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管辖被害人遗体处理办法

贵州群众安全感持续上升发布时间: 08:20:55【】【字号&&
法制日报赴黔采访组
  爱喝酸汤的贵州人,对近年来当地治安的明显好转,感到像喝了酸汤一样受用。
  据贵州省统计局最新测评,2010年贵州省群众安全感同比又上升2.61个百分点,延续了自2007年以来的持续上升。
  近日,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崔亚东在接受以副社长周秉键为组长的法制日报社采访组专访时表示:“贵州重视把瓮安教训变为财富。去年,中央提出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我觉得抓住了政法工作的根本,完全符合当前社会稳定、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的需要。”
  面对社会转型期矛盾量多面广的现实,一年来,贵州全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大胆实践,亮点频现。今年以来,贵州全省群众报警、群体性事件以及信访总量,分别下降17.3%、19.2%和4.67%。
  今年9月1日,新《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施行,增立了未成年人轻罪消除制度。随后,《贵州省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暂行办法》配套出台,最大限度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青少年轻罪记录可消除,贵州试行于瓮安事件后期处理。
  作为主导者的崔亚东介绍:“瓮安事件中,参与的学生和未成年人较多,构成违法行为的有百余名青少年。怎么处理?这成为当时社会关注的焦点。省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大胆决策,对这些违法青少年进行社会帮教,不处理,给他们一个出路,让他们继续读书。”
  这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如果对这些孩子实行打击处理,从法律的层面没有错,但很可能他们的一辈子就完了,并有可能增加社会的对抗性;二是这些孩子大多来自留守子女、单亲家庭和农村等,他们在县城读书,在校外自己租房居住,没人管,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学校、家庭、社会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更急需的是正确的人生引导,而不是被送进劳教所或监狱。
  在对这个群体实施特殊帮教过程中,崔亚东又了解到,家长们担心他们的孩子要“一个污点背一辈子”。如果不让这些孩子一辈子背着这个“包袱”,面对要消除违法犯罪记录没有法律依据的现实,崔亚东提出能不能搞试行,“借鉴国外消除轻罪记录的经验,对瓮安事件中这部分特殊群体试行一下。”
  令崔亚东深感欣慰的是:“2008年底,省委政法委作出决定,2009年初在省政法部门指导下,以瓮安县名义,我们开始对这些违法青少年试行轻罪消除制度,到目前为止,已有50人犯罪记录被消除,有30人考上了大学、大专和中专。”
  看着这些孩子谈志向,谈抱负,崔亚东感叹:“现在回头看,当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做得很对。可以说,我们坚持了用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的和谐理念来处理问题,创新了对违法青少年帮教的新路子,推动了司法制度改革的进程。”
  瓮安事件暴露的问题,贵州一个都不放过。
  崔亚东介绍:“瓮安事件发生后,贵州以瓮安为重点,在全省拉开了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到目前,瓮安打掉了五个黑社会组织和十来个恶势力,社会治安由2008年全省倒数第十,上升到今年全省第三,实现由大乱到大治。”
  瓮安事件起因一名学生自杀。这种非正常死亡发生后,一些当事人家属很容易受社会“不闹不解决,大闹大解决”风气影响,抬着尸体要挟政府,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针对这一问题,贵州相继推出了《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处理办法》和《贵州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暂行规定》。
  此举弥补了相关“真空地带”。
  崔亚东介绍:“自杀类的非正常死亡发生后,如何处置?我们确实存在处置慢、出警慢等问题。但为什么处置慢、出警慢,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理这些自杀类非正常死亡的时候无法可依,对于自杀类的非正常死亡谁来管、尸体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经查阅,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自杀死亡而家里人提出异议的情况谁来管没有相关的规定。
  崔亚东说:“为使基层执法有法可依,也为了处理这些事件能够法制化、规范化,我们出台了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一是明确责任主体,二是规范处理程序,三是就处理经费来源及使用进行了规定。”
  据悉,今年以来,贵州类似事件有了大幅下降。
  为从源头预防社会矛盾的产生,截至目前,贵州全省省、地、县三级均建立了重大决策重大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铜仁地区从中脱颖而出,创造性地推出“风险评估先行、防范化解联动,建设与调解并进、发展与稳定统筹”的运作模式,高度赢得民心。“在即将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铜仁地委要做经验发言。”
  崔亚东认为:“铜仁地区很好地吸取了德江‘2·8’舞龙事件的教训。”
  2009年元宵节,德江县要举行舞龙活动。县委县政府基于人身安全、市政设施的保护等考虑,只提前十几天发出公告,草率决定改变舞龙线路,把原先城里舞龙改到城外公路上。
  这下群众都不愿意了。因元宵节三天的舞龙是土家族的传统风俗,被列入贵州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家要的就是热闹就是龙从家门过的吉庆。结果舞龙第一天,按传统路线行进的舞龙队就与城管、公安发生冲突。好在县政府很快纠错,恢复原有线路,后两天舞龙皆大欢喜。
  崔亚东说:“回头反思,舞龙事件发生在2009年2月,而在2008年铜仁地区就出台《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为什么改变舞龙线路这一决策在反对声一片的情况下却没有进行风险评估,究其原因是没有一个好的执行方法。”
  痛定思痛,铜仁地区开始进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探索。
  比如,铜仁市工业园、教育园建设涉及拆迁。立项之前,就农民失地、拆迁安置、施工安全、资金链断裂、干部能力以及其他诱发性风险进行评估,一共排查出各类矛盾隐患1400多起。矛盾排查出来后,并非停止项目审批建设,而是将如何合理解决这些问题和项目建设捆绑在一起,把解决好每一户的安置问题,长远生计问题,都细化到项目中去。到目前为止,1400多个矛盾基本都得到化解,整个项目进展平稳顺利。
  崔亚东指出:“总结铜仁经验,最突出的一条就是要把民生放在首位,落到实处,解决好发展依靠谁、发展为了谁、发展的成果与群众共享。真正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决策观、稳定观。实践证明,要把改革发展的风险降到最低,必须坚持党委政府领导、政法综治牵头、相关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共创和谐。”
