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耕地杭州户口迁出手续女儿分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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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因修路土地征收了,女子户口没迁出不管时间长短都没钱分,独生子只得多分半个人的钱
我是湖南省望城县黄金乡三益村36组村民,我们户口所在地因修路土地征收了,已结婚的女子户口没迁出不管时间长短都没钱分,独生子只得多分半个人的钱。但没户口的超生的都有钱分。还有女的结婚就非得迁户口出去吗?明摆着重男轻女,男女不一样嘛!!!我们组不知哪门子理,组长说是村民自治(签名)决定的,独生子的和已结婚女的户口在家的户头少,不是独生子的户头多,如此签名自治也算合理吗?已结婚户口没迁或是迁不出的在这都是黑市户口啦?!明摆着的事我们却争取不到,组长还说你们去打管司肯定赢,但最后还是不能执行。有哪位朋友能帮帮我们或是帮我们指点迷津,我们不为钱只为公理,谢谢
09-10-20 &匿名提问 发布
(一)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非投亲的需持住房证明; 2、由学生集体户口转入居民户口的,需持相关证明证件办理; 3、城区农业户口迁出的需持迁入地街、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 4、城区与郊区及郊区之间的户口迁出需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 (二)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4、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应出示相应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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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由此而来的一些法律诉讼也比较多。给你个案例。“出嫁女”的呼声:还我责任田!      目前,在我国农村,有些妇女出嫁以后,由于种种原因,户口留在了娘家,承包的责任田,口粮田等等作为一个农民的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留在了户口所在地。但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地方制定了“村规民约”,收回了出嫁女的责任田、口粮田,使一些户口在娘家的出嫁女的权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她们为了争回土地这一赖以维生的根本,多方奔走,直至走上法庭。出嫁女没了承包田    1997年元月,26岁的王小菲嫁给了家住江苏省某市兴旺镇复兴村村民陈勇,同年11月13日生一子,取名为陈华。但是,王小菲的户口仍然留在该市金桥镇红旗村的娘家,没有迁至丈夫处,她的责任田和口粮地也都留在了红旗村,她按时回村耕种,收割庄稼,并依照规定缴纳了各种农业税费,本以为以后也可以这样平安的生活,没有想到由于土地的变动,她不得不同她生活了20多年的镇子打起了官司。   1998年,依据中央有关精神,全国各地进行了一次土地大调整。在这次土地调整过程中,红旗村召开了村民大会,经讨论决定对该村出嫁女户口可以迁出的,不再享受承包田等村民待遇。俗话说: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在村里人看来,女人既然嫁了出去,就是外姓外地人了,土地当然就没有你的份儿。红旗村遂以王小菲婚出为由,剥夺了她的土地承包权,未让其继续享受承包责任田。    更让王小菲着急的是,儿子的户口一直未能报上。在户籍改革之前,子女的户口应随母亲的户口落户。可是,公安机关让其出示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于是,她又找到红旗村村委会。可村委会却以王小菲已嫁出,村委会没有出具证明的义务为由,拒绝为其出具证明。如今儿子已6岁,已到了上学的年龄,可户口却一直报不上。  我是农村户口,必须种地,必须从土地上吃饭,没了土地,就没处吃饭去了。且自己完全是按照计划生育的规定生下儿子的,儿子却成了无处落户的“黑户口”,这让王小菲觉得很不公平。她决定为自己和儿子奋力抗争。为此,她多次申请村委会和镇政府对此作出处理,可一直没有得到答复。日,她到金桥镇人民政府进行了上访,同年5月23日又向市信访局书面信访。市信访局接到上访后,即时将申请信转给镇政府。镇政府在经过调查核实后,亦未能给予王小菲满意的答复。  王小菲在经过几年的奔波后,仍然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和儿子讨回一个公道。镇政府上了被告席  日,王小菲及其儿子陈华,以金桥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一纸行政诉状,将金桥镇人民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陈华办理申报户口事宜及落实王小菲承包田等事项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王小菲、陈华认为,原告王小菲于1997年元月与兴旺镇复兴村村民陈勇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同年11月13日生一子陈华。原告王小菲被村里无端剥夺承包田等村民权利并且由于村里不出证明,陈华的户口至今无法申报。为此,多次申请村委会、镇政府处理,但被告至今没有给予答复意见。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对陈华办理申报户口事宜及落实王小菲承包田等事项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金桥镇人民政府则认为,原告诉讼主体不当。首先,原告从未直接向被告递交过书面申请,被告仅收到市信访局转来的原告反映情况的人民来信。对此,被告已向市信访局作了回复,故原告将被告列为诉讼主体不当;其次,原告要求被告为陈华办理户口申报,于法无据。