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主任、书记是国家工作人员吗?最高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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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话语变迁
  原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
  摘要:年的29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既是对检察制度恢复重建曲折历程的真实记载,也是我国近三十年来法治发展轨迹的生动写照。报告中的话语变迁主要有三种方式:中心话语的交替变迁,风云人物的时代变迁,政治词语、军事词语、法律词语等具体词语的互动变迁。这些话语变迁,对检察机关而言,反映了自身定位的重大转变及其职能的相应转变,体现了从工具主义向主体意识的觉醒;对中国法治而言,从非法律话语向法律话语的逐渐演变,则意味着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变得越来越形式理性化,从而增加了脱离民众的危险性。
  关键词:话语;词语;政治;军事;法律
  作者简介:郭云忠,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
  在司空见惯的社会活动中,蕴涵着普适的规则。这些规则,与其说要靠我们来发明或构造,不如说要靠我们来发现或叙述。①「古人有所谓“不易之则”的说法:“不为秦、楚变节,不为胡越改容,常一而不邪,方行而不流,一日型之,万世传之”。参见夏勇:《朝夕问道——政治法律学札》,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21页」因此,包括文献分析法在内的法律实证研究方法,②「往往因为视角不同,看到的世界也不同。虽说文献材料是客观的,但研究者却是主观的,因此,文本解读难免会出现或多或少的“误读”」强调的是“我发现”,而不是“我认为”[1].相应的,实证研究的主要价值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发现问题,但发现问题无疑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一年一度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是记载我国检察工作的重要法律文献之一。通过分析年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③「这29个报告文本均下载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网址hhtp ://www.spp ./site2006/region/00018.html,访问日期:日」的话语变迁,我们发现的不仅仅是检察制度的成长历程,更主要的是近三十年来我国法治发展的基本轨迹。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总体情况
  1978年2月,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然后于1978年5月开始重建。日,黄火青检察长作了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的第一个报告。日,贾春旺检察长作了恢复重建以来的第29个报告。
  据统计,这29个报告的总字数为238,923字,报告的平均字数为8,239字。字数最少的是1980年的报告,只有3,773字;字数最多的是1999年的报告,达到了11,977字。共有六任检察长,依次为黄火青、杨易辰、刘复之、张思卿、韩杼滨、贾春旺,除黄火青只作了四个报告外,其余均作了五个(详见表一)。
  这29个报告实际上记载的是自1978年5月到2008年3月,约三十年间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发展史。从形式上看,由最初三千多字的短文逐渐发展为万言长篇;从内容上看,由开始简单的工作罗列发展到既摆事实又讲道理:当前的工作成效越来越依据具体数字的说明,未来的工作计划越来越注重抽象方针主题的指导。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话语变迁的基本轨迹
  如果按每位检察长所作的报告来划分,可以把这29个报告分为六组。具体为黄火青任检察长期间的四个报告()、杨易辰任检察长期间的五个报告()、刘复之任检察长期间的五个报告()、张思卿任检察长期间的五个报告()、韩杼滨任检察长期间的五个报告()、贾春旺任检察长期间的五个报告()。如果结合历史背景来分析这些报告文本,可以发现每组报告都可以概括出一个鲜明的中心话语:恢复重建、理顺关系、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整顿队伍、主体意识。而且,这六个中心话语呈交替变迁的基本轨迹。
  (一)黄火青任检察长期间的四个报告()
  年的这四个报告,中心话语是恢复重建。
  这四个报告常常给人以出乎意料的冲击和震撼。不读它们,不知道恢复重建的艰难;不读它们,不知道法治建设的意义。
  日,黄火青作了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第一个报告。他在开头是这样说的:“各位代表:现在,我就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以来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的情况,向大会作一简要报告,请予审查。”也就是说,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的情况。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实施好“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报告主要讲了三个方面:首先从组织上、思想上和业务工作上打好基础:一是健全机构,配备干部;学习法律,培训干部;宣传法制,发动群众。二是会同公安机关和法院,进行实施“两法”的试点工作。三是配合有关部门,清理了大批积案。其次,配合公安机关和法院,及时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积极参加整顿社会治安工作:审查批捕和公诉;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初步开展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加强监所监督;加强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最后,在展望未来时提出必须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需要注意的是,在报告的最后,黄火青检察长说:“以上工作报告,如有不当之处,请代表们批评指正。”这样的结束语在历届报告中仅此一次。在经历了十一个春秋之后,检察机关重获新生,在艰难重建的历史背景下,这句话可能包含着太多的感激、感慨和感动。
  1981年的报告,突出了三项工作:根据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特别检察厅,积极参加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审判工作;加强经济司法工作,积极同经济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整顿治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对当时治安形势的好转,报告是这样描述的:“坏人开始怕法律、怕群众了,群众的安全感有所增强,‘好人怕坏人’的情况有了改变。有的群众说:”近来治安静了一点,案件少了一点,坏人怕了一点,群众硬了一点‘。“
  1982年的报告,突出了两项工作: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整顿社会治安,继续执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报告说:“从今年初中央决定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斗争以来,尤其是在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公布以后,我们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迅速行动,积极投入了这场斗争。”报告尤其强调了检察机关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卫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行了紧张而艰巨的斗争。简言之,检察工作就是围绕“稳定”和“发展”两项任务展开的。
  需要注意的是,报告的开头非同寻常,是以“表态”的方式提到了两个报告,尤其是第一次提到了“宪法”这个对检察机关意义非同寻常的词语。原文如下:“各位代表:我完全同意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同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和赵紫阳总理《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何一直到1982年的报告中才首次被提到?这需要我们系统回顾1982年宪法修改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即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1975年宪法意在巩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成果,贯彻落实“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思想,从现代宪法的角度看,是1954年宪法的一个倒退。
  1978年宪法意在否定“四人帮”,恢复国家秩序,制定后还作了修改,如1980年5月取消宪法第45条规定的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但是,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仅仅靠粉碎“四人帮”、平反冤假错案、取消“四大”等,还不足以防止“文革”的悲剧重演。1980年,邓小平发表题为《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提出要防止“文革”的悲剧重演,更重要的是,要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完善国家制度,保障公民权利。1981年《,关于建党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特别强调,必须巩固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绝不能让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在任何范围内重演。这样,修改或重新制定宪法的问题就被提了出来。
  1982年4月,宪法草案交付全民讨论。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行新宪法。可以说,从七五宪法到七八宪法再到八二宪法,有一个相对完整的历史逻辑。这个逻辑的核心,是与秩序意识觉醒相伴随的法制意识的觉醒。这种觉醒,既显示了对“文革”期间无法无天状态的厌弃和对社会稳定与公民权利的向往,也透现出经历人治暴虐、德治落空之后必定转向普通秩序和一般规矩的历史轮回[2](P115-117)。“我完全同意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彭真同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这句话表达的正是一个法律工作者、一位检察长对良法、对宪法的呼唤和向往。
  1983年的报告这样总结道:五年来,是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和各项检察工作逐步开展的时期:人民检察院是一边建设,一边工作;检察干警是通过学习法律,执行法律,提高了业务能力,增强了依法办案的信心。他还总结了五年来检察院遵循的五项工作原则:从政治经济形势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严格执行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努力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办理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当然,1983年的报告延续了1982年开创的“表态”先例:“各位代表:我完全同意彭真副委员长的开幕词,完全同意赵紫阳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不过,对开幕词表示同意仅此一次。
  (二)杨易辰任检察长期间的五个报告()
  年的五个报告,中心话语是理顺关系。
  年的四个报告从内容和结构上来看大致相同。在报告开头都有一个“表态”:各位代表:我完全同意陈丕显副委员长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完全同意赵紫阳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只不过形式上略有变化:在后三个报告中,陈丕显人大常委会的报告排在了后面;1986年赵紫阳作的是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正文大致包括四个方面: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认真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不过1986年的报告,在第一方面就强调了“不断提高对打击各种犯罪特别是打击经济犯罪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在1987年则把“依法查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放在了首位。在1986年的报告中,还特别强调了:解决关键问题,推动斗争深入发展;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坚持严格执法,做到敢于碰硬,善于碰硬,打破关系网、保护层。
