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电子竞技赛事的场地?


时代在变,风口上的行业也在变。

比如,曾经被父母嗤之以鼻的电竞,眼下就迎来属于自己的春天。

艾媒咨询报告显示,2022年,中国电竞市场规模将突破1800亿元,用户规模也将达到)获悉,央视财经记者从最早开设电竞专业的中国传媒大学处了解到,该校首批电竞本科生共有20名,目前电竞行业人才紧缺,这些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十分乐观,一些同学早已被企业“预订”了,大约有10人工作签约了“游戏研发”等相关岗位。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9月,教育部新增13个专业,其中包括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电竞市场规模将突破1800亿元,用户规模也将达到4.18亿人。行业急速扩张,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愈发迫切。但据统计,截止到2020年,电竞行业人才缺口已达50万。

2021中国电竞用户电竞职业认同度调查

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有超过一半的用户对电竞职业与其他职业的差别认知为工作内容与发展前景不同,其次是薪资待遇和从业门槛;有近七成的用户对电竞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保持乐观态度。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电竞职业是一个新兴职业,从工作性质到薪资体系都与普通职业有着较大差别,但随着电竞行业高速发展电竞职业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

电子竞技行业发展瓶颈分析

2008年,国家体育总局将电竞纳入正式运动项目后,电竞行业迎来了高速发展期,人们的电竞观念也逐渐增强。但随着80/90后这一批早期的电竞受众群体逐渐步入事业和家庭发展期,如今的电竞受众群体已经逐渐向00后延伸。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的环境下,一方面学校和家长对于电竞观念上仍有抵触,对于黄金年龄在未成年阶段的电竞职业选手而言造成了一定阻碍;另一方面,00后群体对于电子竞技也有了更新的需求与爱好。

电子竞技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1、赛事联盟化成趋势,选手职业化发展体系建立

效仿体育职业联赛制度,电竞也走上了职业化,联盟化的道路。从2017年开始,英雄联盟职业联赛中国赛区LPL就采用了联盟化管理,即赛事主办方与各个俱乐部利益共享,共担风险,使联盟的总体商业价值得到提升,职业选手的收入也得到了保障。

2、电子竞技将进一步融入泛娱乐生态,内容价值持续凸显

目前电子竞技与泛娱乐生态的融合仍处于产品少、品质不高的初级阶段,随着电子竞技赛事的不断丰富和成熟,电子竞技IP的故事内容价值将开始凸显,借助电子竞技在年轻群体中的影响力和较强的社群效应,产业将进一步融入泛娱乐生态,形成更广泛的影响效应。

来源:EMBA微金,艾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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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竞技赛事管理暂行规定》是国家体育总局于2015年7月24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用以规范电子竞技赛事,促进电子竞技运动的发展。该规定是体育总局主导的大型电子竞技赛事活动的基本遵循,为助于业界更好理解及适用该规定,王如华律师根据法律解释的相应规则,对规定做出相应评注,以期业内更好理解及使用该规范。具体内容为:1、为每一条添加了条目名称,以助于条款的理解;2、对某复杂条款后增加了评注内容,力图解释或理解该条款的目的及解释空间等;3、对规定的地位及可能进一步的发展作出了整体性的评述。

  自然,根据规定的第23条,“本规定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这决定了法定解释主体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并且应以该有权机关的解释为遵循。但国家公权力机关一旦公开颁布相应规范后,该规范就不仅属于该机关所专有。并不排斥社会上对之作出各类学理性解读及评述。尤其在中心没有系统全面作出解释的情况下,社会上的解读能促进该规范的深入理解和适用。

  欢迎讨论;不当之处,请各位方家指正。

  文章内容:具体条目及评注:

  第1条规定的目的及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电子竞技运动发展,更好地规范电子竞技赛事,根据《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总局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2条电子竞技赛事的界定

  本规定所指的电子竞技赛事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主办或合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电子竞技项目的综合性或单项竞赛活动,以及接受信息中心指导的其他电子竞技赛事活动。

  评注:1、本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主办、合办及参与指导的电竞赛事,这构成了规定的适用范围。

  2、此条的“接受电子信息中心指导”是否包括第3条所述的商业性的指导,还是仅是具有行政性业务类的指导?未予明确。可能会造成现实中适用的混乱。

  第3条非信息中心主办的电竞赛事的组织和举办

  非信息中心主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电子竞技赛事,包括商业性、群众性、公益性电子竞技赛事,一律不需要审批,合法的法律主体可自行依法组织和举办此类赛事。