  (执笔人:周秉建阎志江李立于呐洋)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责任编辑: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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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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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受相关部门委托,定于2013年10月22日上午9:30在本公司拍卖大厅公开拍卖位于兴义市胜利社区二组房屋一栋(土地占地面积:93.2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90.94平方米)参考价:42万元。有意竞买者请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公司办理竞买手续和交纳保证金。资料备索。
&&& 展示、报名时间:公告之日至2013年10月21日(节假日除外)
&&& 展示地点:标的物所在地
&&& 咨询、报名地点:兴义市桔山中兴三街一号(会展中心对面)
&&& 联系电话:0859-3244096&& 13985980777
&&& 联系人:谌先生
&&&& 黔西南州天鼎拍卖有限公司
&&& 2013年9月30日
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六盘水市殡仪馆
&&&&& 我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受理的以下非刑事案件死者(见附表)遗体已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现遗体无保存必要。参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民政厅联合下发黔公通[2010]87号文件《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和非刑事案件死者遗体处理工作,保障刑事和民事诉讼活动以及殡葬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附表中死者亲属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侦大队办理相关手续,前往六盘水市殡仪馆处置尸体。逾期将按规定对存放遗体强制执行火化处理。
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 六盘水市殡仪馆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 2013年09月19日18时01分,我局接报警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原水城县老干局家属楼一煤棚内发现一具未知名尸体。经初查:死者男性,身份不明,出生日期推断为1963年1月1日至1968年1月1日、尸长163cm、发长5 cm、足长23.5cm,上身穿黑色外衣、内穿黑色毛衣,下身外穿蓝色休闲裤、内穿蓝色内裤,双足穿白色袜子及运动鞋。
&&&&& 有知其身份者或家属,请于自登报之日十日内与钟山公安分局刑事侦察大队联系。逾期作无主尸体处理。
&&&&& 联 系 人:王警官 柯警官
&&&&& 联系电话:0858—8298622&&& 0858—8298647
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侦察大队
2013年09月24日近年来,贵州省委、省政府及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初步形成了组织领导、民生改善、人口服务管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平安创建、制度法规建设等“六大体系”。
该省首先建立了完善组织领导体系:将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实有人口等8个专项组以及20多个工作小组。各市(州)、县(市、区)也设置了相应机构及工作小组。将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纳入贵州省“十二五”规划,下发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二是除贵阳市被中央综治委作为整体创新的样板加以培育外,省里还确定了23个县(市、区)为省级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地区,确定了4个县(区)作为省级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示范点。三是全省各地出台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措施、意见,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和组织领导体系。
其次建立了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体系:他们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为主基调,全面加强经济建设,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部署开展扶贫脱贫攻坚、就业创业、劳动者素质提升、城乡社保体系建设、“一危三棚”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向县乡延伸、农村生活环境改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事业建设、社会管理创新和平安创建等为主要内容的“十大民生工程”建设,仅2011年就投入资金823.4亿元。着力办好“十六件民生实事”,在住房、上学、看病、饮水、社保等方面解决了一大批突出问题。
还建立了完善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体系。一是探索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模式。基本建成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制定了《关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修订了《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探索实行“居住证”、“社保卡”等“证(卡)通”管理,促进流动人口有序融入城镇。二是探索完善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帮教新模式。针对刑释解教人员衔接断档、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安置帮教漏管失控等问题,建立运行了“贵州省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系统”,形成了公安、司法行政、监狱、劳教、综治部门无缝衔接、联动管控的工作机制,初步实现了“出监(所)接茬无缝对接、安置帮教无一遗漏、异地流动有效管控”。三是探索违法犯罪青少年帮教和违法及轻罪记录消除工作新路子。总结瓮安事件涉案青少年处理经验,建立了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教工作机制,试行了“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记录消除”制度,出台了专门办法。截止目前,全省有190名未成年人消除了轻罪记录。四是探索建立了吸毒人员管理新模式。制定下发了专门意见,实施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实现了“愿意来、留得住、有保障、能戒断”的目标。截止目前,全省已建成51家“阳光企业”、“阳光家园”,集中安置2162人就业,今年内拟建成100家“阳光企业”,安置1.2万人。
