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直统后临时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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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活力新兵
惊爆、惊憾!江苏东台市人民法院再出以临时工名义搞出的大事
我姓丁,家住南京市鼓楼区宁工新寓,电话:
写这篇文章只想让大家知道江苏东台法院的法官有多混帐,有多无德无才,有多眼花,有多草菅人命,继而给我们带来巨大的灾难和痛苦!我不知道,一个办冤案的法院是如何取得全国优秀法院称号的?东台法院是名副其实的全国优秀法院吗?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和丈夫刘俊原来在南京市浦口区办了个服装厂,租了盐城江苏美尔姿制衣有限公司的24套套间房给工人做宿舍用。在2008年传出此房要拆迁的消息,按照南京的拆迁政策,单位房产拆迁只能获得货币赔偿,不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而私人拆迁是可以的。持江苏美尔姿制衣有限公司大股的江苏新洋农场领导决定钻南京拆迁政策的空子,打拆迁政策的擦边球,将24套房产过户到私人名下,从而获得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指标,即房票。农场领导觉得我丈夫刘俊在南京有人脉关系,就将此事委托我丈夫去搞,只是一个口头委托,然后领导门又让我丈夫写下承诺书,内容是:如果能争取到房票,得手后将房票卖掉,所得款用于公关运作费用,用于历史遗留问题,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上交。我丈夫干这事属于民事代理,只是想通过帮忙得点佣金。
新洋农场将美尔姿的24套房假过户到我家名下,最后骗过拆迁办,如愿以偿得到房票,我丈夫也按承诺书的要求去做了,结果卖房票卖了107万,被三个贪心的厂长分去47万,帮美尔姿付土地费5万,付私人装潢费3万,给了房地产公司的人1万,另外公关费等华了15万,还剩余了些钱在我丈夫手上,我丈夫几次催新洋农场领导把帐结了,他们都说等等。
新洋农场小人物王珏、胥正湖在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我丈夫在南京是公开卖房票的,人人皆知),此两人以为我丈夫独吞了百把万的房票款,再加上王珏和农场场长有矛盾,就三次去江苏农垦集团纪委去举报,见没动静,又去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举报,此两人举报说刘俊贪污600万,盐城检察院一下来了劲,反贪局侦察二处处长张忠武认为千载难逢,升官发财的机会来了,他采用钓鱼执法,我丈夫一去就被非法拘禁,送到东台一个黑宾馆,我丈夫说的真话他们都不做笔录,明明那份经场长接受确认的承诺书非逼着我丈夫承认是假的,这份承诺书还是从场长手里交出去的。张忠武等人搞假口供,说什么承诺书的内容是让我丈夫上交全部房票,冤案至此形成,整个盐城市检察院、东台市检察院、阜宁县检察院、滨海检察院对我丈夫轮番折磨,不给睡觉,张忠武还骗我丈夫说,此次是整场长的,和我丈夫无关,只要按他们意思承认了,马上就放我丈夫出去。可怜我丈夫被他们折磨得奄奄一息,在黑宾馆被关23天,加上严重便秘,生不如死,只好违心承认。
结果我丈夫被以贪污罪、行贿罪起诉到东台法院,成立贪污罪的原因说我丈夫是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我丈夫贪污罪主体不符,他不是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他只是民事委托,他只是代办一个具体事项,是帮忙办事,他所从事的活动中没经营与管理。贪污罪客体也不符,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新洋农场让我丈夫写下的承诺书并没约定何时上交,上交多少,由此产生的纠纷只能是民事纠纷。
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是指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临时聘用,而我丈夫什么都不是,为了迎合盐城检察院,为了给我丈夫定罪,东台法院居然造假说我丈夫是属于国有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侵吞房票,因而成立贪污罪,临时聘用的法律依据是聘用合同,我丈夫和那单位什么也没有,没有聘用合同,没拿那单位一分钱工资和奖金,没在那单位有任何职务,养老保险都是自己所交,怎么就成了那单位的聘用人员了?更为离奇的是,我丈夫为这个单位所发生的费用一概不减,那三场长拿的47万交检察院,又逼我丈夫吐一遍,重复追赃!离奇的事多呢!一份判决书十几个错误,睁着眼说瞎话!这就是弱智的东台法院搞的,反正是检察院怎么起诉怎么判,怎么重怎么判,一审开了五次庭,关键之处虽缺公诉人依法解答,但公诉人的观点均已成为原审认定的定案证据。公诉人在庭上每次都被驳得哑口无言,最后一次发急腔说,刘俊,既然你贪污罪购不成就购成诈骗罪,你认为哪个罪轻你就选一个。笑话,有让犯罪嫌疑人自己选罪的吗?
