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监管业务员工作日志志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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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陵36名县处级干部工作日志上网 群众在线评判
  “5月9日上午,接待区改制企业5名上访职工以及一名反映村干部问题的村民,均耐心地做好工作,使他们满意离开。”  “6月2日上午,分别接待了飞远、名流等企业负责人,另外听取了区委组织部关于明天召开的区第九次党代会相关情况的汇报。”  这是铜陵市狮子山区区委书记蒋叶贵在网上公开的两段工作日志,从2011年5月开始,在铜陵市门户网站中国铜陵网上,已经有36名县处级干部的工作日志网上进行了公开,网民可以随时登陆网站,了解领导干部在做什么。  “网上公开干部工作日志,既是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也能时刻"拎拎"领导干部的耳朵,提醒他们每项工作都要切记对群众负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铜陵市委书记姚玉舟说。  据了解,网上公开干部工作日志,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干部考核提拔 必看工作日志  安徽铜陵的干部“工作日志”制度,从2009年5月就已经开始施行,目前范围已经扩大到包括社区在内的所有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写工作日志已经成为其日常工作的一个基本环节。  “目前,工作日志采取一日一记、一周一报方式,表述要求言简意赅,突出重点,避免重复琐碎和"流水账"。”铜陵市直机关工委书记胡凤林介绍,“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工作日志由市委主要领导批阅,而各部门负责人也要批阅部门内干部的日志。”  在铜陵市直纪工委办公室,纪工委书记汪清在电脑上点开了铜陵市协同办公系统,在工作日志一栏,每点一个日期,就可以输入当天所做的工作,铜陵市的领导干部就是通过这个系统写工作日志。“通过这个系统,领导干部不仅可以看到自己写的内容,还可以看到别的同事在干哪些事。”汪清说。  “在工作日志上网公开之前,领导干部的工作日志已经实现了在内部公开,每个领导干部都可以看到其他同事在干什么,这是一种压力,也是督促。”铜陵市信访局局长刘鹏说。  胡凤林告诉记者,目前,工作日志制度已经成为干部考核体系的重要部分,干部要考核提拔,必须看工作日志。如果不写工作日志或者从工作日志当中发现问题,干部将暂缓提拔。  工作干得好坏 接受群众评判  “下个月将在网上公开我的工作日志,既紧张也充满期待。”铜陵市纪委监察局副局长郑晓燕告诉记者,“紧张的是自己每天的工作将接受广大群众的评判,怕自己有哪些地方做得让群众不满意;期待的是过去因为群众对工作不了解,提了不少意见,正好可以借助这个机会让群众知道我们在干什么,在想什么,争取群众的理解。”  目前,铜陵市干部工作日志每月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一批,每批有20名左右的县处级干部,都是市直各部门和各区县的主要领导干部。如果群众有意见想法,还可以在网上直接提出来。  “网上公开日志,既是让群众了解、熟悉、理解、支持政府的工作,也是让领导干部的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的监督。”姚玉舟说,“你的工作干得好不好,做得对不对,应该接受群众的评判。”  “过去有些领导干部今天的事情明天干、后天干,现在有群众的眼睛盯着,今天能干的事情就要今天干,要不老百姓就会说你不称职没水平。”胡凤林说。  禁止写流水账 期待公开更彻底  “如果工作日志走形式,造假,写流水账怎么办?”人民网网友“小小问政”提出疑问。  “上午开会、下午开会,总不能天天开会吧?群众在看,同事在看,领导在看,谁敢造假?写流水账敷衍了事,工作日志办公室会在网上点名批评,提拔任用暂缓考虑,有这些制度约束,工作日志真正发挥作用就有保障。”姚玉舟说。  “公开工作日志,一些领导干部确实也有想法,觉得增加了工作和心理压力。”胡凤林坦言,网络公开干部工作日志,必然会面对各种声音,这也是对干部全面素质的一种考验。  铜陵市市民吴华说:“我们希望这种了解政府工作的渠道可以扩大范围并且常态化,除了主要领导,那些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基层干部的工作日志也应该公开,让群众知道那些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是不是在办了。”  “网络公开工作日志,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有力措施,但是,在公布内容方面,不仅应该公布干部每天干了些什么,还可以将与群众联系密切的相关工作计划、工作任务、目标责任等进行公开,更好地对群众负责。”安徽省行政学院副院长袁维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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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2014年小麦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粮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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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要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
  2014年小麦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
  政策执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做好今年小麦、早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5月国家有关部门印发了《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2014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明确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共同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点,下同),共同组织好最低收购价粮食的验收入库,共同对当地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为落实好“四个共同”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环节职责分工
  (一)定点环节。中储粮直属企业负责审核库点的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条件,清杂、检验设备等是否齐全。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库点收购资格、工商注册、仓储单位备案、统计制度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等。农发行分支机构负责审核库点是否在农发行开户、企业信誉、资产抵押、担保及负债等。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审核库点在过去政策性收储和销售出库执行中有无违规行为,将上述初步审核结果汇总后上报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进行委托收储库点的资格认定,并在预案启动前将所有收储库点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启动环节。收购启动前,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做好委托收储库点的空仓验收,对库存商品粮进行登记,张贴规范统一的政策信息公告,公布受理举报方式,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在预案执行期间,当市场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之上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求各委托收储库点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
  (三)收购环节。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委托收储库点按照预案规定进行收购。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负责组织对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农发行分支机构负责及时提供收购资金,并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中储粮直属企业要根据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将收购资金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资金兑付。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活动、统计制度执行、兑付售粮款等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验收环节。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的粮食,数量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验收;质量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共同指定的符合资质条件的质检机构(包括中储粮分公司质检中心、粮食部门所属质检机构等)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五)储存和出库环节。严格落实委托收储库点的监管责任制,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明确每个委托收储库点的监管人员,责任落实到人。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督促委托收储库点正常出库。如出现“出库难”问题,属于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库点,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协调处理;不属于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库点,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负责协调处理。
