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口滨海大道道赔偿款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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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58cv网址导航  举报人:何家回 何声银 孟开文 李汝花 何光为 何生灿 何三黎 何生杰 何生干 何生栋 陈大才 孟开志 何团
  举报人住址:海南省乐东县九所镇十所村第四小组
  被举报人:陈万获(原乐东县九所镇十所村干部) 何学助(原乐东县九所镇十所村第四组组长)
  被举报人住址:乐东县九所镇十所村
  举报诉求:依法追究陈万获和何学助的刑事责任并把贪污的土地赔偿款发放给举报人。
  举报事实:
  1 1998年,因海南现代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的需要,县政府征收了属于我村第四小组位于九所新区“红草园”西边的家庭联产承包地24.44亩(土地赔偿标准为3500元/亩),相关的土地赔偿款已发放给13户举报人。“红草园”承包地被征收后,尚存3.37亩土地。因这部分土地属于边角地,无法耕作,故第四组村民要求县政府予以征收,得到县政府的同意。日,县国土局给九所镇国土所下发了《关于拨给九所镇十所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补偿等费用的通知》(乐土环资字[2011]90号),同意按48300元/亩的标准补偿,并把3.37亩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162771元下拨给九所镇国土所。日,陈万获(原十所村村干部)和何学助(原十所村第四小组组长)私自提取该笔土地补偿款162771元,至今未发放给举报人。
  2 日,十所村第四村民小组反映乐东龙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现在所用的位于九所新区“红草园”西边的24.4489亩土地(22.4589亩为该公司用地,1.99亩为政府用地)尚未进行征地赔偿。日,县国土局给九所镇国土所下发《关于拨给十所村委会第三、第四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的通知》(乐土环资字[号),同意按照48300元/亩的标准补偿,并把土地补偿款1180882元下拨给九所镇国土所。日,陈万获(原十所村村干部)和何学助(原十所村第四小组组长)私自提取该笔土地补偿款1180882元,至今未发放给举报人。
  上述两宗土地为十所村第四小组举报人家庭联产承包地,权属明确,举报人长期耕作使用,从未发生过争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村集体没有给举报人安排同等质量、同等面积的承包地的情况下,两宗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应归举报人。被举报人利用职务便利,共侵吞)元土地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把补偿款发放给举报人。
  这是村民的一封实名举报信。村民在此跪求广大网友充分贯彻习总书记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的中央反腐倡廉精神,尽你们的绵薄之力,发挥你们的聪明才智,把本贴顶起。让我们村漫天飞舞的苍蝇得到应有的惩罚,还我们村一片净土。
  举报路漫漫其修远兮,村民将上下而求索。我们相信这只不过是黎明前的黑暗,只要我们坚持不懈,无畏艰难险阻,胜利的曙光即将会到来。我们也相信正义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大老虎---周永康、徐才厚、苏荣等已经被打,海南最牛逼的村苍蝇被拍还打吗?
楼主发言:18次 发图:
  腐败透顶,望中纪委切查
  关注!
  贪官横行啊...
  @善良的村民2014   关注!
  忍不可忍,你不知道怎么办?  
  关注  
  听说这个村的村干部最腐败,被征的集体用地土地赔偿款都是几个村干部分完了。剩下未被征用的集体用地,也被他们划分成他们的私人土地
    这是他们私自领取该笔金额的证据,有他们的签名和手印
    这是他们私自领取另外一笔金额的证据,有谈们的签名和手印
  才一百多万???随便在乐东沿海几个镇土地多的村庄和正在开发的村庄,只要在村当书记或者主任两届以上的,贪污上千万的都大把人在,听说尖峰镇有个村书记当了二十年左右的村书记,官商勾结霸占农民土地,贱卖国家矿产资源,截流征地补偿款,大量挥霍村资金,言行霸道,听说腐败赚来的资金不少千万。村民到处投诉都没有人管,所以在乐东百姓举报村官一个字——难!如果没有县政府或者镇领导给他们撑腰——请问他们敢那么嚣张吗???听说尖峰腐败村官被举报到省府和中央去了,但到了乐东县就没有下文了。所以乐东老百姓你们还是乖乖的任人摆布吧!一个穷地方没有人关注的,再说乐东很多本地人当官的,都相互包庇相互勾结,共同穿一条内裤,你说他们会处理这些事吗?那不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吗?任命吧!谁让你们活在活在海南!活在乐东!