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职能机关,陈华申报户口应依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原告要求被告为陈华办理户口申报手续无法律依据;第三,原告王小菲要求在金桥镇红旗村享受承包田等村民权利不合理。原告王小菲1997年嫁到兴旺镇复兴村后,应将户口迁到复兴村。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规定该村出嫁女户口可以迁出的,不再享受承包田等村民待遇。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均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被告金桥镇人民政府的答辩,原告则予以反驳。他们认为,自己曾向被告当面申请过,且原告寄出的上访信也转给被告处理,说明被告知道原告的申请内容;陈华申报户口,公安机关要村委会出证明,而村委会拒绝出证明,造成陈华户口至今未报,说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不落实承包田给原告,反而歪曲事实,讲原告王小菲在兴旺镇其夫家已享有口粮田,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对此,被告则认为,被告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接到市信访局转来的王小菲的来信后,被告作了调查,召开了群众座谈会,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告了市信访局,不存在消极不作为的事实;红旗村调整土地是按村民自治原则进行的,村规民约中的出嫁女户口可以迁出的不分给承包田,并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符合国情、民情和村情;陈华申报户口不是被告的法定职责,同时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户口必须要村委会出具有关手续。判决书定了是与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小菲婚后户口未迁出,所在村、组取消其承包田,虽然不分承包田给原告王小菲是村民代表研究决定的,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村民代表研究决定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均明确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承包田等应当受到保障。同时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村民代表研究决定“不给婚出女王小菲划给承包田”显然违背法律的规定。被告金桥镇人民政府知晓这一情况后,做了一些调查和协调工作,但没有以政府名义正式行文责成所在村研究解决。故原告王小菲要求被告就落实承包田等事项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本院应当支持。本案原告日上访金桥镇人民政府1次,同年5月23日向市信访局书面信访,申请信转被告,但被告对原告上访未作详细登记,同时申请信也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根据举证责任规定的情形,原告申请虽然不很规范,但被告已实际知晓原告上访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原告依法申请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陈华申报户口是否是被告的法定职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主管户籍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陈华申报户口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其出生后,由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持《出生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户口登记簿》申报出生登记。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申报户口必须持村委会证明,现实中的报户口要村委会出证明,是不规范的,更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本案原告陈华的户口登记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故原告诉被告不依法履行为陈华办理户口登记这一职责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采纳。  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判决被告金桥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王小菲要求享受承包田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两原告要求被告金桥镇人民政府履行为原告陈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职责的诉讼请求;维权案留了思考题  这起发生在江苏省苏北某市的“出嫁女”维权案,重点是“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利问题。这个案子的意义并不在于案件的本身,而是昭示了一个问题,就是女性因为出嫁而丧失土地承包权的状况在我国农村的的确确存在,有的地方甚至还很严重。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央电视台曾就我国农村“出嫁女”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进行过报道。据报道,在我国农村没有土地承包权的人中,有30.1%的女性是由于结婚失去的,有0.9%的女性是由于离婚失去的,还有22.6%的女性从未分到过承包地。这种现象,就是在江苏省亦依然存在。承办此案的法官,在判决书后语中这样写道:“该问题面广量大,仅金桥城区就有数以百计”。该案同时向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出嫁女”的权益屡遭侵犯,何日才是尽头?