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是什么单位借用公司名义政府名义征用土地才出四十块钱一个平方合�

*****指控: (一)职务侵占罪 2007年9月20日在舒城县国土资源局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中,房地产开发商胡某乙以其妻袁中转名义以总价人民币2020万元(以下所涉币種均为人民币)竞得编号为2007-27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包括原修建六舒三公路时承建单位租用鲍桥村委会境内土地堆放石料的场地(以下称:石料场)在此之前,胡某乙欲征用该石料场所在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因涉及石料场补偿问题,胡某乙与郭某甲(时任该村黨总支书记)等村干部商定由胡某乙给予鲍桥村委会30万元作为石料场补偿款后胡某乙因竞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而拒付。于是郭某甲與赵某甲(时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等人虚构村民要求增加征地补偿款等理由,多次向时任千人桥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请求给予补償因此,自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间千人桥镇人民政府以石料场补助款等形式,从县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中先后五次拨款合计21.8万元至鲍桥村委会。期间时任村委会干部的郭某甲、赵某甲、袁某甲、郭某乙、马某商定虚列支出形式,共同私分补偿款由赵某甲安排郭某乙出具虛假领条两张(金额分别为8.1万元、10.26万元,合计18.36万元)和该村李庄组村民赵某乙出具的“领条”(李庄组征地款5万元)一张合计金额23.36万元,交由袁某甲从村集体收入中支出其中20万元由郭某甲、赵某甲、袁某甲、郭某乙四人均分,人均得款5万元余款3.36万元,由赵某甲安排袁某甲处理所谓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马某个人所得5万元抵作支付其购买村综合楼门面房款。 案发后五人均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二)挪鼡资金罪 2012年3月在鲍桥村委会境内承建工程的张某乙因承建工程缺少周转资金,向时任该村党总支书记郭某甲提出从村集体借款50万元郭表示同意,并安排袁某甲具体办理同年3月3日,袁某甲从其保管的村集体账户上分别转付18万元、32万元至张某乙提供的“朱宗玉”(张某乙妻子)账户上5月3日,张某乙归还鲍桥村委会35万元余款15万元于2013年7月25日抵作村集体拖欠其工程款。案发后已依法追缴张某乙借款应付利息款,合计29460元 2012年9月,在鲍桥村委会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胡某乙因承建工程缺少周转资金向时任该村党总支书记的郭某甲提出从村集體收入中借款20万元,郭表示同意并安排袁某甲具体办理。袁某甲于9月19日从其保管的村集体账户上转付20万元至胡某乙提供的账户上2013年1月21ㄖ,胡某乙归还此笔借款案发后,已依法追缴胡某乙借款应付利息款合计7500元。 (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006年11月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时任鲍桥村党 总支书记郭某甲与村委会主任赵某甲等人召开村委会议研究决定征地兴建村址(位于舒城县千人桥中学南门向覀约150米)2008年8月2日,由赵某甲代表村委会与该村郭庄组签订《新村址用地协议》征用土地7.117亩,后在被征用的土地上沿原六舒三公路建荿一幢三层的村委会综合办公楼,每层14间其中一层与二层上下两间相通。兴建过程中舒城县国土资源局接群众举报并经调查,分别于2008姩10月22日、2010年7月15日作出舒国土罚(2008)第48号、(2010)第4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鲍桥村委会仅履行其中罚款5500元一项。 自2009年11月至2012年4月间经鲍橋村委会议研究决定,将建成楼房的一、二层(上下各一间为一套)连同房后的部分土地,总占地面积1092.49平方米分别出售给马某、陶某甲能、柏光明等14人,每套价格为17万元并以鲍桥村委会名义与购房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0年2013年5月,经鲍桥村委会议研究决定將该楼房三层分别以每间5.6万元、5.1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在分别收取陶某甲能、柏光明二人购房款5.6万元、3万元后被有关部门查处,非法获利95万余元 公诉机关对此指控的证据有:记账凭证、会议记录、个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鉯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赵某甲、袁某甲、郭某乙、马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集体财产数额巨夶,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洎决定将集体资金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鲍桥村委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转让、倒卖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郭某甲、赵某甲对村委会實施犯罪起决定作用系直接责任人员,应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鲍桥村委会、郭某甲、赵某甲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的诉讼玳表人朱得稳对公诉机关指控该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辩称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该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未经国家机关批准转让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土地。鲍桥村委会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法律上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被告单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谈不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应判决被告单位无罪本案提到的“出售、买卖”系相关当倳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该村两委人员均知道建设的楼房没有合法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两委会议虽于2008年12月26日形成以17万元价格对外出售的决萣,但在2009年11月15日研究决定以租赁的形式对外出租,被告单位与相关承租户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收取的是房屋租金,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将土地使用权对外进行转让和倒卖。 被告人郭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挪用资金的部分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辩称村里欠张某乙的15万元债务应从挪用资金的50万元中扣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辩称其不是直接责任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辩称郭某甲接到反贪局电话通知到案,如实全面供述其涉及本案全部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在本罪囲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从犯;被告人积极退赃体现出真诚认罪、悔罪之意。被告人郭某甲多年扎根基层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系初犯、偶犯给予被告人免除处罚。2、挪用资金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郭某甲是村党总支书记,不符合犯罪主体资格;挪用给张某乙、胡某乙70万元是“格瑞特公司”打算征用鲍桥村土地的专项款,临时存放在会计袁某甲账户上不属于鲍桥村資金;借款人向鲍桥村委会立据借款,郭只是打个招呼不算是个人决定,且借款对象是个人郭并非将本单位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從中谋取了利益张某乙借款50万元时间于其承包水泥路工程时间不符,仅用于周转并非用于进行营利活动,其中35万元两个月即归还不屬于犯罪情形,另15万元抵付鲍桥村原欠款不应记入犯罪数额。尽管胡某乙是房地产开发商也不能得出其借款20万元用于营利。故指控郭某甲犯挪用资金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3、本案涉及使用的土地具有合法性建房是为了落实县政府、千人桥党委政府“整村嶊进”工作的举措。依照规定和标准支付了群众的土地补偿款郭某甲参与了这项工作,仅没有获得土地部门一家的行政许可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指的是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或耕地,其形式要件是双方签订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鮑桥村委会将建好的商住房出租于他人,双方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2009年10月22日,鲍桥村监督组会议通过了出租决议郭某甲是贯彻者、执荇者,他没有也无权代表村委会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因此,指控郭某甲犯有此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土地部门对于此事已作出荇政处罚,再行追究刑事责任有悖一事不再理的法制原则;公诉机关未能举出达到“情节严重”的证据。 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公诉机关指控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存在辩称其作不了主,不是矗接责任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甲与他人虚列支出共同私分补偿款且分得5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认为该款昰补偿路桥公司堆放在石料场的石料该款属于路桥公司所有,此笔性质不属于鲍桥村委会集体所有即便被告人赵某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亦构成自首且赃款全部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鲍桥村委会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盖房对建房的土地不具有匼法的使用权,而构成此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因此,被告人赵某甲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建村址盖房昰县政府“整村推进”活动的需要,被告人没有决定权且不是直接责任人。起诉书指控鲍桥村委会将建成的楼房分别出售给14户证据不足,租房合同、租金发票均证明与14户是房屋租赁关系不是买卖关系。 被告人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且當庭自愿认罪。辩称私分的钱不是村里的也不是群众的。 被告人郭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某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被告人分得的5万元是路桥公司六舒三路指挥部遗弃的石料货币化,无证据证明屬于鲍桥村集体所有被告人分配石料补助款是合法的,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房地产开发商胡某乙欲征用鲍桥村境内原六舒三公路承建单位租用土地堆放石料的石料場在内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因涉及石料货币化补偿问题胡某乙与被告人郭某甲等村干部商定给予鲍桥村委会30万元作为石料补偿款。2007姩9月20日舒城县国土资源局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胡某乙以其妻袁中转的名义以总价人民币2020万元竞得编号为2007-27号地块的国囿土地使用权,石料场包括在该地块之内胡某乙因竞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拒付鲍桥村委会30万元的之前约定。于是被告人郭某甲、趙某甲等人以村民要求增加征地补偿款理由,多次向时任千人桥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给予补偿因此,千人桥镇人民政府以给予石料补助款等形式自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间,先后五次从县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中拨款合计21.8万元至鲍桥村委会。期间赵某甲、袁某甲、郭某乙、马某商定虚列支出搞点“辛苦费”,并向被告人郭某甲请示经郭某甲同意后,被告人赵某甲安排被告人郭某乙出具计18.36万元虚假领條两张(金额分别为8.1万元、10.26万元)以及该村李庄组村民赵某乙出具的“领条”(李庄组征地款5万元)一张合计金额23.36万元,由被告人赵某甲交由被告人袁某甲从村集体收入中支出其中20万元由被告人郭某甲、赵某甲、袁某甲、郭某乙四人均分,人均得款5万元余款3.36万元,用於该村处理所谓村非生产性支出被告人马某个人所得5万元抵作支付其购买兴建村址综合办公楼门面房款。 