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体户打工得了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怎么陪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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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就一定会患职业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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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有害因素是引发职业性病损的原因,但这些有害因素使接触者产生职业病病损,还需一定的作用条件和接触者的特殊个体特征。只有当有害因素、作用条件和接触者个体特征三者共同存在,并相互作用,符合一般疾病的致病模式时,才能造成职业性病损。
作用条件包括:①接触机会或频率,即在劳动过程中经常接触某些职业性有害因素;②接触方式,即职业有害因素经呼吸道、皮肤或其他途径进入人体;③接触时问,即每天或一生中累计接触的总时间;④接触强度,即指接触浓度或水平;⑤管理和防护水平,即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可有效降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和危害,尤其可明显减少急性中毒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③④条件是决定机体接受危害剂量的主要因素,常用接触水平(exposure level)表示,与实际接受量有所区别;实际接受量是指进入机体的量,与接触水平呈正比。据此,改善作业条件,控制接触水平,降低进入机体的实际接受量,是预防职业性病损的根本措施。
在同一作用条件下,不同个体发生职业性病损的机会和程度不同,这与以下因素有关:①遗传因素(遗传易感性),如患有某些遗传性疾病或存在遗传缺陷(变异)的人,容易受某些有害因素的作用;②年龄和性别差异,不同性别对某些职业性有害因素敏感性不同,通常女性对某些职业性有害因素更为敏感,尤其是在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孕期和哺乳期还涉及到对胎儿和的影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也更易受到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损害作用;③其他疾病,如肝病影响对毒物的解毒能力,皮肤病降低皮肤防护能力;⑧文化水平,文化水平低者一般缺乏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认识,自我防护和保健意识差;⑤营养不良,缺乏体育锻炼使机体抵抗力降低;⑥心理和行为因素,存在心理问题者,在长期紧张的职业生活中更易患某些疾病,或更易发生工伤事故;不良的行为习惯,如吸烟、酗酒、不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等,均能增加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损害机会和程度,甚至酿成重大伤亡事故。这些因素统称个体危险因素(host risk factors),存在这些因素者对职业性有害因素较易感,或较易发生职业伤害,故称易感者(vulnerable group),或高危人群(high risk group)。
充分认识和评价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作用条件,以及个体特征,并针对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采取措施,阻断其因果链,才能预防职业性病损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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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雇工在一家个体户打工,用车床加工机械零件,在磨车刀时,被突然爆裂的砂轮碎片飞出砸伤眼睛,导致一只眼无视力。受伤后,当事人提出工伤待遇要求,但雇主却说他是个体户,不是公家单位,所以不存在工伤的说法,这种说法对不对,个体户的雇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同时,第61条也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也就是说,无论什么性质的单位、无论什么样的用工形式,只要存在劳动关系,都该受《条例》保护,享受工伤待遇。&   由于对工伤认定的认识不统一,按照该《条例》52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应提醒注意的是,当发生此类案例时应尽快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对申请时限作了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另外,《劳动法》对提出仲裁的时限有所规定,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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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阅官方微信获得精华资料山东乡镇企业、农村个体户成为防治职业病重点
0:00:00&&&作者:-&&&来源:网络
因技术工艺落后、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原因,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往往成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重灾区”。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山东省日前决定进一步加大对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的整治力度。
? 据记者了解,2003年在山东省报告的853例各类新发职业病病人中,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占145例,疑似职业病385例。另外,职业病漏报情况也很严重,全省平均在30%-40%。
? 山东省卫生厅负责人介绍,在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中职业病危害事故频频发生,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甚至见利忘义,不惜以牺牲职工 健康 代价换取利润的增长,对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熟视无睹。在全省检查的9198家用人单位中,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企业有5412家,违法率达58.8%。妨碍职业卫生监督的单位达354家。在全省15134家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中,没有安排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企业有4829家;在40多万名从业人员中仅有15.5万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占38.75%。
? 山东省提出,在全省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以集中整治为重点,突出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加大对非法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企业、存在隐患的小作坊式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坚决关、停一批危害严重的违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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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个体户的雇工受伤不算工伤?_滚动新闻_财经纵横_新浪网
个体户的雇工受伤不算工伤?
.cn 日 09:17 经济参考报
  我是技校车工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后在个体户任某家打工好几个年头了。任某搞的家庭工厂有一台车床加工机械零件,效益较好,我们平时也合作得很愉快。但今年夏的一天,我在磨车刀时,被突然爆裂的砂轮碎片飞出砸伤眼睛,一只眼睛无视力。受伤后,任某对我不理不睬。我对他说,这属于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任某却说,他只是个个体户,又不是公家单位,不存在公伤的说法,受伤也是意外,只能自认倒霉。请问:任某的说法对不对,个体户的雇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读者 宗盼
  你来信咨询的问题是长期以来困扰许多受雇于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者的问题,像任某这样推卸责任的也不是少数,很多人也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真的自认倒霉。
  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于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条例执行。《条例》告诉我们,个体户的雇工能享受工伤待遇。
  《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一规定,说明无论什么性质的单位、无论什么用工形式,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是条例中所称的职工而享有工伤待遇。《条例》第2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条例》第14条规定工伤认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任某所讲的自己是个体户不是公家单位就不享受工伤待遇的说法只是逃避责任的一种借口。工伤并不是要求因公受伤,也不是根据单位性质来确定的。
  你应抓紧时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因为《条例》第17条对申请时限作了严格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你工伤认定问题,按照第52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鉴定,还可以申请仲裁,如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 单纯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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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个体户打工 可享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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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而制定的制度。《条例》对工伤保险的范围、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的待遇以及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  上海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原则,正在抓紧制定工伤实施办法,届时本市将形成完整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体系,对上海经济发展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  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与以往相比将有所放宽,并呈现五大变化。
&&&&  变化一:个体户首次纳入保险范畴
&&&&  新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是首次将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上海的27万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享受该规定。专家指出,新条例打破界限,对国有、外资、私营、乡镇、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这样就有效阻止了一些个体工商户常用“违章操作”为托辞推脱自身责任。
&&&&  变化二:上下班遇车祸算工伤
&&&&  新条例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明确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对于受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不仅取消了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而且不受事故责任的限制,即职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
&&&&  变化三: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一年
&&&&  新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而言,其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逾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  变化四:设立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  新规定增加了经办机构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使劳动能力鉴定更加公开和民主,还设立了劳动能力鉴定两级鉴定机构,即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伤残复查、鉴定的时间规定,即距上次鉴定1年后,工伤职工在伤情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复查鉴定。
&&&&  变化五:服刑期取消工伤保险待遇
&&&&  对于人们所关注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待遇支付和标准基本不变,但取消了劳教人员劳教期和犯罪人员服刑期可以享受待遇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职工劳动关系变更时的工伤保险关系处理办法。
&&&&  相关链接
&&&&  工伤的10种情形: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4、患职业病的;
&&&&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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