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公共财物达一万会追求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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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贵文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放火罪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韶乐法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贵文(绰号“杀猪佬”),男,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初中,拖拉机司机。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本案于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被告人龚贵文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放火罪一案,由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4)35号起诉书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贵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龚贵文醉酒后闯进至龚某祥家中,手持斧头将龚某祥的孙子龚某甲挟持至乐昌市长来镇灵口村委会大巷组乐乐商店门口,被告人龚贵文抓着龚某甲坐在花池边,按住龚某甲的头部撞向花池边的铁圆柱,致使龚某甲头部前额创伤。经乐昌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甲的损伤符合钝物所致,属重伤。2、日下午16时许,龚某甲被村民救至医院治疗后,被告人龚贵文又折返至龚某祥家里,用火烧着龚某祥家门口停放的一辆拖拉机,并进入龚某祥的家中,对家电、家具等财物进行毁坏。3、被告人龚贵文对龚某祥家中财物进行毁坏的同时,放火点燃了龚某祥家一楼的两间卧室,造成房内床垫、被单、空调等物品严重烧毁。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烧毁财物价值29337元人民币。经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龚贵文患有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龚贵文,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和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消防案件出车单,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粤北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和照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贵文,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砸毁、放火烧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毁坏他人财物,放火烧毁他人住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龚贵文辩称我没有拿斧头挟持小孩,没有用斧头伤害他,我当时不是一般醉酒,是严重醉酒,且是醉酒后闹事。经审理查明,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龚贵文醉酒后闯进龚某祥家中,手持斧头将龚某祥的孙子龚某甲挟持至乐昌市长来镇灵口村委会大巷组乐乐商店门口,被告人龚贵文抓着龚某甲坐在花池边,按住龚某甲的头部撞向花池边的铁圆柱,致使龚某甲头部前额创伤。当被害人龚某甲被村民救至医院治疗后,被告人龚贵文又折返至龚某祥家里,用火烧着龚某祥家门口停放的一辆拖拉机,并进入龚某祥的家中,对家电、家具等财物进行毁坏。在被告人龚贵文对龚某祥家中财物进行毁坏的同时,放火点燃了龚某祥家一楼的两间卧室,造成房内床垫、被单、空调等物品严重烧毁。经乐昌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甲的损伤符合钝物所致,属重伤,九级伤残。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12335元人民币,被烧毁财物价值17002元人民币。