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输了,高法论发回重审审,能胜吗?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高―行政法、经济法、民事法、刑法、程序法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文 件 号】法民〔1990〕8号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1990年4月14日  法民〔1990〕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法(经)函〔1990〕19号《关于在第二审追加当事人后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民事 裁定书上,是否列上被追加的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需要追加或更换当事人的案件,如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不应列被追加或更换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时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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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发布文号: [1998]赔他字第5号
是否有效: 有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日豫法赔字第01号《关于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本院赔偿委员会研究决定:  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审被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此复  四川在线资阳频道消息(阮惠 记者 李百灵)近年来,资阳市安岳县看守所始终坚持人性化管理理念,严格执行在押人员谈话教育制度,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经常性开展法律知识教育,有效提高了在押人员的学法、守法意识;在这所“特殊”的学校里,他们学到了外面学不到的东西,坚定了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决心和信心。
  在押罪犯李某,女,现年44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岳县岳阳镇人。日,李某因家庭矛盾将其夫杀死,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关入安岳县看守所。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在判刑后,李某一度思想情绪低落,波动大,经常哭泣。所领导针对此情况,配合分管民警,无数次找其交流谈心,了解其思想状况,给她讲解人生道理,开导她、鼓励她要正确面对现实,并从各方面给予她无微不至的关怀。渐渐地她思想上有了很大的转变,放下了思想包袱,终于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在等待裁决的日子里,认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教育,在同监室人员中起到了较好的带着作用。
  日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她看到了生的希望,心情非常激动,立即挥笔写下了“常怀感恩之心”这样一篇发自内心的体会文章,她在文中写到:
  今天我怀着一颗感恩之心向你们汇报这几年的感想和体会。从2010年11月份入狱以来,是你们所有的所长、警官、驻所检察官抽出百忙的时间像亲人一样在生活中无微不至的关心我、照顾我,在心理上不厌其烦的开导我,耐心的教育我。你们是我坚强的后盾,使我走出那段不堪回首的阴影,让我有勇气继续生活下去。特别是我的管教游警官,更像一位慈母对待一个犯错误的女儿,包容我、关心我。我是一个重刑犯,你们没有抛弃我、放弃我,给了我无限的希望,让我处处感受到这个大家庭的温暖、亲人的关怀。在这几年里,我听管服教,尊重领导,团结室友,每个季度都评为遵规守纪先进个人。这一切都离不开你们人性化的管理和你们无私的大爱。为了我们这些迷途能知返的罪犯,有时连家和儿女都顾不上,把所有的精力都投放在我们身上。在这里我真诚地向你们说声:幸苦了,谢谢你们!
  从入狱的那一刻起,我无时不在反省自己,检讨自己,回想以前的我,15岁顶替父亲参加工作,在工作中兢兢业业,没有任何违法乱纪行为,也没有做过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事。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婚后尊敬公婆,恪守妇道,做一个贤妻良母。由于某种原因离婚,再婚后一年多时间,过着常人无法想象非人的生活。在一次次遭受到暴力侮辱、虐待时,我的忍耐限度到了极点,当时的我处于精神全面崩溃,毫无意识的情况下一时冲动让我走到今天这一步,后悔晚矣。我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深受党的教育和培养,本应好好的回报党和国家的养育之恩,但我却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人们留下了活生生的反面教材,我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痛的代价,让受到伤害的人得到安慰,让更多的人得到教育和启示,犯了法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提醒广大的姐妹们不要盲目,请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清楚的记得一审判决现场,当法官庄严慎重的宣读完判决后,我真的感觉就像是天塌了,掉进了冰窟窿,全身冰凉,四肢失去了知觉,大脑一片空白,已没有生机,完了,真的完蛋了,一幕幕死亡的画面充斥于我的脑海,挥之不去,也让我深深地体会到了死亡的恐惧,我那一生的希望也由此支离破碎……
  从此,我带着脚镣手铐,矛盾的等待着死亡的来临,等待着新生的希望。如果,判决下来以后我就被执行,随着一声枪响而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一切都随一死了之而得到解脱,又何来如此忧愁,又何去想生人的悲伤。我想死,想不负责任,自私的死去。然而生命的可贵,新生的希望,内心那对生的渴望又强烈地冲击着我,就在这矛盾之中,就在这期盼之中我如行尸走肉般生活着。
  在无数个不眠之夜,我反反复复过滤自己的人生,自己的今日结局。纵然自己的犯罪有太多的偶然,但终归走到这一步,与自己扭曲的性格有关。所谓“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马之将死,其鸣也哀”,我想不论是高官还是平民,在面对死亡之时,都是同样的心情,他最终都只有一个感悟“后悔”。在等待的日子,所领导和管教民警都给予了我无数的关心,大到案件的剖析,小到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包括每一名与我一起关押过的人犯,都给予了我无微不至的理解,帮助。今天我终于迎来了新生的希望,案件被发回重审。虽然还没有最终结果,但我毕竟有了新生的希望,卸下铁链的那一刻,我不敢相信那是真的,听听自己的呼吸,好像比平时轻松多了,看到警官的笑脸,才知生的可贵,才知还有很多人牵挂于我,未来还有很多事等待着我……
  如果我能活下去,让我在有生之年记住这沉痛的教训,多学法律知识和革命先烈的精神,努力改造自己的灵魂,在今后的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踏踏实实的干,在生活中艰苦朴素,多做好事,关爱老弱病残和儿童,为和谐社会铺砖加瓦多做贡献,努力把自己改造成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报答党和国家的恩情,报答各位警官对我的耐心教育和关爱。再次感谢所有关心、爱护和帮助我的人,谢谢你们。也祝愿我们的祖国越来越繁荣富强,法制越来越健全,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所有的家庭美满幸福。(新闻热线: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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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时间: 点击:193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 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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