  信息中心可以从技术、规则等方面进行指导和服务,按双方认可的标准,收取技术咨询服务等费用,签订相关协议,并进行备案。

  评注: 1、就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主办的电竞赛事,体育信息中心可以商业主体的身份参与,与组织举办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并收取费用。这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以商业化的形式参与电竞赛事的咨询服务业务打开了通道。

  2、此条规定的信息中心商业性的指导,是否属于第2条所规定的“接受信息中心指导的其他电子竞技赛事活动”并不明确,这导致了无需审批的普通商业性、群众性、公益性电竞赛事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本规定之后的条款的规范,这一点并未明确。

  在华举办的国际电子竞技赛事,实行分类管理,需事先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在华举办的国际电子竞技赛事,按照主办方、比赛性质和重要程度分为A、B、C三类,由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商业性、群众性国际电子竞技赛事不在此列。

  A类国际电子竞技赛事按照现行规定由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B类国际电子竞技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会商信息中心后,报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C类国际电子竞技赛事实行报备制,由承办方所在省级或与地方有外事审批权单位同级的体育主管部门会商信息中心后,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报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评注:1、此条第一款总括规定了在华举办的国际电子竞技赛事皆需报相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由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商业性、群众性国际电子竞技赛事的定位及问题。

  2.1根据文义脉络解释,该类电竞赛事仍然需“实行分类管理,需事先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由于这类电竞赛事并未纳入ABC的三种分类中,所以怎么办理相应手续并不明确,需要单独规定。

  2.2“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哪些机构,规定中并未明确。需体育信息中心明确或进一步作出解释,否则,学理上,只能适用体育类法律或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其它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应规定予以适用,或按照相应惯例予以理解和阐明。

  3、国际电竞赛事的分类,规定确定了3个标准:主办方、比赛性质和重要程度。这三个标准除主办方标准外,比赛性质和重要程度标准都具有相当的弹性和解释空间,怎么确定?有待体育信息中心进一步明确。

  A类电竞赛事直接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相应地,哪类体育电竞赛事为A类赛事,这应当也由体育总局把控。可预A类赛事应包含部分已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计划内的重大电竞赛事,还应包括临时决定的重大性国际电竞赛事。

  B类国际电竞赛事,需事先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哪类电竞赛事属于B类,国家体育总局还是有重要的解释力。

  C类电竞赛事的审批稍微放开一些,应当是除了A类,及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计划外(排除B类)的其它电竞赛事。在经省级或有外事审批权的政府所属体局主管部门会商体育总局信息中心后,可报本级政府或有权部门审批。

  第5条国际电竞赛事计划上报、方案审核

  赛事承办单位在国际电子竞技赛事报批过程中应做好计划,打好提前量。其中:

  A类国际电子竞技赛事,承办单位按规定报总局审批;

  B类国际电子竞技赛事,承办单位应在前一年的11月上报外事及竞赛计划,并于比赛开始前6个月将赛事承办方案报信息中心审核;

  C类国际电子竞技赛事,承办单位可在前一年11月上报外事及竞赛计划,并于比赛开始前3个月将赛事承办方案报信息中心审核。

  1、BC类电竞赛事虽由地方政府审批,但仍需在前一年报外事及竞赛计划。这些外事及竞赛计划最终报到哪里不明确,推测应当还是报到或备案到国家体育总局,但按照规定的字里行间的意思国际体育总局只需作出形式审查。

  2、即使是由地方政府审批,BC类电竞赛事的赛事承办方案还是须由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审核。

  由信息中心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国内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关部门确认,其他赛事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由国际电子竞技组织、信息中心举办的国际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关部门确认,其他赛事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7条   电竞竞赛计划的报送、制定、批准及公布

  每年11月,信息中心统一制定下一年度电子竞技竞赛计划,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赛事各承办单位需于每年10月初向信息中心报送第二年赛事计划。

  评注:1、此条结合第5条的规定看,此处指定的是国内电竞竞赛计划。

  2、根据第3条的规定,“非信息中心主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电子竞技赛事外,......一律不需要审批,法律主体可自行依法组织和举办此类赛事。”