经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龚贵文患有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日下午16时许,接到龚某祥关于其孙子被龚贵文故意伤害,自家财物被毁坏,烧毁财物的报案后,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日,公安民警出警至乐昌市长来镇灵口村委会大巷组龚某祥家门口,将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龚贵文控制。据当地村民反映,犯罪嫌疑人龚贵文患有精神病,且犯罪嫌疑人龚贵文右手部位有创伤(自伤)。经龚某祥及犯罪嫌疑人龚贵文的家属一致同意,暂送犯罪嫌疑人龚贵文到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日,公安民警在粤北第三人民医院将犯罪嫌疑人龚贵文抓获。被告人龚贵文系被动归案。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2009)乐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于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龚贵文拘役五个月。4、广东省韶关复退军人医院病历及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龚贵文因药物所致精神障碍于日在广东省韶关复退军人医院住院治疗。5、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乐昌市消防大队乐昌中队的案件出车单,证实乐昌市消防大队接到火警后出警到乐昌市长来镇灵口村委会的火警地点。(二)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日下午16时许,我和孙子龚某甲在家里,我丈夫龚某祥去乐昌街买东西了,我叫一个花名叫“日本”的老头帮我砍柴,这时本村一个绰号叫“杀猪佬”的人来到我家门口,抢走了“日本”手上斧头,我看情况不对,就马上进屋关好门,“杀猪佬”不知道是用斧头还是用脚把我家客厅房门打烂,进到我的卧室把我孙子龚某甲抱出去了,我就边打电话给我丈夫边追了出去,“杀猪佬”抱着我的孙子到了龚某章开的小卖部门口,这时很多村民在围观,我就看不到“杀猪佬”是如何打伤我孙子头部的,我当时脑子都蒙了。后来我看见一个男子上前把我孙子从“杀猪佬”手里救了出来,然后把我孙子送到长来卫生院了,我就去卫生院陪我孙子了。“杀猪佬”去到我家里时,手里拿着斧头,嘴里乱叫,要找我丈夫。后来听说“杀猪佬”把我家里的财物全部打烂了,拖拉机也给他用火烧了,房间一楼也用火烧了。我们一直以来都没有矛盾,就是前几个月,我丈夫借了“杀猪佬”弟弟的钱。2、证人张某权的证言,证实日上午,我们村有一村民结婚,我在厨房帮手,我看到灵口大巷村的龚贵文喝了很多酒,开车都开不了,后来我们村有两个年青人送他回家,并有一个年青人看住他。到下午5点钟的时候,我听到有救火车进村的声音,经打听才知道是龚贵文在闹事。我去到龚某祥家时,见到龚某祥家门口的拖拉机已烧得很黑,火已经被消防队员灭了,龚某祥家的玻璃、冰箱、电视、床、锅头等一屋的东西都碎了。我听村里人说,是龚贵文去找龚某祥,龚某祥不在家,龚贵文就抓他的孙子,当时龚贵文手里拿着的一把斧头被龚贵文的亲戚抢走,然后龚贵文才抓住小孩的头撞到龚某章家商店门口搭棚的铁管,当时长来村委会景勋组的龚某武看到小孩的头部出血,就过去抢走小孩送到医院。我还听说龚贵文2010年曾去韶关市复退军人医院住过院,住院前曾吸过毒。3、证人龚某付的证言,证实日下午,我在做工,听到外面很吵,走出来一看,就看到龚贵文和一个小孩坐在龚某章家商店门口旁边一棵小树下的水泥围栏处,龚贵文身边放有一把斧头,我走过去,龚贵文抓住小孩的手说要砍他,我就劝龚贵文,但他不听,我上去将斧头拿走藏了起来,出来后就没看到小孩了。我看到小孩的嘴角有些出血,其他地方没事。4、证人龚某乙的证言,证实日下午15时许,我在家听我老婆说,在村里龚某章小卖部门口,“杀猪佬”抓到龚某祥的孙子,听到这样的情况,我就去劝说龚贵文,但龚贵文不听。当时我看见龚贵文坐在石凳上,龚某祥的孙子在龚贵文的身体前面,龚贵文用双手抓住龚某祥孙子的肩膀和脖子,龚某祥孙子的嘴巴和牙齿有点血,脸部有点发青,龚贵文身上都有血,双手上也有血,龚贵文当时在那里大喊大叫,说要见龚某祥。我看到龚贵文身体旁边有一把斧头,我就叫龚某章的叔叔把那把斧头拿走了。我就一直劝说龚贵文,后来长来村一个叫龚某武的男子看到这样的情况,也过来劝龚贵文,接着龚贵文就按住龚某祥孙子的头部,朝前面的一根铁圆柱撞去,龚某祥孙子的头部前额撞在铁柱上,头部就出血了。龚某武就对龚贵文说再不放开小孩就不行了,龚贵文听到这样说,手就松了一下,龚某武立即上前将龚贵文手中的那个小孩抱出,然后就送往长来卫生院了,龚贵文还想去追,就被我拉住了。后来我也去了长来卫生院,再后来就听说龚贵文到龚某祥家里去放火了。龚贵文有精神病,去过韶关复退军人医院治疗过,治疗期间,龚贵文还逃跑过。而且龚贵文曾经吸毒。5、证人张某福的证言,证实日下午,我表哥结婚摆酒,我舅舅龚贵文喝了许多酒,他想开摩托车回家,但他站都站不稳了,我表哥不给他开,就和我一起送他回家。龚贵文回到家后不肯睡觉,说要去找龚某祥,我拉不住。龚贵文走到龚某祥家门口时,见有一个老人家拿着斧头在砍柴,龚贵文就抢了那把斧头,我上去想抢了斧头,他威胁要砍我,我就不敢抢了。