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故意伤害罪致人多处轻伤,现在已经刑拘看守所八天了,检察院刑拘期限也已经逮捕了,请问还要关几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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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积极赔偿如何判刑?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额尔敦,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蒙古族,小学文化,捕前无固定住所,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在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原审被告人霍云飞,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下新营村,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在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原审被告人国林,又名白国林,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蒙古族,小学文化,捕前暂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下新营村,系打工人员。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在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原审被告人敖日格乐,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蒙古族,初中文化,捕前无固定住所,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在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霍云飞、额尔敦、国林、敖日格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兴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呼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检察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霍云飞、国林、敖日格乐没有提出抗诉、上诉,原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额尔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额尔敦、国林、敖日格乐及被害人吴燕青等人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下新营村利刚饭店一起吃饭饮酒。结帐时,因所带现金不足支付饭费,被告人国林与饭店店主闫改转发生争执,之后,又因琐事打闫改转儿子被告人霍云飞一记耳光。被害人霍兴旺得知其子霍云飞被打后追上已离开饭店的额尔敦等人评理时,遭到额尔敦、国林、敖日格乐等人的殴打,国林用刀架在霍兴旺的颈部,额尔敦用石头击打霍兴旺头部并致其倒地,敖日格乐踢打霍兴旺。被告人霍云飞看到其父被打倒后,从饭店内取出一把尖刀,照吴燕青腹部捅刺一刀。吴燕青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8月1日死亡。霍兴旺头部右侧损伤构成重伤,头部左侧损伤构成轻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额尔敦、国林、敖日格乐无故挑衅殴打他人,致被害人霍兴旺重伤。被告人霍云飞在其父被打情况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霍云飞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吴燕青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在被告人额尔敦、国林、敖日格乐伤害霍兴旺过程中,额尔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国林、敖日格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额尔敦、敖日格乐积极赔偿被害人霍兴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额尔敦、国林、敖日格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兴旺造成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霍云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额尔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国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敖日格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额尔敦、国林、敖日格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兴旺经济损失共计22 118.48元。
宣判后,被告人额尔敦以“被害人霍兴旺先动手打敖日格乐有过错,其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等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额尔敦、原审被告人国林、敖日格乐及被害人吴燕青等人于2009年7月29日22时许,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下新营村利刚饭店一起吃饭饮酒。因所带现金不足支付饭费,结帐时与店主闫改转发生争执。店主闫改转儿子原审被告人霍云飞因不慎碰了额尔敦坐的凳子被额尔敦打了一记耳光。被害人霍兴旺得知其子霍云飞被打后,追上已离开饭店的额尔敦、国林、敖日格乐、吴燕青等人去评理,遭到额尔敦、国林、敖日格乐等人的殴打,额尔敦用石头击打霍兴旺头部并致霍兴旺倒地,国林用刀架在霍兴旺的颈部,敖日格乐踢打霍兴旺。原审被告人霍云飞看到其父被打倒后,从饭店内取出一把尖刀,照吴燕青腹部捅刺一刀,其他人逃离现场。吴燕青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8月1日因锐器刺破右髂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鉴定,霍兴旺头部右侧损伤构成重伤,头部左侧损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吴燕青的叔叔吴喜奎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吴燕青与朋友因吃饭结帐的事与饭店的人发生争执,与吴燕青同去的人把饭店老板打倒了,吴燕青没动手却被饭店老板儿子捅了肚子上一刀,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8月1日上午死亡。
2、证人吴润奎(吴燕青之父)证实,听吴燕青说,2009年7 月29日晚,吴燕青和朋友在下新营村的利刚饭店一起吃饭,结帐时因为10元钱和老板儿子发生争执,就打起来了,吴燕青没动手,被从饭店跑出来一个男的捅了一刀。
3、证人陈青格乐图、包呼格吉乐图证实,案发当晚与额尔敦、国林、敖日格乐、吴燕青等人在利刚饭店吃饭喝酒,老板儿子进屋时碰了额尔敦的凳子,额尔敦打了他一记耳光。被害人霍兴旺得知其儿子被打后追出饭店和额尔敦等人理论,国林用刀架在霍兴旺脖子上,额尔敦拿皮带打霍兴旺,霍不放手,额尔敦用石头打在霍兴旺头上,霍兴旺倒在地上,敖日格乐用脚踢打霍兴旺。
4、证人闫改转证实,因吃饭结帐及儿子霍云飞碰了一下客人,与对方发生争执。这几人打其丈夫霍兴旺、儿子霍云飞,其中一个人用石头打在其丈夫的后脑勺上,当时霍兴旺就倒在地上。
5、现场勘查照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下新营村利刚饭店。
6、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霍兴旺头部右侧损伤构成重伤,头部左侧损伤构成轻伤。
7、法医尸体检验报告、照片证实,被害人吴燕青系锐器刺破右髂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公安机关出具说明证实,吴燕青全身多处已缝合创口,除右下腹部创口为原始损伤外,其余创口均系医疗过程中形成。吴燕青右下腹部创口长3.5cm,扣押两把砍刀宽度为4.5cm,无法形成上述创口。
8、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国林宿舍搜出并扣押两把砍刀,经当庭辨认,是案发时国林架在霍兴旺颈部的砍刀。
9、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8月1日霍云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10、上诉人额尔敦、原审被告人国林、敖日格乐对其伤害霍兴旺的犯罪事实、原审被告人霍云飞对其因父亲被殴持刀捅刺吴燕青的故意伤害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列证据相互印证。
上列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额尔敦与原审被告人国林、敖日格乐随意殴打他人,额尔敦又用石头等钝器击打致被害人霍兴旺重伤。原审被告人霍云飞在其父被打情形下,未能冷静处理,用尖刀捅刺被害人吴燕青腹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霍云飞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上诉人额尔敦、原审被告人国林、敖日格乐伤害霍兴旺的过程中,额尔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国林、敖日格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上诉人额尔敦提出“被害人霍兴旺先动手打敖日格乐有过错,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额尔敦仅因霍云飞路过时碰其凳子,即打霍云飞一记耳光,霍云飞父亲被害人霍兴旺得知后追去评理,即被额尔敦等人围打,且额尔敦使用石头等重型钝器击打霍兴旺头部,致其重伤,在案件起因上霍兴旺没有过错。上诉人额尔敦用钝器击打被害人头部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资料来源:(2011)内刑三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您的位置: &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怎么判?判几年?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及赔偿责任?一是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证据齐全后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经法院审判。一旦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进入诉讼程序,意味着,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意味着国家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案件就不能私了。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还是鼓励和解,原告只要自愿撤诉被告就不必负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果真的是轻伤,一般只要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执行了,一般不会判刑。