  所以本条所述电子竞技竞赛计划,从法理上来看应当只限于“信息中心主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电子竞技赛事”,但如果信息中心有不同的要求,还是应以国家体育总局的具体要求为准。

  第8条电竞赛事的举办、承办主体

  电子竞技赛事可由信息中心自行组织举办,也可面向社会寻求合作伙伴共同举办或招募承办单位。

  评注:1、从规定的逻辑结构看,从第8条开始,进入规定的主体结构,正式处理本规定真正要处理的事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举办、合办及主导的电竞赛事规范。

  2、虽然本条规定了电竞赛事不同的举办承办方式,但本条的暗含此处规定的是体育信息中心主办、合办及主导的电竞赛事,也就是说限于大型电竞赛事。

  申请承办电子竞技赛事的组织 (以下简称“承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经营范围和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

  (三)具有完备的赛事组织实施方案;

  (四)拥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具备赛事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评注:本条所述的电竞赛事应是承接第8条,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主办或合办的电竞赛事。

  此外,体育信息中心也可以扩张解释这一条,适用于本规定第2条所述的所有电竞赛事类型,从而包含体育信息中心指导的其它电子竞技赛事。

  第十条   承办人的承办意向书要求

  承办人向信息中心提交的承办意向书应列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包括赛事名称、承办单位名称等;

  (二)举办赛事的宗旨;

  (三)经费的来源和预算;

  (四)赛事的筹备实施方案,包括组织方案、接待方案、工作计划、赛事安全方案、应急预案、奖金承诺书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评注:本条所述的承办意向书明显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主办或合办的电竞赛事。

  此外,体育信息中心也可以扩张解释这一条,适用于本规定第2条所述的所有电竞赛事类型,从而包含体育信息中心指导的电子竞技赛事。

  信息中心可通过承办人主动申办、公告招募、招标形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其他方式确定赛事承办人。

  评注:此条是关于赛事承办人的确定,限于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主办、合办的电竞赛事,也就是本规定第8条所规范的电竞赛事。

  体育信息中心不太可能扩张解释此条,将赛事承办人的确定扩大到体育信息中心主办或合办之外的,仅由其指导的电竞赛事(本规定第2条的规定),这类电竞赛事承办人的确定问题,应由该类电竞项目的主办方而不是由信息中心确定。

  第12条 赛事承办协议的签署及赛事保证金的缴付

  承办人需与信息中心签订赛事承办协议,并按赛事规模和风险防控需要,并向信息中心缴付一定数额的赛事保证金。赛事保证金将于赛事完成、运动员奖金足额及时给付后退还承办人。

  评注:本条所述的承办意见书明显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主办或合办的电竞赛事。

  不可能将其扩充适用到本规定第2条仅由体育信息中心指导的电竞赛事。

  第13条 赛事组织方案的报送及外事审批手续的审批

  承办人签订承办协议后,全国性赛事需在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信息中心报送赛事组织方案;国际性赛事需在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中心报送赛事组织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事审批手续。

  评注:电竞赛事之组织方案报备及外事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之规定限于全国性赛事及国际性赛事,明显仅适用于体育信息中心主办或合办或主导的电竞赛事。

  此外,不管体育信息中心依照第8条抑或适用第2条,凡是体育信息中心主办、合办或主导的电竞赛事,都会适用这一条。

  赛事需要办理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税务、无线电管理等其它审批手续的,承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15条   赛风、赛纪和裁判执法情况的监督检察

  信息中心电子竞技项目部负责监督检查赛事中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法情况。

  评注:本条所述的赛风赛纪及裁判执法情况应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主办或合办的电竞赛事。

  此外,体育信息中心也可以扩张解释这一条,适用于本规定第2条所述的所有电竞赛事类型,从而包含体育信息中心指导的其它电子竞技赛事,这是这样就增加了信息中心电子竞技项目部的职责。

  第16条   电子竞技项目部在电竞赛事中的职能

  信息中心电子竞技项目部在管理电子竞技赛事工作时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赛事进行计划安排,制定相应的赛事规程;

  (二)对赛事筹备进行监督;

  (三)监督承办人遵守有关体育竞赛的法规;

  (四)监督承办人依据约定的事项和条件开展活动;

  (五)指导组织工作,审定场地、设施、器材;