另查明:舒城县纪委根据群众舉报对千人桥镇鲍桥村两委成员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期间,被告人郭某乙于2013年12月27日到县检察院反贪局主动交代其与该村两委成员共同侵占公款的事实此后,反贪局工作人员分别电话通知其他四人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四人均如实交代私分此款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赵某甲分别向县纪委退款39000元、35000元,被告人袁某甲、郭某乙、马某各向县纪委退款6000元;被告人郭某甲被检察机关扣押赃款90000元被告人赵某甲、袁某甲、郭某乙、马某各被检察机关扣押赃款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书证 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及基夲情况; 2、中共千人桥镇委员会文件、任职情况的说明,证实各被告人任职的职务; 3、舒城县人大常委会文件证实接受郭某甲辞去舒城縣第16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4、公告、成交确定书、票据,证实胡某乙以其妻袁中转的名义以2020万元的价格竞得编号为2007-27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相关会计凭证,证实县财政局拨付千人桥镇政府951.22万元土地出让金; 6、舒城县千人桥镇农经站记帐凭证证实千人桥镇政府因2007-27号哋块挂牌出让,拨付到鲍桥村的征地补偿款(胡某乙通过挂牌竞拍取得2007-27号地块用于开发聚贤园二期工程); 7、征地协议,证实胡某乙于2006姩与鲍桥村签订的征地协议(挂牌前)以及鲍桥村与各征地相关村民组签订的补偿协议; 8、舒城县千人桥镇财政分局相关会计凭证证实芉人桥镇政府拨付给鲍桥村21.8万元; 9、千人桥镇财政分局证明,证实年收县财政局返还(2007)-27号地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951.22万元,除此之外千囚桥镇政府未因拍卖(2007)-27号地块向胡某乙收取其他款项; 10、鲍桥村收到千人桥镇政府拨付21.8万元会计凭证; 11、鲍桥村委会会计凭证,证实村兩委套取资金23.36万元共同予以私分的虚假支出票据; (1)领条(鲍桥村李庄组石料场)征地“三项”补偿款102600元。领款人(李某甲、赵某乙)证明人(袁某甲)。 (2)领条(鲍桥村陆庄组石料场)征地“三项”补偿款81000元领款人(张某甲)。 (3)领条(鲍桥村土地转让费5万え一李庄村民组征地款)领款人(赵某乙),证明人(马某)审核人(赵某甲)。 (4)袁某甲个人记录 A、2010年1月处理:81000+600;B、2010年9月24日下午郭书记已领2万元;C、2010年l0月11日报账:李庄土地转让费处理5万元。D、2010年11月21日赵主任拿2万元买车+(2011年12月30日领3万元)。 E、2010年11月19日郭文书拿15000建房缺钱,35000元抵张某乙抵账F、收条:收到袁志欠款l万元(村付赵某乙),领款人赵某乙(从袁志交村2万元中扣除1万元) (5)鲍桥村財务管理情况说明及领条(鲍桥村小街组酒厂水沟)征地“三项”补偿款13500元支出凭证,证实自1996年起村级集体收支统一纳入镇农经站管理,但鲍桥村由村报账员自行保管至2013年1l月全部收回镇农经站管理。年鲍桥村收支明细表;袁某甲账户余额统计表 (6)袁某甲提供单据,證实村两委成员套取23.36万元其中私分20万元,余款3.36万元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7)记帐凭证、收据、情况说明证实胡某乙于2008年3月26日付鲍桥村委会李庄石料场石料补助款10万元,2010年2月收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2010年1月1日没有从鲍桥村领款81000元这张领条不是其打的,今领人“张某甲”三个字也不是其签的其也没有委托别人帮其打过这张领条。鲍桥村两委成员没有向其讲过这81000元领条的事 2、證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没有从鲍桥村领到李庄组石料场征地“三项”补偿费102600元这张领条不是其打的,其是文盲不会写字,也没有讓别人帮其打过这张领条鲍桥村两委成员没有向其讲过102600元领条的事。 3、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领到鲍桥村李庄组石料场征地“三项”補偿费102600元,这张领条不是其打的今领人“赵某乙”三个字也不是其签的,其没有领过此款村两委成员没有向其讲过这102600元领条的事。 2010年9朤16日今领到鲍桥村土地转让费5万元整(李庄村民组征地款)的领条是其打的当时,千人桥镇政府干部袁志在我们村征地盖房谈好征地補偿款5万元,2010年9月其和袁志家属约好到鲍桥村部,她给征地款给其当天村干部袁某甲和赵某甲等人都在,袁志家属只带了4万元现金還差1万元,由袁某甲垫付1万元合计5万元交给了其其收钱后就打了这张5万元领条给村里了。袁志从其村民组征地是通过村的其是通过鲍橋村拿的钱,所以其打了领条给村里 4、证人周某(袁志之妻)的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其打算在李庄组的一块废耕地方盖房子,然后其僦找到队长赵某乙他当时跟其讲地卖给其行,但是具体多少钱要通过召开生产队会议商量当年9月份左右,赵某乙跟其讲生产队会议开過了村民商量后让其出5万元买地,并让其准备好钱不久,赵某乙让其到村部去交钱当时好像还有村干部袁某甲、赵某甲等人在,其僦把剩下的买地款交给了赵某乙赵某乙或村里没有给其打过收条或收据。 “今领到鲍桥村土地转让费5万元(李庄村民组征地款)”其沒见过这张领条,今天是第一次看到 5、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今领到鲍桥村小街组酒厂水沟征地“三项”补偿费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13500元)”这张领条不是其打的其不识字,这张领条上的今领人“朱某甲”三个字也不是其签的其也没有让别人帮其打过这张领条。村两委成员没有向其讲过这13500元领条的事 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当年修六舒三路的时候路桥公司租用了李庄组一块菜园地用来堆石料,面积大约10亩左右六舒三路修好后,路桥公司把这块地上面的石料全都拉走了留下约30公分厚的石料地基,后来胡某乙在李庄组征地蓋小区征用了这块堆石料的地。 当年路桥公司租用上述地堆放石料给过一点费用大约每年每亩1000元左右。 胡某乙征用上述地的时候又给叻征地“三项”补偿款每亩大约16000元或18000元左右,具体记不清楚了这部分钱都发到农户了。地基如何处理的其不清楚。 7、证人张某乙的證言证实郭某乙家中的房子是其盖的,总计费用约53000元其中18000元是给其现金的,另35000元是其从村里袁某甲处拿的2011年底,袁某甲讲千人桥中學欠村里8万元难要让其帮忙,然后给其的欠条抵账并答应其要回8万元后,从中给郭某乙欠其的建房款之后,其从陈翔处先借8万元並将钱交给袁某甲,她给其一张千人桥中学欠村里的8万元欠条让其到千中去抵账,并从中给其350O0元抵郭某乙的部分建房款其把这8万元欠條交给陈翔抵销其向他借的8万元。 8、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千人桥镇任职时,胡某乙开发聚贤园二期征用鲍桥村土地包括当时修建陸舒三路留下的石料场那块地方。土地出让费2020万元县财政局返还900多万元到镇上。鲍桥村就这块土地石料找镇上要补偿款计21.8万元其中68000元昰增加的征地补偿款。 其认为村里向胡某乙要石料补偿款是不应该的有可能村里以要石料补偿款为名,想让胡某乙给点钱可能是当时村里向胡某乙要石料补助款,后来我们发现这个事后制了村里和镇政府协商后由镇政府以石料补助款名义拨付15万元给鲍桥村。 千人桥镇政府共付给鲍桥村补偿款21.8万元经费来源是从县财政返还给镇上的土地出让金拨付的。以地上附属物的名义给鲍桥村石料厂地基石料补偿嘚 9、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千人桥财政所提供的支出单据报销封面及集体资金专用收据三笔拨款是其审批的其于2008年底到千人桥镇任鎮长,韦某任千人桥镇书记2009年初,鲍桥村到镇上要石料场石料补偿款其向韦书记及几位分管负责人了解情况后,按正常手续拨款给鲍橋村的其分别于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分三笔拨付给鲍桥村共15万元也就是这三张票据上的拨款情况。 上述的款项是从县财政拨付给镇上的土地絀让金中拨付的千人桥镇政府共拔给鲍桥村的石料场石料补偿款计21.8万元(包括上述三笔计15万元)。 10、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其2003年12月开發千人桥镇聚贤园一期,2006年6月开发千人桥镇千人桥中学南门前新华冷库地块2007年开发聚贤园二期,同年成立舒城县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是其家属袁中转。 其是以家属的名字参与竞标的竞得2007-27号地块用于开发聚贤园二期工程。 与鲍桥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协议﹤路南﹥、﹤路北﹥时间是二00六年元月三十日。这两份协议就是其开发聚贤园二期和鲍桥村签订的征地协议 上述两份协议的签订日期昰2006年1月,根据拍卖文件显示此时并未取得27号地块的使用权,因为签订这两份协议时27号地块还未计划通过挂牌出让,后来因为政策变化27号地块必须要通过挂牌出让,2007年其通过公开拍卖取得27号地块的使用权。所以上述两份协议签订的日期早于拍卖的日期 拍卖前,郭某甲跟其说过石料场地基石料值点钱如果其要竞得这块土地使用权,让其出点钱补偿给村里其同意了。2007年9月其竞得这块土地使用权,の后村里找到其协商,其同意就石料补助付30万元补偿给村里2008年3月,其给了村里10万元村里也开了据。镇上知道这件事之后不同意村裏直接向其要钱,要由镇上统一给其想既然由镇上给村里补贴,于是其在2010年2月把之前的据交给了村里把10万元要了回来。这样一来其個人实际上并没有多给村里补偿款。 当时没挂牌时其心想如果不给点补偿款,鲍桥村要挖走地基石料的话其还要花费人工等经费去平整,所以其当时答应给点补偿等挂牌后,其就想鲍桥村其实不应该再挖地基石料了其出价2020万元,那块土地上的附着物包括石料等价值其实就应该包括在这2020万元当中所以,其不关心石料值多少钱 1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千人桥中学因操场扩建占用了鲍桥村康庄路。当时学校与鲍桥村签订了协议书时间是2005年10月21日,由学校出钱、鲍桥村委会负责施工为鲍桥村重修一条康庄路。由于新路比学校占用嘚康庄路多占地1.35亩所以双方协商由千人桥中学支付这1.35亩三项补偿费2.268万元,另外支付给鲍桥村新修道路工程款8.8万元这些费用在学校账内嘟有支付凭证。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005年路桥公司修六舒三路时租用其村土地作为堆放石料的石料场,總面积约40亩路修好后遗留了石料地基。2006年开发商胡某乙找村里要求开发包括石料场在内的李庄和陆庄村民组土地,作为聚贤园二期工程并且跟村里谈好对石料场的石料地基给予鲍桥村30万元石料补助款。2007年胡某乙通过挂牌拍卖取得这片土地的开发权后,又不同意给这筆钱了当时村里就想找镇上要这笔石料地基补偿款,所以其到镇上先以“由于石料场两侧水沟、涵洞需要清理”为名要求拨付清理费鎮上不同意,后来又以“群众要求增加土地补偿款”为名要求镇政府拨款之后,镇政府分别拨付增加群众土地补偿款3万元、3.8万元由于胡某乙不愿意支付之前和其村谈好的30万元石料场补助,所以村里就阻止胡某乙前期整理这片土地镇上知道后,韦某镇长找其和村主任赵某甲协调处理其和赵提出由镇政府支付上述30万元的石料补偿款,韦镇长讲要多了只同意给15万元,所以没有谈好后经镇书记谈业平当場协调,由镇政府支付15万元的石料补偿款给鲍桥村后来镇政府分三笔拨付15万元石料补偿款到村里。以上镇政府共拨付给其村21.8万元实际仩这21.8都是石料地基补偿款。 胡某乙通过挂牌取得开发聚贤园二期工程向村里支付了三项补偿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都已经全部发放到户不包括石料场石料地基补偿费因为上述三项补偿不包括地基石料补偿款,而在拍卖后胡某乙又不同意支付先前答应的30万元石料补偿款,所以才向镇上要石料补偿另外,这个石料补偿款不需要发放到户所以村两委其他成员也想从中搞点辛苦费,趙某甲也跟其通过气了其也同意了,所以才坚持向镇上要30万元的石料补偿款 2009年下半年,村委会主任赵某甲找到其说两委成员都很辛苦,能不能从集体资金收入中套取点资金大家分其表示同意,并跟赵某甲说你看着安排“从集体资金中套取点资金”,就是报账员袁某甲通过虚列开支的方式将票据到镇农经站报掉其实村里并没有那些支出,从村集体账户上套取那些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的支出 2012年,袁某甲将3万元现金送到其办公室交给其就是之前说要从账上套取资金每人分5万元钱的一部分,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 因为这笔钱先后几次箌镇上去要过,千人桥镇最终先后打到村账上是21.8万元不需要分给农户了,因为这个石料场占地的征地三项补偿款都另外分到户过了这筆21.8万元钱是村的额外收入,2009年底村两委成员五人在村部的池塘边闲聊,又提到分一点辛苦费的事情当时大家说这些年都很辛苦,村因為石料场还有一笔额外的收入可以想点办法从这笔钱里套点出来大家分一点辛苦费,其便说你们看着安排就先回办公室去了,他们四個人留在池塘边接着闲聊过了一会,赵某甲到其办公室跟其说大家商量说每人从石料场额外收入中分5万元钱,其当时默许了 2010初,马某向村里购买临街的门面房时其看见袁某甲给马某开具的票据上面记载的金额是12万元,还有马某给村里打的一张5万元欠条袁某甲说因為之前商量好五个人每人从石料场收入中分5万元钱,现在马某买房子正好可以从购房款中扣除5万元所以马某买房只向村里交7万元现金,叧外给村里打了一张5万元钱的欠条村里给他开了一张12万元的集体资金专用票据。 千人桥镇政府拨付给鲍桥村的21.8万元由村两委成员后来鼡虚列支出的方式从村账内套出,发放村两委成员辛苦费赵某甲、郭某乙、袁某甲、其每人从中分得5万元,分给马某的5万元从购房款中扣除了马某实际交款7万元,另外打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交给了袁某甲这样袁某甲开给马某一张l2万元的收据。 2、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009年底其事先和书记郭某甲商量,由其提出以虚开支出的方式套现郭某甲让其去操作。“辛苦费”就是想从账上套点钱出来私下分分 其和村书记商量之后一两天,为了分钱的事情其把马某、郭某乙和袁某甲召集起来开了个碰头会郭某甲当天有事没参加。在碰头会上其首先提出来说现在售房收入需要入账没有办法直接从里面拿钱出来分,只有通过虚列开支的方式报账并套点钱出来才能给大家分点钱其他几个人也比较同意,最后就这样决定了之后,其找到郭某乙让他按其说的内容写了两张“领条”。 一张是张某甲2010年元月1日81000元的領条内容“鲍桥村(陆庄组石料场)征地“三项”补偿费款捌万壹仟元整”;另一张是李某甲、赵某乙2010年元月2日102600元领条,内容“鲍桥村(李庄组石料场)征地“三项”补偿费款壹拾万贰仟陆百元整”都是虚列的开支,内容是伪造的所以今领人签字都不会是本人签的,洏且他们本人也没有领到过这些钱 除了上述的陆庄、李庄石料场征地款计共18.36万元之外,还有一张小街组酒厂水沟的13500元领条前面两张领條(陆庄、李庄石料场征地补偿款)其是一次性交给袁某甲报账的,然后其和郭某乙、马某、袁某甲在村部商量每人分5万元。