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狗咬死小狗家畜主人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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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就是犯法,虐杀小动物在中国就没有任何法律责任。每次看到那些动物被人类杀害就觉得很残忍。但吃饭的
杀人就是犯法,虐杀小动物在中国就没有任何法律责任。每次看到场讥冠就攉脚圭协氦茅那些动物被人类杀害就觉得很残忍。但吃饭的时候又吃很多肉。我觉得自己很矛盾!
有什么矛盾的。你会这样想,说明你还不够成熟没形成自己的世界观。弱肉强食这是自然场讥冠就攉脚圭协氦茅法则,不要认为这是什么大逆不道的。动物其实和植物一样,就是人类的食物来源。人要生存和发展,就得从自然获取食物。我以为人和自然之间只要平衡就好。人类为满足生存而向自然索取那是理所应当,为其他原因而过份索取则是不应该的,这不光包括动物也应该包括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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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虐杀动物不负法律责任场讥冠就攉脚圭协氦茅?你命令一个人杀掉熊猫、扬子鳄、鸭嘴兽这类动物,你看那个人敢吗。,。。有些动物确实不该吃(受国家保护,濒临绝种),但有些动物吃了是没什么的。。
我说的包括一般的小动物。猫狗家禽。
猫狗当然不杀最好,养着不错。。。。。你可以拒绝吃肉,这样不就好了。
你吃的肉应该没有虐杀来的吧
没有虐杀也是杀戮。
那就是了,那你不吃肉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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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狗咬死别人了,主人该判什么罪?_百度知道
狗咬死别人了,主人该判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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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前狗主诺拉狗伤美院判失杀罪近期诉院重新认定诺拉二级谋杀罪立诺拉服向美高院提起诉案件重新引起公众谋杀罪讨论案件重新判定涉及加州院何制定新标准判断情况意识谋杀罪犯程度自引发死亡危险存事先意识律重新解读意味着更意图致伤亡案件许定性谋杀  涉案诺拉名律师<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d前养两卡纳利犬旧金山位曲棍球教练咬伤致死诺拉刚打家门养狗冲刚家邻居扑倒份院文件形容袭击典型食肉物捕获猎物咬脖断气管诺拉判失杀罪监狱呆<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006c655f月于2004狱  教练死激怒旧金山民众部原认诺拉该自造死亡负责更重要原诺拉表态引发民愤诺拉说教练戏弄狗并给狗足够间伤害同身散发香水味使物疯狂  问题诺拉主观否意识遛狗给狗系锁链、戴口套能造别死亡旧金山民众讨论集点少民众认诺拉行故意漠视狗杀害性问题答决定诺拉否重新监狱类似情况现律已规定醉酒司机造致命事故应判罪谋杀意味着更意图致伤亡案件定性谋杀引发火灾、工业意外、忽视孩等美律细微变化  现诉院已案诉美高院要求恢复诺拉谋杀罪获释2诺拉许要返监狱再度<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f
未尽防护责任,如果是无证养狗还要承担相应的治安处罚,不会是死刑,依据具体情况,情节严重的一般会处有期徒刑并处民事赔偿,如果有证据证明狗的主人有故意情节并且是经过训练的大型烈性犬,则为故意杀人,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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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背景】
  日中午13时许,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莲花街道办马茂庄村崔某家养的两只狼狗疯狂咬死其同村一不满7周岁的男孩。死者家人气愤不过,抬来尸体、砸了玻璃,当晚犬主一家离家出走。离石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主持村民搭起木架将套住的一狼狗以灌水的方式吊死,另一狼狗被村民用刀捅死。9月2日上午,犬主被找到,当晚19时许,警方对崔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
  事发后,吕梁市、太原市,以及山西省公安厅,均有针对性地对城市养狗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大型犬(藏獒、狼犬等)不许放养,遛狗必须用绳子(不长于1.5米的牢固绳索)拴住。对于违反规定的养犬户主,公安机关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一时间,山西省各地养犬户忙于完善各项养犬手续。
  这一事件经《山西青年报》报道后,迅速引起全国各界的高度关注,新浪、网易等各大网站的网民也就此事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一时间“杀狗”、“不杀狗”、“严惩狗主人”之类的评论遍布各网站论坛。同时,网民们也对城市及农村个人养狗表示了极大的担忧。
  【讨论问题】
  1、狼狗咬死人,犬主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的罪名?
  2、饲养的动物伤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如何确定?
  3、城市养狗的法律问题。
  4、动物的福利如何解决?
  【正 文】
  问题一:狼狗咬死人,狗主人有罪吗?赔钱还是坐牢?
  “孩子死了,没满7岁的他死在两条狼狗的血嘴下;狗被杀了,为了‘公道’也为了安全警察吊死了它俩;母亲几乎疯了,受不了刺激的她整天躲在被子里;养狗的被抓了,理由是‘过失致人死亡’;买狗的跑了,他说‘人家还在火头上,我怕’;村子里乱了,计划生育也顾不上干了;警察也糊涂了,抓与不抓他们也不知道了。”
  “事情过去多日之后,疑惑和不确定仍旧迷漫在吕梁山下:悲愤与逃避、阴谋与偶然、赔偿与坐牢,一切都尚在未知和不确定里。”
  “狗咬死了人,到底抓不抓狗主人?抓人该抓买狗的人还是养狗的人?抓了人又该怎么办?是赔偿还是坐牢?都说狗咬人不是新闻,但这桩看似普通的社会新闻后面,其实蕴藏着复杂的社会和法律问题。”
  ――以上,是来自《广州日报》对本案报道的一篇开篇语。
  近段时期,狂犬病致人死亡事件让城市“养犬管理”成为大家议论的话题,7岁农村少儿的离去,更加凸现了农村“管狗规章”的缺失。就本案而言,发生狼狗咬死人的重大恶性事件,对于犬主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各界均无太大争议,主要的争论在于,犬主是否要对狼狗咬死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具体的罪名该如何确定?
