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香港某书画院院长冤案不能平反假案一定平名(有钱)。案件上诉上访比香港某书画院院长的画这要多这象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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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时间: 10:36:00作者: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59件,审结366件(含旧存)。上述案件反映出如下特点: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特点和趋势是: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势头得到缓解,受理案件总量趋向基本稳定;新类型、疑难案件持续增加,涉及复杂技术事实查明的案件、需要明确法律边界或者填补法律空白的案件越来越多;专利案件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涉案技术的含金量和市场价值越来越高,所涉法律问题日趋广泛深入,疑难案件比重增加,专利民事案件中涉及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较多,专利行政案件中涉及创造性判断的较多;商标案件的比重保持基本稳定,涉及权利冲突的案件居多,在商标行政案件中尤为突出;著作权案件中涉及网络、软件、动漫等新兴产业领域的案件继续增多,所涉作品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涉及网络技术、新型商业模式的纠纷和仿冒行为的纠纷增多。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34件典型案件,归纳出37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审判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导向。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方法
  在张强与大易工贸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3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
  2.可否利用说明书修改权利要求用语的明确含义
  在西安秦邦公司“金属屏蔽复合带制作方法”专利侵权案【(2012)民提字第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可以清楚确定,且说明书又未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含义作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自身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的记载;但权利要求特定用语的表述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地修正权利要求的该特定用语的含义的,应根据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
  3.通过测量说明书附图得到的尺寸参数不能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在盛凌公司与安费诺东亚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3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仅通过测量说明书附图得到的尺寸参数一般不能用来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4.使用环境特征的解释
  在株式会社岛野与日骋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已经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应该理解为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用于该使用环境即可,而不是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的除外。
  5.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解释
  在胡小泉“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专利侵权案【(2012)民提字第1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对于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但是可以包含通常含量的杂质,辅料并不属于杂质。
  6.封闭式权利要求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
  在前述“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等同原则在封闭式权利要求侵权判定中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选择封闭式权利要求表明其明确将其他未被限定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不宜再通过适用等同原则将其重新纳入保护范围。
  7.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情形下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在中誉公司与九鹰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30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禁止反悔原则通常适用于专利权人通过修改或意见陈述而自我放弃技术方案的情形;若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而在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且专利权人未曾作自我放弃,则不宜仅因此即对该从属权利要求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并限制等同侵权原则的适用。
  8.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的侵权指控不应支持
  在柏万清与难寻中心、添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54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9.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方法与审查方式
  在泽田公司与格瑞特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时,比对方法是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在两者并非相同的情况下,审查时可以专利权利要求为参照,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并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与之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10.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产品类别的确定
  在弓箭国际与兰之韵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41号、第5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别,应以具有独立存在形态、可以单独销售的产品的用途为依据;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11.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意义上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时间点的确定
  在东明公司与秦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11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意义上,应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决定日为准确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时间点。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12.解释权利要求时应使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
  在“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行提字第2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利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使其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
  13.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领域的确定与考虑