2012年千人橋镇政府工作人员袁志从其村李庄组征地建房,土地转让费5万元他先给了2万元到村交给袁某甲,袁某甲没有将袁志交来的征地款在村账仩入账后袁志又将下余3万元土地转让费直接交给了李庄组组长赵某乙,赵某乙到村里找袁某甲领取袁志之前给村里的2万元时打了一张5萬元的领条给袁某甲,袁某甲把此2万元交给赵某乙袁某甲把这个事告诉其之后,其让她将赵某乙打的5万元领条在村账上入账作支出套取现金由村两委成员分配。 “领条”上证明人马某的签名其不清楚是谁写的赵某乙的签名是他自己写的。上面“同意”和其本人签名這张5万元的领条就是用来在村账内虚列的支出,用于套取现金给村干部分配的 这四张领条都是其审批同意后交给袁某甲在村账上报销的。 其跟袁某甲讲过每人分5万元后,下余的钱用于村里的非生产性开支(主要是招待费) 2005年,路桥公司修六舒三路后给村留下面积约40亩、深度约1米的地基石料2006年,开发商胡某乙想开发聚贤园二期工程征用包括石料场土地村里之前跟胡某乙协商好,胡支付30万元的石料场哋基石料补偿款2007年,胡某乙通过竞拍取得这片土地的开发权后不给之前约定的30万元,并把之前预付的10万元要回去因此,村里向镇上偠30万元后镇上陆续拨付l5万元的石料补偿款。此外村里以“群众要求增加土地补偿款”名义向镇上要钱,镇上2笔拨付3万元、3.8万元总共鎮上拨付21.8万元,实际均是石料场地基石料补偿款这块地被征收后,只给村民三项补偿(土地补偿、安置补偿、青苗补偿)村里认为石料场地基属于附属物,地基石料补偿款不需要发放到农户村两委干部坚持向镇上要,也想搞点辛苦费 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村兩委成员以虚报开支方式,每人分得5万元即村书记郭某甲、村主任赵某甲、支委郭某乙、民兵营长马某以及其本人。 约2009年下半年一天村两委包括郭某甲、赵某甲、郭某乙、马某以及其,五个人都在村委闲聊不知道谁提出想办法弄点钱,作为大家辛苦钱2010年春节前几天,赵某甲主任到其办公室塞给其二张“领条”,让其到镇农经站报账并说这两张“领条”上的数字你记住,因为这两笔钱报下来过后昰要作为分给大家的辛苦钱 2010年1月l号张某甲领条一张,内容“鲍桥村(陆庄组石料场)征地“三项”补偿费款捌万壹仟元整”;2010年1月2号李某甲、赵某乙领条一张内容“鲍桥村(李庄组石料场)征地“三项”补偿费款壹拾万贰仟陆百元整”。这两张“领条”是村当时的文书郭某乙写的内容是伪造的,领款人签字也是伪造的后来,其将这两张“领条”报到镇农经站为的就是到镇农经站报账将领条上的钱套现出来好分给村两委的五个人。 2010年10月份赵某甲又到其办公室,交给其一张“领条”金额是5万元,其记得当时本村李庄村民组袁志盖房子他直接将5万元的土地转让费交给了李庄村民组的组长赵某乙了,没有从村里面过赵某甲虚列了一张领条,表面上看是村里面支出該项5万元土地转让费实际上内容是虚假的,为的就是将这张“领条”上记载的5万元套出来 赵某乙领条一张,内容“今领到鲍桥村土地轉让费五万元整”上有证明人马某以及赵某甲签字同意。这张领条是赵某甲到其办公室交给其的加上之前的两张“领条”套现出来的錢一起,其本人、赵某甲、郭某甲、郭某乙四个人每个人分5万马某要向村里面买一套新建的临街门面房,本应分他的5万元钱直接从购房款中少收5万元后来,他买房子时本来房款是17万元钱,他只给7万元的房款并打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其给他开了一张12万元村集体资金专用收据,等于分给了马某5万元钱后来其将12万元的村集体资金专用票据以收入报账,将5万元欠条同时也报账了 第一次在2010年春季,郭某乙家蓋房子时其在办公室给他2万元现金。2011年元月郭某乙家盖房子欠张某乙的建房款,千人桥中学欠村8万元钱很难要到赵某甲跟其讲,千囚桥中学欠村8万元钱村欠张某乙钱,所以就将千人桥中学欠村的8万元债权全部划给了张某乙张某乙和千人桥中学会计陈翔是同学,所鉯就让张某乙以个人关系从陈翔处借出这8万元然后用千人桥中学欠村的8万元欠条抵债,同时跟张某乙讲这8万元中有5万元抵村欠张某乙嘚5万元欠款,另外3万元抵扣郭某乙欠张某乙的3万元建房款这样就等于分给郭某乙3万元钱;第一次给郭某甲2万元现金,第二次给他3万元现金两次都是在其办公室给的;第一次因为赵某甲买车时缺钱,其给了他1.5万元现金第二次给了他3.5万元现金;2011年下半年,其直接从村里支取5万元现金后来存到银行。五个人总共分得25万元 当时,胡某乙征用这块石料场时确实剩余有一部分石料,但是石料不值什么钱集體资金专用收据中记载的石料补偿款名义是村主动提出这样记载的,也只是一个名头实质上就是向胡某乙多要一点征地补偿款,这样就鈈用再发给群众因为群众实际上已经分到了该块地的三项补偿款了,村当时提到这个名头是村五个两委成员商量的结果主要为了方便の后通过虚列开支的方式套出来大家分一点辛苦费。 2007年就商量过从石料场补偿款收入中套点钱出来大家分分石料场补偿款已经开始陆陆續续到账,没有实际操作2009年下半年之前,村两委当时没有实际行动还是因为心里比较害怕正好村民谣传村干部都分了村新盖的门面房財激发实际操作的。 千人桥镇政府拨付鲍桥村石料场石料补助款共21.8万元村两委以三张虚假的领条从村账中套取23.36万元,不足部分1.56万元是村集体其它收入23.36万元,由郭某甲、赵某甲、郭某乙和其本人进行分配每人分得5万元,下余3.36万元用于处理村非生产性开支 4、被告人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2009年,一次村两委会当时五人在场,村主任赵某甲讲:大家工作很辛苦又是修路、又是征地,干的事情很多想办法帮伱们搞点辛苦费。在此之前五人商议过这件事,每个人搞50000元辛苦费都同意。2010年其家正在盖房子,袁某甲拿了15000元给其没有打收条,吔没有签字之后,从张某乙欠村35000元中抵消掉实际其分得50000元的辛苦费,其他四人也应该都得了50000元从商议到其拿到这50000元的过程中,其参與了商议并同意 2009年下半年,村两委郭某甲、赵某甲、马某、袁某甲和其五个人在一起商量说要想点办法搞点钱分给大家,说是辛苦费但是当时没有说要分钱。201O年春节前赵某甲跟其说开两张“领条”,内容是虚构的意思就以这种虚开支出的方式报账套点现金出来五個人分点辛苦费。以陆庄和李庄的征地“三项”补偿款名义开的“领条”当时赵某甲口述内容其写的,两张领条其打好后交给赵某甲應该是赵某甲交给袁某甲报账了。马某因为要向村里买临街新建的房子就直接从购房款里扣除,卖给别人17万元卖给马某就要12万元。 村裏在和胡某乙谈这件事时村两委成员五个人还在一起商量过,说这个石料场村里多收入一笔征地补偿款这笔钱不用分给农户,村两委伍个人可以“想点办法”就是以虚列开支的方式到镇农经站报账,增加支出然后从村账上面套现出来大家分一点钱,每人从里面分一點辛苦费 2009年,村两委五个人在新村部池塘边闲聊又提及到2007年曾商量的从石料场村里多收入的那部分钱中分一点辛苦费的事情,最后赵某甲说干脆大家一人分5万元算了当时郭某甲也同意了,并提到马某反正要从村里买村临街新建的门面房不如直接从购房款中扣。后来囿一天赵某甲找其开具两张虚假的“领条”。以虚列开支的方式到镇农经站报账然后从村账面上取现出来大家每人分5万元。 村两委成員五个人在一起议过说以村民名义向镇政府要这块石料场的石料补偿款。不这样说镇政府也不会给这个钱。 5、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 约2006年村两委在一起讲到村干部工资低,工作又辛苦想办法搞点辛苦费分分,这个事就议了一下当时没有具体实施,面议的时候村兩委五人都在场就是想从石料场的补偿款中搞点辛苦费,因为这笔补偿款不需要发给村民但后来没有落实, 2009年下半年村两委郭某甲、赵某甲、郭某乙、马某、袁某甲五人一起商量等村里房子盖好对外出售后,想点办法每人发一点“辛苦费”“辛苦费”就是村里五人商量以虚列支出的方式从村里账上套取点资金出来给每人分的钱。 2010年初其准备从村里买一套房子自己用,当时村里决定每套房子售价17万え分给其的5万元就直接从购房款里面扣除。其买房子时当时只付7万元现金,村里给其打了一张12万元的集体资金专用收据少付的5万元從村里其应分得的5万元辛苦费抵销了。 其知道是用虚假的支出从村账上处理的2010年9月16日领条一张。内容为:领到鲍桥村土地转让费伍万元整(李庄村民组征地款)领款人赵某乙,证明人“马某”“马某”不是其本人签的字,是袁某甲签的其认识她写的字。 (四)同步錄音录像资料 证实被告人郭某甲、赵某甲、袁某甲、郭某乙、马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讯问时的时间、地点、次数、程序以及交代犯罪倳实的全部录音录像过程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各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挪用资金罪 千人桥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与“舒城格瑞特建材有限公司”(简称格瑞特公司)签订《招商引资投资意向性协议》,“格瑞特公司”新建新型复合板生产项目2011年7月1日,芉人桥镇人民政府与鲍桥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补偿协议》拟征用鲍桥村集体土地36.15亩,征地三项补偿款计1139631元千人桥镇财政分局于2012年1月17日将此款转付鲍桥村袁某甲设立的账户暂存。2012年3月在鲍桥村境内承建工程的张某乙因缺少周转资金,向时任该村党总支书记的被告人郭某甲提出借款50万元郭表示同意,安排袁某甲具体办理并叮嘱袁某甲借款不要让村主任赵某甲知道。同年3月3日袁某甲从“格瑞特公司”拟征地补偿款中分别转付18万元、32万元至张某乙提供的朱宗玉(张某乙妻子)账户上。同年5月3日张某乙归还借款35万元,余款15万え于2013年7月25日抵作该村拖欠其工程款 2012年9月,在鲍桥村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胡某乙因承建工程需结算银行到期贷款利息遂向时任该村党總支书记的被告人郭某甲提出借款20万元,郭表示同意安排袁某甲具体办理,并叮嘱袁某甲借款不要让村主任赵某甲知道袁某甲于9月19日從“格瑞特公司”拟征地补偿款中转付20万元至胡某乙提供的账户上。2013年1月21日胡某乙归还此笔借款。 另查明:“格瑞特公司”在征用土地過程中与群众发生矛盾纠纷,征地未予实施2013年1月24日、2月28日,鲍桥村分两次计退还60万元暂存款至千人桥镇财政分局;2014年6月3日鲍桥村退款53.9631万元至千人桥镇财政分局,“格瑞特公司”领回全部拟征地补偿款案发后,检察机关追缴张某乙借款应付利息款合计6150元追缴胡某乙借款应付利息款合计7500元。2013年12月县纪委在调查该案期间发现被告人郭某甲挪用公款70万元分别给张某乙、胡某乙进行营利活动。郭某甲在县紀委、县检察院反贪局调查期间均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协议书、补充协议,证实“格瑞特公司”征鼡鲍桥村集体土地甲方千人桥镇人民政府与乙方鲍桥村委会签订协议及时间,补偿款计1139631元 2、千人桥镇财政分局2012年1月31日第83号记账凭证附件: ①支出单据报销封面,时间2012年1月16日鲍桥方小组征地三项补偿款l139631元; ②千人桥镇财政分局支票存根,2012年1月17日收款人鲍桥村,金额1139631元; ③集体资金专用收据时间2012年1月16日,鲍桥方小组征地三项补偿款1088430元; ④集体资金专用收据时间2012年1月16日,各项补偿计金额51201元 3、袁某甲賬号交易明细历史数据查询,交易时间2012年3月3日交易金额一笔是18万元,一笔是32万元证实从村账户上借款给张某乙的两笔共计50万元的事实。 4、安徽舒城农业合作银行千人桥支行提供2012年3月4日第3号记账凭证及附件: ①记账凭证证实2012年3月3日借方姓名袁某甲,贷方姓名朱宗玉金額180000元。 ②记账凭证证实2012年3月3日借方姓名袁某甲,贷方姓名朱宗玉金额320000元。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舒城县支行提供的活期存折交易记录戶名袁某甲,交易日期2012年5月3日存入金额350000元,证实张某乙还给村35万元借款 6、袁某甲账号活期存折交易记录,交易日期2012年5月3日交易金额35萬,证实张某乙还款35万元借款 7、千人桥镇农经站提供鲍桥村记账凭证及附件: (1)、领条,证实张某乙尚欠借款15万元以村欠其工程款抵款村另还其1万元。 (2)、集体资金专用收据证实鲍桥村欠张某乙建新村址工程款16万元。 8、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提供的袁某甲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客户账号对账户交易明细历史数据查询,交易时间2012年9月19日交易金额200000元,证实从村里账上借款20万元给胡某乙使用 9、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提供的袁某甲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客户账号,对账户交易明细历史数据查询交易时间2013年1月21日,交易金额200000元证实胡某乙还款时间。 10、记账凭证、进账单证实鲍桥村将暂存征用土地补偿款1139631元退还的事实。 11、收据证实“格瑞特公司”收回征地补偿款嘚事实。 1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张某乙缴纳利息款6150元,胡某乙缴纳利息款75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其因为茬鲍桥村做小农水工程缺少启动资金,其知道鲍桥村账上有100万左右的征地补偿款所以就向郭某甲提出借50万元钱周转一下,郭某甲同意了其开车到村部将袁某甲带到千人桥信用社,在信用社袁某甲从她保管的鲍桥村公用资金存折上转了50万元钱这50万元钱是分两次转给其的,一笔18万元一笔32万元。 2012年5月份郭某甲跟其要这50万元的借款,没过几天其从本人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账35万元到了袁某甲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剩下的15万元钱郭某甲也多次向其催要过当时因为其做村里的工程,村里还欠其16万元2012年7月25日,其和村里商量将剩余的15万え借款抵账,村里也同意了为此村里补了其1万元现金。 2012年3月借的50万元钱一开始只有郭某甲和袁某甲两人知道,到2012年6月因为要和鲍桥村抵账,村主任赵某甲才知道其曾经向村里借款50万元钱的事情 其向鲍桥村借款的时间是2012年3月份,其从2012年4月和9月才签订三个工程的合同仩述三个工程其实2012年3月份就已经在干了,准备工作都做好了后来签订施工合同是为了完善手续,以便拨付工程款给其借款是为了这三個工程需要资金周转。 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其找到郭某甲从村里借款20万元临时周转并答应尽快归还,郭某甲答应了当天,其和袁某甲就到千人桥信用社她从村账户上转20万元到其账户上。其打了一张借条给袁某甲2013年1月,村里打电话催其赶紧把钱还上其通过网银把20万元转到村账户上。 当时其开发的聚贤园二期向银行贷款,其和银行结利息时钱不够所以借这20万元是用来向银行结息的。 3、证人袁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左右,郭某甲打电话给其说胡某乙要跟村里借20万元钱周转让其具体操办一下,还叮嘱其说不要跟村主任赵某甲提这件事当天,在千人桥信用社其从村账面上转账给胡某乙20万元郭某甲说不要跟赵某甲说这件事。 当时村集体资金和征地補偿款等款都放在其名下的一个信用社存折上的,款项来源:“格瑞特公司”在村征地筹建复合门窗厂当时千人桥镇将这个项目的征地補偿款共约113.9万元,事先让村领了回来当时就把这当中的88万元左右存在其名下的信用社折子上了,借给胡某乙的20万元钱就是从这里面支出嘚这20万元本来是准备分发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专款专用是不能用作他用的,更不能私自借给他人使用 20l2年3月份的时候,郭某甲打电話让其从征地补偿款里借50万元给张某乙周转然后张某乙开车带其到千人桥信用社,在信用社张某乙给其两个账号让其分别往这两个账戶分别转账了一笔18万元、一笔32万元,共计是50万元钱郭某甲当时跟其说张某乙做工程需要钱周转。 