  在这四个报告中,有四个方面尤为值得注意:一是在1984年的报告中提出要“认真实施新宪法”。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到具有法律效力意义的“宪法”。二是钝化了对公安、法院(尤其是对公安)“协同”的说法。这种带有“依附”色彩的措辞在年的报告中是非常常见的,当然,“配合”的说法在以后的报告中还是被经常提起。在1984年的报告中取而代之的是“一道”。具体表述是:“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搞好社会治安作为一项主要任务,积极同公安、法院、司法部门一道,依法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更重要的是,该报告还首次完整表述了公检法三者关系的原则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以往的报告中,“互相制约”、“分工负责”这样的词汇从来没有适用过。原文是这样说的:“为了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保证斗争的健康发展,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三是表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1985年的报告说:“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做到了该严的严,该宽的宽;该逮捕的逮捕,该起诉的起诉,可逮捕可不逮捕的不捕,可起诉可免诉的免诉。”四是第一次提到司法解释。1986年的报告说:“针对当时办案中存在的某些法律、政策界限不清的问题,加强了具体应用法律、政策的研究、解释工作。我们经过深入调查,在分析研究案例,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订了《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对贪污、行贿受贿、投机诈骗等案件的一些法律界限作了具体解释,为及时准确地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依据。”透过报告的上述内容,可以发现检察机关在恢复重建之后,迫切需要在八二宪法的框架下,理顺与法院、公安等诸多部门的关系。
  1988年的报告是对五年工作的总结,更是非常明确地反映了理顺各种关系的努力。正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五年具体工作的总结: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促进社会治安的好转;严惩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保卫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依法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认真处理公民的控告、申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管改造工作的监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加强司法解释,保障法律的准确实施;积极参加综合整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第二部分,总结检察工作五年来好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具体有五点: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从保卫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出发,确立检察工作的重点;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实施法律监督;坚持检察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把检察活动建立在依靠群众的基础上;建立一支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的检察队伍,是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组织保证。第三部分,提出检察体制改革,最根本的在于增强法律监督职能,保证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具体有五点意见:增强法律监督职能,健全法律监督程序;完善检察系统的领导体制,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改革人事工作制度,建立检察干部管理体制;改善执法条件,为实施法律监督提供经费和物质保障;增设派出机构,加强基础工作。在这些意见中,首次提出了要参与民事、行政诉讼,制定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的具体程序,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要按照类似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制定《国家检察官法》,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检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1988年报告的开头,不见了“表态”,而且是一去不复返。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开头,首先要对修宪报告、政府工作报告、五年计划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表示“完全同意”,从1982年开始一直持续到1987年,整整六年。这一现象颇耐人寻味。1978年开始恢复重建的检察院,虽然在1979年有了《检察院组织法》这一宪法性文件,却在实质上没有可以依赖的宪法典。因此,在年报告中找不到“宪法”这个对于检察工作来说非常有力量的词语。在1982年的报告中,对呼之欲出而又姗姗来迟的“母法”的深情呼唤,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但是,按照现代法学理论,以八二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和“一府两院”的制度构建来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表态,是没有资格的;对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五年计划报告的表态,是没有必要的。
  从“表态”到不再“表态”,这些都生动反映了当时检察机关所面临的,也是急需理顺的各种复杂关系的一个侧面。
  (三)刘复之任检察长期间的五个报告()
  年的五个报告,中心话语是机构设置。
  年间的四个报告,大体而言,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情况;打击刑事犯罪的情况;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的情况;加强队伍建设情况。但每个报告又有值得特别关注的独特之处。比如,1989年的报告特别提到了在1988年下半年,各级检察机关对执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1990年的报告在正文之前的引言部分,用了很长的篇幅来叙述1989年春夏之交的那场“政治风波”,以及随后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决定。1991年的报告提出,要慎重处理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和有争议的案件,不轻易采取法律措施。还有,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开始起步:为了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各级检察院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承担的工作任务作出了部署和安排。同时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调查研究试点工作,认真抓了干部上岗培训。1992年的报告对1991年报告中的上述两条又有了新发展:凡是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或有争议的,不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凡是拿不准的应向上级检察院请示。关于民行监督工作则有了实质性进展,1992年的报告这样描述道:去年,立案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申诉530件,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了抗诉,开始显示了法律监督在保障民事、行政法律正确实施中的作用。
  1993年的报告,照例是对五年检察工作的总结,共分三部分:一是五年的主要工作情况:深入开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肃查办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案件;积极开展监所、军事、铁路运输、控告申诉、民事行政等检察工作;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队伍建设。二是检察工作应该注意的问题:检察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坚定地贯彻“两手抓”的方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坚持严格执法;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和完善上级检察院依法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坚持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队伍建设。三是今后的任务。
  在这五个报告中,体现了“两多”的特点:数字多,新设置的机构多。与以前的报告相比较而言,这五个报告不再是仅仅通过宏观抽象地叙述,而更多地是运用统计和列举数据的方法,来具体展示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还有,报告中提到了诸多新设置的机构,这一点非常醒目。比如,1989年的报告提到了三个机构的设置:1988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了深圳市检察院建立举报中心的经验。同年7月以后,全国各级检察院相继建立了举报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了法纪检察厅,各级检察院也健全了法纪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建立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正在筹建中央检察干部学院。1990年的报告提到反贪污贿赂机构的设置:去年夏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设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经验,并得到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支持。1991年报告关于政治工作机构的设置:去年,经党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政治部。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各级检察院的政治工作机构已陆续建立。1992年的报告提到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已开始培训检察干部。1993年的报告则提到:创办了《中国检察报》,成立了中国检察出版社和检察理论研究所等机构。
  在熬过了恢复重建初期的艰难岁月,在逐渐理顺了与党、人大、政府、法院、公安等方方面面的关系后,建立健全各种内设机构势在必行,也是合乎逻辑的。
  (四)张思卿任检察长期间的五个报告()
  年的五个报告,中心话语是制度建设。
  年间的四个报告,从四个方面总结了每年的检察工作: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严格执法;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1998年的第五个报告,按惯例总结了五年来的检察工作。内容除了上述四个报告所列各项以外,还包括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即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和检察法制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复强调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思想,先后制定了《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同人民代表联系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人民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的法律规定的通知》以及《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规定》。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各级检察机关以全面实施“两法”为契机,积极推进检察法制建设。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执行刑法的司法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改革和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四是改革和加强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五是改革工作机构和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按照“精简、效能、统一和强化法律监督”的原则,进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改革工作也已全面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于日实施,标志着我国检察官队伍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法、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等七个配套规定先后出台。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检察官考试以及培训、考核、辞职辞退、纪律处分等制度已经实施。
