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庭审流程案件开庭程序的5个步骤是什么

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常见案件的基本证据材料:

1、借款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合同;付款凭证;还款凭证;欠条;催款通知书等。

2、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及有关合同变更、解除的协议、传真件;送货单或提货单;付款凭证、证明拖欠货款的结算单、对帐单、欠条、还款计划;收货人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及文件;发生违约和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纸;工程进度表;工程量发生变化的签证单和图纸;工程款预算审核文件;工程款拨会凭证;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的资质级别证明等。

4、离婚纠纷案件:结婚证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证明婚姻关系破裂或双方发生矛盾的证明材料;夫妻共同财产清单;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夫妻双方对外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等。

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终结书;医药费、交通费等发票;财产损失方面的其他证明材料;伤残评定的证明材料等。

6、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书;伤残评定的证明材料等。

7、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遗嘱;诉讼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等。

民事一审案件立案登记流程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民事起诉状,提交支持起诉的基础证据材料。起诉基础证据材料仅限于确定当事人身份、确定主管和管辖等与决定立案相关的证据材料。登记立案应当对民事起诉状和起诉基础证据材料进行审核。

民事起诉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记明以下事项:

原告是公民的,应当记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入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是公民的,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应当记明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并且具有可诉性。

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写明纠纷起因、过程、现状,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之间具有关联性。

应当写明起诉的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尾部应当写明受诉法院名称、起诉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审核民事诉状后,据情按下列程序处理:

1、经审核,民事起诉状符合要求的,应当接收诉状,予以登记,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

2、民事起诉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符合要求的具体内容,并要求起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修改。起诉人要求法院接收诉状的,法院应当接收诉状,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人不要求登记的,可以不收件不登记。

修改补正期限,一般为七日。

3、起诉人在指定期间内修改补正并提交诉状的,人民法院应当接收诉状,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修改补正起诉状之日起计算。

4、民事起诉状经补正、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并坚持起诉的,应当接收诉状,裁定不予受理。

5、起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修改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核起诉证据材料

起诉证据材料一般附在诉状之后,作为诉状附件。附件应列明证据材料清单,包括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

自然人起诉的,核对其是否提交其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是否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委托代理的,核对是否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没有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原告提供。原告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的,裁定不予受理。

审核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是否具体明确,是否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被告身份不明确或者不具体,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应当要求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仍不具体明确,不能与他人相区别的,裁定不予受理。

3、核对原告是否提交与起诉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提交了与起诉事实相关证据材料的,核对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是否与证据目录一致。

4、审核主管和管辖证据材料

核对原告是否提交了确定法院主管或者管辖相关的证据材料,对通过审核起诉状不能确定管辖权的,应当要求原告提供据以确定管辖的证据材料。

通过审核起诉状不能确定管辖,提交的证据材料也不能证明管辖的,裁定不予受理。

1、经审核,民事起诉状符合要求的,当场能够判定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条件、且不具有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当场立案,并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民事起诉状经补正、修改,以及补充提交的起诉基础证据材料符合要求,当场能够判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立案,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3、对民事起诉状符合要求,并提供了起诉基础证据,但当场难以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诉状,予以登记,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接收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起诉人。

起诉案件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次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起诉案件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民事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移送审判部门审理。

5、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不缴纳或者逾期缴纳诉讼费的,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经审核,起诉案件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告知起诉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起诉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7、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为帮助当事人谨慎选择诉讼方式,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关于起诉不符合条件的风险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关于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审理案件,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

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得不到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如诉讼请求中要求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交纳的诉讼费用也越高。因此,如果对胜诉没有把握,事先应作好损失诉讼费的心理准备。

三、关于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的风险

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将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并依法交纳保全费,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关于逾期改变诉讼请求的风险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五、关于授权不明的风险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关于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风险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并没有亲眼目睹该事实。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提供证据,法官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向法院提供证据一般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制作的中文译本;若证据系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否则有可能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法律规定证人可以不出庭情形除外),否则人民法院有可能对相关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七、关于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除因正当理由,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举证期限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除外),更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被认定、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不按举证通知书期限提出申请的,将导致该申请不获法院准许并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八、关于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如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及有关证据线索的,法院有可能不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九、关于审计、评估、鉴定工作的风险

对需要经审计、评估、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审计、评估、鉴定等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将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关于不按时参加庭审或中途退庭的风险

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后果。

十一、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的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虽享有起诉权,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确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予延长诉讼时效之情况的,人民法院将判决原告丧失胜诉权(败诉)。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债务人不作时效抗辩,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十二、关于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的风险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超过上述期限且无中止、中断法定事由而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执行。

十四、关于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裁判确定的民事责任能否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若不能举证证实被执行人财产下落以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确有到期债权的,或者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等,将会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

十五、关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风险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请再审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三、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四、申请再审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并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线索。4、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再审申请书的格式要求?