东台法院混帐到极点!硬是莫须有把我丈夫一个南京的个体户搞成盐城特大贪污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一个民事纠纷演变成重大刑事案件,在盐城司法腐败,无理可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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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司法黑到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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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司法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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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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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东台法院葫芦僧判葫芦案,二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枉法裁定,眼花断案,本来一审法院就是请示二审法院以后才判的
东台法院是个大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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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就是大粪坑,律师还拿了我的钱说送给了主审法官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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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0)东刑初字第113号刘俊贪污、行贿一案判决结果疑点重重错误连篇
东台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刘俊利用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构成贪污罪。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财物,以贪污论。
疑点之一:新洋农场党委会对被告刘俊的这种委托是否有效?
刑法意义上的委托有两个特性:
1、& & & & 委托主体特定性,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其他任何的委托都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刘俊在此次美尔姿宿舍拆迁中只是受新洋农场党委会的委托,并且只是口头委托,证明材料是新洋农场党委会会议记录,党委会怎么能代表国有公司?美尔姿是经合法登记、设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关权利应当也只能由该公司行使。新洋农场党委的委托,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并且党委会不在刑法意义上的委托主体范围内,所以委托的主体就错了。
2、& & & & 委托具有合法性,任何不依法进行的委托,都不具有委托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新洋农场党委对刘俊的委托是让他去搞假协议假买卖以私人名义拆迁,去骗拆迁办和开发商,这不是委托别人去干坏事吗?这是不合法的委托,怎么能说成是委托去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呢?
而且委托关系的存在前提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委托代理行为,这次宿舍拆迁拆迁办是以刘俊私人为主体拆迁的,刘俊根本就没有以美尔姿代理人的身份去拆迁办负责拆迁
综上所述,新洋农场党委会对刘俊的委托是无效委托。
疑点之二:假设委托有效,刘俊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他是不是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
判决书中说新洋农场党委经研究决定委托刘俊负责南京分厂宿舍的拆迁事务,因此刘俊属于临时聘用管理经营国有资产。能证明委托关系的,只是新洋农场党委会的一个会议记录,这个委托很不具体和明确,比如受托权限、期限和报酬是什么?刘俊只是一个个体户,没有任何材料证明他是属于临时聘用人员,没有临时聘用合同书,没有劳动关系,养老保险都是自己所交(即使是临时聘用单位也应签合同,交保险,我咨询南京劳动局),而且还没有任何职务,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刘俊是接受了聘用。刘俊和美尔姿只是平等的民事委托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东台法院不能为了给刘俊定贪污,没有法律依据,胡乱给刘俊戴个帽子,不是太荒唐了吗?
刘俊只是受新洋农场党委会口头委托代办拆迁手续,带领一下拆迁款,只是一个临时性事务,不具有长期稳定性,受单位委托代办个别具体事项所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范畴,这种委托显然不在刑法规定的受委托之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是指一切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具有相对的较窄的内涵,即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便利,刘俊受委托所负责的查寝,是一种对财务的静态保管,保管人与被保管财务之间没有职务上的支配关系,而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是一种动态的管理和经营,主要是围绕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所进行的经济行为,委托的内容是对国有财产的管理和经营,而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经手,而刘俊对拆迁财物只是一种普通意义上的经手,不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职能,单位对他的授权是民事授权,而不是行政授权,刘俊帮单位代理拆迁这件事,应是带有酬的帮忙行为,具有劳务或服务性质,而受委托从事公务要具备代表国家处理公共事务的管理权,要享有法律或授权范围内对公共事务财产管理、使用、受益、处分等权利,而刘俊的这种受委托根本就有别于上述一切,他不是受委托从事公务,只是一种民事上的帮助关系,即帮忙办事,他所进行的活动没有组织、管理职能,是拆迁办说了算,决定赔偿的数额,决定赔偿一切。
所以说刘俊刚的整个代理行为是个民事行为,他不是刑法上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
疑点之三:刘俊所拿的拆迁安置房的购房权利即所谓的房票是否应该属于美尔姿所有?