  人渣啊!
  这真就没人管了?
  我们村民每次都是怀着忐忑的心情一起来到网吧,在别人的指导下,戴着老花镜,浏览着网页,思考下一步的策略。求求广大网友帮我们出出主意,如何才能够让他们受到法律的制裁?
  求转发!!!让他们早日受到法律的惩罚
  我们都是走投无路,才想到网上举报。政府不管,你们网友管
  新华社记者今天已联系本人,苍蝇被拍已经不远了
  村民又发现的最新贪污证据  沙鞭冲田系我十所村第四小组的田地,80年代初,实行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后剩下的0.8亩田地作为我小组的基动田地。该地因属于乐东县新规划的滨海大道范围内,2013乐东县按照每亩69000元征用,赔偿款总计为55200元。但何学助利用组长的职位便利,私自领取该笔金额,至今未发放给举报人
  虽然我不认识楼主,但本人一向嫉恶如仇,恨不得把十所村的小苍蝇杀个片甲不留。我们每个人都不是局外人,说不定有一天会有同样的事情在我们身边发生,如果我们都保持沉默,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希望每个有良知的乐东人把本贴顶起,把苍蝇拍到茅坑里。
  又是十所村一老恶棍-何学助,以他孙子没有分到田地为由,侵占我家土地,一直领取我家的土地承包金,践踏国家土地承包制度,破坏和谐农村,是可忍孰不可忍。谁赋予这个老恶棍这样的权利?实际上,是我们无知冷漠的农民,才会助长他嚣张的气焰。希望我们团结起来,不告倒他,誓不为人。
  乐东县九所镇十所村前一个村副主任还呆在囹圄吧?村干部还不引以为戒?受到利益侵吞的人们要同仇敌忾,不要扯什么沾亲带故,某些人肆意当吸血虫的时候咋不想到贫困的村民?现在的媒体大多都不想替农民打抱不平,由于没有牟利可取,除非遇到嫉恶如仇的媒体人或这件事众所周知的时候。个人建议,仅供参考,如果举报后消息泥牛入海,就把举报的资料复印,宛如传单一样的到处发与贴,特别在镇、县、省政府的附近,轻易引起注意和重视。由于是村民自治组织,镇政府的文件规定只不过是一个摆设,起不到作用,更何况两基层的干部大都是一丘之貉。村干部的腐败泛滥,取决于村里的两种人:一、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的村民,一心一意地拥护某些无作为、没良知、没文化的村干部;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村民,容易受到别人的骗取而随波逐流。此贫困县大多数村(居)委会宛如一个患严重“白血病”的人,需要大换血,才能重见生机。首先,支持村里的“能人”留住(能人:指本村年轻有为的人和大学生入驻基层村委会),只要村里有素质高的人才,就可以在村里形成内部的竞争环境和监督环境。其次,村里要有三两个精神领袖,加强监督村委会的组织活动和财务公开。按《村民委员会法》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该通过村民大会进行表决,超过半数通过,才可以实行。其中,征地款、生活安置补偿款,都应该属于村务公开的范畴。
  腐败重灾区雄伟的村门  
  老虎和苍蝇一起打!相信政府,相信正义的力量,那些贪污的村官们一定会被绳之以法!
