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判没有出庭没有上海法院判决书查询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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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还不还钱怎么办?(问题:关于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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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日开庭调解的民事诉讼,对方连来也不来,法院打电话也不接。最后以缺席出庭判决对方15日内还清欠款。那么请问,如果到时候对方还不肯还钱,我申请强制执行,具体的会是个怎么样的执行方式呢?能申请法院拘留他吗?能强制让他家里还钱还是怎么样?迷茫中 ,望懂法律的朋友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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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制作的调解书一经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只要双方都签字了字,就具有法律效力了)。生效的调解书如果对方不执行,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 & 值得提醒的是:& &
& && & 您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2年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6个月内应予执行,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对方逾期拒不执行的,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可以要求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除非他的确是身无分文,那么,可以暂时停止强制执行,但一但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要求执行。
& && & 此外注意:
& && & 1、司法拘留,是执行中的措施之一;
& && & 2、一般只能执行当事人本人的财产,不可以执行其他人的财产,但是,其配偶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还是可以执行的。其他人则不可以。
& && & 3、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转移财产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认定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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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他如果还不还钱,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他名下有财产的话,执行他的财产,如果没有的话,你提供他的位置,由法院去抓他,进行司法拘留程序!
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有法律疑问,可Q我:,也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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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的去执行了,可是还是不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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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手头的一个案子也是这样的,都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快半年了,带法院的人去过被执行人的家里,也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车牌号之类的个人财产信息,但是法院的执行还是如此的不紧不慢、不急不躁,你自己不去问他们就当是没事一般,向法院的执行法官过问这个事,也是给人一头雾水的回复,没有明确的期限、没有明确的执行计划、总之让人看不到法院执行的希望。有没有人能给个指点,遇到这样的事情,你说叫我们小老百姓怎么办?连法院执行都是这样的无赖行为,这个社会还让人有点指望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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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高人指点!对方根本就没打算要还的意思啊!是不是一定要把自己 逼急了 把这钱给他做医药费才会出来管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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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的后面有XX伞
如果你有比他更大的伞
呵呵&&效果就不一样了
我不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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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如此.执行是维护被告.执行延迟不给力.促使了被告违法成本过低.使能力还钱就不给.养成了当今社会恶习.借钱给人家.等于送给他.这是潜规则.至少宁海执行庭没有象电视所播放那样高大光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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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不敢做无罪判决?
本文刊载于《凤凰周刊》2015年第9期总第538期,作者段文(凤凰周刊记者)。录音整理:实习生张玛睿。
15年前的2000年夏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出版了一本针砭大陆刑事司法制度弊端的专著——《看得见的正义》,书名来源于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也就在那年夏天,昆明警察杜培武走出了监狱大门,他此前因为涉嫌杀妻被判处死缓,服刑期间真凶出现,他无罪释放重获自由。随着杜培武的获释,一个骇人听闻的“警察对警察的刑讯逼供”冤案成为舆论焦点,如何防止、纠正冤假错案也成了社会热点话题。
十五年来,继杜培武案之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诸多刑事冤案不断曝光,每一次都引发诸多讨论,官方也不断制定相关政策、规定,修改法律出台司法解释,希望有所改进。
十五年间,陈瑞华作为一个资深学者,就冤假错案问题曾多次接受媒体采访或撰写相关评论文章,也多次被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相关部门邀请提供专家意见。
15年后,当《凤凰周刊》记者就这一话题提出采访请求时,陈瑞华一开始却是出奇地沉默,然后反问:“你觉得这个话题还有什么可谈的?”
多年来,关于冤假错案的问题,无论是“司法独立”“权大于法”等制度性问题,还是“禁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等技术性问题,其实学界无一没有探讨过。
“但问题解决了吗?”陈瑞华指出,中国大陆多年的刑事司法体制,公检法已经形成固定的流水作业式的实践模式,这个总体格局不改变,解决刑事司法的公正性问题仍然任重道远。“冤假错案就个案而言,看起来都有一定偶然性,但其本质上是结构性问题,是中国刑事司法病症的总爆发。根子问题不解决,冤案发生就是必然的。”
法院为什么不敢做无罪判决?
记者:最近几年,中国最高法院等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诸多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避免错误判决造就冤案,为什么实践中看起来收效甚微?
陈瑞华:我先反问一个细节,不知你注意到没有,在一些冤案被平反之后,相关法院的负责人对案件总结时,居然称“法院是有功的”,因为之前法院办案是“奉命行事”,但法院最后“刀下留人”,才使得当事人还能活着等到冤案昭雪。这种说法不觉得可笑吗?
