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案6000多元可以判缓刑能保留公职吗吗

我的朋友会被判多少年?能缓刑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1:我的朋友因职务侵占罪被刑拘,团伙犯罪,金额折合人民币总共8万多元,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脏,他会判多少年?轻的话有缓刑的希望吗?
2:团伙犯罪较轻,认罪态度好的话,是不是肯定得有一人判实行呢?
跪求有识之士告之!!谢谢!!
----------------------------------------问题补充:--------------------------------------------------
他们侵占的东西是白酒,且已按实际价格补偿了酒厂的损失,再者认罪态度好,难道这些都不够成减刑的依据吗?
谁能帮了他们呢?
我的朋友飞车抢夺5000多会判多少年
在没有移交检查院之间可以撤诉吧。如果移交了就不能在撤诉了是吗?
我大爷和朋友一起把朋友的同事打成轻伤偏重,他的两个朋友都逃跑了,只抓到我大爷,和对方谈和解对方不同意,一定要抓到另外两个才肯罢休,我们如果现在只和她谈民事赔偿,是否:
1.可以取保候审
2.开庭后法院是否还会再让我们赔偿?
3.判缓刑的几率大不大?
我的朋友被人告诈骗,金额2万,现在在检察院阶段,我想知道可以取保候审吗?机会多大?你他的金额是多少量刑,可以缓刑吗?在前期预审的时候就把钱还给对方了,而且对方说不告了,一共五个人,每个人几千吧,我朋友的电话被人恶意盗走,所以都以为联系不上,而那个盗号的人就组织那些人吧我朋友告了!我朋友是接到传讯自己去的,我想知道有那个律师可以接这个案子,要把人保出来,而且要判缓刑,目前在石景山分局拘留。
我的朋友在去年的现在被别人叫去打架,他去的同时还叫了另一个人,被他们打的那个人受了重伤,把他打伤的人曾经用钱想了结这事,对放不肯,坚持要告他们,但是从头到尾我朋友都没有动过手,只是在一旁看着(不过手里拿着刀,那刀是他到了以后别人给他的,不是他自己带去的),这样他会不会被判刑,要是判了会判多久,有没有可能判缓刑,几率有多少啊
我的朋友在去年的现在被别人叫去打架,他去的同时还叫了另一个人,被他们打的那个人受了重伤,把他打伤的人曾经用钱想了结这事,对放不肯,坚持要告他们,但是从头到尾我朋友都没有动过手,只是在一旁看着(不过手里拿着刀,那刀是他到了以后别人给他的,不是他自己带去的),这样他会不会被判刑,要是判了会判多久,有没有可能判缓刑,几率有多少啊
我的朋友在去年的现在被别人叫去打架,他去的同时还叫了另一个人,被他们打的那个人受了重伤,把他打伤的人曾经用钱想了结这事,对放不肯,坚持要告他们,但是从头到尾我朋友都没有动过手,只是在一旁看着(不过手里拿着刀,那刀是他到了以后别人给他的,不是他自己带去的),这样他会不会被判刑,要是判了会判多久,有没有可能判缓刑,几率有多少啊
我有一朋友因犯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他家人希望他能够他能够判缓刑。他涉嫌的金额有2800多而且他是从犯,他是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的,他有机会判缓刑么。 他是成年人了今年都23了,
我的朋友会被判多少年?
1:我的朋友因职务侵占罪被刑拘,团伙犯罪,金额折合人民币总共6万多元,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脏,他会判多少年?轻的话有缓刑的希望吗?
2:团伙犯罪较轻,认罪态度好的话,是不是肯定得有一人判实行呢?
跪求有识之士告之!!谢谢!!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0万,有自首情节,会判多少年?可以判缓刑吗?我同学犯盗窃,盗窃的物品原价是6000多元,折旧后打罪的金额是2100元,如果判了缓刑,将赔偿受害人多少钱_百度知道
我同学犯盗窃,盗窃的物品原价是6000多元,折旧后打罪的金额是2100元,如果判了缓刑,将赔偿受害人多少钱
请回答具体的金额
那已经花掉的钱还用还了么
提问者采纳
够返还原物的返还原物,按照鉴定价格赔偿,应该是2100元,不能够返还的
提问者评价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1条回答
原价与打折价只是作价的参考标准,不在的话,按照侦察机关做出的赃物作价赔偿,不一定按照这个来算的原物品在就返还原物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回答者:
缓刑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您当前的位置:&>&&>&&>&&
海口:一男子抢劫后自首获缓刑 希望孩子光明磊落
时间: 06:16 来源:
作者:  
  夏金焕继续送水,努力赚钱养家。
  决定自首找回良心做个干净父亲
  这起5年前发生的持刀抢劫案,当年没有留下任何线索,如果不是夏金焕自首,案件或许将会继续静静地躺在派出所的档案记录中,永远见不到阳光。
  夏金焕一直知道自己被警察查到的可能性不大,网上追逃也没有自己的记录。
  是自首,还是继续装作什么都没发生?一种莫名的挫败感缠绕着他,他时常为那段过去感到可耻,噩梦缠身,他甚至觉得,那是一切糟糕事情的源头。
  2011年,妻子李倩怀孕了,夏金焕却希望她把孩子打掉,理由是父亲老夏身体虚弱,家里没钱,要先赚钱养好父亲的身体。
  夏金焕其实还说了另外一个李倩没当真的理由,他将当年的那件&错事&告诉了妻子,然后说自己想去自首。
  李倩没同意。很快,她便忘记了夏金焕的那番话,把注意力放在了即将出生的孩子身上。