  被征用的土地,如今已高楼林立,绿树成荫;村民却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小苍蝇既然还拿走了农民的土地赔偿款,农民还是一贫如洗,举报无门  
  变相的抢劫
  贪官下基层啦。
  我们村民用心血写成的实名举报信  
  关于民生帖,大家以后除了在乐东版发,还可以在新华网、凤凰网等发,还有就是利用目前影响力日渐重要的微博来反映我们当地的社情民意。乐东发生的大小事情,一定要公诸于众,让全中国人民看到我们家乡发生的事情,让全中国人民来监督乐东县政府,防止权力被滥用,切实维护好老百姓的利益。
  如果等到小苍蝇被立案调查的那一天,我们村民将杀猪、牛一头,在村门口设宴十桌,款待各位网友。    
  村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绝不食言。如果真有那么一天的到来,欢迎广大网友参加
  东方各村贪得更严重,就是没人管。
  相关部门应该严查,把贪官污吏抓出来。
  都这么久了,估计都用于“吃喝嫖赌”花光啦。
  东方各村贪得更严重,就是没人管。
  楼主的牛不错,哈哈哈
  解决了没有啊
  举报谁啊
  抓起来没
  杀了几个就有人怕了
  现在这两人在村里特别的嚣张,说不管我们怎么告都告不倒他们。我们从未放弃过,除了网络举报外,还有多种途径举报他们。我们村民希望早日看到他们锒铛入狱,身陷囹圄。
  真相是关键。
  村干部陈万获不是第四小组的成员,却成第四小组的土地赔偿款中拿走了40多万元,算不算违法?  
  广大网友做个公证人,40多万打入陈万获的个人账户,算不算违法?
  图文并茂,有理有据,甚是精彩。可是没什么效果。楼主应该带个相机去黄流妓院门口蹲点,如果发现他们有不良行为,立即拍下来,上传,估计效果会好很多。
  鱼吞饵,蛾扑火,未得而丧其身;猩醉醴,蚊饱血,已得而亡其躯
  作者:xingxiayu886 时间: 16:59:00     虽然我不认识楼主,但本人一向嫉恶如仇,恨不得把十所村的小苍蝇杀个片甲不留。我们每个人都不是局外人,说不定有一天会有同样的事情在我们身边发生,如果我们都保持沉默,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希望每个有良知的乐东人把本贴顶起,把苍蝇拍到茅坑里。   ____同感。顶
  楼主举报的是村官贪污了两笔款项,分别是162771元和1180882元,那应该把这两笔款项的来源和去向表达清楚,最好是附上相关的证据,如果证据清晰和完整,那效果会好点。否则纯碎依靠媒体的影响力引起重视相对较难。
  关注。  打大老虎也不应该放过这些苍蝇。这些基层苍蝇更让人恶心。
  关注。  打大老虎也不应该放过这些苍蝇。这些基层苍蝇更让人恶心。
  火速顶起,扩散
  不知道是贪污了40多万,还是100多万?发款名单中的其他人呢?
  现在当个村长都发大财了
  何学助的儿子嚣张地对举报人说:“他爸已经把钱给我们盖房子了,如果被捉的话也就是判几年而已”。检察院也派人过来调查,但只是调查被举报人,没有调查举报人,走个过场。请问还有王法吗?