  在“握力计”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1)知行字第1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时,一般应当着重比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但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技术启示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相近技术领域一般指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功能以及具体用途相近的领域,相关技术领域一般指实用新型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应用的功能领域。
  14.新晶型化合物的创造性判断
  在“溴化替托品单水合物晶体”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1)知行字第8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审查指南》所称“结构接近的化合物”,仅特指该化合物必须具有相同的核心部分或者基本的环,不涉及化合物微观晶体结构本身的比较;在新晶型化合物创造性判断中,并非所有的微观晶体结构变化均必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必须结合其是否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行考虑。
  15.创造性判断中商业成功的考量时机与认定方法
  在“女性计划生育手术B型超声监测仪”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行提字第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只有利用“三步法”难以判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或者得出无创造性的评价时,才将商业上的成功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对于商业上的成功的考量应当持相对严格的标准,只有技术方案相比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技术特征是商业上成功的直接原因的,才可认定其具有创造性。
  16.确定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结构图形的内容时可结合其结构特点及公知常识
  在“一种带法兰的铸型尼龙管道”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行提字第2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比文件中仅公开产品的结构图形但没有文字描述的,可以结合其结构特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确定其含义。
  17.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的认定标准
  在“快进慢出型弹性阻尼体缓冲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知行字第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不仅要求该对比文件中包含有相应的技术特征,还要求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实质相同。
  18.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对权利要求书撰写错误的处理
  在“精密旋转补偿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1)行提字第1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要求中的撰写错误并不必然导致其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如果权利要求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能够确定其唯一的正确理解的,应根据修正后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再对该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进行判断。
  19.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及其意义
  在“逻辑编程开关(SR14)”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行提字第1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那些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唯一决定而并不考虑美学因素的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的判断标准并不在于该设计特征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特征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从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特征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
  20.创造性判断中采纳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的条件
  在“用于治疗糖尿病的药物组合物”发明专利权行政纠纷案【(2012)知行字第4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创造性判断中,当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补充对比试验数据以证明专利技术方案产生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接受该实验数据的前提是其用以证明的技术效果在原申请文件中有明确记载。
  21.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作决定应考量的情形
  在“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行提字第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22.被错误注销后重新恢复的注册商标应视为一直存续
  在海洋公司与青岛鑫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错误注销后重新恢复的注册商标应视为一直存续,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商标构成侵权,但因相信该商标被注销而进行使用的善意第三人除外。
  23.商标侵权判定中对授权经销商合理使用商标的认定
  在五粮液公司与天源通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88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授权经销商为指明其授权身份、宣传推广商标权人的商品而善意使用商标,未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的,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24.成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合理规范使用集团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在迈安德公司与牧羊集团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12)民提字第6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为彰显其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身份而在经营活动中合理规范使用集团标识,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25.以商品部分外观申请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
  在爱马仕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6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商品部分外观的三维形状申请商标注册时,由于这种三维形状通常不能够脱离商品本身而单独使用,相关公众更容易将其视为商品的组成部分而非商标,除非该商品外观本身具有区别于同类商品外观的显著特征,或者申请人能够证明已经通过使用行为而使相关公众足以将该商品外观与特定的商品提供者联系起来,否则其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26.将去世的知名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可否认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在贵州美酒河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长寿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2)知行字第1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将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知名人物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在该行业相关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将该商品的品质特点与该行业相关知名商品生产工艺相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27.计算机中文字库的作品属性