  除上述所列1998年报告中的内容外,从1995年的报告开始,在正文之前的引言中增加了这样一句话:“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表明已落实了政协的民主监督制度。1997年报告还提出了健全和落实办案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和刑事赔偿制。这五个报告表明在制度化、法制化方面成绩斐然。
  此外,还有几个方面值得注意:第一,检察工作方针的提出。在1994年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严格执法,狠抓办案”
  的检察工作方针,从而结束了检察工作没有总的指导方针的历史。该方针一直贯穿于年的五个报告之中。
  第二,“依法治国”的提出。1996年报告在提到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时,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顺利实现,是今后检察机关的首要政治任务。”1997年的报告又提出检察机关要“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不断提高加强执法监督的自觉性。”第三,执法观念的转变。在1998年的报告中,提出为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任务,要转变执法观念,适应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既坚决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又依法惩治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既依法打击犯罪,又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既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又注重对犯罪的预防;既重视执行刑法等实体法,又重视执行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既加强刑事法律监督,又加强民事行政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在有了较好的办公场所和较齐全的内设机构之后,开始加强制度这一非常重要的软件建设,非常及时且意义重大。
  (五)韩杼滨任检察长期间的五个报告()
  年的五个报告,中心话语是整顿队伍。
  1999年报告与以往不同,其核心内容是教育整顿检察队伍。该报告是这样介绍当时的历史背景的:1998年在政法机关开展教育整顿,是党中央为治理司法腐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
  去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从国家大局出发,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出发,对检察机关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批评和建议。会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认真讨论,眼睛向内,深刻反思,并派出工作组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检察机关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做了大量工作,检察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使检察工作更好地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我们在全系统开展了一场时间长、范围广、力度大的集中教育整顿。在此背景下,“教育整顿”在1999年的报告中,不仅在形式上占了很大篇幅,在顺序上排在了第一部分,而且在内容上贯穿整个报告。该报告共分三部分:
  一是深入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公正执法。内容包括:认真部署,开门整顿,狠抓落实,推动教育整顿工作逐步深入;制定九条硬性规定,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纪问题;开展执法大检查,复查纠正一批有问题的案件和错案;开展执法思想大讨论,统一认识,端正执法思想;全面考察地、县两级检察院和反贪局领导班子,清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基层建设;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清理撤消经营性公司;强化内部制约,规范检察权的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推行检务公开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拓宽服务人民、接受监督的渠道。报告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从6月开始,用两个多月时间,采取半天学习、半天工作的方法,带头搞好教育整顿。”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要求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的同时,作出了九条硬性规定。为使九条硬性规定得到严格遵循,相应制定了《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还制定了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以明确执法责任,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二是认真履行检察职责,各项业务工作取得新进展。报告说:“过去的一年,各级检察机关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一手抓教育整顿,一手抓业务工作,切实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绩。”包括三个方面: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能,从严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报告认为,去年的业务工作呈现出几个明显特点:第一,紧紧围绕中央的工作部署开展检察工作。第二,依法文明办案,注重办案质量。第三,注意办案方法,讲求办案效果。第四,既依法追究犯罪,又重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五,坚持打防并举,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六,加强检查业务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比如,加强司法解释,指导执法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范围的规定》、《关于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等14个司法解释文件。
  三是公正执法,服务大局,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包括: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巩固和发展集中教育整顿成果,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检察改革,为检察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该部分有三点值得关注:第一,第二个检察工作方针的提出。确定把“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检察工作方针,提出了未来五年检察机关的总体奋斗目标。第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凡地、县检察机关年内发生一起干警严重贪赃枉法造成恶劣影响或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件,除对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外,单位一把手要到省级检察院做检讨;凡一省年内发生两起的,省检察长要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讨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所在单位一把手要引咎辞职。第三,提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报告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始终把人民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年的三个报告基本上是围绕着三个方面展开的:以维护稳定、服务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为主要任务,履行检察职责;以基层检察院建设为重点,加强队伍建设;以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目标,推进检察改革。2003年的报告照例是对五年工作的总结。回顾这四个报告,突出的内容就是围绕队伍建设而采取的教育整顿及检察改革。
  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教育整顿。2001年的报告说:“围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在全系统开展了‘理想信念、公正执法、艰苦奋斗’三项教育;以成克杰、胡长清案件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典型案件作为反面教材,进行警示教育;开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的专项整顿,增强检察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第二,基层检察院建设。2000年的报告说:“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干警)’的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普遍开展了以‘好班子、好队伍、好机制、好业绩、好形象’为内容的争创‘五好’基层检察院活动。”
  第三,检察改革。这方面的内容十分丰富,仅2000年的报告就提出已推行了六项检察改革。比如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制定了《检察队伍建设三年规划》,提出了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聘请了26位法律、经济、科技等领域的资深专家成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25个省级检察院和96个地、市检察院也成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工作得到改进和加强等。这里要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以前的报告都是提到设置了哪些部门,而2000年的报告中却第一次提到了撤并机构:“机构改革已经启动。去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机关内设机构进行了初步调整,撤并了3个内设厅级单位。”这是一个重要的分界点。这一时期新设置的机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刑事申诉检察厅(2001年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建立了侦查指挥中心(2002年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增设了职务犯罪预防厅,多数地方检察院设立了预防机构(2003年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事申诉检察厅和控告检察厅分设(2003年报告)。此外,还有两个问题在这一时期的报告中被首次提及:一是2000年报告提到的“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为推进检察改革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二是2003年报告提到的“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总体而言,集中教育整顿检察队伍,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是这五个报告的核心内容。这源于年全国人大历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决议的明确要求。如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认为,检察队伍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思想重视,措施有力,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会议还指出:“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要狠抓检察队伍建设,继续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2000年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决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坚决清除司法队伍中存在的腐败现象。”2001年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议要求:“坚持不懈地提高检察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清除检察队伍中的腐败现象。”2002年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决议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切实加强廉正建设。”2003年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议要求:“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从时间顺序来看,措辞上是一个逐渐变弱的过程:1999年是“狠抓”、“继续清除”,2000年是“抓好”、“坚决清除”,年都是“解决??问题”、“清除”,2003年是“解决??问题”。这反映出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逐渐得到了人大的认可。