  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粮食、价格部门依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有关规定,对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对收购行为进行严格检查,及时受理并查处群众投诉和举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市县粮食部门按照条例和预案规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农业发展银行对违规企业要相应降低企业的信用等级,给予信贷制裁。
  违规企业属于中储粮直属企业的,中储粮分公司要追究直属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其他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的,由该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属于社会企业的,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从事政策性业务。
  对委托收储库点在收购、验收、保管、出库过程中因数量短少、质量不符等造成损失的,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向企业追缴收购贷款资金和已拨付费用利息补贴;属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赔付;属其他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的,由该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负责赔付;属其他委托收储库点的,可用当事企业的所有保证金进行赔付,并扣除其相关费用补贴。
  三、做好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粮食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会商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制定并落实检查工作方案。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本省(区、市)检查工作方案,对组织领导、工作进度、检查方式、人员抽调、工作纪律等提出明确要求,组织开展联合巡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具体实施,在集中收购期间,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所有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巡视检查,将监督检查工作延伸到每个收购点,并建立检查工作日志,详实记载检查的时间、对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等内容。同时,将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纳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体系,实行分类监管。在检查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发现中储粮直属企业变相克扣费用补贴的行为,要及时向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加强层级监管,规范执法行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巡查,直接组织对政策性粮食收购中重大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检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对检查人员实行选择性执法,不能做到公正、廉洁执法的,要责令纠正,通报批评。对因失查或执法出现严重偏差而发生重大违规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执法人员责任。国家有关部门将适时对重点地区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落实经费保障。执行最低收购价预案支出的质检、监管费用从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包干的保管费用补贴中列支。具体经费列支使用规定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责任编辑:zd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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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西省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分类: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责任部门:省粮食局办公室
各市、县(区)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3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号),为督促各地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号)要求,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省局制定了《江西省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 江西省粮食局
                              日
江西省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我省已于7月19日启动了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3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号),为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到实处,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特制定江西省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江西省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同时对省内从事早籼稻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遵守“五要五不准”守则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落实情况
1、收储库点是否具备预案规定的资质条件,包括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是否在农发行开户,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仓房条件是否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配有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和人员,是否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等。
2、收储库点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了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
3、收储库点是否按预案规定的适用时间和条件挂牌收购。
4、收储库点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有无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收购和拒收、限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粮食的行为。
5、收储库点是否及时向农民结算售粮款,有无给农民“打白条”或代扣各种收费情况。
6、收储库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是否为2013年产的等内品,是否存在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搞“转圈粮”行为。
7、收储库点是否每5日将收购进度数据抄报了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8、收储库点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最低收购价早籼稻的行为;是否存在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的行为。
