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院到我单位了解情况,,要求我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院去回话!!!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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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枣阳检察院你还配称“全国模范检察院”吗?收藏
检察官从违法犯罪到拒不赔偿拖骗19年
湖北省枣阳检察院你还配称“全国模范检察院”吗?上级领导、新闻媒体好:
我叫孙丽琴,女、50岁,系民营企业业主。电话:
孙丽琴自幼努力上学,毕业后依法经商数十年后,依法依规办私企,因年轻、有钱、是弱女子、无后台招来了大贪官——检察官(邱吉峰、黄天吉等)。  我控告被称为“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提名奖、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国文明单位”的枣阳市检察院见钱财就抢,滥用职权故意制造刑事冤案。枣阳检察院大门难进、大官难见、人脸难看、事情难办”。
枣阳市检察院现法人:徐东一、案情简要日、18日两天,枣阳市检察院起诉科检察官邱吉峰、黄天吉等一伙人手持大锤和菜刀砸坏门锁,闯进我民企厂、家,口里叫嚷 “不允许私人生产酒,你家的所有资产都是违 法的,开黑工厂。”他们无搜查证、无法律文书、无物资清单、凭借职权带着当时最大的车,140一主一挂和许多麻袋,撬开柜子入室抢物资两天,将我私企厂、家现价值数百万物资,用140一主一挂装满满两大车全部诈骗、拉走,当时立马擅自变卖,钱私分,他们不给我清单,耍无赖。洗窃家中现金1万多元,不当面清点,耍无赖,不给我清单;暴力非法抓走我丈夫关押7日,无法律文书,将其身上现金1200元和销货条据洗走,将我丈带着手铐到销货的地收钱,钱落入他们腰包,并刑讯逼供等等。所有钱没有上交国家财政,他们一伙变卖私分,我找到当时的检察长,他说:“我们榨了你好多油?检察官榨干了我全部的油和血。因此我从民企业主变成数年信访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对方是法律监督单位,为了达到匿案霸产灭口的目的,他们打击报复我及家人,发生了许多严重的案中案,局中局,黑红两道多次攻击弱女孙丽琴并杀孙丽琴灭口,多次命悬一线(有证据),幸存生还活到今日等等惨无人道、恶性循环。此案发生导致我家破人亡、倾家荡产、债台高筑、身败名裂、身体害残。我坚信邪最终不能胜正,因为共产党是好的。并舍命不断维权护法。2007年,退还我物资折款4万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个胁迫协议是。因为签订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检察院强大的外界压力下和被关押的情况下强迫,是在我被检察院及有关单位陷害劳教期间,又是在检察官耍无赖等等的情况下签订的,是我被胁迫签订的无公章、内容说谎的协议,所以是无效协议。日,该院以《枣检信答字(2012)6号答复函》:“我院干警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程序不到位等问题、、、、、、”终于洗刷了我一点点不白之冤,退还了一点点物资。检察院没有承认实质错误。我再将冒生命危险继续维权护法,望清官领导及新闻媒体帮助,将不白之冤洗切净净。
二、赔偿事由:1、请求枣阳市检察院如数返还物资,赔偿损失。枣阳市检察院在1995年对我合法民企抄家、灭证件、灭账目、灭票据、拉走产业,洗钱、暴力非法抓人关押一案中,承办人为了追求高额的经济利益,擅自变卖我在七方镇开办的果酒厂所有合法产业及日用品。洗窃家中所有现金一万多元,票据八万元左右等等。根据《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枣阳市检察院依法应予如数返还我的私有合法财产,赔偿损失。2、请求枣阳市检察院返还越权、非法拿走我的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件。
1995年月17日,办案人员邱吉峰到我民企抄家时,要我出示证件,我把墙上挂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给他,他谎称该证书是我用贿赂的方法得到的,并用脚连踩几下说:“我要发工商局3万元,发卫生防疫站3万元、、、、、、”。当时邱吉峰把证件拿走至今不归还,并耍无赖。 3.请求枣阳市检察院给我该案实质对、错的法律文书。枣阳市检察院是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土匪、强盗、地痞。没有法律文书,没有物资清单,算什么法律单位!跟土匪、强盗、地痞有什么区别?不给我文书及清单可以耍无赖是吗?4、请求依法追究责任,恢复企业。5、请求枣阳市检察院赔偿非法拘禁我丈夫7日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据了解,检察机关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并没有没收、罚款、变卖、拍卖的权利,但在我的这个无罪、无文书、无清单、无搜查证等无凭无据凭借职权、渎职侵权抄家案件中,他们就象土匪一样见钱就拿走,见东西就拉走变卖,见纸条就拿走,不给清单,耍无赖,强卖、强拿,为所欲为,我的合法民企产业无凭无据强抢就变成他们的了,为什么?为什么?到底为什么?请求上级领导督办枣阳检察院给我答复?该案发生导致我家破人亡、倾家荡产、身败名裂、债台高筑、身体害残。另外,枣阳检察院曾经还是全国模范检察院,近几年却办理了包括(马军的诈骗案、徐建国的贪污案、陈学平冤案等等错案)。有人说,就是因为办了这么多冤假错案重来没有追究过责任,从来没有媒体曝过光,所以才肆无忌惮的违法犯罪制造一个个冤案,这在当地引起群众强烈不满。截至日,枣阳检察院对我的合理赔偿要求,仍拖延予以拒绝,并且“枣阳检察院大门难进、大官难见、人脸难看、事情难办”。为此,请求上级领导给予关注,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讨说法,为什么我的合法产业怎么变成检察官的了?同时追究制造冤假错案邱吉峰、黄天吉等人的法律责任。  我坚信:这是共产党的天下,正义必将战胜xiee,乌云过后,一定会有阳光。
民企业主,控告人:弱女(孙丽琴)
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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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阅读(22968)回复(417) 又成立预防腐败局,那纪委、检察院干什么用的?
国家为了遏制越反越腐的尴尬局面,又成立了预防腐败局,但我敢说,不改变体制,不树立法律的尊严,就是再成立一万个反腐单位,也是枉然。再就是,纪委、检察院以后干什么用?
作者:发表于: 08:37:48
又多一个部门!
作者:发表于: 08:46:07
举报人被通缉 亡命天涯无归期
请求对烟台市副市长刘树琪立案
尊敬的中纪委贺国强书记、山东省委姜异康书记:
你们好,我叫吴强敏,是一名有22年党龄的gcd员,系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主任。
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蓬莱市财政局局长孙维家贪污索贿等问题,孙维家怀疑匿名信是我写的,随于99年10月1日上午11点30分,勾结10多名公安人员埋伏在财政局办公大楼内,并让财政局办公室主任以&局里有群众上访,让我速回局处理上访事件&的名义,电话通知我立刻回局,以达到抓我的目的。阴谋失败后,又于当天晚上10点左右勾结4名公安人员到我家,不穿警服,不出示搜查证,非法对我家进行了全面搜查。抄走了我的相片、日记本、钢笔等物;又于99年10月2日查封了我在单位的办公室,并抄走笔记本等物品。我对孙维家勾结公安人员做出目无国法非法抄家抓人,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当即用电话向蓬莱市政法委领导做了反映,并宣布我要到北京举报孙维家的腐败罪行及控告公安人员非法抄家抓人的违法行为。哪知这个意图刚一吐露,我家便被10多名公安布控,电话被监听,我妻子的行动被监视。蓬莱市各个路口和要道全被公安封锁,全市出动100多名公安搜捕我。直到20多天后,发现我确实不在蓬莱才撤掉了各个路口的哨卡。随后,又派多名便衣公安赶到北京和济南等地的政法和纪检等部门等候,企图等我去举报时抓我。同时蓬莱市公安局又找我妻子补填了一张传唤我的通知书,落款日期写的是99年10月1日,实际为99年10月4日填写;并于10月5日对我签发了刑事拘留证。我的住所、妻子的行动以及电话始终被公安全面监视;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彻底封杀我的举报,又把我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在全国网上通缉我。
权利被贪官滥用、法律被贪官践踏、公道得不到维护、正义得不到伸张,这些对国家和社会都是致命的祸患。是蓬莱的贪官破坏党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扰乱社会的稳定,破坏社会的和谐。
孙维家见抓我的阴谋落空后,怕我到北京举报他,又于99年10月5日让我市一位知名村委书记用电话向我解释:&抓我不是他孙维家的意思,是刘树琪市长(现任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叫抓的&孙维家为平息民愤和取得大家的同情,又编造谎言于99年10月8日在财政局大会上向全体干部解释:&抓吴强敏是因为他举报牵涉上面20多人,破坏了关系,严重影响了蓬莱经济的发展。&后来蓬莱市公安局对采访的记者又改口说:&抓吴强敏是因为孙维家举报吴强敏&诬告&孙维家强奸妇女&。蓬莱市公安局动用大批警力物力财力追捕我和通缉我,追捕的规模远大于追捕杀人逃犯几十倍。蓬莱市公安局先后派出几十批几十名公安人员到北京、河南、武汉、西安、大连等地方追捕我,并跟踪和监视或查封我与家人来往的书信和电话。这是在追捕和通缉一名&诬告&人吗?这纯粹是在追捕举报人。其目的就是故意捏造事实,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以达到封口灭杀举报的目的。
蓬莱贪官的为所欲为,损害的是法律的神圣威严,践踏的是百姓对党的信任。这种不法行为如得不到及时惩治,老百姓将会对法制失去信心,对党失去信任;这将直接破坏党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成为国家和社会的致命祸患。
为什么我向公安局举报孙维家是故意陷害诬告我,蓬莱市公安局却不立案拘留孙维家??为什么我向蓬莱市公安局提出千次对&诬告&证据做司法鉴定,蓬莱市公安局却始终不敢做鉴定也不敢给吴强敏回答??
