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打款不还怎么躲避的爱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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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打款不还怎么躲避法律责任
出来混的总是要还的。对方会以不当得利起诉的。法院会判决还款的。与其被法院强制执行,还不如现在还。诚信影响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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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银重复打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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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如何躲避龙卷风--《英语沙龙(初级版)》2005年08期
如何躲避龙卷风
【摘要】:正 龙卷风是小范围但却能致命的风暴,狂风扫过大地,一切均被摧毁。它们是以极快速度旋转的很猛烈的局部性风暴。许多龙卷风都伴随有冰雹、大雨和闪电。通常人们所看到的龙卷风是从天空中雷雨云的底端向下延伸到地面的一种旋转的漏斗
【关键词】:
【分类号】:H319.4【正文快照】:
刁肠卷风是小范围但却能,、山致命的风暴,狂风扫过大地,一切均被摧毁。它们是以极快速度旋转的很猛烈的局部性风暴。许多龙卷风都伴随有冰雹、大雨和闪电。 通常人们所看到的龙卷风是从天空中雷雨云的底端向下延伸到地面的一种旋转的漏斗云。有些龙卷风呈灰色,还有些龙卷风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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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划空而至 如何躲避
08:42 来源:&     |
&&& 轰隆隆的雷声从天空滚过,震撼着山川大地,一条条耀眼的银蛇在天空飞舞,随之而来的除了狂风暴雨,还有那一笔笔的“血债”。 日,北京居庸关长城8号烽火台遭雷击,数十人被震倒在地上,7名游客瞬间失去知觉……据北京市气象局不完全统计,仅2003年、2004年两年间,北京市发生雷击事件160多起,死亡5人,伤18人,财产损失210万元左右。那么,当雷电来临时哪里是最安全的?如果您和朋友恰巧正在户外工作或旅游,突然乌云密布,电闪雷鸣,这时你们应该怎么做呢?
&&& 应对雷电的8大秘诀
&&& 1.应该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如果恰好在室外,应马上躲入建筑物内或汽车里,不宜进入棚屋、岗亭等低建筑物;如果是在野外,不要在山洞口、大石下或悬崖下躲避雷雨,应立即停止行走,并寻找一个干燥的沟谷或凹地蹲下。
&&& 2.切勿站立于山顶、楼顶或其他凸出物体上。在旷野无法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内时,应远离树木、电线杆、桅杆等尖耸物体。
&&& 3.切勿露天游泳或进行其他水上运动,不宜进行户外球类、攀爬等运动,应离开水面以及其他空旷场地,寻找有防雷设施的地方躲避。不宜驾驶汽车、骑自行车赶路。
&&& 4.不宜使用无防雷措施或防雷措施不足的电视、音响等电器。
&&& 5.切勿处理开口容器盛载的易燃物品。
&&& 6.切勿接触水、天线、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或其他类似金属装置。
&&& 7.避免使用电话和无线电话。手机发射的电磁波是闪电很好的导体,能在很大的一个范围内收集、引导闪电。在雷雨天使用手机,极易遭受雷击;即使不打手机,开机状态的手机照样能引来感应雷。据研究,如果手机信号过强,有时连避雷针也不起作用。因此专家提醒市民和游客,切忌在雷雨天气时,特别是在地势较为空旷、周围没有高大建筑物的地方开通和使用手机。
&&& 8.在空旷场地不宜打金属柄的伞,不宜把鱼杆、高尔夫球棍、铁锹等带金属部件的工具、物品扛在肩上。
&&& 提示:避雷要诀速记
&&& ●宜低不宜高
&&& ●关闭手机
&&& ●不用金属物
&&& ●避开易燃易爆物
&&& 雷击假死时的救护方法
&&& 许多人以为,当人被雷击中后,遭雷击的人身上还有电,所以不敢抢救,以致延误了救援时间。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因为这时被击者身上已无电。大量的雷击抢救实践证明,在雷击致人死亡这一现象中,有一部分呈死亡状态的人其实还未真正死亡。即使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停止也往往是一种短暂现象,通常称为“雷击假死”。辨别的方法是,看受害者的身体是否出现紫蓝色斑纹,若未出现,说明还没真正死亡。对受害者的紧急救护措施如下:
&&& 1.如果伤者遭受雷击后引起衣服着火,此时应马上让伤者躺下,以使火焰不致烧伤面部,并往伤者身上泼水,或者用厚外衣、毯子等把伤者裹住,隔绝空气,以扑灭火焰。
&&& 2.立即抢救危重伤员,并及时呼叫120.如果遇到一群人被击中,那些能发出呻吟的人可暂缓,应先抢救那些已无法发出声息的人。
&&& 3.胸外心脏按压与人工呼吸。雷击后进行人工呼吸的时间越早,伤者的身体恢复越快,因为人脑缺氧时间超过3~5分钟就会有生命危险。如果能在8分钟内以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让心脏恢复跳动,可能还来得及救活。一般情况下,持续抢救的时间不少于4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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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学义等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大刑二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学义,男,小学文化,系“享联8号”油船前。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被大连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于日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于晓、陈晓丽,系辽宁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述亮,男,初中文化。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大连市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于日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冰,男,中专文化。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大连市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于日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金洪智,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4)第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学义、赵述亮、王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学义及其辩护人于晓、陈晓丽,被告人赵述亮,被告人王冰及其辩护人金洪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为谋取非法利益,李红亮(已判刑)决定从境外海域接驳成品油并走私入境销售。