  一、基本案情
  为厘清本案,对部分必要的事实,结合各界媒体调查、走访的资料,披露如下:
  (一)关于狼狗
  先来认识一下犬,据《辞海》解释,犬亦称狗,哺乳纲,肉食目,犬科。为人类最早驯化的家畜,嗅觉敏锐,性机警,易受训练。犬的肌肉发达、强壮,使它不但能快速奔跑,而且耐久性好。犬品种很多,按用途和繁殖目的可分为牧羊犬、猎犬、工作犬、玩赏犬和家庭犬等(见附件2)。生物学家研究认为,狗最早是由狼、狐和胡狼自然杂交而成的,经过各民族采用不同方法进行长时间的驯化逐渐形成了现在繁多的品种。据联合国统计,现在全世界约有5亿条狗,我国大约有1亿条。目前在太原市公安局登记注册的各种犬有1万余只,但太原市农业局统计的信息表明,太原市饲养的狗至少有10万只。
  狼狗,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狗的一个品种,形状像狼,性凶猛,嗅觉敏锐,多饲养用来帮助打猎或牧羊。狼狗,为工作犬类,该犬大多体形较大,经过训练后可以帮助主人完成一些工作。其忠于职守,机警聪明,有优秀的判断力和自制力,是对人类贡献最大的一类犬,也常用来在军中服役。狼狗在犬类中属最兴奋的犬种,本身多动,容易出现兴奋和狂躁情形。如果得不到相应的信任,不能经常性地接受光、音、火、水、汽车、其他动物,以及与人的熟悉接触,其性格会发生严重性情变态,进而发展成狂躁凶野。
  (二)本案中狼狗的生活状态
  1、犬主崔某非狼狗的第一主人,狼狗不是从小由一个主人养大。
  2、狼狗在家经常被圈在笼子里。
  3、犬主经常不能定量喂养,狼狗不能吃饱,也不经常食肉啃骨。
  4、狼狗驯养过活体扑咬,闻见血腥味后就会扑咬。
  5、狼狗平常也偶尔追过路人,但从未咬过人。
  6、狼狗被人打过,对陌生人有高度的警惕敏感姿态,在距离过近的地方,发现有人持其挨打过的东西时,就会发起攻击。
  7、狼狗所在的马茂村属城乡结合带,该村九成左右人家都养狗,除少数观赏犬外,绝大部分为大型狗,主要用来防盗。平常被圈养的狗很少,都是在村子里乱跑。
  (三)事件发生之前的狼狗状态
  1、事发前几天,一批外地打工者每天路过崔某家路段时,狼狗在没有拴住时,会尾追他们一里地以外。
  2、事发前天晚上11时左右,崔某在朋友饭店里拿了些剩肉、剩骨头,回家喂了狗。
  3、8月31日上午8时左右,干完活的崔某在街上买了些油条回家喂狗,但两狼狗都不吃,崔某以为是昨天晚上吃多了就没在意。
  4、在男孩被咬之前五小时左右,一收废品的人路过崔某家附近时遭到两狼狗追咬,收废品的对狼狗进行了驱逐。为此,狗主人崔某和收废品的过路人大吵了一场。
  5、近中午时分,崔某的两条狼狗跟另外一家的狗咬过一架后,被崔某唤回。
  6、中午12时许,崔某像往常一样回东义煤气化公司(其与男孩家仅一墙之隔,两家的大门相距很近)吃饭,两条狼狗也紧随其后。吃饭期间,崔某让狼狗蹲在大门口等他。吃完饭,崔某带了些剩饭剩菜喂狗,但狗“还是不吃,两条都不吃”,崔某觉得奇怪,“已经半天没吃东西了”,于是崔某准备回家(崔某和男孩同村,两家相距约5里地)再喂。
  7、在回家途中,路过一片荒地时,崔某方便了一下,回家后发现狼狗不在窝里了。当时他以为公司的人把狗留下了,也没有太担心,更没有去寻找,而是休息去了。休息了四、五十分钟后,他又跑到院子里看了看,可狗还没有回来,于是就推着自行车出了门,返回公司去找狗,1时40分左右,崔某到了公司门口看见了男孩的父亲,才知道出了事。
  二、案情分析
  在分析案情之前,需要做出说明的是,因本案目前正处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至笔者成稿之日,羁押犬主已满16日),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崔某,是比较接近和可以了解到事实真相,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进展的,即基于律师的立场,尚不能开展对任何事实的调查取证,故对本案的一些基本事实,尚无法一时查清,所以笔者的讨论也仅是假定以上对事实的描述和引用是真实的基础之上,并针对“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咬伤人”这一命题而展开的。当然,其中也包括了“咬伤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为叙述方便,笔者在讨论中一律以“狗咬伤人”代指。
  事发后,就犬主的责任承担,一时间出现了不少人主张犬主承担刑事责任的各种评论和理由。办案机关离石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此前的态度也坚持认为狼狗咬死人是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此后,迫于舆论和各界压力,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犬主刑拘。也有人认为,本案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即以其中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但认为本案纯属意外事件,犬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呼声也不在少数。
  (一)民事责任
  针对动物侵害的立法,目前能看到的仅是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即针对动物伤人,目前我国立法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动物伤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担责,除非能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这些问题,各界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
  (二)刑事责任
  对于动物伤人,我国仅在民事范畴进行了立法,但对于涉及的刑事责任,我国立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虽然早在日,由卫生部、农业部、对外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了《家犬管理条例》,其算是我国较早的对家犬的统一规定,其规定对家犬实施强制免疫注射制度、登记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并规定“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由犬主负担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规定,“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其后,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至今,我国先后有11个省、59个城市出台了关于犬类管理的办法或规定(见附件3),但均未涉及到刑事责任。现在我们通过《立法法》的立法权限,可以判断,《家犬管理条例》并无刑事立法的权限,其原则性的“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也就失去了合法基础,那就更别谈各省、市人大或政府了,其更无刑事立法权了,既便规定了刑事责任,也是违法的。所以,只能讲:我国对动物伤人没有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
  下面,针对争议的几种犯罪行态,做具体的分析:
  考察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须从犯罪的概念及其本质属性、构成要件出发,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这也是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和犯罪的本质属性。另外,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同时,亦取消了“类推制度”。
  1、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
  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危险犯,但对于动物,尤其是狼狗,是否归为危险类,我国法律目前并无相应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是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同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将“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列为危险类,但其并未明确将动物列为刑法调整的危险物。故本案中狗的行为不符合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这两个犯罪的基本特征,牵强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套用显然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2、是否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狼狗的主人崔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过失犯罪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行为人有过失,二是刑法有规定,即罪行法定。
