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认为,州是否有制定核电中止执行后法院还管吗令的权力

来源:环中商事仲裁(ID:HZ-Arb) 作者:环中仲裁团队 发布时间: 9:19:11 点击数:443

国际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一方申请撤裁,另一方在外国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对于是否等待撤裁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该结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纽约公约》第V(1)(e)条的规定“裁决已经由裁決地所在国裁决依据的法律的所属国的法院所撤销或中止执行后法院还管吗执行”可能构成一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據。《纽约公约》第VI条规定在已向裁决地所在国裁决依据之法律的所属国的法院申请撤销或中止执行后法院还管吗执行裁决的情况下,被请求承认或执行的法院如认为适当可以延缓作出决定,而且经主张承认或执行裁决的一方当事人申请还可以裁定对方当事人提供妥适的担保。UNCITRAL Modal Law第36(2)条也有类似规定那么,在此种情形下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法院在判断是否延缓作出决定时会考量哪些因素?

菦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在该案中美国法院确认了ICSID裁决,并拒绝因外国撤裁程序而中止执行后法院还管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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