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给森林装上避雷针是吸引雷电的吗不就能预防雷电引发的森林火灾了?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九个防灾减灾日,主题是“减少灾害风险 建设安全城市”,5月9日至15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在全球气候变化和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面临的自然灾害形势严峻复杂、灾害风险进一步加剧、灾害损失日趋严重。

    雷电常伴有强烈的阵风和暴雨,有时还伴有冰雹和龙卷风。雷电灾害经常导致人员伤亡,还可能导致供配电系统、通信设备、民用电器的损坏,引起森林火灾,仓储、炼油厂、油田等燃烧甚至爆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下面我们来看看古往今来有哪些重大雷电灾害。

长期以来,雷电灾害带来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据《金史·五行志》记载,公元1232年10月9日,我国金代“天兴无年九月辛丑,大雷,工部尚书蒲乃速震死”,也就是死了金朝高官1名。1767年雷电击中了威尼斯一个储放了几百吨炸药的教堂拱顶,引起大爆炸,3000人丧生,威尼斯城大半被毁。北京天坛在明朝至少遭受过9次雷击,在1889年因雷击祈年殿引起大火导致焚毁,直到1896年才修复完工。当今全世界每年有几千人死于雷击,全球每年的雷击受伤人数可能是雷击死亡人数的5~10倍。

   再看看下面近几年发生的重大雷击灾害受到的损失和伤亡。

2003年8月1日,桐庐花炮厂中转药仓库被雷击中引发爆炸,方圆1公里范围内门窗皆碎,数十间房子被损,附近20余位村民受伤,所幸的是当时工厂停工,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原因:防雷工程性措施不到位。)
  2004年6月26日,浙江临海杜桥镇发生特大,当场造成十一人死亡,另有六人陆续死亡,损失惨重。(原因:防雷知识缺乏,对雷电预警信息未引起重视。)
  2004年7月23日下午,数十名在居庸关8号敌楼躲雨的游客遭到雷击,其中4人当场昏迷,至少15人被击伤。(原因:防雷知识缺乏,选择躲雨的地点不合适。)
  2006年7月15日,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发电厂 1号重油罐因雷击引发火灾事故,造成油罐掀顶爆炸起火,烧毁5000吨180号重油油罐一座,直接经济损失约780万元人民币。(原因:防雷工程性措施不到位。)
  2007年5月23日,重庆市开县兴业镇小学遭受雷击,共造成7人死亡,39人受伤,惊动党中央、国务院。(原因:防雷工程性措施不到位,防雷知识缺乏。)
  2008年6月23日,淳安县文昌镇丰茂村附近的杨梅岛,一艘正在靠岸的船只被雷电击中,造成了3死4伤的重大雷击伤人事件。(原因:防雷知识缺乏,对雷电预警信息未引起重视。)
  2009年6月4日,广东省顺德高黎社区一住宅工地,8名工人在临时搭建的工棚内避雨时,突当场致4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原因:防雷工程性措施不到位,防雷知识缺乏。)

    还有很多很多这样的例子,多了不说,就从这上面这些就可以看出雷电灾害也是自然灾害中不可忽视的一种,可是现在人们却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或许有人看到这些也还抱有侥幸心理吧,认为这也就是小范围的、个别的现象,自己不会那么倒霉,如果这样我也只能--呵呵。

  雷击是带电云块向地面放电击中某一目标的自然气象灾害现象。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破坏建筑物或造成人畜伤亡事故。因此,了解和掌握一些雷击知识,对预防火灾具有重要意义。

  一、雷击火灾的危害
  1.雷电流高压效应会产生高达数万伏甚至数十万伏的冲击电压,如此巨大的电压瞬间冲击电气设备,足以击穿绝缘使设备发生短路,导致燃烧、爆炸等直接灾害。
  2.雷电流高热效应会放出几十至上千安的强大电流,并产生大量热能,在雷击点的热量会很高,可导致金属熔化,引发火灾和爆炸。
  3.雷电流机械效应主要表现为被雷击物体发生爆炸、扭曲、崩溃、撕裂等现象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4。雷电流静电感应可使被击物导体感生出与雷电性质相反的大量电荷,当雷电消失来不及流散时,即会产生很高电压发生放电现象从而导致火灾。
  5.雷电流电磁感应会在雷击点周围产生强大的交变电磁场,其感生出的电流可引起变电器局部过热而导致火灾。
  6.雷电波的侵入和防雷装置上的高电压对建筑物的反击作用也会引起配电装置或电气线路断路而燃烧导致火灾。