2012年4月,李红亮从温岭市宏大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订造了“享联8号”油船,并与上海享联船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该船的船舶挂靠协议。2012年6月起,“享联8号”油船在未取得船舶手续和营运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到境外海域自伪装成渔船的不法油船上私购成品油,并走私偷运至营口进行销售。在走私成品油的过程中,李红亮亲自联系供油商,确定每次接驳油的时间、海域,然后通知范宝国(已判刑)出海时间。接到李红亮通知后,范宝国组织孙春波(已判刑)或被告人曹学义、赵述亮、王冰等起航,驾驶“享联8号”油船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由李红亮租用的营口造船厂码头出发驶向境外海域。在驶至预定海域后,在接驳成品油过程中,被告人赵述亮负责配载并监督卸驳油情况,被告人王冰负责接油管并监督卸驳油情况。成品油接驳完毕后,“享联8号”油船按照李红亮的指示将成品油偷运回营口造船厂码头。在“享联8号”油船航行过程中,受李红亮指使,在航经大连老铁山和威海成山头海域报告线时,由范宝国、孙春波或被告人曹学义、赵述亮、王冰等人中当班人员负责关闭船载AIS系统,以逃避海事部门交管中心的检查。“享联8号”油船靠营口造船厂码头后,李红亮安排人员驾驶重型罐车将船上走私偷运入境的成品油分批运至位于营口柳树镇的厂方内,卸入自建油罐内,然后在境内销售牟利。现已查明,自2012年6月至10月,“享联8号”油船以上述方式共计走私偷运成品油4262.7吨,经大连海关计核,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元。其中:被告人曹学义自2012年6月至8月5日,参与走私成品油1261.9吨,偷逃税款人民币元。被告人赵述亮自2012年8月起参与走私,2012年10月被抓获时,其参与走私成品油768.96吨,偷逃税款人民币元。被告人王冰自2012年6月至10月,参与走私成品油4262.7吨,偷逃税款人民币元。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曹学义、赵述亮、王冰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学义、赵述亮、王冰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成品油,偷逃应缴税款额特别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海关的监管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学义、赵述亮、王冰系共同犯罪,该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曹学义、赵述亮、王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曹学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曹学义没有走私普通货物的主观故意,在“享联8号”的工作只是以船长身份负责开船,按照老板指示关闭AIS系统是为了躲避交管部门检查,而不是躲避海关缉私检查,其只是违反有关船舶驾驶的规定,没有意识到涉嫌走私犯罪,发现可能存在问题后马上选择离开;2、曹学义没有主动参与或者帮助李红亮进行走私,其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介入到了李红亮的运油行为中;3、曹学义没有非法牟利的故意和行为;4、认定曹学义参与走私的数量和偷税金额证据不足。综上,曹学义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王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王冰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2、王冰文化程度低,主观恶性小,客观犯罪行为非常轻微,所起作用较小;3、其系从犯,无前科劣迹,希望法院从轻考虑。经审理查明:为谋取非法利益,李红亮(已判刑)决定从境外海域接驳成品油并走私入境销售。2012年4月,李红亮从温岭市宏大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订造了“享联8号”油船,并与上海享联船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该船的船舶挂靠协议。2012年6月起,“享联8号”油船在未取得船舶手续和营运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到境外海域自伪装成渔船的不法油船上私购成品油,并走私偷运至营口进行销售。在走私成品油的过程中,李红亮亲自联系供油商,确定每次接驳油的时间、海域,然后通知范宝国(已判刑)出海时间。接到李红亮通知后,范宝国组织孙春波(已判刑)或被告人曹学义、赵述亮、王冰等起航,驾驶“享联8号”油船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由李红亮租用的营口造船厂码头出发驶向境外海域。在驶至预定海域后,在接驳成品油过程中,被告人赵述亮负责配载并监督卸驳油情况,被告人王冰负责接油管并监督卸驳油情况。成品油接驳完毕后,“享联8号”油船按照李红亮的指示将成品油偷运回营口造船厂码头。在“享联8号”油船航行过程中,受李红亮指使,在航经大连老铁山和威海成山头海域报告线时,由范宝国、孙春波或被告人曹学义、赵述亮、王冰等人中当班人员负责关闭船载AIS系统,以逃避海事部门交管中心的检查。“享联8号”油船靠营口造船厂码头后,李红亮安排人员驾驶重型罐车将船上走私偷运入境的成品油分批运至位于营口柳树镇的厂房内,卸入自建油罐内,然后在境内销售牟利。现已查明,自2012年6月至10月,“享联8号”油船以上述方式共计走私偷运成品油4262.7吨,经大连海关计核,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元。其中:被告人曹学义自2012年6月至8月5日,参与走私成品油1261.9吨,偷逃税款人民币元;被告人赵述亮自2012年8月起参与走私,2012年10月被抓获时,其参与走私成品油768.96吨,偷逃税款人民币元;被告人王冰自2012年6月至10月,参与走私成品油4262.7吨,偷逃税款人民币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并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曹学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日通过中介公司到“享联8号”上任船长。“享联8号”是老板运油用的,将在公海上过驳的成品油拉回营口老港。我在“享联8号”期间,共到海上接过四次成品油。第一次是6月15日左右,加了大概700多吨的成品油;第二次是7月6日左右,第三次是7月16日左右,第四次是7月27日左右,后三次我看船的油舱并不是满载,具体加了多少油我不知道。第一次船的油舱加满了,虽然“享联8号”的吨位为1000吨,但实际上加成品油并不能加到这个数,我感觉最多能加700多吨成品油。每次出海的坐标都是李红亮通过电话告知老范或者王冰,他俩再告诉我具体的坐标,后三次出海加油的坐标是在北纬36度30-40分、东经123度30-40分,据我所知,这片海域属于中韩渔业经济区,不是中国的内海,也不是韩国的内海。