法院要想防止冤假错案,他得有一个能力,能够说“不!”敢于宣布无罪。但大陆的法院能做到吗?你们看看近年来大陆法院宣判无罪人数的数字,无罪率到什么程度了?十几年前,全国各级法院全年几十万刑事案件,判无罪的数千人;到了最近几年,刑事案件数量一年超过百万了,但判无罪的人才多少?不到九百个。按这个速度发展下去,20年后,中国大陆还有无罪的判决吗?我把这称为“惊心动魄的数字”。这些冷冰冰的数字表明了什么?大陆的法院,从基层到最高,已经越来越不敢做出无罪判决了。但问题在于,刑事案件的质量在提高吗?犯罪嫌疑人真的都有罪吗?恰恰相反,那么多冤假错案表明,公诉案件只要一进入司法程序,结果几乎注定。
从这个角度而言,大陆的法院在面对公权力的时候,已经失去了基本的纠错能力,这是难辞其咎的。警察刑讯逼供,检察院滥用国家公诉权,这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存在的,但如果法院能够坚持原则、保持底线的话,照样可以防止冤假错案,这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现在已经几乎完全失守。
记者:中国刑诉法1996年就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强调“禁止刑讯逼供”,而且正因为诸多冤假错案发生,比如河南赵作海案,在中央政法委主持下,最高法院以及最高检、公安部等联合发布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按理这些年法院“敢于说不”的依仗应该是越来越多吧?
陈瑞华:用“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来治理冤假错案,在实践中其实效果是相当差的。我举个例子,2012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曾组织在北京某法院观摩刑事案件开庭,庭审中公诉方出示八份口供,当庭排除了两份,获得现场旁听的一片喝彩。但问题是,还有六份呢?实践中,只要有一份口供就可以定罪。所以指望非法证据排除来解决冤假错案能走多远?我一直觉得,利用非法证据排除来制止刑讯逼供,继而解决冤假错案问题,其实很悲壮,像堂吉诃德和风车的作战。各国法制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可以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来解决刑讯逼供,因为成功率很低。在美国那样的国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成功率也是连10%都不到。
记者:那你觉得要怎样才能解决问题呢?
陈瑞华:要从源头上找治理的方式,就像大禹治水,不是等着出了问题被动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出台一些应景的规定,除了平息民愤、公众舆论,实践中几乎没什么作用。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之所以不敢坚持法律和事实宣判当事人无罪,核心原因在于:第一,不独立;第二,无权威;第三,跟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完全站在一个立场上,倾向于追究犯罪,放弃了公正审判的基本能力。
先说独立性问题。当前大陆的司法改革,也想解决法院的独立审判问题,保证法院依法独立使用审判权,这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这一点从中央到地方到社会各界都有共识了。但实践中能不能真正做到呢?很多重大案件,尤其是命案,一旦发生必然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舆论也高度关注。法院很容易迁就当地的党委、政府,迁就当地的民众、公共舆论,以及被害人家属情绪。所以即便发现是冤假错案,肯定也不敢宣告无罪,因为承受不了这样的代价。
其次是权威性。面对公安,面对检察院,大陆的法院一点权威都没有。强大的公安机关,政治地位比较高。现在地方上很多公安局局长不一定是政法委书记,但肯定是政法委副书记,地位照样高;检察机关地位也高啊,宪法上是法律监督机关,他可以监督法院,甚至同级检察院可以对同级法院立案,追究责任的。在极个别地方发生过,法院宣告无罪,检察院便直接抓法官。这种体制下,法院宣告无罪,要得罪公安、得罪检察院,它敢吗?面对可能的冤假错案,哪有纠正的勇气。
最后,完全倾向于打击犯罪。实践中,大陆的很多刑事法官,有时比检察官追诉犯罪的倾向性还强,一点公正性也没有。这是因为多年实践传统,法院已经变成打击犯罪的第三道工序,法官是打击犯罪接力棒的第三棒,第一棒公安,第二棒检察官。
记者:这些问题过去也说过很多次,但改变起来很难?
陈瑞华:一方面要从制度上去改变。比如中国刑诉制度中,法官审案开庭前就全部阅卷,这是非常错误的。因为立案、侦查、起诉的材料全都交给法院后,一个法官,把这些案卷看完,会先入为主,“被告人是有罪的”。导致后面的法庭审判完全流于形式,什么法庭调查、辩论都没用的,而且中国的刑事审判是有审限的,法官办案时间又很短,除非特别大、复杂的案件,大多就开庭半天审完。请问半天时间里,能给律师充分辩护的时间吗?完全通过阅卷产生的内心预断,证人不出庭,鉴定人不出庭,法庭审判必然出现一边倒——控方强大无比,受不到任何有效的挑战;辩方极为弱小,引不起法官的注意,整个法庭审判流于形式。
很多冤假错案的例子还说明,即便是先入为主的阅卷和流于形式的审判,也能发现问题,证据不足,有可能无罪。但法院的考核体制使得法官要判一个无罪,比登天还难。如果法官判无罪,首先要汇报给庭长、分管的院长,要报告审判委员会开会,全法院里面看这个法官的眼神都是怀疑的,“是不是进行权钱交易了?”公安、检察机关不同意,法官还得去跟他们解释,还得跟政法委汇报去。反过来,判有罪有多容易?法官一个人就说了算,没人管他。可以这么说:一个法官判有罪,是一马平川,没有任何障碍,没有任何职业风险;一个法官要去判无罪,会经历体制上的多重困难。从人性的角度,你说他本能地会宣告有罪还是无罪?