  在此背景下,我们对于2000年报告中出现的这段话就容易理解了:“1999年检察工作的成绩,是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党委领导和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帮助下取得的。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检察干警,向关心和支持检察工作的各级领导、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表示衷心的感谢!”出现感激之辞,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还是第一次。
  对外逐渐理顺了各种复杂关系,对内逐渐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和机构设置,随后以教育整顿的方式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是非常合情合理的。
  (六)贾春旺任检察长期间的五个报告()
  年的五个报告,中心话语是主体意识。
  前四个报告是对每年度工作的总结,最后一个是对五年检察工作的总结。从内容上看,除2005年的报告外,大致包括三个方面: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改革、检察队伍建设;从报告的形式上看,为便于理解报告中的法律专业术语和大量相关数据,有的报告在正文之后还出现了附件。如2005年的报告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2007年的报告则附有三个附件:“有关用语说明、有关数据说明、2003年至2007年检察工作有关数据图示。”
  总体而言,这五个报告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即在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的前提下,努力对公平正义进行多方位追求。当然,这三个方面其实是融为一体的,其中心话语就是检察机关主体意识的觉醒。具体如下:
  第一,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如2004年的报告从总的方面提出:“各级检察机关认真执行检察官法,不断加强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具体有三方面的体现:一是首次评选检察业务专家。2006年的报告说:“为了推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鼓励检察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在全系统评选了首批42名检察业务专家。”二是明确了检察职业道德。2005年的报告提出要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三是提出了检察文化建设。2006年的报告提出,要加强检察文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
  第二,执法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多个规范性文件。比如,2004年报告中就提到了: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为依法惩治破坏防治非典工作的犯罪,会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自然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规范办案,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室设置、使用办法》等文件;为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为建立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为完善查办职务犯罪的内部制约机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为建立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工作机制,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2005年报告中提到的有:为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会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报告提到,继2004提出“六个严禁”的要求后,2005年又制定了《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处理办法》。2007年报告提到的有:针对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第二审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开庭审理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文件,强调要切实依法做好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依法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全过程包括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同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规范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司法解释;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岗位和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和修改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和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33件;总结冤错案件的教训,制定了《关于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证据审查的若干意见》;为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深化检务公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8年的报告总结道:这五年来,为保证准确执行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了宏观指导,共制定司法解释27件。
  第三,对公平正义的多方位追求。这是本组报告中最突出的亮点。无论是在总的方面如工作主题,还是具体的职责履行、队伍建设等方面,这组报告都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首先,在总的方面。2004年报告提出:“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2006年报告还提到坚持“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政法工作指导方针。
  其次,在具体职责方面。2004年报告提到的有: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是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坚持的基本原则;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推进检察队伍建设。2005年报告提到的有:加强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努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2006年报告提到的有: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开展“规范执法活动,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观念。2007年报告提到的有: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最后,在队伍建设方面,也特别强调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如2007年报告从总体上提出,要坚持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载体,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组织和纪律作风建设。此外,报告中多次提到的先进人物,其“先进性”的表现也是强调对公正的追求:“公正执法”或“秉公执法”。如2004年报告提到的模范人物方工是“公正执法的楷模”;2007年报告提到了白洁等一批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先进典型;2008年报告提到了王书田、蒋汉生、白云、白洁等一批清廉为民、秉公执法的先进典型。
  具体到2005年的报告,还有三点需要注意之处:
  一是在形式上,报告中没有出现“检察改革”的大标题,取而代之的是“自觉接受监督,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当然,具体内容还是要通过检察改革才能实现,但目标是“自觉接受监督,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内容包括: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深化检务公开;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是在内容上,突出强调保障人权。而且是作为第一部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第五个方面提出来的,标题为:“贯彻宪法规定,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报告说,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同时,强化保障人权的观念和措施。具体内容包括:严肃查处侵犯人权的犯罪;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比如要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注重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开展了“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完善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等。
  三是出现了29个报告中的第二次“感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感谢”所处的语境:首先是在队伍建设部分,出现了“继续狠抓检察队伍建设”的措辞,并且提出“着力解决影响公正执法的突出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部署了职务犯罪案件扣押冻结款物处理情况专项检查、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和纠正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工作。共清退2001年以来违规处理的款物1053万元;全面复查2003年办理的不起诉案件,纠正处理不当的424件;严肃查处了10起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接着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修订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并在深入剖析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总结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六个严禁”:“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办案;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活动的吃请和礼物;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求利益。”然后,在队伍建设部分即将结束的倒数第二段,出现了这样一段话:“各位代表,一年来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监督、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诚挚的感谢!”