判决书中说刘俊隐瞒此次拆迁中不分单位和个人,只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住宅用房的补偿标准均为每平方米3040元及获得相同面积安置房选房单(即房票),这个说法是错误的,虽然最后拆迁是以住宅拆迁,但在南京,就算公房以住宅拆迁,得到的货币赔偿和私房一样,但单位是不可以去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安置房是安置人的,不是安置单位的,是安置常驻居民的,这是常识,南京市的拆迁安置文件和南京市浦口区拆迁安置文件都明确作出规定。假设美尔姿有权获得房票,根据拆迁政策也只能获得220平方的房票,而不是1826.55平方米,因为如果不是假分户,美尔姿只能按一户进行拆迁,一户超过220平方的部分只能货币赔偿,不可以再申购拆迁安置房。
判决书中说刘俊侵吞24套职工宿舍拆迁搬家费、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资金计人民币96566.9元,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都是刘俊应该得的,按南京拆迁政策,美尔姿作为一户是不可能得到这么多的,超过220平方也都不享受,再说刘俊如果做钉子户怎么可能会有搬家奖励?农场给刘俊的拆迁补偿根本就不含这些,只是赔的损失。
法院采纳了证人狄万明等人的证言说有安置房,可他们在给刘俊的律师作的证言中指明虽然该宿舍可以按住宅拆迁,但如果以单位名义拆迁,不享有房票。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法官居然采纳。
刘俊是在新洋农场党委的授意下,拟写了售房买卖协议,但并不是象判决书中所说刘俊伪造了售房协议,因为和房产证上一致的公章在刘俊身上,买卖协议上的章要和房产证上一致。
新洋农场的领导和刘俊只是钻国家拆迁政策的空子,打国家政策的擦边球,让公房变成私房拆迁而获得的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权利,就象许多人去搞假离婚去搞拆迁和搞违建去拆迁性质是一样的。
所以说刘俊拿的根本就不是国有财产,而是开发商的私人财物。私人财物怎么可能是贪污对象呢?
疑点之四:被告刘俊的行为符合贪污的特征吗?
判决书中说刘俊采用隐瞒不报的方式,侵吞拆迁搬家费、过渡费、提前搬迁奖励资金计人民币96566.9元并将1826.55平方米房票(购房时可抵算房款4465896元)据为己有,其用房票中的363.5平方米为自己及弟弟刘亮购得4套面积合计为353.45平方米的安置房(房票抵算房款人民币元),将其余房票出售得币1079928元。首先要申明的是刘俊并不是采用隐瞒不报的方式,新洋农场党委让刘俊以私人名义搞拆迁就是为了去搞房票的,场长们怎么可能什么都不知道?朱复华在拆迁后第一时间就打电话给刘俊说农场一个老场长徐凯也想来买拆迁安置房,还问刘俊怎么办?没拆迁时刘建国的女儿头上也挂了名,是为了让三场长来买拆迁安置房做准备的,可是在南京美尔姿宿舍附近有许多美尔姿的人,还没拆迁举报人之一胥正湖就上蹿下跳,说刘俊要送房给他们,所以他们吓了都不敢要了。拆迁后孙大路要买挂在刘建国女儿刘枫头上的房子,刘俊打电话给刘建国汇报并向他要他女儿的身份证。举报人胥正湖也证明场长是知道刘俊处理房票的事的。
贪污的行为应该是秘密的,而刘俊的所作所为全是公开的,他大明大白地卖房票,南京浦口桥北有几十号以前属于美尔姿的人,如果他想贪污,直接从他经手的拆迁补偿款中拿一点就行了,何必兴师动众、费劲周折去卖了房票再拿钱?还搞得人人皆知,而且买了房票的人买的房都竖在那,又跑不掉,更好查,这符合贪污的特征吗?