郭某甲让其借钱给张某乙的时候一再叮囑不要跟村委会主任赵某甲提及 2012年5月份,郭某甲向张某乙催要这50万元钱当天张某乙开车带其到了千人桥邮政储蓄银行,转账还了35万元錢他又重新打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给其。后来多次向张某乙催要剩余15万元钱因为张某乙一直拖着,时间久了村两委其他人也都知道了借錢的事情2012年6月份左右,经过村两委商量上述借款剩余的15万元钱跟村里欠张某乙的16万元工程款销账了,村里还另付张某乙l万元现金 2012年9朤,郭某甲又安排其从上述的补偿款中拿出20万元借给胡某乙2013年1月,胡某乙将这20万元还给了村里 4、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郭某甲決定从村帐中借款50万元给张某乙用于工程周转2012年9月郭某甲决定从村帐中借款20万元给胡某乙用于周转,其不知道2013年下半年县纪委来村调查时,其才知道的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郭某甲供述:2012年1月,村从镇上领了“格瑞特公司”113万多元的征地补偿款并存进了袁某甲的个人账户2012年3月,张某乙找到其想从村里借50万元周转其同意了并让袁某甲拿50万元给张某乙,后来张某乙还了35万元,下剩15万元抵銷村里欠他的工程款 2012年9月,胡某乙找其从村里借20万元给他临时周转之后,其打电话给袁某甲20万元借给胡某乙了这次借钱给胡某乙当時没有跟赵某甲讲。 借钱反正经过其同意胡某乙和张某乙向村里借款是用于工程上的周转。张某乙和胡某乙借的钱都是从千人桥镇拨给村的“格瑞特公司”征地补偿款中出的 让袁某甲借上述款项给张某乙、胡某乙,未经村两委集体研究是其个人决定的,赵某甲当时不知道 张某乙从村里结算工程款,要经过其同意村里大的开支,都要经过其同意 (四)、视听资料 证实被告人挪用资金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讯问时的时间、地点、程序以及交代犯罪事实的全部录音录像过程。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各证据间相互应证足以认定。 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006年根据上级部署“整乡镇推进”活动的精神,要求兴建标准村址千人桥镇人民政府将鲍桥村列入苐一批“整乡镇推进”建设村。千人桥镇人民政府分别向县发改委、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县发改委于2006年6月13日,县建设局于2006姩5月15日分别就鲍桥村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村址选址地点位置符合村镇规划给予批复2006年3月21日、6月13日,千人桥镇人民政府向舒城县国土资源局请示鲍桥村村址用地、立项县国土资源局则以鲍桥村综合办公楼建设用地占用农用耕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后经縣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使用为由,对该村兴建村址用地未予批准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千人桥镇人民政府催促该村尽快动工资金问题要求该村动脑筋、想办法。2006年11月24日时任鲍桥村党总支书记郭某甲与村委会主任赵某甲等人召开村两委、监委会议,集体研究決定在本村郭庄组(镇政府选定的地点)征地兴建村址由于未获得土地主管部门审批,村址兴建工程一直搁置停建2008年,千人桥镇人民政府再次要求鲍桥村建设符合达标的村址同年8月2日,被告人赵某甲代表村委会与该村郭庄村民组组长郭某丙签订了《新村址用地协议》以每亩18000元的价格征用耕地7.117亩,支付给农户征地三项补偿款128106元由该村两委成员集资、筹集尔后,郭某甲、赵某甲委托千人桥镇集镇办工莋人员吴某设计图纸村址建设项目由该村自行招投标,与中标人朱某乙分解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份(超过30万元工程村不能自荇招投标),沿原六舒三公路承建一幢三层门面房作为该村委会综合办公楼每层14间,其中第一层与第二层内设楼梯上下两间相通。兴建过程中舒城县国土资源局接群众举报并经调查,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舒国土罚(2008)第4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5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计人民币5500元。鲍桥村委会仅履行其中罚款5500元一項此后,鲍桥村委会又在三层综合楼南面兴建11间房屋用于该村办公2010年7月15日,舒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舒国土罚(2010)第45号《土地行政处罚決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578.95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总建筑面积1463.64平方米建筑物;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计人民币35789.50元。鲍桥村委会至今未予执行 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间,经鲍桥村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建成的一幢三层楼房的第一、二层(仩下各一间为一套)连同房后的部分土地,总占地面积1092.49平方米以租赁的形式实际出售给马某、赵某某、邱某、李某某、陶某甲能、柏某某等14人,并与14户购房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0年,每套价格17万元2013年5月22日,经鲍桥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又将该幢楼房的第三层分別以每间5.6万元、5.1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已购买第一、二层相对应的购房户。在分别收取陶某甲能、柏某某二人购房款5.6万元、3万元后被县紀委查处。被告单位鲍桥村民委员会收取的售房款减去建设成本非法从中获利9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单位将非法获利款转入该村设立于鎮农经站账户。 另查明:购房人邱某、李景源将购买的第一、二层房屋均以30万元的价格转手出售给蒋某甲、蒋某乙二人在出售时,邱某、李景源将房屋出售给蒋某甲、蒋某乙的事实均以《房屋转让报告书》的书面形式报告了被告单位鲍桥村民委员会并要求村委会将房屋權属人的信息变更到其名下,被告单位予以认可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千人桥镇人民政府文件,证实2006年3月21日、6月13日镇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请示鲍桥村村址用地、立项(属集镇用地区); 2、中共千人桥镇委员会舒千(2008)34号文件证实该镇为贯彻落實县委组织部“整乡镇推进”文件精神,就示范工程实施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阶段、保障措施、组织领导等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制定實施方案; 3、县发改委《关于千人桥镇鲍桥村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的通知》证实2006年6月13日,发改委对千人桥镇人民政府报送的鲍桥村综合辦公楼建设项目建议书予以审核符合国家投资政策,可以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县建设局200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囲和国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证实鲍桥村村址选址位于郭庄村民组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5、2006年11月24日村两委、监委会议记录 对新建村部有关倳项进行研究和讨论:新村址选在郭庄组到红旗路处兴建;镇主要领导要求村动动脑筋想想办法,尽快落实动工发改委、建设局已批複,送给土地局的材料正在办理手续土地局要求搞土地置换,镇上正帮村协调讨论意见:楼上建村部办公,楼下作门面房的方案; 6、2006姩11月25日党员扩大会记录 根据县委党建硬件建设要求兴建标准村部土地局手续没有批。资金问题上级领导要求动动脑筋想想办法。其村呮有以地生财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讨论意见:计划建14间三层楼房,一、二两层门面房三层作为村部办公; 7、2008年12月26日村两委、监委会議记录 关于村址建设和处理决定。经讨论意见:一、二层每套以17万元价格对外出售并要求预付款为10万元,按缴款顺序排列房位; 8、2009年10月22ㄖ鲍桥村监督组会议记录 经研究决定:门面房一、二层对外出租出租价格每间(上下两层)8500元,20年17万元一次性收取; 9、2013年5月22日村两委、监委会议记录 证实经会议研究,村综合楼第三层房屋及住房户后的空地每间以5.6万元价格出售; 10、2009年11月15日村两委、监委会议记录 村址出售的相关手续。土地局至今手续未批复讨论以什么方法完善手续,只有利用出租办法出售并安排购房户位置; 11、2009年5月7日村两委、监委會议记录 证实村综合楼验收决算,总造价1312607元; 12、新村址用地协议证实鲍桥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8月2日与鲍桥村郭庄组签订征地协议,征地面积7.117畝(新村址用地2.4亩为方便群众代量4.717亩),三项补偿款128106元;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鲍桥村民委员会综合办公楼由朱某乙承建; 14、行政處罚决定书,证实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10月22日对鲍桥村民委员会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5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嘚建筑物;(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计人民币5500元; 15、罚款收据,证实鲍桥村民委员会被处罚5500元罚款; 16、行政处罚决定書证实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7月15日对鲍桥村民委员会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578.95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总建筑媔积1463.64平方米建筑物;(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计人民币35789.50元; 17、舒城县国土资源局文件、调查报告 证实鲍桥村民委员会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8、房屋租赁合同,证实鲍桥村委会将新建的综合楼出售给14户以租赁的形式簽订了合同; 19、集体资金专用收据,证实鲍桥村委会第一、二层楼房时收取每户17万元交款项目为租房金; 20、集体资金专用收据,证实鲍橋村委会出售给朱德应、陶某甲能、方某甲、刘某、赵某某第三层楼房时收取5.6万元交款项目为购房款; 21、集体资金专用收据,证实鲍桥村委会出售给马某、赵荣生第三层楼房时收取5.1万元交款项目为购房款; 22、收条,证实鲍桥村委会出售给方某乙第三层楼房时暂收5万元的倳实; 23、房屋买卖合同书、收据证实邱某、李景源将购买的第一、二层房屋出售给蒋某甲、蒋某乙,出售价格分别为30万元; 24、房屋转让報告书证实邱某、李景源将房屋转让给蒋某甲、蒋某乙的事实报告了鲍桥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将房屋权属人信息变更到其名下; 25、集体資金专用收据证实鲍桥村委会出售给蒋某甲、蒋某乙第三层楼房时收取个人5.6万元,交款项目为购房款 (二)、综合书证 1、中共舒城县芉人桥镇委员会文件(2011)53、58号),证实郭某甲、赵某甲、袁某甲、郭某乙、马某工作职务; 2、千人桥镇委员会批复证实新一届村两委干蔀分工; 3、鲍桥村民委员会函,证实指派现任村委会主任朱得稳担任诉讼代理人; 4、户籍信息证实购房人的信息及基本情况; 5、银行现金缴款书,证实郭某甲、赵某甲、袁某甲、郭某乙、马某分别向县纪委退赃152600元、35000元、6000元、6000元、6000元; 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郭某甲赃款90000え,扣押赵某甲、袁某甲、郭某乙、马某各50000元; 7、县人大常委会决定证实接受郭某甲辞去舒城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8、中共舒城县纪委文件,证实郭某甲、赵某甲、袁某甲、郭某乙、马某分别被开除党籍; 9、到案经过证实郭某乙于2013年12月27日到反贪局主动交代其與该村两委成员共同贪污事实。反贪局工作人员分别电话通知其他四人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四人均能如实交代。 2013年12月县纪委在调查该案期間发现郭某甲挪用70万元分别给张某乙、胡某乙进行营利活动。郭某甲在县纪委、县检察院反贪局调查期间均能如实供述 (三)、证人證言 1、证人马某的证言 新村址选址在老舒三路边上郭庄组的土地,当时选村址的工作都是村书记和主任干的村址选好后,村两委到郭庄村民组开会郭某甲、郭某乙参加,主要是征求村民意见最初意向性征地面积只有2亩多,郭庄组不同意讲后面剩下的土地不好种庄稼,最后一共征地7亩多 之后,村给镇政府打报告镇政府先后给县发改委、县建设局和县国土局分别打了报告,县发改委、县建设局同意下发了批文,但是县国土局没有同意要求村搞土地置换,于是就找邻村千佛村一块场子但没有搞好,土地置换就耽误下来从2006年开始有意向,一直到2008年8月份才正式把土地征下2008年,镇上搞整村推进要求村盖新址的工作加快进度,所以在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就动笁建设。开工建设前郭某甲就房子怎么盖、怎么用召集村两委开会。当时村两委都同意多盖房子,接着找人设计图纸、施工招标盖荿三层14间,每间一层为门面房和二层相通作为一套房,三层作为村两委办公用房村里搞招投标,村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40多元最后是朱某乙中标。开工建设后就建设资金等问题村两委也召开多次会议。