  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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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来源:中法网学校
时间: 14:35:13
  国家赔偿 司法赔偿 错误执行 执行回转
  裁判要点
  1.赔偿请求人以人民法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侵权情形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就赔偿请求人诉称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并予以审查。
  2.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案件,因原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对原执行行为裁定予以撤销,并将被执行财产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的,该撤销裁定及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执行错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
  基本案情
  赔偿请求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泰海口营业部)申请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在未依法对原生效判决以及该院(1999)琼高法执字第9-10、9-11、9-12、9-13号裁定(以下分别简称9-10、9-11、9-12、9-13号裁定)进行再审的情况下,作出(1999)琼高法执字第9-16号裁定(以下简称9-16号裁定),并据此执行回转,撤销原9-11、9-12、9-13号裁定,造成国泰海口营业部已合法取得的房产丧失,应予确认违法,并予以国家赔偿。
  海南高院答辩称:该院9-16号裁定仅是纠正此前执行裁定的错误,并未改变原执行依据,无须经过审判监督程序。该院9-16号裁定及其执行回转行为,系在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的基础上,使争议房产回复至执行案件开始时的产权状态,该行为与国泰海口营业部经判决确定的债权,及其尚不明确的损失主张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国泰海口营业部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日,海南高院就国泰海口营业部诉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租赁公司)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作出(1998)琼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判决海南租赁公司向国泰海口营业部支付证券回购款本金3620万元和该款截止到日的利息元;海南租赁公司向国泰海口营业部支付证券回购款本金3620万元的利息,计息方法为:从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18%计付。
  1998年12月,国泰海口营业部申请海南高院执行该判决。海南高院受理后,向海南租赁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查明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海南租赁公司提出其对第三人海南中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中标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以景瑞大厦部分房产直接抵偿给国泰海口营业部,以偿还其欠海南租赁公司的部分债务。海南高院遂于日作出9-10号裁定,查封景瑞大厦的部分房产,并于当日予以公告。同年6月29日,国泰海口营业部、海南租赁公司和中标公司共同签订《执行和解书》,约定海南租赁公司、中标公司以中标公司所有的景瑞大厦部分房产抵偿国泰海口营业部的债务。据此,海南高院于6月30日作出9-11号裁定,对和解协议予以认可。
  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案外人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以下简称海发行清算组)和海南创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仁公司)以海南高院9-11号裁定抵债的房产属其所有,该裁定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海南高院审查后分别作出9-12号、9-13号裁定,驳回异议。日,国泰海口营业部依照9-11号裁定将上述抵债房产的产权办理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并缴纳相关税费。海发行清算组、创仁公司申诉后,海南高院经再次审查认为:9-11号裁定将原金通城市信用社(后并入海南发展银行)向中标公司购买并已支付大部分价款的房产当作中标公司房产抵债给国泰海口营业部,损害了海发行清算组的利益,确属不当,海发行清算组的异议理由成立,创仁公司异议主张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据此海南高院于日作出9-16号裁定,裁定撤销9-11号、9-12号、9-13号裁定,将原裁定抵债房产回转过户至执行前状态。
  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对以海发行清算组为原告、中标公司为被告、创仁公司为第三人的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作出(2003)海中法民再字第37号民事判决,确认原抵债房产分属创仁公司和海发行清算组所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5年6月,国泰海口营业部向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申请退税,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将契税退还国泰海口营业部。日,海南高院作出9-18号民事裁定,以海南租赁公司已被裁定破产还债,海南租赁公司清算组请求终结执行的理由成立为由,裁定终结(1998)琼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1998)琼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所涉债权,至2004年7月经协议转让给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投资公司)。日,海南租赁公司向海口中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案件审理中,国泰投资公司向海南租赁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包含(1998)琼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确定债权在内的相关债权。日,海口中院作出(2005)海中法破字第4-350号民事裁定,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国泰投资公司债权未获得清偿。
  日,国泰海口营业部以海南高院9-16号裁定及其行为违法,并应予返还9-11号裁定抵债房产或赔偿相关损失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日,海南高院作出(2011)琼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决定对国泰海口营业部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国泰海口营业部对该决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日作出 (2011)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维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琼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海南租赁公司没有清偿债务能力,因其对第三人中标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中标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并认可履行债务,中标公司隐瞒其与案外人已签订售房合同并收取大部分房款的事实,与国泰海口营业部及海南租赁公司三方达成《执行和解书》。海南高院据此作出9-11号裁定。但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泰海口营业部据此取得的争议房产产权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海南高院9-16号裁定系在执行程序中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审查成立的基础上,对原9-11号裁定予以撤销,将已被执行的争议房产回复至执行前状态。该裁定及其执行回转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生效的海口中院(2003)海中法民再字第37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内容予以印证,其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国泰海口营业部债权未得以实现的实质在于海南租赁公司没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国泰海口营业部及其债权受让人虽经破产债权申报,仍无法获得清偿,该债权未能实现与海南高院9-16号裁定及其执行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因此,海南高院9-16号裁定及其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错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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