接着他拿着斧头走进龚某祥家,当时龚某祥的老婆和孙子在家,龚某祥的老婆就抱着孙子躲入房间,龚贵文就拿斧头砍烂房门,龚贵文抓住龚某祥的孙子,龚贵文用斧头将厅门全部砍烂,接着龚贵文一手拿斧头,一手提着龚某祥的孙子出来,到龚某章家商店门口的一棵小树下坐着,抓住小孩反复说龚某祥有钱买拖拉机都不还他弟弟的钱,后来我就回去了。6、证人张某雄的证言,证实日下午15时许,我听到外面很吵,就出来看到龚贵文手里抓着龚某祥的孙子坐在龚某章小卖部外面的水泥花池旁边,花池前面有一根铁圆柱,龚贵文在龚某祥孙子的身后,他双手抓住龚某祥孙子的脖子,旁边放了一把斧头。龚贵文打通龚某祥的电话后说,你不回来,我就打死你孙子,龚贵文还把电话给龚某祥的孙子听。把电话挂了后,龚某祥的孙子想摆脱龚贵文,旁边一个叫龚某乙的男子也过来劝龚贵文,但龚贵文不听,还用手按住龚某祥孙子的头朝铁圆柱撞去,龚某祥孙子的前额立即肿了起来。这时长来一个叫龚某武的男子正好经过,也过来劝龚贵文,龚贵文没有放,又按着孩子前额朝铁圆柱撞去,龚某祥孙子的头部前额立即出了很多血。龚某乙在旁边劝龚贵文,说龚贵文的叔叔拿了他的手机,龚贵文就去找手机,龚某章的叔叔就把龚贵文旁边的斧头拿走了,然后,龚某武趁龚贵文有点不注意时,上前从龚贵文的手中把小孩抱走,龚贵文来追,龚某乙就把龚贵文拦住了,之后我和龚某乙、龚某武把小孩送到长来卫生院了。后来听人讲,龚贵文用火烧了龚某祥的家里。7、证人龚某武的证言,证实日下午15时许,我开车到龚某章小卖部那里买烟,就看到龚贵文与一小孩在龚某章小卖部门口旁边花池坐着,花池前面有一根铁圆柱,龚贵文旁边放着一把斧头,我当时没在意,正准备开车离开时,听村民龚某乙说,那个小孩是龚某祥的孙子,我一听就知道麻烦了,我就马上打电话给村委会的余主任。这时我看到龚贵文的叔叔在劝龚贵文时把那把斧头给抢走了,接着龚贵文按住龚某祥孙子的头朝前面铁圆柱撞去,龚某祥孙子的头部前额马上出了好多血,我一看这情况,马上走到龚贵文面前把龚某祥孙子从龚贵文手里抢了过来,龚贵文还想走过来,但看到余主任就没过来了,之后我们就把龚某祥的孙子送到长来卫生院了。后来我听说龚贵文把龚某祥家里用火烧了。8、证人龚某祥的证言,证实日下午15时许,我在家装修房子,看到龚贵文和张某福到了龚某祥家里,过了一会,龚贵文就抓着龚某祥孙子到龚某章家开的小卖部门口,龚贵文另一手还抓着一把斧头,在小卖部门口花池边坐下来,很多村民在围观,龚某章的叔叔在旁边拿走龚贵文放在旁边的斧头,龚贵文就按着龚某祥孙子的头部朝前面的铁水管撞去,龚某祥孙子的头部就出血了,我看到长来村的一个叫阿武的男子和我们村一个男子上前从龚贵文的手里把龚某祥孙子救了过来带走了。之后,我看到龚贵文走到龚某祥家里,从龚某祥家里取出被子走到门口,我不知道龚贵文在那里搞什么,我就听到龚贵文大叫要搞定他。然后龚贵文又拿着被子进了龚某祥家里。过了二、三分钟,就听到有人叫着火了,就看到龚某祥家房子里冒着黑烟。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到了龚某祥家门口,我看到龚某祥家门口停放的拖拉机着火了,龚贵文看到龚某祥回来,就从房子里出来与龚某祥打架,派出所的民警就把龚贵文制服了。9、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日中午我去张某发家喝喜酒,到中午14时许,我就看见龚贵文在那里喝酒,喝了好多酒,我还责骂他喝太多酒了,我骂了龚贵文之后,龚贵文就走了,当时还有个男子扶着龚贵文走的。过了一会,龚贵文又回到张某发家,有我们村的人叫龚贵文喝酒,我一看到龚贵文就来气,我就先离开张某发家了。2010年4月份,龚贵文精神病发作,我就把龚贵文送到韶关复退军人医院治疗,龚贵文在医院里住了两个月,龚贵文从医院里偷跑出来,后又被医院的人抓了回去,又在医院里住了半个月,医生说龚贵文讲话正常了,要我们接他出院,但要正常按时吃药。2012年5月份时,龚贵文在山西太原打工时又发过一次病。10、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日晚上19时许,龚贵文被送到粤北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四楼第二科,当时我看到龚贵文右手有创伤,龚贵文整个人精神相当兴奋,胡言乱语,喊打喊杀,扬言要杀人,有想打人冲动伤人的行为,但我没有闻到龚贵文身上有酒气。在市人民医院做了缝合手术后,于日凌晨1时许将龚贵文送到我院住院部四楼第二科病房。经了解,龚贵文手上的创伤是在烧人有房子时自己割伤的。龚贵文刚入院时,很不合作,容易激怒,常骂护士,想打人。到后来,脾气就没有那么大了,还提出要见家里人,并说等他手上的伤好了之后一定要逃出去。后面,龚贵文说他病好了,叫我们放他回去。住院期间,我曾多次问过龚贵文是否记得9月17日发生的事情,他说只记得当时去喝喜酒,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11、证人余某华的证言,证实日下午,龚某武打电话给我,告诉我说我们村有一个男子抓住一个小男孩在“肥仔”商店门口那里,小男孩的头部都出血了,叫我快点过去。我立即过去,刚走到灵口小学大门口时,就看到龚某武抱着一个小男孩跑到灵口村卫生站,我看那小男孩全身是血,卫生站工作人员帮小男孩头部止血后,我就叫龚某武送那小男孩到长来卫生院做缝合手术。