这一问题从某种意义上确实关系到妇女的基本生存权利,应予重视和妥善处理。  针对“出嫁女”权益受侵犯的问题,有关专家指出,发生土地使用权益受到侵犯的“出嫁女”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种:(1)与城镇居民结婚的妇女,因现行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原因,一时无法迁入城镇落户;(2)对妇女出嫁后与男方共同生活在女方居住地,户籍未迁出的;(3)离婚或丧偶妇女及其子女,户籍关系未迁移的。   “出嫁女”的权益频遭侵犯,究其原因,有关人士分析认为,主要来自于五个方面:一是重男轻女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 “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在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意识的作祟下,许多地方的村委会均以“村规民约”形式剥夺了出嫁女及其子女应当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使出嫁女在当地变成了“二等公民”。一些农村土政策的制定明显置女性利益于不顾,名义上都通过了村民代表大会,大家签名盖章生效,而往往村民代表基本上全是男性参加,表面上看是“民主”的,但实际上完全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二是部分基层干部、党员法制观念淡薄,在“出嫁女”不停主张权利呼号面前,不少干部却以冷漠的态度泰然处之;三是一些地方政策上有漏洞,有关条文与法律相悖;四是一些地方政府保障措施乏力,一些老大难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五是“从夫居”的婚姻习俗使婚姻流动中的女性多于男性,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出嫁闺女都会将户籍带到男方,虽说将户籍留在原村的出嫁女毕竟是少数,但是她们可以说是少数或边缘人群,因而在一些权益上受到侵害的可能比较大,尤其是面对紧缺的资源时。农村传统的惯例或村规往往无视《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使“出嫁女”、“倒插门”和离婚返村妇女受到很大的歧视。 对“出嫁女”土地承包权遭受侵犯问题的解决,有专家指出,最重要的一条途径是健全法律、加强宣传,依法办事。目前上访以及法律纠纷的增多,多是出现在土地的二轮承包过程中,这说明在这个过渡时期,缺少具体的相应法律法规。尽管有《妇女权益保护法》,但它只是一个框架指导,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也缺少这方面具体的操作细则,因而,即使村民有法律意识,他们也不知具体应怎么做,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决往往又不会考虑少数人群的要求,因而出嫁女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在各地都有存在。因此,在农村进行广泛的普法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的意识,使大家认识到过去那种歧视女性侵害妇女权益的习俗观念都是错误的,是与法律相违背的,同时提高“出嫁女”的法律维权意识,并鼓励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出嫁女”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依法办事,在土地分配这个方面,对口粮田等基本土地分配,应严格按户籍执行,对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做法,要给予制裁。另外,还应加强农村文明建设,改变农村风俗,“从妻居”与“从夫居”应得到相同的尊重,离婚丧偶妇女不被歧视,妇女的权益得到广泛切实地维护。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那么那些农村的妇女如果失去了土地,她们的生活将会处于贫困的状态,而她们的人格、她们的地位将不会独立,将成为男人的附属品。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兄弟姐妹,每一个人都有母亲,我们相信没有人希望看到自己的姐妹们或者母亲陷入孤苦无依的状态。目前,我国正不断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法律将更加完善,各地执行力度将更加大,广大的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的权益免遭侵犯的日子不远了。(文中人名、镇名、村名为化名)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户籍迁往其他乡村的,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由其落户的所在地解决。未落实之前,原户籍所在地不得剥夺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
你和宝宝的户口都在家里,应当有福利。你是江苏的,这个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有规定,而且理论上也应该的()下面详细说明).我建议与村组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找乡镇政府反映情况,再不行,就起诉。----当然也可起诉,但能协商成的,应尽量协商。相关理由如下:1、“出嫁女”的权利与未出嫁时是一样的。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可见,将“出嫁女”拒之门外,是一种变相剥夺其农业生产经营权包括承包权的行为2、一些村委会认为“出嫁女”虽有本村户籍但不在本村实际居住生活,因而不应属于本村村民,这样的判断标准目前既没有法律依据,实践过程中又容易造成村民概念和适用的混乱,极有可能导致“出嫁女”权益两头落空的后果。3、一些地方性法规已经对上述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如《浙江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4条:“结婚、离婚后的农村妇女及其子女与户口所在地村民享有同等待遇”。