  本案中,崔某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呢?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区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第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崔某当时预见到了狗咬人的情况,故崔某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包含了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应当预见,二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业务的要求,或者公共生活准则的要求。其仅对有实际预见可能的人才赋予预见的义务。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疏忽大意是没有预见的原因。
  本案中,崔某作为犬主,不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主人的责任,都决定着崔某的义务,其确实有实际预见危害结果的能力。但崔某确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正是在这种疏忽大意的心理作用下,导致了在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到狗跑了之后没有及时找回可能会随时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况下,实际上并没有去预见这种后果,并进而盲目地使狗脱离其实际控制范围,对社会造成了潜在的、现实性的威胁,而且未采取必要的预防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致发生了狗咬死人的恶性结果。作为崔某,本来是能够正确地认识到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并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之下,对社会利益和公民大众的安危采取了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从而因没有及时控制狗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故刑法有必要将这种对社会利益严重不负责的疏忽大意的心理态度予以惩罚和警戒,促使行为人和其他人戒除疏忽大意的心理,防止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发生。
  崔某因为疏忽大意让狗脱离了其实际控制,而没有预见到会发生咬人的后果,其是疏于管理的过失。崔某确实存在过失,但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呢?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并未将动物伤人明确列为过失犯罪的范畴,即本案情形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并且对过失危害行为也不能类推定罪,也就是说本案并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进行定罪、量刑。
  但如果狗主人故意把狗带到公共场所或人多的地方致伤人,或纵容狗伤人,则可能涉嫌过失犯罪或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了,其也就不是本案讨论的话题了。
  3、是否适用《刑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意外事件”
  根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即虽然发生了死亡后果,但如果行为人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无罪过的意外事件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牵扯到刑事责任,由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够了。
  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由于遇到了某种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了损害结果。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有的来自自然界,有的来自于他人行为或者本人的生理障碍。本案中,尚无证据证实崔某存在不能抗拒的情形。
  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但未预见到,而且根据其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着相似之处,二者都是行为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这种结果。但是,它们有着原则的区别,正确考察其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关键,也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结合法律、职业等的要求,可以看出,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本案中,崔某在狗跑了之后没有及时去找,存在过失,但狗跑了不必然会咬死小孩,这中间没有因果关系。但作为犬主的责任和当天狗出现的反常情形(两顿不吃,咬了两架),崔某在当天中午时分,便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定义务,即应比平时更多地高度关注狗的行为,并努力采取安全措施,使其不发生伤人或损害公私利益的情况。也就是说,崔某当时有实际预见的可能,也应当预见会发生狗伤人的情形(甚至会咬死小孩,这是业已发生过的案例所证实的,应作为犬主的高度注意义务内容),其也不属于预见到了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形,而是因为疏忽大意未能实际预见,故崔某对狗咬死小孩存在过失。既然存在过失,也就不符合《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不是意外事件。
  三、本案责任的承担
  狼狗咬死人,既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能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更不是意外事件。那么是不是仅民事赔偿就可以了!?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也并不是犬主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
  笔者认为,具体问题还须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饲养的动物伤人,主人只承担民事责任即可,这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所决定的基本法理。哪种情况下,动物伤人能追究动物主人的刑事责任呢?狗,一直以来是人类最亲密和最忠实的朋友之一,人们一般也有较多的机会接触、认识并了解狗。对于狗,甚至是狼狗,对于它们的本性,以及可能伤人的后果,人们大多都有所耳闻或有过切身经历。另外,对于狗咬死人的消息,近年来,也不时见诸于报端。那么,该如何判断其伤人后的法律问题呢?笔者认为,对于狗或者我们所养的动物,应当以动物在事发前的状态是否足以构成“危险源”,足以对外界形成危险状,来决定其主人是否有罪,再结合动物平时的“表现”和事发的原因,来区分责任的大小。既当狗(动物)因性情转变,足以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时,其主人即成为刑事责任主体。此时,主人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反之,动物致人伤害或者公私财产受损,则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罪名或罪数,要结合案情,具体对待。其既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还可能构成侵犯财产罪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等。
  总之,要看饲养的动物是否成为了高度危险的动物,才能决定是否给主人定罪。当然,这一切还有待全国人大对动物的立法完善或者对刑法的修正了。
  问题二:饲养的动物伤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如何确定?