我询问过老板李红亮是否需要向交管等部门申报,李红亮告诉我,没有什么事就不需要申报了,我一个打工的,也就只能听李红亮的了。在7月份出海接油的时候,“享联8号”在这片海域等对方供油船的时候,看见过一艘韩国的公务船,老范立刻通过卫星电话与李红亮取得了联系,李红亮指令“享联8号”往回行驶一段,感觉李红亮是怕检查。“享联8号”船上的AIS系统根据老板李红亮的指示,在交管部门能够监控到的海域就将其关闭,还有就是“享联8号”船的手续还没有办下来,李红亮也怕相关部门查处。“享联8号”船没有记录航海日志,这个东西海事部门要查的。我有船长的丁类证书及海员证,航行范围是在中国沿海沿线,北纬36度30-40分、东经123度30-40分这片海域不属于中国沿海沿线内,我的丁类船长证书不允许驾驶船舶到达这个位置。李红亮一个月给我9000元人民币,每次出海一次给我1300元劳务费。2、被告人赵述亮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经中介介绍于日到“享联8号”船上工作。我到“享联8号”船以来一共出海过驳柴油5次,第一次是8月22日去的8月30日回来的,具体过程我之前已经讲过了;第二次是9月9日从营口出发,航行30个小时,在北纬36度,东经123度40分左右的位置,从闽狮渔船上将大约660吨0#柴油过驳“享联8号”船,9月11日回到营口,9月19日我又回到船上了;第三次是9月22日从营口出发,在北纬36度,东经123度40分左右的位置,从闽狮渔船上将大约700吨0#柴油过驳到“享联8号”船,9月25日回到营口;第四次是9月27日从营口出发,在北纬36度,东经123度40分左右的位置,从闽狮渔船上将大约750吨0#柴油过驳到“享联8号”船,10月2日回到营口;第五次就是这次是10月10日从营口出发,在北纬36度,东经123度40分左右的位置,从闽狮渔船上将大约777吨0#柴油过驳到“享联8号”船,10月13日回到营口。每次我们船从出发到达这个公海的接油点,过驳完柴油后再返航,都大概需要三天三夜的时间。给我们船加油的船一共两艘,两条船名都是“闽狮渔”。我们每次出航到公海去接驳柴油及返航时,船上的“AIS”在经过老铁山报告线之前都是由值班船员(孙春波、范宝国,我和王冰)负责关闭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海事等部门的监管,当船驶过老铁山报告线以后,才将“AIS”打开。每次进港出港没有申报。我们船上没有航海日志,也没有轮机日志,好像是由于船的手续一直没有办下来,按理说每次出航都应该填写。我的丁类大副船员证跑不了公海,而每次接油都在公海。每次从公海过驳柴油回来以后,都是把船停靠在辽河口的船厂码头,老板李红亮买的油罐车将柴油从船上抽走,拉到李红亮的厂子里,装到油罐里储存好后,以便日后销售。我一个月的工资是人民币7000元,另外接一次油,还会额外给1500元的劳务费。3、被告人王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于2012年6月初到“享联8号”船当水手的。从今年6月到现在一共拉7、8次柴油,除了拉油没有做过别的,每次都是在靠近韩国的公海上,从名为“闽狮渔”的油船上过油,具体位置好像是东经124度,北纬36度。过完油之后把油拉回营口造船厂码头,来油车把油卸走。“闽狮渔”的油船上的柴油我认为不是我国境内来的油,如果是我国境内的油就没必要到公海上去过油了。“享联8号”从浙江的船厂出海后就开到了接油的地点开始接油,我记得那一次对方的一艘供油船没给我们的船加满,就又来了一艘加油船给我们供油,直到把我们的油舱都加满了才返回营口造船厂码头进行停泊。给我们供油的两艘船的船名我只记得是“闽狮渔”。第一次返回到营口造船厂码头的时间大概就是在6月底。“享联8号”靠码头后,“二行”开的油罐车就到码头接油,卸下的油运到哪里我就不知道了,但油罐车往返一趟得两个多小时。从“享联8号”下水到被你们查获,所有的出海接油我都参加了。船每次出海能接多少油说不准,500多吨的也有,600多吨的也有,最后这次应该是满载了,大概770多吨。我记得有一回我们到达指定地点时,发现有一艘写着韩文的白色公务船在我们附近,老范就打电话给李红亮汇报,李红亮在电话里怎么说的我不知道,后来船长(我印象中是曹船长)就指挥我(当时是我驾驶船)往回跑了一段距离,对方的供油船也跟着我们往回跑,直到发现白色船没有跟过来,我们才靠在一起加油。我不清楚我们的船是否有手续,我们每次进出港不申报,因为正常来讲应该是船长进行申报,我不清楚为什么不申报。我们船上的AIS系统每次在港时是关闭的,我们出海时过了大连老铁山报告线就会开启,之后到了山东的成山头就再关闭,出了成山头再开启。回来时进了成山头就关闭,出了成山头再开启,进了老铁山再关闭。关闭AIS后,海上的其他船舶和相关管理部门就看不到我们的船了。接油一般是晚上,也有一次是白天。晚上接油的时候关灯,只留一个工作灯,保证工作能看得见就行,对面的船也关灯。我以前也在别的船上干过,给李红亮跑船确实不正常。“享联8号”船进出港不申报、关闭AIS系统、在海上接油时遇到可疑船舶要躲避,这些都不正常,但我是一个打工的,老板让干活也就没问那么多。给李红亮打工的收入,去年每月4000元人民币,今年每月4000元,每跑一趟有1000元的辛苦费。4、同案犯李红亮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于2010年创办营口聚强能源有限公司。我哥哥李某乙是营口聚强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聚强能源公司注册资本是80万人民币,法人是我,我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主要业务是仓储、调配、加工燃料油,先批发进燃料油,再加价零售,赚取差价。公司包括我有5个人,有一辆油罐车(车牌号辽H×××××),一辆白色小货车(车牌号辽H×××××),另外,还有一条油船,从海上买油和卖油。油船是2012年7月份从浙江台州宏大造船厂花费455万元人民币建造的,船号是“享联8号”,挂靠在上海享联船务有限公司。船上有10个油箱,载重量:499吨。船长姓孙,我通过手机和他联系,他只负责开船,至于船开向哪、买油、卖油的事情我打电话指挥。原来的船长是大连的,姓曹,从7月份干到8月份,后来一直没有船长,直到孙船长9月份来。营口造船厂码头的泊位是租的。船上的油是从海上拉来的,从一个姓邱的福建人的船上买的。油船加油一直是在山东的成山头外面,北纬36东经124左右,属于哪国水域我不清楚,船上给我讲离石岛就是五、六十海里。那南方人给我讲他船的手续不全,我的船也没有手续,怕海事部门查,那部分海域没有人查。我先和姓邱的福建人联系好加油,然后我就通知船长去加油,基本上都是同一个位置,船和船联系用的单边带是姓邱的福建人告诉我,我再告诉船长,让他与加油船联系。加完油回来,将船上的油用油罐车卸下来过磅,最后的数量以我的过磅数为准。每次加完油,对方船上会给我舅舅范宝国一个收据,船回来后我舅将加油的收据给我,加油的收据上有加油的数量,不写价格。船回来后停靠在营口造船厂码头,再用公司的油罐车运回油库。最后付款的数量就以油罐车每次过磅累计的数量为准,那张收据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我也就没有保存。买、卖的成品油的型号就是燃料油,接近于0号柴油的标准。在海上向姓邱的南方人买过有四五次油,有400多吨、500多吨、600多吨都有。上两次我记得是460多吨、660多吨,这次数量我还不知道,因为每次都是卸完之后过磅,然后我拿数和姓邱的碰。买油的钱通过汇款的方式支付,就让我朋友刘某甲或王某甲代付到姓邱的福建人的账户上。我朋友王某甲注册了一个账户(62×××10),只为我打款用,刘某甲打款也是用这个号。我是按照每次的数量分批支付。刘某甲帮我转账不收取费用。买我油的客户有很多,有的派大货车到我们公司仓库,也有我们厂的油罐车给送。卖油的钱有时候收取现金,有时是把钱转到我农行的银行卡上。从海上运回来的油入油库时过磅不开磅单,就是手写一个数,最后累加一个整数跟邱总核对。油船出去加油一个来回需要6吨油左右,费用在5万元左右,另外每次出海都给船上员工劳务费,每次给船长、老轨、大副每人1500元人民币,其他人都是1000元人民币。从海上加的油和国内的油质量上没有太大区别,能比国标的0号柴油稍微差一点。价钱上比国内的油便宜,基本在7500元,因为我不要发票,邱总说能开票,但要贵200块钱,也就是7700元左右。