据此,“出嫁女”应当参与户籍所在村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并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分配权利。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5、《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   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供你参考,事情的进展,你可以随时告诉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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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2、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不以户口是否迁出为依据。如果已经变更为城镇户口,但没有享受城镇待遇的,比如城市医疗待遇、保险待遇等,应当认为任然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3、如果是学生,按照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往学校的集体户口,但并没有享有集体户口带来的优惠政策,毕业之后取得城镇户口并在城市工作的,则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有其他问题请咨询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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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2、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不以户口是否迁出为依据。如果已经变更为城镇户口,但没有享受城镇待遇的,比如城市医疗待遇、保险待遇等,应当认为任然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3、如果是学生,按照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往学校的集体户口,但并没有享有集体户口带来的优惠政策,毕业之后取得城镇户口并在城市工作的,则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有其他问题请咨询QQ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农村户口,但外出打工没分到土地,可以要回土地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现在开发,是否有补偿
我们家五口人,1996我父母因我们三个女儿上学负担重外出打工,家里土地暂时让我父亲哥哥种着。三年后,土地被村里收回重分,父亲哥哥未通知我父母,村里就没有分给我们家土地,我父母知道后找到村里要求要回我们一家五口土地。村里答应下次重分土地的时候再把土地分给我们家。
1999年村里集体把村里所有农民土地卖给个人,有地的农民每亩能分到2万。村里说像我们有户口没有地的人多(都是外出打工),有一千多户没办法解决,只能村里的机动地卖了,以户口每人补9000元,我的户...
爷爷是农村户口有地,爷爷前几天去世了,父亲现在搬到城市已经是城市户口,要是农村土地政府征用的时候,这个地我父亲可以继承吗
女儿户口已迁出本村,父母是农村户口,双亡,集体土地的房产可以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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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祖辈遗留土地上种植果树已有八年多时间,但就在2009年12月,邻居(户口在广州)居然把我家果树砍掉并堆砌围基。我家又把他们堆砌的围基拆除了,请问对方砌的围基受法律保护吗?他们有权回来争土地吗?我们拆除他们的围基需要赔偿吗?
外地农村户口可以在外地购买农村土地吗 转包是什么意思?
我农村老家有一栋房子是父亲的,土地使用证集体性质的,房产证私有性质的,父亲(健在)是农村户口,我是外地的非农户口,说不可以转户,有道理吗?
非农户口是否可以在农村转包他人土地
开发商征用农民土地每亩价格国家是否有明确规定 还是双方协商达成
我家是明水县的,十年前离乡来到嫩江打工。老家的土地有三场多都被乡里给分了。还把户口给销了。现在回去要地还没有归还。法律里有什么相关制裁的条例吗?
老家在衢州,我嫁到外地已经九年了,原因是男方家没有田地可分,所以我的户口一直在衢州老家,老家的土地快要被征用了。听说出嫁的女儿没有土地赔偿金分的,是不是这样的,想咨询律师,期望能够得道正确的解答,在此谢谢!红网 - 百姓呼声 - 村组以户口迁出为由不分配征地补偿款,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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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以户口迁出为由不分配征地补偿款,我该怎么办?
土8路 发表于 &07:36:08
『标签:&&』
  求依法,求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我叫秦春祥,56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m镇人 住L益路48号,电话:  ~实与理由  2003年7月,我全家响应国务院&2000.11&号文件精神,从本镇黄团岭村迁入本镇云峰路居委,因本家庭迁入的是不设区的市小城镇,冒得任何生活保障和政策优待,往后将造成本家庭生活艰难......  本家庭在耕地二次承包期内,合法取得承包耕地3.5亩,现存有赫山区政府颁发的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证.在本承包期内,我全家一直履行了村民应交的收,人均摊派及村组公益捐款等义务.