  在2008年的报告中,又出现了29个报告中的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感谢”。这和2006年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有一定联系。该《决定》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无疑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文件。
  2007年的报告就两次提到该《决定》:一是在报告的开头说道:“2006年是人民检察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二是在中间又提到该《决定》已开始发挥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为检察机关解决了不少困难和问题。”在2008年的报告中再次提到了该决定的作用,并表示感谢。报告在回顾五年的工作成绩时,这样说道:“各位代表,五年来检察工作的成绩,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取得的。……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话语变迁的具体分析
  中心话语的变迁是从宏观视角来考量,而具体词语的变迁则是从微观视角来分析。报告中的具体词语可以分为人名、政治词语、军事词语、法律词语、其他词语。①「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划分是相对而言的,并且词语的选择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也就是说,之所以如此分类和选择这些词语,是由于“我”认为合适,是在定性基础上的定量研究。对词语或话语进行分类研究主要是基于研究的目的,因此,目的不同分类也会不同。如美国学者梅丽在研究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问题时,曾把初等法院处于支配地位的话语分为法律话语、道德话语和治疗性话语三类。参见[美]梅丽:《诉讼的话语》,郭星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文献所用词语的频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数据,频次也是文献所用词语的重要性质之一[3](P145)。因为通过统计和分析这些词语出现的频率及其升降起伏,就可以发现一些潜在或隐含的信息,更主要的是推演话语背后的发展趋向。因此,一些词语在报告中的使用或缺失,可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一个时代的特征。
  (一)人名
  在全部29个报告中,提到的人名可以分为这样几类:领袖人物、模范人物、负面人物(违法犯罪违纪人员等)、其他人物②「对这些人物的划分,完全依据当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评价或所贴“标签”。而不论随着时间的推移,对某些人的评价是否又发生了变化。比如,在某年的报告中提到张三涉嫌贪污而被起诉,我们就把张三列入“负面人物”,即使后来法院最终判其无罪」(见表二)。分析这些曾经受到格外关注的人名,能使我们感受到中国法治乃至中国社会的变迁轨迹。
  首先,领袖人物。29个报告共出现了十个领袖人物的名字(见表三)。按出现的时间先后,依次为:彭真(1982)、赵紫阳(1982)、陈丕显(1984)、邓小平(1986)、江泽民(1990)、李鹏(1990)、马克思(1990)、列宁(1990)、毛泽东(1990)、胡锦涛(2003)。领袖人物的名字总计出现了145次,平均每个报告出现5次。第一个出现的是彭真,总数却最少,仅出现过两次。出现最多的是邓小平,达到了61次。并且,从年,每年的报告都有邓小平的名字。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4个人名:彭真、赵紫阳、陈丕显、邓小平。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6个人名:邓小平、江泽民、李鹏、马克思、列宁、毛泽东。21世纪前九年共出现了4个人名:江泽民、马克思、邓小平、胡锦涛。在1980年、1981年、1988年、1989年的报告中没有出现领袖人物的名字,而且,1989年的报告中没有出现任何人的名字。
  其次,模范人物。29个报告共提到了23位模范人物,其中,有5人是检察系统以外的:“包公”是古代清官的化身;雷锋是解放军战士:“铁人”王进喜是大庆的石油工人;牛玉儒和任长霞是模范党员干部,前者是市委书记,后者是公安局长。20世纪80年代提到的模范人物有六位:高玉贵、沙涛、雷锋、唐明耀、包公、周公义。除了雷锋和包公外,这些检察系统的模范人物,其时代特征往往是“忘我工作”、“舍己救人”、“不怕牺牲”、“敢于斗争”。如高玉贵和沙涛的先进事迹,2005年的报告是这样说的: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法警高玉贵同志,1983年8月在抓捕罪犯、调查取证等工作中,连续奋战八个昼夜,由于过度劳累,突患重病,但他仍然坚持继续执行任务,直至生命的最后一息。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沙涛同志,几年来不顾个人安危,先后三次抢救出四名落水儿童,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1983年11月又为抢救掉进冰窟的四名群众而英勇牺牲。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授予沙涛同志“雷锋式检察干部”的光荣称号,并号召全国检察干警向沙涛同志学习,推进了检察机关建设精神文明的活动。在1986年的报告中是这样提到“包公”的:“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警模范地执行法律和政策,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坚持文明执法,敢当现代‘包公’,树立好形象。”20世纪90年代提到的只有一位:侯黎明。21世纪提到的有16位,其中,不止一次提到的有5位:四次提到方工,三次提到白云,两次提到付玲玲、王书田和白洁。同20世纪80年代相比,21世纪的模范人物,往往强调他们具有“秉公执法”、“执法为民”和“清正廉洁”的品格。
  再次,负面人物。29个报告中提到的负面人物非常多,有170人左右。其中,在年,提到的负面人物只有林彪、江青、“四人帮”。从1984年以后,除了1987年的报告再次提及“四人帮”外,就再也没有提起他们。普通刑事犯罪者的人名是在1984年的报告中才开始出现的,所提到的三个负面人物全部是贪污受贿。此后,报告中提到的负面人物就逐渐多了起来,所涉嫌犯罪的种类也复杂起来。据统计,提到次数最多的负面人物是胡长清和成克杰,均为三次。
  最后,其他人物。二十九个报告共提到了九位其他人物。其中有三位是刑事冤错案的受害者:杨敏谦、文炳衡、李仲玉。他们的情况分别如下:关于杨敏谦,1987年的报告说他是山西受到诬告的一名厂长,在检察院的努力下得以平反。