  具体论述同问题一“本案责任的承担”部分。即当动物成为危险物时,便成了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分水岭。
  针对我国立法的空白,笔者建议,应专门就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动物,出台专门的《动物保护法》,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若时机尚不太成熟,也应尽快出台《动物福利法》或者《动物福利条例》。
  问题三:城市养狗的法律问题。
  在分析城市养狗问题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国内外狗伤人的部分案例,来认识立法状况。
  一、国内情况
  (一)近几年来,我国境内狗咬伤人的部分案例
  1、2000年5月,中山市某农场打工者刘某被狗咬伤,不治而亡,这是来自中新河北网的消息。
  2、2002年1月,揭阳市东山区南河村一11岁男孩被邻村3只“比特”狗撕咬致当场死亡。犬主被派出所看守一段时间后释放,3条狗按规定进行了处置,犬主一次性赔偿家属11万余元,这是来自汕头都市报的消息。
  3、2002年3月,高淳县桠溪镇桠溪村丁某被同村张某家养的狗咬伤致死,张某赔偿家属3万余元,这是来自南京晨报的消息。
  4、2003年2月,博白县新田镇那花村一白狗先后咬伤蓝氏祖孙俩,致得狂犬病身亡,法院判赔13万余元,这是来自新桂网的消息。
  5、2004年4月,岳阳市钱粮镇邹某被一刚满月小狗咬伤致死,这是来自三湘都市报的消息。
  6、2004年8月,广西灵山县武利镇刘某伙同另两人带狼狗咬死了浦北县白石水镇南明村叶某家养的猫,叶老汉一时激愤突发“老年猝死综合症”死亡,死者家属诉三人至法院,浦北县法院一审判决三人连带赔偿7千余元,钦州市中院二审改判,驳回诉讼。这是来自检察日报的消息。
  7、2004年9月,都安县澄江乡百地村黄某家栓养的狼狗将破门而入的邻村蓝某咬断颈脉致死,这是来自南国早报的消息。
  8、2004年12月,渭南市临渭区向阳街道办龙源村温某被自家养的两狗咬死,这是来自西安新闻网的消息。
  9、2005年6月,吉林延吉市安某家养的大黄狗发狂咬死主人掏空心脏,警方历时1小时围杀,射击16枪方才击毙,这是来自新文化报的消息。
  10、2005年8月,东莞市寮步镇新旧围村袁某被宠物狗咬伤脚趾致死,寮步镇政府于10月10日在全镇范围发出“杀狗令”,要求对全镇犬只进行人道毁灭、焚烧深埋。这是来自信息时报的消息。
  11、2006年4月,葫芦岛市绥中县荒地镇桑园村叶某家养的8条大狗将该村一14岁女孩活活咬死,村委组织将带头咬人、最凶猛的大黄狗打死,另外7条帮凶的恶狗被叶某家卖掉。这是来自辽沈晚报的消息。
  12、日,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天王村张某在路边训练自家狼狗时,狼狗突发狂性将张某咬死,警方赶到后连发5枪将狼狗击毙。这是来自成都晚报的消息。
  13、日,临安市一农民在狗与果子狸咬架中被果子狸咬伤手指,于6月底狂犬病突发不幸暴死,这是来自杭州日报的消息。
  14、2006年6月,河北辛集市天宫营乡和中里厢乡的多个村庄被一疯狗“流窜作案”咬伤9人,咬伤一头驴,咬死、咬伤4条狗,这是来自燕赵都市报的消息。
  15、日至30日,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掀起一场“打狗风暴”,由当地政府抽调公、检、法、司及政府人员成立打狗队,公安局长担任“打狗队长”,按照政府要求,在5天之内将全县5万只狗全部扑杀干净,即使打过狂犬病疫苗的狗也照杀不误,只有公安局用于破案的警犬和一处守卫军火仓库的军犬保住性命。发起“打狗风暴”的原因是,自4月份以来全县先后有3人因被狗咬伤医治无效死亡,另有两头牛和三头猪也因被狗咬伤后死亡。这是来自南方都市报的消息。
  16、2006年8月,河南信阳市一白狗连续咬伤十余人,众市民将其打死,这是来自大河网的消息。
  17、2006年9月,安徽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区某居民小区,无人看守的放养着的两狼狗将一过路女士咬伤多处,这是来自合肥晚报的消息。
  (二)国内立法情况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至今,虽然我国先后有11个省、59个城市出台了关于犬类管理的办法或规定,但仍不到全国城市总量的十分之一。
  通过研究70部地方立法,可以看出:
  1、全国各地建立的养犬的普遍规定: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犬主每年向有关部门交纳管理费;在城市市区内,个人可以养小型观赏犬一只,不得养大型犬、烈性犬;准养的大型犬必须拴养或圈养。
  2、管理犬类的一般性行政职责分工:公安部门主管犬类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养犬审批、登记注册、核发许可证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违法犬主处罚,捕捉违章犬和捕杀狂犬病犬;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核发免疫证,监测犬病疫情,诊治犬病,协同公安部门捕杀狂犬病犬;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监测犬病疫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犬类养殖业和犬类交易市场的管理;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犬类污染环境的监督。
  3、地方立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检查、暂扣、罚款、吊销证照、没收、捕杀。
  4、案发所在地山西省的立法情况:
  太原市于日通过并于日施行,后被日修正的《太原市限制养犬的规定》,其特别规定“边远农村除外”,对于“城乡交错地区的村,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划为限制养犬区”。
  太原市,是山西省22个市中唯一立法限制养犬的城市。太原市从1996年开始实行限制养狗政策以来,在太原市公安局登记注册的各种犬有1万余只,但太原市农业局的信息表明,太原市饲养的狗至少有10万只。太原地方立法70多部,执行最差的有两部,其中之一就是限制养犬立法难以贯彻到位。类似于山西省体育场附近自发形成的狗市至今未能依法取缔,豢养藏獒之类的大型犬、烈性犬甚至一度成了时尚,均是对该法的注解。
  离石血案,显现了立法的空白,那么是否能催生一部全省性的养犬管理法规呢?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工作人员说,山西不同于北京、广东等城市,限制养犬立法一般只限于城市,作为一个多山省份,全省性立法限制养犬,是不具备相应立法条件的,只有显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或者出现很大范围的共性问题才有可能全省性立法。
  (三)国内立法与实践评价
  通过国内案例和立法,可以看出,我国国内对于狗伤人,仅是追究民事责任。对于伤人狗,捕杀是结果。到目前追究犬主刑事责任的,吕梁市是第一家。
  二、域外情况
  (一)域外案例