  (六)对报名参赛运动员进行资格确认;

  (七)选派、培训裁判人员;

  (八)审定、公布赛事成绩,颁发成绩证书、证明;

  (九)处理竞赛中发生的赛风赛纪和兴奋剂问题。

  评注:电子竞技项目部的上述职能主要包含行政类监管类职能,但也包含合同中甲方的职能。

  承办人开展电子竞技赛事组织工作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审核批准的竞赛规程和实施方案做好场地、器材及相应的后勤保证等赛事组织工作;

  (二)采取措施,维护竞赛场所的秩序和安全;

  (三)获得主办单位批准或授权后,方可进行广告征集、接受赞助等工作。接受赞助或获取广告收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报主办单位备案;

  (四)在赛事结束后20天内,向主办单位提交赛事情况总结、成绩册和竞赛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提交参赛选手比赛名次和所应获得的电子竞技运动员积分;

  (五)接受信息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18条  电竞赛事的原则及各方的遵循

  电子竞技赛事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参加赛事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赛事进行赌博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评注:1、公平竞争原则是包括电竞在内的各类赛事的根本性原则。

  2、规定了参加赛事的运动员、裁判员和教练员(三员)的遵守国家法规、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义务;其实不限于这三员,对于参加赛事的电竞俱乐部、电竞竞技公司、甚至电竞所采用的游戏的厂商,都应当遵守这项义务。

  3、严禁利用赛事进行赌博活动的要求,其实社会各界均应遵守,而不限于上述三员及相应的电竞俱乐部、电竞竞技公司等主体。在目前电竞赛事现状下,规定此项有特殊的意义,但同时要区分电竞竞猜活动、电竞博彩,及电竞赌博间的细微差别。

  第19条对承办人的违规及体育信息中心对其的处罚

  电子竞技赛事的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信息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一)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承办报告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未经信息中心同意擅自变更赛事举办主体、名称、内容、时间、地点或擅自取消赛事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赛事情况总结、成绩册和赛事经费收支情况报告的;

  (五)未经信息中心同意,私自转让举办权的;

  (六)拒绝信息中心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七)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承办人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参赛者和群众重大伤亡事故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对其进行处罚外,当事人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1条 体育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的义务及责任

  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秉公办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信息中心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22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23条本规定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评注: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至关重要,规定解释权归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这至关重要。为体育信息中心在规定的基础上,扩充或限缩规定的解释,进行规则的续造提供了空间。

  《电子竞技赛事管理暂行规定》整体评述:

  就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电子竞技赛事管理暂行规定》,王如华律师简要做个整体评注,期望有利于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1、电竞赛事是整个电子竞技行业所围绕的核心,同时也是电子竞技最为高光,最为吸睛的部分。电子竞技赛事管理规范的制定及颁布对规范电竞行业,对促进电竞赛事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电子竞技赛事管理暂行规定》是第一部国家级的电竞赛事管理规范,是体育总局总结在多年主办全国电子竞技公开赛(NESO)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电竞赛事管理规范,对电竞赛事的发展具重要意义。

  3、鉴于电子竞技赛事项目庞杂,种类繁多,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竞技行业迅速增长。面对遍地开花的各类专业性非专业性、综合性或单项性的电竞赛事,体育总局不可能对每项赛事都予以主导、参与或下场指导。所以《电子竞技赛事管理暂行规定》主要拟规范或解决的事项是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主办、合办的电竞赛事——即规定第8条所规定的电竞赛事——的规范问题。

  但作为首部国家级电竞赛事管理规范,《电子竞技赛事管理暂行规定》却不得不对国内外各类电竞赛事都考虑到,所以直到规定的第7条乃至第8条,才正式处理本规定的中心任务,即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主办、合办的电竞赛事。

  4、由于《电子竞技赛事管理暂行规定》用短短几条的内容处理拟规范中心赛事外的各类电竞赛事(严格来说从2条到第7条),所以这几条规定中有大量的留白,有模糊乃至冲突的地方。这种问题固然需要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事后作出解释,更重要的还是总局在今后的规范中对上述留白予以规范,对不清楚或模糊的内容予以澄清。

  这些内容大致包括下述内容:

  第2条中除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主办、合办的电竞赛事外,规定中“接受信息中心指导的其他电子竞技赛事活动”这种表述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信息中心指导的电竞赛事,是什么性质的指导,是限于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行政类指导,还是包括民商事合意性质的顾问性指导,此外,包括不包括规定第3条所说的商业性指导;