在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体系方面也下了大工夫:一是建立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重点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工作机制。全省9个市(州)和88个县(市、区)均建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总结推广了“风险评估先行、防范化解联动,建设与调解并进、发展与稳定统筹”的铜仁经验。二是建立以“平安和谐四区(工区、林区、矿区、库区)”创建活动为重点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机制,涌现了“贵定速度”,毕节地区“和谐工区”、沿河县“和谐库区”建设等经验。三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在88个县(市、区)全面建立了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所有乡镇建立综治工作中心,在92%的村(社区)建立综治工作站,75%的矛盾纠纷通过基层综治工作中心得到化解。贵阳市创建“和谐促进会”,探索形成了“社会协同化解矛盾、公众参与促进和谐”的新模式。四是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开展大接访、大走访、大回访等活动,建立省委常委带队督查影响社会稳定及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化解机制。近两年来,全省投入特殊信访疑难问题专项资金8633万元,各级财政拨付救助资金9210万元,在省市两级和78个县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和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制度,2011年全省进京非正常访积案化解率为99.57%。
五是建立了完善平安创建工作体系。一是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平安贵州”建设的意见》,突出抓好“打黑除恶”等严打整治行动。加强社会治安乱点的排查整治,创造了“瓮安经验”和“松桃经验”。二是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城市报警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等,健全了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三是大力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全省基层平安创建的覆盖面达到了90%以上。四是完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完善了《平安县(市、区、特区)考核办法》、《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干部实绩档案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查究规定》等,逐步形成了保稳定、促发展、创和谐的强大合力,人民群众安全感持续提升。据省统计局测评,2011年,全省群众安全感为88.23%,分别比、年提高了1.25、3.86、7.79、17.33个百分点。
最后建立了完善制度法规建设体系,修订、制定了《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贵州省禁毒条例》等30多个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全力推进专项制度建设,比如,针对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较多的问题,制定实施了《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处理办法》、《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暂行规定》等,明确了责任主体,规范了工作程序。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建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机制、公众安全感测评机制、信访工作长效机制、重大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机制等,涌现了遵义县公安局“五小工程”、“六心”群众工作法,贵阳市云岩公安分局大营坡派出所利用大情报系统管控重点人、对重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挂牌保护等工作经验。(记者任生心)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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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死后,被害人近亲属在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现被害人近亲属单独提起普通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支付死亡赔偿金,对该诉求能否支持?
作者:铜仁中院&&发布时间: 11:26:48
  从我国的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于自然人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后,其继承人在主张损害赔偿时对各种损失的计算方法经历了“扶养丧失说”向“继承丧失说”的嬗变。对于死亡赔偿金,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其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最高法院在《关于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以“扶养丧失说”为标准,受害人死亡后,如果肇事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害人的继承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就缺乏法律依据。
  但是,自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用了“继承丧失说”为标准。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据此可以看出,本条解释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了,而是死者家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
   因此,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优于旧的司法解释”的基本原理,对于被害人近亲属要求加害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
来源:铜仁中院
责任编辑: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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