还有一个问题是功利主义的风险转移。很多冤案都能看出,上级法院不敢承担责任,把大量的风险转移给下级法院,明知道案件有问题,上级法院不直接宣判无罪,退回给下级法院重审,但下级法院很多时候是没法承担风险的,面临政法委的压力,面临公安、检察院的压力,面临被害人的上访,最后就出现了一个中国社会特有的现象—“留有余地的判决”,基本规律是上级法院不敢坚持独立审判的精神,把风险转移给下级法院。一方面希望下级法院不要动辄宣告有罪、判处重刑;另一方面,也不希望下级法院直接宣告无罪。然后就出现了最奇特的一种法律现象,明明证据不足,可以宣告无罪,却对被告人定罪,但又量刑从轻,留有余地。我过去写过文章指出,很多中国冤假错案的发生根源都在这儿。核心问题是中国的法院不敢坚持独立审判精神。
以上这些,都要从制度上去解决。
但另一方面,也要从法官自身找原因去改变。我是国家法官学院的兼职教授,我给法官们讲课时,经常举一个例子,当年某一冤假错案发生后,舆论压力极大,当年办这个案件的所有人员都被调查甚至“双规”,后来其中一个当年的办案人员就跑到一个墓地上,咬破手指用血写了“我冤枉”,然后自杀了。我在讲课中提出,维护司法公正、纠正冤假错案,跟每个法官的利益密切相关,“如果不能做到,你自身难保!”我讲到这里时,全场鸦雀无声,法官们不再交头接耳议论,听得十分认真。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也提出倒查问责制、责任终身制。这对司法官员影响很大,影响他们今后的前途命运。
公安、检察院的公权力必须有所约束
记者:你刚才说过,中国刑事司法是一个流水作业式操作。如果追究源头,防止冤假错案恐怕不能只指望法院这最后一道防线,应该往上寻找原因?
陈瑞华:我个人觉得,检察机关造成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现在总的研究不够,缺少认真反思的精神。在中国大陆,根据《宪法》,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还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可以监督公安机关、法院、监狱,等等,防止他们违法办案。
正是这种检察机关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强势的地位,导致法院很多时候不敢宣告无罪,这是一些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检察机关可以对同级法院法官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这不就是让所有法官生活在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之中吗?说到这儿,可能有人会提出疑问,“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你如果没事,你怕他干吗?我的回答是:中国目前体制下,谁不怕查呢?而且抓的不一定是宣判无罪的法官,法院里随便抓一个法官,整个法院工作都会受到冲击,产生负面影响,法院院长出于受到的压力就会阻止无罪判决。
我曾在最高检察院的会议上,毫不隐讳地说过,检察机关强大的监督权,可以对同级法院立案侦查,是中国冤假错案难以禁止的重要原因。我认为,应该禁止同级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立案,以后对法官的立案,一律交给省一级检察院甚至是最高检察院。
除了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外,中国法律给公诉方的权力也过大,造成控辩双方严重不平等。
比如法律明文规定,一审判决出来后,检察院一旦抗诉,二审必须开庭;但如果被告人不服上诉的话,并不必须开庭,连开庭都不开庭,还纠正什么冤假错案?如果一个生效判决,检察院认为有错,提出抗诉,法院必须再审,这是启动再审的法定理由;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申诉要想提起再审,非常难。申诉和抗诉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此外,中国检察机关拥有批捕权和公诉权,这两个权力合二为一导致检察院侦办的案件只要一批捕,就是定罪的前奏,量刑的预演。批捕这个权力在西方国家,几乎都是交给法院的。因为批准逮捕权很严重,一旦逮捕,就会让人感觉这个人是有罪的。这个权力不能交给警方和检察院的。捕诉合一的体制,权力高度集中,逮捕错了,公诉就要错了,一错到底。有些冤假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是始作俑者。当初捕错,为了证明自己捕对了,必须公诉出去,并给法院施加强大压力。这么多年来,法学界一直在呼吁,把批捕权交给法院,但一直没有实现。
我举这几个例子就是想说明,大陆强大的检察机关拥有强大的公诉权,法律赋予其在追究犯罪角度上无穷无尽的资源,带有垄断似的很多诉讼权力,给被告人、辩护人的权利却极其弱小。一旦发生了冤假错案,推动程序纠正起来非常困难。
记者:说完检察院,下一步应该是公安机关了吧?
陈瑞华:公安机关承担着90%以上的刑事案件侦查,是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第一道关,但体制决定了其侦查权几乎不受限制,甚至可以说在有些情况下是肆无忌惮行使侦查权,中国大陆的公安机关权力之大,在全世界都是罕见的。尽管这几年有一些改革变化,但变化还是太慢。
公安机关的侦查存在哪些问题?
