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赌博3月1日入刑案一定要开庭吗

你想一夜暴富吗?你想资产过亿走上人生巅峰吗?现在点击就送百元大礼包……你上网的时候,肯定看到过类似小广告,捕鱼、牛牛、炸金花、字花,这些都是跨境赌博,参与即违法。不法分子放出一点蝇头小利,就坐等“韭菜”上钩,算法、赔率、后台操作你的抽水和本金,一样也跑不了。总之,跨境赌博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骗取你的钱财。2023年4月6日,凤庆县公安局就破获了7起这样的跨境赌博案。(图片来源于网络)2023年4月6日,凤庆县公安局根据线索,成功破获7起通过手机建立微信群买卖字花进行跨境赌博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扣押赌资4.3万元。跨境赌博作为一种新兴的赌博方式,它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同时,也给个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心灵造成不良的影响。怎么还有那么多人要参与呢?下面,民警就为大家揭开跨境赌博的神秘面纱。一、什么是跨境赌博?跨境赌博作为新型的赌博方式,是赌博网站设在境外,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和吸引境内人员参加的赌博活动,有一套从境外向境内、自上而下的组织架构,境外组织位于架构的顶端,国内各级代理是下线,负责扩大参赌人数,吸纳赌资。二、跨境赌博有哪些特点?蔓延迅速,涉及面广;境外操纵,境内渗透;赌资巨大,危害严重。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极易滋生诱发大量违法犯罪。三、跨境赌博常见的手段有哪些?(一)在正规网址植入黑链接;(二)以高回报、高胜率为噱头;(三)人为操控后台修改胜率、杀大赔小;(四)以各种理由限制提现。四、跨境赌博的危害有哪些?(一)跨境赌博,十赌十输,很多人为此倾家荡产,衣食无着,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导致受害者深陷泥潭,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跨境赌博,更容易诱发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同时,跨境赌博滋生一系列黑灰产业,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三)跨境赌博,导致大量赌资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汇至境外,造成资金恶性外流,扰乱了我国外汇管理市场秩序,严重危害着国家的金融安全,也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五、跨境赌博将会触犯哪些法律?跨境赌博是一种危害家庭、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家庭及社会治安具有较大的危害性,根据涉赌活动的性质和情节,跨境赌博行为会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六、如何防范跨境赌博?(一)在跨境赌博、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中,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购买来的银行卡及账户转移赌资。为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你不要出租、出借、出售任何形式的个人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支付二维码等各类具有收款、付款、转账等功能的实名账户。同时保管好身份证件、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等。(二)根据相关规定,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三)在我国,参与跨境网络赌博,开设赌博网站是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风险,请加强防范,自觉抵制。(四)跨境赌博、网络赌博是骗局,平台背后往往是不法分子在操控输赢,请了解网络赌博套路,认清赌博的危害和后果,切勿相信虚假广告宣传,更不要参与。(五)对于网络中陌生的“好友”应提高警惕,切勿轻信对方说辞。请妥善保护好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和个人信息,不要向他人泄露或在不明网站中填写。警方提醒:跨境赌博危害大,你我都要远离它。如发现跨境赌博活动,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涉案交易流水5亿余元涉案人员25人3月3日这起特大跨境网络赌博案在雨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3月3日,雨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等18人开设赌场、被告人谭某某等8人(其中1人涉及两项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此次庭审共有31名全国各地的律师参与诉讼,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群众代表50余人参与现场旁听。案件回顾2021年2月3日,雨城区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了被告人李某某等18人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谭某某等8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案网络赌博工作室设立在菲律宾,利用境内外服务器及程序对国内赌客拟登录其他境内外赌博网站时,劫持跳转到涉案赌博网站,涉及到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和网络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赌博账户资金流水高达5亿余元。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办案小组成员发扬“5+2”、“白加黑”、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集中梳理73册侦查卷宗材料,核实证据,多次召开小组会议就事实及罪名认定、证据三性、涉案金额等事项反复研讨。3月2日,雨城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核实了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情况,听取了3名公诉人、21名被告人、30名辩护人关于回避、非法证据排除、举证方式、案件争议焦点等程序、实体方面的意见。3月3日,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庭前会议中梳理出的争议焦点,从罪名认定、量刑情节及刑期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就上述问题再次讨论,务必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目前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普法时刻近年来,跨境赌博犯罪与涉黑、诈骗、绑架、偷渡、金融等多种犯罪相互交织,滋生黑灰产业链,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跨境赌博衍生的“地下钱庄”跨境洗钱等犯罪进一步加剧了经济金融风险,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加我进群抢红包,拼拼手气谁更高!点我参加六合彩,屌丝秒变富二代!……你的手机是否收到过这样的信息?你以为跨境赌博离你很远?其实可能只有一部手机的距离!当你对披着“博彩类”外衣的游戏进行“充值”时,当你升级成为“VIP会员”时,很可能已经参与了跨境赌博!跨境赌博往往伴随高额回报诱惑,部分“见利起意”的赌民,难以鉴别种种让人眼花缭乱的诱骗套路,最后弄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为此@雨城区人民法院特意梳理总结了以下5种常见的跨境赌博套路,供广大群众阅知了解。01客服人员操控后台会让新客尝点小甜头,因为整个后台都是在客服人员的操控中的,客户的一举一动都是在掌控中的,让客户赢点小钱,让客户认为可以通过赌博赢钱,投入的钱会越来越多,一旦没有收手,赢来的钱很快就会输光,然后举债投入,最后背上高额赌债,“时时彩”倍投就是很典型的。02大赔小网络赌博平台的其他玩法,如百家乐等玩法,都是杀大赔小,几千块钱就可以买一套程序,在程序上看到在线其他玩家可以赢钱,殊不知哪些“玩家”其实都不是“人”,只是给你赢钱信心的“假数据”,宰羊都得等肥了,待你玩大钱已经套光了。03后台作假牛牛、炸金花玩法,基本上都是庄家在给牌,牌大牌小庄家都知道,所以当事人基本上都赢不了,而且亏钱会让倾家荡产,基本上庄家都是上下通吃,无法招架。04后台修改胜率捕鱼等,平台会给你设置捕鱼概率,千万不要相信上面宣传的捕鱼,和自己拿网捞鱼一样简单,套路多得很。新注册的号概率给你调大,等投钱以后概率就会减小,让客户不停的充值才是平台的最终目标,平台是专门吸引让人进行投钱的。05不给出款如果运气好赢了钱,而且数目很大,那么你在提下现试一试,前期盈利不大提现都可以,后期等你放钱到了他的一个设定值,或者你玩的时间较长了,那么你的钱基本上也被套走了,客服是不会给你转账或者提现的。●相关法律条例●为从严从重打击跨境赌博,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正式施行,跨境赌博首次写进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开设赌场罪从三年基准增加到五年,加大了对该罪的刑罚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明确了跨境赌博犯罪的法律适用,对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会以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相论处,但法律适用并不统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予以明确:以开设赌场罪相论处。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1、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2、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3、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 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4、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5、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1、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4、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5、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6、 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三)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规定的“聚众赌博”。(四)跨境开设赌场犯罪定罪处罚的数量或者数额标准,参 照适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和《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 关规定。关于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一) 三人以上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 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二)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三)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1、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 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2、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为同一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既无上下级关系,又无犯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四)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 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 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 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关于跨境赌博关联犯罪的认定(一)使用专门工具、设备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参赌,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网上开设赌场,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或者无法实现提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部分参赌者赢利、提现不影响诈骗犯罪的认定。