我自日至今,先后向中央和省纪委、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发出6000多封次署名举报信和申诉控告信,并亲访百次以上(无数次)。公安部日明确批示山东省公安厅:&此案件是非要给当事人一个结果&。但每次的举报材料和各部位的批示从中央各部门转到蓬莱市后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在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琪掌控蓬莱市委的权力下,我8年共发出5000多封次信件没有给我半个字的回音。我主要举报孙维家于1998年和1999年,每年约将1000多万元的财政预算资金转移和挪用到财政局下属的京蓬实业公司和财会之家两个企业后,这些资金大部分被孙维家转做&小钱柜&。孙维家常以到省财政厅看望预算处韩炜处长的名义,多次提出现金,有时一次就提走几十万元用于个人贪污或挥霍等;也有时以市某领导需打通关系的名义将大笔现金从&小钱柜&中提走。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琪的妻子,99年春旅游的费用也在小钱柜中报销;每年都有近百万元现金被孙维家以各种名义贪污行贿和挥霍等。该&小钱柜&也有我与孙维家共同办事由孙维家签字报销的白条。我举报的问题都是我亲眼目睹或经手的事实。然而我的举报信从中央及省转到蓬莱市后,不仅石沉大海,而且还被转到孙维家的手里。蓬莱市某重要领导不仅不让检察院和纪委等部门对孙维家立案侦查,还给孙维家机会篡改京蓬公司和财会之家两企业的帐目。但是,不管怎么改帐确很难改动各商业银行的帐,只要从蓬莱市各个银行会计档案中调出财政局及京蓬实业公司和财会之家帐户发生额对账单,便可发现财政大量预算资金被孙维家转移到下属企业后,巨额现金被孙维家从企业账户上提走用于贪污行贿和挥霍等。而市委某重要领导不仅不让纪委和检察院立案侦查孙维家,反而让孙维家挑选两名与其关系密切的审计人员代表&市委&,对我举报的问题进行&落实&。并严令指示两名审计人员:&对孙维家的审计不准写审计报告、不准私自做记录、不准对外泄密、不准对其他领导和纪检等部门汇报或透信,只对他做口头汇报,&市委&内部掌握就行了&的规定。同时又派市委秘书长做《科技日报》等记者的工作,让记者劝我:&只要不举报,就不抓我了,并给我换个工作。&
我在外已含冤举报孙维家9年多共计3600多天,发出6000多封次署名举报信,并要求对我的举报问题是否属实给一个答复,可至今得不到答复;要求纪委和检察院立案,市某领导至今不让立案。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贪官孙维家有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琪做保护伞。
贪官为了阻止我举报,不仅在全国通缉我和利用黑社会追杀我,而且还开除了我的党职和工职。10年来为了躲避通缉和追杀,我不能与家人团聚、不能以公开身份工作、只能捡破烂维持生活。为了躲避追杀,我只能采取&长征&的方式边躲避边举报;与家人只能采用密码代号通话,每周都要换一个省或市地居住、每通一次话就要换一个电话;与腐败分子展开了游击&战争&。他们于2000年底派黑社会到武昌追杀我失败后,又于2005年7月派小偷跟踪我妻子,并将我妻子的提包偷走,将包中带有字迹和电话号码的本纸全部撕下拿走,企图找到我的踪迹和通话的密码以便追杀我。2006年3月他们发现我回蓬莱看父母并住在父母家,便立刻派黑社会租住在我父母家的东邻和西邻,并在我父母家门口道旁停放一辆面包车,黑社会分子日夜吃睡在面包车上,他们企图趁我出家门时利用黑社会处理掉我(处理A级逃犯)。为了突破包围圈,我翻越三幢房子的屋脊才脱离虎口。日我在宝鸡上火车时,不幸做为网上全国通缉A级逃犯,被宝鸡市铁路公安抓获。日至4月10日被羁押在宝鸡铁路看守所,4月10日至5月5日被押回蓬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在押往回烟台的火车上,公安人员用两副手铐将我的双手分别铐在火车上;并脱掉我的衣裤进一步捆绑了我的双腿。一路上不让我吃饭、不让我喝水、并故意加紧了手铐勒肿了我的双手,又凶狠的对我说:&现在弄死你就像捏死一只蚂蚁一样&。在蓬莱市拘留所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对我进行暗杀,狱中几次我命险丧黄泉。日至日,蓬莱市公安局又对我实施非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自解除监视居住之后,贪官和黑社会始终跟踪我;并封锁我的电子邮件、信件、求救帖子(为防屏蔽我只能用同音字或英文代替名字发贴)和窃听电话,又想方设法下套继续栽赃陷害我。
日18点50分,蓬莱市公安局东关路派出所突然给我妻子孙乔娥去电话:&我们这里找到一辆铃木王摩托车,户主名是吴强敏请你来认领&。我妻子回话说:&我们家从来没有摩托车,你们愿怎处理就怎处理&。25分钟之后(19点15分),蓬莱市公安局经保大队杜志深又亲自跑到蓬莱市保险公司,劝正在加班的我妻子说:&东关派出所叫你去领摩托车你就去领,领回来还能卖钱&。作为一个公安人员,不顾下班休息时间去劝一个不熟悉的人&将摩托车领回来卖钱&;如此&好心&究竟何用心?是企图下套还是栽赃??该事情就发生在中纪委贺国强书记日在山东调研的前夕。日13点左右,当我走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弄里时,一伙不明身份的人突然抢我的材料并殴打我。当我向法警呼喊救命时,这伙人见法警出面后便拿着抢劫的材料跑掉。日8点40分左右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室内举报控告时,又被蓬莱市公安局非法带铐押回蓬莱拘禁在铁窗门不足10平米的小屋里12天。拘禁期间公安先栽赃说我在国家信访局砸玻璃要劳教两年。我说砸玻璃要有国家信访局的监控录象作证,公安见此事栽赃也不成又改口说我在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拍桌子;我说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大厅根本没有桌子。公安见此事栽赃也不成,又拿出我3月1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弄里被抢劫的文件袋,从袋里拿出两份黑龙江法院判决书复印件说我伪造文件。我说我的文件袋里根本没有这种东西,是你们抢劫后故意栽赃塞进袋里去的,是谁在最高法抢劫了我的信访材料殴打我??公安对我的质问避而不答,贪官却威胁我说:&如再控告举报随意找个名称就可劳教你两年&。
日我向烟台市公安局递交了&不服蓬莱市公安局信访答复意见 请求复查&的申请。但被烟台市公安局以复查申请所附带的《蓬莱市公安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复印件&不是原件为由,拒绝受理我的复查申请。公安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以邮件的方式提出信访意见,根本没有必须提供原件的规定。为了使烟台市公安局能尽快受理复查申请,我只好将唯一的原件交给公安局,并要求公安局在我手中的复印件上签上&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的说明,也被烟台市公安局拒绝。无奈,我只好回蓬莱市公安局申请再要一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原件,也被蓬莱市公安局拒绝。由于公安故意刁难不受理复查申请,我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到国家信访局、公安部、省信访局、省公安厅上访;致使当事人往返北京济南多月多次,耗费了不应该耗费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及时间,付出了巨额代价,烟台市公安局才受理了我的复查申请。日我通过省信访网递交了《对蓬莱市信访局答复意见不服,请求烟台市信访局复查》的申请。之后,我又分别向烟台市信访局递交书面复查申请材料三次,累计行程几百里均被烟台市信访局拒绝。以上事实说明在烟台市始终有贪官在幕后操纵信访。我请求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利区。
日我在北京办完孩子上学的事后,于下午三点四十分走到三联书店北,108路公交车美术馆北站旁边的网吧上网。正当我通过互联网遵规依法的向省信访网递交举报申诉材料时,蓬莱市公安局8条大汉穿着便衣突然闯进网吧,他们不出示证件直接捂住我的嘴不让报警,捂住眼睛不让见人,用暴力将我绑架到车上;并连夜行使8个多小时将我关进一个不足10平米铁门窗的小屋里。他们不准我与家人通话、不准与家人见面、不准理发,每日由8条大汉日夜轮流看押(附看押人员亲笔签到表为证)。在这个不足10平米的小屋里,不是监狱胜是监狱。为了抗议非法关押举报人,我&狱&中进行了绝食。然而贪官正希望我饿死不用继续派黑社会追杀,根本不管我的死活。绝望中使我认识到贪官的心比毒蟹还狠,我的希望只有逃走。这次又被非法拘禁16天。
权利再次被贪官滥用、法律再次被贪官践踏、是贪官在制造不安定因素破坏和谐社会建设,是贪官在践踏党中央的政策,是贪官在肆意践踏法律。我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等人迫害举报人的行为依法立案。
贪官使用上述手段栽赃陷害我不成后,又多次派一些妖女化装成上访的向我献媚,企图给我载脏流氓罪。当阴谋被我识破后,又雇用一些人跟踪我登记。不管我走到哪个部门上访登记,都被跟踪当时消掉登记号。贪官仅将我登记的号消掉还不满足,又勾结不正当的人化装成国内外名报记者,以帮我报道为名引我到外国大使馆或敌对人员处,企图栽赃我反党反社会主义。我在这里向党向全国人民声明,无论贪官使用何种手段栽赃陷害我,都改变不了我终生忠于党热爱党的信念。我以一个老共产党员的资格向党宣誓:不管我遭受多大的冤屈,我终生都跟党走。愿为党的事业,为反腐败斗争洒热血抛头颅。
贪官近来又再次威胁我&你会自杀的&。 在被通缉7年的苦难日子里我坚强的走出来了,再狱中几次险被按上&自杀&的名称命丧黄泉,经过九死一生我闯出来了;在被追杀10年的险情中我斗过来了。&我能有这样的坚强精神和毅力,靠的是对党和政府的坚强信念和求生的欲望。而今部分罪名已撤销,我精神更加饱满,生活更加振奋,身体健康并强状。如再发生不测,那就是贪官又一次上演&自杀&和迫害所致,我敬请全国人民关注此案。