  二、预防雷害注意事项
  (1)雷雨天时,应切断所有不用的电器设备的电源,拔出未装器的室外天线。
  (2)人在雷雨天应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外出,关闭门窗,防止球形闪电穿堂入室。人尽量不要靠近门窗、炉子、暖气炉等金属的部位,最好脚下垫有不导电的物品坐在木椅子上。
  (3)雷雨天时,不宜在旷野高举雨伞、铁锹等物体,也不要赤脚站在泥地或水泥地上;在野外遇雷雨时,尽快找一低洼或沟渠的地方蹲下,不要在孤立的大树、高塔、电线杆下避雨。如果你万不得已需要在大树下停留,必须与树身和树枝保持2米以上距离,并且尽可能下蹲,将双脚并拢。
  (4)不要在河里游泳或划船;以防雷电通过水传到人体。
  (5)高层建筑顶部突出物上应加装,其余层面应装设避雷带。对于高层建筑上突出屋面的广告牌铁架,应把铁架和原有防雷系统进行电气连接,组成一个新的防雷闪接体系。当广告牌设在高层建筑楼顶以下时,应采取预防雷击的措施。
  (6)露天堆场应采用多针或避雷线保护;具有一定规模的气罐、油罐群,既要考虑原罐防雷,更应从罐群整体上考虑防雷。新建造的气罐、油罐群现在比较领先的方法是装设消雷器。在罐群的中间或落雷方向上设置一个或数个消雷器。钢筋混凝土油罐遭雷击的可能性比钢质罐大,在建造时,罐壁、罐顶上的钢筋一定要造成闭合回路,不允许钢筋裸露在混凝土外。浮顶油罐和气罐,因其壁,顶之间是绝缘的,所以防雷跨接线一定要可靠。

  防雷装置由、引下线和接地体三部分组成,其作用是防止直接雷击或将雷电流引入大地,以保证人身及建(构)筑物安全。
  接闪器包括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避雷带、避雷器等,是直接接受雷击的金属部分。避雷针一般设在高层建筑物的顶端和烟囱上,保护建筑物兔受直接雷击;避雷线常用来架设在高压架空输电线路上,以保护架空线路免受直接雷击,也可用来保护较长的单层建(构)筑物。避雷网和避雷带普遍用来保护建筑物免受直接雷击和感应雷。
  引下线是避雷保护装置的中段部分。上接接闪器,下接接地装置。一般敷设在建筑物的外墙,并经最短线路接地。每座建筑物的引下线一般不少于两根。
  接地装置包括埋设在地下的接地线和接地体,在腐蚀性较强的土壤中,应采取镀锌等防腐措施或加大截面。
  避雷器是防止雷电过电压侵袭配电和其他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避雷器安装在被保护设备的引入端,其上端接在架空输电线路上,下端接地。其中阀型避雷器是保护变、配电装置常用的一种避雷装置;管型避雷器一般是用于线路上;保护间隙是最简单最经济的防雷装置,俗称简单避雷器,一般安装在线路的进户处,用来保护电度表等设备。
  2.防雷装置在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上的具体应用.
  (1)业建筑按防雷要求的划分
  第一类工业建筑指凡建筑物中制造、使用或储存大量的爆炸性物质,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员伤亡者;O区或10区爆炸危险场所。
  第二类工业建筑是指凡建筑物中制造、使用或储存爆炸性物质,但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区或11区爆炸危险场所。
  第三类工业建筑物是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建筑物体计算雷击次数N>0.01的2区爆炸危险场所;根据建筑物体计算雷击次数N>0.05,并结合当地雷击情况,确定需要防雷的建筑物;多雷地区较重要的建筑物;高度在15米及1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每年平均雷暴日天数不超过15天的地区,高度可限为20米。
  (2)民用建筑物按防雷要求划分
  第一类是指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具有特别重要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物体计算雷击次数N>0.04的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和建筑物体计算雷击次数N>0.2的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第二类民用建筑物是指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档案馆;建筑物体计算雷击次数为0.04)N>0.01的公共建筑物或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体计算雷击次数为0.2)N>0.05的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厅(局),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林业局: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系统)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城乡绿化步伐不断加快。

但是,一些地方为加快绿化美化进程,片面追求视觉效果和发展政绩,盲目攀比绿化速度和树木档次,大量移植大树古树进行城乡绿化,强求一日成林、一夜成景,搞形象工程。

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浪费了物力财力,是 -、奢侈之风的典型表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微词甚多、深恶痛绝。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 -“ -”,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树木移植的种种弊端,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