  在“北大方正兰亭字库”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三终字第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作为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的计算机中文字库,应作为计算机程序而不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8.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的著作权保护
  在前述“北大方正兰亭字库”著作权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时,可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但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汉字来表达思想和传递信息。
  29.“通知-删除”程序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承担
  在百度公司MP3搜索引擎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2009)民三终字第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著作权人已多次发送符合条件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已有一定了解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仅因为著作权人之后发送的通知不符合相应条件就对其视而不见,而应积极与著作权人联系协商以确定如何采取合理措施;怠于采取合理措施的,应对直接侵权行为继续所导致的损失的扩大承担相应责任。
  四、竞争案件审判
  30.已经实际具有区别产品来源功能的特定产品型号应受保护
  在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与河北宝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39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已经实际上具有区别产品来源功能的特定产品型号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1.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指代特定人群及其技艺或作品的特定称谓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在“泥人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0)民提字第11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具有很高知名度、承载着极大商业价值的特定人群的称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该特定人群所传承的特定技艺或者作品的特定称谓用作商品名称时,可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知名商品(包括服务)的特有名称受到法律保护。
  32.对通用称谓进行审查判断时的考虑因素
  在前述“泥人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通用称谓不具有识别特定商品来源即商品提供者的功能,在判断“行业(或商品)+姓氏”的称谓是否属于通用称谓时,应当考虑该称谓是否属于仅有的称谓方法、该称谓所指的人物或者商品的来源是否特定、该称谓是否使用了文学上的比较手法等因素。
  33.合同附随义务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在恒利公司清算组与国贸公司、宇阳公司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案【(2012)民监字第25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派生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保守秘密的合同附随义务,无法体现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观愿望,不能构成作为积极行为的保密措施。
  34.具有特殊地理因素的商号之间的共存
  在福建白沙公司与南安白沙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村名属于公共资源,同处该村区域的经营者均将村名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区别,在后注册的经营者不具有主观恶意,且未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宜认定在后注册的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35.消费者使用的被诉侵权商品的扣押地不属于据以确定管辖的“查封扣押地”
  在金通公司与金杯股份公司、金杯集团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2)民提字第10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所指的“侵权商品的查封扣押地”,不包括消费者使用被诉侵权商品的扣押地。
  36.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
  在本田株式会社与双环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2)民三终字第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同法院受理的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应当移送管辖合并审理;移送过程中,如涉及地域管辖,应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由后立案受理的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先立案受理的法院审理;如涉及级别管辖,一般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级别低的法院将其立案受理的案件移送到级别高的法院审理。
  37.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条件
  在微生物公司与福药公司、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等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2011)知行字第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相关请求人已经就针对同一专利的相同或者相关联的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当事人是否完全相同,只要可能存在处理结果冲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即不能受理相关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责任编辑:马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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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时间: 16:19:00作者:新闻来源:新华网
  3月11日(星期五)下午3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王胜俊]: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15:01]
  [王胜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大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15:01]
  [王胜俊]: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2086件,同比下降6.99%;审结10626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8.3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件,同比上升2.82%;审结、执结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8.51%,结案标的额15053.43亿元。 [15:02]
  [王胜俊]:一、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需求,努力为经济社会有好又快发展服务 [15:03]
  [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找准审判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切入点,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5:03]
  [王胜俊]:努力加强对新类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指导。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一些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困境,大量合同纠纷及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等案件进入法院,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加剧。 [15:05]