这时我们村的那个男子也追到灵口卫生站,我叫人把这男子拦开了,这个男子就是龚贵文,是龚贵文打伤了龚某祥的孙子。我从卫生院回到灵口村时,看见消防车进村了,很多村民站在龚某祥家外面。我进到龚某祥家看到一楼的财物被砸烂了,卧室内的柜子、衣服、被子都被烧了,门口的拖拉机也被烧了。之后因为龚贵文不配合医生治疗,我就到了卫生院。我当时看到龚贵文全身是血,人好像是喝醉酒不清醒,到处骂人,不准医生靠近他。龚贵文见到我后,要我带他回去,说要他龚某祥私了。龚贵文手上的伤是在砸龚某祥家的财物时,被玻璃割伤的,我去龚某祥的家里看财物损失情况时,看到房子里到处都是血。龚贵文曾经去过韶关复退军人医院治疗过精神病。龚贵文也知道自己喝了酒就没法控制自己的行为,知道自己的酒品差,平时没喝酒时,龚贵文整个人的状态是好的,人也正常,一喝了酒就乱来。12、证人龚某旺的证言,证实龚贵文平时不喝酒时,人就可以,一喝酒就乱来。村里人都怕他,他常在村里骂人,以前龚贵文与他父亲住在一起时,龚贵文喝了酒就打他父亲,龚贵文酒后做的事情,等他酒醒后,就不记得自己做了什么事。13、证人龚某华的证言,证实我听说龚贵文将我们村的龚某祥的孙子头部打伤,还放火烧了龚某祥的房子。14、证人邝某华的证言,证实我当时带着我的孙子在乐昌市长来镇灵口村委会大巷组龚某祥家的门口砍柴,是龚某祥的老婆叫我过去他们家帮他们家砍柴的。“杀猪佬”来到龚某祥家门口,把我手中砍柴的斧头抢了过去。“杀猪佬”问龚某祥的老婆,“长古”在不在家,叫龚某祥的老婆打电话给龚某祥,叫龚某祥回来。龚某祥的老婆说好,就抱着孩子往家里面的房间跑。“杀猪佬”跟着追了进去。我孙子被吓哭了,我就带着他先回家了。我与龚某祥家相隔7、8百米,我带孙子回家后,又一个人走到龚某祥的家,我走到龚某祥家后面,就看到他家一楼的窗户冒出黑烟着火了,我走到龚某祥家一楼窗户面前,我就看到“杀猪佬”在龚某祥家里窜来窜去,我不敢进去,就去找人来救火,但没找到。我就走回到龚某祥家的前面,我就看到龚某祥停放在家门口的拖拉机着火了。我也看到“杀猪佬”在龚某祥家里面,我害怕,不敢进去救火,也找不到人来救火,我就又回家里去了。15、证人刘某湘的证言,证实我们当时到达火警地点后,我看到被放火烧的房子是两层水泥房,房子一楼的两件卧室内的物品被烧,我们去到时房子内的火已被人扑灭,房间内冒黑烟。16、证人张某英的证言,证实日下午15时许,村民告诉我龚贵文打伤了龚某祥的孙子。我儿子龚贵文在2006年洪水后就一个人住在灵口村委会大巷组新村,龚贵文未婚先孕生了一个儿子叫龚某乙,孙子一直跟我们住,现在外出务工了,龚贵文的老婆生完小孩就走了。龚贵文和我们关系不好,他2013年去他弟弟那边打工被人解聘了,平时开拖拉机拉货赚钱。(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祥的陈述称:日下午16时许,我在乐昌街上,我妻子打电话给我,告诉我说,我们村有一个花名叫“杀猪佬”的男子进到我家,手里拿了一把斧头,把我孙子龚某甲提到龚某章开的小卖部去了,不知到生死,这男子还用斧头把我家的财物全都砸烂了,要我赶快回去。我立即从乐昌往家里赶,在半路上又得知我孙子龚某甲被带到长来镇卫生院,于是我直接来到卫生院。之后我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民警在了解情况后,与我一起赶往我家里,到了我家门口时,看见我家房子在冒烟,我家门口停放的那辆拖拉机的机头被点燃,龚贵文手里拿了一把斧头,在房子里面砸东西,把房子一楼和二楼里的东西都砸烂了,龚贵文在房子里面又叫又跑,在房子里面放火烧我家的财物。派出所民警正在商量如何控制龚贵文时,龚贵文从房子里冲了出来,手里还拿了一块圆河石冲过来打我,我挡掉龚贵文手里的河石,龚贵文就与我扭打起来,派出所民警就过来将龚贵文制服了。后来我才听村里的人讲,龚贵文当时手里拿一把斧头,一只手按住我孙子的头部,按住我孙子的头部朝旁边的水管撞去,当时龚贵文还扬言,谁敢靠近,就一斧头锤我孙子。村里的人没有一个敢上前,最后还是长来村的阿武和另几个村民一起上前把我孙子救了过来,送往长来卫生院,龚贵文当时还追着来,但被人拦住。我没看到龚贵文放火烧我家的房子,我报警后与民警赶往我家门口时,我们就看到我家的房子着火冒黑烟了,我们在门口看到龚贵文在我家里乱窜,停放在我家门口的拖拉机也着火了,我提了一桶水把拖拉机机头的火给浇灭了,还有一个村民与我一起救火,我把拖拉机的火浇灭后,龚贵文就从我家里出来与我打架,派出所的民警立即上前将龚贵文制服,我又和那个村民提水进我家里救火。龚贵文放火烧了我家一楼的两间卧室,这两间卧室一间是我睡的,还有一间是我儿子睡的。当时火势烧的很大,我和那个村民都提了好多桶水去救火。我发现拖拉机机头的油箱盖是被人打开的,油箱里的柴油都没有了,在拖拉机机头下方我看见有被单被烧焦的残留物。我家一楼那两间被烧的卧室里的衣服、被单、书本都是堆在一起烧起来的。我家对面有一户人家,之间的距离约有十五米,进我家门口旁边是一条石渣路,路的旁边也有村民居住,我与路旁边的村民家的距离约有十一米,我家后面也是村民的房子,之间距离约八、九米这样,我家旁边也有村民的房子,最近的距离约有九米。(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贵文在侦查机关供述称:2009年因打架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日下午2点左右,我在“张哲学”家喝喜酒,后来的事我不记得了。