作为蓬莱市财政局的主要业务骨干,吴强敏在财政事业上曾连年被省人事厅或省财政厅及市县评为先进工作者,连续六年被记功、记大功、记三等功等;并在省以上刊物上发表十多篇有重要指导性的论文。吴强敏的工作业绩和品德,不但得到财政部门的肯定;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是省市县财政系统比较有名的业务能手和严于律已的工作者。然而,吴强敏却因敢于批评揭露孙维家的腐败行为遭到孙维家的诬告陷害,并被蓬莱市公安局非法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等。蓬莱市公安局的非法行为,直接导致吴强敏不能上班、不能回家、长期流离失所亡命天涯,所受的委屈和苦难非常人所能忍受。冤假案不仅给吴强敏本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给吴强敏全家带来难以估量的伤害,吴强敏双方父母都已是年愈古稀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老人;得悉儿子被通缉拘留的消息后,几次昏厥过去;至今心灵留下难以弥补的创作。吴强敏的妻子,更承受了冤案给家庭带来的巨大灾难;并被贪官逼迫提前下岗,身心都遭受到严重的伤害,一年多就变老了许多。吴强敏的儿子是蓬莱市学生中成绩一直名列前茅的学生,因冤案使他成绩连年下降&&。
动态分析本案公安侦察行为的本质,是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对公民实施迫害的行为,是具有明显地滥用职权肆意枉法的非司法行为;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勾结共同实施杀人犯罪行为。现在让我们对蓬莱市公安局的上述行为进行整体动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实际上经过五个发展间段:
1、受理阶段 公安局接到孙维家的报案后,由于公安暂时对案情不完全掌握,仅从这时的情况分析,蓬莱市公安局暂按诬告陷害罪来受理,该行为应属正常。
2、故意违法阶段 该阶段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呈请立案报告书前的审查,二是立案决定书前的审查。公安侦查人员对受理孙维家的报案材料通过了解审查后,应分析是否属实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和条件;有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而后再决定是否立案。本案的侦查人员在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便报请领导申请对无辜人立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意违法行为。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是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最后一道把关人。蓬莱市公安局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在明显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凭空对一个无辜人批准立案的行为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83条、第8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故意知法犯法的枉法行为。
3、徇私枉法阶段 自99年6月5日至9月30日,经过四个月对吴强敏的非法侦查,蓬莱市公安局没有发现吴强敏有犯罪事实。此时蓬莱市公安局撤销对吴强敏的错误立案,对吴强敏还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害,而且吴强敏也可以原谅。但是,蓬莱市公安局个别人员为了帮助孙维家达到&从政治上找不到修理吴强敏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的目的&,于10月1日突然搜查吴强敏住宅和办公室,10月5日对吴强敏签发拘留证;使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公安的搜查和拘留的动机不是为了以揭露和证实犯罪为目的,而是借刑事侦查之名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敏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所掌握孙维家受贿的材料及证据,达到帮助孙维家打击迫害吴强敏的目的。这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11条、第61条、第89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第105条、规定的,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而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徇私枉法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4、帮助贪官实施杀人犯罪阶段 在逃避追杀的路上,吴强敏只好采取与家人密码联络的方式,并且每周就得换个省或市住地;致使追杀的黑社会组织和非法追捕的公安无法找到原告。为了找到吴强敏的下落,蓬莱市公安于日对吴强敏发布了网上通缉令,并于日报公安部,又将吴强敏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故意编造假材料对一个无辜的人签发拘留证和发布通缉令的行为,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的非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法律规定被通缉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员可以使用武器。由此举动可以看出,公安伪造假材料发布通缉令的动机是帮助孙维家等人查找吴强敏的下落,目的是帮助孙维家等人杀人灭口或者是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开枪杀死吴强敏。公安这种违背刑事侦查目的和宗旨的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等人勾结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行为。
5、杀人未遂犯罪阶段 贪官失去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向吴强敏开枪灭口的机会后,蓬莱市公安局又于日至5月5日将吴强敏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内。《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或者撤销案件&。蓬莱市公安二十四小时之内不但不释放吴强敏后反而故意羁押30天,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对吴强敏进行暗杀,吴强敏狱中几次险些命丧黄泉。蓬莱市公安局将一个无辜之人非汉羁押30天,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个别公安为贪官暗杀吴强敏提供环境地点及时间。这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不法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贪官与个别公安勾结实施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蓬莱市公安局的行为目的不是揭露犯罪,而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等贪官勾结故意打击迫害举报人;其动机是在帮助孙维家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孙维家口吐狂言和行使侦查权的公安内部科室看出:孙维家对吴强敏说,&政治上找不到你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你的问题修理你&;公安不让刑警大队侦查&诬告&案而让经保大队侦查吴强敏,就是为了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敏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搜找吴强敏所掌握孙维家的受贿材料。由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变更强制措施的步骤与孙维家的态度、目的和利益相辅相成可以进一步证实,蓬莱市公安局不关注案件的事实与结果,违背刑事侦查的目的和宗旨,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起到了打击迫害举报人的作用,是明显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是贪官与公安人员勾结,借刑事侦查之名实施杀人犯罪的行为。贪官这一杀人手段比济南市人大主任段义和暴炸杀人的方法更高明更毒辣。我请求公安、纪委、检察院等部门对上述行为依法立案。
天网恢恢,我相信党和人民,我相信国家法律。为此现提出以下请求:
一、请求纪委检察等部门对中共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珙等人迫害举报人的行为依法立案。刘树琪等人明知吴强敏没有犯罪,却故意伪造假材料对吴强敏采取立案、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非法拘禁等等措施打击迫害举报人,已构成渎职侵权打击迫害举报人等罪。我请求纪委检察等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第381条和《刑法》第397条、第399条、第238条、第245条、第254条、第406条等法律规定对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等人依法立案:
1、刘树琪与本案有直接关联 该案件自99年发生至今,已整整迫害当事人吴强敏10年。在这10年里,蓬莱市委市政府及公安局的领导班子更换了多次,只有市委书记刘树琪没有更换。也就是说,其他领导不了解案情的始未,只有刘树琪了解案情的始未,并且刘树琪的妻子和我都在财政局工作,案发前后刘树琪比任何人掌握的情况都详细。我上访举报了8年多共发出5000多封次信件并亲访百次以上,刘树琪更是一清二楚。但在刘树琪掌控蓬莱市委的权力下,蓬莱从来没有给我半个字的回音,反而愈举报迫害的愈残酷。孙维家为了开脱责任,就明确把内情告诉我:&是刘树琪叫公安抓的我(吴强敏)&。所以说刘树琪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报复陷害等罪。另外,刘树琪引进的环球木业项目涉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罪应一并立案。