  第3条似乎明确了体育信息中心可以普通商业主体的身份参与到某些电竞赛事中,提供纯粹的商业性咨询服务,但这需要进一步确认;此外,该条中确定了非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主办的电竞赛事无需审批,可依法自行组织和举办。此条和第7条有无关联,以及体育总局是否需要对此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范并未明晰。

  第4条是关于国际电竞赛事的规范,此条中规定的“由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商业性、群众性国际电子竞技赛事不在此列”,其中“中介机构”怎么界定,范围有哪些?如果此类国际电竞赛事无需审批,那么此条中“需事先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表述如何理解,其中,相关部门如何确定,办理的是什么手续,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5条中所述的“外事及竞赛计划”,应该包括外事计划及竞赛计划两类。根据该条的要求需要上报两项计划,上报的材料及规范是什么,对上报计划采取备案制还是审批制,上报时限以及流程等问题都都需进一步明确。

  第7条的要求是否仅适用于由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主办、合办的国内电竞赛事,还是包括其他电竞赛事,如果包括,包括哪些。

  5、《电子竞技赛事管理暂行规定》从第7、8条开始,规定的内容就围绕着电竞赛事的筹备、赛事的开展及赛事结束后后续事务等问题展开了,从而更具逻辑上一惯性。这些规定中,即使有留白,部分可能是立法者有意为止,属于立法技术上的有意的漏洞,部分可以较易填补,多属于技术性问题,而非政策导向问题。

  这部分即使政策性问题,也集中反映在第15条:赛风赛纪及裁判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第16条:电竞经济项目部在电竞赛事中的行政职能;第18条:电竞赛事的原则及各方的规则遵循部分。这些问题和之前提到的规定第2到第7条间具有的更多的是政策性问题。这些问题或多或少涉及到体育总局在电竞行业或电竞赛事上的职责范围设定问题、体育总局对电竞赛事诸事项政策导向、监管程度等问题。由于电竞行业的迅速发展,这些问题或悬而未决,或已有定案但未向社会公布,或许很多问题要在电竞行业的发展过程中逐步确定。