我曾因疯癫被家人送去韶关军人复退医院治疗。(五)鉴定意见1、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韶公(司)鉴(损)字(2013)66号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龚某甲损伤符合钝物所致,属重伤,九级伤残。2、乐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认鉴(日]107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龚某祥家中被毁财物鉴定价格为人民币二万九千三百三十七元。3、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证实被告人龚贵文患有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管理局发布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4.2.2对普通(急性)醉酒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1、证人张某雄在公安侦查员事先准备好的十二张不规则排列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龚贵文,是龚贵文按住龚某祥孙子的头部撞向铁圆柱。2、证人龚某武在公安侦查员事先准备好的十二张不规则排列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龚贵文,是龚贵文按住龚某祥孙子的头部撞向铁圆柱。3、证人龚某祥在公安侦查员事先准备好的十二张不规则排列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龚贵文,是龚贵文按住龚某祥孙子的头部撞向铁圆柱。之后,龚贵文又到龚某祥家里取出被子到门口,又进到龚某祥家里,过了一会,龚某祥家里就着火了。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龚贵文故意伤害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地点位于乐昌市长来镇灵口村委会大巷组乐乐商店门口。现场勘验检查制图一张,照相七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2)故意毁坏财物案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地点位于乐昌市长来镇灵口村委会大巷组龚某祥家。现场勘验检查制图3张,相片30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龚贵文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重伤(九级伤残)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龚贵文在村民居住区内放火焚烧他人住宅,造成他人财物损毁,且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龚贵文故意砸毁、烧毁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又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龚贵文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龚贵文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龚贵文持斧头挟持被害人龚某甲的事实,有村民龚某武、龚某祥、龚某乙、张某雄、张某福、龚某付、邝某华等人的证言证实,其没有持斧头挟持被害人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被告人辩解称其不是一般醉酒,是严重醉酒和酒后闹事的意见,根据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龚贵文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龚贵文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且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龚贵文患有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严重醉酒时出现的易激怒、攻击行为及出现记忆缺损或完全遗忘均为普通醉酒状态的表现,故被告人属于普通醉酒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被告人龚贵文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贵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二0一八年九月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丘辉华审 