树木移植特别是大树古树移植弊病多、害处大,违背树木生长规律,撕裂历史和文化传承,败坏社会风气,滋生绿化腐败,影响党和 -形象。

一是破坏树木的原生环境和森林生态系统。

大树移植不仅不增加森林资源,反而因为切根截冠减少了生物量,影响了生态效益发挥,降低了原生地的森林质量,甚至造成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长远看还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是一种典型的“挖肉补疮”、“拆东垒西”之举。

二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浪费。

大树古树移植采挖难、运输难、栽植难、成活难、耗费大。

移植过程中根系、枝干受损严重,加上长途运输等原因,移植后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低。

为使移植树木成活,有的截树冠、绑支架、打吊瓶,一株树从移植到成活少则耗资数百上千元,多则上万元甚至更高,最终有的还未必成活,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而这种损失浪费又是多余的、没必要的。

三是不利于发挥树木的生态功能。

移植后的大树古树与栽植正常的苗木相比,长势弱,寿命短,树木吸碳放氧等生态功能明显降低,不利于树木长时间地持续发挥应有的多种效益。

截冠断枝的做法,还严重影响林木的自然美,降低景观价值。

四是助长了扭曲的政绩观。

大树移植体现的是违背科学、务实精神的浮躁之风,助长的是急功近利、铺张浪费之风,严重影响科学发展,助长干部虚浮心态,人民群众很不赞成。

各地、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务必从整治“ -”的高度,充分认识大树古树移植的危害性,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关于改进作风的指示精神,坚决摈弃追求奢华、急功近利、违背科学、铺张浪费的城乡绿化发展模式,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科学推进城乡绿化,务实建设美丽中国,让广大城乡居民享受更多更好的绿化成果。

二、强化监督管理,杜绝大树古树违法采挖、运输和经营

只有杜绝大树古树违法采挖行为,才能从源头上抑制大树古树异地栽植。

各地、各部门(系统)要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86号)精神,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杜绝大树古树违法采挖、运输和经营行为,坚决遏制大树古树移植之风。

除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且不属于古树名木的以外,凡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都要由树木所有权人或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实施。

合法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采挖林地上的其他树木,防止破坏周边植被。

采挖后要及时回填土壤,防止水土流失,把对原生地的生态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要强化采挖树木运输、经营管理。

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

假植的树木再次采挖的,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对于涉嫌犯罪或负有行政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要认真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落实森林保护红线,实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系统)要采取现场督办、新闻曝光、行政问责等措施,确保对违法采挖、运输、经营树木的行为处理到位,行政责任追究到位。

国家林业局派驻各地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监督区内树木采挖、运输、经营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向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报告督办监管情况。

三、禁止使用违法采挖的大树进行城乡绿化,确保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强化大树古树使用的规范管理,是杜绝大树古树违法采挖、运输、经营的关键环节。

凡违法采挖、不能全冠栽植的大树一律不准用于城乡绿化。

各地、各部门(系统)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大造林绿化科学指导力度,严格把好造林绿化苗木规格、树种结构的设计和使用监管关。

坚持以适地适树、全冠苗木栽植作为造林树种选择和苗木规格确定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的国土绿化作业设计审批机制,从严把控国土绿化作业设计审批,特别是苗木年龄、规格大小、苗(树)木来源等关键关口。

要严格监督施工和监理单位按作业设计开展施工和监理工作,杜绝违法采挖的大树古树用于城乡造林绿化,保证国土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四、强化林木种苗繁育,保障城乡绿化苗木需求

满足城乡绿化需要的良种苗木是遏制大树古树异地移植的重要基础。

各地、各部门(系统)要进一步强化面向城乡绿化的良种苗木繁育工作,根据需求做好规划,扶持一批种苗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苗木基地,积极使用先进育苗技术,选用优良品种,培育数量充足、质量优良、品种对路、结构合理的适合城乡绿化的苗木。

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林场,充分利用天然更新的幼树,建设大规格苗木基地,科学发展林苗一体化模式。

鼓励以森林经营为主要目的,抚育间挖的幼树用于城乡绿化。

严格执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检验检疫等项制度,加大对苗木来源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来源不清的苗木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系统)要充分认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格规范树木移植的重要意义,把规范树木移植管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问责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要逐步建立完善界定违法采挖、运输、经营、栽植使用树木的法律规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各地绿化委员会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辖区树木移植规范管理工作,木材检查站等林业基层站所要严格履职尽责,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采挖、运输大树古树行为;森林公安机关等执法力量要联合行动,依法从快从严查办违法采挖、经营大树古树案件。

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知晓移植大树古树的危害性,引导树立正确的绿化理念,弘扬保护资源、崇尚节约的生态意识和社会公德。

要加大树木移植检查监督工作力度,建立公众树木移植监督平台、有奖举报制度。

发现国家公职人员等参与非法采挖、收购、运输、经营大树古树,或为违法人员充当保护伞,或知情不报、失职渎职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尽快制定出台树木移植的相关标准。