  关于文炳衡和唐风仪,1988年的报告这样说道:原甘肃省劳动模范文炳衡,因检举县委书记唐风仪(已死亡)违法乱纪问题,1958年被定为反革命诬告陷害罪,处以死刑。多年来,文的亲属不断申诉控告,由于“左”的影响,长期没有得到纠正。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到申诉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复查,终于查清事实,由法院依法作了改判,使这起沉冤30多年的错案得以昭雪。关于李仲玉,1994年的报告说:原蒙绥公安部队副司令李仲玉,1953年被以报复杀人罪判处死缓,后改判有期徒刑10年。李不服判决,多次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认真复查,查清了主要事实,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改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责成有关法院重新审理,作出了无罪判决,使这起40年的错案得到了纠正。还有一位任继成,是在一起防止错案的例子中被提到的。1998年的报告说,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杀人犯罪嫌疑人任继成时,严格把关,先后三次作出不批捕决定,后来真凶被公安机关查获,防止了一起错案。关于杨健、刘俊元,是一些农民工在民事案件败诉后申诉,检察院抗诉从而提起民事再审的案例的当事人。此外,1987年的报告是这样说起王若望的:“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一系列指示、决定是完全正确的。王若望等人反对打击经济犯罪,干扰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是完全错误的。”王文元是在1992年的报告中被提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已经通过任命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原辽宁省副省长王文元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二)政治词语
  报告中政治词语呈现的特点是,高频词语继续保持高频,低频状态的词语进一步走低,有的甚至十余年都不再出现(详见表四、图一)。
  第一类,持续处于高频状态,包括人民、党、社会主义。这三个词正好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紧密相关,体现了报告的政治大方向。虽然有所波动,但总体而言持续处于高频状态。美国学者萨托利对Democracy 一词中的“人民”含义曾给出六种解释:字面上的含义人民是指每一个人;人民意味着一个不确定的大部分人,一个庞大的许多人;人民意味着较低的阶层;人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个有机整体;人民是绝大多数原则所指的大多数人;人民是有限多数原则所指的大多数人。①「[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转引自王人博:“庶民的胜利——中国民主话语考论”,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出现频次极高的“人民”一词,在报告中基本上有两种用法:一是指人民群众;二是在特定的专有名词中使用,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等。“党”这个词在报告中共出现了521词,主要是在中国共产党意义上使用,只有25次曾在民主党派、无党派意义上使用过。
  第二类,处于低频状态并呈进一步走低的趋势,包括政治、政策、同志。“政治”一词的走低趋势,是与越来越少地泛泛而谈“提高政治素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密切相关。“政策”一词的衰落,体现了主要依靠政策办案时代的结束,从另一方面来看,是立法步伐加快、法制越来越健全的必然结果。据统计,“政策”一词共出现过109次,主要集中在年,有88次之多。而在年只有10次。在的最后三年,“政策”共出现了11次,其中有9次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的,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只有两次是真正政治意义上的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政策与法律基本呈此消彼长的互动关系。
  “同志”这个曾经风靡一时的称呼,①「“同志”一词,曾经是老少皆宜、男女通用的泛尊称,也曾经是区分敌我的标志。“同志”连用最早见于2700年前的《国语。晋语》。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许多革命团体内部成员之间互称“同志”。“同志”一词与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和发展有着非同寻常的关系。在“一大”党纲中就使用过“同志”一词。毛泽东同志早在1959年就提出:大家互称同志,改变以职务相称的旧习惯。为此,党中央于1965年2月专门就这个问题发出了通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再一次重申了毛泽东同志的这一主张。但随着多元化人际关系的发展、人们淡化政治色彩的想法等原因,“同志”称谓几乎在普通人的生活中销声匿迹了。参见唐颖、曲晶:《“同志”称谓的源流及其演变原因》《,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3期」有两个变化:一是用的越来越少;二是逐渐从对人的一般称呼,演变为仅仅是对领导人的专有称呼。年的报告中,“同志”共出现了20次,既有对国家领导人的称呼,也有对检察院的领导、检察官的称呼,还有泛称——“有些同志”。但在年的报告中,“同志”共出现了52次,其中50次是用于对国家领导人的称呼,只有两次用于非国家领导人:1992年报告中提到“王文元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2004年报告中提到“向‘公正执法的楷模’方工同志学习”。可见,“同志”一词逐渐由一个大众化的称谓语,演变为一个具有专门政治含义的称谓语。
  第三类,低频状态保持十余年后不再出现,包括阶级、资本主义。“阶级”一词共出现了28词,从1994年后就不再出现。“资本主义”仅出现了4次,从1992年后也不再出现。有学者在分析法学的阶级话语时指出,法的阶级话语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在改革开放以前一直处于话语霸权地位。但当社会转向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为中心以后,便不能再固守过去时代的那种理论教条,必须在法学话语的最基本理念上实现从革命法哲学到建设法哲学的转换。这个转换的核心就是从以专政为本的阶级话语到以宪政为本的法律话语的转换[4].