我在国内销售价基本上加300元人民币,也就是7800元左右,跟我买油的也都不需要开发票的,都是现金交易。船上有AIS系统,我告诉船长自己掌握,因为在大连水域,具体什么位置我不清楚,有一条报告线,交管会向船上喊话,我怕被检查,所以告诉船长别被看到,适时关闭AIS系统,这样到达邱总指定的海域加油就没有相关执法部门检查。加完油后回来时我也是让船长自己掌握,但天气不好时必须开,怕出事。如果开AIS系统就一定会被交管看到,船的信息马上会显示出来,我的船因为没有手续,所以没有签证港信息,5、同案犯范宝国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初,我外甥李红亮在浙江的船厂造了一艘油轮,让我帮忙去照看一下,在6月末的时候这艘船开始正式运输柴油,我也就一直在船上。我的主要工作是给李红亮看船,因此每次李红亮让我们去接油前都是给我打手机,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出发,去哪个位置,经纬度是多少。我再告诉船长,组织船员起航。等快到指定海域时,李红亮或者供油方会给我打船上的卫星电话,告诉我们用单边带进行联系,并告诉我单边带的频率,我再告诉船长,由他同对方船舶进行联系,然后双方船舶进行对接。之后他们就通过油管向我方船舶的油舱输油,等输油完毕,我会根据他方船舶的输油表记录下他们给我船输油的数量,输油方也会给我开具一个输油数量的收据。之后我们就返航回到原来停靠的营口造船厂码头,李红亮会安排油罐车来运油,把油卸走后,我们就完成了一次接油。我们的油轮最多能装七百七十吨,每次输油基本在六、七百吨左右,多的时候也有七百多吨的时候。供油的船舶记得有两艘,听船员的口音都是南方口音。在海上接驳的是0号柴油,从海上运油回来,李红亮会派一辆运油车到码头,油罐车装满后将油运至李红亮的油库存放。我一共出海接油8次左右。这次出海接油是10月10日出发的,也是在距离山东省石岛八九个小时航程的海上接驳的0号柴油,这次接驳的数量是777吨。正常接完油回来都要把这个单据交给我外甥李红亮,这次还没来得及交。“享联8号”油轮在海上接油时不需要向供油船支付油款,都是李红亮同对方联系。“享联8号”没有航海日志及轮机日志。正常的船舶应该有日志。“享联8号”油轮进出港口没有向海事、海关、边防等相关部门申报,我觉得那是船长的事情,不知道他为什么不申报。我们第一次航行的时候李红亮就告诉过我们在报告线范围内要关闭AIS系统。我们出去接油的报告线有两个,一是大连这边的老铁山,二是山东那边的成山头。我们从营口出发时AIS系统是关闭的,出来老铁山后会将AIS系统开启,到了成山头附近再关闭;回来时出了成山头开启AIS系统,到了老铁山附近再关闭AIS系统。关闭AIS系统的具体原因我不是太清楚,我只知道在报告线内如果开启AIS系统就会有海事部门要求我们报告船舶情况,我们不想报告所以就关闭了AIS系统。我们航线分为两个班次,我和船长一个班次,水手和大副一个班次,谁赶上谁就去关AIS系统,所以我们4个人都关过。我知道这么做肯定是不对,但李红亮要求,我们也就都这么做了。船从海上接完油回来后没有向任何部门申报。船接油回来李红亮会安排“二行”的油罐车去接,基本上卸一船油得两天两夜。我每月工资4000元人民币,除此之外每接一次油李红亮会给我1000元的辛苦费。6、同案犯孙春波供述与辩解,证实:日我正式登船。我没有船长证,以前是做水手的。我在享联8号做船长期间,船舶一共出海3次,都是到指定海域装油回营口把油再卸装到油罐车运走。三次出海时间大约分别是日、9月27日、10月10日,这些都是从营口港的出发时间。三次出海都是范宝国通知我船要出海让我登船,登船后船舶行驶到山东成山头附近海域,姓李的老板会打电话通知范宝国船舶要去的具体海域坐标,范宝国再转告诉我。三次船舶目的海域都是在公海上,大约在北纬36度东经124度附近,我记得第一次和第三次都是北纬36度10分东经124度海域附近,第二次大概是在北纬36度40分东经124度海域附近。在接近指定海域时,范宝国会通过通讯设备联系对方船舶,等两艘船靠在一起后,范宝国会跟对方船上人员碰面,就从对方船舶往享联8号船上装油,装完油后我们就运回营口。我在船上期间,船舶没有进行别的业务,就是从公海运油回营口。运的是柴油。出海装油我听范宝国的,船东和范宝国联系,每次都是他告诉我船舶要行驶的目的地,船舶到达地点后,都是范宝国通过对讲设备和对方船舶联系交流。第一次和第二次运回营口的油应该是500吨左右,最后这次大约是700多吨,每次回来都是有一个灰色油罐车来运油的。船舶在去公海装油和往回运油时要经过老铁山报告线,快要到报告线时范宝国会要求我们把船上的AIS设备关闭,这样相关的管理部门就不掌握我们船舶的具体定位。是我第一次跑船时范宝国告诉我的,说是到了报告线就关闭AIS,赶上谁的班谁就去关,等过了报告线再把AIS设备打开。我、范宝国、王冰、赵述亮都操作过。我们船没有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正常船上应该记录这些。我知道进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我在“享联8号”上以船长名义工作时没有申报。我问过范宝国,范宝国说不用申报。我只是一个打工的,每月9000元人民币,每跑一趟有1500元的劳务费。二、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在2012年4月至9月期间担任“享联8号”油船轮机长。大概在6月17、8日的时候我们开始起航出海,到达了东经125度左右,北纬34度左右的地点,从另外一艘船上接收了大概850多吨柴油,大概在6月22日返回到营口,停泊在李红亮租用的营口造船厂码头上。“享联8号”从下水到我9月18日离开,这艘船就是用来到公海上接收柴油后运回营口。我在“享联8号”上时一共去运了6、7次油。除了第一次是北纬34度左右,其余基本上都是在北纬35度和36度左右,但有一次例外,那是在8月底或9月初的时候,我们去接油时被告知对方送油的船坏了,让我们去更远的地方接油,那一次我们跑到了东海油田附近接的油。给“享联8号”船供油的船,我见到的有两艘,一是“闽狮渔运577”,二是“闽狮渔F599”,第一次也就是加了850吨那次,是两艘船同时给“享联8号”船加油,此后就都是“闽狮渔F599”给我们船供油,直到我下船前的最后一次是“闽狮渔运577”给我们船供油。“闽狮渔运577”上的一个船员到我们船上来找水手王冰聊天,我跟那个船员有过短暂的交流。因为之前王冰跟我说过他们的油是从台湾运过来的,所以我就问那个船员说跑一趟台湾需要多长时间,那个船员说他们的船从台湾跑到我们两船对接加油的这个点(北纬35度左右)需要4-5天时间,天气好的时候4天多一点就能到。我们去接油的海域是公海,因为我下船前最后一次去接油时,在接油点附近遇到过一艘白色的韩国公务船在执行公务,当时我们不知道是什么情况,都有些害怕。船长他们就给李红亮打电话,李红亮就让我们往回跑跑看什么情况,我们的船就往回跑了大概一个多小时,给我们供油的船也跟着我们往回跑,后来看韩国公务船没有跟上来,我们两个船才靠到一起加油。“享联8号”油船进出港时将船上的AIS系统关闭,在海事部门的监控系统上就不显示船名、呼号,所以进出港从来不向任何部门报告。“享联8号”油船没有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因为这艘船就是在做违法的事情,所以包括船舶手续在内的什么都没有。从海上接油回来靠码头后,李红亮安排油罐车到码头接油,卸一船油需要两天多。知道这艘船是在做违法事情后,我有些害怕,所以就先后四次向李红亮提出不干了,李红亮叮嘱我不该说的别说。另外,我在“享联8号”上工作这段时间,有其他船员不干了下船后,李红亮都让王冰和范宝国注意一下那几天是否有陌生人来码头。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李红亮要我做轮机长,一个月工资9000元,我就答应来“享联8号”轮上班。自从我上船以来,我们船就是到山东石岛外滩一带接柴油(0#),运回到营口造船厂码头。一共跑了三次,第一次是我上船后第二天或者第三天就跑了一次,到山东那边接油,具体位置我不知道,前后用了三天时间把油运回码头,是晚上从对方的船接的油,用了四个多小时。第二次是9月27日走的,也是晚上到的,用了三个多小时倒油,第三次就是这次,具体几号走的记不清了,在海上待了三天,也是晚上倒的油,用了四个多小时,晚上十点往回返,13日下午两点多靠的码头。