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问题,请问律师。

希望找一位律师打关于遗产继承诉讼的官司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您好,我的外祖父祖上有一套房产。外祖父第一任妻子于1921年去世,留有一子。外祖父与第二任妻子产下我母亲及其兄妹三人。我母亲于1962年去世,父亲于1992年去世。1983年,北京市政府开展“落实文革中接管私房”的政策,通知家人前去办理相关手续。由于外祖父过世后,我的姨妈一直居住在祖宅中,此手续便由她前去办理,办理后房产证署名“李某”即我的姨妈。在我的父母相继过世后至今,我仍未享有任何关于继承的实际性的权益。在我询问姨妈李某的时候被告知,在1983年办理手续的时候,我哥哥私自写了一份材料,声明自己放弃继承权,因此我对此房产没有任何继承权。而我们的父亲直至过世也不知此事,我对此也从未听闻。像这样的情况,我可以上诉么?
定亡者为甲,甲60多岁,去年亡故,无父母,无妻,无儿女,有一兄,一妹,遗产是老房子一套中的一半,另一半属于其兄,但其兄另建房住,所以均是甲住在该套房内,其妹回娘家也住于该房屋,甲还有1亩田地。去年甲生病病重,均是其妹照顾,但由于病重年底亡故。其妹回娘家就住于老房子内,但今年回去时,发现甲的堂弟XX把门锁换掉,居于其内,土地也被其栽种。甲的妹想耕种那片地,就同其大哥商量,其大哥不想种地,但他们的堂弟占着地不让,还把房屋后面打个洞,方便其出入。
我父亲几年前过世留下一所房产,户主是我父亲,家中我为长子,还有继母和继母所生的女儿。父亲去世时并没有留下遗嘱。请问我可以得到部分房产的分割吗?另外继母有权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么?
我父亲在我8岁时候车祸导致大脑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在2年后母亲因为生活艰难和父亲离婚带我改嫁,以后母亲和父亲毫无联系但我和父亲家人一直有联系.在看护父亲期间一直由爷爷照料几个叔叔和姑姑给予物质上关照.在2002年父亲病逝爷爷随后也病逝.父亲在村子留有10间房子我想知道我可以继承房产多少几个叔叔姑姑可以继承吗?补充我户口已经非农户我还有个妹妹已经出嫁,至今遗产一直没有分割,如果现在在继承问题上我和几个叔叔出现分歧是否已经过了诉讼失效呢?期望回答谢谢
我爸有兄弟2个,最大的兄弟还健在,2兄弟已经去世,我父亲的母亲也去世了几年,
我和我爸妈现在住的房子是我婆婆的,也就是我爸爸的母亲,现在我们所住的房子要拆迁,我爸爸2兄弟的女儿要分我们家房产,大兄弟也要来分,
我爸爸的2兄弟死钱给我写过一分放弃财产继承的委托书,内容和遗嘱差不多,但是没有公证,大兄弟是我婆婆的私生子,房子起初买的时候是我父母拿钱买的,发票和房产证都在我们这里,但是全是写的我婆婆的名字,想问下我们家能保全我们的房产吗?而且房子...
我的律师给我代理时他给写的起诉状是我送达的他取的证巨里祥细内容是他自己手超的到开庭时有的不给算了我让他在去取证他说不用普通案件6个月结案后来法官说给延审了现在都1年了还没下判决我去问律师他就让我等在这过程中他应该做些伸磨请您告诉我我这律师费是不白花了 我的律师给我代理时,他给写的起诉状是我送达的,他取的证据里祥细内容是他自己手超的,到开庭时有的不给算了,我让他在去取证,他说不用,普通案件6个月结案,后来,法官说给延审了,现在都1年了,还没下判决,我...
我父亲2004年逝世,留下房产一处,现仍属于我的父亲,母亲健在,家中子女有3男2女,长子已故,我是次子,因小弟弟无处居住,我们兄弟姐妹也无争抢遗产之心,所以那处房产一直让小弟弟住着,且让他把户口牵了进去,但是房产证在我这里,最近因他家庭问题一直求我把房子卖了,我同意了并签字,承诺卖房后房款分一半给我母亲其余兄弟姐妹平分,然后再从母亲分的钱中给他20万解决家庭问题,并将他的户口迁至派出所,并且由我签字了,现在他却反水,以各种理由不签户口,已经很明白他是...
你好,律师先生。首先感谢你能帮我,非常感谢,在此您辛苦了!
1.我们兄弟子妹五个,父亲年龄已大。把房子留给了其中的一个儿子,且产权已过户给他,请问别的兄弟子妹还有权利分割没有?
2.父亲只把房子分给了其中的一个,其它子女无份,请问以后父亲逝世后,其他子女还可争夺父亲的财产分割吗?是否必须在遗嘱中注明。 顺便补问一句,其他子女有权争夺父亲除房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吗??