  那是夏金焕在自首前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说起这件事。他羞于在任何场合,跟任何人吐露关于那次抢劫的任何细节,即便是自己的家人。
  黄三妹有时觉察到了儿子的变化。&他以前一般不和他爸爸吵的,但他爸爸脚摔伤后,就经常跟他爸爸吵了。&黄三妹以为,或许是因为老伴酗酒严重,夏金焕伤心的缘故。她并不知道,那之后的几年,儿子内心深处在遭受自责的煎熬。&做那件事之后,总是心不在焉,下不了决心去做事情。&夏金焕说。在夏金焕的理解中,做了那样的事情没承认,以后就没资格去做大事,没资格去交朋友。每次看到蓝白相间的滑盖手机,他就会特别难受。就好像,那是一部能烤焦他的灵魂的手机。对那件事的莫名恐惧,屡屡出现他的梦里。失眠的次数,开始变得频繁。他换了几份工作,总觉得自己做什么都做不好,心总是觉得空空的,无法集中精力。
  &我总是不明白,我怎么会是那样的人。再怎么样,我也不可以去抢劫啊。&夏金焕说。那时起,他有了自首的念头。
  日子在流走,夏金焕背着身为父亲和儿子的责任,挥汗赚钱。
  夏金焕没能赚钱治好父亲。2012年3月的一天,老夏肚子莫名胀了起来,匆忙离开了。老夏走的时候,脚上的钢板还没卸下来,一起进了棺材。当时刚过完春节不久,夏金焕还在海口打工,在梦想能赚钱治好父亲,让家里的一切好起来。
  送走父亲,看着幼小的女儿,夏金焕在自首与继续装作什么都没发生继续生活之间,摇摆着。
  5年来,他的良心无法安定。&不承认的话,我就是一个不干净的人。&他希望能得到宽恕,得到自己的内心、受害者和法律的宽恕。他还希望能得到女儿的宽恕,希望女儿有一个&干净&的父亲。
  因孝心及主动自首他被判&罕见&缓刑
  父亲老夏去世后,又一年过去了,看到女儿能走路,夏金焕决定去自首。
  2013年春节后,夏金焕跟李倩说自己先到海口安排好,她再上来一起打工。3月1日晚上,他约了几个朋友喝酒,聊过去的事,喝至头晕。&我想开心完这一次就去自首。&聊天中,他没有聊自己的心事。心事太沉重,他调好闹钟,想睡个好觉,但翻来覆去睡不着。次日早晨8点,夏金焕坐着公交车到了金贸派出所。
  在这之前,他没问过律师,并不知道自己会有什么样的刑期。他其实很害怕坐牢,但说出&自首&那刻,他突然释怀了。&该怎样就怎样吧,父亲走了,母亲的腰好些了,妻子可以出来工作,我就下定决心去自首。自首了,以后做什么事都不用背着这个事情了。&夏金焕说,他怕判得很重,但却没后悔去自首。
  10月16日一早,海口龙华区法院。宣判现场,看着站在被告席上的夏金焕,母亲黄三妹一下子就哭了出来。整个宣判的过程,她都斜靠在旁听席的椅子上,拿着一张纸巾哭泣。泪水沾湿了纸巾,再擦时,纸屑便留在了眼角。
  &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罚金2000元。&夏金焕皱着眉,听到了迟到5年的判决。对法律没有太多了解的他,一时半会无法消化这个判决结果。他以为自己要坐牢了,他想到了得靠他赚钱来养活的母亲和老婆孩子。因此,当法官询问夏金焕对这一判决有什么意见时,夏金焕说:&有意见。&
  在场的人都愣了。&你知道缓刑是什么意思吗?你知道抢劫罪就几乎没有判缓刑的吗?法庭是念在你为了孝心做了错事又主动自首的情况下才判决你缓刑的。&法官解释时,夏金焕费力地消化着法官的话。缓刑,意味着只要2年内没有违法犯罪,就不用被关押。夏金焕总算找回了自己的思绪,回答说&没有意见&。
  宣判结束后,夏金焕走到旁听席,抱着母亲,哭了。
  签完字离开法庭时,夏金焕犹豫了一下,又回过头来,面对法官,说出了犹豫很久的想法:他想要受害人的电话,亲自道歉。
  法官翻开案卷,念出受害女子的电话。法官告诉夏金焕,受害人已经离开海南,在深圳工作。他退还的880元赃款,法院会通知受害人过来办理领取手续。&回去后好好工作,好好生活,照顾家人。&夏金焕离开时,法官再次叮嘱。
  随后,夏金焕试图拨通受害女子的电话,想亲口跟她道歉。但接电话的人告诉他:打错了。
  卸下心头包袱继续担起生活重担
  10月16日,从法庭听完宣判之后,夏金焕当天就回到了自己的生活,继续着他的工作&&送水。每送一桶水,夏金焕可以得到1.7元的提成,一天送上几十桶,一个月下来,多的时候夏金焕能赚到3000元。当天晚上8点,大雨时断时续,骑着电动车的夏金焕刚刚收工,回到了住所。
  住所是一个20来平方米的房间,里面只摆了一张床和一块堆放杂物的板。&一下雨就漏水。之前450元一个月的月租,发现漏水之后讲价讲到400元。&夏金焕说,环境差一点,但自首之后,失眠的次数少了。
  连个电视也没有。夏金焕说,每天晚上送水到8点多。回到住所后累了,洗个澡,躺在床上就睡了。没有周末,夏金焕一个月的假期只有两天。屯昌家里,还有3张嘴等着他养。每个月,夏金焕都会把他赚得的2000多元钱中拿出1000多元往家里寄。
  希望孩子以后做人能光明磊落
  夏金焕说,女儿是他在劳累时所牵挂的,能给予他力量。&以前我看到女儿时,总会想起那件事。我想,她长大了如果知道了会怎么样。如今我自首了,我觉得女儿以后即使知道了,也应该会原谅我。&
  记者:你觉得自首了自己就干净了吗?
  夏金焕:我承认了,对于我自己来说,就干净了。
  记者:那你为什么等了5年才去自首?
  夏金焕:我跟老婆说的那次,其实想自首了,但孩子很快出生了,父亲的脚伤还没好。我不敢去自首,我得打工赚钱养家。
  记者:进了看守所后,你后悔去自首了吗?
  夏金焕:我怕判得很重,但我没后悔去自首。我想,该怎么样就怎么样了。
  记者:自首前你想过怎么安排家里的事吗?
  夏金焕:想过,但没有想好。我希望法院能宽大处理我,但如果法院要判处我坐牢,我也没什么好说的。我没有安置好家庭的好办法,就是觉得总不能一直这样下去。这样拖下去我心里很难受,做什么事都做不好,对我和家人都不好。我在想我的过去,想我总是下不了决心好好干活,是不是因为这个事情压在心里面。以后生活上工作上碰到挫折,我怕自己还会去做这样的事情。当时我就下定决心,去自首,以后做什么事都不用背着这个事情了。
  记者:你以后会怎么向你的孩子解释你做过的那件事?