判 员  曾伟洪代理审判员  欧彩凤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何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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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被告人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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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4)茂南法刑初字第42?号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梁统华;李伟明代理审判员林文冬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茂南法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茂名市?????检察院。被告人车某某,男,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日因赌博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检察院以茂南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泰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检察院指控:一、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日23时许,被告人车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在茂名市金伯爵ktv喝酒期间发生纠纷。后车某某获悉张某等人正在茂名市新湖路吃宵夜,准备过去与张某理论,但其担心张某方人多,一旦发生打斗其会吃亏,于是联系“海仔”(另案处理)带人与其一起过去找张某等人理论。日2时许,车某某在新湖路艺叔大排挡发现张某等人并发生推撞,在双方推撞的过程中“海仔”带人赶到并开枪打伤张某左肩。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张某已获得车某某赔偿全部费用,申请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车某某的法律责任。二、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日4时许,被告人车某某因不满其朋友的摩托车在茂名市茂南区有来客栈门口被盗,伙同车某梁(已判决)、车某烨(另案处理)等人持砖头、木棍等对有来客栈一楼大厅的电脑、玻璃门等物品进行打砸。经鉴定,有来客栈被毁坏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646元。有来客栈获得车某某1.5万元赔偿款,申请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车某某的法律责任。三、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日0时许,被告人车某某因不满茂名市歌畅ktv禁止自带酒水,伙同杨某(已判决)等人对歌畅ktv一楼大厅的电视机、音响等物品进行打砸,并对歌畅ktv老板戴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歌畅ktv被毁坏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9412元;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歌畅ktv获得车某某赔偿款2.5万元,申请不再追究车某某的法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车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第一款、、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车某某对公……(本文书还有930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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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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