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几乎到了不受任何有效约束的地步。我们知道,冤假错案发生往往和刑讯逼供有关,刑讯逼供往往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有关。但在目前的体制下:
—讯问嫌疑人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经常出现半夜或凌晨开始讯问嫌疑人;讯问嫌疑人的时间持续也没有限制,实践中经常出现几天几夜连续审讯,超过人体的生理极限。目前刑诉法只规定了拘传不得超过24小时,但被拘留或逮捕羁押后,审讯时间就无限制。
—讯问没有律师在场,同步录音录像是公安自己操控,实践中几乎不受控制。
—犯罪嫌疑人一旦作出有罪供述,就彻底没有机会翻盘。在实践中,只要犯罪嫌疑人有过一次认罪供述,哪怕后面无数次翻供不承认,这一次供述就会作为呈堂证供。很多冤假错案都是这样,侦查时供述过,但开庭当庭翻供,比如云南杜培武案最典型,他甚至当庭拿出血衣证明自己是在受到酷刑情况下供述的,但法院根本没有理睬。
这些都说明中国刑事司法的“口供中心主义”,只要在公安侦查员那里有过认罪笔录,就可以永远作为定罪证据。
其次是辨认程序问题。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案等都有一个共同规律,除了刑讯逼供以外,还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辨认程序存在重大问题。辨认犯罪现场或者辨认被害人尸体,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过程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辨认环节没有律师或独立第三方参与,很容易出错,也是公安机关造假的最好时机。很多法治国家都规定辨认过程必须有律师到场,否则无效。但中国的辨认过程是高度封闭的,是完全被侦查人员控制的。
第三,鉴定过程存在问题。中国古代还强调命案要当堂开棺验尸,各方人等在场。现在大陆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却完全是封闭的,公安部门的人侦查、鉴定一条龙,即便外聘也是他们的利益共同体,缺乏监督。鉴定过程没有利益相关方到场,也没有律师监督见证。
上述这样的制度下,除非公安人员都是天使,否则无法避免案件出问题。侦查制度的封闭给极个别心怀不轨人员或者不负责任的人员制造冤假错案创造了可乘之机。
悲剧一次一次发生,但教训丝毫没有吸取。中国刑诉法修改中,有学者提出,讯问、鉴定、辨认都应该有律师到场,立法部门当即给否决了,因为公安机关反对,检察机关反对。
除了上面说的案件侦查中的问题,公安机关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传统,在案件还没开庭,没有定论的时候,先入为主制造既定事实,给后面的审查起诉和判决制造强大压力。这具体表现为:
—案件侦查结束以后,刚刚移交,法院生效判决还没有做出,侦查机关就可以搞立功嘉奖大会,对所谓“破案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一方面将犯罪嫌疑人妖魔化,一方面向全社会先入为主传播所谓犯罪事实。各种媒体报道,党政人员出席大会。这会对后面的司法程序造成影响和压力,这个在法律上又很难纠正,是实践中的惯例和做法。
—涉案财产预先处置问题。浙江吴英案就是典型,案件还在侦查当中,法院生效判决还没有做出,居然就已经将涉案财产拍卖处理掉了。法院如果判无罪,最后怎么向当事人交代?这不是和整个政法体制作对吗?这里面有利益问题存在。
—还有一些情况,有一些命案,比如死者是公务员或者官员,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死者就被列为“革命烈士”。这是一种强烈的暗示,杀害“革命烈士”,那被告人还不得被严惩吗?
—侦查机关先入为主定性,制造既定事实还包括案件告破可以发新闻通稿,制造舆论影响。现在很多地方要求律师办案过程中,不得在媒体上随便把辩护意见发出来,否则要受批评说违反职业伦理,甚至要惩罚处理。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己侦破的案件发新闻通稿却丝毫不受限制。比如福建念斌案,最后宣告无罪,但回头去看当年公安机关所做的宣传,看看那个报道,把念斌彻头彻尾妖魔化了。这种做法,不但给法院制造压力,也给被害人形成强烈刺激,让他们坚信被告人是凶手,给纠正冤假错案制造更大的障碍。
所以我经常说,中国的侦查机关,权力不受节制,权力行使没有纳入法治轨道,在实践中就会变成洪水猛兽,成为脱缰的野马,不受法治的控制。
现在是治理冤假错案的最好时机
记者:你刚才也提到了刑事案件中辩方力量弱小,那如何提高呢?律师的作用如何进一步得到发挥?
陈瑞华:从根本上说,律师作用得不到体现,是被告人地位低下的体现。毕竟律师的权力是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所以核心是要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
当然,律师不完全等同于当事人,有其职业特点,目前在纠正冤假错案的制度设计上,律师的作用确实没有得到重视,我们可以注意到,几乎所有的官方相关文件在关于律师发挥作用的问题上都是一笔带过。
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律师是法律职业人群体里最活跃的,无论是接受当事人委托,还是根据法院指定进行法律援助,都能对案件起到很好的纠偏作用。西方有个说法,“律师的辩护是法官最好的助手”,律师权最善于发现案件的疑点、漏洞、矛盾,可以对侦查机关过大的侦查权形成制衡。
目前大陆的司法还是所谓“政法干警”概念,公检法一体化,律师排除在外,法律人职业共同体很难形成。最近有一些变化,比如最高法院在死刑案件复核中,强调听取律师意见,这是可喜的变化,但这样的变化太慢。
记者:防止冤假错案与打击犯罪有时候是很难两全的,尤其中国的老百姓传统而言更追求安定,过分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会不会导致民意难以接受?