除按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造林绿化外,原则上凡不能全冠栽植或全冠栽植需要输液的、具有一定年龄和径级的树木,均可界定为大树。

允许移植树木的最高年龄和最大胸径,由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树种生物学、生态学特性,分别慢生树种和速生树种作出具体规定,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城乡绿化中,凡使用违法采挖的大树古树进行造林绿化的单位和地方,不能参加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集体、全国生态建设突出贡献奖、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等奖项和国家森林城市的评选;已经获得上述奖项或称号的,一律取消。

各地、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要建立树木移植定期报告制度,安排专人做好树木移植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每年12月底前,将树木移植情况,包括采挖树种、苗(树)木年龄、规格(地径或胸径)、苗(树)木来源、栽植面积、成活保存率、养护管理、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报全国绿化委员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2009年5月13日印发的《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全绿字〔2009〕8号)同时废止。

谁知道一个乡镇府有多少个部门

一个乡 -大约有20个左右的部门,各部门大小不一。

主要包括:党政办、武装部、宣统办、组织部、镇工会、财经办、计生办、纪检办、 -办、安监办、民政所、司法所、国土所、团委、妇联、文化站、农综站

民政所:主要负责老年、孤儿、五保户及敬老院等特殊困难群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好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劳保所:主要负责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办理辖区内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提供职业指导、就业岗位信息,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提供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审查、待遇调整和丧葬补助支取,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体活动

综治办:负责贯彻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精心组织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组织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十九大精神、马列主义、 -思想、 -理论和\" -\"重要思想

纪检监察: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安排和镇党委、纪委的要求,起草镇党委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及有关规章制度等文件

宣传部:抓好全镇的理论教育,协助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拟订学习计划,当好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助手和参谋

森林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它会给森林带来最有害,最具有毁灭性的后果。

森林火灾不但烧毁成片的森林,伤害林内的动物,而且还降低森林的繁殖能力,引起土壤的贫瘠并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甚至会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

尽管当今世界的科学在日新月异地向前发展,但是,人类在制服森林火灾上,却依然尚未取得长久的进展。

根据森林火灾燃烧中央地点,蔓延速度,受害部位和程度,大致可把森林火灾分为三大类:地表火 树冠火 地下火。

以受害森林面积大小为标准,森林火灾分为以下四类:

1,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其他林地起火(包括荒火);2,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4,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森林防火

森林公安是林业部门的吗

为什么不叫公安部森林公安局,而是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符合宪法吗

森林公安局是属于林业局和公安局双重领导的,行政上以林业局为主,但业务上受公安局管理,一般是在林业局设置作为内设机构的森林公安局。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监督查处特大森林案件;联系林业检察院、 -。

2、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

3、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4、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警用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拔工作。

5、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本区社会治安动态。

森林公安新录用民警一般要求公安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招录,包括笔试、体检和体能测评、面试、考察(政审)等流程。

录用后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接受三个月以上的森林公安专业培训,经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森林公安要求热爱森林公安事业,遵纪守法、乐于奉献,廉洁奉公,政治审查合格。

忠诚、为民、公正、奉献、廉洁\"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森林公安

1、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报警,准确报告起火方位、火场面积以及燃烧的植被种类。

2、发现自己处在森林火场中,要保持头脑清醒,并迅速向安全地带转移。

选择火已经烧过或杂草稀疏、地势平坦的地段转移;穿越火线时要用衣服蒙住头部,快速逆风冲越火线。

切忌顺风在火线前方逃跑。

3、发现火灾肇事者,应及时向森林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报告,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控制、抓获嫌疑人。

4、不得进入林区吸烟、烧烤、上坟烧纸、点燃篝火、燃放鞭炮等。

森林扑火要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基本原则。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行政领导负责制。

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 -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逃跑和自救方法回到安全区。

消防队(组)在火灾中,观察火灾的变化,在发生飞火和旋风的情况下,组织消防人员进入火灾现场,植被较少,火焰面积较低。

二是按照点火自救规范。

要统一命令,可以在相对平坦的地方选择,同时按照容易避免风险的规范。

森林火灾预防是为避免或减轻森林火灾损失而采用的防御性措施,它是消除森林火灾的根本措施。

分为行政管理措施和专业技术措施两个方面。

行政管理措施,即是加强领导,分林场组织落实各级护林防火规章制度,设置护林防火检查站。

专业措施,主要是设置地面了望台,台上安装避雷针,装备电话机、望远镜和罗盘仪,适时按自然变化发出火险预报,开设防火线,配备防火、灭火器材设施,加强护林巡逻。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用飞机实施航空护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森林火灾