  夏金焕:没想过,不过以后如果她问到,我会告诉她知道错误了就要承认,要改,我希望孩子以后做人能光明磊落。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夏金焕被判缓刑,这在抢劫案件中非常少见。庭审法官在接受南国都市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了其中原因。
  该法官称,得知父亲摔伤,夏金焕晚上抢劫,早上就立马乘车赶往广东珠海照顾父亲,从这一点看,法庭认定夏金焕确实是为了筹措去广东的路费才抢劫的,主观恶性不大。而在照顾残疾的父亲4年后,父亲过世没多久,夏金焕就过来投案自首。当时,夏金焕并没有被警方网上通缉。对于夏金焕的作案,公安机关暂时尚未掌握这个案件的任何线索。如果不是被告人夏金焕的主动投案,这个案件是否能侦破尚属未知。在这样的情况下自首,法庭觉得,夏金焕确实为当时的行为后悔。同时,虽然只是一个送水工,一家4口全靠他一个人工作养活,经济拮据,但夏金焕还是积极赔偿受害人。鉴于以上种种,海口龙华区法院作出一个&罕见&的判决,判处夏金焕缓刑。(应被采访者要求,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责任编辑: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南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南海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近日省政府出台的《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海南日报报业集团南海网 版权所有 
电话:(86)6  传真:5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9楼
 |  |  |  |王波、王飞抢劫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王波、王飞抢劫案
(2010)眉东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波,男,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1745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眉山市东坡区圣寿街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王廷华,男,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67454,汉族,居民,住眉山市东坡区圣寿街2号,系被告人王波之父。指定辩护人李利华,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飞,男,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1745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眉山市东坡区圣寿街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朱彦如,女,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44444,汉族,居民,住眉山市东坡区圣寿街2号,系被告人王飞之母。指定辩护人宁素君,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波、王飞犯抢劫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少年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王波、王飞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波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廷华、指定辩护人李利华,被告人王飞及其法定代理人朱彦如、指定辩护人宁素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日22时许,被告人王波、王飞伙同王建威(另案处理)、朱杰(另案处理)在眉山经济开发区菊乐公司外以语言威胁的方式抢得被害人张浩92元现金和黑色“港利通”牌直板手机一部。日23时许,被告人王波、王飞伙同王建威(另案处理)、田胜宇(另案处理)、田萧(另案处理)在眉山市气象局斜对面路口处,采用语言威胁及殴打的方式抢得眉山飞普公司员工赵彬、郭毅现金50.5元、手机两部。案发后,被抢的三部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赵彬、郭毅、张浩。上述所抢现金计142.5元全部被挥霍。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波、王飞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飞还具有自首情节,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波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给其一个改过的机会。被告人王波之法定代理人请求法庭对王波从轻处理,表示今后一定管教好。指定辩护人李利华辩护称:被告人王波系未成年人,初犯,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监护条件,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飞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表示今后一定汲取教训好好做人。被告人王飞之法定代理人表示今后一定把王飞管教好。指定辩护人宁素君辩护称:同意被告人王波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另被告人王飞投案自首,请求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日22时许,被告人王波、王飞伙同王建威(另案处理)、朱杰(另案处理)在眉山经济开发区菊乐公司外以语言威胁的方式抢得被害人张浩92元现金和黑色港利通直板手机一部。日23时许,被告人王波、王飞伙同王建威(另案处理)、田胜宇(另案处理)、田萧(另案处理)在眉山市气象局斜对面路口处,采用语言威胁及殴打的方式抢劫眉山飞普公司员工赵彬、郭毅现金50.5元、手机两部。案发后,被抢的三部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赵彬、郭毅、张浩。所抢现金计142.5元全部被挥霍。日,被告人王波被公安机关抓获。日,被告人王飞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二起抢劫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王波出生于日,被告人王飞出生于日。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波的法定代理人王廷华代其向张浩、赵彬、郭毅退赔了所抢的全部现金,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警登记表,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和基本案情。2、被害人张浩的陈述,主要内容是:日22时许,我从网吧出来往菊乐公司走时,有四个人骑摩托车将我拦住,问我身上有没有钱。我说有93元钱和一部手机,他们叫我拿出来,还威胁我说如不拿出来,就弄死我。后他们拿走了我的钱和手机,在对我进行搜身后便跑了。3、被害人郭毅的陈述,主要内容是:日23时许,在眉山市气象局对面路口,我和赵彬被五个小伙子围住,他们对我们进行殴打,还用语言威胁我们,后从我们身上抢走了现金50.5元及手机两部。4、被害人赵彬的陈述,主要内容与被害人郭毅的陈述一致。5、同案人王建威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日22时许,我和王波、朱杰、王飞在菊乐公司外,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抢了一个小伙子90多元钱和一部手机。同年9月15日23时许,我和王波、王飞、田萧、田胜宇在市气象局对面,采用殴打和语言威胁的方式抢了两个小伙子50.5元现金和两部手机。6、同案人朱杰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日22时许,我和王波、王建威、王飞在菊乐公司外,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抢了一个小伙子90多元现金和一部手机。7、证人邹进纲证言,主要内容是:日9时许,有一个小伙子拿了两部手机到我店子上卖,最后我以70元的价格从他手中买了这两部手机。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载明案发现场基本情况。9、被告人王波、王飞的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王波于日出生,被告人王飞于日出生。10、抓获经过,载明日,被告人王波被公安机关抓获。11、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载明被抢的三部手机已追回退还给了被害人张浩、赵彬、郭毅。12、被告人王波、王飞的供述,证实了二被告人伙同王建威等人在8月30日、9月15日分别抢劫被害人张浩以及被害人赵彬、郭毅的事实。被告人王飞的供述还证实其到公安机关投案的经过。13、被害人张浩、赵彬、郭毅出具的谅解书,载明被告人王波之父已代被告人王波退赔了被抢的全部现金,取得了被害人张浩、郭毅、赵彬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二被告人均不爱学习,初中未毕业即辍学回家,其父母也忙于务工,对二被告人疏于管教,沟通和教育不够。案发后,二被告人感到很后悔,并表示愿意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二被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均表示今后一定对子女严加管教。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波、王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语言威胁及殴打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波、王飞在犯罪时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飞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波的法定代理人代其积极退赔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波之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波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监护条件”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波之指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波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根据王波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不予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飞之指定辩护人提出 “被告人王飞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监护条件,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二指定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均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不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波、王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周&&&&炜&&&&&&&&&&&&&&&&&&&&&&&&&&&&&&&&&&&&&&&&&&&&&&&&审&&判&&员&&&&文 俊 芳&&&&&&&&&&&&&&&&&&&&&&&&&&&&&&&&&&&&&&&&&&&&&&&&人民陪审员&&&&罗&&&&燕&&&&&&&&&&&&&&&&&&&&&&&&&&&&&&&&&&&&&&&&&&&&&&&&二○一○ 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石&&&&剑&&&&&&&&&&&&&&&&&&&&&&&&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附录&&&&&&&&&&&&&&&&&&&&&&&&&&&&&&&&&&&&&&&&&&&&&&(2010)眉东刑初字第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秦俊峡抢劫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秦俊峡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俊峡,男,日出生。