  现我承包的耕地有的被征收和占用,村组以我户口迁出为由,不予分配我全家应得的征地补偿款,对此,我全家不服,特叩求领导.媒体,法律工作者关注,恳求省府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依政策帮农民走完维权之路.  法律与政策  土地承包法26条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对户口迁,承包地不能收回,土地承包法26条2款有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落舻,应根据本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进行经营权流转.  国务院&2000.11&号文件,为鼓历农民迁入小城镇也规定了:对进镇落舻呐┟,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规定对艨谇缬Ω檬栈爻邪氐淖髁嗽细规定:土地承包法26条3款:承包期内,全家艨谇ㄈ肷枨氖,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从收回耕地和草地.  综上所述,我全家迁入的是不设区的市的沧水镇,所以我全家定未丧失法律,政策规定的,应该得到承包期内征地补偿款的权力.土地承包法16条2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此致.敬礼  求人:秦春祥  
:参考建议
&&&&假若你2003年7月从本镇黄团岭村迁入本镇云峰路居委后,你原先在黄团岭村承包的责任田村上一直没收回,上述责任田你一直在耕种,同时你也与其它村民一样承担了村民义务的话。现你所承包的责任田被征收,你应该能得到征收补偿款。 &&&&若协商不成,你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26。 擅长领域: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颜律师)电子邮箱: 单位地址:长沙市湘江大道208号欧陆经典大厦A座25楼
网友20:顶
一楼律师回复很有用。
网友29:合理合法
秦爹如反映的情况属实,秦爹有权获得补偿款.
网友18:支持依法
艨谇ㄈ胄〕钦蛴腥竦谜鞯乜畹慕缦: &&1.必须是在2000年以后迁入小城镇的. &&2.迁入地应不是设区的市的小城镇. && &&3.艨谇绾,如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如未用书面形势通知发包方,自愿交回是无效的. && &&符合上面三条,迁入城镇落户的农民,二次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补偿.
网友53:分别清楚
&&&光以艨谇缥碛删筒环峙湔鞯夭钩タ钍遣欢缘,1.要看户口迁出的年份,2000年以后迁缗┐宓呐┟袷鞘芄裨&2000.11&号文件精神鼓历和支持而进城镇的,该文件特别提到:对进镇落户的农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2.接着新出台的土地承包法26条2款规定:承包期内,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落舻,应根据本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经营权流转. &&&老秦如反映情况属实,上级政府应督促黄团岭村纠正错误决定,归还老秦应得的征地补偿款.同时也建议谋体调查老秦反蟮奈侍,如老秦反映属实,通过媒体的努力,可是一份问农村基层学法懂法的好材料.
网友00:支持维法维权
&&&土地承包法26条3款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全家户口转入属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必须交回耕地或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耕地或草地.秦同志反映不属此类,他的承包地被征,有权获取补偿,政府应积极支持秦同志维法维权
网友43:干部
农民遇到纠纷向政府诉说,并要求依法处,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作为各级干部应积极支持.