陈瑞华:你说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存在,尤其现在中国的主流舆论是反腐,要将贪官绳之以法,老百姓有一种打击犯罪的渴望,公安及时破案也是得民心的。这种情况下法院发现证据不足、证据有瑕疵就宣判无罪,肯定会惹怒整个社会,且不说来自被害人家庭的抗议,整个社会的舆论压力就让司法机关难以承受。
所以必须权衡两种利益,犯罪不能处理的危害与冤假错案对社会带来的破坏,哪个影响更大?
打击犯罪,全社会都有预期,符合所有人利益。但近年来,对公权力怀疑的声音也是越来越大的,民众对公权力不再盲从,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民众的权利意识在提高,目前人们对公权力滥用的警惕已经超过对犯罪不能处理的敏感。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惩治腐败”,这些归根结底都是政治话语,公权力滥用才是最可怕的,才应该成为人民公敌,这个舆论场已经形成。有了这个舆论环境,我个人觉得,中国治理冤假错案迎来了历史上的最好时机。
可以说,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是让我对未来还能感到乐观的地方。
当然,具体到个案中,也需要一些技术化改革。大陆的法官不容易,在目前体制下,将心比心,要把证据不足的案件宣判无罪,很难做到。所以学界也建议大陆逐步推进陪审制度,法官不必事必躬亲,还可以在具体个案中分解压力。
不过陪审制的改革需要时机,从人类陪审制改革的历史来看,与政治改革是密不可分的。
来源:法律读库
医生申冤30年获平反
狱中300余次写血书喊冤(图)
02:12:27 来源:&(北京)
周爵斌双腿因遭刑讯逼供遍布疤痕。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周爵斌无罪。2013年7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爵斌进行了国家赔偿。周爵斌在向记者展示《刑事判决书》和《国家赔偿决定书》。
为了申冤,周爵斌这些年来投递了不少诉状。
“获罪—平反—再获罪—再平反”,这是四川省达州市达县河市镇医生周爵斌(现名周觉斌)30年的遭遇。1983年的“严打”中,周爵斌被以拐卖人口罪和诈骗罪判刑15年;入狱5年多后,获改判有期徒刑4年,得以出狱;经多次申诉,周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996年,达县法院宣告周爵斌无罪;不料,2004年,他却再次因同一事实获刑两年;直到2012年年底,四川省高院提审此案,周爵斌才获得最终的平反。
蒙冤30年,周爵斌父母双亡、与妻离婚。如今找回了清白,周爵斌已年逾花甲,他申请恢复工作、补发工资,迟迟得不到解决,而酿造冤案的始作俑者也未被追责。
飞来横祸 被指拐卖人口遭逮捕
1954年,周爵斌出生在一个中医世家,他从小就跟随父亲学中医,是家传十三代中医传人。周爵斌接父亲的班到达县河市镇卫生院工作,先后在达县卫校、中医学校学习。一直以来,周爵斌勤奋刻苦,在治疗疑难杂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周爵斌觉得,只要不怕吃苦,他就能过上好日子,也能帮到更多病人。
但是,一封投递到四川达县公安局的求救信将周爵斌美好的愿望彻底摧毁。
时年20岁的达县女子王桂秀在求救信中称,她被一名叫“李木匠”的男子贩卖到山东聊城的农村。一同被拐卖的还有她的同学李胜秀。公安部门当即安排解救,已怀孕的王桂秀坚持要回四川老家,李胜秀则愿意在当地安家落户。
达县公安部门对拐卖案进行调查时发现,“李木匠”是王桂秀和李胜秀的同学冷芬在日介绍认识的,“李木匠”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不详,无从查找。而最先认识“李木匠”的,正是冷芬的舅舅、河市镇卫生院职工周爵斌。
周爵斌称,他是1981年6月在达县中医学校进修时认识“李木匠”的,因为只是点头之交,所以没问过对方姓名。
同年8月12日,周爵斌在去武汉的火车上与王桂秀、李胜秀和带她们“去河北找工作、找男朋友”的“李木匠”等3人相遇。周当时是去湖南看母亲,但架不住李胜秀要求其护送的要求,便随3人来到山东聊城。周爵斌返回时,“李木匠”给了他500元钱,让他拿去花。由于之前他曾替“李木匠”看过皮肤病,李并未给钱,所以他就收了。没想到种下了祸根。直到被捕时周才知道,“李木匠”将两名少女卖给了茌平县两农户为妻,共卖得3250元。
王桂秀两次证实被骗卖不关周爵斌的事,称“李木匠”先前准备给她找个48岁的男人,周坚决反对,是在保护自己。后来周不在的情况下,她被“李木匠”卖掉。李胜秀也证实,“是李木匠拐卖的,周爵斌没有参与拐卖”。冷芬的证词同样证实了送两位同学跟“李木匠”去河北,舅舅周爵斌并不知情。由于“李木匠”无法找到,达县公安部门只好暂时将此案搁下。