2、公安人员明知吴强敏没有犯罪,却伪造假材料上报公安部通缉拘留吴强敏,已构成徇私枉法等罪。非法关押和搜查吴强敏住宅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搜查罪。,公安局长为了掩盖公安人员徇私枉法罪行,致公安部日督办信不理,9年不给吴强敏半个字的回音并处处刁难当事人,导致吴强敏10年不能上班不能回家,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2006]10号文件《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规定,已构成渎职罪。
二、请求纪委检察部门对举报问题立案并给举报人一个答复意见。我举报财政局长孙维家于98年和99年约将1000多万元财政预算资金转移到财政局下属企业京蓬公司和财会之家后,其中约有500多万元被孙维家转作&小钱柜&。主要用于贪污行贿和挥霍等,我所举报的问题有的是我本人经手的,也有的是我亲眼目睹的,中央多次强调署名举报都要给答复,而市委书记刘树琪始终不让对孙维家立案侦查,也不向举报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更不向举报人解答举报的问题是否属实,这是严重违反纪检办案程序规定的。不让对孙维家立案的原因,就是因贪官孙维家有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琪做保护伞。我请求中央及省领导派人到蓬莱落实我的举报,并请求检察院和纪委对我的举报立案,对我举报的问题是否属实给我一个书面答复。
三、请求将处分决定和理由与本人见面。贪官不仅采取通缉拘留和暗杀的手段迫害举报人,而且还非法免除举报人的职务及拒收举报人的党费和停发举报人的工资,继而又开除举报人的党职和工职。我上访10年要求将处分决定和理由与本人见面始终不给答复。究竟幕后隐藏何种阴谋?!为何不敢让见面??根据《党章》第41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事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出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之规定,《国家公各员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务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之规定;第(三)款公务员享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之规定;第(六)款公务员享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之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规定,第二项&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规定等有关法规之规定;我再再次请求组织部门将处分决定和理由与我本人见面并给一个答复意见。请求对开除吴强敏党职和工职的市委书记刘权琪按渎职侵权等罪依法立案。
四、请求省公安厅确认公安执法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252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由此可以看出,被通缉的对象前提:一是应当逮捕,二是在逃。也就是说,被通缉的对象本身就是应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即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证据证明有逮捕必要的。而不是还要采取通缉手段去查明该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第60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15条关于逮捕的条件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由此可见,适用逮捕必须要满足三个方面的要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六机关规定》第26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1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通缉令一旦发出,被通缉人的姓名、相貌、特证及职业等详细资料都在司法机关和全国人民的严密监视之中,也就是说被通缉的对象已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法律规定被通缉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员还可以使用武器。
本案中,举报信内容是否是捏造虚假事实,公安部门即没有依据也没有相关部门的明确认定结论,更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和构成了必须逮捕的要件。也就是说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吴强敏都不具备;吴强敏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而蓬莱市的贪官却目无国法,伪造假证据材料对吴强敏栽赃为符合逮捕条件。为了洗清冤屈和维护合法权益,吴强敏利用国庆假日时间到北京举报和控告孙维家等人的犯罪行为,蓬莱市公安局又将吴强敏到北京视为&在逃&,予以网上通缉。为了进一步灭杀吴强敏的举报和控告,蓬莱市公安局又进一步伪造假材料,于日报公安部将吴强敏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全国网上通缉。由上述法规可以看出,蓬莱市公安局对一个无辜之人发出A级通缉令通缉7年的行为,是严重的滥用职权、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迫害举报人的徇私枉法行为。《公安刑程规定》第171条明确规定,&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个别公安人员竟敢肆意枉法,其真正的目的是在帮助贪官孙维家等人打击迫害举报人和控告人。事实告诉人们:网上通缉是在帮助孙维家等人查找吴强敏的下落,然后达到灭口毁杀举报的目的;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勾结,企图给吴强每按上通缉犯在抓捕时&拒捕&的罪名而当场开枪灭口。侥幸的是吴强敏被西安铁警抓获,没有给他们开枪的机会;才得以生存到今天。而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包庇司法队伍中的败类,始终不确认其行为违法并多次胡编造假欺骗当事人。列如当事人要求撤销案件,公安局造假9年谎称:&没有对吴强敏立案(见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当专家教授认为公安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司法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蓬莱市公安局一夜间又承认是对吴强敏立案并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理由应写成&因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但其为了包庇徇私枉法人员,却写成&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见撤销案件决定书)&。究竟谁在幕后操纵司法反手为云腹手为雨?!党和人民赋予公安的权利就这样被贪官肆意奸淫吗?!请问蓬莱市公安局你敢不敢把证据摆在阳光下让当事人公开质证?!几万万人民在关注回答!!
该案件不管撤销不撤销,其公安采取搜查、通缉、据留、监视居住、非法拘禁等强制措的每个环节,都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我请求省公安厅依法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日已将复核申请递交省公安厅至今未给答复,请求曲植凡厅长督办),并对徇私枉法的人员依法立案。
五、请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我已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要求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起诉状;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一年多始终不立案。《行政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烟台市中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是流氓无赖行为。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就是因有流氓无赖的贪官始终操纵司法。我请领导审查审阅本案,督办烟台市中级法院依法尽快立案;请求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
党中央反复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上访是既耗人力物力财力,又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事情。从心里说,我们一万个不愿意上访。可是,我们不上访谁来给解决问题呢?我们申诉、举报、控告了9年多共发出6000多封次信和本人亲访上百次,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或任何告知或&信访三见面&。而贪官却伪造假材料向领导汇报说&该案已经办结当事人满意&,同时又威胁我&如再告就劳教你两年。&贪官这是在故意制造不安定因素逼着我们上访,这也是我们无奈的选择。
腐败分子和黑恶势力仍在威胁我,不让我举报、不让我控告,我随时有生命危险;请领导维护正义,严惩腐败、为民审冤。救命!!救命!!