防止森林火灾应该怎么做

每个人都要从思想上认识到森林火灾危害的严重性,在思想上建立起一道防火线,做到防患于未“燃”,这是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关键。

个人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生活活动,要时刻不忘森林防火。

2.严格控制火源,强化火源管理。

这是防止森林火灾最有效的办法。

严格控制野外生产用火,必须的生产用火,要实施防火措施,认真执行用火审批制度。

不要擅自上山用火,不要在林中生火取暖,不准小孩上山玩火,不在林中乱丢烟头,在林区不要夜间点火把照明等。

3.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确保不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引发森林火灾。

进入林区应自觉向森林防火检查站交出随身携带的火种,自觉移风易俗,不在树林区上坟烧纸。

4.沿山村组建立防火组织。

在防火期内对防火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密切关注林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 -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 -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第十八条: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二)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

第二十七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 -公安机关和设在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

第二十九: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 -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 -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令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条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的义务和不得有的行为: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五)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 -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六)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七)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2、人民警察的职责主要是:

(一)管理 -、 -、 -活动;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四)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等。

此外,根据人民警察的特点,为了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同时也为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3、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 -、 -、 -等活动,参加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如何正确理解纪检监察机关二十四字办案方针 ta00162

1983年7月中纪委召开了第一次案件审理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二十字办案要求,并在1987年颁的《案件审理工件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3年2月中纪委二次全会在二十字办案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程序合法”的要求。

这六句话二十四个字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忽略了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难以保证所办案件都成铁案。

第一个问题,事实清楚什么是事实清楚。

事实就是事件的真实性质。

事实的内容具体讲有下面七个方面:(1)人物。

人物即违纪案件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它一方面包含违纪错误的主体,另一方面还包含某些违纪错误所侵害的对象及其它有关人员。

需要查清涉案人员的姓名(名字必须准确)、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职务(特别是党内职务)、身份、职称等。

这里边错了哪一项都可能造成影响。

如个人身份,如果说当事人的身份是事业干部,你给他行政降级处分是不合适的,因为事业干部的工资只有档次,没有级别,所以我们就不能给他行政降级处分(2)时间、地点。

时间、地点虽不是构成违纪错误的要件,但是违纪行为发生的时空要素。

缺少时间、地点这个要素,或时间、地点搞错了,违纪事实有时就不能认定。

违纪手段是违纪者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

手段是违纪事实的核心内容,手段是判断违纪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有时也是量纪时考虑的重要情节。

如索取贿赂,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情节是违纪行为发生、发展、结束的过程中的具体事实情况及后果、影响、违纪人员的态度等。

它包括违纪构成必要条件的基本事实和量纪情节。

动机是促使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内心起因。

目的是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所希望得到的某种结果。

二者都是以行为人的某种需要为基础,并满足于这种需要。

后果是违纪行为对其所侵害的客体所造成的危害。

违纪后果是决定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决定处分轻重的重要因素,有时还是确定是否构成违纪的标准。

(7)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人员的责任是违纪案件中所有对违纪行为的发生、发展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负有责任的人员各自应负的责任。

(《中国 -纪律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责任分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针对事实清楚,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09年7月某乡纪委移送审理了一个案件,基本情况是:该镇某村村支部书记樊某,2004年2月在配合乡 -搞林业清查工作过程中,将收取的6644元林业罚款收入未及时上缴财政,直到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才将此款归还原资金渠道。

2004年2月—2006年3月这么长时间这笔款的用途、去向问题只有违纪者本人最清楚,我们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与当事人的谈话中关于此款的用途、去向只有一次,当时人只有一句话“钱在我这搁着”,就这么简单一句话,这个案件就被定性为“挪用公款”了。

经初步审理后审理人员发现此错误事实不清,要求退回重新补查。

今天我们不妨再来重温一下此错误条款—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挪用公款错误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根据此错误这三种类型,从现有的材料来看,事实没有查清,不能反映樊某的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种类型,因此,更不用说定性处理了。

第二个问题,证据确凿这里边我讲四项内容:1、什么叫证据2、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3、使用证据的原则4、使用证据工作中应注意四个问题1、什么叫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

纪检监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党政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里说的“事实”,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事实本身,如物证、书证。

另一部分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如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鉴定结论等,是客观事实在人脑中的反映或反映客观事实的文字材料。

常见的证据有: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⑤被侵害人的陈述⑥受审查人的陈述⑦鉴定结论⑧勘验、检查笔录⑨现场笔录。

2、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第一、收集证据必须合法;第二、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第三、收集证据必须及时,深入细致。

