要求是:1、撤销辞退,恢复劳动关系;2、赔偿违法辞退期间近7年的工资损失(免去25%的赔偿费用);3、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登记,补缴近7年的社保费和公积金;4、泰康公司履行前述义务后,双方再经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泰康公司为我办理退工手续,并按工作年限支付我经济补偿。这些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而且合情合理。
调解时,泰康咸宁公司除答应给予少量经济补偿外,拒不承认辞退错误,拒不恢复劳动关系,拒不给予工资赔偿,拒不为我上保险。这使我7年来以及将来的社会保障受到严重侵害,使我身患多种疾病的治疗得不到医疗保险。
调解中,咸宁中院某领导对我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也坚决不予支持,说“恢复没有实际意义”;对于我上述第4条和解意见,坚决不同意,说我是“玩法律”;对我要求补缴社保费,也坚决不同意,说“补偿金额打包,社保不谈”。
最终,调解没有成功,看来只有判决了。但咸宁中院就是不给判决。
我要求恢复工作不行,要求给予赔偿也不行,要求上保险更不行,只同意给我少量经济补偿,咸宁中院,你还要不要我活命?
原来,早在2003年始,因我与泰康咸宁公司打劳动争议官司,泰康咸宁公司某总经理对我进行威胁,说他要动用一切力量包括政府的力量来整死我;还说他闯江湖几十年,红道黑道他都有人(有电话录音为证)。难道这与咸宁中院一而再、再而三地枉法判决存在某种关联?是泰康咸宁公司利用与市政府的关系对咸宁中院施加行政干预而影响判决吗?以致咸宁中院今年第二次再审久拖不决,想把我“整死”?
  学法律六年打官司穷困潦倒,只因我太相信法律
自从2002年10月起,我历经仲裁,踏上诉讼和shang(上)访之路,至今近七年,我一直是处于就业不能、失业不成的两难境地。因为没有法定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也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按法律法规规定,我就不能办理失业登记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不能证明我与泰康咸宁公司的劳动关系合法解除,我也就不能到新的用人单位再就业。近七年,我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早就靠亲友借钱以维持生计了。
今年,我78岁的老父亲今年第三次中风,病情日趋严重,我竟然不能支援一分钱尽孝,反而向我母亲又借款500元维持生活!妻子在咸宁一所学校工作,因7、8月假期工资停发,故一直靠妻子工资生活的我家三口面临严重生活困难,又不断向亲戚朋友借钱,以继续生存下去。
从2002年3月到泰康咸宁公司工作起至今七年多来,因泰康咸宁公司没有为我向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保和缴纳社保费,我大病小病医疗费都是自己负担,近年所患腰椎疾病、严重前列腺炎和视力严重模糊,因无钱医治而在忍受着疾病的煎熬。
从本是银行职员到今天的无业游民、穷光蛋,我的身心已经遭受严重摧残,无颜面对亲朋好友,生不如死。我别无他法,虽然我坚持了我近七年无工资收入的困苦生活,也和咸宁市两级法院打了近七年的五场劳动争议官司,但如今我身心都已濒临崩溃。这一切,是因为泰康咸宁公司的横蛮无理和无视法律,还是咸宁中院司法救济不力和枉法判决呢?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咸宁中院分不清“补偿”(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把“无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混为一谈,不知是故意还是确实不懂法?
咸宁中院把泰康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错误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以泰康公司口头提出辞退后,我离开公司未再上班的行为来认定双方事实上已解除劳动关系,是天大的笑话!如此说来,难道法律上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这与判决又相矛盾!
我不断学习法律,开博客,其中的博文被网友广为流传。
其实,本案考验的是咸宁中院纠错的勇气和决心,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以及让wei(维)权者消除“信访不信法”的信念。
作为咸宁市民,我不知道在咸宁有没有法律来保护我?如果在咸宁不能讲法律,那么,我们大家就讲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吧!
法律对于咸宁中院,说起来重要,判起来次要,调起来不要,是写在教科书上呆板的条款而已,不能运用于现实生活中。
我宁愿相信这世界有鬼,也不相信有法律。因为有人怕鬼,而没有人害怕法律!