  (三)军事词语
  军事词语呈现的总体趋势是逐渐降低(详见表五、图二)。不管是出现频率很高的词语,如打击、斗争,还是频率较低的词语,如革命、武器等,降低的趋势都很明显。
  第一类,高频出现的词语,包括打击、斗争。“打击”和“严打”是表示程度不同的近义词,“严打”是“严厉打击”的简称,因此,把这两个词的出现次数加起来考虑,更能说明问题。比如,1983年、1996年、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共开展过三次“严打”,从曲线图可以看出,在这三个年份的次年的报告中,“打击”出现了一次准高峰和两次高峰,“严打”则出现了两次高峰。虽然有过这几次高峰,但这两个词语的总体趋势还是下降。2005年后,“严打”一词在报告中就再也没有出现过。“斗争”一词也是一个高频词,共出现了292次。其中,在年共出现了244次,从1996年开始下降,尤其是在1998年更是急转直下,从年仅出现了48次。相应地,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依法治国”等词语开始出现,“保护”“、服务”等词语的频率开始上升,进入21世纪,又出现了“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词语。据统计,从1996年起,“依法治国”共出现了35次;从2005年起,“科学发展观”共出现了9次,“和谐社会”出现了8次。这些词语变迁表明:国家的治理理念开始从“斗争”转向“和谐”。
  第二类,低频但仍在使用的词语,包括战、军。“战”字在报告中共出现了57次,但组成的词语比较繁杂,其中“战略”21次、“战斗力”10次、“作战”10次、“战斗”3次、“总体战”3次、“战线”2次,还有“战斗堡垒”、“统战”、“挑战”、“攻坚战”、“奋战”“、战役”等各1次。从2001年以后,“战”字共出现了10次,而且仅用于“战略”和“战斗力”两个词,前者往往是在管理学、宏观的大政方针意义上使用,后者往往是在谈到检察队伍建设时使用。可见,军事化色彩已大大降低。“军”字共出现了24次,其中“军事”8次、“军人”5次、“军队”3次、“军属”4次、“人民解放军”2次、“军区”1次、“军内”1次。最多的是在“军事检察院”及与之相联系的话语中使用,此外,还在谈到保护军人、军属利益,以及军人犯罪等意义上使用过。
  这些词语除了1990年报告中提到的“人民解放军”以外,很少是在真正的军事学意义上使用的。
  第三类,低频并且十余年不再使用的词语,包括革命、武器、敌人。“革命”一词共出现了41次,在20世纪80年代上半期主要是在谈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时使用,之后主要是在谈到反革命罪时使用,从1995年起就再也没有出现过。“武器”一词出现了12次,往往是在号召人们“拿起法律武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时使用,从1998年起也销声匿迹了。“敌人”一词只出现过一次,是在1980年的报告中:“要走出去主动办案,不坐等办案,多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注意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准确、及时地打击敌人,惩办犯罪,保护人民。”
  军事词语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运动式执法模式。运动式执法不是理性的法运作,它依附于政治思维,呼应的是官员群体的政治性要求,情感色彩极浓。在运动式法律实践中,法律的权力工具作用充分凸显,甚至法律随运动需要而改变。这种状况,使民众的法律确定性认知难以形成,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5].有学者明确指出,“严打斗争”、“××战役”、“××战争”、“保驾护航”等这些词语,反映的是典型的军事思维方式与战争逻辑,具有鲜明的激进色彩、傲慢的精英贵族意识;而真正的法治需要的是温和的渐进改良与常人情感和常人关怀,因为只有在稳定的和平的社会环境之中,法治才会迈步前行。因此,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全面改造其所面对的话语环境,建构符合法治原则与旨趣的公共话语,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忽视、也无法避免的重大而关键任务之一[6].
  (四)法律词语
  数量庞大的法律词语,绝大多数词语出现的频率呈上升趋势,并且,不断涌现“新的”法律词语(详见表六、图三),这是其总特点。法律词语中的高频词语数量还很多,有些词语出现的次数还非常大,如“犯罪”竟达到了1924次,为我们统计的所有词语之最。
  第一类,高频词语,包括犯罪、监督、法律。这三个词语出现的频率非常高,分别达到了1924次、882次、574次,这和检察院的工作职能以及报告的自身特点密切相关。对于“监督”一词而言,近年来尤其是从1998年起,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从2004年的报告起,开始强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及其成效,“监督”一词的出现频率又创新高。原因有两个:一是检察机关开始进一步强调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并且积极履行这一职责;二是检察机关开始进一步强调,要主动接受外部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同时加强自身内部的制约监督,包括人大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检察机关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内设部门之间的制约监督等。据统计,“监督”总共出现了882次,其中,在“法律监督”意义上使用的有615次,在非“法律监督”意义上使用的有267次,其中,仅在的5年间,在非“法律监督”意义上使用的就有145次之多。
  第二类,频次较低却明显上升的词语,包括法治、依法治国、人权、程序、证据、公正、正义。这些词语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这些词语比较早的就出现了,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法治的崇尚,越来越多地开始被提及,并且这些词语的含义还在不断扩大。比如“程序”,开始主要用于“监督程序”,后来扩大到“侦查程序”、“刑事诉讼程序”、“程序法”等。还比如,“证据”开始是泛泛而谈,进入21世纪则出现了“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更专业、更具体的用法。二是有些词语在20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还很少被提及甚至不曾提及,近年来却突飞猛进。比如,“公正”共出现了136次,但在年却只出现过2次,分别是在1982年和1989年。直到1994年才被重新提及,随后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最多的一年共出现过17次。其他还包括法治、依法治国、正义等。三是虽然较早被提及,但前期与后期的意义不同,比如人权。“人权”总共出现了35次,最早出现在1990年的报告中,是一个典型的政治词语,用来反驳西方国家抨击中国的“人权问题”“、人权状况”。年,“人权”共出现了10次,都是在政治意义上使用的。一直到2001年才在报告中再次出现,随后出现的次数不断增加。最多的是2005年的报告,共出现了7次,这是我国“人权”入宪的反映。从2001年起,“人权”共出现了25次,都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的。
  第三类,频次较低而且呈下降趋势的词语,包括法制、事实。这两个词语的衰落都是与其他词语的兴起相对应的。
  “法制”一词的下降是与“法治”一词的上升联系在一起的。20世纪80-90年代,学术界展开了一场关于“法制”和“法治”之争,最终“法治”受到青睐,结果是“法治”一词大量使用,“法制”的使用大大萎缩。“事实”一词的衰落则是与“证据”的兴起联系在一起的。换言之,原来“事实”表达的内容,越来越多地被更具法律专业色彩的“证据”所替代。
  第四类,频次较低并且变化不大的词语,包括宪法、公民、权利。在1980年、1981年的报告中,没有出现“宪法”这个词语,出现的却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直到1982年的报告才出现了“宪法”这个词,共有4次。1983年则达到了14次,是历史之最。但总的看来,“宪法”出现的频率一直都变化不大。“公民”和“权利”两个词语出现的频率,除了在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有所增加之外,变化也不太明显。关于“权利”与“人权”,有学者认为,就法律而言,公民权利自始至终就存在于我国宪法规定中,而“人权”直到2004年才成为宪法措辞。虽然人权与公民权利构成两条线索,但合在一起看,权利发展在中国也可以说包含了一个从“公民权利”到“人权”的过程[7].就我们所统计的数据来看,29年来,“政策”一词在报告中的逐渐衰落和“程序”等一大批法律词语的逐渐兴起,可以明显看出两种治理模式的区分:通过法律的治理和通过政策的治理。二者自身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法律的程序性和政策的任意性、法律的规则性和政策的灵活性等等[8].