1 案例:谢某是执行公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相互撕打所致,谢某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侵权后果。 律师评析:很显然,在这起事件当中,谢某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所谓职务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国家管理权力的行为。否则均属个人行为。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进行的职务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很简单,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行为的目的是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行为所获得的权益也归个人享有而非由国家享有,与此相适应,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更应由个人承担。对此,国家赔偿法第5条明确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2 问: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伤的行为能否不提起公诉追究,双方能否调解处理? 解答:首先,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或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其次,依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但同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定是犯罪的案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办理,双方当事人可以调解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3 一、案情事实 2009年初张某欠谢某工程款20余万元,谢某多次打电话向张某催要欠款,张某一直借口拖欠不还,后张某对谢某避而不见。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谢某通过朋友得知张某可能前往江苏金坛市后,便打电话给在江苏金坛打工的朋友王某,表示要找张某要债,让其帮助寻找。7月21日中午,王某发现张某后立即电话告诉谢某。次日上午,谢某邀集张某、李某等5人驾驶商务车从合肥赶往江苏金坛市。当日15时许,谢某等人强行将张某从江苏金坛拉上车带回芜湖。谢某等人将张某带回芜湖后安排在一宾馆内看管,期间要张某归还欠款。张某辩称与谢某有经济上的债务纠纷未处理好,拒绝还款。谢某很生气,为了教训张某便指使何某、蒋某对张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轻伤(鉴定为十级伤残)。谢某等人限制张某人身自由时间达26个小时。 二、争议焦点4 关于轻伤案件,被害人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体受到了他人的非法伤害,一般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对于未成年人,我国刑法有不同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未成年人致人轻伤的行为不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于这类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们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他们的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是其父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5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对于轻微伤,国家做为民事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处理,对于轻伤或重伤案件,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对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的,按照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按照行为人在伤害中的地位、作用确定罪责。 轻伤案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案件的。对于轻伤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按照浙江省的相关意见,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阶段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可见,对轻伤案件,国家慎用强制措施,慎用刑罚。对轻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没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采取逮捕措施。6 问:是否轻伤需要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 答:故意伤害罪,&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轻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由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自诉案件可以调解。 关于伤害的赔偿问题,主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和护理费等。按照实际支出计算。 7 我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量刑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刑法却没有对故意伤害致多人轻伤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只按照轻伤的量刑档次判决,这就无法分清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和故意伤害致多人轻伤的区别,影响刑罚的严肃性。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故意伤害致多人轻伤适用致人重伤的量刑档次。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来看。故意伤害致多人(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轻伤比故意伤害致一、二人轻伤的社会危害性大,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也肯定比一般的伤害案件大,社会危害性大其受到处罚也应加重。8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对于轻微伤,国家做为民事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处理,对于轻伤或重伤案件,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对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的,按照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按照行为人在伤害中的地位、作用确定罪责。 轻伤案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案件的。对于轻伤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按照浙江省的相关意见,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阶段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可见,对轻伤案件,国家慎用强制措施,慎用刑罚。对轻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没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采取逮捕措施。9 日,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通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康XX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该案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10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两种情况: 一是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证据齐全后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经法院审判。一旦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进入诉讼程序,意味着,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意味着国家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案件就不能私了。 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还是鼓励和解,原告只要自愿撤诉被告就不必负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果真的是轻伤,一般只要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执行了,一般不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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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法医鉴定轻伤,下面我该怎么办?&&&&你好,如果对方被羁押你可以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对方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你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故意伤害导致牙齿松动是否构成轻伤&&&&需进行伤情鉴定,如需律师帮助可来电沟通我弟弟被人打伤致轻伤如何赔偿?如何判刑&&&&及时报警,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由派出所决定是否立案追究行凶者的刑事责任,如果追究了,受害者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即可;如果不立案,则可以自行向法院诉讼,但那也得有证据。证据包括两方面,一是致伤的具体情况行凶人;二是损失的证据:根据医嘱、票据、相关证明等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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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多少年,他是主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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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建议与被害方达成民事协议,检察院没有判刑的权力,这样检察院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法院一般会在一个月内审判,这样人就出来了,案情复杂的一般是一个半月到法院,只有法院才有这个权力,案子到检察院后一般一个月后到法院,这样案子就不用往法院送了。或者现在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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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如果案件已经移交到检察院,二个月内法院必须作出判决。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般都可以宣告缓刑,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化解了矛盾、拘役或管制。
如果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只要检察院不退案补充侦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什么时间判是法院决定的2、到检察院后理论上讲判决时间不能拖过8到10个月3、判决结果说实话无法推测,因为这里的可参考因素太多
这个不好说,法院的审判时间弹性太大。我判断因为是故意伤害罪所以判得会比轻伤罪重一些,估计是2~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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