如果咸宁中院审委会的领导和委员们参照听证意见对本案进行审判,不是依法改判,而是违反湖北高院的裁定,维持原一、二审和再审的错误判决,那么,判决书送达之时便是我以身殉法之日。
本次审判,如咸宁中院胆敢枉法,我就有胆量跳楼自杀!
如此看来,我等咸宁中院的再审判决就是在等死。
  链接:中央、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政策和领导语录
——全党正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党中央胡锦涛总书记反复告诫全党:“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表达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坚定信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在2008年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说:“目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发展面临严重困难。越是困难,越要关注民生,越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把劳动合同法贯彻好,更加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加重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据日的《瞭望》新闻周刊《中央要求透明应对涉法信访
&对缠访缠诉公开听证》文章介绍,近日,中央对进一步规范涉法涉诉信访提出要求。中央明确要求,对shen(申)诉案件的审查可实行听证制度,就地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记者、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群众代表等参加;对再审案件加大公开审判力度,坚持依法纠错原则,提高再审结果的社会认可度;除知识产权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案件外,一般民商事案件原则上都应在基层法院审理,避免将终审和再审过多地引向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防止案件审理相应上移。中央强调公开透明处理信访问题,一是为了促使涉法涉诉工作人员依法、客观、公正、及时处理;二是通过辩法明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从而提高案件处理的社会认可度,提高信访问题终结工作的公信度,最终维护司法裁决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提出:“全国法院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各级人民法院更要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
——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西调研法院工作时强调:“要高度重视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审理涉及民生的案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讲话。王胜俊强调,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正确处理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裁判是检验案件法律效果的重要标准。一个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好不好,关键要看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审判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案结事了是衡量案件社会效果的重要标准。一个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好不好,关键要看矛盾是否得到化解、纠纷是否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社会公众是否认同。依法化解矛盾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路径。实现案结事了,无论是裁判,还是调解,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
王胜俊说,法官要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敢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敢于排除一切干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依归,严格公正地办好每一个案件。
——近日,中办、国办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的基本精神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工作目标,坚持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坚持把问题解决在源头,坚持依靠基层解决问题,坚持靠法制解决问题。
该意见提出了加强源头治理、完善调解衔接、下移工作重心、完善终结机制、落实司法救助、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责任查究等一系列重要措施,力争树立相信和依靠基层,不到北京也能解决问题的导向;树立来信与来访一样受到重视,一样能够解决问题的导向。对群众来信和初访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立即解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则上要在60日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
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必须同时存在以下三种情形:1、合理诉求确实解决到位,实际困难确已妥善解决;2、经过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公开答复;3、由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作出终结决定,各级政法机关才不再受理、交办、通报。
《意见》还强调,案件可以终结,但对上访人的工作不能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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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小加工厂换老板内部出矛盾,员工停业两个月了,现在辞退,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_百度知道
小加工厂换老板内部出矛盾,员工停业两个月了,现在辞退,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N,应该支付你赔偿金;
3,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2N、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N+1,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没有任何理由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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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老板拖欠工资,我想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我个人利益,请问具体步骤怎么走?_百度知道
老板拖欠工资,我想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我个人利益,请问具体步骤怎么走?
提问者采纳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务,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   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   特别提醒,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拖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百度一下。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你就说不清楚了,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全部都有:  1、《国,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其他证据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举证,批不批无所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都可以根据第46条规定获得经济补偿,便于以后举证。   如果想争取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不要担心自己的证据不足,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网上百度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包括拖欠。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上面对拖欠和克扣工资有明确的定义,还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看我以上回答,你的身份证复印件。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社保记录,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  如果对拖欠的工资没有争议,该原因最好写明。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  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没有就去工商局查询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注意,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必须根据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按时支付。有了以上资料就可以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小时工资、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你必须有最基本的证据(至少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加班工资均可根据以下规定计算,本人不承担责任、报名表,你在任何时候解除劳动合同,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   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招工招聘登记表。  2、日工资,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否则很难得到补偿;  3。  3,并加盖查询专用章),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你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批准、39条,自己依葫芦画瓢写一式三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44条,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你就有口难辩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可以视为无需交接,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很难保证你的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附上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其他证据复印件。 &#65279,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交接清单,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如果没人签收,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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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再不行就跟他来个&quot先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他..,如有必要.;申诉&一裁两审&quot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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