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已必须到庭的被告,但是原告和法官都没有必须到庭的被告

原告上诉离婚,被告因种种理由拖延(如出差)不到庭,法院延迟开庭,我改怎么办??_百度知道
原告上诉离婚,被告因种种理由拖延(如出差)不到庭,法院延迟开庭,我改怎么办??
师们好,只叫我等通知,具体延迟到什么时候,最晚法院什么时候开庭,法院一点消息都没有,我该怎么办,拖延开庭,临近开庭的几天,在4月3号收到传票,能拖到什么时候,我是09年4月1号第三次离婚起诉,延迟开庭,开庭日期为4月13号,法院也说清楚!,法院打电话给我,如果被告以种种理由生病什么的,以被告出差为由,眼看都半个月过去了
提问者采纳
对方拒不到庭。出差不是法定延期开庭的理由法院经两次合法传唤后。应督促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应缺席判决
答案来自:
从你说的情况来看,有点不对劲,不知是否你记错了..... (1)4月1日起诉离婚,因为需要给被告答辩期以及举证期,最少要15天,则最早开庭日期为4月16日,法院如果决定在4月13日开庭是违反程序的,请核实....可能你所说的4月13日为法院的庭前调解时间. (2)传票上的时间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如果延期开庭,需要另行签发传票替代原来传票的效力...如果法院不经法定程序改变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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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以上无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审理。因为离婚案件必须当事人出席,法院可以拘传,所以你想快点开庭可以出具证据说明当事人是故意不参加
可以缺席判决的。不要太紧张了,离婚是个大事,对方情绪坏是可以理解的。给对方一点时间。
可以缺席判决纵横法律网 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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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通知到庭就宣判是否合法?
山东-济南&08-04 13:41&&悬赏 20&&发布者:mostop & 回答:(3)
我因和另一人有借贷纠纷被其起诉到法院,法院开了一次庭后,法官又打了一个电话给我问是否可以调解,我拒绝了,后来就没了消息,可是过了3个月,我突然接到了法院执行局的传票,让我到法院谈话,说是原告要求法院执行,我觉得很奇怪,在那次法官打过电话给我后,竟然在不通知我得情况下,法官竟然宣判了,而且直到今天我也没拿到判决书,请问法官得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该如何保障自己得合法权利?我也查了一下这种情况,有一种说法是我可以在两年内提起重审,这一说法是不是对的?另外原告要求法院执行,我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执行?在这次诉讼的唯一一次开庭过程中,我要求法官让另一被告以及原告到场,当庭对质,把事情说清楚,法官是否可以拒绝我的要求?急盼解答,谢谢
问题补充:
法官知道我的电话号码,而且这段时间我一直保证通讯畅通。直到今天我都连判决书都没看到过,更别说在判决书上签字了。&
而且在那次唯一的开庭中,法官也没有说下次开庭的时间。我一直在等法院的通知下一次开庭,并且也准备了另一些材料以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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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余元货款咋变成了借款?