被告人马利锋,男,日出生。被告人余小慧,男,日出生。被告人李海军,男,日出生。辩护人王海军,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新明,男,日出生。辩护人张云,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三成(别名梁建华),男,日出生。被告人秦拴俊,男,日出生。被告人李向阳(别名李小阳),男,日出生。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被告人段晓楠,男,日出生。被告人孙建国,男,日出生。被告人李秀梅,女,日出生。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 20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俊峡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马利锋、郭新明、秦拴俊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余小慧、李向阳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李海军、梁三成、段晓楠犯盗窃罪,被告人孙建国、李秀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秀明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08年1月份至2009年7月上旬,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余小慧、李海军、郭新明、梁三成、秦拴俊、李向阳、段晓楠伙同他人,分别或相互结伙先后窜至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县、渑池县、山西省平陆县等地,采用撬门入室等秘密手段,盗窃他人发电机、柴油机、砂轮机、电瓶、电焊机、水泵、电缆线、暖气片、钢管、火补机、木工多用刨床、钢模板、变压器铜芯、通信电缆、挖掘机挖斗、电视机、摩托车等财物。其中,被告人秦俊峡参与盗窃29次,盗窃财物价值85836元;被告人马利锋参与盗窃16次,盗窃财物价值54460元;被告人余小慧参与盗窃20次,盗窃财物价值51070元;被告人李海军参与盗窃21次,盗窃财物价值59905元;被告人梁三成参与盗窃12次,盗窃财物价值35476元;被告人郭新明参与盗窃3次,盗窃财物价值16143元;被告人秦拴俊参与盗窃2次,盗窃财物价值8276元;被告人李向阳参与盗窃1次,盗窃财物价值1916元;被告人段晓楠参与盗窃1次,盗窃财物价值6321元。被告人秦俊峡、孙建国、李秀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中秦俊峡收购赃物价值2376元;孙建国收购赃物价值60157元;李秀梅收购赃物价值21000元。二、抢劫日22时许,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向阳预谋后,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北大街东口新开南巷29号被害人常××所经营的商店内,采用暴力手段抢走1750元现金及财物价值2325元。三、破坏电力设备2007年12月份至日,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秦拴俊、郭新明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分别结伙窜到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野鹿村、崖底街道办事处东贺家庄村、会兴镇山前村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拆下盗走,后销赃。涉案的变压器、配电箱价值共计4879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俊峡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马利锋、郭新明、秦拴俊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余小慧、李向阳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李海军、梁三成、段晓楠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建国、李秀梅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郭新明辩称指控的破坏电力设备所涉及野鹿村、山前村的变压器均不是正在使用,应属于盗窃犯罪;对指控的其他事实均供认不讳。被告人郭新明的辩护人认为,郭新明在参与的五场犯罪中仅提供了单排座汽车在路边等着拉送赃物,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指控郭新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所涉及的变压器均不属正在使用,该指控证据不足,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海军辩称指控其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师家渠村206号院内盗走摩托车一辆不属实,其是帮助他人推车,不是盗窃;对指控的其他事实均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2009年4月份开始,秦俊峡等人开始使用李海军的车辆运输赃物,实施盗窃时,李海军在车上,未直接实施犯罪,主要是收取运费,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14场犯罪,属坦白;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三成辩称其没有参与盗窃王家后乡鲁马村贺正方仓库内的财产和陕县柴洼乡郑明道的榨油机;在交口街加油站西边张遂业的仓库内盗走的是一台电刨,不是三台;对指控的其他事实均供认不讳。被告人秦拴俊辩称指控其参与盗窃交口乡野鹿村变压器铜芯的时间应为2008年;对指控的其他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余小慧、李向阳、段晓楠、孙建国、李秀梅对指控的事实均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一、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2008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郭新明、秦拴俊伙同他人驾车到陕县王家后乡鲁马村贺正方的仓库内,撬门入室,盗走发电机、柴油机、砂轮机、电焊机各一台、两台水泵及100米3*6电缆线等物品,后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计价值712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郭新明、马利锋、秦拴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贺正方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陕县王家后鹿马煤矿物品缺失登记表、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指控被告人梁三成参与该场盗窃的事实,庭审中,被告人秦俊峡、郭新明均称梁三成没有参与,被告人马利锋、秦拴俊均称当时不认识梁三成,其不清楚梁三成是否参与,而被告人梁三成始终否认参与该场盗窃,故指控被告人梁三成参与该场盗窃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秦俊峡伙同他人到陕县菜园乡南湾村“伟东建材厂”,将该厂一台变压器铜芯拆下盗走,后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4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赵伟栋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08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梁三成、马利锋到陕县硖石乡庙沟村王群峡经营的石料场内,盗走粉碎机电机一台、电焊机一台,后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计价值475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梁三成、马利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群峡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008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梁三成、郭新明伙同他人驾车到渑池县果园乡鱼脊岭水库,将该水库用于提灌的钢管用氧气焊割开盗走36米,后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管价值2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梁三成、郭新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单位渑池县果园乡政府报案材料,证人上官学川的证言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2008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梁三成、马利锋到陕县硖石乡三教地村曲建民经营的石灰厂内,盗走一台破碎机电机、一台传送带上的电机,后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机价值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梁三成、马利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曲建民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日23时许,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郭新明、余小慧、段晓楠驾车到陕县宫前乡蔡家湾村尚松军经营的石料场内,盗走一台破碎机电机、一台传送带上的电机、一台电焊机、两个千斤顶、四块报废的破碎机锷板等物品。