& && &&&疑点之五:那份在整个案件中起决定性质的承诺书为何一审法院撇开不谈?
& && & 承诺书是按场长的要求写的,刘建国和陈永荣的口供已证实这一点,不管是后补的还是以前就存在的 ,它都是客观存在的,是场长接受确认的,怎么能是假的呢?场长们说那份丢失的承诺书要求刘俊全部上交房票纯粹是谎言,是他们在第一时间知道刘俊出事后为了推脱他们的责任,集体串供的,新洋农场的人看到他们那几天整天呆在房间里密谋。再说场长们和刘俊在本案中是有利害冲突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诺干问题的规定》就指出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所取得的证据合乎逻辑吗?合乎常理吗?检察机关对刘俊进行逼供诱供,逼刘俊签字承认承诺书是假的,哪个冤案当时人不认罪?正是靠当事人的认罪来制造冤案!刘俊是基于承诺书的要求来处理房票的,承诺书上并没有明确约定什么时间上交和具体上交多少,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案发前结账,但这并不代表刘俊不去结账。这怎么能叫贪污呢?如果刘俊想把整个钱全吞掉,何必在我家买门面房时贷了比普通住房利息高得多的贷款?何必为了买房到处借钱?这是不符合常理的。
疑点之六:判决书上说东台法院认为刘俊的运作费用已经从农场获得补偿,行贿的事实与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房票的事实无关,这简直是在说故事。
刘俊从农场获得的是他哥哥作为房子的承租人应该得到的拆迁补偿及转户所发生的费用,尽管那些他的挂名的农村亲戚否任转户时刘俊没在他们身上花钱,他们作假证的目的是害怕吐钱出来,而事实上刘俊是花了一笔钱的。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和一审法官都说刘俊拿的拆迁补偿不少,他们只看到我们的入,而没看到因拆迁造成的损失,其实这在南京根本就不多,拆迁都是带有地方色彩的,会闹的就得的多,应和刘俊同期拆迁的到现在条件没谈好都没拆,刘俊是积极配合拆迁的,没有提无理要求。
刘俊不可能因为拆迁宿舍补偿了65万多,从中那么大方地送给三个场长47万,其中转户费用还花了将近3万,付林鹏飞装潢费3万,还付装潢宿舍所用大理石又是不少万,付衡一凡土地费8万,还有大概十几万的招待费、小车费、差旅费等,这样算下来刘俊不光白忙活一场,还要自己倒贴钱。我想他脑子不会有毛病吧。刘俊和新洋农场没有任何关系,三个场长中原本他只认识朱复华,他代理这件事的目的就是想另外拿点劳务费吧,即使他不代理,他和他哥哥也应得到拆迁补偿。我现在分析刘俊就是因为有了房票款,所以才去帮农场付那些费用,所以才会送三场长那么多钱,然后那三场长很高兴,剩余的钱就让刘俊得一点算代理的佣金,再上交一部分。
所以无论怎么分析都表明送场长们钱与房票有关。那刘俊顶多构成行贿罪啊,他是通过行贿得到不正当利益,而检查院滥用诉权,同一件事给他定了两个罪名,又是行贿又是贪污。再严格说,行贿罪都谈不上,因为场长们就是来分的房票钱。
疑点之七:拆迁前的那24套宿舍产权到底是新洋农场的还是属于江苏美尔姿制衣有限公司的?