9、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存在虚列收购数量、质量等级等行为,中储粮直属企业是否按规定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收购合同和代储保管合同。
10、承贷的中储粮直属企业预付给收购库点的收购铺底资金和后续收购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收购、保管费用。
11、收储库点有无租仓储粮或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行为。
12、预案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遵守粮油收购“五要五不准”守则情况
各类粮食经营者在早籼稻收购中是否切实遵守了“五要五不准”守则,即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
三、检查时间
日至9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在地原则,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要坚持一手抓收购,一手抓检查,将监督检查贯穿于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始终,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粮食收购市场平稳有序。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责任。加强对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密切联系群众,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具体体现。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公平执法,“两手抓”,一手抓所属企业的粮食收购业务,一手抓粮食行政执法,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粮食局成立2013年全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省粮食局局长熊根泉任组长,省粮食局巡视员路线、纪检组长蔡厚勇、副局长罗洪、副局长刘福元任副组长,监督检查处处长廖小平、调控处处长辛洪光、行业指导处处长戴杭生、财务审计处处长崔家楠、纪检监察室主任王崇高为成员。根据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关于做好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赣〔2013〕38号)精神,省局还将与省农发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做好联合监管工作。各地要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专项检查工作高度重视,组织成立本地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以检查组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到位,不走过场。
(二)认真实施检查,严查违规行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深入早籼稻收购现场开展检查,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要进一步规范检查流程,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完善检查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检查工作日志制度,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对实地检查发现和举报投诉核实的违反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五要五不准”守则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努力挽回售粮农民损失,并对违规企业和个人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尤其对“打白条”、压级压价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绝不姑息。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违反政策规定的,取消收储资格并予以通报。对违规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在相关案件的查办和转办中,各地要加强与当地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治理成效。
(三)加强层级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专项检查工作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地在检查过程中要注重规范执法行为,检查人员要坚持公平、公正、廉洁检查,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督查,提高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省粮食局将加强对收购市场和市县检查工作的督导和巡查,组织对粮食收购中重大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
(四)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信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相关案例要认真及时进行总结和整理,归纳好的做法,提炼好的经验。7月底前,各设区市粮食局要制订并上报本地专项检查工作方案。8月8日、9月8日前分别报送《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及《典型案例登记表》(见附表),原则上每期要上报不少于1个典型案例;10月20日前报送本地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包括总结报告及相关表格),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附表:1.《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2.《典型案例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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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江西省信息中心
ICP备案号:赣ICP备号  E-Mail : zfwz(at)吉林省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 &&&&&&&吉粮检联〔2014〕8号&&吉林省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各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各临储粮委托收购库点: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发行四部门《关于做好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3〕229号)、《关于2013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3〕265号)和国家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调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贷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银发〔2013〕225号),结合《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政策粮油管理办法》(中储粮〔2012〕191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以下简称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验收和监管的范围、分工(一)范围:除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组织收购的粮食外,全省其他承贷企业组织收购的国家临储粮。(二)分工:按在地原则,做好验收和监管工作。成立省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省粮食局韩福春局长任组长,省粮食局张卿槐副局长、中储粮吉林分公司郭安华副总经理、农发行吉林省分行林家治副行长任副组长,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和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中储粮吉林分公司仓储处、农发行吉林省分行客户一处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张卿槐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全省国家临储粮的收购管理、数量质量验收、库存管理、出库等工作进行监管,指导市县开展验收和监管工作,培训全省验收和监管人员,组织对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工作进行抽查。