举报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申诉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控告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联系电话:
2009年 1 月 18 日
敬爱的首长你们好:我已发出6000多封次举报申诉信并亲访上百次,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或任何告知或&信访三见面&。而贪官却伪造假材料向领导汇报说&该案已经办结当事人满意&,同时又威胁我&如再告就劳教你两年。&万般无奈我只好通过网络向领导求助,望好心的网民帮助转发此贴传递给领导(贪官动用各种手段封杀此贴);望领导在百忙中给予关注和督办。 信访举报人:吴强敏
大家搜索&吴强敏&三个字就会发现贪官使用各种手段封杀此帖:网页打不开或干扰大家顶和转发此帖。贪官封杀举报人帖子的行为是否违法??望大家讨论解答并声援,帮助举报人转发和顶一下帖。
举报人流浪北京街头 何时能安心回家?。
六、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
1、我被押在蓬莱市拘留所时,共做了两次笔录。第一次是公安局张波拿事先写好的笔录让我签字。我看完后,发现让我回答的&是&后面留有空行,我当场就拿笔要把空行划叉割掉,张波不让割,说做笔录都是这个样式,我说财务上做凭证时有空格都割掉,张波说这个与你们财务不一样。无奈我只好在笔录上签了字。第二次是时振宇拿着事先写好的笔录,说你写给有关部门举报孙维家的信,我们准备转给纪委,你签个字吧。我看时振宇第一页笔录上半截全是中央等各部门的名称,下半截全是空的,我就要在第一页上半截问话后面签字,时振宇不让我在那里签字,让我把名签到第二页上。这样第一页下半张全是空的,通过公安局治安科把我关在掺驾疃基地等地方做两次笔录时,我发现做笔录不是像张波和时振宇那样,可以留有空行。现在回想起来,张波和时振宇这样做有事后填空伪造假供词的嫌疑,其他证据更有造假的嫌疑,我强烈要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
2、开除党职和工职的证据和材料系伪造,我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
3、上报通缉证据和材料是假的,我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贪官为了将举报人致于死地,使用各种手段伪造证据和材料上报公安部将我列为A级逃犯。为了掩盖伪造假证据和假材料的犯罪行为,不仅始终不让我质证证据,还向领导汇报假情况。我在这里再再次问蓬莱市公安局你敢不敢把证据摆在阳光下让当事人公开质证?!几万万人民在关注和等待回答(已等待多年了)!!我请求对烟台市副市长刘树琪依法立案。
举报人被通缉 亡命天涯无归期
请求对烟台市副市长刘树琪立案
尊敬的中纪委贺国强书记、山东省委姜异康书记:
你们好,我叫吴强敏,是一名有22年党龄的gcd员,系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主任。
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蓬莱市财政局局长孙维家贪污索贿等问题,孙维家怀疑匿名信是我写的,随于99年10月1日上午11点30分,勾结10多名公安人员埋伏在财政局办公大楼内,并让财政局办公室主任以&局里有群众上访,让我速回局处理上访事件&的名义,电话通知我立刻回局,以达到抓我的目的。阴谋失败后,又于当天晚上10点左右勾结4名公安人员到我家,不穿警服,不出示搜查证,非法对我家进行了全面搜查。抄走了我的相片、日记本、钢笔等物;又于99年10月2日查封了我在单位的办公室,并抄走笔记本等物品。我对孙维家勾结公安人员做出目无国法非法抄家抓人,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当即用电话向蓬莱市政法委领导做了反映,并宣布我要到北京举报孙维家的腐败罪行及控告公安人员非法抄家抓人的违法行为。哪知这个意图刚一吐露,我家便被10多名公安布控,电话被监听,我妻子的行动被监视。蓬莱市各个路口和要道全被公安封锁,全市出动100多名公安搜捕我。直到20多天后,发现我确实不在蓬莱才撤掉了各个路口的哨卡。随后,又派多名便衣公安赶到北京和济南等地的政法和纪检等部门等候,企图等我去举报时抓我。同时蓬莱市公安局又找我妻子补填了一张传唤我的通知书,落款日期写的是99年10月1日,实际为99年10月4日填写;并于10月5日对我签发了刑事拘留证。我的住所、妻子的行动以及电话始终被公安全面监视;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彻底封杀我的举报,又把我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在全国网上通缉我。
权利被贪官滥用、法律被贪官践踏、公道得不到维护、正义得不到伸张,这些对国家和社会都是致命的祸患。是蓬莱的贪官破坏党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扰乱社会的稳定,破坏社会的和谐。
孙维家见抓我的阴谋落空后,怕我到北京举报他,又于99年10月5日让我市一位知名村委书记用电话向我解释:&抓我不是他孙维家的意思,是刘树琪市长(现任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叫抓的&孙维家为平息民愤和取得大家的同情,又编造谎言于99年10月8日在财政局大会上向全体干部解释:&抓吴强敏是因为他举报牵涉上面20多人,破坏了关系,严重影响了蓬莱经济的发展。&后来蓬莱市公安局对采访的记者又改口说:&抓吴强敏是因为孙维家举报吴强敏&诬告&孙维家强奸妇女&。蓬莱市公安局动用大批警力物力财力追捕我和通缉我,追捕的规模远大于追捕杀人逃犯几十倍。蓬莱市公安局先后派出几十批几十名公安人员到北京、河南、武汉、西安、大连等地方追捕我,并跟踪和监视或查封我与家人来往的书信和电话。这是在追捕和通缉一名&诬告&人吗?这纯粹是在追捕举报人。其目的就是故意捏造事实,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以达到封口灭杀举报的目的。
蓬莱贪官的为所欲为,损害的是法律的神圣威严,践踏的是百姓对党的信任。这种不法行为如得不到及时惩治,老百姓将会对法制失去信心,对党失去信任;这将直接破坏党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成为国家和社会的致命祸患。
为什么我向公安局举报孙维家是故意陷害诬告我,蓬莱市公安局却不立案拘留孙维家??为什么我向蓬莱市公安局提出千次对&诬告&证据做司法鉴定,蓬莱市公安局却始终不敢做鉴定也不敢给吴强敏回答??
我自日至今,先后向中央和省纪委、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发出6000多封次署名举报信和申诉控告信,并亲访百次以上(无数次)。公安部日明确批示山东省公安厅:&此案件是非要给当事人一个结果&。但每次的举报材料和各部位的批示从中央各部门转到蓬莱市后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在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琪掌控蓬莱市委的权力下,我8年共发出5000多封次信件没有给我半个字的回音。我主要举报孙维家于1998年和1999年,每年约将1000多万元的财政预算资金转移和挪用到财政局下属的京蓬实业公司和财会之家两个企业后,这些资金大部分被孙维家转做&小钱柜&。孙维家常以到省财政厅看望预算处韩炜处长的名义,多次提出现金,有时一次就提走几十万元用于个人贪污或挥霍等;也有时以市某领导需打通关系的名义将大笔现金从&小钱柜&中提走。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琪的妻子,99年春旅游的费用也在小钱柜中报销;每年都有近百万元现金被孙维家以各种名义贪污行贿和挥霍等。该&小钱柜&也有我与孙维家共同办事由孙维家签字报销的白条。我举报的问题都是我亲眼目睹或经手的事实。然而我的举报信从中央及省转到蓬莱市后,不仅石沉大海,而且还被转到孙维家的手里。蓬莱市某重要领导不仅不让检察院和纪委等部门对孙维家立案侦查,还给孙维家机会篡改京蓬公司和财会之家两企业的帐目。但是,不管怎么改帐确很难改动各商业银行的帐,只要从蓬莱市各个银行会计档案中调出财政局及京蓬实业公司和财会之家帐户发生额对账单,便可发现财政大量预算资金被孙维家转移到下属企业后,巨额现金被孙维家从企业账户上提走用于贪污行贿和挥霍等。而市委某重要领导不仅不让纪委和检察院立案侦查孙维家,反而让孙维家挑选两名与其关系密切的审计人员代表&市委&,对我举报的问题进行&落实&。并严令指示两名审计人员:&对孙维家的审计不准写审计报告、不准私自做记录、不准对外泄密、不准对其他领导和纪检等部门汇报或透信,只对他做口头汇报,&市委&内部掌握就行了&的规定。同时又派市委秘书长做《科技日报》等记者的工作,让记者劝我:&只要不举报,就不抓我了,并给我换个工作。&
我在外已含冤举报孙维家9年多共计3600多天,发出6000多封次署名举报信,并要求对我的举报问题是否属实给一个答复,可至今得不到答复;要求纪委和检察院立案,市某领导至今不让立案。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贪官孙维家有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琪做保护伞。
贪官为了阻止我举报,不仅在全国通缉我和利用黑社会追杀我,而且还开除了我的党职和工职。10年来为了躲避通缉和追杀,我不能与家人团聚、不能以公开身份工作、只能捡破烂维持生活。为了躲避追杀,我只能采取&长征&的方式边躲避边举报;与家人只能采用密码代号通话,每周都要换一个省或市地居住、每通一次话就要换一个电话;与腐败分子展开了游击&战争&。他们于2000年底派黑社会到武昌追杀我失败后,又于2005年7月派小偷跟踪我妻子,并将我妻子的提包偷走,将包中带有字迹和电话号码的本纸全部撕下拿走,企图找到我的踪迹和通话的密码以便追杀我。2006年3月他们发现我回蓬莱看父母并住在父母家,便立刻派黑社会租住在我父母家的东邻和西邻,并在我父母家门口道旁停放一辆面包车,黑社会分子日夜吃睡在面包车上,他们企图趁我出家门时利用黑社会处理掉我(处理A级逃犯)。为了突破包围圈,我翻越三幢房子的屋脊才脱离虎口。日我在宝鸡上火车时,不幸做为网上全国通缉A级逃犯,被宝鸡市铁路公安抓获。日至4月10日被羁押在宝鸡铁路看守所,4月10日至5月5日被押回蓬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在押往回烟台的火车上,公安人员用两副手铐将我的双手分别铐在火车上;并脱掉我的衣裤进一步捆绑了我的双腿。一路上不让我吃饭、不让我喝水、并故意加紧了手铐勒肿了我的双手,又凶狠的对我说:&现在弄死你就像捏死一只蚂蚁一样&。在蓬莱市拘留所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对我进行暗杀,狱中几次我命险丧黄泉。日至日,蓬莱市公安局又对我实施非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自解除监视居住之后,贪官和黑社会始终跟踪我;并封锁我的电子邮件、信件、求救帖子(为防屏蔽我只能用同音字或英文代替名字发贴)和窃听电话,又想方设法下套继续栽赃陷害我。