  1、2001年1月,美国旧金山一夫妇养的两条大狗将邻居女教练活活咬死,警方对狗实施安乐死,并勒令狗主人3年内不许养狗。加州法庭的陪审团对狗主人判决二级谋杀罪、过失杀人罪和拥有危险狗罪,但洛杉矶高等法院在2002年6月推翻了陪审团二级谋杀罪的判决,但他维持对该夫妇犯过失杀人罪,处4年监禁的判决。这是来自人民网的消息。
  2、2002年2月,美国威斯康星州一10岁女孩与6条罗特维尔牧犬玩耍时被咬死,狗主夫妇被控饲养凶猛动物致人于死的罪名,这是来自大洋网的消息。
  3、2002年12月,加拿大温哥华14岁女孩在街上遭受两只猛犬攻击,虽幸免遇难,但却受到严重伤害,那两只从家中后院溜到大街上“作案”的狗后来被处死。这是来自大洋网的消息。
  4、2003年2月,加拿大新布旺斯维克省圣约翰北肯士顿半岛的小杰米在家中后院玩耍时,被邻居的4条大猛犬——罗特维尔牧犬当场咬死,肇事狗被处以安乐死。这是来自大洋网的消息。
  5、2006年7月,秘鲁利马一居民家的车库里窜进一个小偷偷盗汽车零件,看门狗罗威纳犬“莱丰”英勇出击,结果咬破小偷颈动脉而失血毙命。后“莱丰”被“无罪释放”,由秘鲁国民警察收养,家犬荣升为警犬。这是来自国际在线的消息。
  (二)域外法律规定
  1、美国没有统一的涉及狗的法律,但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一般来说,这类法律可以分为两类。旧的法律规定,如果狗曾咬过人,那么从那个时候开始,狗的主人就要为狗的行为负完全责任。新的法律则规定,即使狗从来没咬过人,只要它咬人,狗的主人总要承担责任,而对于狗,可以实施安乐死。具体的刑事罪名有拥有危险狗罪、饲养凶猛动物致人于死罪等等。美国人之所以重视宠物,还因为很多人独自居住,宠物成为他们最亲密的陪伴和朋友。所以,如果其它宠物受到伤害,就象他们的朋友受到伤害一样。但狗伤人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美国有关组织认为,被狗咬是公共健康的主要问题,远远大于童年期疾病。
  2、加拿大温尼伯市是加拿大第一个禁止饲养凶猛狗的城市。随后安大略省、魁北克省等加拿大多个省份也规定,狗主人必须严格遵守关于控制狗的法律,一旦肇事,狗主人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加拿大安全委员会估计每年有46万条狗咬人,几乎一半的受害者是孩子。
  3、秘鲁法律规定,如果宠物袭击人类并造成重伤或死亡,被袭击者或其家属可要求将肇事动物处死。但是,如果宠物主人可以证明宠物袭击人类是为了护主或保护主人的财产,那宠物就可免受惩罚。
  (三)域外立法与实践评价
  针对狗伤人,域外立法是明文规定的,对于民刑问题是可以区分清楚的,另外,对于动物也给予充分地福利和人道。
  三、城市养狗的法律问题
  从古至今,狗一直是人类的朋友和得力的助手。从边境巡逻、缉毒、侦破案件、救护伤员到为盲人引路、与主人作伴,处处都有它们矫健的身影。正因如此,狗几乎在世界各国都受到宠爱和保护,各种各样的狗协会遍及世界各地,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很多专门为狗设立的服务性机构。
  以前,为了控制狂犬病对人的威胁,我国曾一度实行灭狗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医学的进步,通过接种疫苗已经能很好地控制狂犬病,于是近年来各大城市也逐步改变了过去那种一味灭狗的非人道做法,并针对养狗制定了一系列比较客观、合理的地方性立法和相应地规章制度,使我国的养狗事业正逐步走向科学化、法制化。
  国际公认预防狂犬病最有效的措施是提高犬的免疫力,卫生部公布的数字表明,我国狂犬病致死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自2001年以来全国报告狂犬病一直高居甲、乙类传染病的首位,《2005年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显示,病死率居首位的狂犬病的发病率、死亡率均为0.19/10万,病死率为100.00%。而卫生部刚刚公布的8月份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显示:狂犬病致人死亡居首,发病死亡301人;今年以来,狂犬病发病死亡人数逐月增加,已达1499人。上海,今年前7月,52503人在市内28个犬伤门诊就诊;广州,今年前8月,3.5万人被猫狗咬伤而注射狂犬疫苗;北京,今年前6月,近7万人被狗咬伤……,但犬免疫接种率却很低,据农业部门提供的资料,目前湖南省犬量达2000万头,但每年注射犬苗的仅42万头,免疫接种率仅2.1%。
  随着犬数数量的逐年递增,再加上犬养管理不严,农村基本上放养的事实,造成犬害经常发生;另外,狂犬疫苗市场的紊乱,疫苗的效价及免疫安全性也正严重威胁着人们。故对于拥有1亿条狗,占世界狗量五分之一的中国,狗的问题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切身生活与利益,针对狗的立法己非常紧迫,我们期待着我国犬类管理立法的及早出台。
  问题四:动物的福利如何解决?
  一百多年前,人们对自己饲养的动物可以随意处置,可以虐待或宰杀动物,因为动物被看作是他们的财产,好比你有一个箱子,你可以把它烧了,也可以把它扔了,动物就像木头一样,被看作是人们的财产。但是,现在政治、经济与文化、法律已经发生了变化,动物也有自己的权利,它们更不应受到虐待。
  “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最初是由休斯于1976年提出,是指饲养农场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国际动物福利界一致认为,满足动物需求的五大标准是:充足清洁的饮用水和食物,适当的生活栖息场所,适当的医疗待遇,避免各种使动物遭受额外的痛苦,使动物天性不受外来条件的影响和压抑的适当的条件。只有当上述需求得到满足时,动物才能享受大自然赋予的生命的乐趣。
  即动物福利,是人类对动物利益的肯定,是人为了使动物健康快乐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和给动物提供的相应的外部条件。它表明人类应该维护动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境,包括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水、空气、土地、营养和其他外界条件。
  一、国内立法
  目前我国关于动物立法的状况:
  1、基本法律、法规
  《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渔业法》、《民法通则》、《刑法》、《动物防疫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部门规章与地方立法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各省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条例)、各省市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条例)、各省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条例)、各省市实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保护条例、各省市实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保护条例。