  (五)其他词语
  其他词语,我们选择了经济、社会(不含“社会主义”)、制度、保护、服务、现代化、文明等(详见表七、图四),这组词语主要反映了检察机关的社会服务职能。①「当然,通过打击犯罪也能体现出“反”方面的服务职能」
  第一类,高频词语,包括经济、社会(不含“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打击经济犯罪,保障国民经济顺利发展等等话语的经常使用,在此语境中,“经济”一词呈现出高频状态是非常合乎逻辑的。而随着对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综合治理、社会发展、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等问题的持续关注,也造就了“社会”一词的高频状态。无论是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还是检察机关、检察队伍的建设等诸多方面,都面临着如何法制化、制度化这一富有时代特色的客观要求,这就必然造就了“制度”一词的高频状态。
  第二类,较低频的词语,包括保护、服务。这两个词语非常明显地体现了检察的社会服务职能,比如报告中会出现“保护某某权利”“、为经济建设服务”“、服务大局”等话语。但是,“保护”在报告中还有另外一种贬抑的用法,比如“犯罪分子保护层”“、保护伞”“、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据统计,“保护”的总次数是128,其中用于贬抑色彩的是27次。
  第三类,低频的词语,包括现代化、文化。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们的梦想。因此,在报告中,“现代化”一词属于口号性质的词语,一般是出现在报告的开头和结尾,出现的次数一直不多。由于“现代化”本身含义的飘忽不定,并且从理论上而言,何为现代化、现代化是否就是西化、如何实现现代化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巨大争议,因此,随着建设“法治国家”、“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等更加明确具体目标的确立,“现代化”这一本来就出现不多的词语就更少见了,甚至在年的报告中还曾一度出现空白。“文化”一词,20世纪80年代,主要是用于“文化大革命”、“四有”新人中的“有文化”等话语,之后是强调领导干部要提高“文化素质”。值得一提的是,在2006年的报告中,强调要加强“检察文化”建设。
  除人名外,我们共统计分析了政治、军事、法律、其他等四大类38个词语。其中,出现次数在前十名的依次是犯罪、人民、监督、经济、法律、党、打击、社会(不含“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参见表八、图五)。这四大类词语的整体走势是:政治词语是高者高、低者降,军事词语是偶尔升、总体降,法律词语是多数升、少数降,其他词语是有的升、有的降。实际上是一种此起彼伏、此消彼长的互动变迁关系,体现了近三十年来报告用语从非法律话语逐渐向法律话语的演变过程。
  四、结语
  卡多佐曾告诫说:人类的视野有限,如果我们总盯着手中的琐碎事情,在某些时候,会看不见隐藏其间的普遍因素,从而忽略了更大的真理,尽管它是整个画面的底色[9](P16)。在统计分析了上述中心话语、具体词语的频率及变迁之后,我们也试着透过这些“琐碎事情”,探究一下隐藏其后的“普遍因素”或“底色”。
  从年,六任检察长所作报告的中心话语分别是:恢复重建、理顺关系、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整顿队伍、主体意识。这些中心话语的交替变迁,反映了检察机关恢复重建的艰难历程和检察制度发展的曲折历史。从“协同”到“监督”,从“整顿社会治安”到“维护公平正义”,这些话语变迁,体现了检察机关从维护社会治安的“工具”、“刀把子”,开始转变为维护公平正义的“主体”、“正义守护者”。检察工作方针(主题)从无到有,从1994年的“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到1999年的“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再到2004年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些话语变迁,反映了检察机关自身定位的重大转变及其工作职能的相应转变。
  近三十年来,这是一个由非法律话语逐渐向法律话语的演变过程:法律词语整体兴起,政治词语部分衰落,军事词语整体衰落。这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方面,表明法治越来越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治理方式。有学者指出,新式法律话语的兴起,预示着支配司法场域运作的知识支撑之嬗变。法律之治的兴起,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被视作是一种新式治理技术(权力)的确立。而在很大程度上,这将依赖于职业的法律话语从旁协力,权力与话语之间存在着彼此强化的关系。换言之,只有司法场域中的参与人具备了相应的知识积累,法律话语才能得以实践性展开[10].另一方面,意味着我国法律体系正变得越来越形式理性化。法律的形式理性化虽然对法律系统的完善具有许多正面效果,却也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系统与社会生活之间的鸿沟[11].有学者因此告诫我们说,改革开放以前,民粹主义法律话语独霸天下的格局妨碍了中国法律职业的形成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职业主义和精英主义法律话语渐次兴起,促进了中国法律职业的萌生和发展。但是,我们不能忘记民粹主义话语对法律职业的批评,这些批评包括远离大众、法律成本巨大等[12].我们发现,最近几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一项明显的变化,就是在后面增加了有关法律术语解释的附件。这样做,当然是希望更多的普通人能够看得懂,以防止法律文献远离大众。但在某种程度上也恰恰表明,正是由于专业法律话语的不断增加,普通人越来越难以看懂报告了。
  29年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无疑蕴藏着丰富的信息,而考察报告的话语变迁只能揭示其部分内涵。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从这些话语的“阴晴圆缺”中看出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轨迹,感受到不同时代的历史气息。当然,历史永远是当代史,它的价值不是使我们回到历史中去,而是为新的历史提供资源。
  语言不仅反映社会现实,而且参与构建社会现实。这是我们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话语变迁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白建军:“少一点‘我认为’,多一点‘我发现’”,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2]夏勇:《朝夕问道——政治法律学札》,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3]李波《:史记字频研究》,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4]叶传星:“法学的阶级话语论析”,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
  [5]蔡琳:“论法治进程中的话语冲突”,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1期。
  [6]姚建宗:“法治与公共话语”,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期。
  [7]胡水君:“《法学研究》三十年:法理学”,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
  [8]雷磊:“二十世纪中后期中国主流法律观的文本考察”,载《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3期。
  [9][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0]尤陈俊:“法制变革年代的诉讼话语与知识变迁”,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
  [11]刘思达:“当代中国日常法律工作的意蕴变迁()”,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12]黄文艺:“法律职业话语的解析”,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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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收入文库时间为2009年11月。
文章来源:原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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