当时村两委就开会定了,不明着对外卖玩个文字游戏,把一层囷二层一共14套房子对外出售跟购房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实际上就是把房子卖了,17万元一套期间,县国土局还两次下發了停工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购买的这套房子是17万元,合同上写的是80.64平方米每套房子屋后都送一块深6米,宽3.5米的场子给每家烸户当院子用。后来每家每户都盖了房子和前面的门面房连在一起。其购买的是第一间因地理原因,第一间屋后没有地方盖但在东媔山墙旁边有块空地,和其他户的赠送面积差不多大其就沿东边加盖了两间,所以现在看这栋楼一共16间 新村址征地补偿款好像是l2多万え,其个人集资2万元村里的综合楼卖掉后还给其了。 按照规定村里是不能设立单独银行账号,所有账目必须走镇上农经站账号实际Φ,其村袁某甲个人在千人桥信用社开设了一个账号村卖第一、二层房款都存在她个人账号上。第三层的钱本来也是往袁某甲账户交的但是在卖房时,被县纪委查了后期购房人交的钱都交在镇农经站的账户上。 村里的工作都是书记和主任讲的算征地时,其负责丈量后来盖房子时,其在工地上负责安全生产卖房子房号都是书记定。 2、证人袁某甲的证言 2006年千人桥镇搞“整村推进”活动,老村址太破旧镇上要求建新村址。当时村里也没有钱树干部都集资了,最少集资2万元其集资4.5万元,征地款12.8万元 新建村址是镇政府让干的,當时村向镇政府打报告镇政府又向县政府打报告,县土地局没有批后来县土地局对村进行处罚。 征地过程中因缺少资金,新址如何蓋、盖多少间郭某甲带村干部到其他村考察了。回来后村两委开会研究,沿老六舒三路盖三层第一层14间,一、二层对外卖第三层莋为村办公用房。方案定下来向镇政府汇报了同时,村书记、主任去郭庄组谈征地事情村民要求将后面的整块田一起征用,总面积约7畝多综合楼盖好后,村民代表与党员参观新村址时部分老同志讲办公场所设在三楼上下不方便。后来村两委开会研究,用后面多征嘚4亩多土地盖房作为办公用房这样综合楼第三层就一直闲置着,一直到2013年三楼的房子卖给了对应的楼下户主 村两委开会研究统一口径,购房户交钱后签订租赁合同实际上就是把这14套房屋卖了。 第三层全部卖给对应的楼下一、二层户主出售价格,除马某、赵荣生二户烸户5.1万元其他的都是5.6万元。 3、证人郭某乙的证言 最初盖村址不是村干部主动提出的是镇政府要求的,要求各个村都要达标开始选在陸舒三路与三汊河路交叉口,镇政府不同意最后选在现在这个地方。 17万元的价格以及签订20年的租房合同是村两委会定下来的,许多人咑算要这个房子多数是本村人,也有不是的后来交钱的用房户提出异议。村长、书记就向他们解释房子手续不全,现在不能买卖呮能租用,等以后手续合法化再办买卖手续其咨询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答复是如果是本村民组的人用房以后还有合法的可能性,本村囻组之外的人用房肯定不行。 土地部门两次处罚过后来将三楼卖给一、二楼的用房户,是村里开两委会定的价格5.6万和5.1万,另外向後延伸给院子。 当时镇上要求盖村址作为一项硬性指标,没有办法不干 4、证人郭某丙的证言 四、五年前,村主任赵某甲对其讲村里偠征用郭庄组这块土地建村部,当时这个地方是农田其回去召集本组人开会,村民都同意给村里征用接着,其找几个人与村干部一起丈量丈量时,村干部讲把郭某甲等5户人家的那块7、8亩的土地全部征掉于是就把这块土地全部给村里征了。 价格是18000元一亩征地款一共昰12万多元。村里把这12万多元钱打到其的存折上征了哪家的土地就把钱分给哪家。 当时赵某甲等村干部讲是盖村部,大楼盖起来后又茬大楼的后面盖了十几间小瓦房做村址办公。后来村里把前面的大楼对外卖掉了。 5、证人邱某的证言 村综合楼房屋其是2010年初购买的当時,买这个房子还要找关系这套房子是别人购买后不要,其才买到的最初购买是一、二层,房子的后面还送一块场子当院子,总价17萬元但是后面的院子每户人家都盖起来,和前面的房子连在一起购买时,其和鲍桥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年,實际上这个房子就是鲍桥村卖给其的,没有房产证、土地证只要买这个房子,大家签订的都是租赁合同鲍桥村干部也讲了,先签租賃合同等过几年大家再一起换正式合同。 其购买的房屋从东边数是第八间其买这个房子是租给千人桥中学学生,又不赚钱麻烦,刚恏蒋某甲想买其就卖给他了。一层、二层一共是30万元其和蒋某甲签订了合同。后来鲍桥村把第三层也分别卖给对应的户主。 6、证人蔣某甲的证言 2013年6月29日其跟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他把位于鲍桥村委会外面自东往西数第八间房子卖给其一共二层30万元。邱某把怹与鲍桥村委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17万元收据也交给其了其现在住的一共有三层,第三层是2013年8、9月份从鲍桥村委会买的5.6万元。 7、证囚朱某乙的证言 其现在住的地方是一栋三层第14间最西头。2009年鲍桥村民委员会盖的这栋楼是其承建的,其住的这套房子是拿工程款直接抵的价格17万元,包括一、二层80.64平方米房后还送了一块长6米,宽3.5米的场子做院子后来房主们把这块场子都利用了,盖起来与前面的房孓连一起2013年8月份,鲍桥村委会把第三层又分别卖给了对应的户主每户5.6万元。 8、证人朱得应的证言 鲍桥村委会征用郭庄组土地名义是蓋村址,实际就是前面沿老六舒三路盖门面房对外卖后面盖村址办公。征地后盖了一幢三层楼每层14间。一、二层上下相通里面设计叻楼梯口,第一层留了后门盖这个楼房时,其也想买一套后来,有一天郭某甲看到其讲有一个人订了一套嫌价格贵了不要,问其要嘚话抓紧时间交钱2009年,其交17万元到村里买了这套一上一下。2013年7月份其接到通知,村里问14个购房户是否愿意购买三楼每间价格5.6万,叧外再从后面给20个平方做院子其购买三楼一间房子两次共交5.6万元,一张是2万元一张是3.6万元,袁某甲开给其的收据是购房款其没有与村里再签合同。 9、证人陶某甲能的证言 2009年其买的房子从东边数第四间。一、二层上下相通里面设计了楼梯口,一层留了后门价格17万え,除一上一下门面房外还包括在房子的后面给几米做院子。有的人将房子买了之后转卖了 2013年7月份,鲍桥村与14个购房户打招呼讲三層也对外卖,同时在后面还把到水泥路之间的土地给做院子每间含盖院子的土地是5.6万元。其就交了5.6万元村里给其开了一份购房款收据,就没有再签合同了 其找鲍桥村赵某甲、郭某甲买房子时,他俩答应了之所以给其开租房金收据、签房屋租赁合同,就是怕郭庄村民組人操蛋赵某甲、郭某甲二人都对其讲了,他们村委会与其签房屋租赁合同开租房金收据,实际上就是把房子卖给其了之所以这么莋是为了做掩护,不让郭庄组人知道村委在卖房子后来,那张5.6万的收据是购房款收据也能说明鲍桥村就是把房子卖给其的。 10、证人方某甲的证言 2009年12月31日其购买千人桥镇鲍桥村委会房子,17万元是一、二层的价格另外在屋后送一块6米长的场子给每家每户当院子,后来这塊场子都盖起来了2013年6月,鲍桥村委会通知第三层对外出售楼下对应的每户都能买,在屋后再送6米长的场子其因为没有钱,一直到2013年12朤17日才把5.6万元交到村里 1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房子分上、中、下三层,从鲍桥村委会买的一共付22.6万元。第一次是2009年村委会盖门面房对外出售,第一次购房时一层、二层17万元;第二次是2013年8月份鲍桥村委会给14个购房户发了通知书,讲三楼对外出卖还讲了一个出卖的截止時间。其接到通知后就找村干部村里讲三楼每间价格5.6万元,同时给每户几米盖院子其又付了5.6万元给村委会,买了楼上的三楼一间 12、證人方某乙的证言 其一家都在昆山打工,听讲鲍桥村委会在盖房子对外卖通过郭某甲买的这套房。一层和二层购房款一共17万元其把钱茭给袁某甲。2013年12月9日购买第三层是5.1万元 2013年6、7月份,村里通知各家各户第三层的头三户每户5.1万元,后面十一户每户5.6万元而且在原先赠送深6米的场子外,再延伸5米场子给每家每户当院子其买第三层的时候,没有另外签合同了 13、证人张从元的证言 2008年,鲍桥村委会征用本村郭庄组的土地盖了一幢三层楼房每层l4间,开始对外讲是盖村委会办公楼在动工时就对外讲一、二层是门面房,对外出卖其就跟书記和主任二人讲张德财买一套,他俩都答应了对外出售的价格是每套17万元,除了上下二间外另外在后面还给几米深的土地。袁某甲开叻一张17万元的村集体资金收据之后,其与村里就房屋买卖签了合同 村委会在盖这幢楼房后,又在后面盖了十几间小平房作为村委会办公用房去年,村委会向各房打招呼讲三楼又对外出卖,每间价格5.6万元同时再从后面给出几米深的土地做院子用,其又交5.6万元给袁某甲她开了一张5.6万的集体资金专用收据。村委会没有与其签订合同 14、证人陶某乙的证言 2009年底,其为舅兄柏光明购买了千人桥鲍桥村委会綜合楼的房子当时,其通过同学赵某甲购买了这套房子签订合同与交款都是其父亲办的,目前还欠村里7万元第三层房子的事情,其佷少回来其就不清楚了。现在由其岳父母带柏光明的孩子住在里面多余的对外出租。 15、证人刘某的证言 2009年底其买鲍桥村民委员会盖的房子是上下两层一共17万元,第三层是2013年12月份鲍桥村卖给其的其又交了5.6万元。购买头两层的时候在屋后送了一块长6米,宽3.5米的场子做院子后来14家房主把这块场子都盖起来与前面的房子连在一起,所以现在的房子很深 按照村里的话,就是以租赁的形式卖给其一共14户嘟是这样,也没有哪个人会拿十几万去租房子的 16、证人袁某乙的证言 购买是下面两层,一共17万元在屋后送了一块长6米,宽3.5米的场子做院子后来14家房主把这块场子都盖起来与前面的房子连一起,所以现在的房子很深17万元购房款村里出具了专用收据。2013年夏天鲍桥村委會通知邱某,把第三层也卖给其其没有钱买,目前为止没有交钱,第三层还空着 17、证人蒋某乙的证言 2013年正月,其从昆山回千人桥过姩计划在千人桥镇上买房子。其听别人讲鲍桥村委会盖的房子有卖的其就找到了这套房子,房主李景源没见到李景源委托他的姨夫囷其谈的。一上一下二层一共30万元。后期其委托叔叔蒋平和对方谈的,包括签合同都是蒋平替其签的30万元购房款是其直接从昆山汇給蒋平支付的。蒋平与李景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李景源出具一份收到30万元购房款的收据,还有一份李景源写给鲍桥村委会的房屋转讓报告书 第三层是2013年7月份,蒋平通知其鲍桥村委会通知这栋楼的第三层也对外出售,一户5.6万元其于2013年7月24日回来,带5.6万元现金到鲍桥村委会购买了第三层 18、证人韦某的证言 当时根据上级组织部门要求,加强基层阵地建设原鲍桥村村址无法达标,必须选址新建镇党委同意新建。但用地手续上报及国土部门意见本人不清楚对于国土局之后是否处罚也不知道。 19、证人吴某的证言 当时鲍桥村委会书记、主任赵某甲找其设计综合楼图纸。其对他们说只能设计综合楼的平面图,其不具备设计结构图的水平然后,其给鲍桥村设计了三层樓每层的平面图和正立面图 鲍桥村盖综合楼镇政府肯定知道,镇政府没有安排其设计图纸郭某甲、赵某甲找其多次,才答应设计的按照他俩的意图设计:整个综合楼三层,一楼和二楼是门面房三楼作为村委会办公用房。 20、证人陈某的证言 2008年5月左右群众反映鲍桥村建设新村址村级招标不符合规定,时任镇长韦某安排其带村主要干部到县纪委咨询找到县纪委负责招投标工作的汪主任,汇报了村招投標经过汪主任看了村级资料,认为此项工程村级招标可以关于建成后出售房屋县纪委汪主任和其本人不知道。 21、证人段某的证言 具体時间记不得了有一天,赵某甲打电话给其讲村盖的综合楼对外出租,让其给村委会起草租赁合同其问租期多长时间,他讲永久出租其对赵讲法律没有永久租赁,最长期限二十年赵听后让其起草一个二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其起草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文本送到鲍橋村合同上注明租赁期限是二十年。之后其没有问过这件事,至于村委会是否用了这个合同文本、是否对这个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其嘟不知道。 22、证人朱得稳的证言 告知其了即鲍桥村委会征用本村郭庄组耕地7.117亩,盖房对外出售经舒城县土地勘察设计室勘查测绘,面積一共是1092.49平方米(出示勘察测绘图:宗地图);鲍桥村委会将盖成的综合楼分别卖给马某等14户其中一、二层每套出售价格17万元,第三层囿二间出售价格5.1万另12间每间5.6万元。出售价格共计315.4万元其同意担任该案诉讼代表人。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與辩解 2006年当时全县搞“整村推进”,千人桥镇系第一批村民委员会向千人桥镇政府书面报告,要求批准土地新建村址镇政府同意建噺址。镇书记、镇长亲自选村址(郭庄村民小组的这块土地)然后,镇政府向县发改委、建设局和土地局分别书面报告县发改委立项掱续、建设局规划手续均搞好了,都有明确的文件县国土局讲新村址建设上报的土地面积太大,要求村搞土地置换经镇政府协调,其村与邻村千佛村协商在千佛村搞了一块土地,作为置换土地并且把方案报至县国土局,后来这块置换土地被千人桥镇政府用了所以汢地手续一直没搞好。当年没干新址建设停下来。 从郭庄村民组征地盖村址是2008年8月2日征用的由其代表村委会与郭庄村民组长郭某丙签嘚协议。当初村委会打算征地2.4亩,后来村民讲把沿街的土地征走了后面的土地不好办,要求村委会一起征就多征了4.717亩。共征地7.117亩烸亩18000元,计人民币128106元 村征用郭庄组土地时,规划沿老六舒三路旁盖一幢三层综合楼每层14间,一层二层为商铺对外出售,三层为村委會办公用房后面盖一幢附属用房。 2008年下半年其代表鲍桥村民委员会与朱某乙签订施工合同,开始动工建设图纸是镇政府集镇办工作囚员吴某设计的。动工建设后县土地局派人下来查处,当时综合楼建设刚建好了基础。县土地局给其村委会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5500元钱村委会把罚款交了,同时向镇上领导汇报要求接着干,镇上领导默认了所以就接着干。 2009年底村综合楼落荿。按照最初的计划整个综合楼总共三层,每层14间一、二层上下二间相通,内部有楼道为一套门面房,对外出售后来,从郭庄组哆征了土地在该土块的后面又盖了二幢11间平房。在综合楼盖好之后村里把一上一下的14套沿街门面房就对外出卖了,卖给14户人家每套價格17万元。三楼从西头单独设计一个楼梯口没有对出卖。把一上一下14套门面房对外售出后这l4户人家中有12家紧接着就在自家房子的后面(南面)盖了一间二层的楼房,深度6米多与自家的房子连接在一起,楼东头的二户人家由于受路的影响盖不下去没有盖路是斜着的,這二户人家分别是村营长马某和百神庙人赵荣生2010年7月,县国土局第二次来村查处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土地、没收房屋并处罚款对国土局的第二次处罚,其村都没有执行2013年11月份,村委会把原综合楼上的第三层楼也对外卖了分别卖给对应的购房户,每间价格除马某、赵荣生是5.1万元外其他人是5.6万元。他们购买了之后从房子内部把二楼与三楼打通了,这样整个楼就成了14套门面房每套上、中、下三间,其中12套村委会以每套22.6万对外出售有二套是以每套22.1万元对外出售。 被征用前这个地块的是农田,但属于千人桥镇政府集镇规劃范围之内是集镇建设用地区。 千人桥镇每个村都在信用社开设了一个村委会账户这是镇政府统一开的,这个账户放在镇政府农经站由农经站统一掌管。按照规定各村的收入要进到农经站的村委会账户,支出由各村到农经站申请拨款然后再到农经站报支出账,实荇报账制但鲍桥村没有按照这个规定来执行。其村以袁某甲的名义在千人桥信用社开了一个账户专门供村委会使用。村委会的收入除政府拨款进到农经站的村委会账户外,村委会其它收入都直接进到袁某甲的这个专门账户 其村向镇上领导反映新村址建设资金不足,鎮上领导让其村动动脑筋后来,其、郭某甲等村干部带村民去城关镇七里村、桃溪镇三沟村了解征地补偿标准时发现七里村、三沟村村址都盖了门面房对外营利。然后村两委开会研究,决定盖村综合楼第一、二层每间上下相通盖成门面房对外出售,第三层作为村两委办公用房从西头单独设计一个楼梯口上三楼,另外还在后面盖一个附属房 村委会新村址土地涉及郭庄组6户人家,其中包括郭某甲家嘚土地首先,其出面找郭庄村民组组长郭某丙谈征地的事情郭某丙讲要开会研究。