1983年,“严打”开始,王桂秀等被拐卖案被重新办理。同年11月,周爵斌因涉嫌拐卖人口罪被逮捕。
屈打成招 民警作证曾刑讯逼供
周爵斌坚决否认参与“李木匠”贩卖人口的勾当;他承认收过“李木匠”500元,但称这些钱是“李木匠”此前欠他的药费。但是,这样的解释未能过关。
根据后来受害人王桂秀等人的证词,警方抓捕周爵斌前做了充分的“准备”。他们先是让王桂秀、李胜秀修改证词,又让冷芬写了两封“举报”信,检举舅舅周爵斌“胁迫”其找女同学外出和将王桂秀等带到河市镇阁溪桥的经过。
王桂秀等之所以改变证词是因为遭到威胁。根据2004年达州市中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及周爵斌代理律师联合赴北京、山东等地调查的结果,“严打”期间办案人员对受害人及证人进行了威胁。“办案人员说我舅舅走私贩毒等,头都保不住,啥子罪都有。我不按他们的要求写就走不了。”冷芬说。王桂秀还被捆绑并遭威胁、恐吓式讯问,她只得按照办案人员的思路进行编造。审讯人员还逼她承认与周爵斌有男女关系。
周爵斌被抓捕后,坚称事先不知道“李木匠”有拐卖王、李的目的,更没有跟“李木匠”共同商议过此事,但这样的回答显然没有被接受。随后,周爵斌遭到了刑讯逼供。
2004年,多名讯问人员和值守人员等向法官、检察官讲述曾目击周爵斌被刑讯逼供。对周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员也表示了忏悔。
达县公安局民警黄一友证实,他亲眼看到办案人员崔福生在审问周时,周仅穿着内裤被绳子绑着,绳子嵌进了肉里。他还听看押的民兵说周被打过,有一次被罚吃下一盒烟后晕倒了,还进行了抢救。
河市镇供销社职工杨勋珍证实,1983年在旅馆工作时,听见周爵斌提审时被打的惨叫声,有一次还看见周被两人夹着拖走,血糊糊的,头还在流血。
另一名河市镇供销社职工冯德玉证实,看见周爵斌在提审时被打。周被打后身上有伤,脸上有血,有时还听见周被打的惨叫声。
这样的场景如今还出现在周爵斌的梦中。他在梦中被毒打,然后惊醒,接着便再也睡不着。
“很多时候清醒着出去,昏死着回来。”醒后,周爵斌总会用心记下,这是第几次被打。
这段岁月于周爵斌是刻于发肤的历史:头部一侧的两大条伤疤,右额内至今还残留着金属物,右手臂上的烙伤疮疤,两只手腕上手铐磨烂的疤痕,受伤萎缩的右手小手指以及遍布伤疤的双腿。
每逢天气变化,周爵斌身上的疼痛便开始复发,“脑壳胀疼,钻心的疼,只能吃三七(中药,编者注)镇痛。”周爵斌说,几十年来,他已经吃了500多公斤云南的三七。
终获平反 300余次写血书喊冤
刑讯逼供持续了三四个月,周爵斌扛不住了,最终签字画押,“低头认罪。”
1984年1月,达县法院以拐卖人口罪和诈骗罪,判处周爵斌有期徒刑15年,并追回“全部赃款、赃物”。法院认定,周伙同他人,在1981年至1982年拐卖王桂秀、李胜秀、艾光兰三名女青年到山东、河北,获赃款3900余元,分得2100余元;以及1979年倒卖钢材提货单诈骗亭子区供销社480元。
“那个艾光兰也是那几年被拐卖的女子,和王桂秀、李胜秀不是一批,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可也安到了我头上。”周爵斌说,“我想喊冤上诉,可那个时候不准上诉。他们说上诉就打死你。”获刑后,周爵斌被押送至南江县坪河劳改支队服刑。
服刑期间,周爵斌300余次写下血书申请监狱为他呼吁冤情。
当时在监狱里,周爵斌除按要求劳动与学习外,空下时间就写冤状,“每个月两块五的劳改津贴,我全用来买纸买邮票写状纸”。
“你看我的手,割了这坨肉下来后,我写了48个冤字血书。”周爵斌伸出左手给记者看,中指的指腹有一个凹下去的疤痕,“我把手指割开,在每封状书后面都用血写一个大大的‘冤’字。”周爵斌说,只有用血,这样一笔一画地写,才能表达出自己的冤到底有多深。
周爵斌当时的申冤执念确实感动了身边的很多人:之后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和坪河劳改支队一起向当地各级法院反映了周爵斌的冤情。
1989年4月,达县法院改判周爵斌有期徒刑4年,他得以出狱。
其实,服刑期间,周爵斌曾因为在山洪中救了一名干部而被奖励减刑,但减刑遭到了周爵斌的拒绝。“减刑的前提是认罪服法,我没有罪,我不用减刑。”
周爵斌始终相信自己无罪,出狱后仍然继续申诉。1991年,达县法院认定周爵斌“不构成诈骗罪,拐卖人口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1996年,达县法院最终宣告周爵斌无罪。
至此,被周爵斌理解为“为了完成抓人名额,无故抓我,并用酷刑致我数十次‘死去活来’炮制的拐卖人口、诈骗罪15年冤刑”结束了。但这5年多的牢狱之灾,第一次生生折断了周爵斌的人生。
周爵斌被捕后不久,父亲被“活活气死”,妻子易家淑也因此和周爵斌离了婚。周爵斌服刑期间,他80多岁的母亲没有了生活来源,靠乞讨生活。周爵斌一度以为母亲也去世了,还在监狱里给母亲举行了追悼仪式。出狱后,周爵斌带着朋友给的几千块钱,到湖南姐姐家,打算到母亲坟头上坟,给母亲修修坟地。直到去姐姐家的路上,周爵斌看到了赶来迎接他的母亲,才知道母亲仍然在世。