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及农发行有关人员参加的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粮食局,根据辖区内国家临储粮收储规模,成立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对辖区内国家临储粮库存账实、账账相符情况、质量情况和储存安全管理情况进行验收,并选调培训库存监管人员,对国家临储粮监管工作负责。办公室、验收小组和监管人员名单报省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验收和监管的内容(一)验收内容1.国家临储粮库存账实、账账相符情况。检查国家临储粮实物数量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规范。2.国家临储粮质量情况。检验全项目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3.国家临储粮储存安全情况。检查有无储粮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隐患。露天储粮形态必须符合《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政策性粮食露天储粮设施搭建工作的通知》(中储粮吉联〔2013〕211号)中的有关规定。对单仓储存量在1万吨以上的,要求分货位储存、分货位验收,即单货位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吨。(二)监管内容1.监管质价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收购环节质价政策执行情况。2.监管国家临储粮库存管理各项要求落实情况。是否严格落实了“一符、三专、四落实”管理要求;是否使用了中储粮系统统一规定并制作的各类账、卡、记录;是否执行了“质量控制单”制度,粮食水分、杂质等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是否存储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囤)内,实行分仓、分货位挂牌储存,分品种、分等级、分年限储存,严禁与其他性质粮食混存混放,严禁未经三方监管单位批准,擅自调整仓(囤)位,严禁未经批准自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严禁租赁库点露天储粮;是否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虫害等情况,并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承贷企业负责人对监管收储企业是否每月至少检查1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是否做到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仓储设施设备,因地制宜采取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粮食损耗,控制成本,确保储存安全;是否及时建立国家临储粮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3.监管合同履行情况。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委托收购合同和代储保管合同,严格执行合同明确的事项。4.监管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督促企业落实省政府和中央储备粮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5.监管国家临储粮出库。督促收储库点严格遵守国家临储粮出库有关规定及粮油批发市场交易细则,及时组织出库,严禁附加出库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故意拖延国家临储粮出库。三、验收的程序、办法(一)验收程序1.预验收。按照“满一仓,验一仓”的原则,各承贷企业对所属企业和租赁库点的国家临储粮按验收内容进行预验收,合格后,向当地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附国家临储粮验收申请表。同时,准备好保管、统计、财务相关凭证、账表及检验、测量工具。2.市县验收。各市(州)、县(市、区)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收到企业提出的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验收,不得等收购结束后集中突击验收。验收结束后,各承贷企业要按照国家临储粮库存管理相关要求,及时对验收合格货位建立相关账卡簿,纳入监管范围,并建立质量档案。3.省级抽查。根据各地验收进展情况,省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市县、重点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纳入验收范围国家临储粮总量的20%。(二)验收办法。库存账实、账账和仓储安全管理验收按照国家粮食库存检查相关办法执行。质量验收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组织当地质量验收质检机构(名单见附件2),按《2013年国家临储粮质量验收工作方案》(见附件1)进行验收,并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负责。经验收,库存账实、账账相符,质量达标,无储粮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隐患的,由负责归口统计的中储粮承贷企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共同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合同样本见附件10)。合同中要明确国家临储粮的管理要求,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保管、出库责任,储存费用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担保方式以及违约情况的处理等。受委托的储存企业不得再委托第三方储存。对验收不合格的粮食,填写《验收不合格粮食统计表》(见附件9),按有关规定处理。四、监管的方法和要求(一)落实驻库监管制度。临储粮收购到出库期间,各市(州)、县(市、区)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要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农发行选调监管人员,及时向收储企业派驻监管员,每库至少2人,实行24小时驻库监管,承担监管职责。监管库点较多的市县,可以采取向承贷企业派驻监管小组方式,驻在承贷企业,并每天1次巡查该承贷企业下属或租赁库点。监管工作不得委托第三方,不得以包代管。驻库监管员(监管小组)要认真填写监管工作日志,及时记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并定期汇报。监管工作日志将作为对驻库监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二)实行巡检制度。由市(州)、县(市、区)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组织人员开展联合巡检。收购结束后,每月巡查1次,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案;逢双月月末,要将所监管储存企业的库存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三)实行省级抽查制度。省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地监管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每年3月末、9月末组织对库存国家临储粮质量普查,并将质量检测结果上报中储粮总公司。同时,各承贷企业要创新监管技术手段,推行粮情测控系统、远程监控及视频监控等实时监管技术,对储粮规模较大的承储企业实施远程不间断监控,提高监管效率。五、严肃处理违规违纪问题(一)收储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与临储粮有关业务的资格,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一是擅自动用库存政策性粮油;二是以临储粮对外抵押、质押和其他任何形式担保或清偿债务;三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参与政策性业务资格;四是违反国家质价政策,抬级抬价或者压级压价收购;五是对销售和调运计划执行不力、出库过程中设置障碍或故意拖延出库、超标准收取费用;六是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七是收购粮油质量、年限不符合要求,以次充好、以陈顶新;八是管理不善,发生储粮责任事故;九是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二)承贷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承贷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一是擅自动用库存政策性粮油;二是以政策性粮油对外抵押、质押和其他任何形式担保或清偿债务;三是选择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参与政策性业务;四是收购粮油质量、年限不符合要求,以次充好、以陈顶新;五是违反国家质价政策,抬级抬价或者压级压价收购;六是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委托收储企业账实不符;七是验收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导致质价不符、账实不符;八是拒不执行临储粮销售和调运计划、出库过程中设置障碍或故意拖延出库、超标准收取费用;九是管理不善,发生储粮责任事故;十是监管的收储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十一是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以上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按在地原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同时,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六、需要明确的问题(一)落实验收和监管责任。