1.在我父母合立的一份遗嘱(有签名但是没有标明日期)里面写到了他们的一份财产(邮票)在他们死后由弟弟王某继承,另外两套房子分别由我和大弟继承。在我父亲死后,王某从我母亲处要走了这些邮票(推测应该是偷走或者强行要走)。之后我母亲依据当初合立的遗嘱内容,写了一份遗愿,但是遗愿上面却没有提到被王某拿走的邮票。母亲去世后,遗嘱曾被证明人胡某当着我们三姐弟念出。后来一晚王某趁大家不在又破门而入,抢走了遗嘱和遗愿。现在王某起诉想要按照法定继承,继承除邮票外...
本人是独生子,父母在多年前意外双亡, 给我留下两套房产和一些银行卡,还有酒钢的股权证, 现在除了房产 其他的都办完了,但是房产证现在一直是我父母的名字,我如果要私人买卖用不用先把名字改成我的,前几个月我去公证处准备办遗产公正,但是我家人情况特别复杂 存在代位继承,各种证明开不了,而且亲戚很多已经多年美欧联系 无法到公证处签字,所以他们建议我通过法院判决继承房产,我想问问具体怎么起诉,因为没人跟我争,找不到被告,还有费用问题,我准备把两套房产全都改成...
看到这帖子的律师,您好。我是一名来自农村的大学生,家里遇到了一件关于遗产纠纷的问题。事情是这样的:我有一个姑姥姥,无子无女,姑姥爷先于她去世了,剩下她孤苦一人。在政府的帮忙下,姑姥姥搬到了镇上的养老院去住了,就在13年年初,姑姥姥去世,于是她剩下的遗产(良田,土地,房屋等)分配就成了问题,纠纷就在我大舅这边和姑姥爷那边的人发生了。事实是这样的,姑姥爷本身也是独苗一个,没有兄弟姐妹,我所说的姑姥爷那边的人是姑姥爷家族的一些本家人员,虽然和姑姥爷辈份...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纠纷常见问题解答__沈阳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 普及法律在社区 家庭平安促和谐
全国服务热线 86-024- |
/eWebEditor/webpic/7271.swf
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 13:57:18&
浏览:1390
一、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一)双方自愿离婚的,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时需携带结婚证、2寸照片两张、离婚协议、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作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法第31条)。地址:市365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电话。&&& (二)一方要求离婚的,精神、智力残疾的,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费每件50至300元,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婚姻法第32条第1款)。离婚后,另立户口的,需有房产。&&& (三)子女未成年的,为减少日后发生纠纷,建议在离婚协议上写明:1.抚养费每年按政策规定的给付标准支付一半。2.子女高中、大学学费凭发票支付一半。3.医药费凭发票支付一半。4.如违约,每年按应付总额15%支付违约金。&&& 二、有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第32条)&&& 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34条)
四、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与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孳息、自然增值除外;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得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得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姻法第17、19条,解释二第11条,解释三第5条)&&& 五、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为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按份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约定将财产赠与另一方的,在房产未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解释三第6、7条)&&& 六、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
七、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 (一)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二)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三)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财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对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给对方予以补偿。(四)离婚后对尚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五)夫妻相互借款,离婚时按借款协议处理。(六)一方擅自处理财产的,离婚时可以请求赔偿。(七)离婚时隐藏财产的可少分或不分。(婚姻法第39条、47条,解释三第16、18条)&&& 八、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1. 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特别说明:1.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4.相互有过错的不支持。(婚姻法第46条,解释一28、30条,解释三17条)&&& 九、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依据后两点要求返还彩礼的须提起离婚。(解释二第10条)&&& 十、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二)哺乳期后的子女,若有争执,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三)婚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可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支付抚养费。(婚姻法第36条,解释三第3条)&&&&& 十一、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赡养费、抚养费给付标准&&& 城镇居民17858元/年;农民8790元/年,给付到赡养人不再需要为止。亲生子女、曾受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赡养人的子女已死亡或无能力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有赡养义务。另医疗费按需由有赡养义务的人分担。抚养费也可按收入20%至30%给付,最高不超过50%。通常按月、季、年为时间单位给付,也可一次性给付,计算至18周岁。父母有负担能力的,也应承担子女大学学费。&&&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因新情况、新理由出现,当事人有权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 十二、离婚后,探视子女有何规定?&&& (一)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二)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婚姻法第38条、解释一第32条)&&& 十三、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双方可以协商;有下列情况的可向法院起诉:(一)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17条)&&& 十四、离婚后,对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如何处理?&&& (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二)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的除外。(四)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五)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六)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第19、41条,解释二第24、25、26条)&&& 十五、对男女同居如何处理?&&& (一)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以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解释一第5条、解释二第1条)&&& 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十六、什么是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法复1994、10号)。认定夫妻名义依据:1.双方自称夫妻;2.群众公认双方系夫妻关系;3.对外登记时,自称夫妻,如住宿登记。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 十七、遗嘱有哪几种形式?