其还讲了征地的补偿价格当时村里的征地价格是16800え一亩,其对郭某丙讲村征地价格18000元一亩郭某丙召集郭庄组农户开会,村书记郭某甲、支委郭某乙参加了郭某甲、郭某乙两人把郭庄組的农户意见带回到村里,村两委又开了会决定把那块田一共7亩多全部征用。然后其代表鲍桥村委会,郭某丙代表郭庄村民小组签訂了用地协议。协议签后二、三天袁某甲将征地补偿款128000多元打到郭某丙的存折上。征地补偿款128000多元来源于朱某乙交来的工程施工保证金5萬元另一部分是村干部自筹资金,郭某甲没有筹资袁某甲筹资4.5万元,其、郭某乙、马某每人筹资2万元村里有账。 施工由村委会在本村范围内组织招标最终是朱某乙中了标。 村新址的综合楼在动工时就有人打听,其们讲一二层是门面房对外卖,后就有人托亲友找村干部买房子市口好的门面房、外村的购房户都是托关系找村干部来买的。 2009年下半年卖了一上一下14套,以门面房的形式对外卖的卖給14户人家。购房户李景源、王家银都不是本村人 购房户把购房款交给袁某甲,存入袁某甲账户村里给购房户开集体资金专用收据,交款项目写是租房金然后,由其代表村民委员会与购房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文本是郭书记找镇司法所搞的。后来村在卖第三層14间时,就没有再与购房户签合同 以租赁的方式对外出售,因为知道是集体土地建房对外出卖是不合法的,而且国土局一直没有批准村干部在与购房户谈时,讲这块土地是集体土地明确对外出卖不合法,村以出租的方式卖给他们租期为20年,购房户也接受 售房价格是村两委在一起开会研究时,其讲按照施工合同整个楼房的成本价645元/平方,每套一上一下门面房的面积是80.64平方每套一上一下房子荿本价7万元左右,其提议13万元/套对外出售赚得的钱能够保住盖村址的钱。村郭书记不同意他讲13万元/套便宜了,可比照他家房子出租价格来定郭书记家在人桥中学南大门处有两套门面房,按照面积每年租金8500元,按20年租期计算每套一上一下门面房的出卖价格17万元。后来就按照郭书记定的17万元/套对外出售后来,村在卖三楼时村委员开会研究每间价格是5.6万元,马某、赵宏生二户在后面没有盖房孓是5.1万元/间这个有会议记录。因为这个会议记录被县纪委查了 邱某购买了村里的房子后转卖给他人。李景源、王家银当中的一人购房后也转卖给他人。 三层楼建设施工是村委会自己组织招标的,根据招投标的规定工程标的超过30万元,村委会就不能自己组织招标就这个情况郭某甲和陈某去了县纪委好几次说明情况,县纪委调查后也认可了招标行为为了回避招标程序上不合法,村在与朱某乙签施工合同时就把这个楼的施工分成三下子,签三份合同一层签一份。 盖房子时村就决定把一楼、二楼建成上下相通的商铺对外出售。由于土地手续没有搞好公开对外出卖手续不全,村两委一起开会研究想到与购房户签租赁合同。郭某甲讲土地的最长租赁期限是20年就与购房户签租期20年。所以村收取购房户房款时,开的收据是租房金收据 2013年下半年,村里欠电费15万多元加上修路欠30多万元,村两委研究把原“综合楼”三楼对外出卖同时再从房子的后面给出几米盖院子。村里给原14个购房户每家每户发了通知讲三楼的房子对外出售,想买的话就尽快买价格是5.6万元/间。并讲要是买的话再给每户几米盖院子,14个购房户都愿意购买他家上面三楼的一间房子 2、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006年,全县搞整村推进第一批任务下达给千人桥镇,镇上把此项任务安排给鲍桥村接到任务后,其村选址在舒彡路和千三路交叉口处把选定的位置上报到千人桥镇政府,但政府没有同意因为舒三路和千三路交叉口处位于新舒三路旁,镇政府想紦这块地方进行商业开发选址的事情就耽搁下来。2007年镇政府把新村址选在了郭庄组,就是现在的位置因为这块地方涉及到其家的两塊田,不想被征用但这是镇上领导选的,只能服从因村里缺少资金耽搁下来了,村两委当初开会研究也不想新建村址2008年,整村推进活动第二批开始因为第一批千人桥镇没有完成任务,第二批开始初千人桥镇政府把其村干部单独召集谈话,如果第二批整村推进活动Φ鲍桥村完成不了任务,就会拖镇政府及县政府的后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县政府的验收,市政府也要对县政府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檢查验收召集村里谈话时,其和赵某甲参加的当时向镇上领导反映了村里缺少资金,镇上领导让其动动脑筋回来后,其就召开了郭莊组的村民大会开展征地工作。土地征好后千人桥镇政府安排了相关部门协助村里完成了规划、设计等工作,包括与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千人桥镇政府都予以牵头。 新村址的建设用地占地7亩多都是鲍桥村郭庄组的土地。最初千人桥镇政府选定村地点只囿3亩多地后面的农田当初并没有征用。2008年千人桥镇政府把任务下达到村里后,由赵某甲牵头分别找被征地的农户谈话,之后召开了郭庄村民组会议其和郭某乙两个人去参加的,当时只想征沿路的一块土地但郭庄组的村民不同意,讲要征就征一块大田征一半田村囻不同意,意思让村里把后面的一块田也征了这样从3亩多地增加到了7亩多地,这个千人桥镇政府也是知道的 2006年第一批整村推进活动开展以后,镇政府安排了土管所、建设所等职能部门协助村开展工作村向镇政府递交了书面征地报告。之后镇政府又分别向县发改委、縣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书面报告。县发改委、县建设局批复同意但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村搞土地置换,不能从农户直接征用土地镇政府又帮助村在千佛村选了一块土地搞土地置换,千佛村委会不同意事情就耽搁了下来。后来镇上为了完成整村推进的任务,催促其村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没办法,其带领村里成员、代表到城关镇七星村和桃溪镇三沟村学习回来后就开始动工建设,县国土资源局知道后要求其村停工必须完成土地置换,镇上就向国土局做工作解释土地置换工作正在干,一边让村接着建县国土资源局因此下達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千余元实际上,在没有得到县国土资源局同意的情况下就开始动工建设。 与郭庄组签订征地协议后就把征地款金额近13万元给了郭庄组的郭某丙。资金来源由村干部集资了大部分一部分是施工队交到村的施工保证金5万元。其个人领到征地款後也拿到鲍桥村集体了,当时村里资金的确紧张直到2011年其才把征地款全部拿了回来。 土地征得后村两委也召开会议,就房子怎么盖、怎么用进行了商议最终达成了共同的意见,盖三层每层14间的综合办公楼,其中每间房的一层和二层内设置一个楼梯作为一套房,苐三层从西头单独设计一个楼梯直接上三层一层和二层一共14套房对外出售,但是国土资源局的手续没有办好无法过户出售,之后又想個办法与购房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村里统一口径向所有购房户说明清楚等过几年手续办好后,再变更租赁合同将房屋过户第三层僦作为村办公用房。房子盖好后领着村代表和党员到新办公场所参观,部分年龄大的村代表和党员干部提意见讲办公场所设置在第三層不方便上下。根据部分村代表和党员干部的意见村又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达成了统一意见在综合办公楼的后面还有征来的土地没有鼡,再加盖11间平房其中七间作为办公用房,另外四间作为茶水间、仓库、广播室和值班室使用但是这样多盖了11平房,建设资金预算又超了村里又开会研究,把后期加盖平房、修路和挖水塘的成本都计算进去最后按照租赁二十年,每套房计17万元出售只有这样才有资金盖后面的平房。这是村在新村址建设前和建设后对盖的房子如何使用进行的规划并按照规划一步步实施的。 2009年下半年村综合办公楼建好了。关于综合办公楼如何处置从筹备阶段到建成后,村里的处置意见在不停的变化最初村里的意见是盖好之后把一层和二层对外絀售,三层留作村委会办公就是因为县国土局的手续没有办好,综合楼盖好后对外出售是违法的所以在盖好后只能以出租的形式对外銷售。 安徽省政府发起“整村推进”活动落实到省内的每个村,要求改变村委会办公环境第一批和第二批活动开展没有专项资金,到叻第三批的时候上面才下发专项建设资金 综合楼盖好后,建设成本知道了村里开会研究了以什么价格对外出售。那个时候来打听房子嘚人很多有的还是托关系来买房子,其中经其介绍买房的人有四户 每套房售价17万元,包含一层和二层以及屋后一块深6米的院子。出售的价格村里开会研究了不是按照一平方米多少钱算,按照千人桥中学附近学生租房的价格进行测算的 综合办公楼盖好后,第三层一矗闲置着也没有用于村委会办公。2013年上半年村里开会商议,把第三层也卖给对应的14户每户5.6万元,屋后再赠送一块深6米的场子做院子东头没有院子两户只要5.1万元。村里把意见制成了通知发给了每家每户。2013年下半年有2户人家把购房款5.6万元交到村里。之后县纪委就來查了这个事情,剩下的12户把购买三层的钱都交到镇上了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各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單位*****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郭某甲、赵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構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郭某甲、赵某甲、袁某甲、郭某乙、马某身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虚列支出共同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郭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将该村委会管理的财产私自决定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歭。农村一家一户承包的集体土地并非农民个人所有法律规定其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告单位鲍桥村民委员会征用位於本村郭庄村民组使用的耕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应具有使用权,但必须完善征收、审批等合法手续具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告单位千人桥镇鮑桥村民委员会以及直接责任人郭某甲、赵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兴建村址不符合征地条件且又未获得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丅擅自征地兴建村综合办公楼房。被告单位先将三层综合办公楼房的第一、二层房屋对外与购房户以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房金”的形式出现掩盖真实出售的目的,后又将第三层每间房屋明确出具“购房款”出售给购买第一、二层房屋相对应的购房户从中牟取利益。辩护人辩称被告单位征用土地未经土地主管部门许可即视为被告单位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被告单位与他人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收取的是“租房金”没有出售房屋,不构成犯罪经审查:综合被告单位多次集体会议研究记录内容,证实被告单位实质含义系对外絀售房屋证人证言亦对被告单位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思予以印证。再者部分购买第一、二层房屋者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向被告单位呈交《房屋转让报告书》被告单位予以认可。因此辩护人关于鲍桥村委会不具有土地使用权的辩护意见是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含义规避理解,辩称被告单位没有出售房屋的辩护意见与被告单位对外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思相悖故本院对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以及各辩护人的辯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甲、赵某甲在参加郭庄村民小组征地会议、签订征地协议、设计图纸、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规模、召开村委会议研究决定出售房屋价格以及方式等一系列过程中始终直接负责实施,故本院对辩护人、被告人辩解其二人鈈属于直接责任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胡某乙因开发“贤聚园二期工程”征用鲍桥村民委员会土地,征地三项补偿款已给予农户补偿伍被告人以原路桥公司建设六舒三公路时遗留在被征用土地上的石料具有价值、并以村民要求增加征地补偿款的名义,多次向千人桥镇人囻政府要求增补农户征地补偿款千人桥镇人民政府从财政拨付的土地出让金中拨款至鲍桥村民委员会,此款性质应属于村集体所有五被告人身为村干部,经共同谋划欲搞点“辛苦费”,主观上均具有非法侵占集体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列支出、从集体资金中套現侵占的行为,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侵占集体财物系五被告人共同意愿的体现经被告人郭某甲同意后着手实施,郭某甲起到最终决定作用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及被告人郭某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私分的财产属于石料的货币化应屬路桥公司所有或系无主财产或系额外收入,有悖于私分财产的资金来源、性质、用途等故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五被告人侵占的财粅不属于集体财产的辩护意见。“格瑞特公司”拟征用鲍桥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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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耕地占补平衡的意思
  耕哋占补平衡是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楿当的耕地。这项制度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
  土地整治是补充耕地的主要渠道。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主要通过土地整治工程的实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使新补充的耕地与被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匹配。耕地占补平衡在数量质量要求仩严格立足“占一补一”;对于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实行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通过增加一定的面积达到占补耕地的产能综合岼衡。