国家临储粮的粮权属国务院,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此,各级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要充分认识验收和监管的重要意义,承担起责任。工作上高度重视,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哪里出问题就追究哪里的责任。(二)严肃工作纪律。各级监管单位及监管人员要本着对国家、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组织好验收和监管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监管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要如实记录和反映检查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并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验收和监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三)认真做好配合。各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储政策要求,积极配合验收和监管工作。并为驻库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食宿条件。(四)跨区收购库点的验收和监管。对承贷企业跨地区的收购库点,由省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市县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实施。(五)损失损耗处理。验收不合格的,市(州)、县(市、区)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要督促贷款企业立即销售并偿还贷款本息和收回预拨的费用补贴。在储存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耗和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贷企业承担。发生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承储企业、承贷企业须按照规定程序向保险公司理赔,并及时报告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吉林省分行。(六)验收和监管费用。临储粮收储期间的监管费用(含质检费)标准为每年6元/吨,中央财政根据库存统计数量,按月计算,按季拨付到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按月计算,按季拨付到省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于支付全省各级质量验收检测费用,验收、监管、抽查和巡查等工作费用。&附件:1.2013年国家临储粮质量验收工作方案2.2013年国家临储粮质量验收质检机构名单3.国家临储粮验收申请表4.国家临储粮验收合格数量汇总表5.国家临储粮质量验收结果汇总表(玉米)6.国家临储粮质量验收结果汇总表(大豆)7.国家临储粮安全储存情况验收表8.国家临储粮收购账务资料验收表9.验收不合格粮食统计表10.2013年国家临储粮代储保管合同(样本)&
&&吉林省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2014年1月17日&附件1&2013年国家临储粮质量验收工作方案&一、质量验收机构确定(一)按照省粮食局、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农发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工作的通知》(吉粮调联〔2013〕156号)要求,为做好入仓验收环节质量检测工作,根据国家临储粮收购库点分布情况和辖区内粮油质检机构资质认定情况,指定吉林省2013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大豆质量验收质检机构名单,并由各市(州)、县(市、区)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组织当地质量验收质检机构,对2013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大豆进行质量验收。(二)省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国家临储玉米、大豆质量验收质检机构进行业务培训,统一验收标准和检验方法。二、质量验收办法质量验收采取在地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组织经省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同级粮油监测站,对本辖区入库的临储粮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测;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质检中心负责对全省临储粮库存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范围和比例为20%。具体程序如下:第一阶段为企业预验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承储企业装仓结束后对入仓的粮食进行质量指标全项检验,并按要求做好检验记录。合格后,及时向当地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上报预验收的货位号及检验结果。对预验收不合格的要立即整改。第二阶段为市(州)、县(市、区)粮油监测站验收。由各市(州)、县(市、区)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委托经省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认定的粮油监测机构进行质量验收。各粮油监测站接到委托任务后,根据货位数量,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扦样、检验,不得等到收购结束后进行突击验收,不得委托被验收单位人员扦样、送样和检验,验收工作要与收购保持基本同步。验收合格后,各承贷企业要按照国家临储粮库存管理要求,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及时对验收合格货位建立相关账卡簿,纳入监管范围,并建立质量档案。市(州)、县(市、区)粮油监测站要及时将检验数据汇总表上报当地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同时上报省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阶段为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和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质检中心组织抽查。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和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质检中心将根据各市(州)、县(市、区)粮油监测站上报的检验结果汇总表(报告),按抽查比例确定抽查检验的库点及货位数量,并适时组织进行抽查复检。三、扦样(一)扦样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查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平房仓和圆仓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每增加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同一个检验单位的各扦样点应扦取等量的样品)。小型仓房及露天囤可在同种类、同批次、同等级、同货位、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为原则,按权重比例从各小型仓房(露天囤)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二)扦样工作要求1.各承储企业准备好扦样器(含深层扦样器)、分样器;负责质量验收的质检机构准备样品袋、封条、标签和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2.扦样人员在扦样前应查阅被验收企业粮食检化验记录、粮情记录等,了解被验收企业粮食质量的总体情况。在确定扦样货位、扦样数量、扦样位置时,应绘制示意图,或在被检查企业提供的货位分布平面图上进行标注。3.扦样时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扦样工具,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规范进行操作。扦样时,在每个扦样点处,先将扦样器垂直插入粮堆最底部,将扦样管内的粮食吸出后弃去,然后上提至最下层的位置,按由下向上的顺序分别扦取不同层的原始样品。样品扦取后,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充分混匀,并立即填写该样品的唯一编号条,注明采样货位的货位号、检验单位编号、扦样时间以及粮食品种、性质、样品代表数量等信息,放入样品包装中,进行封样。样品在封样前不得离开检查人员的视野。4.