日18点50分,蓬莱市公安局东关路派出所突然给我妻子孙乔娥去电话:&我们这里找到一辆铃木王摩托车,户主名是吴强敏请你来认领&。我妻子回话说:&我们家从来没有摩托车,你们愿怎处理就怎处理&。25分钟之后(19点15分),蓬莱市公安局经保大队杜志深又亲自跑到蓬莱市保险公司,劝正在加班的我妻子说:&东关派出所叫你去领摩托车你就去领,领回来还能卖钱&。作为一个公安人员,不顾下班休息时间去劝一个不熟悉的人&将摩托车领回来卖钱&;如此&好心&究竟何用心?是企图下套还是栽赃??该事情就发生在中纪委贺国强书记日在山东调研的前夕。日13点左右,当我走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弄里时,一伙不明身份的人突然抢我的材料并殴打我。当我向法警呼喊救命时,这伙人见法警出面后便拿着抢劫的材料跑掉。日8点40分左右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室内举报控告时,又被蓬莱市公安局非法带铐押回蓬莱拘禁在铁窗门不足10平米的小屋里12天。拘禁期间公安先栽赃说我在国家信访局砸玻璃要劳教两年。我说砸玻璃要有国家信访局的监控录象作证,公安见此事栽赃也不成又改口说我在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拍桌子;我说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大厅根本没有桌子。公安见此事栽赃也不成,又拿出我3月1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弄里被抢劫的文件袋,从袋里拿出两份黑龙江法院判决书复印件说我伪造文件。我说我的文件袋里根本没有这种东西,是你们抢劫后故意栽赃塞进袋里去的,是谁在最高法抢劫了我的信访材料殴打我??公安对我的质问避而不答,贪官却威胁我说:&如再控告举报随意找个名称就可劳教你两年&。
日我向烟台市公安局递交了&不服蓬莱市公安局信访答复意见 请求复查&的申请。但被烟台市公安局以复查申请所附带的《蓬莱市公安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复印件&不是原件为由,拒绝受理我的复查申请。公安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以邮件的方式提出信访意见,根本没有必须提供原件的规定。为了使烟台市公安局能尽快受理复查申请,我只好将唯一的原件交给公安局,并要求公安局在我手中的复印件上签上&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的说明,也被烟台市公安局拒绝。无奈,我只好回蓬莱市公安局申请再要一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原件,也被蓬莱市公安局拒绝。由于公安故意刁难不受理复查申请,我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到国家信访局、公安部、省信访局、省公安厅上访;致使当事人往返北京济南多月多次,耗费了不应该耗费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及时间,付出了巨额代价,烟台市公安局才受理了我的复查申请。日我通过省信访网递交了《对蓬莱市信访局答复意见不服,请求烟台市信访局复查》的申请。之后,我又分别向烟台市信访局递交书面复查申请材料三次,累计行程几百里均被烟台市信访局拒绝。以上事实说明在烟台市始终有贪官在幕后操纵信访。我请求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利区。
日我在北京办完孩子上学的事后,于下午三点四十分走到三联书店北,108路公交车美术馆北站旁边的网吧上网。正当我通过互联网遵规依法的向省信访网递交举报申诉材料时,蓬莱市公安局8条大汉穿着便衣突然闯进网吧,他们不出示证件直接捂住我的嘴不让报警,捂住眼睛不让见人,用暴力将我绑架到车上;并连夜行使8个多小时将我关进一个不足10平米铁门窗的小屋里。他们不准我与家人通话、不准与家人见面、不准理发,每日由8条大汉日夜轮流看押(附看押人员亲笔签到表为证)。在这个不足10平米的小屋里,不是监狱胜是监狱。为了抗议非法关押举报人,我&狱&中进行了绝食。然而贪官正希望我饿死不用继续派黑社会追杀,根本不管我的死活。绝望中使我认识到贪官的心比毒蟹还狠,我的希望只有逃走。这次又被非法拘禁16天。
权利再次被贪官滥用、法律再次被贪官践踏、是贪官在制造不安定因素破坏和谐社会建设,是贪官在践踏党中央的政策,是贪官在肆意践踏法律。我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等人迫害举报人的行为依法立案。
贪官使用上述手段栽赃陷害我不成后,又多次派一些妖女化装成上访的向我献媚,企图给我载脏流氓罪。当阴谋被我识破后,又雇用一些人跟踪我登记。不管我走到哪个部门上访登记,都被跟踪当时消掉登记号。贪官仅将我登记的号消掉还不满足,又勾结不正当的人化装成国内外名报记者,以帮我报道为名引我到外国大使馆或敌对人员处,企图栽赃我反党反社会主义。我在这里向党向全国人民声明,无论贪官使用何种手段栽赃陷害我,都改变不了我终生忠于党热爱党的信念。我以一个老共产党员的资格向党宣誓:不管我遭受多大的冤屈,我终生都跟党走。愿为党的事业,为反腐败斗争洒热血抛头颅。
贪官近来又再次威胁我&你会自杀的&。 在被通缉7年的苦难日子里我坚强的走出来了,再狱中几次险被按上&自杀&的名称命丧黄泉,经过九死一生我闯出来了;在被追杀10年的险情中我斗过来了。&我能有这样的坚强精神和毅力,靠的是对党和政府的坚强信念和求生的欲望。而今部分罪名已撤销,我精神更加饱满,生活更加振奋,身体健康并强状。如再发生不测,那就是贪官又一次上演&自杀&和迫害所致,我敬请全国人民关注此案。
作为蓬莱市财政局的主要业务骨干,吴强敏在财政事业上曾连年被省人事厅或省财政厅及市县评为先进工作者,连续六年被记功、记大功、记三等功等;并在省以上刊物上发表十多篇有重要指导性的论文。吴强敏的工作业绩和品德,不但得到财政部门的肯定;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是省市县财政系统比较有名的业务能手和严于律已的工作者。然而,吴强敏却因敢于批评揭露孙维家的腐败行为遭到孙维家的诬告陷害,并被蓬莱市公安局非法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等。蓬莱市公安局的非法行为,直接导致吴强敏不能上班、不能回家、长期流离失所亡命天涯,所受的委屈和苦难非常人所能忍受。冤假案不仅给吴强敏本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给吴强敏全家带来难以估量的伤害,吴强敏双方父母都已是年愈古稀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老人;得悉儿子被通缉拘留的消息后,几次昏厥过去;至今心灵留下难以弥补的创作。吴强敏的妻子,更承受了冤案给家庭带来的巨大灾难;并被贪官逼迫提前下岗,身心都遭受到严重的伤害,一年多就变老了许多。吴强敏的儿子是蓬莱市学生中成绩一直名列前茅的学生,因冤案使他成绩连年下降&&。
动态分析本案公安侦察行为的本质,是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对公民实施迫害的行为,是具有明显地滥用职权肆意枉法的非司法行为;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勾结共同实施杀人犯罪行为。现在让我们对蓬莱市公安局的上述行为进行整体动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实际上经过五个发展间段:
1、受理阶段 公安局接到孙维家的报案后,由于公安暂时对案情不完全掌握,仅从这时的情况分析,蓬莱市公安局暂按诬告陷害罪来受理,该行为应属正常。
2、故意违法阶段 该阶段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呈请立案报告书前的审查,二是立案决定书前的审查。公安侦查人员对受理孙维家的报案材料通过了解审查后,应分析是否属实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和条件;有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而后再决定是否立案。本案的侦查人员在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便报请领导申请对无辜人立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意违法行为。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是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最后一道把关人。蓬莱市公安局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在明显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凭空对一个无辜人批准立案的行为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83条、第8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故意知法犯法的枉法行为。
3、徇私枉法阶段 自99年6月5日至9月30日,经过四个月对吴强敏的非法侦查,蓬莱市公安局没有发现吴强敏有犯罪事实。此时蓬莱市公安局撤销对吴强敏的错误立案,对吴强敏还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害,而且吴强敏也可以原谅。但是,蓬莱市公安局个别人员为了帮助孙维家达到&从政治上找不到修理吴强敏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的目的&,于10月1日突然搜查吴强敏住宅和办公室,10月5日对吴强敏签发拘留证;使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公安的搜查和拘留的动机不是为了以揭露和证实犯罪为目的,而是借刑事侦查之名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敏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所掌握孙维家受贿的材料及证据,达到帮助孙维家打击迫害吴强敏的目的。这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11条、第61条、第89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第105条、规定的,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而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徇私枉法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4、帮助贪官实施杀人犯罪阶段 在逃避追杀的路上,吴强敏只好采取与家人密码联络的方式,并且每周就得换个省或市住地;致使追杀的黑社会组织和非法追捕的公安无法找到原告。为了找到吴强敏的下落,蓬莱市公安于日对吴强敏发布了网上通缉令,并于日报公安部,又将吴强敏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故意编造假材料对一个无辜的人签发拘留证和发布通缉令的行为,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的非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法律规定被通缉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员可以使用武器。由此举动可以看出,公安伪造假材料发布通缉令的动机是帮助孙维家等人查找吴强敏的下落,目的是帮助孙维家等人杀人灭口或者是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开枪杀死吴强敏。公安这种违背刑事侦查目的和宗旨的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等人勾结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行为。