如:2009年9月审理室受理了“某村支部书记马某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的案件。

在案卷材料,调查组没有调取该村上报林地面积的相关表册,证实马某虚报水源涵养林面积;也没有调查林业部门关于该村上报林地情况和验收林地情况及拨付款项情况;同时在证据方面,咱来看三份证据:(1)2009年6月12日马某笔录显示,另外的8.5亩是林业局多拨付的林地面积,暂记入我户头,但我没有得到8.5亩补助款,此款由村代管。

(2)调查组2009年6月16日取到的村会计张某暂收款4692元的复印件;(3)2009年6月16日村会计张某谈的话笔录,问马某林地实际的亩数是否相同,答不一样,名册上的亩数比实际亩数多8.5亩。

情况是当时我们给林业局上报的林地是90亩,林业局给我村核了98.5亩,多出8.5亩就扎在马某的户头上。

问这8.5亩涵养林补助款时谁领了,答2009年年初,村统一发放涵养林补助款时,我从马某所在组涵养林补助款中扣除8.5亩林地款4692元,当时马某说你扣下这部分钱,得给我打手续,我就给他打了手续。

这8.5亩补助款4692元,4692元村将统一调配使用,等2009年涵养林补助款回来后统一发放。

问你村上报了90亩,林业局为什么给你们核了98.5亩,答我也不知道。

这个案件,马某对调查组认定的错误事实提出了异议,调查组也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实马某有虚报冒领的事实。

这个案件的证据就不充分,就不客观,没有深入细致,结论也不是唯一的,审理没有对马某虚报冒领水源涵养林工程补助款问题进行认定。

3、使用证据的原则(1)疑证不能定案;(2)重证据,不轻信口供;(3)证据之间不应存在矛盾;(4)证据充分,结论唯一;(5)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原则。

4、使用证据工作中应注意四个问题:一是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

二是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

针对证据的真实性我给大家讲一个案例:2010年6月,某乡纪委提请审理某村村委委员兼村民小组长陈某贪污案件,案件中证据表明:2010年2月3日,陈某将乡民政所拨付给该村民组刘某某的扶贫物资(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调和油、20箱方便面)领回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证据中陈某的交待说明及相关证据都非常吻合。

但,大家可以客观的分析一下,想一想,给一户发扶贫物资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调和油是啥概念,陈某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他自己家4个月能吃得了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调和油吗。

我们认为该案事实、证据存在问题,对此案直接进行了审理,发现是调查组给当事人施加压力造成的。

四是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之间不应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就要得到合理的排除。

因此,在办案中必须及时发现证据中的矛盾,通过分析,鉴别证据或者进一步收集证据,解决矛盾。

如何审查证据间是否有矛盾,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①某一证据本身有无矛盾。

要注意分析证据内容或形式在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是否可能出现,也就是要分析证据与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前后是否一致。

如某一行贿人,第一次承认送给受贿人5000元钱,第二次证据又推翻了,所以要具体分析,包括开始反映问题的目的,或者在组织调查中行贿人由于有关方面施加压力而推翻证据等。

②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同案人交待之间、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受审查人交待与受害人陈述之间有无矛盾。

分析这些交待、陈述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察笔录之间有无矛盾。

③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

如果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便不是必然的结论。

《中国 -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3条规定,“认定的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

《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22条的规定,“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

如,2006年8月某镇纪委移送的某村报账员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1000元的问题,证据材料只有当事人的证言一份(在何年何月开假发票1000元,于何时在村财务帐中予以报销),再没有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

仅凭这份证据材料,如何能证明“虚开发票的行为”

办案人员可能想,本人都承认了,还有啥不真实的,肯定违纪没错,但这不符合定案的原则,即“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

针对这个案件关键要提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证人证言—如:入村帐的发票 -件、发票出处的证人证言等。

第三个问题,定性准确1、什么叫定性准确2、定性准确包含的内容3、定性准确应注意的问题4、定性的步骤1、什么叫定性准确,是指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处分条规,对案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判断违纪错误性质的过程,所认定的违纪错误性质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问题的关键。

2、定性准确包含的内容。

一是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二是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处分条规要准确;三是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应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3、违纪错误构成的四个要件①违纪错误的客体违纪错误的客体,是指党纪处分条例所保护的、被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

党纪处分条例根据违纪错误的直接客体的共性,将所有的违纪错误分为十大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十大违纪行为:②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各种客观事实。

简单理解为:违纪客体是说明违纪侵害了什么,而违纪客观方面则说明是在什么样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手段)使违纪客体受到侵害的。

如“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挥霍浪费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等等,都是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