法官仔细调查后终使棘手案件得到成功调解
  人们常说打官司:空口无凭,一切凭证据说话。然而,有证据未必一定能够证实事情真相。不久前,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就出现了这种情况。此案通过法官仔细调查,确定原告提供的借条最终不能证实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而是货款,使一起棘手的案件得到很好的调解。  2010年8月的一天,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正准备开庭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而被告未能到庭,按照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承办法官曹拥军通过阅卷,发现该案证据只有一张金额为104800元的借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及利息,似乎是一起很简单的民间借贷案。被告不知什么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是认可这笔债务?还是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于是承办法官拨通了被告的手机予以核实……对方传来急促的声音“我的钱已经还清了,不欠原告的钱了,我不用去开庭了”。“你应该到庭参加诉讼,并举出借款还清的证据,否则法庭只能以现有的证据作出判决。”承办法官讲清了利害关系,被告答应5分钟后到庭,在征得原告代理人同意后,开庭延迟5分钟。被告到庭后,庭审开始进行。被告答辩,借条上的钱实际是双方生意中的一笔货款,被告已通过银行将钱汇给了原告,并从一大叠汇款单中找出几张提交法庭。而原告代理人始终认为,借条上的借款与原、被告之间的货款是分开的,不能混为一谈,借款并没有偿还。显然,被告对打官司并没有准备,庭审中,从他激动的心情、颤抖的声音、气愤的表情,承办法官确信,该案定有蹊跷,不能凭借条一判了之。庭审结束后,考虑案件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不一致,案件有一定的复杂性,同时要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承办法官决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0月中旬,宜秀区法院经过第二次庭审,没有出现新的证据,案件事实上并没有新的突破。该案的焦点问题是借条上金额是货款,还是个人借款。从证据角度看,认定为个人借款,理由较为充分;另一方面,从法官从内心来讲,被告的辩解,可能与客观事实相符。从不同角度出发,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案件的讨论陷入了僵持状态。当事人对客观事实是最清楚的,由于两次庭审原告本人都未到庭,主审法官决定找原告了解情况,进一步查清事实。原告按约来到法庭,主审法官郑重讲清当事人应当向法庭如实陈述事实的法律规定,在询问了案件中的几个细节后,慑于法律的威严,原告道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借条上的金额的确是货款,是双方生意中的一笔往来帐,双方因代理合同关系没有最后结算而产生纠纷。为了案结事了,法官趁热打铁,当天下午,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对帐,被告只欠原告货款27859元,被告答应在三个月内还清,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何玉忠&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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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  )。
A.要求原告撤诉
B.不予审理
C.缺席判决
D.通知其上一级机关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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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三年多原告诉离婚,被告未到庭能否判离
作者:刘婷&& 发布时间: 17:11:16
&&&&【案情】
&&&&原告孔女士与被告温先生于2000年底在东莞打工认识,2002年开始同居生活,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生育大儿子,2007年生育小儿子。双方因性格不合,加之被告好赌、家暴,双方经常吵口、打架,从2011年春起就一直分居未共同生活至今。2012年6月份,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并约定小儿子随原告生活,大儿子随被告生活,但未办理离婚手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结婚证、户籍证明、离婚协议书一份、结扎证一份,欲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及抚养小孩一个。
&&&&【分歧】
&&&&原告孔女士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且被告温先生未到庭,但又分居三年多,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能否判离?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判决离婚。因为按照司法实践来说,法官不会第一次起诉就会判令原、被告离婚,俗话说“宁拆十间房,不拆一门亲”。且被告未到庭,法庭绝不能听取原告的一面之词,不能原告说什么就是什么,没有被告的印证,怎么核对相关的事实?被告温某虽在电话上确认一些事实,但毕竟口说无凭,没有事实的证据证明的确是在2011年春起分居的,的确是因感情不和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又怎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完全破裂?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判离。因为原、被告分居三年多,超过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已经具备了法定的离婚条件。而且之前双方签过离婚协议书,证实夫妻感情早就名存实亡了。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孔某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 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于2011年春因感情不合分开打工至今未在再共同生活,时间已达三年多,并且双方因感情不和曾于2012年6月签订过离婚协议,足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可以认定认该案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的第四种情形。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本案中,双方共生育两个小孩,原告已做结扎手术,且其离婚协议书明确载明原告带养小儿子,被告带养大儿子。因此,原告要求抚养一个小孩符合法律规定。
&&&&能否判决离婚与原告是第几次起诉离婚、与被告是否到庭,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上也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而对于原告在法庭上的措辞,被告虽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但法官亦有与被告进行电话联系,被告承认的确是在2011年春起分居至今,有三年多的时间未共同生活,也的确是因感情不和签过离婚协议书,被告对于是否离婚总体是一种无所谓的态度。所以,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分居三年多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事实可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的条件,可以判离。另因原告具有结扎证,已不能生育,应该带走一个小孩。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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