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法意见 作为一名律师,对离婚案件,应从几个方面着手分析?请详细分析。

思修婚姻法与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2013)_中华文本库
第1页/共4页
文本预览:
法律案例分析
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珠海,2003年在珠海买了套房 子。在珠海,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密切,后发展 在一起姘居。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05年 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珠海的房子赠给了张某,并办 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
答案:赵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将房屋 收回。 (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 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 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 (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何某为达到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应为无效的民 事行为。
甲男与乙女于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 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 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 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 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 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 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 女无任何财产约定。
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 有法律根据?
答案要点: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 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 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 决。
答案要点:
答: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 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 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 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 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 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 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彬与李兰于日举行婚礼并共同居住。同 年8月,李兰继承
第1页/共4页
寻找更多 ""当前IP:正在获取IP地址..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城市
您的位置: >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
来源:华律网 | 时间:日 | 浏览:894 次
婚姻家庭继承法拥有维护民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要职能。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案例及分析,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男女两性关系和亲属关系的法律;是以婚姻、血缘为重要基础的、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民事法律。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和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法律案例及分析,了解什么是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刘xx与宋x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x为养子,刘玉x为养女。刘杰x成年后娶妻韩梅x;生女刘x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x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xx结婚,生子宋宇x。1996年6月刘杰x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1996年8月刘xx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x继承,刘x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后因刘x甜生活作风刘xx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x继承。1996年11月,刘xx、刘玉x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刘杰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2)刘x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3)刘玉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4)若刘xx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x甜能在刘xx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法律依据: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女、养子女和有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解析:1.刘x甜、韩梅x、刘xx和宋xx 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每人15000元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推定刘xx先死亡应由刘玉x继承 由刘玉x一人继承 3间房和10000元3.刘玉x死后 无遗嘱 遗产由宋xx、宋双x和宋宇x 每人各得一间房 3人各得13000/3元4.10000元更多相关的,请咨询为您详细解答延伸阅读:
遗产相关问题
遗产热门栏目:
遗产知识排行榜
12345678910
专业推荐律师
400- 400- 400-
全国婚姻家庭律师导航
华律网,您的免费法律顾问
扫描左侧二维码即可添加华律网官方微信,或直接搜索公众号“华律网”。最专业的法律在线咨询服务,分分钟解决您的法律困惑。
如果您遇到了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帮助,请点击【我要咨询】免费问律师。
服务涵盖全国 3108 个城市&&&&&&注册律师会员超过 12 万人&&&&&&每天为全国 1.3 万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
Copyright 2004-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北京亲民律师网北京婚姻律师,由专业代理各类离婚财产分割、离婚纠纷、纠纷、等离婚案件!
咨询电话:&&&农村离婚案件的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网-深圳律师事务所|涉外婚姻|婚姻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
您的位置是: 深圳离婚律师网&&&& 农村离婚案件的分析 &&详细说明
农村离婚案件的分析
&&近年来,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农村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形形色色的离婚现象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破坏了农村社会关系的和谐,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构建。笔者试着从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法院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处理的建议几个方面,谈谈初浅认识,以待商榷。&&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一)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比例较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化,农村,特别是较贫困山区,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外出务工家庭大致分为单一外出、双方外出、轮流外出三种类型,这三种情况无论哪一种夫妻都难以有相聚的机会,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一些青年留恋外面的生活,不思返乡,天长日久,产生婚外情;或者夫妻一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而引起另一方提出离婚。&& &&&&(二)案件当事人年龄小,结婚时间短。农村青年结婚普遍较城市早,进入婚姻状态时年龄较小,思想不够成熟,对婚姻的认识不足,夫妻双方了解不够,双方之间缺乏牢靠的婚姻基础,导致了在婚后较短的时间内,因夫妻双方性格差异、感情不和等离婚。&& &&&&(三)女性提出离婚比重大。妇女在家庭中依附于丈夫的地位逐渐发生改变,经济地位走向独立,社会地位得到提高,当不幸婚姻事实发生,妇女不在再忍气吞声,默默承受痛苦,敢于通过离婚的方式追求新生活。&& &&&&(四)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较多。在农村,存在许多按风俗习惯已举行结婚仪式却未结婚证明的现象,个别地区包办、买卖婚姻也不少。农村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的法律意识不强,有的思想道德败坏,违反婚姻法,如非法同居、无效婚姻、重婚而造成原、被告双方离婚的情况较多。&& &&&&二、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村产生了大量的富余劳动力,这些富余劳动力走出家门,外出打工,增加了人际交往面,容易产生婚外情等婚姻不忠行为,而导致夫妻双方离婚。并且经济的发展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同时也提高了妇女对幸福婚姻的期待值,这使妇女能够在婚姻不幸福的情况下,选择离婚的方式寻找幸福。另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文化程度的提高,思想观念的解放,人们对离婚的评价也趋向中性,夫妻双方在“感情不合”的情况下,更容易通过离婚重新追求各自的幸福生活。&& &&&&(二)个人道德素质低下是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直接原因。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是决定夫妻感情好坏的关键因素,个人道德素质低下往往容易引发离婚案件产生,主要体现在:第一、不忠对婚姻具有较强的破坏力。一部分人因道德观念不强,素质不高,抵制不良社会风气能力较差,尤其在自己富裕后,便产生喜新厌旧思想,引发了“包二奶”、“包二爷”、“一夜情”等婚外情现象。