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第一条 为规范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以下简称“庭前准备”)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庭前准备程序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进入审判庭后至开庭前,各诉讼主体依法进行的各项活动内容及其实现各项活动内容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的总称。主要活动内容包括送达与诉辩、举证与庭外调查、庭前交换证据材料与庭前会议、诉讼财产及证据保全、庭前调解、审查主管及管辖异议、决定中止诉讼或终结诉讼、开庭排期、拟定审理方案与庭审提纲等。

  第三条 合议庭、庭审准备组和书记员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庭前准备工作在合议庭指导下进行,庭审准备组从事庭前准备的辅助工作。

  第四条 庭前准备要达到的合理程度应当掌握在:当事人在程序、实体方面作好充分的准备;合议庭在程序方面作必要准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实体方面作必要准备,达到既使开庭审理高效率,又使庭前准备不拖沓。

  第五条 庭前准备应当掌握以下原则:

  (一)公正性、效率性、效益性三统一,当事人平等,法官中立。

  (二)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庭前准备,充分调动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体现当事人处分权、辩论权为主导与人民法院依法、适当介入相结合。

  (四)合议庭在庭前准备阶段不进行案件的实体审理,即不对案件定性,不认定案件事实,不评价过错责任及适用法律问题,也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实体性问题交换意见;除法律和本规则规定外,合议庭不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章 当事人庭前准备的内容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应当在合议庭指导下作好充分的程序及实体性准备。实体性准备的内容为:

  (一)周全提出诉讼请求。包括: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的民事争议,凡能够并愿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欲反诉并能够提出的;当事人欲对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欲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

  (二)全面进行举证。包括: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当全面收集和整理诉讼证据材料;将整理好的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将各自待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相互交换。

  (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包括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和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等。

  (四)修正诉讼当事人。包括:修正在起诉状中错列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确定本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包括:本案纠纷的法律定性、适用法律的选择、有关法律、法意的理解。

  (六)其他需要准备的事项。

                第三章 合议庭及庭审准备组的职责

  第七条 庭前准备的内容及方式、方法、步骤根据具体案件由合议庭决定。合议庭在庭前准备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控制庭前准备进程,对当事人的庭前准备活动行使指挥、协调和督促等权利。

  (二)按照权限对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定、决定或提出裁定、决定意见。裁定、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财产保全、管辖及主管异议、中止或终结诉讼、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等。

  (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按照权限作出强制措施或提出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批意见。

  (四)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指导当事人举证,确保举证及交换证据材料时限,组织庭前交换证据材料,依当事人申请决定是否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按照规定依职权决定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决定勘验、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证据保全等)。

  (五)指派和指导庭审准备组进行庭前调解。

  (六)制作或审核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并依规定权限交由审判长、庭长、院长签发。

  (七)行使释明权。在当事人主张不清楚、不充分、有矛盾时,或者当事人误认为自己提出的证据材料已经足够时,或者诉讼请求模糊时,可以依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和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明确主张,澄清诉讼请求,补充不充分的证据材料等。

(八)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并在审判长主持下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及准备庭审提纲。着重审查: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涉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是否属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第三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人数二人以上的,是否具备共同诉讼的条件以及属哪一类的共同诉讼,能否合并审理;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和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的,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等;明确或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和证据材料,并了解、掌握与本案相关的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理论及专业知识等。

  (九)决定是否追加当事人和第三人,决定案件合并或者分立审理。

  (十)完成合议庭的其他相关庭前准备工作。

  第八条 庭审准备组在庭前准备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合议庭的裁定,进行财产保全。

  (二)根据合议庭的决定或裁定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证据保全、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办理委托鉴定、审计、评估等事宜。

  (三)根据合议庭的指派主持交换证据材料及确定、整理争执要点。

  (四)根据合议庭的指派审查有关卷宗诉讼材料及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参考性资料及咨询有关专业知识等。

  (五)根据合议庭的指派起草制作权限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文书,主要为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通知书等(经合议庭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签发,由合议庭成员署名)。