在扦样过程中,如发现粮食质量异常情况或存在储粮安全重大隐患,验收人员应立即报告同行的验收组负责人,由其责成被验收企业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通知当地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进行督促检查。(三)扦样登记扦样人员应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根据储粮专卡检验记录的原始信息,详细记录样品的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及生产年份和标识入库质量等级等原始信息,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按照“谁扦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所扦样品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扦样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被查企业,两份随样品送交指定的承检机构。(四)分样和封样扦取的样品应在被查企业检验室,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现场充分混合后形成一式三份平均样品(玉米平均样品每份重量不少于2千克,大豆不少于1千克。),平均样品须经扦样人和被检查企业双方确认后封装、编号并加贴封条,封条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被检查企业印章。封装好的平均样品其中一份由被查企业留存,另两份安排专人专车送到承检单位检验和留存备检。(五)样品保存样品应在低温、干燥的环境中妥善保存,确保不生虫、不生霉、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四、质量验收检验项目(一)玉米检测项目:质量指标包括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杂质、水分、色泽、气味、类型。储存指标包括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二)大豆检测项目:质量指标包括完整粒率、损伤粒率、热损伤粒、杂质、水分、色泽、气味、类型。储存指标包括蛋白质溶解比率、粗脂肪酸价、色泽、气味。(三)质量指标结果判定: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工作的通知》(吉粮调联〔2013〕156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新收获玉米收购执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电〔2013〕14号)要求执行。(四)储存品质指标结果判定:玉米按照《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大豆按《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五)检验结果报告:承担质量验收的各市(州)、县(市、区)粮油监测站要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出具正式检验结果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检验结果作为日常质量检查、跨省移库及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五、质量验收检测费用质量验收检测费按0.40元/吨计算,由省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到负责质量验收检验的各市(州)、县(市、区)粮油监测站。附件22013年国家临储粮质量验收质检机构名单
吉林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
长春市西民主大街725号
中央储备粮吉林分公司检测中心
长春市仙台大街3111号
长春市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
长春市朝阳区湖光路南胡同171号
德惠市粮油品质卫生检验监测站
德惠市西新华街
九台市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
九台市九台大街252号
农安县粮油品质卫生检验检测站
农安县农安大路26号粮食局5楼
双阳区粮油品质卫生检验监测站
长春市双阳区嵩山路8号
榆树市粮油品质卫生检验监测站
榆树市华昌路20号
吉林市粮油监测站
龙潭区衡阳街1号综合办公楼
桦甸市粮油检验监测站
桦甸市桦甸大街-28
蛟河市粮油品质卫生检验监测站
蛟河市新华大街28-1号
磐石市粮油品质卫生检验监测站
磐石市振兴大街
舒兰市粮油监测站
舒兰市人民大路2757号
永吉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永吉县口前镇永吉大街52号
辽源市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
辽源市人民大街447号&
东丰县粮油品质卫生检验监测站
东丰镇药业大街348号
东辽县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
东辽县白泉镇
四平市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
四平市英雄大街50号
公主岭市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
公主岭市东四马路418号
梨树县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
梨树县梨树镇朝阳南大路2号
双辽市粮油食品卫生检验监测站
双辽市辽河路1051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粮油检验监测站
伊通县伊通镇中华西路735号
松原市粮油品质卫生检验监测站
松原市宁江区长宁南街民生胡同
长岭县粮油品质卫生检验监测站
长岭县长岭镇永久西路392号
扶余县粮油监测站&&
扶余县粮食局办公楼二楼
前郭县粮油品质卫生检验监测站
松原市松原大路88号
乾安县粮油品质卫生检验监测站
乾安县乾安镇梧桐路885号
通化市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
通化市建设大街3779号
集安市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
集安市鸭江路2598号
辉南县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
朝阳镇建设大街新天地十一楼&
柳河县粮油监测站
柳河县柳河镇民康北路22号
梅河口市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
梅河口市泰昌街1547
延边州粮油品质卫生检验监测站
延吉市建工街白山胡同572号
珲春市粮油品质卫生检验监测站
珲春市新安街春粮委
安图县粮油品质卫生检验检测站
安图县明月镇九龙路82号
敦化市粮油品质卫生检验监测站&
敦化市敖东大街2326号
和龙市粮油品质卫生检验监测站
和龙市慧文街5号
龙井市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
龙井市龙井街158号
图们市粮油食品卫生检验监测站&
图们大路54号
延吉市粮油品质卫生检验监测站
延吉市长白路184号&
白城市粮油质量监测站
白城市青年北大街12号
洮南市粮油品质卫生检验监测站
洮南市广昌东路1551号
大安市粮油监测站
大安市育才西路12号
通榆县粮油监测站
通榆县开通镇繁荣北街&
镇赉县粮油品质卫生检验监测站
镇赉县嫩江西路北
临江市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
临江市临江大街36号
白山市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
白山市浑江大街45—1号
&附件3国家临储粮验收申请表承贷企业(盖章):&&&&&&&&&&&&&&&&&&&&&&&&&&&&&&&&&&&&&&&&&&单位:公斤,立方米,米,%,公斤/立方米,克/升
实际储存库点
收获& 年度
入仓& 时间
储存&& 形式
保管&& 账数
货位粮食实际体积
预验收判定质量
粮食容重/单位体积粮食重量
计算粮食数量
与保管账数量比较
容重/完整粒率
填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注:储粮货位实物测量验收底稿由企业保存,验收时提交。附件4国家临储粮验收合格数量汇总表验收单位:承贷企业:被验收库点(盖章):&&&&&&&&&&&&&&&&&&&&&&&&&&&&&&&&&&&&&&&&&&&&单位:公斤,立方米,%,公斤/立方米,克/升
收获& 年度
入仓& 时间
储存&& 形式
货位粮食实际体积
粮食容重/单位体积粮食重量
与保管账数量比较
验收合格& 粮食数量
容重/完整粒率
验收人员(签字):&&&&&&&&&&&&&&&&&&&&&验收组长(签字):&&&&&&&&&&&&&&&&被验收库点负责人(签字):附件4-1圆形储粮货位实物测量验收底稿验收时间:&&&&& 年&&月&&& 日&&&&&&&&&&&&&&&&&&&&&数量单位:公斤、米、立方米
验收测量人员(签字):&&&&&&&&&&&&&&&&&  &&&&&&  &&&&&&  &&&&&&&&&&&&&&&  &&&&&&&  &&&&&&&&  &&&&&&&&  &&&&& 测量计算人员:附件4-2长方形储粮货位实物测量验收底稿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公斤、米、立方米
验收测量人员:&&&&&&&&&&&&&&&&&&&&&&&&&&&&&&&&&&&&&&&&&&&&&&&&测量计算人员:附件5国家临储粮质量验收结果汇总表(玉米)验收单位(盖章):&&&&&&&&&&&&&&&&&&&&验收时间:&&&&& 年&&&& 月& &&&日&&&&&&&&&&&&&&&&&&&&&&&数量单位:吨
实际收购库点
仓(货)位号
储存品质指标
质量合格数量
容重(g/l)
不完善粒含量%
脂肪酸值(KOH/干基)/(mg/100g)
品& 尝评分值(分)
其中:生霉粒
验收人员(签字):&&&&&&&&&&&&验收单位负责人(签字):&&&&&&&&&&&&&&&&&&&填表人:附件6国家临储粮质量验收结果汇总表(大豆)验收单位(盖章):&&&&&&&&&&&&&&&&验收时间:&&&&& 年& &&&&月&& &&&日&&&&&&&&&&&&&&&&&&&&&&&&数量单位:吨