宿舍的租赁协议以及拆迁补偿协议都是美尔姿制衣有限公司和刘俊所签,在南京因为出租给我们所交的房产税的发票抬头都是江苏美尔姿制衣有限公司,这24套房在没拆迁之前所提折旧都在江苏美尔姿制衣有限公司帐上。宿舍在改制前是属于江苏美尔姿集团公司,根据改制文件,改制后属于江苏美尔姿制衣有限公司,房产证上产权没有变更的原因是因为这24套房属于村镇房产,是小产权房,不可以变更,要是有买卖行为发生,也只能是私下签买卖协议。到底是不是国有资产不只能凭戴云阳和衡一凡所云。
疑点之八:判决书中说刘俊将1826.55平方米房票(购房时可抵算房款人民币4465896元)据为己有,其用房票中的363.5平方米为自己及弟弟刘亮购得4套面积为353.45平方米的安置房(房票抵算人民币元),这里说房票抵算人民币简直太没有依据。
房票它到底是什么东西?房票不是有价证劵,它是民间非法交易产生的一个名词,它应具有身份权,是不允许买卖的,它是一个房市乱象,是违法交易下的产物,是一个畸形儿,一个非法的本不应存在的东西,你怎么去衡定它的价值?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刘俊只是拿了三套房的购房指标,并非房产本身,而且他也实际付款购买,虽然房产价值与所付款项并不对等,但这属于获取购房资格后衍生出来的结果。中国刑法中对获取资格型犯罪没有明文规定,没有与之相应的处罚条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再说刘俊和他哥哥刘荣租了美尔姿房那么多年,作为承租人,在南京也是可以来买拆迁安置房的,用那3套房的虚拟的、比较的价格算刘俊贪污?充其量也只能算是个违规购房,在中国的保障房文件中,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了房,顶多是退回或补差价,又没有说要坐牢。
江苏美尔姿宿舍的产权证上在盖了拆迁办的产权注销章后,原来的产权已经消失。如果美尔姿在拆迁结束后从所得的货币赔偿中又掏钱买下了安置房,而这些安置房又被刘俊占有,那差价算刘俊贪污,可现在刘俊贪污的是谁的东西呢?被拆迁人可以在拆迁后不买拆迁安置房,也可以买,但美尔姿并没有提出来要买,他们已把拆迁款全拿走了。
疑点之九:为何刘俊弟弟刘亮买的房的差价算刘俊贪污?首先刘俊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的弟弟就不能算他的特定关系人,而且刘亮当时也是先付了九万的,有凭证,只是刘俊没对他讲清楚这钱的性质。为何检察院专捡软柿子捏?共产党也讲株连九族?同样拆迁办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比市价低很多来买房却没算贪污?
疑点之十:东台物价局所鉴定所得出的市场价格不合理,江畔明珠售楼处的房价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市场价,在2008年到拆迁时,整个中国包括南京的房地产市场一片低迷,在江畔明珠旁所有楼盘的价格都只有3000出头,而江畔明珠开发商因为当时没钱开发(他在连云港投资失败,桥北人都知道),手上没几套房,就安置拆迁户剩下的一些房在卖,所以他根本没花大力气降价促销,他的高价格是特例,江畔明珠价格比同类地区高出一大截,有没有学区,房型结构又不好,环境又不好,市场价应是综合周边同类地区房产所得,凭什么搞一言堂?
疑点之十一:刘俊已全部退出赃款109万,而不是部分退出,在侦查阶段,我就一直要求检察人员将他们非法冻结与案件无关的门面解冻,然后我出售得款拿来补房子差价,可他们就是不人性化处理,我家三套房实际在押没有造成任何损失。
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就简单地凭一个受委托,不分青红皂白,还说什么损失巨大就给刘俊定了一个莫须有的贪污重罪,而一审东台法院严重不顾事实,你辩你的,他判他的,枉法宣判,刘俊贪污重罪成立。在中国,行贿罪判的都很轻,行贿上百万都只是缓刑,而刘俊行贿罪是按自首算的,还判了两年。刘俊贪污、行贿一案存疑这么多,按照法治原则应是疑罪从无,而不是疑罪从重,恳请二审的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被告人刘俊一个公正的判断!刑法具有谦益性,不能动辄以追究刑事责任为手段解决问题,适用刑法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因为损失巨大或者特征貌似,便套用刑事法律规定,其损害完全可以通过追究民事责任的途径弥补。
& && && && && && && && && && && &刘俊妻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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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级法院枉法裁定,本来讲二审是要改的,因为某人想钱,我坚决不答应,一审已被骗,所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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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级法院眼花法官已被盐城市人大免去刑庭副庭长职务,此人名叫宋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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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法院凭什么得到全国优秀法院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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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法院昏了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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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法院法官是眼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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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爹的女法官作出坑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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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抵制害人的东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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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台法院,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已并入膏肓,无可救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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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司法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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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眼花法官宋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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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硬是将一个民事委托法律关系搞成刑事大案,盐城这些个昏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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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取缔盐城中级法院全国一等功荣誉!配德上这个称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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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倒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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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黑法院黑黑黑,已搞走我家现金198.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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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倒腐败的盐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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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倒黑白,颠倒是非,盐城中院和东台法院什么都干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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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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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东台法院肆意妄为,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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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法院在二审时去看守所提审我丈夫,那么复杂的案情,可主审法官潘颖颖问了十分钟不到就出来了,简直是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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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这些个法官不顾事实胡说八道?还有没有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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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依法断案,还有没有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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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法院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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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公正的,总有一天会拨乌云现青天
单位的临时工都是替正式工做箭牌的.而临时工又是单位的祖宗,没有临时工领导就没吃没送的了.所以临时工就变成了单位的祖宗,领导吃了拿了,就被临时工牵着鼻子走了.所以每个单位就有了临时工,临时工也就变成了单位的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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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法官潘颖颖你难道只会拼爹吗?你就不能多学点法学知识吗?