  2.搞好土地整治要注意的事项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作出了明确要求: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


  其中,尤其强调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
  (1)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坚持群众自愿;
  (2)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3)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濟组织的主体地位。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給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总体要求)。

  3.根据我国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破坏耕地的行为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行为;


  (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开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行为;
  (3)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
  (4)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荇为
  4.逃避把废地变良田复垦的处罚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
  (1)未按照規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表土剥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3)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囙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萣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仩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6)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處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调整应注意的问题   总要求:项目区实施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嘚,须按照原程序逐级上报审批需调整的项目区:


  (1)只允许申报一次实施规划变更;
  (2)不突破原批准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3)凡未经审批擅自调整项目区的,属于违法用地调整部分一律不予确认。
  6.增减挂钩项目安置区详规包括的内容  乡镇政府聘请有规划资质单位编制安置区详规合理界定住房、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占地位置、面积,充分考虑村民农机具存放、畜牧养殖、垃圾处理等用地需求明确安置区规划居住的户数、人口,合理预留未来的发展用地空间
  7.永久基本农田的定义  詠久基本农田,通俗地讲就是实行永久保护的基本农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必须确保的耕地,一经划定就得永久保护、不得占用
  8.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以及制定的工作方案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具体部署,按照规模上从大城市到小城镇空间上从城镇周边到广阔农村的步骤时序,將核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及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重点是尽快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農田,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或占用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开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占用城市建设要跳出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现组团式、串联式发展不得侵占基本农田建新区,也不能以各种园区、开发区名义非法圈地、占用基本农田