(一)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人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三)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四)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效力最大。
十八、放弃继承权也应承担赡养义务&&& 十九、下列人员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十、继承顺序:(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二十一、房产继承、赠与为什么要公证?按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办理公证。公证费按1―2%收取,最低200元。继承按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属于赠与行为,应征契税。
法律援助热线:&&86-024-
社区普法.视频讲座
欲申请友情链接与合作,请联系我们 QQ: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请点此
,为您的法律咨询问题立刻提供在线即时权威的解答。
Copyright(C)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EMAIL:&&
电话:86-024-&&法律援助热线:
地址:中国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114号&&邮编:110005&&
本站关键字:大陆人民如何到台湾继承遗产的问题
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移民法》&
继子女可根据其与继父母的关系而申请移民,但继父母子女关系必须在该子女18岁生日前存在。法律并不要求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实际的养育责任,也不要求继父母与继子女生活在一起。&
台币=&& 0.2127人民币。
涉台遗产继承应了解哪些问题”
  祖国大陆居民办理继承台湾居民在台湾的遗产,需了解下面有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大陆法律有关规定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为先,可代位继承。
  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陆居民须符合上述继承人范围方可申请办理继承其在台湾亲属在台湾的遗产。
  二、继承时效: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但日以前死亡的现役或退除役人员的遗产继承时效,不在此范围。
  三、继承数额: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依法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遗产的,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能超过200万新台币。如遗产中有不动产的,则将大陆继承人应得部分折算为价额继承,但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除外。
  四、申办继承在台遗产程序:
  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的继承权时,首先应到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能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而后再向台湾有关部门申办。
  五、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书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另其它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大陆继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证书办理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门寄往台湾海基会,正副本核对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
  六、大陆继承人在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时,应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目前,由于大陆继承人一般不能亲自去台领取其亲属在台湾的遗产,因此需委托台湾的机构或个人为其在台湾申领遗产继承。
  2、为保证大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大陆继承人在选择台湾受托人时应当极其慎重,以保证亲属遗产的顺利继承和调回。
  大陆继承人如未有合适的台湾受托人或有其它问题时,可向台湾事务法律咨询中心咨询或委托其推荐可靠的台湾受托人,该中心自1993年由海协推动组建成立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台遗产继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大陆人民如何办理台湾地区的遗产
  1、继承台湾遗产时,应申报遗产税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被继承人死亡遗有财产者,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遗产税申报。
  如果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者,应于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表示之日起二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以书面申请延长申报期限。但该继承案件有大陆地区以外之纳税义务人者,仍应由大陆地区以外之纳税义务人依法办理申报。
  前项应该申报遗产税之财产,已经由大陆地区以外之纳税义务人申报或经国税局依规定径行核定者,不必再办理申报。
  法令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六条。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四条。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2、向法院提出为继承之表示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抛弃其继承权。
  应检附何种文件:
  声请书,应载明左列各款事项,并经声请人签章。
  声请人之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及住、居所:其在台湾地区有送达代收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
  为继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实。
  供证明或释明之证据。
  附属文件及其件数。
  管辖法院。
  年、月、日。
  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全户户籍誊本及继承系统表。
  符合继承人身分之证明文件。该身分证明档,需向大陆地区各该管辖之公证处办理公证后,再向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申请验证。
  法令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
  3、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应检附何种档?
  遗产税申报书。
  经核准延期申报者,核准延期申报文件。
  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及继承人户籍数据。
  大陆地区出具之亲属关系证明档,幷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
  法院准予继承核备之档。
  继承系统表。
  遗产(如土地、房屋、存款……等)及扣除项目之相关证明档。
  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4、继承台湾有关扣除之规定
  扣除额可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相关规定,如:
  被继承人遗有配偶者,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四百万元。
  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四十万元。其有未满二十岁者,幷得按其年龄距届满二十岁之年数,每年加扣四十万元。但亲等近者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被继承人遗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一百万元。
  被继承人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残障福利法第三条(现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之重度以上残障者(应检附身心障碍手册复印件),或精神卫生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之病人(应检附专科医生严重病人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每人得再加扣残障特别扣除额五百万元。
  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四十万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满二十岁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二十岁之年数,每年加扣四十万元。
  但是继承人中抛弃继承权者,不适用前述各项规定之扣除。
  法令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七条。
1.台湾法律规定遗产的继承是三年有效
..台湾人是3个月
但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於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抛弃其继承权。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屋遗产继承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