每次倒油的地点都差不多,因为船跑的时间差不多。出海前,范宝国会提前告诉我什么时间出海,我就会按时上船。出海时,船上的补给是由范宝国负责。用船上的单边带和卫星电话,由船长或者范宝国来与对方油轮联系具体倒油位置。3、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我到“享联8”号油船工作。“享联8”号从出厂到现在一共出航过七八次,都是到海上接油,然后运回营口造船厂码头,卸到油罐车拉走,其余时间都是在营口造船厂的码头上靠泊,就是你们今天到的那个码头。接油的地点都是在海上,我负责在机舱里看机器,只知道从营口出来往南边去,具体位置都是姓范的管事通过卫星电话和老板联系的。那里手机没有信号。每次接油的航行一来一回大概需要三天时间,接的都是轻柴油。接油的数量最后一次听姓范的管事说是700多吨,以前大概都是六、七百吨的样子。我们靠营口码头之前油罐车就在码头等着,给我们带好缆绳以后就开始接油管往油罐车里打油,打满后油罐车就离开了,2个多小时以后再回来,大概来回跑14、15次,每次都要一天多时间才能把油全部运完。因为往车里打油有时需要我到机舱里去开泵,打满了以后,车上的司机就告诉我,我就去关泵,所以我记得比较清楚要跑14、15次。船每次进出港我没看见过向海关申报,船上人员的工资都是老板李洪亮以现金的方式按月发到个人手里。正常船上都应该有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但这条船都没有。姓范的管事负责船上补给,船上的日常开销和日常工作安排。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聚强商贸公司是在号注册成立的,我弟弟李红亮出资50万元人民币,我出资30万元人民币,我是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负责整个公司经营。公司主要业务是燃油料,采购是我弟弟李红亮负责,是从盘锦宝来石化公司购买的,销售给营口富士康公司,每个月大概三十吨左右。2010年9月份,他成立了营口聚强能源有限公司,公司专门做油生意。以前他是在营口老港里给船加油的,就是买了油卖给船上,两三年前,他在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化工区买了一块地,今年开春的时候,他在这块地上建了一个仓库,有八大两小,十个储油罐,今年五六月份他又买了一条运油的船叫“享联8”,买了油用这条船运到营口的码头卸下来,还有一个油罐车,“享联8”船把油泵到这个油罐车里,然后运到前面说的仓库那些储油罐里,然后销售。这个储油的仓库是李红亮亲自管理。聚强商贸公司的燃料油储存在那个仓库的一个小储油罐里,是卧式的罐,这个罐是专门给聚强商贸公司用的,剩下的罐是聚强能源公司用的。我及聚强商贸公司与聚强能源公司没有关系。聚强商贸公司只做富士康一家公司的业务。而聚强能源公司完全是我弟自己的公司,只是公司装修、成立时手续是我帮着办的,聚强能源公司的经营我没参与。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的时候,李红亮让我办一张农行卡,帮他收付油款。我就新办了一张卡号为62×××17的农行卡,这张卡用了四五个月左右,李红亮告诉我不用帮他收付油款了,但是这张卡我没有作废,用于我自己公司的业务了。今年年初,李红亮让我再办一张银行卡帮他收付油款,我就又办了一张农行卡,卡号记不住了,用于帮他收付油款。大概是两三个月之前,李红亮让我把这张卡销户,并让我跟王某甲一起去银行以王某甲的名字办了一张农行卡,继续用于帮李红亮收付油款,王某甲的这张卡的尾号是5810,银行卡在王某甲那里保管,但这张银行卡绑定的U盾在我手里,我可以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用这张卡里的钱支付油款,这张卡一直用到现在。我支付的买油款,都是付到一个叫吴身河名下的农行卡里,还有几笔两三千的是付到别人的户里。2010年下半年到2011年年初这段时间卖油款分别支付到固定的两三个人的卡上。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日李红亮电话告知我,让我帮忙给他把140万打给吴跃进,随后他把吴跃进的卡号短信发给我,我将140万转给了吴跃进。我的卡号是之前告诉李红亮的,这张卡是今年中秋节前他让我办理的,就是汇款用。当时他让我给吴跃进卡里转140万,其中21.9万是以现金的形式给我的,其余是通过卡转的还是怎么存进卡里的我就不知道了,10月9日我拿着农行卡(62×××105810)和这21.9万现金到银行转了共140万给吴跃进。除了这笔钱,还有两次分别是10月3日存入20万、10月11日存入22.2万到这张卡里,这些钱都是李红亮让我存到他让办的这张农行卡里的。这张农行卡我没存取过自己的钱,里面的钱都是李红亮的,钱的进出都是他说了算,我只是帮忙。我基本上不用,涉及用电脑网银转账付款的都是刘某甲办理,U盾和网银也都在刘某甲的手里,只有需要办理柜台业务的才由我去办理,在柜台办理付款业务的只有一笔140万元人民币的款项。7、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营口聚强能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柴油的仓储和销售业务,公司老板叫李红亮,公司的工人有我、董某、李某丙,还有一个姓范的老头。公司有10个油罐,一台油罐车,车号辽H×××××。往厂里拉油肯定使用我们自己的油罐车,所以拉油不打印磅单,应该是董某或李某丙在车上看着外面显示屏的重量直接记录。如果是往外卖油,首先要对来拉油的车称重,等车装满油出厂的时候再泡下毛重,然后点打印就能直接打印出带有皮重、毛重和净重的磅单了。公司今年刚在浙江建造好一艘油船,船名叫“享联8号”。这艘船我去过几次,往船上送一些清洁用品,这艘船就停靠在营口造船厂我们租的一个码头。每次公司用船拉回的柴油,董某和李某丙大概需要一天一夜的时间。公司是从今年6月开始使用电子地磅的,刚开始由于不会使用地磅,进行了很多次的试用,打出了一部分的废单子,这样就会在电子地磅的记录中有一些无用的记录。从营口聚强能源有限公司储油库收发室内电子地磅打印出的过磅明细表,这上面所记录的就是电子地磅内所有的过磅记录,其中有一部分是我在使用操作时练习的记录,是无效的记录。还有一部分数据是记录重复的,就是存在同一油罐车在同一天短时间在电子地磅中存在两次或多次记录,这种情况是以同一油罐车同一天的最后一次记录为准。过磅明细表及电子地磅记录统计表,是以营口聚强能源有限公司储油库收发室内电子地磅打印出的过磅明细表为基础,剔除了所有无效及重复数据重新统计出来的,共计净重4652920千克。上面所记载的所有数据是真实有效的,反映了公司实际卖出柴油的具体数量。有效记录中的这些车号都是我实际看到的前来买油的车的车牌号。这些车确确实实来到我公司运油了。我在负责过磅期间就是只打印出磅票,从来不记录,李红亮在公司的时候,我也没看见过他记录过每次卖出油的数量。油款都是老板李红亮负责收取,有几次小额的油款是我帮着老板李红亮收取的。我将加油的具体数量以电话的方式告诉李红亮,李红亮告诉我该收取多少钱,我按照李红亮所要求的钱数收取,收取后再转交给李红亮。我收取的油款一般都在3万元左右,也就帮着收了2、3次。大概7700元每吨左右。我们都是按月赚工资的,都没有分红。8、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我驾驶李红亮的油罐车为其拉运柴油。车牌号为“辽H×××××”这个油罐车买来后一直是我开的,除了给李红亮拉油外,再没干过别的用途。李红亮有一个叫“聚强商贸”的有限公司,有8个900立方米和2个250立方米的储油罐,还有个100吨的地磅,都是今年6月份才修好的。李红亮是倒油的,其购买的油船拉回轻油后,停靠在营口“大连船舶工业园”码头。我和李某丙一起,按照李红亮的指示的时间,开油罐车到码头,将油从船上抽至油罐内,再开车返回公司,将油抽至公司的储油罐里。我有个平时花销费用记录的记录本,从这个记录本中可以看出加过几次油。今年6月份第一次拉油时,李红亮告诉我说,在单位过磅后不用打磅单,直接在本上记一下就行。我每次拉油回来过磅的吨数,就记在我的一个笔记本上,等见到李红亮后就将记有吨数的那页纸撕下交给他,所以现在也记不住今年每次拉多少吨了,只能大约记得有一次500吨左右,有三次600吨左右,一次是700多吨,一次是将近700吨。