  (六)受合议庭指派并在合议庭指导下代表合议庭做好庭前调解工作。

  (七)根据合议庭指派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导当事人举证,接收、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其他诉讼资料。

  (八)根据合议庭的决定安排具体开庭日期和开庭审判法庭。

  (九)完成合议庭交办的其他相关庭前准备工作。

                     第四章 送达与诉辩

  第九条 庭审准备组人员、书记员在合议庭指派下准备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的相关诉讼文书,并按本院《诉讼文书送达办法》的规定移送法警支队或由本庭自行送达。

  第十条 法警、庭审准备组人员和书记员应当按照本院《诉讼文书送达办法》的规定,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反诉状、答辩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相关诉讼文书。

  第十一条 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举证规则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起诉状及反诉状须载明诉讼请求、事实主张及理由。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释明其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对被告未表示承认或否认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经合议庭在庭前或开庭后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由合议庭认定其行为视为对该项起诉事实的承认。当事人没有列入诉讼文书的诉讼请求、事实主张和理由,一般不能在审理中得到接纳和裁判,但口头陈述并记入笔录的除外。

  第十三条 以下案件,合议庭在当事人答辩期间届满或举证期限届满后,可以直接安排开庭时间:

  (一)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争执不大,通过约定或指定举证期限能够明确或固定诉讼请求、争执焦点和证据材料,不必交换证据材料的简单案件。

  (二)未形成案件事实争执焦点,仅对法律适用有不同意见的案件。

  (三)当事人未举出新证据材料,按有关规定应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

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案件,可以在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直接安排开庭时间。

  对证据材料较多或者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应当进入庭前交换证据材料程序;当事人申请交换证据材料的,可以进入交换证据材料程序。

           第五章 当事人举证及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合议庭对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具有举证指导义务。举证指导受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限制。

  第十五条 举证指导的方式及限度。除在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中已向当事人告知的举证事项外,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举证指导应采取口头说明或书面说明两种方式,由案件承办人员在开庭前或合议庭在法庭上向当事人说明普遍性的举证要求和法律后果,以及具体案件待证事实的举证分配原则和要求,包括通过行使在当事人主张之下的释明权让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新的诉讼资料。口头说明应记入笔录,书面说明应存卷备查。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或者需要自己保存的,可以提交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但应当由案件承办人或者庭审准备组人员与原件、原物核对。经核对无异,经办人员应当在复制件、复制品上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及注明“复制件”字样,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提交视听资料时,应同时提交整理的文字资料,当事人与案件承办人或者庭审准备组人员对视听资料听看后,无异议的,由当事人与经办人员共同在视听资料的说明和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上签字。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或者庭审准备组人员、书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时间、原件还是复印件,在收据上签名或者盖章。收据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提交人,一份附卷。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包括证据保全、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经合议庭决定并按权限审批后,由庭审准备组人员和书记员两人以上共同执行。合议庭决定委托鉴定、审计、评估的,应当由本院司法鉴定机构按本院《司法鉴定、审计、评估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和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令,申请书应当真实说明无法收集证据材料的原因,目前证据材料的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内容和待证事实。法院受理申请以后,由合议庭对申请人资格、诉讼代理律师身份、申请事由、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内容以及与本案的关系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持令人只能是本案诉讼代理律师,持令人可持调查令调查相关证据材料。禁止在受理案件之前或无诉讼案件的情况下签发调查令。持令人未使用调查令或被调查人不能提供证据的,持令人应将调查令缴还法院,并与存根联一同归入案卷。

                第六章 庭前交换证据材料与庭前会议

  第十九条 庭前交换证据材料是指在案件承办人及庭审准备组人员的组织和主持下,当事人之间将各自持有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展示。交换证据材料采用庭前会议形式。

  第二十条 庭前会议的目的在于指导和管理当事人进行庭前准备活动,制止当事人无意义的诉讼活动,防止诉讼因缺乏管理而拖延。前期庭前会议主要集中在当事人交换证据材料,明确或固定诉讼请求、争执焦点和证据材料上。后期庭前会议是为了根据争执焦点精练和简化审理程序作准备,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促进当事人和解或调解。召开庭前会议的次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一条 庭前会议由案件承办人或者庭审准备组人员主持,当事人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或明确:

  (一)证据材料展示,发现、整理、明确或固定争执焦点和证据材料。明确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和一致认可的事实,在开庭审理时不需举证、质证,仅作说明;明确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和争点,明确或固定争执焦点;对双方不必要的争执焦点,通过对方确认或达成协议排除。  

  (二)排除不必要的重复证据材料、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及与案件法律关系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确认各自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材料的目录。

  (三)明确或固定诉讼请求,排除当事人提出的不慎重的诉讼请求和答辩内容,确认是否修改起诉状、答辩状及修改的内容,使诉讼请求明确、简化和固定。

  (四)确定出庭作证的证人,确定出庭的专家辅助人。

  (五)调解或和解。

  (六)其他需协商和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交换证据材料的目的包括:获取证据材料及信息;整理、明确或固定争执焦点和证据材料;证据保全;促进和解或调解;了解对方诉讼目的、依据和手段;平等地进行诉讼进攻和防御;化解和简化诉讼标的;开庭审理之准备。

  第二十三条 交换证据材料的主体是原、被告及第三人,法院在交换证据材料中的行为原则上仅限于程序性操作活动;交换证据材料的内容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外国法律、本国法律、涉案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材料的主要作用是:

  (一)知悉对方拥有的所有证据材料,属于双方保密特权事项的除外。

  (二)明确双方争执的焦点,排除不必要的争执焦点。争执的焦点主要包括:对案件事实的异议;对有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的异议;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的异议。

  (三)明确尚须补充的证据材料,包括是否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保全开庭审理时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

  第二十五条 交换证据材料限制展示的对象: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有权拒绝展示,如确有需要,经审判庭合议庭决定可以展示,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必须保密,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分析意见,质证、辩论时将发表的意见,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词等。

  第二十六条 交换证据材料的限制。当事人申请交换证据材料,案件承办人应当审查是否有必要交换证据材料,合议庭可以限制当事人交换证据材料的需求。限制的情形包括:1、当事人重复要求交换证据材料,以期拖延诉讼;2、利用其他途径可以更方便、更经济地获得相应证据材料;3、交换证据材料的负担或费用,与诉讼标的额、当事人承受能力、诉讼中争执焦点的重要性相比较,交换证据材料利益不符合诉讼公平与效益原则; 4、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简单案件。

  第二十七条 庭前交换证据材料的操作方式:

  (一)在法定答辩期限或举证期限届满后,或在法定举证期限届满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由案件承办人确定或根据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认可的时间确定交换证据材料期日,并发出交换证据材料通知。当事人申请延长交换证据材料日期的,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

  (二)案件承办人或者庭审准备组人员用下列方法主持交换证据材料:

  1、由案件承办人或者庭审准备组人员主持各方互相交换证据材料。当事人各方应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证据材料正本提交案件承办人或者庭审准备组人员,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进行交换;交换证据材料时,当事人无需质辩,但可以辨认证据材料或就证据材料形式、内容、来源、取证手段、证明对象等问题向对方询问及质疑。

  2、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3、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某一事实作出书面或者口头承认,当事人作出的书面陈述或口头陈述的承认,记入笔录并经承认方当事人签字后,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4、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对某一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作出承认及对某一事实作出自认,对某一诉讼请求作出承诺。

  5、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由相应的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材料副本;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出示,并就调查收集该证据材料的情况予以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三)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材料后提出反驳新证据材料的,对方当事人就反驳新证据材料再次举出反驳证据材料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条件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再次组织当事人进行交换证据材料。

  (四)制作交换证据材料的笔录。对交换证据材料的过程,应当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案件承办人或者庭审准备组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签名。笔录应记明当事人无异议或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并记载理由;对有异议的证据材料,按照需要证明的各待证要件事实分类记录在卷。  

  第二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证据材料交换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以证据材料未经交换为由拒绝在法庭上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在其控制下的,对方当事人要求交换的证据材料,或提交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材料要求交换的,合议庭应根据证据失权和证据推定等制度,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书记员应对庭前会议的整个活动记入笔录,并由案件承办人或者庭审准备组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签名;案件承办人或者庭审准备组人员应对庭前会议及其他庭前准备的成果进行总结,简要填写庭前准备工作进程管理表。庭前准备工作进程管理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材料及一致认可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事实、证据材料及异议理由;出庭证人及专家辅助人名单;起诉状、答辩状的修改;已排除的证据材料;诉讼主体资格;相关法律依据及相关知识;拟定的开庭日期、拟定的庭审提纲等。庭前准备工作进程管理表由案件承办人签字后提交合议庭。合议庭在审判长主持下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具体开庭时间和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第七章  庭前调解