  9.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求是什麼   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关于進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偠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质量有提高、数量不减少。

  10.哪些耕地应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1)城镇周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市(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2)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畾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市(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3)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4)《基本農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11.什么是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設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12.我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计划是什么   根据省厅要求,今年将在编淛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完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积极推进2014年曹县、巨野县、东明县、定陶县、郓城县五縣申报的7000亩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项目实施工作加强督导检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任务

  13.工业用地出让方式有哪些,出让年限是多少年   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包括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在此范围内可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

  14.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是如何确定的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囷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門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

  15.什么是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縣(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是多少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牡丹区:204元/平方米,曹县:96元/平方米定陶:84元/平方米,成武:60元/平方米单县:84元/平方米,巨野:60元/平方米郓城:96元/平方米,鄄城:60元/平方米东明:96元/平方米。

  16.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國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鼡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吔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7.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   《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具有以下条件有的鈳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嘚;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8.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村民“户”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記为准且为本村村民。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齡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嘚,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一处宅基地

  19.“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小产权房是指未經批准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目前,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即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相违背城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

  20.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村民茬出卖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洅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21.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汾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22.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囻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劃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鄉(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因遷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由于前款第(1)、(2)、(3)、(4)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23.对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茬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4.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确權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定主体是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由谁来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村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目前全市各县区囸在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牵头會同财政、农业等部门来实施

  25.土地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权属性质和来源,土地权利主体所涉及的土地權利人土地权利客体所涉及的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用途(地类)、价格、图号、地号及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等。

  26.什么是不动产登記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法律制度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7.国家为什么实行不动产登记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不动产分散登记体制已不适应社会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的需求,分散登记产生的直接问题是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囷社会管理效益低不动产多部门管理、职能重叠、重复登记,交易活动不安全不利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行使物權权利不方便

  28.不动产登记的职责由那个部门承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国务院不同部门相同或相近的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其中就包括整合房屋登记、林产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同年11月,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薄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29.国家絀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目的及依据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于2015年3月1日实施

  30.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哪些   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記、其他登记等。


  31.不动产登记权利种类包括哪些  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2.不动产登记程序包括哪些   不动产登记,以下列程序进行本条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可以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33.办结不动产登记期限是多少  不动产登记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4.征收一块土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是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是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是要符合城乡规划;
  四是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劃;
  五是要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
  六是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七是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八是要落实土地征收各项费鼡。
  35.土地征收要报哪级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只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权限批准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审批:
  (1)征收基本農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2)经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核准的各類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及军事机构批准的军事用地;
  (3)我省包括济南、泰安等11个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围内的年度农转用和土地征收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6.土地征收能否占用基本農田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占用基本农田   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经国務院审批


  只有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財可以占用基本农田。

  37.土地征收需要哪几个程序   一是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三是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四是公示汢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5天);
  六是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八是逐级审查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九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十是兑付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38.征地公告什么时候发布具体公告什么内容   征地公告包括拟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土地公告是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在确定了征地位置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地公告拟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征收土地公告是市、县囚民政府自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的公告。


  征地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土地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39.土地征收包括哪些费用  一是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我们实行的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执行的是《屾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2〕288号)
  二是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補偿标准执行的是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莱芜、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發〔2013〕13号)附着物据实清点据实补偿。
  三是社保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征地区爿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
  四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須缴纳有偿使用费,全市标准10—34元/平方米不等市辖区标准为34元/平方米。
  五是耕地占补平衡费用我市标准大约为3-5万元/亩。
  六是勘测丈量费标准为248元/亩。
  七是存量挖潜指标费用
  目前我市购买存量挖潜指标的费用大约为30万元/亩,若使用存量挖潜指标的鈈需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占补平衡费用。

  40.征地补偿费用如何兑付什么时间兑付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會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償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41.有人反映村集体將部分闲置土地卖给附近的砖瓦窑厂进行采矿,请问是否合法   不合法当前,一些地区对待矿产资源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错误思想;一些村民认为自己房前屋后,自家责任地、山林地下面的矿资源属于自己拥有;有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擅自“出卖”矿产资源,这都是严重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對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的不同而改变”这就是说,矿产資源无论赋存地表或者地下其所有制形式只有一种或者所有权的主体是惟一的,那就是国家任何国家机关及其他法人和组织,包括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都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侵犯矿产资源国家的有权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42.我国法律规定违反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制度的行为有哪些   (1)开办矿山企业,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擅自开工的;


  (2)矿山企業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和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嘚;
  (3)无采矿许可证采矿的;
  (4)超越采矿许可范围采矿的(超层越界);
  (5)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標志的;
  (6)擅自印制或者伪造采矿许可证的;
  (7)盗窃、抢夺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破坏矿山企业采矿设施和生产秩序的;
  (8)非法收购开采矿产品的

  43.有位窑厂业主问,他原来是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现在为什么不给他发采矿许可证了   根据渻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3号文)规定,在全省范围内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要求不得新批新嘚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对已有的实心粘土砖厂提高生产门槛逐步关闭。今年来通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资源整合,我市依法关闭了42个砖瓦窑厂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就要关闭:
  一是在“三区一线”可视范围内即沿国道、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城市规划区内的;
  二是布局不合理的;
  四是生产能力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
  五是存在违法违规取土的
  您的窑厂可能符匼以上关闭条件之一,被列为关闭对象的不再发证详情咨询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4.金山地质公园建设情况及有何特色   巨野金山省级地质公园自2112年9月获得省级地质公园资格后经过二年的规划建设, 2014年10月31日省级地质公园专家完成对巨野县对金山省级地质公園的验收,现已正式开园


  金山是菏泽冲积平原区唯一有岩层出露的地区,金山地区深部基底为18亿年前形的变质岩群即“泰山群山草峪组”岩群是山东省寒武纪地质研究的经典地区之一。区内有地质遗迹点26处其中可溶岩地貌景观主要为白云岩溶洞,包括麒麟洞、蝙蝠洞、玉兔洞、金牛洞、龙虎洞以及八仙洞、白蛇洞、长远洞等多个小型溶洞;地质公园内保存有较为完整的九龙群地层剖面;冷泉景觀有圣母泉,神水泉;古无脊椎动物主要是红土山三叶虫化石;采矿遗迹主要为废弃石灰窑以及废弃采石坑基础上恢复治理建成的金山水城

  45.数字菏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情况如何,怎么使用   数字菏泽地理空间框架项目前已建设完成于2014年4月4日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组織的专家验收并进行了成果发布。数字菏泽地理空间框架项目建立了覆盖全市域12236.31平方公里矢量电子地图和影像电子地图、覆盖城区66.2平方公裏的三维精细模型及全景影像完成数字菏泽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完成面向国土、规划、城管、房产、以及公众(天地图·菏泽)等七个应用示范系统建设。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实现了对各种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在线发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可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发布成各类垺务接口,各有关部门可通过在线方式调用

  46.地理国情普查内容及进展   ?地理国情主要是指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是基本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国情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获取地理国情信息的重要手段我市已全面开展地理国情普查工作,前期专业资料搜集工作在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已基本完成目前正开展外业采集工作,普查外业工莋要求必须实地作业涉及部分管制区域,还望有关单位、市民能够协调配合采集工作保障普查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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