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32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郭新明、余小慧、段晓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尚松军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7、日12时许,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秦拴俊伙同他人到山西省平陆县北岭村瑞基路桥公司油料拌和站内,将停放路旁的瑞基路桥公司的两辆洒水车、一辆货车、一辆铲车上的七块电瓶拆下盗走,后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七块电瓶价值115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秦拴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单位山西省平陆县北岭村瑞基路桥公司的职工何某某的证言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8、日晚23时许,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马利锋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朱王村砖厂,将该厂一台停用的变压器铜芯拆下盗走,后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马利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单位交口乡朱王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崔某某的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秦俊峡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政府南侧孙忠良经营的“朱家沟砂场”内,盗走两个破碎机铁轮,后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铁轮共计价值78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孙忠良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海军伙同王二邦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师家渠村206号院内,盗走尚克强停放在院内的一辆峰光FK128-8型摩托车,后王二邦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秦俊峡,秦俊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376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尚克强。上述事实,有经当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海军供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王二邦叫我去转转,我就跟他一块在师家渠村里转,他领着我转到一个院里,这个院子大门开着,我俩进到院里,见院里放有一辆摩托车,车上有链盘锁,但没有上锁,王二邦就给我说:“咱俩把这辆车推走吧,”我就说行,之后王二邦让我把车后轮抬起来,王二邦把大支架收起,我们俩把这辆车推出院,沿师家渠村里的一条路把摩托车推到黄河路铁路桥南边的一个院里。之后我们就走了。后来我听王二邦说300元把车卖给了秦俊峡。他没有给我分钱,我也就没有要。我之前说的不对,我是不想承认我参与偷车了,现在我想通了,自己干的事就承认。(2)同案人王二邦(别名王百琳)供述,2009年4月份,在偷摩托车之前,秦俊峡给我说过,他想弄一辆摩托车自己骑。当时我租住在师家渠村,见有一辆摩托车,而这辆车没有上锁,后来我就想把这辆车偷了给俊峡。一天晚上,我和海军在一块玩到晚上12点多,我就给海军说“咱俩出去转转,看能不能弄点事”。海军说“行”,就跟我一块出来在师家渠村里转,我就领他转到放摩托车的院子,见了这辆摩托车,我就给海军说:“这辆车没锁把车推走吧”海军说:“中”。然后,我把摩托车的大支架收起,海军推着摩托车后轮,我推着车把,我俩从师家渠村里的路把摩托车推到了黄河路铁路桥南侧的一个家属院里,把摩托车放在那儿。过了几天,我就把这辆摩托车卖给秦俊峡。李海军知道是去偷车。(3)被告人秦俊峡供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王二邦给我说他和李海军在师家渠村里偷了一辆摩托车,让我帮他卖了。我当时想着我回家时没有交通工具,就说我要了。之后王二邦就把这辆摩托车给我了,我给了王二邦300块钱。二邦让我帮忙卖车时,我问他在哪偷的,二邦说是和海军在师家渠的一个院里偷的,二邦还把车锁撬了,别的情况二邦没给我说。(4)被害人尚克强陈述,日凌晨2点左右,我从“天涯海角”KTV下班回室师家渠206号租住处后,将我的摩托车停放在院内西边我租的房门口,当时用摩托车链锁锁住,没有锁车把锁。4月26日中午12点左右我起床后发现摩托车被盗。另有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海军辩解其是帮助王二邦推车,不是盗窃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11、日23时许,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海军、梁三成伙同他人驾车到陕县宫前乡农场砂石场,将场内三台电机盗走。后四人驾车返回三门峡市区,行驶至陕县观音堂镇大延洼村时,将刘玉民放在门口的一台饲料粉碎机电机盗走。后四人将盗窃的四台电机销赃至建国收购站,被告人孙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17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四台电机价值448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海军、梁三成、孙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孙留根、刘玉民的陈述,证人李铁建的证言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2、日23时许,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海军、梁三成伙同他人驾车到陕县观音堂镇观音堂村战友石料场内,将李鸿峡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汽车的两块电瓶拆下盗走。随后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海军、梁三成等人又驾车到陕县西李村乡乔沟村梁学珍经营的乔沟煤球厂内,将该厂打煤机上的一台电机、一台电焊机、三轮车上的一块电瓶盗走。后秦俊峡等人将盗窃的三块电瓶销赃于一流动收废品人员,将盗窃的电机和电焊机销赃至建国收购站,被告人孙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89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海军、梁三成、孙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鸿峡、梁学珍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3、日23时许,被告人秦俊峡、李海军、马利锋伙同王二邦驾车到陕县张茅乡杨村张公元经营的磨房内,盗走磨面机上的二台电机、磨房内的125公斤面粉和106公斤小麦,后将盗窃面粉、小麦销赃给他人,将盗窃二台电机销赃至建国收购站,被告人孙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7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48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李海军、马利锋、孙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及同案人王二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张公元的陈述以及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4、日23时许,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梁三成、李海军伙同王二邦驾车到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工业园区南侧王增刚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将该厂木材削片机上的一台电机拆下盗走,后销赃至建国收购站,被告人孙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1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机价值4762元。日被告人孙建国赔偿被害人王增刚损失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梁三成、李海军、孙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及同案人王二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增刚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赔偿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5、200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秦俊峡、李海军、梁三成、余小慧伙同王二邦驾车到陕县硖石乡庙沟村310国道边王连同经营的小王火补轮胎店门口,将放在此处的一台火补机盗走,后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火补机价值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李海军、梁三成、余小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及同案人王二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连同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梁三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街加油站西边张遂业的仓库内,撬门入室,盗走三台木工多用刨床,后销赃至建国收购站,被告人孙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47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台木工多用刨床价值3458元。日被告人孙建国赔偿被害人张遂业损失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孙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张遂业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赔偿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梁三成称盗窃的是一台刨床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在侦查阶段均供述盗窃的是三台刨床与被害人张遂业陈述的被盗三台刨床事实相互印证,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17、200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梁三成伙同他人到陕县张茅乡草地村梁学廷经营的石料场内,将粉碎机上的一台电机盗走,后销赃至建国收购站,被告人孙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66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机价值3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梁三成、孙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梁学廷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8、日23时许,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海军、马利锋伙同王二邦驾车到陕县张茅乡后崖村杨水鱼经营的红发煤球厂,撬门入院,盗走打煤机上的两台电机、一台电焊机,后销赃至建国收购站,被告人孙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1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2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海军、马利锋、孙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及同案人王二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杨水鱼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李海军伙同王二邦驾车到陕县宫前乡苇元沟村南村组王巷军的建房工地上,盗走三十块钢模板,后销赃至建国收购站,被告人孙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模板价值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李海军、孙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及同案人王二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巷军的陈述,证人王建周、王百有、张军峰的证言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李海军伙同王二邦驾车到陕县硖石乡东高举村红卫煤矿院内,盗走一台变压器铜芯、二台电机和四台水泵、一台电焊机等物品,后销赃至建国收购站,被告人孙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2600余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8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李海军、孙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及同案人王二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单位陕县硖石乡红卫煤矿职工韩更春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宋满贵的证言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1、日20时许,被告人秦俊峡、李海军、马利锋伙同董小红、王二邦驾车到陕县硖石乡硖石村张书龙经营的鑫建铜加工厂,撬门入院,盗走两台电机、三个制铜模具,后销赃至建国收购站。