③违纪错误的主体违纪错误的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应负党纪责任的中国 -党员和党的组织。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违纪错误的主体分为两类: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④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违纪错误的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违纪过失和违纪故意。

比如:违反政治纪律类的违纪错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类的违纪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的违纪错误,只能有违纪故意构成。

失职类的大多数违纪错误只能有违纪过失构成。

现在就以贪污和挪用公款两种违纪错误的构成要件为例,看一下这两种错误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贪污和挪用公款错误的违纪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贪污 公款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挪用公款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客观方面,贪污 公款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主体是都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中的 -员。

主观方面,贪污 公款是直接故意,而且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即永久性占有的行为;挪用公款也是直接故意,明知公款不能挪用而非法挪用,并准备以后归还,并不打算永久占有的行为。

4、定性的步骤①筛选案件事实。

《中国 -纪处分条例》第45条—第174条都是实体性条款,筛选出来的案件事实,到底属于哪一种违纪行为,使用哪一个实体性条款,要加以认真地分析研究。

比如《中国 -纪处分条例》第161条...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责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 -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协调解决、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 -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 -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 -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

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奸商,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

护森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 -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 -应当组织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 -区,规定森林防火 -期。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 -或者县级人民 -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地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的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有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

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 -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 -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情了望台;(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二十一条 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 -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当地人民 -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为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 -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珍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 -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六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 -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七条 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 -支付。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为分: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 -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本条例条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的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出项献的;(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时创造的;(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在成绩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 -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 -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监察法监察对象一般是指什么人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 -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 -、监察委员会、人民 -、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 -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草案明确了上下级监察委之间的关系,指出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答:雷电是自然界中发生的一种强烈的放电现象,作为一种剧烈的灾害性天气事件,给航空航天、国防、通讯、计算机、电子工业、化工石油、邮电、交通、森林等国民经济的许多部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雷电可使供配电系统、通信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断,引起森林火灾,击毁建筑物,火车停运,造成仓储、炼油厂、油田等燃烧甚至爆炸,危害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同时对航空航天等运载工具威胁很大,甚至影响军队的作战。

2、为什么要做好雷电防护工作?

答:我国气象灾害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占各类自然灾害的70%以上,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GDP的3-5%,严重危害着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影响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仅次于暴雨洪涝和干旱这两种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目前被联合国有关部门列为“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已迈入以电力和电子为主的现代化时代,微电子器件和信息技术应用也日渐普及,雷电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影响也越来越广,被中国国家电工委员会称为“电子时代的一大公害”。

3、雷电的危害方式有哪些?

答:1.雷电流高压效应直接危害。2.雷电流高热效应引发火灾和爆炸。3.雷电流机械效应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4.雷电流静电感应导致火灾。5.雷电流电磁感应导致火灾。6.雷电波的侵入和防雷装置上的高电压对建筑物的反击作用。

4、常见的防雷装置有哪些?

答:常见的装置分三种,首先是直击雷防护装置,有避雷针、避雷网(带)、避雷线、避雷环;其次,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装置,有电源避雷器、信号避雷器、特殊避雷器;第三是地电位反击防护装置,即地电位均衡器。

1、天津市的雷电环境是什么样的?

答:天津市年平均雷暴日达到30天,属于多雷区。目前天津市雷电灾害频繁发生,如2012年天津地区就发生雷电灾害事故多起;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发生的雷电灾害事故就达到50余起,造成较严重的经济损失并有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根据已布设的闪电定位仪记录显示,整个天津地区2012年共发生云地闪20335次,尤其是7月份,全月共发生云地闪14864次,尤为突出的是7月4日4881次和7月26日1499次。

2、天津市是怎么开展雷电监测预警工作的?

答:气象部门对雷电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已经开展多年,基本的观测项目有雷暴日、雷电方向等,预警的发布按强度分为黄、橙、红三级。近年来又在我市布设了多台大气静电场探测仪并组成探测网络,可以密切检测空间大气电场的变化,预警雷电的发生;同时建设的闪电定位仪网络,能够观测并记录雷电发生的实况。

3、天津市发生的雷电灾害有哪些特点?

答:我市1-4月份、9-12月份无雷电灾害事故发生,5-8月份为我市雷电灾害多发期,其中6、7月份雷电灾害事故最多,占全年的75%。弱电设备收损失较多,时有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4、发生了雷电灾害事故怎么办?

答:首先不要惊慌,要抓紧抢救受伤人员、扑灭明火、切断电源;其次要尽可能尽早的报告相关部门并保护现场。天津市防雷中心的雷灾报警电话是:。

1、 人体怎样防雷电?