  3、公检法部门的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域外立法
  动物福利立法的历史发展,经过了萌芽、初创和全面立法三个时期。
  1、萌芽时期
  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是动物福利立法的萌芽,是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自然法”的概念。古罗马法学家没有明确提出“动物福利”概念,但对动物主体地位的肯定成为了动物福利立法的萌芽。
  2、初创时期
  初创时期跨越了整个19世纪,一直持续到20世纪初。这一时期,动物福利立法主要是从动物的基本生存问题出发,通过立法解决虐待动物问题。欧美大部分国家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动物的立法。1800年,英国第一次提出防止虐待动物的立法。下议院议员提出关于禁止纵犬咬熊的法案,虽然没有通过,但却标志着人类开始关注动物的福利,并努力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动物福利予以积极保护。1822年,英国人道主义者理查德&#8226;马丁提出的“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即著名的《马丁法案》在英国国会顺利通过,成为世界上第一部反对虐待家畜动物的法案。1824年,牧师亚瑟&#8226;布鲁姆召集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反虐待动物协会(PSPCA)”,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该协会促使英国政府立法禁绝了斗牛和斗鸡,其被认为是在与传统的人与动物关系斗争的漫长历程中取得的一个大胜利。后来,在法国、美国、荷兰等动物福利组织纷纷成立,都促进了各自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主要是反虐待动物方面立法的发展。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有关不虐待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
  3、全面立法时期
  全面立法时期是从二战后持续至今,立法的主要代表是美国1966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案》(AWA)。该法案经历了多次修订,到1985年的时候渐趋成熟。此后美国还成立了动物关怀与利用委员会(IACUC),并确立了喂养科研用动物的标准和报告、训练及内部审查制度。动物福利代表性立法还有诸如日本、菲律宾、芬兰、挪威、德国,以及我国台湾省等。这一时期的立法特点,体现在对动物福利的全面关注,不但考虑动物的生存需要,也关注动物的精神需求。即从起初涉及的动物交易、展览和医疗试验,到扩展动物的范围,再到确立对待动物的四个要求(减少对动物的利用数量,限制残酷的技术,用植物或计算机模拟替代动物,只允许在适当的情况下,才对动物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剂及无痛死亡术和同类的方法)。
  三、动物立法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动物立法包括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动物的各种法律规范或法律渊源,动物福利法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但也是动物立法的核心和关键。动物福利立法主要体现在对于动物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满足,提高其生存的质量。动物福利立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障动物福利的供给。
  (一)动物福利立法的理论根据
  1、动物福利立法的理论根源是生态中心主义,其认为生态环境与人的生命、健康、财富同样具有以法律维护的价值,立法目的不应再局限于人的利益,而应是从整个自然界的利益出发,把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体的范围由人扩展到动物,甚至所有存在物,直至整个生态系统。而我们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唯一的道德代理人,也是唯一的道德主体,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人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其他存在物都只有工具价值;大自然的价值只是人的情感投射的产物,大自然没有内在价值和权利。故对于动物福利立法而言,立法的第一步就是要打破法律主体的单一性,通过立法确认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即认为动物具有和人类同样的价值,需要法律予以维护。
  2、根据马克思哲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先进的动物福利立法是建立在雄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水平决定了动物福利的提高和动物福利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人类的福利状况决定着动物的福利状况,动物福利的提高则是人类福利提高的产物。
  3、人类对动物关心程度的差别性,导致了在生态中心主义号召人类与环境,人类与动物平等的同时,使得动物内部产生了不平等。这种差别性,既取决于动物的等级,也取决于动物与人类的密切程度。动物与人类的关系决定人类对动物的关心,也就决定了对于动物的保护程度。
  (二)贸易壁垒对动物福利立法的影响
  由于经济、技术欠发达和动物福利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很容易成为WTO动物福利保护条款的关注对象。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对外贸易深受动物福利保护壁垒的影响。
  1、国际贸易的福利政策
  为了始终保护自己的动物产业,发达国家总是采取各种手段不断提高动物国际贸易的福利壁垒条件。如西方国家对进口的肉类食品的宰杀过程有严格的要求。1999年欧盟《关于拟订保护蛋鸡的最低标准的理事会指令》规定,日以后,各成员国的职责机构应该让生产者在鸡蛋上做特殊的数字标记,以让人们知晓其消费的鸡蛋的来源和日期。欧盟理事会修正的《化妆品指令》,决定从日起禁止进口以动物进行测试的化妆品。该指令还指出,对于指令实施后的三年后,禁止用动物测试化妆品的用料成分。2003年1月,欧盟理事会提出,欧盟成员国从盟外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之前,应该将动物的福利作为考虑因素。2004年,欧盟规定,在区域内出售的鸡蛋必须标明是散养的还是笼养的。
  2、福利实例