仓(货)位号
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质量合格数量
蛋白质溶解比率%
粗脂肪酸价(mgKOH/g)
验收人员(签字):&&&& &&&&&&&&&&&&&&&&&&验收单位负责人(签字):&&&&&&&&&&&&&&&&&&&&&&&&&&&&填表人:附件7国家临储粮安全储存情况验收表验收单位:承贷企业:被验收库点(盖章):&& &&&&&&&&&&&&&&&&&&&&验收时间:&&&&& 年&&&月&&& 日
粮食数量(吨)
型态数量(个)
不适宜储存
符合标准要求的仓房
符合标准要求的仓房
验收人员(签字)&&&&&&&&&&&&&&&验收组长(签字):&&&&&&&&&&&被验收库点负责人(签字);注:符合标准要求仓房包括:平房仓、浅圆仓、立筒仓、楼房仓、地下仓和已完成维修仓房。附件8国家临储粮收购账务资料验收表验收单位:承贷企业:被验收库点(盖章):&&&&&&&&&&& 验收时间:&&&&& 年&&&&月&&&& 日&&&&单位:公斤,立方米,米,%,公斤/立方米
三账是否一致
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准确
验收粮食数量
保管账&& 数量
凭证合计数量
凭证与账面差数
财务账& 金额
凭证合计 金额
凭证与账面差数
统计账面 数量
凭证合计 数量
凭证与账面差数
本次验收粮食数量
累计验收数量
验收人员(签字):&& &&&&&&&&&&&&&&&&&验收组长(签字):&&&&&&&&&&&&&&&&被验收库点负责人(签字);注:三账核查粮食数量请填写累计收购数量。附件9验收不合格粮食统计表验收单位:承贷企业:被验收库点(盖章):&&&&&&&&&&&&&&&验收时间:&&&&&& 年 &&&&&月& &&&&日&&&&&&&&&&&&&&&&&&&&&&&&&&单位:吨
验收不合格原因
验收组长(签字):&&&&&&&&&&&&&&&&&&&&&&&&&&&&&&&&&&&&&&&被验收单位负责人(签字):附件10&2013年国家临储粮代储保管合同(样本)&合同编号:&&&&&&&&&&&&&(中储粮直属库)第(&&& )号&&委托人(甲方):&&&&&&&&& &(中储粮直属企业、市县粮食主管部门、市县农发行)受托人(乙方):&&&&&&&&&&(受委托的保管企业)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年&&&&& 月&&&&&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3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3〕265号)和《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调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贷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银发〔2013〕22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明确各方在临储粮代储保管中的权利和义务,管好临储粮食,甲方三家单位就验收合格的2013年国家临时存储粮共同委托乙方代储事宜,与乙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国家临时存储粮(以下简称“粮食”)所有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甲方作为临储政策执行和管理主体受国家委托行使管理权,甲方三单位,根据职责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在本合同委托授权范围内对粮食履行保管职责,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二条& 乙方代储保管的粮食数量和质量以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吉林省粮食局、农发行吉林省分行共同指定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为准,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1;代储粮食的收购单价、粮食入库时间、储粮仓房(货位)号及其平面图等信息,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2、3。第三条& 代储粮食资金来源和归还粮食收购所需资金以及归还,按照《关于调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贷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银发〔2013〕225号)办理。第四条& 保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按《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按《中储粮总公司关于2013年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中储粮〔2013〕771号)执行。第五条& 损失损耗处理粮食保管期间发生的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以及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发生保险理赔范围内粮食损失时,乙方要及时向甲方及有关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因乙方管理不善、抢救措施不利等过错行为,而造成的保险不予理赔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粮食的动用和出库6.1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和上级部门工作安排,要求粮食出库。除国家紧急动用外,甲方中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及时告知其他委托方后,应于粮食出库前10天通知乙方,告知出库具体货位、数量和时间,并由双方核定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乙方根据甲方(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的《粮油出库通知单》办理出库。未经甲方(中储粮直属企业)批准,乙方不得将粮食出库。6.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以及《粮油出库通知单》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组织粮食出库,除不可抗力原因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出库。第七条履约保证金为保证合同履行,经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一致,乙方在粮食保管期间,以每吨元的标准按乙方受托保管的粮食数量向甲方(中储粮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共计&&&元。甲方对履约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并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审评,乙方在粮食保管期间完全履约的,甲方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乙方违约的,甲方视违约情形扣减相应的履约保证金。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8.1 乙方的权利8.1.1 乙方有权要求委托方及时支付代储保管费用,要求委托方提供有关国家临储粮食的政策文件。8.1.2 乙方有权拒绝赔偿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无法出库、无法按时出库产生的损失。8.2 甲方的权利8.2.1 甲方有权对乙方代储粮食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督导,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乙方整改并达到要求。8.2.2 乙方严重违反临储粮食管理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8.2.3 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代储粮食受损,并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经济赔偿。第九条& 双方的义务合同双方均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涉及临储粮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管住管好国家临储粮。9.1 乙方的义务9.1.1 乙方有保证粮食存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使用安全的义务。9.1.2 乙方对粮食数量、质量和安全等负全责。乙方要认真做好粮食保管检验、规范化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积极开展科学保粮,确保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9.1.3 乙方保证代储粮食货位固定,保管期间不与其他性质、年限、品种的粮食混存、混放,并在储存粮食仓房的明显位置悬挂专用标牌,注明该货位粮食性质,委托人(即甲方)和保管人(即乙方)的名称。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要将代储粮食仓房货位图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甲方,并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确需改变储粮仓房货位的,必须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确认。