  [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先后制定涉及金融期货、外商投资、劳动争议、旅游纠纷等领域的20个司法解释和43个指导性意见,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依法审理借款合同、企业破产、公司清算、项目转让等纠纷案件,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安置、债权人保护等问题,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理顺市场竞争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15:05]
  [王胜俊]:制定为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等重大活动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导地方法院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及时就青海玉树强烈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涉及案件进行审判指导,为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司法保障。按照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加强对西部法院的工作指导。 [15:06]
  [王胜俊]:积极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对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提出要求。 [15:06]
  [王胜俊]: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判指导,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防范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各级法院审结融资、证券、保险、票据、担保等金融纠纷案件578919件,同比上升11.63%。根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更加注重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完善,更加注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加注重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审结合同类案件3239740件,同比上升2.71%。 [15:07]
  [王胜俊]:依法支持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审结企业兼并、改制、破产、强制清算、股份转让等案件14694件,同比上升56.90%。妥善审理个人住房、汽车买卖、旅游服务及其他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促进扩大内需。 [15:07]
  [王胜俊]:从严惩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制定审理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动地方法院设立环保法庭,依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各级法院共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案件12018件,同比上升2.83%。 [15:08]
  [王胜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司法保障。 [15:08]
  [王胜俊]:加强对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现代服务业商标的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发展。依法妥善审理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制定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境外作品著作权纠纷和网吧著作权纠纷等案件审判指导意见,调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促进形成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法治环境。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依法审判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010年,各级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8051件,同比上升32.96%。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年度报告和典型案例,开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聘请“两院”院士、专家担任科学技术咨询顾问,为知识产权审判提供智力支持。 [15:09]
  [王胜俊]:加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和外事工作。依法审理外商投资、贸易等纠纷案件,维护公平交易投资环境,各级法院审结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案件20258件,同比上升0.83%。加强涉港澳台案件审判工作,制定《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依法维护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合法权益。加强外事工作,成功举办第四次亚太司法改革论坛,完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交流机制,开启“金砖四国”的司法交流,促进我国与外国的司法交流与合作,树立中国司法的良好形象。 [15:10]
[责任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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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播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曾成杰案刑事裁定书(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曾成杰案刑事裁定书,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2)刑二复号
  被告人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男,汉族,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高中文化,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杨世村7组23号,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商贸大世界B1栋601室。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日以(2010)长中刑二初字第00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曾成杰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日以(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对曾成杰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2003年6月,经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常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湘西自治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以下简称“三馆项目”)实行整体开发,明确了选择竞标开发商不准挂靠和委托报名。被告人曾成杰在自身没有开发资质和资金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参与该项目开发的竞标。2003年8月,为了获取开发项目的资质和条件,曾成杰挂靠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并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挂靠具有开发资质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参与竞标。
  被告人曾成杰以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的名义,于日向吉首市人民路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4000万元用于交纳“三馆项目”的开发投资项目保证金。同日又借款80万元用于支付4 000万元的贷款利息。期间,曾成杰、范吉湘(另案处理)多次找到时任湘西自治州州长杜崇烟的弟弟杜崇旺(已判刑),要求杜崇旺找杜崇烟帮忙获取“三馆项目”开发权,并向杜崇旺许以利益回报。杜崇旺带曾成杰等人找到杜崇烟,并获得杜崇烟的同意。事后,曾成杰按事前承诺给予杜崇旺20万元。