网友00:外省类似案例一
&&&&&&&&农村户口迁入小城镇承包土地被征可补偿
&&&&弋阳县南岩镇某村村民张某举家迁至弋江镇后,于2000年和村委会达成了“15年不耕种农田,将责任田交回村里,不承担相关税收,如村里需人口、劳力等摊派费用,张某与其他村民一样承担”的协议。双方还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公正。
  2005年5月,该村委会包括张某在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但村委会并没有给付张某应得的补偿费。他们认为,张某已将户口转到弋江镇,即已成为城镇居民,不能再享有土地补偿费。张某不服,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土地被征用后,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原告张某虽将户口迁至弋江镇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并未丧失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遂根椐案件情况,判决被告村委会给付原告张某土地补偿费及相应利息。
  说法:《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所以,承包地农民到小城镇落户以后,其土地承包权可以保留或依法流转,若该土地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外省类似案例二
原告:陈清棕,男,33岁,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亭洋村。被告: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亭洋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亭洋村。&&& 被告: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亭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亭洋村。代表人:陈中文,该组副组长。&&& 法定代表人:陈乌番,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陈清棕因与被告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亭洋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亭洋村一组)、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亭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亭洋村村委会)发生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一家四口是被告亭洋村一组的村民。日,原告代表全家承包了亭洋村一组的1.54亩土地,该土地承包关系得到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于日颁发的№066211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确认。日,被告亭洋村村委会与厦门如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食品公司)签订土地征用协议,由如意食品公司在向亭洋村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款及青苗补偿款后,征用亭洋村的旱地69.8亩,其中包括原告承包的1.16亩土地。亭洋村一组在向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各户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时,不给原告一家发放。请求判令亭洋村一组和亭洋村村委会给原告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安置款共计17 400元。&&& 被告亭洋村一组辩称:原告一家四口原来虽是本组村民,并在本组承包过土地,但自日,原告一家已将户口迁出本村并转为非农户。其原承包的土地,已由本组按村规民约形成的惯例,重新调整给其他村民承包。本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款、安置款等,均已如数发放给相关农户。由于自日后,原告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没有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故无权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原告即使仍持有前几年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改变不了这―事实,因此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亭洋村村委会辩称:首先,支持亭洋村一组的答辩意见。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村委会作为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者,只是按照亭洋村一组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履行与如意食品公司签订《土地征用协议》的手续而已。土地被征用后获得的土地补偿款,村委会已经全部交给亭洋村一组,由该组村民按照自主决策的方案全部分配。村委会没有截留这笔款项,谈不上与原告发生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原告将本村委会列为被告起诉,是错误的。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原告陈清棕代表全家四口人,以被告亭洋村一组村民(户别为农业户口)的身份,与亭洋村一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组村民所有的旱地1.16亩、水田0.38亩,共计1.54亩。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给陈清棕发放证号为№066277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陈清棕一家与亭洋村一组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日,陈清棕一家迁往同安区大同镇碧岳村岳口居住,户别也转为非农业户。陈清棕一家迁出后,亭洋村一组就将陈清棕一家原来承包的土地调整给其他村民。⒛02年7月23日,如意食品公司与被告亭洋村村委会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征用了包括陈清棕一家原来承包的1.16亩土地在内的旱地69.8亩,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安置款及青苗补偿款。亭洋村村委会和亭洋村一组按比例将补偿款分发给被征用土地的各户村民,但未分给陈清棕一家,因此引起纠纷。日,陈清棕将全家户口从大同镇碧岳村岳口迁回亭洋村,户口类别仍为非农业户。 1日,陈清棕提起本案诉讼。&&&&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曲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原告陈清棕一家原来虽是被告亭洋村一组的村民,但因其一家已于日迁往大同镇居住,户别也转为非农户,故已丧失了作为农业人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亭洋村一组依法收回陈清棕一家承包的土地,是合理的。陈清棕一家承包该地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随之消灭。此后,该承包土地于⒛02年7月23日被征用。陈清棕一家虽于⒛02年7月24日回迁亭洋村,但仍保留非农业户性质。