变更确认单要报备甲方。9.1.4 乙方是代储粮食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任何安全生产事故负全责。发生涉及代储粮食安全事故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和影响。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政治影响、社会影响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9.1.5 乙方要按临储粮管理有关制度要求,实行专账管理,及时向甲方报告临储粮食实物台账,如实反映储粮数量、质量及储存状况等。发现重大储粮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于发现之时起3小时内向甲方报告并告知有关单位。9.1.6 乙方与第三方出现经济纠纷、发生重大事件、遭遇自然灾害等,危及粮食安全或不宜再进行保管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及有关单位。9.1.7 乙方遭遇自然灾害时要全力确保临储粮食安全,保全受灾损失的证据资料,协助开展保险理赔工作。9.1.8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派驻的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食宿条件。9.1.9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置临储粮食(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出售临储粮食、用临储粮食设定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和用临储粮食清偿债务等)。9.2 甲方的义务9.2.1 甲方(中储粮直属企业)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9.2.2甲方要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所需有关存储临储粮食的文件和资料,对乙方进行储粮政策指导。第十条& 违约责任发生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划分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粮食损失或根据国家要求出库粮食,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签订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10.1 乙方违约责任10.1.1 如乙方擅自动用(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出售、用临储粮清偿债务等擅自处置及转移占有的行为)粮食,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追究乙方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向乙方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擅自动用的粮食必须从收购之日起全部退出库存,并扣回所有费用利息补贴。10.1.2 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粮食丢失、损毁、短少、发霉、变质、虫蚀、污染、非正常品质下降或出现重度不宜存的,乙方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方必须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相同品种、相同年份粮食替换库存,或将被动用粮食的全额贷款本息归还农发行并消减库存统计,同时扣除损失粮食当期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10.1.3 如发现乙方用粮食提供对外抵押、质押、担保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调出粮食,扣除当期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并向乙方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用粮食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等行为,导致粮食被转移给第三方或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造成粮食损失的,按照本条10.1.1款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10.1.4 如乙方不落实政策性粮食管理规章制度和要求,不服从国家规定的有关单位监管或不落实监管单位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等违反国家、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0.1.5 因乙方主动提出终止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完全由乙方承担。10.1.6 乙方接到甲方(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出库通知后,因乙方原因,造成粮食延迟出库或不能出库,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0.2 甲方违约责任10.2.1 如甲方(中储粮直属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尽快支付;同时,每延迟1日,甲方(中储粮直属企业)按应付保管费0.3%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与解除11.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1.2 乙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甲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事件详情和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11.3 乙方保管的粮食合法合规出库但未全部出库时,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合同签订双方据实核定变动数量,并重新确认本合同第二条相关内容,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适用本合同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保管的粮食全部调出时,本合同自动终止。11.4 当发生解除合同的约定事件时,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11.5 当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由合同签订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共同进行协商,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原合同对合同签订方仍然有效。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12.1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双方上级单位进行调解。12.2 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12.3 在粮食出库时,如与购粮方在质量方面发生争议,应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粮食质检机构,对粮食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作相应处理。如经检验粮食的质量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并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三条& 国家、中储粮总公司以及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有关临储粮食政策、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等是管理临储粮食的重要依据,合同双方必须遵照执行。第十四条& 本合同仅对乙方受托代储的临储粮食(含乙方租赁仓房收储的粮食)具有约束力,不包括乙方储存保管的其他性质粮食。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三家单位各执1份,乙方1份。&附件:1.国家临时储存储粮质量验收报告(略)&&&&& 2.国家临时储存储粮库存统计表(略)&&&&& 3.货位平面图(略)&(此页无正文)&&&甲方:&&&&&&&&&&&&&&&&&&&中储粮(单位公章)& 粮食部门(单位公章)& 农发行(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话:住址:&&&&&&&&&&&&住址:&&&&&&&&&&&&住址:&乙方(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住址:&2014年& 月& 日&&&&&&&&&&&&&&&&&&&抄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吉林省粮食局办公室&&&&&&&&&&&&&&&&&&&&&&2014年1月17日印发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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