5、杀人未遂犯罪阶段 贪官失去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向吴强敏开枪灭口的机会后,蓬莱市公安局又于日至5月5日将吴强敏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内。《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或者撤销案件&。蓬莱市公安二十四小时之内不但不释放吴强敏后反而故意羁押30天,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对吴强敏进行暗杀,吴强敏狱中几次险些命丧黄泉。蓬莱市公安局将一个无辜之人非汉羁押30天,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个别公安为贪官暗杀吴强敏提供环境地点及时间。这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不法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贪官与个别公安勾结实施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蓬莱市公安局的行为目的不是揭露犯罪,而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等贪官勾结故意打击迫害举报人;其动机是在帮助孙维家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孙维家口吐狂言和行使侦查权的公安内部科室看出:孙维家对吴强敏说,&政治上找不到你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你的问题修理你&;公安不让刑警大队侦查&诬告&案而让经保大队侦查吴强敏,就是为了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敏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搜找吴强敏所掌握孙维家的受贿材料。由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变更强制措施的步骤与孙维家的态度、目的和利益相辅相成可以进一步证实,蓬莱市公安局不关注案件的事实与结果,违背刑事侦查的目的和宗旨,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起到了打击迫害举报人的作用,是明显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是贪官与公安人员勾结,借刑事侦查之名实施杀人犯罪的行为。贪官这一杀人手段比济南市人大主任段义和暴炸杀人的方法更高明更毒辣。我请求公安、纪委、检察院等部门对上述行为依法立案。
天网恢恢,我相信党和人民,我相信国家法律。为此现提出以下请求:
一、请求纪委检察等部门对中共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珙等人迫害举报人的行为依法立案。刘树琪等人明知吴强敏没有犯罪,却故意伪造假材料对吴强敏采取立案、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非法拘禁等等措施打击迫害举报人,已构成渎职侵权打击迫害举报人等罪。我请求纪委检察等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第381条和《刑法》第397条、第399条、第238条、第245条、第254条、第406条等法律规定对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等人依法立案:
1、刘树琪与本案有直接关联 该案件自99年发生至今,已整整迫害当事人吴强敏10年。在这10年里,蓬莱市委市政府及公安局的领导班子更换了多次,只有市委书记刘树琪没有更换。也就是说,其他领导不了解案情的始未,只有刘树琪了解案情的始未,并且刘树琪的妻子和我都在财政局工作,案发前后刘树琪比任何人掌握的情况都详细。我上访举报了8年多共发出5000多封次信件并亲访百次以上,刘树琪更是一清二楚。但在刘树琪掌控蓬莱市委的权力下,蓬莱从来没有给我半个字的回音,反而愈举报迫害的愈残酷。孙维家为了开脱责任,就明确把内情告诉我:&是刘树琪叫公安抓的我(吴强敏)&。所以说刘树琪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报复陷害等罪。另外,刘树琪引进的环球木业项目涉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罪应一并立案。
2、公安人员明知吴强敏没有犯罪,却伪造假材料上报公安部通缉拘留吴强敏,已构成徇私枉法等罪。非法关押和搜查吴强敏住宅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搜查罪。,公安局长为了掩盖公安人员徇私枉法罪行,致公安部日督办信不理,9年不给吴强敏半个字的回音并处处刁难当事人,导致吴强敏10年不能上班不能回家,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2006]10号文件《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规定,已构成渎职罪。
二、请求纪委检察部门对举报问题立案并给举报人一个答复意见。我举报财政局长孙维家于98年和99年约将1000多万元财政预算资金转移到财政局下属企业京蓬公司和财会之家后,其中约有500多万元被孙维家转作&小钱柜&。主要用于贪污行贿和挥霍等,我所举报的问题有的是我本人经手的,也有的是我亲眼目睹的,中央多次强调署名举报都要给答复,而市委书记刘树琪始终不让对孙维家立案侦查,也不向举报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更不向举报人解答举报的问题是否属实,这是严重违反纪检办案程序规定的。不让对孙维家立案的原因,就是因贪官孙维家有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琪做保护伞。我请求中央及省领导派人到蓬莱落实我的举报,并请求检察院和纪委对我的举报立案,对我举报的问题是否属实给我一个书面答复。
三、请求将处分决定和理由与本人见面。贪官不仅采取通缉拘留和暗杀的手段迫害举报人,而且还非法免除举报人的职务及拒收举报人的党费和停发举报人的工资,继而又开除举报人的党职和工职。我上访10年要求将处分决定和理由与本人见面始终不给答复。究竟幕后隐藏何种阴谋?!为何不敢让见面??根据《党章》第41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事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出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之规定,《国家公各员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务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之规定;第(三)款公务员享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之规定;第(六)款公务员享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之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规定,第二项&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规定等有关法规之规定;我再再次请求组织部门将处分决定和理由与我本人见面并给一个答复意见。请求对开除吴强敏党职和工职的市委书记刘权琪按渎职侵权等罪依法立案。
四、请求省公安厅确认公安执法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252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由此可以看出,被通缉的对象前提:一是应当逮捕,二是在逃。也就是说,被通缉的对象本身就是应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即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证据证明有逮捕必要的。而不是还要采取通缉手段去查明该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第60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15条关于逮捕的条件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由此可见,适用逮捕必须要满足三个方面的要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六机关规定》第26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1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通缉令一旦发出,被通缉人的姓名、相貌、特证及职业等详细资料都在司法机关和全国人民的严密监视之中,也就是说被通缉的对象已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法律规定被通缉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员还可以使用武器。
本案中,举报信内容是否是捏造虚假事实,公安部门即没有依据也没有相关部门的明确认定结论,更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和构成了必须逮捕的要件。也就是说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吴强敏都不具备;吴强敏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而蓬莱市的贪官却目无国法,伪造假证据材料对吴强敏栽赃为符合逮捕条件。为了洗清冤屈和维护合法权益,吴强敏利用国庆假日时间到北京举报和控告孙维家等人的犯罪行为,蓬莱市公安局又将吴强敏到北京视为&在逃&,予以网上通缉。为了进一步灭杀吴强敏的举报和控告,蓬莱市公安局又进一步伪造假材料,于日报公安部将吴强敏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全国网上通缉。由上述法规可以看出,蓬莱市公安局对一个无辜之人发出A级通缉令通缉7年的行为,是严重的滥用职权、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迫害举报人的徇私枉法行为。《公安刑程规定》第171条明确规定,&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个别公安人员竟敢肆意枉法,其真正的目的是在帮助贪官孙维家等人打击迫害举报人和控告人。事实告诉人们:网上通缉是在帮助孙维家等人查找吴强敏的下落,然后达到灭口毁杀举报的目的;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勾结,企图给吴强每按上通缉犯在抓捕时&拒捕&的罪名而当场开枪灭口。侥幸的是吴强敏被西安铁警抓获,没有给他们开枪的机会;才得以生存到今天。而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包庇司法队伍中的败类,始终不确认其行为违法并多次胡编造假欺骗当事人。列如当事人要求撤销案件,公安局造假9年谎称:&没有对吴强敏立案(见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当专家教授认为公安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司法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蓬莱市公安局一夜间又承认是对吴强敏立案并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理由应写成&因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但其为了包庇徇私枉法人员,却写成&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见撤销案件决定书)&。究竟谁在幕后操纵司法反手为云腹手为雨?!党和人民赋予公安的权利就这样被贪官肆意奸淫吗?!请问蓬莱市公安局你敢不敢把证据摆在阳光下让当事人公开质证?!几万万人民在关注回答!!