在产生婚姻不忠的情况下,过错方想通过离婚达到“去旧迎新”的目的;受害方认为既然对方不忠于自己了,长痛不如短痛,选择离婚不失为重新找回幸福的明智之举。第二、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在农村,受封建思想影响较深,相当多男人认为打老婆、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受害人求助无门的现象普遍存在。这让长期饱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妇女,唯一的选择只能是以离婚解脱。&& &&&&(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是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间接原因。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当地政府没有处理好物质文明建设与神文明建设的关系,放松了对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再加上受西方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以及媒体尤其是电视、报刊对婚外情的大量报道,有些是近乎鼓励、赞扬性的报道,导致了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滑坡,在此不良风气的影响下,一些道德观念、责任感不强的人把离婚看作儿戏,也是离婚案件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出现的问题&& &&&&(一)举证困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揣测,加上大家多奉行“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但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所以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也主要是结婚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 &&&&(二)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比例高。在当今社会大流动的环境下,一方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有的男女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有的在外另有意中人,有的被新的生活所吸引,或做了他人的俘虏,就抛夫弃子,或抛妻弃子,离家出走,数年不归,另建新家;有的一去不复返,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这都导致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当经公告送达被告仍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就只有缺席审理。&& &&&&(三)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再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和再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在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起诉在一定的意义上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证据。一般第一次起诉如果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后,等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即使证据不是很充分,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 &&&&(四)在农村离婚案件中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修改后《婚姻法》虽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农村居民因受自身文化素质或其它因素的限制,多数都不知道有过错赔偿制度的存在,更不懂得如何运用过错赔偿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他们在遭受感情背叛或暴力之后,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被侵犯,即使意识到了提出了赔偿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婚姻生活属于双方的私生活,他人不能随意干涉,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外界很难知道;即使知道,也大多是夫妻双方的亲属,但这些人由于与一方或双方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有些不愿作证或者作证了但由于与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而不能得到法庭的采信,致使了要求过错方赔偿的诉讼请求因为缺乏证据支持而最终无法得到满足。&&&& &&&&(五)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不能很好地得到保障。许多农村离婚案件在处理家庭财产时,很少对土地承包权益作出划分。这不仅侵害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的发展与稳定。离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主张对土地承包权益作出分割。由于土地承包周期长,各地的调整政策不尽一致,有的采取“大稳定、小调整”,有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许多农村妇女出嫁后,娘家的土地被收回,婆家的土地又未解决。一旦离婚,妇女往往失去土地承包权。一些妇女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由于种粮收益低、付出大,还要按土地面积承担一定的税费等义务,一些妇女只从眼前利益出发,也有些妇女长期在外打工,离婚诉讼时放弃了对土地的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分割较夫妻其它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面广、周期长,法院审理难度较大,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较原则,一些法官怕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审理时往往回避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处理。&& &&&&四、对处理农村离婚案件的思考与建议&&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广大农民在逐渐走向富裕的情况下,处理不好婚姻问题,家庭支离破碎,最终将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如何降低农村离婚率,减少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重预防严制裁,依法宣传法律,适时发出司法建议规范婚姻制度。婚姻管理机关要严把婚姻登记程序关和实体关,防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发生,从婚姻登记关口杜绝无效婚姻和不合法婚姻的发生,以确保婚姻家庭的稳定;应加强婚姻制度管理,对违法婚姻给予一定的制裁,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促使公民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另外,人民法院应针对农民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法更是知之甚少的情况,依法通过对案件的审判,适时宣传婚姻法,使当事人知法、守法。对于那些非法同居案件更要让当事人认识到危害,该解除的及时解除;对于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原因,或者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证明,人民法院要适时发出建议,该补办结婚手续的补办,该撤销的撤销,切实规范婚姻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二)正确适用新婚姻法,发挥审判职能,运用自由心证依法严肃追究“过错方”。新婚姻法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加大对“过错方”责任追究。农村外出务工青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出现了诸如“第三者”、“二奶”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婚姻家庭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种情形离婚案件过程中,法官应在处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根据具体案情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在认证时可以充分运用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实际上也就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基于已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能够从证据中获得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较高盖然性标准是达到了待证事实可能如此的程度,如果法官从证据中获得的心证为待证事实有可能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该心证就满足了较高盖然性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法官却很少使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像离婚损害赔偿这种取证比较困难的案件应当充分运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才能更好的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三)法官端正思想认识,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区分不同情况正确处理。法律是刚性皆,道德是柔性的。法院的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兼顾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局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做到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笔者建议基层法院成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对于农村离婚案件,由于情况复杂,原因多样化,审理此类案件不能草率马虎,法官不能拘泥于传统审理此类案件定式,一味“冷处理”,一味调解,应该区分不同情况,正确处理。&&
深圳离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婚姻继承法试卷3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22页免费52页免费40页免费28页免费53页免费 40页免费22页免费17页免费22页1下载券39页免费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3页免费9页免费6页免费1页1下载券9页1下载券
婚姻继承法试卷3|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屋遗产继承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