存储的油卖给别的油罐车,那些油罐车买后再卖给别人,从中挣取差价。9、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我是公司油罐车的押运员,公司只有一台解放牌油罐车,能拉50吨左右的零号柴油,司机是董某。公司的“二鹏”让我和司机董某开车到营口造船厂的一个小码头那里等油船,从油船那上油,装满后再回到公司把油卸到公司的油罐里。船是一艘钢壳船,大概能装七百多吨油。我公司一直用自己公司的车到码头进油,没找过别的车。我公司的油一直都在向外销售,有的时候一天能卖两次,所以油罐一直不太满。我们把油入罐首先过地磅,过地磅没有磅单,地磅显示的数据由司机董某记录在一个本上,然后撕下来,再交给谁我就不知道了,都是董某给的,只有我们俩记录这个地磅数据,然后我们把油全部转至公司油罐里。除了这个渠道外,没再从其他的渠道进过柴油回油库。我每次去进油都和司机董某一起去的,他去几次我就去几次,加上昨天去的那一次,共有七次,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但应该是从今年6月份开始,9月份有两次10月份有一次,其他的我记不清了。1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一个月前曾领着一个福建人“杨总”找李红亮谈买卖柴油的生意。当时李红亮和杨总探讨用经纬度测量的问题和船烧油产生费用的问题,但是具体听不懂。杨总还谈到他的油可以正常报关缴税进来,也可以不报关走私进来,李红亮说两种都做不了。之后李红亮和杨总都没有提起合作的事情。12、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我和丈夫一同经营加油站,加油站有三台油罐车,最大的油罐车是辽H×××××,能装44、5吨油。其它两台车是辽H×××××和辽H×××××,这两台车能装26、7吨油。加油站用油罐车比较少,主要出租、外雇,挣运费。油罐车出租一般是我丈夫尹立森联系,客户主要有鲅鱼圈港燃料供应公司,红运加油站等12、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日中午,我们单位熊岳鲲鹏加油站的员工陈超找到我,让我和他一起去营口拉油,于是其就开着油罐车(辽H×××××)拉着陈超到营口。到了之后先过磅称了一下车的皮重,再去里面装油,装了不到油罐车的一半,油罐不往外出油了,厂子里的人告诉我罐里放不出油了,我和陈超出去吃中午饭,回来李红亮的厂子就被查获了,当天在李红亮那里装了有9吨左右的柴油。1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在鲲鹏加油站主要负责油罐车的押运和杂务工作。日早晨老板尹立森告诉我和司机卢某到柳树附近的一个厂子去拉油,我们大概中午一点左右到达了指定地点,过了一会今天没有油了,我们吃完中饭准备返回时遇到缉私局人员。我与卢某开的是加油站的油罐车,车号辽H×××××。我以前还到过两次这个拉油地点,一次是今年8月初左右,我与姓苏的司机开着辽H×××××油罐车,到了柳树那以后找一个姓李的老板,拉回了45吨零号柴油;第二次是今年10月2日,还是与姓苏的司机开辽H×××××车去拉了45吨零号柴油。1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辽宁船舶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修船厂厂长。2012年6月份,李红亮的船修完后一直停靠在我们公司的码头。我们商定每月15000元的停靠费用,船可以随时使用修船厂的码头停靠、卸货,后来停靠费用涨到20000元。李红亮的船在码头卸的是油,每次卸货都是油罐车进来拉货,油罐车出入我们公司没有任何记录。15、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我在辽宁船舶工业园有限公司门岗值班。大概从2012年7月份开始,有一辆油罐车进出该公司门岗,往外运油。这个油罐车是从码头上停靠的船上卸油,每个月能来几次,每次拉油都要往返几趟。1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河口加油站加油员兼修理机器,油的出入库由我父亲陈明强管理。我加油站租了一台小加油车,用来给大型机械加油,司机是邱某,押运员是陈某丙。17、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我加油站有辆小油罐车,只能装二吨油,另外我加油站会租用大油罐车运油,老板会让我押送租用的油罐车拉油。租的是两辆油罐车,分别是两个司机,老板是我的姑夫陈明强。18、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河口加油站的老板是我舅舅陈明强,我在加油站开一个小油罐车,只能装二吨左右,老板还雇了两辆大的油罐车拉油,我押车,我只跟过一辆车牌号为辽H×××××的油罐车,拉油的地方就是从一个往柳树方向的大路转到旁边一个小道,我去过两次。19、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营口福斯油品有限公司的工程总指挥,我给表弟李某丁买了辆小油罐车,车牌号辽H×××××,让他拉油挣钱。大概从2个月前我表弟去营口柳树那边拉油,价格是7900元钱一吨,拉了5、6次油,油罐车最多能拉3吨油左右,有几次也就是拉1吨。20、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我表哥给我买了一辆油罐车(车牌号辽H×××××)开始卖油,拉油的地点在营盖路往柳树方向那条道往里走一个新建的厂房里。我一共去买过四次油,大概9吨左右,其中有两次分别是9月24日和10月12日的称重单还有保存。其他两次分别是8月19日买了1600千克,9月25日买3220千克2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有两台油罐车,一台车牌号为辽H×××××(能拉24吨),司机田某,另一台车牌号为辽H×××××(能拉24吨油),司机孙勇,车挂靠在营口开发区明宏运输有限公司和营口鸿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我的油罐车主要是租给别人运油,挣取运费。我给李红亮拉过油,每次都是李红亮联系我去运油,拉油的具体次数记不住了,拉的是柴油,拉油地点是过了二道沟往柳树方向拐,厂子是今年建的,院子里有几个大白油罐子。22、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我开的辽H×××××的油罐车车主是刘某乙,2012年去李红亮那拉过5、6次油。是0号柴油,每车能装24、5吨,有时候加的少也能加上20吨。这几次大概拉了有1百2、30吨油。2011年冬天去找李红亮拉过两次油。23、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我油罐车牌号是辽H×××××,能装30吨油,司机是庞作峰。这个油罐车就是租给别人拉油用。我的油罐车曾经去李红亮那拉过油,听司机说去柳树那边的一个厂子,时间是2012年夏天,拉过一次,拉了将近30吨油。24、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我在望海寨码头有三个油罐,给渔船加油。2012年夏天我去过柳树附近一个新建的厂子进过油,我进的是0号柴油,拉过2、3次,一共有二、三十吨油。2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我油罐车的车牌号是辽H×××××,最多能装30多吨柴油,司机叫夏守东。这个车都是给别人运油。听司机讲这辆车2012年夏天去过柳树一个厂子加过油,拉过一次,拉了将近30吨油。26、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我油罐车的车牌号是辽H×××××,满载能装10吨油,这个车我自己开,别人雇我的车运油。我去李红亮的油库拉过两次油,共有14吨左右。27、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富士康公司收货部门主管,来给富士康送油的一直就是李某乙。