被告人孙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21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68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李海军、马利锋、孙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及同案人董小红、王二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张书龙的陈述,证人郭金朝的证言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2009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秦俊峡、李海军、余小慧、马利锋伙同他人驾车到渑池县英豪镇东七村李拴才经营的煤场内,将粉碎机上的一台电机拆下后盗走,后销赃至建国收购站。被告人孙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机价值21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李海军、余小慧、马利锋、孙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拴才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3、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海军、梁三成伙同王二邦驾车到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卢家店村题铭塑料厂造粒车间内,将大门抬掉,将一根造粒机料杆盗走。当车行驶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村西边被害人张卫东经营的加水点处,将放在此处的一个水箱盗走。后五人将盗窃的料杆、水箱销赃至建国收购站。被告人孙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8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49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海军、梁三成、孙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及同案人王二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学森、张卫东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4、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海军、梁三成伙同王二邦驾车到陕县柴洼街郑明道经营的油房处,盗走一台榨油机,后销赃至建国收购站。被告人孙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8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榨油机价值172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海军、孙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秦俊峡供述,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余小慧、王二邦、梁三成、李海军开着李海军的车转到陕县柴洼街上,在这见一个油房门口处放了一台榨油机,我们就把这台榨油机抬到车上拉到了建国收购站,当时孙建国过称后给了我们800块钱。这钱我们分了。2、被告人李海军供述,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秦俊峡、余小慧、王二邦、梁三成五个人开着车转到陕县柴洼街上,当时在路边见一个油房门口有一台榨油机,秦俊峡他们四个就下车把这台榨油机抬到车上,我们就一块给拉到建国收购站,一共卖了800元钱,不记得分给我多少钱了。3、被告人孙建国供述,2009年6月份,一般都是凌晨四、五点的时候,李海军等四、五个人经常一块开始频繁的往我那卖东西,有铁、铜等。我就开始怀疑他们是偷的。5、同案人王二邦供述,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余小慧、秦俊峡、梁三成、李海军开着李海军的车转到陕县柴洼街上,在这见一个油房门口处放了一台榨油机,我们就把这台榨油机抬到车上拉到建国收购站,当时孙建国过称后给了我们800元钱,这钱我门分了。6、被害人郑明道陈述,我油房共有三台榨油机,2009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6点多,我出来时发现一台榨油机不见了,当时地上只有一道榨油机拖过的印。我想着东西找不回来了,也就没有报案。另有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梁三成否认参与该场盗窃的事实,庭审中,虽被告人秦俊峡称梁三成没有参与,余小慧、李海军均称记不清梁三成是否参与,但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海军、王二邦均在侦查阶段供述梁三成参与了该场盗窃,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海军伙同王二邦驾车到陕县张湾乡新庄村王建国的料房内,撬门入室,将打料机上的一台电机拆下后盗走,后销赃至建国收购站,被告人孙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机价值34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海军、孙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及同案人王二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建国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6、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海军伙同董小红驾车到陕县观音堂棚户区石壕煤矿2号楼东侧,将王建刚放在此处的一卷通信电缆截下340米后盗走,后销赃至建国收购站。被告人孙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0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军、孙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及同案人董小红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秦俊峡的证言,被害人王建刚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7、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海军、马利锋、余小慧伙同董小红、王二邦驾车到陕县观音堂棚户区石壕煤矿1号楼1楼焦长征的两间门面房内,将房内的四组暖气片拆下后盗走,后销赃至建国收购站,被告人孙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95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四组暖气片价值257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军、马利锋、余小慧、孙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及同案人董小红、王二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焦长征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8、日凌晨,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海军伙同董小红、王二邦驾车到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街南侧孙忠良经营的朱家沟砂场内,盗走一个破碎机外壳,后销赃至建国收购站,被告人孙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破碎机外壳价值3458元。日被告人孙建国赔偿被害人孙忠良损失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海军、孙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及同案人董小红、王二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孙忠良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赔偿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李海军、李向阳四人驾车到陕县观音堂甘壕村310国道边一修理部内,将王伟涛放在此处的一个挖掘机挖斗盗走。随后四人又驾车到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卢家店村题铭塑料厂,撬门入室,将一台电机、一台磨刀机及一台电视机盗走,后将盗窃的挖掘机挖斗、电机、磨刀机销赃至建国收购站。被告人孙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800余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挖斗价值1166元,被盗电机价值550元,被盗磨刀机价值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李海军、李向阳、孙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伟涛的陈述,三门峡市题铭塑料厂职工王学森的证言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0、2009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李海军、余小慧伙同王二邦驾车到陕县观音堂镇下潮村高岩组火石山上肖东玉经营的石料场内,盗走两台电机,后销赃至建国收购站,被告人孙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1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的两台电机价值114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李海军、余小慧、孙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及同案人王二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肖东玉的陈述以及估价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31、日晚23时许,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海军伙同董小红、王二邦驾车到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东后坡保厚建材公司内,撬门入室,盗走三台电机、一台水泵及两个制砖机配件“二缸”,后销赃至建国收购站,被告人孙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1700余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4270元。