  第三十一条 法院庭前调解,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原则,通过交换证据材料,疏导等工作,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权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以此终结诉讼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法院庭前主持调解与诉讼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主要区别在前者以法院为基点解释以合意解决争讼,后者立足于当事人说明以合意解决争讼。

  第三十三条 庭前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自愿指法院调解是由当事人自愿要求进行的或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及达成调解协议。合法指法院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案件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前提。

  第三十四条 适用调解的案件:法律规定应当调解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要求调解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且经征询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合议庭认为具备调解条件,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

  第三十五条 调解的启动由当事人主动提出,或经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具有调解条件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应当调解的离婚案件的调解由合议庭主动提出。

  第三十六条 庭前调解一般在交换证据材料,整理争执焦点后进行。若当事人提出调解或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进行调解的,也可以在庭前准备的各个阶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持当事人调解。

  第三十七条  法院主持调解应告知当事人以下内容:告知当事人享有自愿、平等、处分等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告知调解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调解应当自愿,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庭前调解协议应有利于执行;调解期限应在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根据案件需要决定调解次数。

  第三十九条 主持调解的案件承办人或庭审准备组人员应当根据案情,采取适当方法沟通双方当事人意见,努力引导当事人和睦协商,并可以在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的基础上,依照事实和法律适当另行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但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为当事人自愿。

  第四十条 调解书可以简要概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审查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协议主文要明确、完整,具有可执行性。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虽达成调解协议,但签收调解书时反悔的,调解终止。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对该类证据材料应该提出排除意见,并在庭前准备工作进程管理表上予以说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民事诉讼庭前程序工作规程没有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市基层人民法院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诉讼庭前程序相关部分可参照适用本规程。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2年7月1日起试行。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调查令(稿)

                               (  )成  字第  号

  申请人姓名:       申请理由:

  持令人姓名:       律师证编号:

  持令人姓名:       律师证编号:

  有效期限: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审判长:    合议庭组成人员:

                               签发人:

                               (院印)

                              签发日期:

                              (存根联)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令

                               (  )成  字第  号

  我院受理原告(上诉人)        与被告(被上诉人)      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无法自行取得有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许可,现由   律师、    律师来你处收集、调查有关诉讼证据材料。请你们在核对持令人姓名、单位无误后,在有效期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材料。对本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材料,你方有权拒绝提供。

  本令有效期限: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有涂改,一律无效。

                               ( 院印 )

                             年  月  日

  持令人姓名:      性别:    律师证编号:

  持令人姓名:      性别:    律师证编号:

  请你方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请于  年  月  日之前提供。

  如你方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证据材料,请在下面说明原因:

负责人签名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件由你方存档。如你方不能在有效期内提供证据材料或无证据材料提供,请将调查令及不能提供证据材料的书面说明一并交持令人交还本院。      

                  民事案件庭前准备工作进程管理表

                          案号 ( )     字第       号

  由     审判庭承办   承办人:    审判长:

  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       庭前准备组人员:

  案由: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

  庭前准备结束日期:     年   月   日

  当事人诉讼 地 位     姓名或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姓名

  原告简要诉请及事实、理由:

  被告简要辩称事实及理由:

  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  )反诉(有   无  )

  诉讼文书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空白) □授权委托书(空白) □开庭传票    □举证通知书  □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  □证人出庭通知书  □鉴定人、审计人、评估人、勘验人出庭通知书 □起诉状  □反诉状  □答辩状  □其他诉讼文书

  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是 否 )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是 否 )

  委托鉴定( )委托审计( ) 委托评估( )勘验( )

  交换证据材料(是 否 ) 庭前调解(是 否 ) 调解结果(                          )

  庭前撤诉(是 否 )采取民事强制措施情况:

  中止诉讼 (是  否 )   终结诉讼 (是  否)

  诉讼请求的变更情况及已明确或固定的诉讼请求

  诉讼主体的变更情况及已固定的诉讼主体

  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材料及一致认可的事实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适用法律的争执焦点及异议理由(按照原、被告及第三人的主张顺序分别写明)

  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修改情况

  举证期限逾期后所提交的对方同意质证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涉及的对案件事实认可,承办人拟提出的排出意见

  出庭证人及专家辅助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出庭鉴定、审计、评估、勘验人姓名及其机构、单位名称