该案件不管撤销不撤销,其公安采取搜查、通缉、据留、监视居住、非法拘禁等强制措的每个环节,都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我请求省公安厅依法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日已将复核申请递交省公安厅至今未给答复,请求曲植凡厅长督办),并对徇私枉法的人员依法立案。
五、请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我已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要求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起诉状;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一年多始终不立案。《行政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烟台市中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是流氓无赖行为。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就是因有流氓无赖的贪官始终操纵司法。我请领导审查审阅本案,督办烟台市中级法院依法尽快立案;请求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
党中央反复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上访是既耗人力物力财力,又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事情。从心里说,我们一万个不愿意上访。可是,我们不上访谁来给解决问题呢?我们申诉、举报、控告了9年多共发出6000多封次信和本人亲访上百次,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或任何告知或&信访三见面&。而贪官却伪造假材料向领导汇报说&该案已经办结当事人满意&,同时又威胁我&如再告就劳教你两年。&贪官这是在故意制造不安定因素逼着我们上访,这也是我们无奈的选择。
腐败分子和黑恶势力仍在威胁我,不让我举报、不让我控告,我随时有生命危险;请领导维护正义,严惩腐败、为民审冤。救命!!救命!!
举报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申诉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控告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联系电话:
2009年 1 月 18 日
敬爱的首长你们好:我已发出6000多封次举报申诉信并亲访上百次,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或任何告知或&信访三见面&。而贪官却伪造假材料向领导汇报说&该案已经办结当事人满意&,同时又威胁我&如再告就劳教你两年。&万般无奈我只好通过网络向领导求助,望好心的网民帮助转发此贴传递给领导(贪官动用各种手段封杀此贴);望领导在百忙中给予关注和督办。 信访举报人:吴强敏
大家搜索&吴强敏&三个字就会发现贪官使用各种手段封杀此帖:网页打不开或干扰大家顶和转发此帖。贪官封杀举报人帖子的行为是否违法??望大家讨论解答并声援,帮助举报人转发和顶一下帖。
举报人流浪北京街头 何时能安心回家?。
六、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
1、我被押在蓬莱市拘留所时,共做了两次笔录。第一次是公安局张波拿事先写好的笔录让我签字。我看完后,发现让我回答的&是&后面留有空行,我当场就拿笔要把空行划叉割掉,张波不让割,说做笔录都是这个样式,我说财务上做凭证时有空格都割掉,张波说这个与你们财务不一样。无奈我只好在笔录上签了字。第二次是时振宇拿着事先写好的笔录,说你写给有关部门举报孙维家的信,我们准备转给纪委,你签个字吧。我看时振宇第一页笔录上半截全是中央等各部门的名称,下半截全是空的,我就要在第一页上半截问话后面签字,时振宇不让我在那里签字,让我把名签到第二页上。这样第一页下半张全是空的,通过公安局治安科把我关在掺驾疃基地等地方做两次笔录时,我发现做笔录不是像张波和时振宇那样,可以留有空行。现在回想起来,张波和时振宇这样做有事后填空伪造假供词的嫌疑,其他证据更有造假的嫌疑,我强烈要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
2、开除党职和工职的证据和材料系伪造,我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
3、上报通缉证据和材料是假的,我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贪官为了将举报人致于死地,使用各种手段伪造证据和材料上报公安部将我列为A级逃犯。为了掩盖伪造假证据和假材料的犯罪行为,不仅始终不让我质证证据,还向领导汇报假情况。我在这里再再次问蓬莱市公安局你敢不敢把证据摆在阳光下让当事人公开质证?!几万万人民在关注和等待回答(已等待多年了)!!我请求对烟台市副市长刘树琪依法立案。
您的帖子被天涯孤舟于 08:47:02编辑过
作者:发表于: 08:53:25
个人签名: 似虹似露
如是如非 作者:发表于: 08:58:24
贪 官人头不落地,一切都是在忽悠老 百 姓。 个人签名: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 作者:发表于: 09:05:13
反贪局、监察部&&
作者:发表于: 09:16:15
预防腐败局& 职能不同 比如 某些政府工作程序可能产生腐败的程序就要预防腐败局来调整,香港也有这样一个部门的
作者:发表于: 09:19:53
从这些年来看,相关的部门越多越混乱,越多越腐败。
作者:发表于: 09:20:48
不是反贪局,是预防腐败局。
作者:发表于: 09:24:23
分红,大块吃肉,大碗喝酒的几个部门!反F首先要确立宪 法赋予法律的地位,让所谓的党纪见鬼去吧!指望F& B的集体来反F,本来就不现实!这帮人视法律如无物!别指望所谓的几个D的理论能让他们幡然醒悟,好好做人的!
作者:发表于: 09:30:43
增加就业呗!!!!!!!!
作者:发表于: 09:39:43
又多了许多人民养的蛀虫
作者:发表于: 09:44:35
以为是打预防针的。 个人签名: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作者:发表于: 09:45:29
内惩贪官&& 外保主权
作者:发表于: 09:48:34
我业余顶贴,从来不看贴的内容!
作者:发表于: 09:52:09
部门越多越好
作者:发表于: 10:03:17
又多一个工作岗位,又多一种贪污腐败的机会。
作者:发表于: 10:07:27
监察院、反贪局,包括再成立的预防局都是无奈的、没有办法的办法,大家都不满意有权的部门贪污,一个个前扑后继的牺牲,为了保护干部不被法办,只好再成立预防局,可能下步还要成立善后什么的
作者:发表于: 10:07:34
笨呀!!又可以安排领导岗位了!!!
作者:发表于: 10:10:09
部门越多,越是说明政府的能力是多么的差劲。简直就是无能的政府。
作者:发表于: 10:13:16
我还是回去看新闻联播的好。。。这里太不和谐了。。。 个人签名:胡总用兵,岂是你我能明了的~! 作者:发表于: 10:13:41
公务员队伍又可以扩大了, 个人签名:山巅一寺一壶酒 作者:发表于: 10:28:03
新设的是事前预防,其他两个是事后的 个人签名:法治与德治并不矛盾,我在寻求他们的契合点! 作者:发表于: 10:31:58
解决就业问题。
作者:发表于: 10:36:11
纪委监察院都是聋子耳朵--摆设呗
新局可以扩大就业多安排衙内,和谐官员
作者:发表于: 10:49:28
问县城里哪个单位最红最牛?当然是检察院。但检察院容不了那么多官,怎么办?再设个类似的单位呀,中国人有才。预防腐败的事?不能太当真。
作者:发表于: 10:57:18
&&& 可以互相推委 个人签名: 人到无求品自高 作者:发表于: 11:03:43 引用:以下是沧海浪花在& 10:07:34&发表的:
笨呀!!又可以安排领导岗位了!!!
作者:发表于: 11:06:21
反腐部门越多,贪腐者更甚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怪圈?
作者:发表于: 11:31:09
下次再设一个廉政建设局。
作者:发表于: 11:37:10
无需那么多局啊部啊的,只要有一个负责人的against party 就够了。
作者:发表于: 11:40:59
好安排人当官啊!人民的公仆就是多多益善。
作者:发表于: 11:42:25
去掉预防,就叫&腐败局&吧!
作者:发表于: 11:44:17此回复已经被删除
作者:发表于: 11:46:17
内惩贪官&& 外保主权
作者:发表于: 11:54:29
作者:发表于: 11:57:09
这样可以解决很多个就业岗位呀
作者:发表于: 11:59:41 引用:以下是七老野夫在& 08:37:48&发表的:
又多一个部门!
哈哈,这是促进&贪腐文化和产业&大发展的重大举措~~
作者:发表于: 12:14:48 引用:以下是潇湘烟雨在& 09:16:15&发表的:
预防腐败局& 职能不同 比如 某些政府工作程序可能产生腐败的程序就要预防腐败局来调整,香港也有这样一个部门的
人家香港没有纪委、检察院。
作者:发表于: 12:15:11
好像还有一个反贪局吧?艄公多了打烂船,这就是中 国 特 色。
作者:发表于: 12:16:09
谈论国是被中华网禁言扣分后,我学乖了&&共=产=党万岁!万岁!万万岁!!! 个人签名:人不骂我,我不骂人;人若骂我,我必骂人! 作者:发表于: 12:17:21
不设这些你叫官员的孩子到那找工作!!!! 个人签名:人不骂我,我不骂人;人若骂我,我必骂人! 作者:发表于: 12:17:22
锤子、剪刀、布!!!好!
作者:发表于: 12:18:35
防腐局太少了,让10亿农民都进防腐局吧,迅速脱贫致富.
作者:发表于: 12:39:30
这样不好嘛
增加了就业的机会
LZ你太不和谐了
作者:发表于: 12:52:35
要不那么多的钱怎么分呢,再设一个部门让大家都有机会嘛
作者:发表于: 12:59:06
我只看看,什么也不说。。。唉 个人签名:长此以往,国将不国 作者:发表于: 13:06:09
腐败局就是来腐败的,有意见找联合国秘书长去告我;
作者:发表于: 13:12:03
我以后再不敢来这里了,转一圈就吃不下,感觉天要塌了。完了
作者:发表于: 13:39:19
预防腐败局,越防越腐败,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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