答:人在遭受雷击时,电流迅速通过人体,可引起呼吸中枢麻痹,心脏骤停,造成不同程度的烧伤,严重者可发生脑组织缺氧而死亡。

在雷电多发的夏季,人们对防雷电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当雷电发生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家电设备,如收音机、电视机、计算机、电话机等,室外天线和电源线要接地良好,空调器、电冰箱、抽油烟机也要停止使用,以防感应雷和雷电波的侵害。房屋门窗要关闭好,有条件的家庭,门窗可安装金属网罩并接地良好,以防球形闪电入室。如果人在户外,雷雨时应及时进入有避雷设施的场所,不要在孤立的电杆、房檐、大树、烟囱下躲避。当雷电距离很近时,不要撑开带铁杆的雨伞,头顶上方要避开金属物,不要使用手机,避免直击雷的袭击。在水田劳动或者在河里游泳,应立即离开水中,以防雷电通过水的传导而遭雷击。在雷雨中,若感到头、颈、身体有麻木的感觉,这是即将遭受雷击的先兆,应立即躺下。万一遇到被雷电击昏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外部心脏挤压按摩,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2、 建(构)筑物怎样防雷电?

答:城市的高大建(构)筑物不断增加,导致雷击事故不断加剧;建(构)筑物内通信、计算机网络等抗干扰能力较弱的现代化电子设备越来越普及;不少高大建(构)筑物的防护设施不完善使它们的防雷能力先天不足;大量通信、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未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设计安装防雷电装置便投入使用, 这些都成为雷电灾害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

杜绝雷电灾害重在预防。高大建(构)筑物要按规范要求安装防雷电设施,要严格对建(构)筑物防雷电设施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开展广泛的防雷知识宣传,特别是对那些高大建(构)筑物的所有者,要逐个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无资质、资格证进行防雷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要坚决取缔,做到防患于未然。

此外,必要的项目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3、 易燃易爆场所怎样防雷电?

答: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输油管道、储油罐(池)、油井、弹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如果缺少必要的防雷电设施,将会因雷电灾害造成重大的损失。这类场所除安装防直击雷的设施外,对储气(油)罐(池)及管道、设备等还必须安装防静电感应雷、防电磁感应雷的装置,指定专人看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定期向专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

4、 计算机及其场地怎样防雷电?

答:不少单位为防止计算机及其局域网或广域网遭雷击,便简单地在与外部线路连接的调制解调器上安装避雷器,但由于静电感应雷、防电磁感应雷主要是通过供电线路破坏设备的,因此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保护首先是合理地加装电源避雷器,其次是加装信号线路和天馈线避雷器。如果大楼信息系统的设备配置中有计算机中心机房、程控交换机房及机要设备机房,那么在总电源处要加装电源避雷器。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必须在0区、1区、2区分别加装避雷器(0区、1区、2区是按照雷电出现的强度划分的)。在各设备前端分别要加装串联型电源避雷器(多级集成型),以最大限度地抑制雷电感应的能量。同时,计算机中心的MODEM、路由器、甚至HUB等都有线路出户,这些出户的线路都应视为雷电引入通道,都应加装信号避雷器。对楼内计算机等电子设备进行防护的同时,对建(构)筑物再安装防雷设施就更安全了。

答:电力系统的发电站、高压变电站、高压输电线路等的高电压设备,在雷电发生时极容易产生超高电压,造成设备损毁。通常在工程上,往往要根据设备的重要性和对高电压的耐受能力采用一级或多级设防。通过采用输电网金具接地、相线与地线间并联电容器或变压器隔离等方法把高电压雷电脉冲的幅值降低,使设备受到保护。

6、避雷针是怎样防雷电的?

答:以避雷针作为接闪器的防雷电。避雷针通过导线接入地下,与地面形成等电位差,利用自身的高度,使电场强度增加到极限值的雷电云电场发生畸变,开始电离并下行先导放电;避雷针在强电场作用下产生尖端放电;形成向上先导放电;两者会合形成雷电通路,随之泻入大地,达到避雷效果。

实际上,避雷装置是引雷针,可将周围的雷电引来并提前放电,将雷电电流通过自身的接地导体传向地面,避免保护对象直接遭雷击。

安装的避雷针和导线通体要有良好的导电性,接地网一定要保证尽量小的阻抗值。

7、避雷线是怎样防雷电的?

答:是通过防护对象的制高点向另外制高点或地面接引金属线的防雷电。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避雷线分为单根避雷线、双根避雷线或多根避雷线。可根据防护对象的形状和体积具体确定采用不同截面积的避雷线。避雷线一般采用截面积不小于35平方毫米的镀锌钢绞线。它的防护作用等同于在弧垂上每一点都是一根等高的避雷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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