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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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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总则是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已经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法司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现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
二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所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1]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第五十二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另行制定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十五条 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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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便民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努力解决司法为民中具体问题的17条意见。
&&& [全文发布:]
【关键词:
&&&&第一,设立专门的诉讼服务部门,专职诉讼服务工作。《便民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工作。[]
&&&&解读:“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专门的诉讼接待服务部门,实行柜台式、一站式诉讼服务。”最高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
&&&&第二,打破常规,提供特殊诉讼服务。《便民意见》第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非常规”的诉讼服务举措。一是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非工作日的立案和信访接待制度;二是人民法院针对一些老年人、残疾人、病患者不方便参加诉讼的特殊情况,可以提供上门立案服务,真正做到“服务到家”。[]
&&&&解读: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工作日上班,但当事人有在工作日起诉或者参与诉讼的实际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急群众之所急,可以在休息日接待人民群众的来访和起诉,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第三,加强巡回办案,就地解决问题。《便民意见》第六条再次强调,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巡回审判。人民法庭对于边远地区或者纠纷集中地区,应当定期不定期进行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应当事人请求,必要时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还可以按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理时间开庭。[]
&&&&解读:巡回办案是人民法院一项传统的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审判方式,但由于近年来法院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巡回审判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只要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办案,就一定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让司法工作更加贴近民心,贴近民情,贴近民意,就能得到群众的认可和信服。[]
&&&&《便民意见》规定了人民法院提高诉讼效率的几项重要措施,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第一,建立远程立案模式。《便民诉讼》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
&&&&第二,建立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便民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着重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解读: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是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的根据案件情况分案区别程序审理,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措施。将简易案件通过速裁机制解决,有的法院还设立了专门的速裁庭,主要以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缩短了办案周期,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被称为“诉讼绿色通道”。
&&&&第三,进一步简化案件审理程序。《便民意见》第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的相关环节,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效率优势。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简化程序审理。”
&&&&解读:简易程序是针对简单案件设计的一种快捷的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律要适用简易程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的,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也应当简化程序,充分提高诉讼效率。[]&&
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调查取证。《便民意见》第七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对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对于确实没有能力调查取证的,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调查取证。
&&&&解读:在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完全依靠当事人举证有时难以查明案件的事实。因此,在当事人举证存在困难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这是保证裁判结果公正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第一,完善旁听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便民意见》第九条就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一是法院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公告开庭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二是简化旁听审批程序,对于符合旁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发放旁听证或允许凭身份证直接参加旁听;三是主动邀请有关人员旁听案件,法院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第二,建立诉讼文书公开查询制度。《便民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裁判文书、诉讼档案的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和执行信息的制度。
&&&&解读:裁判文书、诉讼档案查询问题一直由于人民法院实际物质条件而受到限制,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无法实现。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物质装备的增强,在物质条件好的法院已经具备建立裁判文书、诉讼档案的查询制度的条件了。
&&&&第三,推行公开听证制度。《便民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再审审查、减刑假释、国家赔偿等案件处理中可以推行公开听证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解读:听证制度是一种行政程序,它有利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社会大众对问题的看法,保证决策能够符合民意。针对人民法院工作中一些特殊的需要依靠民意来解决的问题,《便民意见》规定可以采用公开听证制度,确保问题得到公正解决。[]&
&&&&第一,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便民意见》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解读: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接受其监督。
&&&&第二,加强审限监督。《便民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管理,实行审限监督制度,严格案件延期条件,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和执结率。做好一审、二审和再审案卷移交工作,明确移交期限,统一移交方式,落实移交责任,解决案卷移交难的问题。”
&&&&解读:超审限问题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比较强烈的司法问题之一,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进一步严格审限制度,加强审限监督。
&&&&第三,明确立案监督程序。《便民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了对拒收案件或延期立案,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法院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解读:有些法院为了提高司法统计指标,特别是提高审判结案率和执行结案率,在年底前提前不再受理案件,致使当事人在一定时期立不上案。
&&&&第四,规定案件监督卡制度。《便民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建立案件监督卡制度,案件审结时由当事人自愿填写对办案人员工作的评价意见。当事人对办案人员诉讼活动的评价意见,纳入审判和执行工作考评范围。”
&&&&解读:当事人的监督无疑是对审判工作最为直接的监督,依法接受当事人的监督是对审判工作最为有效的监督。《便民意见》规定的案件监督卡制度,标志着司法监督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第一,规定诉讼风险提示制度。《便民意见》第三条规定了诉讼风险提示和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制度,
主动帮助当事人及早了解诉讼的风险,知悉诉讼权利和义务,确保当事人官司打得明白,打得顺利,打得信服。
&&&&第二,强调司法协助工作。《便民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人民群众做诉讼协助工作,协助人民法院调解和执行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者基层人民组织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第三,写好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直接载体,是展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决结果的过程、理由、法律依据的主要形式,所以,裁判文书一定要让当事人看得明白,避免当事人产生误解,引发上诉、信访问题。《便民意见》第十三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裁判文书一是用语要力求通俗、简洁、易懂,让当事人能看得明白;二是要力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适用法律适当,让当事人信服;三是准确无误,避免错误和遗漏。
&&&&第四,加强司法救助,保护民生。《便民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了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做好诉讼费减缓免工作,解决好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不能打官司的问题;二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保障他们的生存和生活。
&&&&解读:让人民群众对诉讼活动、诉讼结果能听得清楚、看得明白、准确理解,是司法大众化的重要内容。司法活动绝对不能高高在上,脱离人民群众,如果人民群众不能明白、不能理解诉讼活动,就不可能接受也就不能认可司法工作,司法的公信力就会受到损害。所以,《便民意见》强调了司法工作大众化的要求。&相关报道:&&&
策划:熊红祥 制作:熊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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