那一刻,周爵斌抱着母亲,觉得五脏六腑拧成了一团,他呼吸了十多口气,才缓过来,哭出了声。
再遭定罪 旧案重提终审被判2年
服刑的日子,周爵斌脑中一直盘桓着出去后该干什么:一是申冤,二是赚钱,三是报复,杀掉所有诬陷他的人然后自我了断。
就在看到母亲那一刻,周爵斌的所有恶念褪去,“父母生养我,我得好好报答他们,好好活着”。周爵斌告诉母亲,“三年之后,我接你回来抱孙子。”
1991年,周爵斌和丁长容结为夫妻,1992年,两人生下了儿子,把母亲接回了家。
就在1996年周爵斌被判无罪后,他在达州市通川区金华巷开了一个诊所,“必须赚点钱养活妻儿老小。”1997年3月,达县卫生局恢复其在河市镇卫生院的工作。
其间,河市镇卫生院根据周爵斌的业绩及社会效益和影响,任命周为业务副院长,同时经过医院的报审,周爵斌于1997年越级晋升为主治中医师职称,后转为事业聘用干部。在周爵斌看来,这是医院当时“留住人才”的举措,“我的医术在当地小有名气,病人很多,医院看中了我这一点。”
在给百姓治病的同时,周爵斌也为一些政府官员治好了病。看到周爵斌帮助一些病人用中医戒毒,这几名政府官员多次举荐周爵斌到达州市公安局下属的戒毒所工作。
“他们告诉我,要为人类行善,挽救更多吸食毒品人员的生命。”周爵斌说,在这几名官员的劝说下,他放弃了当时每年20余万元的高收入,于1999年从原单位达县河市镇卫生院以“特殊人才”商调到戒毒所工作。
就在一家人以为生活就要好起来的时候,噩耗再次袭来。
按周爵斌的说法,在商调达州市公安局下属的戒毒所时,达州市公安局某领导向其索要10万元“打点费转警”未遂,遭到其斥责,并对其实施了报复。一个事实是,2004年全国两会期间,达州市的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向省领导书面反映周爵斌系劳改释放人员进了公安队伍,以及周的调动有问题。
随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桩已“宣告无罪”八年的案子进行调查,并决定提审。2004年5月,第一次开庭后,中院组织了控辩双方对周案1983年“严打”形成的证据重新进行联合调查。
在这次调查中,该案的相关人士去往北京、山东取证,同时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了原证据经刑讯逼供形成。
返回四川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但该院并未直接判决,而是撤销了达县法院关于周案的所有四份判决,将案件发回达县法院重审。
日,达县法院以王桂秀、李胜秀、冷芬等2004年陈述不客观真实,不足以推翻各自在1983年的陈述,宣布不予采信。周爵斌再次被以拐卖人口罪获刑两年。周爵斌上诉,达州中院2005年4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书。
这次被判刑后,周爵斌并未入狱,因为之前他已经坐了5年多的冤狱。按他的话说“早就坐够数了”。
二次昭雪 省高院提审宣告无罪
得知周爵斌再次获罪,周爵斌的母亲每日以泪洗面,“她就坐在那里一天一天地哭,也不吃饭,也不听劝”,周妻丁长容眼看着婆婆的双眼在一周之内哭瞎了,再也没有治好。
周爵斌为洗冤四处奔波的日子,丁长容每天早上起来买了菜,从西边到南边上班,中午下班回家给儿子和婆婆做饭吃,“每天都累得晚上躺床上就动弹不了,可还是整夜整夜睡不着。”
“对于他来说,名誉最重要,这个名誉就是清白。”丁长容了解周爵斌,但她不知道自己能帮上丈夫什么忙,只能操持好这个家,算是最大支持。
2004年9月,达州市委以“周爵斌、李泽芳等三人是黑警察”为由,作出了辞退周爵斌公职的决定。
“所谓‘黑警察’,是指非法转了警,被授予警衔,才叫黑警察,我一没有转警,二没有授警衔,连黑警察的边都靠不上,这岂不是天大的笑话吗?”周爵斌继续申诉。
2007年底,全国人大内司委要求最高法对该案进行复查。2008年8月,最高法派员到达县法院调取案卷,但案卷却不翼而飞。
2010年,周母因眼盲行动不便,在家中摔倒后去世。
屋漏偏逢连夜雨。儿子周放(化名)也让丁长容和周爵斌放心不下。因为父亲的冤案,儿子周放想退学。“他问我,到底是哪些人害了爸爸,他要去把他们杀掉。”丁长容抹着眼泪,“他爸爸只好坐下来耐心地劝导他。”
2012年2月,周爵斌将遭遇发到多家网站上。当年10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周爵斌案进行提审。
2013年大年初十,周爵斌从达县法院拿到了四川省高院的(2012)川刑提字第4号判决书。这份3000余字的判决查明,现有被害人王桂秀、李胜秀及证人冷芳等人于2004年所做的陈述和证言,均否认周爵斌拐卖人口。原侦查阶段确有刑讯逼供行为,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木匠”未归案。四川省高院以原判认定周爵斌犯拐卖人口罪证据不足,撤销有关周案的达州中院2005年刑事裁定和达县法院2004年刑事判决,宣告周爵斌无罪。同时,关于指控周爵斌犯诈骗罪的事实,省高院判决称“实属投机倒把,按从旧兼从轻原则,不构成犯罪”。