日被告人孙建国赔偿被害人张保后损失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海军、孙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及同案人董小红、王二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张保后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赔偿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海军伙同王二邦驾车到陕县菜园乡关上村,将该村变电房上一台停用的变压器盗走,后销赃至建国收购站,被告人孙建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1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值3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海军、孙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及同案人王二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单位陕县菜园乡关上村四组报案材料,电工秦保仓的证言及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抢劫日22时许,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向阳经预谋后,事先购置尼龙绳、编织袋等作案工具,到山西省太原市北大街东口新开南巷29号被害人常××所经营的商店处,余小慧、李向阳以买烟为名将准备关门停止营业的房门骗开,秦俊峡、余小慧、李向阳用尼龙绳把被害人常××捆绑后蒙住头,从该商店内及被害人常××身上抢走1750元现金、一部摩托罗拉V3手机以及红旗渠、红河、白沙、 红梅、黄山等品牌香烟60余条。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香烟共价值2025元,被抢手机价值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向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常××的陈述,证人杨××、高××、薄××、苏××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破坏电力设备1、2008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利锋、秦拴俊、郭新明、秦俊峡预谋后,携带撬杠、扳子、钢锯条等工具驾车到三门峡市野鹿村天元铝业背后一砖厂内,将一台使用中的TM3相型变压器铜芯拆下盗走,后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变压器价值5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秦俊峡供述,2008年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和郭新明、马利峰、秦拴俊、郭新明一起,由郭新明开着一辆白色单排带斗货车,到斜桥村一个废旧的院子中,用工具将一台废变压器拆开,盗走里面的两块铜芯。后将铜芯卖到了西站化肥厂附近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卖了3200元,除去吃饭加油等花销,每人分了700多元,我分的钱花了。被告人郭新明供述,2008年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开着一辆白色江淮牌单排带斗货车,俊峡又联系了拴俊和马利峰,来到火车站向交口去的路上,当走到斜桥村时,俊峡让我停车。我看见路基下面有一个废厂,后俊峡让我将车开到火车站等他们,说他们三个先进去卸变压器,等卸好后再给我打电话。我就将车开到火车站等他们,过了4个小时俊峡说弄好了,我就开车过去了。我们四个一块把卸下来的变压器中的两块铜芯搬到车上运走,卖到了西站化肥厂附近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卖了3200元左右,我们每人分了800元,我分的钱花了。盗窃的是个废旧的变压器中的铜芯,变压器没有通电。被告人马利锋供述,2008年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郭新明开着一辆白色的江淮牌带斗货车拉着我和秦俊峡、秦拴俊到野鹿村外一个废院子旁,具体位置记不清了。在院子中间放着一个废旧的变压器,当时秦俊峡和秦拴俊用带来的扳手将变压器打开,后我们将变压器中间的两块铜芯搬到车上,就开车走了。我们将偷来的铜芯拉到西站一个废品收购站卖了,具体卖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后来郭新明给我分了320元。被告人秦拴俊供述,2008年初的一天,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堂哥秦俊峡打电话让我到三门峡市干活,我就来到三门峡市,见面后他说准备偷变压器,还说他和他的几个朋友已经采好点了,我去就行。刚开始我不想去,后来他说没有事,不会被人发现的,加上我当时也没有钱花,就同意跟他们一块去偷了。第二天晚上10点左右,我哥联系了他的两个朋友,经介绍我知道其中一个叫“利锋”,另一个叫“老郭”,当时“老郭”开着一辆白色双排座的货车拉着我们,来到三门峡市火车站向东的一条马路上,路南路基下有一个废旧的院子,院子中放有一台废旧变压器。秦俊峡给我说就是这台变压器。我们四个人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橇扛、板子、钢锯条,先是用板子卸、钢锯条锯,最后用橇扛把变压器拆开,将中间的铜芯抽出后搬到车上,就开车走了,后把东西拉到西站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卖了。最后秦俊峡给我分了700元,我分的钱我花了。证人杨××证实,砖厂2007年6月停产,后来租给别人放煤。后来发现厂里四根(每根200米左右)25平方机井动力线被盗割走,那台停用的变压器被砸坏,里面的铜芯被盗走,总价值4000余元。说不清楚什么时间东西被盗。证人任××的证实,我在野鹿村西侧、铝厂总部后面的砖厂中的变压器铜芯被盗。那个厂是我和我岳父开的。砖厂是2007年6月停工的,砖厂还有四根25平方的动力线被盗了。电线被盗后,隔了一段时间发现变压器铜芯被盗后就报警了。砖厂属于村集体所有,砖厂中的东西包括变压器也属于村集体所有,我们只是承包。砖厂中的变压器主要是转换电压带动电机生产砖使用的,还供厂中照明、抽水使用。因为砖厂建在我们村的农田中,这个变压器还用于砖厂附近40亩左右的农田灌溉使用。这40亩地是村民的土地。砖厂停产后变压器能正常使用,虽然砖厂停产了,但是变压器还用于厂中照明及农田的灌溉使用,不过冬天浇地次数少,不经常使用。证人高××证实,原野鹿砖厂在建厂时属村集体所有,后来承包给私人,但财产还归村集体所有,1989年至2007年由野鹿村杨××承包。变压器是供砖厂生产及照明使用,另外还供砖厂后面40亩左右的农田灌溉使用,因为该变压器在这40亩左右农田附近使用比较方便。砖厂2007年6月份停产,是因为冬天砖的销量少所以停产。砖厂只是暂时停产,变压器能正常使用,还供厂里照明及40亩左右农田灌溉使用,只是灌溉次数少了,一般情况下不用。证人马××证实,我是70年代初至2007年底在野鹿村干电工。原野鹿村砖厂在建厂时属于村里,80年代初期由个人承包,1989年至2007年由野鹿村杨××承包。变压器主要是转换电压带动生产砖用的,也供厂中照明,抽水使用,另外因为砖厂当时在我们村的农田中,还用于砖厂后面的40亩左右的农田灌溉使用。砖厂是2007年6月份的时候停产,停产后变压器能正常使用,冬天砖厂一般都停业生产,但是变压器还供厂里照明使用及后面40亩左右的农田灌溉使用,冬天灌溉次数少,一般不用。因为厂中变压器在我们村的农田中,砖厂附近的40亩左右农田灌溉使用此变压器比较方便。我是村里的电工,此变压器的维修由我负责,所以比较了解。证人张××(野鹿村七组组长)、任××(野鹿村八组组长)、冯××(野鹿村九组组长)分别证实了村砖厂被盗的变压器当时正在使用中,除负责砖厂的照明外(砖厂停产),还用于七、八、九组共三、四十亩农田的灌溉。被盗后,没办法又重新购买了变压器。野鹿村治保委员出具证明,(证实野鹿村砖厂被盗变压器归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砖厂生产,被盗时砖厂临时停产,但变压器正常使用,供厂内照明和40余亩地灌溉用);另有价格鉴定结论书、野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日23时许,被告人秦俊峡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区快速通道东贺家庄村口东200米处,用板手将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固定变压器和配电箱的镙丝拧掉,致使变压器和配电箱摔掉在地上,配电箱被摔坏,二人将变压器铜芯拆下盗走后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变压器价值16000元,配电箱价值679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俊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单位湖滨供电分局报案材料、证人朱××、柴××证实日晚东贺家庄村口东200米处的变压器铜芯被盗、配电箱被摔坏的证言,三门峡市供电公司湖滨分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被盗变压器主要用于居民生活及周边工农业生产用电,造成停电48小时,给当村居民及工农业生产带来了损失。以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三门峡市电业局物资验收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日晚上,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郭新明伙同吕××等人预谋后,驾车到三门峡市会兴镇山前村四组地里的井房附近,将井房变压器的铜芯拆下盗走,后以6000元价格销赃到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海联加油站旁李秀梅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李秀梅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变压器价值2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秀梅赔偿山前村经济损失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秦俊峡供述,2008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郭新明和我们在一块聊天时提议去他们村偷变压器,我们都同意了,后我和马利峰、郭新明、吕××、及吕××的一个朋友,当时是吕××朋友开的一辆蓝色单排的卡车,我们五个人将郭新明所在村里的一个井房旁边的变压器用工具拆开后,盗走变压器中间的铜芯,后我们开着车将这些东西卖到了三门峡市开发区海联加油站旁边的废品收购站,卖了6000元钱,除去吃饭加油等花销,我们将钱平分了,我分了1000元,我分的钱花了。被告人郭新明供述,2008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吕××的一个朋友开一辆蓝色单排的中型卡车载着我和俊峡、马利峰、吕××来到我们村边,吕××让他的朋友在车上等,我们四个人就从小路到了四组地里的井房。变压器在井房附近,变压器在两根电线杆中间架着,离地2米。俊峡和马利峰上到电线杆上用我和吕××在下面给他们递的工具将变压器的几个螺丝卸下,将变压器中的油倒出,又将变压器从电线杆上推了下来后,我就叫车了。吕××朋友开着车到井房旁边,我们一块将变压器中的铜芯抽了出来,装上车。不记得是谁将变压器的外壳仍在了井房旁边的水渠中,后我们开着车将这些东西卖到了三门峡市开发区“海联加油站”旁边的废品收购站,卖了6000元。女老板收完铜芯后,将铜芯很小心地放到她院中一大堆废品下面,还在铜芯上盖了好多废品,要是一般的废品,她肯定不会这样做。所以我断定她肯定知道这是变压器铜芯。这次除去吃饭、洗澡、给车加油,我们每人分了1000元。被告人马利锋供述,2008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秦俊峡、郭新明、吕××在东风市场汇合,吕××开了一辆蓝色南骏小型带斗货车,我们坐车到会兴镇山前村,当时还有吕××带的一个伙计也一起去了。