  日,被告人曾成杰挂靠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吉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湖南湘西荣昌集团同时中标。三家公司中标后,政府要求“三馆项目”成立新的房产联合开发公司共同开发。日、14日,曾成杰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吉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湖南湘西荣昌集团)签订三馆开发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通过分别补偿吉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湖南湘西荣昌集团200万元和600万元的方式,吉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湖南湘西荣昌集团退出“三馆项目”开发,曾成杰从而获取了“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
  日,被告人曾成杰和范吉湘在吉首市武陵东路湘运宾馆四楼租房挂牌成立“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并刻制“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印章。日,曾成杰、范吉湘在没有公司注册资金的情况下,贷款850万元,注册成立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曾成杰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曾成杰被人告发不具备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曾成杰变更为其妻邓友云(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曾成杰负责公司一切事务。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被告人曾成杰和范吉湘在吉首市挂牌成立“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后,即开始在《团结报》、《湘西广播电视报》等媒体上以大量广告虚假宣传三馆项目已由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和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联合开发。同时,曾成杰和范吉湘商议决定,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为集资主体,依托“三馆项目”,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同月15日正式开始以《关于参与“三馆”开发项目的协议书》的形式,以年回报2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至日,该集资主体才变更为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馆公司)。
  日,被告人曾成杰决定以三馆公司的名义对外集资,并先后增加了与集资户签订《三馆物业认购协议书》、《吉首商贸大世界房屋认购承诺书》、《吉首商贸大世界物业认筹投资协议书》、《吉首商贸大世界物业认筹投资合同书》,直接向集资户开具《借条》、《收据》,发售钻石卡、金卡、银卡、普卡等集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2004年7月起,为继续筹措项目启动资金,曾成杰、范吉湘先后两次向李德高息借款2 000万元。至2008年8月,三馆公司陆续归还李德本息共计4 065万余元。日,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工程正式动工,同年12月9日,一期A栋7 339.71㎡面积取得预售许可。日,吉首商贸大世界正式开盘,同年2月3日,一期B、C栋37 392.34㎡面积取得预售许可。至日,该一期工程共计销售回款8 400万元,三楼以上的大量商铺房产滞销。
  在以上三馆公司极度缺乏资金和经营亏损的情况下,被告人曾成杰为了保持资金链运转,设计了多种集资模式,并组织宋长银、曾正、张宏霞、陈容花、陈喜深(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积极开展非法集资吸纳社会资金。为了最大量地集资,曾成杰不顾自身兑付能力,与吉首地区其他非法集资公司盲目攀比集资利率,反复多次提高三馆公司的非法集资利率。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杰先后使用多种集资形式向社会集资,将集资利率从月息1.67%逐渐提高至10%。同时曾成杰还给三馆公司员工布置了集资任务,为鼓励员工对外揽资,曾成杰决定对员工按揽资额6%进行奖励。2007年9月开始,曾成杰又决定按集资款存期不同给予集资户奖励,对存半年的奖励250元/万元,存一年的奖励500元/万元,以此类推。2008年7月提高至存三个月奖励300元/万元,存半年奖励600-800元/万元,一年奖励1 200-1 600元/万元。日至日,三馆公司支付奖励金额累计11 522.36万元。
  为维系资金链,被告人曾成杰还隐瞒“三馆项目”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房产销售的真实情况和项目亏损的事实,用集资款出资,通过湘西自治州《团结报》、《边城视听报》等报纸、电视等媒体虚假宣传三馆公司开发的房产销售好、开发项目多,项目区域由湘西吉首市拓展到省会长沙和株洲、邵阳等大中城市,在三馆公司投资没有任何风险等。此外,曾成杰还通过邀请明星参加三馆公司成立周年庆典、大众飙歌、开展情系农民工等活动大肆彰显所谓的公司实力,并通过花钱为三馆公司和曾成杰个人换取“湖南商业地产十强”、“年度湖南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2007年“中国房地产先进单位”、“第二届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人物”、“中国诚信企业家”等荣誉,扩大社会影响,骗取集资户的信任,向社会公众大量集资。三馆公司自成立以来,举办了一系列的庆典活动,如周年庆典、开工庆典、大众飚歌、元旦晚会等活动,共计支出982.44万元。
  被告人曾成杰存在使用集资款以他人名义投资和成立公司,随意支取公司资金等转移公司资产的情形。曾成杰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但是实际投入工程项目支出只有5.56亿余元,占集资总数16.12%。集资资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或直接转移资产共计2.64亿余元,个人隐匿占有大额集资款1 530万元,将资产转移到邓友云名下1 991.768万元,曾正直接套取731.99万元。
  2008年7月,三馆公司集资款退本付息出现困难。2007年10月和2008年7月,吉首市房地产商会和吉首市政府分别开会要求集资企业降息自救,并要签订协议执行,被告人曾成杰拒绝签订协议,同时为应付政府检查,要求工作人员在给集资户开认筹书时将一份改为两份,表面上降息实际上没有降息。2008年8月中旬,因资金链断裂,三馆公司无法足额兑付集资户的集资本息,8月14日最后办理退本手续,8月17日最后办理银行退息手续,8月27日最后办理现金退息手续。同年9月上旬,三馆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因三馆公司及吉首市其他进行非法集资的公司相继不能兑付到期的集资款本息,引发了日吉首市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事件、同月25日数千名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并进行“打砸”的事件。日下午14时许,集资户吴安英见集资款兑付无望,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旁的人行道上用汽油当众自焚造成七级伤残。
  综上,自日至日,被告人曾成杰等人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三馆公司的名义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其中实际收到现金集资总额28.25亿余元,集资转存总金额6.27亿余元;已退集资本金总金额16.81 亿余元,其中现金退本总金额10.54亿余元,转存退本总金额6.27 亿余元;支付集资利息总金额9.41亿余元;集资涉及人数24 238人,集资累计57 759人次,仍有17.71 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借款合同、转帐支票、进账单、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湘西监管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馆公司从业人员名单》、《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书》、《任职文件》、《关于参与开发“三馆”项目的协议书》、《物业认购协议书》、《吉首商贸大世界房屋认购承诺书》、《吉首商贸大世界物业认筹投资合同书》、《吉首商贸大世界房屋认购金领取登记表》、记账凭证、收款收据、《三馆公司招商引资办法》、三馆公司宣传资料、《宣传协议》、《广告协议》等书证,证人范吉湘、金孟贤、张昌政、杜崇烟、杜崇旺、石先英等的证言,被害人李华、吴安英等的陈述,湖南省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同案被告人曾正、邓友云、宋长银、张宏霞、陈容花、陈喜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成杰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曾成杰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集资户大量财产损失,既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并且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0号维持第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成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牛克乾
  代理审判员马宇舟
  代理审判员康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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