周爵斌终获清白。
拿到判决书的那天,周爵斌买了串长长的鞭炮在楼下噼里啪啦地放了10多分钟,“去去晦气”。那天,这个在刑讯逼供中没流一滴眼泪的男人捂着脸号啕痛哭。
追责到底 要求恢复工作至今无果
“我一定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讨回公道。”按照法律程序,周爵斌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13年7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赔偿周爵斌因限制人身自由2141天及精神抚慰国家赔偿金共计42万余元。
这一笔赔偿金来之不易。周爵斌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底便已受理自己的赔偿申请,但在他还不知情的情况下,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蒲春天却打电话恐吓周爵斌,“他说高院没有受理,要我撤回上诉,放弃部分赔偿,中院才会赔我钱”。为了获得赔偿,周爵斌只好撤回交到高院的国家赔偿申请。“就在我撤回以后,达州中院就把高院的受理通知书和允许我撤回申请的决定书一并给了我。”
周爵斌认为,相关部门除了应该给予赔偿、补发工资外,还应该恢复其在戒毒所的工作。
达州市纪委和市委清退、辞退周爵斌的理由是,周爵斌在调入戒毒所过程中三次改变身份:一是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制,二是全民所有制工人转为聘用干部,三是由聘用干部调入公安戒毒所。
“一是我是事业性质的集体所有制,当时政策允许所有制的改变,所有调动的人都是这样转的,不存在违规;二是越级晋升中级职称,当时国家实施的是审批制度,还没有实施考试制度,是根据我本人治病的显著业绩和得到社会的公认,医院层层上报审批的,无违纪行为;三是凡是取得中级职称后,国家有政策明确规定皆视为事业聘干,不存在违规。”周爵斌认为相关部门将其辞退才是违规违法。
周爵斌称,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审查期间未作出处理结论之前,不准开除公职、辞退、停发工资,但工资可发70%的生活费。“市纪委及市委早在我刑事判决书下达半年之前的5月12日就决定将我辞退,这是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
周爵斌称,在其申请恢复工作后,达州市公安局对其调入戒毒所程序作了严格详细的审查,召开了7次局委会研究,结论是“程序合法,无违规行为,理应恢复工作”,并上报到市委。
日,就周爵斌恢复工作的问题,达州市委召开了常委会研究。周爵斌称,由于会上出现争议,常委会决定再次成立专案组,还是由市纪委复查辞退他一案。
但之后一年多里,周爵斌数次找到相关负责人,哀求对方尽快落实政策,恢复工作一事仍然无果。
2013年3月,拿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书后,周爵斌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执法部门对制造其冤案的执法人员进行应有的法律制裁,并递交书面申请。当时,中院回复周爵斌,两个月内给予答复,但至今未给他答复,其间他曾多次前往法院催促,均未得到回应。
针对此案,记者先后前往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州市公安局、达州市委进行采访,但均遭到拒绝。记者了解到,早在2013年4月,达县法院接受媒体采访时,相关负责人就称,周爵斌的案件过去太久,当年办案的法官都已离开原来的岗位或退休,该案是否属于冤假错案还不好说,是否启动错案追究程序,还要等上面的通知。
尾声 如果没有这些事大儿子都32岁了
2015年的春天,在一个雨过天晴的夜晚,在达州的家中,面对京华时报记者,周爵斌提起30年的洗冤路仍然不能平静。
当年周爵斌被逮捕时,他的前妻易家淑已怀有6个月的身孕。周爵斌被抓后,易家淑打掉了腹中的胎儿,和周爵斌离了婚。“我不怪她,当时说要判15年,她还年轻,我不可能让她等我。”周爵斌这么对记者说。
如果不是这起冤案,周爵斌的第一个孩子如今已经32岁了。“听说是个儿子呢。”60岁的周爵斌说到第一个孩子时,嘴角微微向上扬起,扯出了一丝笑容,“如果没有这些事情,我的孙子现在也很大了呢。”啪嗒,周爵斌的眼泪从眼角滑落,掉在伤痕累累的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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