  猪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例如,一只乳猪至少要吃13天母乳。猪在运输途中必须保持运输车的清洁,要按时喂食和供水,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24小时。必须隔离屠宰,不被其它猪看到。杀猪要快,必须使用电击法,在猪完全昏迷后才能放血和解剖。我国现在普遍的屠宰流程对动物没有任何福利而言,对食用者也很有害。因为动物处于突然的恐怖和痛苦状态时,肾上腺激素会大量分泌,从而形成毒素,使成品肉的质量大大下降,自然达不到出口标准。我国虐杀动物的生产方法遭到了海内外的强烈抗议,由此也引起了市场萎缩并导致产品停产。
  某龟鳖丸广告中介绍该厂家采用先进技术,将活野生龟鳖冷冻到零下192度,这样制成的药品更容易为人体所吸收,比直接食用龟鳖的效果要好。但这种虐杀动物的生产方法遭到了海内外的强烈抗议,由此也引起了市场萎缩并导致龟鳖丸停产。
  国际动物福利组织要求我国必须将列入“黑名单”的食人鲳尽可能地退运或者退货,或者对其实施安乐死,否则将利用自己的影响呼吁世界各国抵制中国的水产品贸易。最后,国内各单位纷纷用漂白粉对食人鲳实施了安乐死。
  3、贸易壁垒的深层原因
  在人类发展史上,动物作为人类的主要食物来源之一,更多地是被当作一种资源来看待的。回顾历史,在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人们对资源的占有无一不是经历了从粗放到精细的阶段。当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后,社会开始有能力和资本调整对资源的态度。发达国家在历史上借助不公平的手段对资源进行了不公平的占有后,提前达到了发达阶段,并开始调整对资源占有的方式。然而,对于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来说,社会并没有积累到足够的财富和能量,如果以发达国家的标准来要求他们,必然会加大发展社会经济的成本,从而减慢发展的速度。动物福利问题在国际贸易中表现出来的壁垒作用,其实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一系列贸易不公平待遇之一,也是现阶段国际竞争的一个表现。故动物享有福利,能在相当程度上打破各种贸易壁垒。为了防止我国成为贸易壁垒的牺牲品,需要加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与国际的接轨。
  四、动物福利的立法问题
  1、动物福利的反思
  对动物制品不人道、不健康的需求会导致对动物的滥杀,引起物种危机,而过度限制动物制品则会对经济产生巨大损害;在生产动物制品过程中缺乏人道,会碰到贸易壁垒、引起贸易纠纷,而忽视历史差距,一味迎合发达国家口味,则会大量增加我们的生产成本,加剧竞争的不平等;忽视社会生活中对人的引导和培养,社会成员缺乏爱心,会导致更多、更深远的社会问题,而过分强调动物的感受和情感,又与我们的国情相矛盾。这么一个复杂问题,需要环保、外经贸以及社会学、伦理学等许多领域的专家共同探讨,如果仅仅从其中一个方面孤立地进行研究,则不仅不会解决问题,反而会引起诸多负面影响。应该承认,动物福利问题的浮出水面,是我们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而如何应对这个新问题,则是决定我们社会能否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
  作为经济正在腾飞的发展中国家,我们一方面应该承认动物福利等一系列新问题有助于改变我们落后的生产方式,调整我们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应该意识到,这些问题的背后还有更深刻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如何去伪存真,如何自主、有步骤地发展,如何兼顾效率和公平,如何应对新形势下的国际竞争,才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事情。
  2、立法的现实意义
  动物福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既涉及到动物保护,又涉及到国际贸易,还与社会自身的发展有关。动物福利立法是维护人类的健康及生存的需要,是动物福利立法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更是为了满足人类的精神需求,是人类爱心的产物。
  总之,各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践证明,只有形成并坚持、承认和维护动物福利的理念,才能自觉地启动、促进和搞好动物福利立法。
  综上,通过对狼狗咬死人犬主责任的深层次法律思考,凸现了我国动物立法的欠缺,笔者谨以此文披露之,愿早日立法,促进合谐社会的全面发展。最后,让我们以《法和经济学》中的一段话,结束本文:当一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利益,而且损害了社会上的一般人的安全感和他们的道德情感,而且在此时完美的损害赔偿己经不可能出现后,这个行为就不再是单纯的侵权行为,而同时是犯罪的行为。
  注:本文在叙述中引用了部分媒体报道狗咬伤人案所调查的事项,以及相关数据,特此列举,以示感谢:山西青年报、广州日报、信息时报、南方都市报、杭州日报、新文化报、成都晚报、南国早报、辽沈晚报、南京晨报、检察日报、汕头都市报、法制网、新桂网、搜宠网、大河网、中国新闻网、大洋网、华商网、东方网、人民网、新华网、西安新闻网。
  【主要参考资料】
  `1、新刑法通论/梁华仁,裴方川主编.-北京:红旗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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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动物福利立法的价值定位/高利红.-山东: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6.3
  4、论动物福利法的基本理念/蔡守秋.-山东: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6.3
  5、动物福利立法的贸易价值取向问题/常纪文.-山东: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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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世界各国的动物福利立法/刘国信.-动物福利,2005
  8、中国野生动物福利状况/国家林业局.-2006.1
  9、“动物福利”:不仅是贸易壁垒/龚震.-北京:中国青年报,2003
  10、浅谈动物福利立法/付云飞
  11、动物福利立法应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常纪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12
  附件1:部分法律依据
  《刑法》部分条文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通则》部分条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部分条文
  154.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