李红亮从2008年开始给富士康供油,每周要送来2、3次,每次3吨到4吨不等。发出的订单上就有价格,采购部门做结报。财务部门给李某乙付钱,李某乙把发票给采购部门。该公司买的油从订单看是0号柴油。28、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实:从2009年开始就由李红亮的聚强商贸有限公司给富士康公司供油,该油从肉眼就可以看出来不是标准0号柴油,这个油作为燃料油给公司锅炉房使用。富士康公司订单上体现的采购的都是0号柴油,李某乙给富士康实际供的油肯定不是国标柴油,要比国标柴油的质量要差。李红亮给富士康公司开的增值税发票上的品名是燃料油。29、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营口聚强商贸有限公司、李红亮在我公司买过油,营口聚强能源有限公司没有买过。提供三张聚强商贸公司、李红亮买油的发票,上述三张发票实际对应着两车油,其中营口聚强商贸公司那张对应着司机是李某丙的检斤票,李红亮名头的那两张对应着司机董某那张出货计量单,因为普通增值税发票每张限额11.7万,所以分开两张。30、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辽宁华路特种沥青有限公司主要销售90#沥青,30%的业务是燃料油。只有营口聚强商贸公司到其公司买过油,但那是2011年之前的事,2012年商贸公司没有到我公司买过油,也不会出现买油没开发票的情况。31、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通过王某甲介绍为李红亮做其公司办公楼外墙大理石工程,总共是40多万,工程一开始李红亮给我20万,后续每次给4、5万买料用,一共给了7、8次,都是现金形式,没给李红亮开发票。32、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营口聚强能源有限公司的李红亮到我店里买龙舌兰楼梯及窗口线,货款5万元,给李红亮开收据。33、证人林某能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营口聚强能源有限公司李红亮在我店里订购一批瓷砖等材料,总价款9万元,现金结算。34、证人陈某戊的证言,证实:月份,通过李某丙承包李红亮院内办公楼墙壁大白乳胶漆的粉刷工程,价格14万,现金结算。35、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为聚强能源公司铺设厂区地面混凝土工程,工程款7万多元,李红亮于7月给其结清。36、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聚强能源公司李红亮到我公司购买商砼(混凝土),货款总计31万余元,欠其8万余元,后去李红亮那买了10多吨油抵销了。37、证人安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我承揽了聚强能源公司院内10个立式储油罐的外保温工程,干了一个多月,总计20万元。三、辨认笔录1、被告人王冰及同案犯李红亮辨认笔录,其辨认出曹学义。2、证人李某丁辨认笔录,其辨认出李红亮、郑某。3、证人刘某丙辨认笔录,其辨认出郑某。四、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曹学义、赵述亮、王冰的到案情况,其中曹学义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2、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证实:被告人曹学义、赵述亮、王冰的自然情况。3、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等文书,证实:曹学义、赵述亮、王冰被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情况。4、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对位于营口市小西嘉园小区的李红亮住所、车牌号为辽H×××××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李某乙位于营口市中天一品12号的住所进行搜查的情况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硬盘一个、黑色笔记本一个、蓝色文件夹一个、文件资料若干、电子秤称头一台、白色打印机一台。“享联8号”油船一艘、存放于“享联8号”船舱和存放于油库油罐中的柴油(以实际测量数量为准)。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及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车牌号辽H×××××)、重型罐式半挂车一台及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车牌号辽H×××××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一本、存放于辽H×××××挂车油罐内的柴油(以实际测量为准)(以上持有人为李红亮)。扣押收款收据、纸质记录单各一(持有人范宝国)。人民币294550元(持有人李红亮)。扣押从辽H×××××车卸出的柴油12.94吨。6、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冻结存款通知书、账户明细清单、网上银行网银交易查询结果、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存款业务回单等。证实:王某甲农行尾号5810账户余额¥12×××49.80元,并被冻结。提供该账户日至10月11日交易明细一份。刘某甲农行尾号6217账户日-日交易明细情况。尾号4117账户无交易明细。李红亮尾号6418账户日至日交易明细19页。李红亮工商银行卡日开户,余额10.01元。7、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传真电报。证实:北纬36度、东经124度不在我国领海范围内。8、同案犯范宝国提供的收款收据、收写表数。证实收款收据是日享联8号在海上加油后,供油船开给其的收据,以及10月9日加油时其计表数。该次加油777吨。9、卸油情况说明、油罐车辽H×××××卸油磅票、大连海关罚没油品数量计算说明、大连海关罚没油品入罐清单、油罐车辽H×××××过磅单等。①享联8号”卸油情况说明,证实“享联8号”油船所卸油量为733.4吨。②油罐车49481卸油磅票,证实油品货重22.62吨。③大连海关罚没油品数量计算说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大连石油分公司),证实本次卸油总量为756.02吨。⑤大连海关罚没油品入罐清单。证实日大连海关缉私局罚没油品移交中石化大连分公司,共计接收1013走私成品油案罚没油品756.02吨。其中享联8油船733.4吨,油罐车(辽H×××××)22.62吨。⑥辽H×××××油罐车过磅单。净重12.94吨。⑦大连海关罚没油品入罐清单。证实:日大连海关缉私局罚没油品共计12.94吨,移交中石化大连分公司。10、关于1013成品油走私案罚没油品市场价格的说明。证实:本案罚没油由于馏程及硫含量超标,为类似于DMC类油品,DMC当期销售价格元/吨(含发票)。11、扣押货物、物品先行变卖决定书(大缉先卖字(2012)14号、15号)、大连海关查扣私货拍卖结果反馈表、处理物品凭证。证实:涉案在扣柴油(756.02+12.94=768.96吨),因仓储费用高、不宜长期保存,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已经予以先行变卖。变卖价款4613760元予以保留,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涉案油船“享联8号”由大连汇丰拍卖有限公司于日以3420000元的价格拍卖成交。12、大连喜诚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大连海关缉私局移交货物入库单。