故陈清棕请求亭洋村一组及被告亭洋村村委会给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款,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据此,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日判决:驳回原告陈清棕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06元,由原告陈清棕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陈清棕不服,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证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存在的惟一法律凭证,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举出这个证据和《农业承包合同书》,充分证实上诉人一家对亭洋村一组的1.16亩旱地享有三十年的承包经营权。上诉人迁出亭洋村时,将自己的承包地交给他人耕种,不是由被上诉人亭洋村一组调整给他人耕种。亭洋村一组虽然主张其已经收回上诉人的承包地,但却没有举出任何有效证据。在此情况下,一审置真实有效的法律凭证于不顾,完全采信亭洋村一组的说法,认定亭洋村一组已经收回上诉人的承包地,这是认定事实错误。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人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的倩况下,发包方才能收回承包地;相反,承包人如果仅是迁人城镇或者仅是将户口转为非农户,承包地则不能被收回。上诉人一家虽于2002年初迁往大同镇生活半年,户口也转为非农户,但由于大同镇未曾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上诉人与妻子到那里后,没有固定职业,缺乏稳定的收人来源,因此生活无着,不得已才又于当年7月份迁回原址居住,准备继续靠承包地收人维持生活。上诉人一家常年在被上诉人的村民小组劳作生活,与其他村民一样将农业收人作为重要生活来源,理应享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安置款的权利。短短半年时间,户籍类别虽然变更为非农户,但上诉人的农民身份却未改变。从今年7月1日起,厦门市的户籍管理开始取消农户与非农户的区别。现在,那些事实上已经取得过土地补偿款、安置款的村民,也和上诉人一样,都是居民户。这说明,尽管户籍管理上曾经存在过类别的区分,但这不能成为取得土地补偿款、安置款的决定因素。被上诉人亭洋村村委会、亭洋村一组负有维护成员合法财产权利及生活保障权利的责任,理应妥善安置上诉人一家,帮助上诉人一家摆脱生活困境。然而亭洋村村委会、亭洋村一组竟以上诉人已不是本村农户为由,不给上诉人以同等的村民待遇,剥夺上诉人一家的生存基本权利,将上诉人一家推向生活困境,这种做法与法律规定明显不符。一审忽视了上诉人的具体情况,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简单地以上诉人一家已转为非农户为由,认定亭洋村一组收回上诉人的承包地合理,继而依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亭洋村一组答辩称:自从实行生产责任制以来,本组村民的承包地,每年都要根据各户人口增减情况调整一次,后来改为每二年变动一次。这种变动方式,已经延续了二十年,成为本组村民约定俗成的土地调整分配形式。尽管1998年底实行了土地延包和给各户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本组村民还都一直按原来约定俗成的惯例,进行承包土地的调整分配。这种约定俗成的承包土地分配形式,全体村民(包括迁出户口前的上诉人在内)没有异议,已构成一项村规民约c上诉人正是根据本组村民人口构成比例和此项村规民约,才在当时按惯例取得一家四口相应份额的承包土地。日以后,上诉人的户口迁出本村,按照本组的村规民约,其原承包的土地已由全组村民重新调整分配承包。本组所有69.8亩土地的使用权按照每亩1.5万元标准出让给如意食品公司后,获得的104.7万元土地补偿款和168 792,40元地上物补偿款已经全部支付给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户。由于上诉人不是本组村民,此次也没有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故无权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一审判决正确,应当维持。&&& 被上诉人亭洋村村委会支持亭洋村一组的答辩意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部分关于“陈清棕一家迁出后,亭洋村一组就将陈清棕一家原来承包的土地调整给其他村民”的认定,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应不予确认;关于如意食品公司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款及青苗补偿款的时间,应当是日。除此以外,确认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另查明,在土地被征用前,被上诉人曾以《新乡村征地表决书》一份,逐户征求在征地范围内有承包地的村民对征地的意见,上诉人陈清棕在该表决书上签字同意征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二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人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人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农民到城市落户,是社会发展趋势,然而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在积极探索和建立中。目前农民进人小城镇后,无论户口类别是否改变,都还不能确保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法之所以规定“承包方全家迁人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考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民进人小城镇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可能使他们面临生活困难&&日以前,上诉人陈清棕及其家人居住在亭洋村,是被上诉人亭洋村村委会和亭洋村一组的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陈清棕一家在亭洋村一组承包了土地,承包期至日。陈清棕签字同意的《新乡村征地表决书》,不仅可以证明陈清棕承包的部分土地在此次征地范围内,还可以证明在该土地被征用前,亭洋村村委会和亭洋村一组承认陈清棕对这部分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陈清棕一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日至7月24日期间,陈清棕一家的户口虽然迁离亭洋村并转为非农业户,但其不是迁往设区的市,而是小城镇。在此期间,陈清棕一家在亭洋村承包的土地,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亭洋村村委会和亭洋村一组没有证据证明陈清棕承包的旱地已经在征用前被调整给其他村民,即使能证明此事属实,这种做法也由于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陈清棕诉请比照其他村民的标准获得征地补偿款(即每亩1.5万元×1.16亩=17 4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改判。&&据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日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lO日内,支付上诉人陈清棕土地补偿款17 400元。&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06元,均由被上诉人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负担。
网友29:法律对中国公民应该是公平的
&&&&观阅外省一.二两宗案例,和秦春祥反映的情况相同,为什么秦春祥就得不到征地补偿,难道益阳不属于中国吗?秦春祥是外国公民吗?