  《治安管理处罚法》部分条文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附件2:犬的分类
  犬的品种很多,其体格大小差异可在20倍以上。犬体最高的可超过1米,最矮的只有20厘米;最重的犬有一130千克,最轻的犬只有1.5千克。按用途和繁殖目的可分为牧羊犬、猎犬、工作犬、玩赏犬和家庭犬等。
  工作犬,分为牧羊犬、斗牛犬、导盲或救护犬、赛跑犬、拉车犬、警犬等。
  家庭犬,专门用来看家护主的犬。性格稳定,随便亲近。如罗德西亚脊背犬、秋田犬、大丹犬、斗牛犬和狮子狗等。
  大型犬:是指犬成年时体重在30-40公斤,身高在60-70厘米的犬。大型犬体格魁梧,不易驯服,气大勇猛。常被用作军犬和警犬。它们与人类有深厚的友谊,忠于主人。大型犬的饲养要求非常高,由于选种严格,淘汰率高,价格不菲,一般都专用的部门中养殖。难以在普通家庭中推广。大型犬有:日本秋田犬、英国猎血犬、斗牛犬、老式英国牧羊犬、德国洛威犬、杜伯文警犬、巨型史猱查提、阿拉斯加雪撬犬、大麦町犬等等。
  超大型犬:是指成年时,体重在41公斤以上,身高在71厘米以上的犬种。是最大的一种犬。数量较小。多用来工作或在军中服役。如大丹犬、大白熊犬、圣伯纳犬、纽芬兰犬等。
  附件3:国内犬类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许昌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2005年修正)/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
  印发江门市区捕杀违规饲养犬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秦皇岛市养犬管理规定/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自贡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2005年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城区家犬、家畜、家禽及其他宠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滁州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2004年)/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年)/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预防狂犬病的通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马鞍山市执行《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犬类动物管理的通告/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犬类动物管理办法/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湘潭市城区犬类动物管理规定/湘潭市人民政府潭政发()
  赤峰市城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规定/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养犬管理办法/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济宁市城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2年修正)/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限制养犬的规定(2001年修正)/山西省太原市人大()
  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养犬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
  台湾宠物登记管理办法/(中华民国88-7-31)
  烟台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1998年修正)/湖南省人民政府()
  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 ?
  河北省家犬管理办法(修正)/河北省人民政府()
  台湾动物保护法/(中华民国87-11-6)
  关于调整大连市城市市区内养犬费用标准的通知/大连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1997年修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修正)/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台北市畜犬管理办法/台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限制养犬的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犬类管理实施细则/沈阳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城区限制养犬暂行规定/潍坊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承德市严格限制养犬管理办法/承德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的通知/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修正)/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限制养犬的规定/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犬登记年度注册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北京市养犬卫生防疫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城区、郊区城镇养犬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关于加强限养区饲养犬只和犬只交易活动管理的通告/四川省成都市狂犬病预防控制指挥部()
  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
  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农业局、卫生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意见的通知/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1987)
  贵州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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