  相关法律依据及相关知识

  不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目录

  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证据材料目录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承办人: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二00二年六月五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指导

发布日期: 来源: 作者:

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你们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及相关知识作如下重点指导。
  1、向立案窗口递交起诉状
  本院立案庭设有立案窗口。向本院提起诉讼,应通过立案窗口递交起诉状及有关材料,并且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
  起诉状应有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联系电话。
  一般而言,只要被告住所地在海南省辖区内且案件争议金额达到本院受理范围的,原告即可向本院起诉。 
  关于本院及本省各级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请查阅本院于2002年5月27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见附件)。
  当事人向本院递交的诉讼材料,经办法官应即时向当事人出具收据清单,签署收件人和签收时间。
  2、法院受理案件应通知当事人
  本院立案庭决定受理起诉后,须给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给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同时给各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如无特别情况,诉讼程序由此开始。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本院将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3、委托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为普通委托,代理人只能为一般诉讼行为。如属特别授权的,《授权委托书》应逐一列明所授予的特别权利;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只能视为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4、确定合议庭成员、向业务庭移送案件
  本院案件由立案庭完成立案工作、并通过计算机程序随机确定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后,移送业务庭审理。业务庭庭长应在接收案件三日内指定该案的预审法官和书记员。书记员应向当事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预审通知书,预审通知书内容包括庭前准备的处理事项、预审法官的职责等。
  5、法院的庭前准备工作
  本院立案庭完成立案工作后即移案业务庭。业务庭先由庭长指定的预审法官进行庭前准备工作(预审程序)。预审法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预审法官的职责是:审查当事人的身份、住址(所)和联系方法等情况;审查诉讼费缴纳的情况;根据合议庭的决定,指定当事人的举证时限;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当事人作必要的法律上的阐明,接待当事人的来访、咨询;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固定其诉讼请求;根据合议庭的决定依法调查、收集与核对有关证据,办理委托鉴定(含评估、审计)、勘验等事项;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固定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排除不必要或重复的证据;建议合议庭对案件中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在庭审中径行确认;确定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促进当事人和解和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开庭前的调解;庭前准备结束后,向审判长提交审前准备报告;完成审判长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6、当事人在预审程序中的权利
  当事人在庭前准备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合议庭成员、预审法官或书记员回避;
  要求预审法官对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法律问题进行阐明;
  提出管辖异议;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
  在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仅限法定情形);
  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自行和解或同意调解;
  法律赋予的其他诉讼权利。
  7、“谁主张,谁举证”
  一般而言,民事案件的审理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单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未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指定,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在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0、申请证据保全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本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预审法官对当事人的申请,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由合议庭决定。合议庭决定保全证据的,预审法官在裁定书作出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对该证据予以保全。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申请应为书面形式,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向法院提交。
  经当事人申请,预审法官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日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或由预审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预审法官应当组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交换证据。
  当事人未申请,预审法官也认为不需要在开庭前交换证据的,应尽快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副本及举证说明送达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预审法官认为指导当事人举证、调查收集证据和组织交换证据的工作已经完成,有必要召开预备庭的,则确定召开预备庭的时间并用传票通知当事人。
  在预备庭中,由预审法官主持当事人协商解决如下事项:
  固定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证据,确定需在法庭出示的证据的目录、来源、举证方式及其证明的内容;
  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固定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促进当事人和解,组织调解。
  预备庭可以在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时一并进行。
  13、庭前准备报告、通知开庭
  本院预审法官认为案件已经准备充分,可以开庭审理,应当尽快向审判长提交庭前准备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指导当事人举证、调查收集证据、组织交换证据等情况,并说明可以开庭审理的理由。审判长认为符合开庭条件的应当安排在十日内开庭。
  书记员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到庭。
  14、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权利
  庭审前,当事人有权申请有关审判人员回避。庭审中,当事人有权出示证据、相互质证、辩论,原告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并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5、申请补正笔误
  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将庭审记录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或由书记员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签名或盖章;如认为笔录有误,有权申请补正。
  16、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当事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本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17、本院二审案件
  当事人不服中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由原审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答辩通知书并通知上诉人预缴上诉费,在各方当事人上诉期届满后由原审法院向本院移送案件。本院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上诉案件,将给当事人送达《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本院对不服原判决的上诉案件,经过庭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后,依法作出判决。
  18、法院审理期限
  本院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最高法院批准,还可延长3个月;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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