网友47:维权无道,起诉无门
  尊敬的颜律师,网友&&& 感谢您们对我的关注,可遗憾的是当地不给任何答复,我向益阳赫山区法院要求起诉,而法院不受理土地承包及征地补偿案,您说我还有什么法子能维权维法吗?谢谢了.
好消息:最高院英明出新规
  本报北京6月23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及解读全文见第三版),要求各级法院切实做好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   据了解,受国际金融危机不断扩散和蔓延的冲击和影响,全国法院受理涉农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做好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   《意见》提出,要加大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是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做好违反法律、国家政策规定,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你可以到法院立案诉讼,法院应该会执行最高院的"意见",如不受案可向最高院投诉!
好消息:明镜高悬法院无理不作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06:50:2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 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3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 &&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和扩散的影响,涉农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案件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是今后一段时期特别是今年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深刻认识开展好当前形势下,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涉农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切实抓好当前形势下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  一、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加大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是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 &&  二、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重要目标在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要按照既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规范流转,也有利于农民土地承包各项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的原则,切实审理好有关违反法律、国家政策规定,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案件。& &&  三、对返乡农民工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明显偏低或者返乡后流转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因此陷于生活困难的案件,要在当地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加大调解力度,多做对方当事人的工作,努力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调解不成的,应当根据当事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避免返乡农民工因生活无着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  四、认真审理好国家有关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农机下乡、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拉动内需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手段为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切实惠及农民群众提供保障。& &&  五、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在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各个方面,引导和树立城乡平等的社会观念。对因就业歧视等引发的纠纷案件,要按照促进城乡平等就业、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以及有效化解农村就业压力的指导原则,做好审判及相关工作。& &&  六、不断强化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制度措施,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创造有利司法环境。& &&  七、按照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在审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  八、认真贯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继续加大对农村贫困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强化诉讼提示和指导。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要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  九、抓紧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对于边远地区或者纠纷集中地区,人民法庭应当加大巡回办案力度,努力做到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切实方便农民群众诉讼。& &&  十、结合当前形势,认真做好农村涉诉信访工作,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加强源头治理,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党委领导下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完善对符合救助条件上访人的救助基金制度。& &&  十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利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切实减少纠纷解决的层次和环节,降低化解矛盾的成本支出。注重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多元纠纷解决主体的联动协作,构建纠纷解决的全覆盖网络,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状态。& &&  十二、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支持政府在化解重大风险方面的主导地位,着力推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化解机制,形成合力,避免风险扩散和失控。建立畅通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重大涉诉信息;完善指导机制,强化对重大案件的审判指导;健全应急预案,妥善化解敏感性和群体性纠纷。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我院。& 第1页&&共1页
被害人:司法解释对安置补偿非常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网友02:加强基层干部的教肓
加强基层干部的教肓
网友31:依法须从严
法律和政策都是好的,基层干部违反政策,抗拒法律而从政,是对上司国法的不尊,应从严打击,最好是开除
dg:无法可依的农民
内蒙临河八一办乡村干部无视法律,遵从少数人的意见,征谁的地给谁钱,谁占的地就归谁,这严重侵害了无地村民(妇女/儿童)的权益,从征地起一年多,申诉无门,起诉不予立案,让人为法律悲哀,为执政者汗颜!
:维权路在何方
看后非常同情,我也有同样的遭遇。上诉法院,一模一样的案例,时差一年,两个相反的判决,疑问难解??想请朋友帮忙,非常感谢!!!我的联系方式:
这是第1 - 17条评论,共有17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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