(二)通过开设赌场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赌博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贿赂犯罪 数罪并罚。(三)实施跨境赌博犯罪,同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等罪的,应当 依法数罪并罚。(四)实施赌博犯罪,为强行索要赌债,实施故意杀人、故 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 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五)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构 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收益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为实施赌博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向实施赌博犯罪者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来源: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依法惩治跨境赌博等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近年来,境外赌场和网络赌博集团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引发多种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与此同时,互联网领域黑灰产业助推传统赌博和跨境赌博犯罪向互联网迁移,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跨境赌博犯罪特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赌博犯罪行为,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决有效遏制跨境赌博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二、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1.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2. 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3.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4. 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5.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1.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2.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 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4. 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5. 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6. 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赌博”。(四)跨境开设赌场犯罪定罪处罚的数量或者数额标准,参照适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三、关于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一)三人以上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二)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三)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1. 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2. 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为同一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既无上下级关系,又无犯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四)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关于跨境赌博关联犯罪的认定(一)使用专门工具、设备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参赌,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网上开设赌场,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或者无法实现提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部分参赌者赢利、提现不影响诈骗犯罪的认定。(二)通过开设赌场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赌博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贿赂犯罪数罪并罚。(三)实施跨境赌博犯罪,同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等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四)实施赌博犯罪,为强行索要赌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五)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为实施赌博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向实施赌博犯罪者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五、关于跨境赌博犯罪赌资数额的认定及处理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依照开设赌场行为人在其实际控制账户内的投注金额,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如无法统计,可以按照查证属实的参赌人员实际参赌的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主要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赌资、赌博用具等涉案财物及孳息,应当制作清单。人民法院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处理。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违法所得、赌博用具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财物等,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六、关于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一)跨境赌博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赌博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参赌人员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犯罪嫌疑人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地等。(二)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境外实施的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1. 一人犯数罪的;2. 共同犯罪的;3.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其他犯罪的;4. 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四)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已确定管辖的跨境赌博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七、关于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中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公安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收集、提取电子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证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提取、固定、移送、展示、审查、判断电子证据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进行。(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随案移送,并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者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者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未经证明、认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八、关于跨境赌博犯罪案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跨境赌博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对实施跨境赌博犯罪活动的被告人,应当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法从严惩处,并注重适用财产刑和追缴、没收等财产处置手段,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一)实施跨境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2.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3. 组织、胁迫、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4. 组织、招揽、雇佣未成年人参与实施跨境赌博犯罪的;5. 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他人赌博或者结算赌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6. 因赌博活动致1人以上死亡、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者引发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7.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多个国家、地区赌博的;8. 因赌博、开设赌场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曾被行政处罚的。(二)对于具有赌资数额大、共同犯罪的主犯、曾因赌博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悔罪表现不好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适用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三)对实施赌博犯罪的被告人,应当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对被告人并处罚金时,应当根据其在赌博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赌资、违法所得数额等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证据,对侦破、查明重大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起关键作用,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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