在村口一个小房旁边的电线杆上有两台变压器,离地2米,我和秦俊峡、吕××分别上去卸其中一台变压器,并将这台变压器推了下来,将变压器中的铜芯抽了出来,装上车,郭新明和秦俊峡将变压器的外壳扔到了旁边的水渠中。后我们将东西卖到了三门峡市开发区海联加油站旁白的一家废品收购站,秦俊峡、郭新明去卖的,卖了多少钱我不清楚,郭新明最后给我分了360元,钱我后来花了。被告人李秀梅供述了月份的一天中午,我40元一斤收了四、五个男子抬的两编织袋铜线圈组成的一大块铜,深红色,铜线直径约1毫米,是120公斤左右,我给他们4800元。后将这些铜卖给一个骑自行车收购废品的男子。我害怕这些铜来路不正,就是怕他们是偷来的,所以让他们出示购买凭证。他们说以后送来。证人陈××证实,日下午19时左右,我发现我们村南侧用于水利灌溉的变压器被破坏了,变压器中间的铜芯被盗了。这个变压器是2006年1月湖滨区河务移民局扶贫帮我们买的。变压器用于山前村400亩农田的提水灌溉,是好的,正在使用中。变压器放在314省道会兴山前村段400米东50米处西岭地,是放在两根距地面五米高的电杆之间。变压器壳被扔在距电杆3.9米处北水渠内草丛中,铜芯被人卸走了,只留下空壳子。贾××(山前村治保主任)证实,2006年初我村变压器投入使用,正常灌溉大约一年时间,后来因为渠倒塌,不能正常给这个变压器所在的井房供水,所以2007年初的时候,这个井房就不再用了。变压器被盗时能正常使用。但是因为没有水源,被村断电了。2009年底被修复后又开始投入使用到现在。证人郭××(山前村委会主任)、郭一×(磁钟供电所电工)、郭二×(山前村五组村民)、郭三×(山前村二组村民)分别证实了2008年山前村被盗变压器是转变电压带动井房抽水灌溉农田使用。购买回来后,已经投入使用了。正常灌溉使用大概一年时间左右,后因为地下渠倒塌,不能正常供水就不再灌溉了,变压器停用了。当时被盗时因为没有水源不能使用。2009年底被修复后又开始投入使用到现在。证人张××(会兴供电所职工)证实,2006年初,山前村购买变压器,我当时和别人去安装的。安装上以后我们供电所就直接给通上电了,开始灌溉使用了。用了大约一年时间,因没有水源不能正常灌溉了就停电了。另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会兴镇山前村村委出具的证明(证实会兴镇山前村2008年7月份被盗的变压器系村集体所有财产,主要用于村里200余户400亩农田灌溉的机井用电)、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李海军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孙建国,主动坦白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十四场盗窃的事实;被告人秦俊峡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向阳,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抢劫、破坏电力设备的事实,坦白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十四场盗窃的事实,揭发了李海军、马利锋等人在陕县观音堂棚户区盗窃电缆线、暖气片的事实;被告人马利锋坦白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三场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07)湖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段晓楠因犯盗窃罪,于日被湖滨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释放证明、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8)三劳决字第013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段晓楠因盗窃于日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日解除劳教)、扣押物品、作案用车辆照片、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三门峡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证明、被告人孙建国、李秀梅赔偿款收据、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渑检刑诉(号起诉书(证实同案犯王二邦、董小红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已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提起公诉)、各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余小慧、李海军、郭新明、梁三成、秦拴俊、李向阳、段晓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秦俊峡参与盗窃29次,盗窃财物价值85836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马利锋参与盗窃16次,盗窃财物价值54460元;被告人余小慧参与盗窃20次,盗窃财物价值51070元;被告人李海军参与盗窃21次,盗窃财物价值59905元;被告人梁三成参与盗窃11次,盗窃财物价值28354元;被告人郭新明参与盗窃3次,盗窃财物价值16143元,均系数额巨大;被告人秦拴俊参与盗窃2次,盗窃财物价值8276元;被告人李向阳参与盗窃1次,盗窃财物价值1916元;被告人段晓楠参与盗窃1次,盗窃财物价值6321元,均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俊峡、余小慧、李向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价值407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郭新明、秦拴俊明知其盗窃破坏行为足以使电力设备发生毁坏,危害公共安全,为贪财图利,拆卸变压器重要部件,并且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秦俊峡、孙建国、李秀梅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中秦俊峡收购赃物价值2376元;孙建国收购赃物价值60157元;李秀梅收购赃物价值21000元,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余小慧、郭新明、秦拴俊、李向阳一人犯数罪,对其应当数罪并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者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经查:本案中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郭新明、秦拴俊等人所拆卸的野鹿村砖厂及山前村的变压器,均属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者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被告人秦俊峡、马利锋、郭新明及其辩护人所称指控的破坏电力设备所涉及的变压器均不是正在使用,应认定为盗窃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盗窃、抢劫、破坏电力设备共同犯罪过程中,涉案各被告人均犯意互通、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不区分主、从犯。故被告人李海军、郭新明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海军、郭新明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段晓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俊峡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抢劫、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军、秦俊峡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且被告人秦俊峡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对被告人李海军、秦俊峡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军、秦俊峡、马利锋因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盗窃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海军、郭新明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负责运输赃物,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对其量刑时应予考虑。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孙建国、李秀梅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对其量刑时应予考虑。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俊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1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4000元。被告人马利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8000元。被告人余小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9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4000元。被告人李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被告人郭新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9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被告人梁三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秦拴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李向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6000元。被告人段晓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孙建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李秀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秦俊峡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马利锋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余小慧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李海军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郭新明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梁三成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秦拴俊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李向阳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段晓楠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孙建国、李秀梅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杨志伟&& &&&&&&&&&&&&&&&&&&&&&&&&&&&&&&&&人民陪审员 范俊杰&& &&&&&&&&&&&&&&&&&&&&&&&&&&&&&&&&人民陪审员 连丽梅&& &&&&&&&&&&&&&&&&&&&&&&&&&&&&&&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俊洁&&&&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判缓刑思想汇报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