证实:扣押的旧半挂牵引罐车1辆(车头牌号辽H×××××)等移交仓库情况。13、营口聚强能源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股东决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决定、聘书、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证实:营口聚强能源有限公司登记、经营范围、股东等情况。14、“享联8号”船的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及附件、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及附件、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证实:享联8号船的基本情况。15、“享联8”轮挂靠协议、“享联8号”轮产权归属协议。证实:李某乙与上海享联船务有限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及双方签订该船产权归属协议的情况。16、温岭市宏大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船舶建造合同》。证实:李红亮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该公司建造一艘钢质油轮,造价455万元。17、李红亮提供的《船舶建造合同》、享联8号轮产权归属协议、享联8轮挂靠协议。18、辽宁船舶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的相关情况。19、过磅明细表(总),证实:油罐车从营口聚强能源有限公司拉油的过磅情况。20、聚强能源有限公司电子地磅记录统计表。证实:油罐车从营口聚强能源有限公司拉油的过磅净重共计4652920kg。21、李红亮提供的称重单137张、李某丁提供的称重单2张以及李红亮对称重单重复情况的说明、李某丁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证实:李红亮提供称重单137张,其中的称重单出现同一天同一辆车的,应以最后一次称重为准,因此应去掉15张。李某丁提供2张该车去买油的称重单。22、崔某提供的宏群胜精密电子(营口)有限公司采购单、订条约条款。证实:该公司于日、10月9日、9月27日、9月19日从营口聚强商贸有限公司采购0#柴油分别为226780元、246750元、2115元、4441.5元。23、发票、合同。①李某乙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该公司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购买及销售燃料油等油品的情况。②李某乙提供的营口市老边区核心能源再生有限公司、营口聚强能源有限公司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为船舶加油和销售合同18份。③李某乙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张,销项发票21张,进项发票5张。证实案发期间营口聚强商贸有限公司卖给富士康公司燃料油共计233.16吨。24、大连海关缉私局侦查处“1013走私成品油案”福建取证情况说明。证实:该处派员前往福建厦门、泉州、石狮等地对本案涉及内容开展工作情况。25、商务部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证实:我国对成品油市场的相关规定。2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证实:我国对于船舶上的船员、船舶进出港申请航次船舶签证等的规定。27、侦查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处将一车一天多次的情况和李红亮在国内采购的燃料油均予以扣除,总计扣除1159.18吨,税款合计元。五、鉴定意见1、大连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大关计核字(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计核资料清单、大连海关关税处出具的《关于“1013”走私成品油案偷逃税款计核的说明》。证实:本案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元。2、鉴定聘请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油分公司出具的普通柴油质量检验报告、关于1013走私成品油情况说明,证实查扣油品有两项不符合国际轻柴油标准。六、勘验、检查等笔录1、大连海关缉私局现场勘查记录。大关缉勘字2012第(4号)。2、”走私成品油案件现场示意图。3、辽宁营口船舶工业园、码头、油罐车、“享联8号”油船、储油油库办公楼、储油区油罐、泵房以及“享联8号”油船船长孙春波指认海上接油位置等照片共计56张。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学义、赵述亮、王冰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监管、征收关税的管理制度,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曹学义的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曹学义作为“享联8号”油船船长,明知国家海关监管法律法规和船舶驾驶的相关规定,在行船过程中故意关闭AIS系统以逃避海关监管,在境外海域接驳成品油偷运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该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曹学义的辩护人提出偷逃关税的数额问题,经查,海关核定时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无效、重复的过磅票数据等在计算涉案数额时已经予以扣除,故该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曹学义及王冰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可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酌情予以考虑。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学义、赵述亮、王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学义主动到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学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赵述亮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涉案款物予以没收,由大连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冻结的赃款及孳息,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  国  梁代理审判员 何  晶  晶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丽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四款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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