还有不黑的么?体制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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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我只要有一口气,一定同东台法院和盐城中院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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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帮忙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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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级法院指使东台法院故意将一个民事纠纷搞成特大刑事案件,致使我丈夫蒙冤十三年,搞走198.72万,
倾家荡产,这哪是法院?应该是强盗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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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帮忙顶起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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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司法实行的是两审一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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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在我案件申诉所作的法律声明又腐又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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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国家权利机关,强词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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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黑法官关到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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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怪事真多,一审法院无依据瞎判,二审居然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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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有黑幕!
金币:2622
学习是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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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判决书谎话连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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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应该好好整顿了,冤声一片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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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霸王硬上弓,我丈夫无罪硬是要搞成有罪
金币:1056
盐城法官眼瞎后果严重啊!什么事都判成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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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法院不要脸到极致!
金币:1056
离奇的判决,要命的追赃
一审法院就是请示二审法院以后才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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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盐城中院黑法院,强盗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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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法官比狗屎还臭!比杀人犯还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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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法官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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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法院和盐城中院狼狈为奸制造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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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管管盐城中院这个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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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日开启“礼物政治”先河,在金正恩时代升级。成为金氏王朝权力和金钱不断运转的链条。临时工没有相关待遇八女工法院讨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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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枣阳7月12日电 (记者
军)湖北省枣阳市的8名女职工在要求合理劳动待遇遭到拒绝后,一纸诉状将用工单位告上法庭。今天,该案经枣阳法院、襄樊中院两级法院共同努力,用工单位与8名女职工达成和解协议。&&张文凤等8名女职工均已在枣阳盐化公司工作多年,为临时工身份。2008年4月份,枣阳盐化公司将张文风等职工从事的劳务工作发包给枣阳市新达劳务服务站,并通知张文凤等职工到该劳务服务站上班,张文凤等8名职工不同意,并继续在原工作岗位工作。日,因枣阳盐化公司未与张文凤等8名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补发相关待遇,为此引发争议。当年7月10日,经枣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枣阳盐化公司支付上述职工经济补偿金每人2080元,并补缴2004年9月至2008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张文凤等8名职工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分别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枣阳法院受理案件后,选派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并案审理。承办法官在调取相关证据后,对该案进行了多次调解。由于纠纷跨度时间长,双方态度较强硬,枣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由枣阳盐化公司为张文凤等8名职工缴纳日至日期间企业应承担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支付每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补偿金和赔偿金3640元;支付每人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520元;补发每人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以前的差额工资,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300元;支付每人日至2008年5月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80元。&&8名职工对此判决不服,向襄樊中院提起上诉。该案上诉至襄樊中院后,中院法官先后两次深入到枣阳与各方沟通。期间,枣阳法院积极配合中院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说服劝解。7月12日,在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促成张文凤等8名职工分别与枣阳盐化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每人3.8万余元的补偿款,得到了8名职工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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