  这些问题中有比较典型的,如体育总局在电竞赛事发展中的定位及职责权限,这涉及到政府的有形之手和市场的无形之手的博弈问题;国内电竞市场的自由竞争和垄断隐忧问题,体育总局在保护电子竞技行业市场化充分竞争方面的工作和要求,此问题在中央政治局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背景下,显得尤其突出;还有我国的电竞业的模式问题,是采取欧美模式多一些还是韩国模式多一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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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段节选的赛事报道并非来自某体育媒体,而是来自于中国一家网络游戏厂商,世纪天成的官网。这段文字描述的是世纪天成2011年全明星大奖赛常规赛第八轮《跑跑卡丁车》项目的战况。无论从队伍名称还是比赛的激烈程度,你都很难想象这是一家网游厂商举办的比赛。
  汤海平(世纪天成渠道推广经理)对本刊记者表示,在2011年他非常忙,因为他和他的工作人员在这一年几乎没有周末,平时他们正常上下班,到了周末,他们必须为全明星赛忙活着,在不知不觉中,新的一周又开始了。
  “全明星联赛很像NBA,这是我们的一种突破和尝试,希望我们能够成功。”汤海平说。
  网游企业办电竞赛事
  世纪天成认为自己很早就和电子竞技结下了缘分,2006年因为跑跑卡丁车而举办的K1全民大奖赛就是缘分的开始,而这项比赛世纪天成一直没有放弃,今年下半年会举办第六届K1大奖赛。
  “我们是网游行业中第一个举办电子竞技比赛的企业,当然我也承认最近两年无论从赛事规模和影响力来讲被后来的一些企业超越了。”汤海平说。
  不过也就在最近两年,竞技网游和电子竞技的结合推广却成了一种潮流。很多网游企业要么选择已有的电子竞技赛事推广自己的产品,要么自己举办比赛。
  汤海平分析称,之所以现在网游企业会更多的借助电竞比赛推广,是因为单纯的媒体推广现在成本越来越高。根据世纪天成的计算,目前媒体推广的单位成本已经快要赶上活动,然而活动还有很多别的价值,例如异业合作等等。
  所以汤海平认为,网游竞技必将会成为网游行业的一个分支,而网游竞技和电子竞技的结合也是一种趋势和潮流。
  于是在趋势和同行的双重压力下,2011年,在K1大奖赛之外,世纪天成策划了一个全新的比赛,世纪天成全明星赛。
  “这个比赛首先从时间上我们要弥补K1大奖赛留下的空档期,即年初到8月份,另外还要和K1大奖赛无论从原则还是模式上都要有区别。”汤海平对本刊记者说,“我们分析了一下,K1大奖赛主要是针对玩家群体,是一个全民参与的电子竞技比赛,所以我们的全明星赛要着眼于专业的赛事、高水平的赛事,以及精英化和明星化的赛事。”
  汤海平还强调,其实两个比赛的结合并不仅仅是举办比赛,实际上这是世纪天成针对公司和电子竞技结合所做的长期发展规划的一部分。
  世纪天成的实践:俱乐部联赛
  从韩国电子竞技和职业体育的发展来看,一个好的俱乐部联赛其实是电子竞技发展的基础。
  在2004年,国家体育总局的CEG曾经是全国范围内线下俱乐部联赛的最早实践者,但是因为电视禁播和模式不能突破等等问题最终成为了历史。
  在制定有关全明星赛赛制的问题上,世纪天成最终选择了俱乐部联赛的体制。
  “我们其实很想模仿NBA的做法,有很多人一起做比赛,做一个联盟性质的比赛。”汤海平介绍说。
  对于一个好的俱乐部联赛来讲,俱乐部如何建立以及如何维系俱乐部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两个难题。而世纪天成的解决办法颇具想象力。
  “我们的俱乐部其实就是我们在各地的(点卡)经销商,我们把各省的经销商打造成为我们赛事的俱乐部,他们负责组织和培养运动员,并参加比赛。我们负责组织比赛的进行和发放奖金等等。”汤海平介绍说。
  但是俱乐部为什么要参加世纪天成全明星赛呢?汤海平介绍说,世纪天成在2011年为全明星赛整体投入奖金是120万元,其中,45%用于最终总决赛的奖金和常规赛中的奖励。而另外55%的奖金将会奖励给俱乐部,用于支付俱乐部选手的基本工资和训练时必要的费用。
  “俱乐部的比赛根基还在于俱乐部,所以他们应该是获得实际好处最多的,而我们作为主办方,或者说联盟的‘头’,应该把更多的好处返还给俱乐部。这样才能保证他们的稳定,进而打好比赛。”汤海平说。
  不过作为俱乐部来讲,他们也并不是依靠世纪天成的奖金活着,利用全明星赛的平台,他们也活得“十分滋润”:拉赞助、异业合作等等,从各地俱乐部五花八门的冠名就可见一斑。
  汤海平评价道:“其实各地的经销商他们做了很多年,几乎都是一家独大,所以他们在当地的资源和人脉我们都比不了,只要有了好的平台,他们就会发挥主动性,获得更多的机会,这也是我们的目的,因为一个比赛不能只靠主办方来支持和执行。”
  于是,在海南,海南七巧队的队员们拿到比赛成绩后不仅有世纪天成的奖金,还有俱乐部提供价值800元的手机。在大连,在常规赛开始前,辽宁联想俱乐部的经理还把选手们和fans~]聚集到一个真人CS场地,进行誓师大会。除此之外,转会等等事情也都发生在俱乐部之间,优秀的选手会得到更好的待遇。
  汤海平还指出,做俱乐部联赛也希望给网游企业带来一些新的思路,如果其他企业认可这种模式,并且利用现有的俱乐部来做比赛,那对俱乐部来说实际上会扩大他们的规模,这也是好处之一。
  在世纪天成“异想天开”的设计后,这就是一家网游企业的俱乐部联赛,世纪天成全明星赛的具体赛制:
  2011年4月前通过以省为单位的比赛,成立28家俱乐部,每家俱乐部包括《跑跑卡丁车》和《Csonline》两个项目的若干选手。
  2011年5月到7月,28各省、市、自治区的俱乐部平分为南北两个大区,每周周末进行单循环此赛,各个俱乐部的成绩按积分排名,最终各大区前八名晋级全国季后赛。
  2011年8月,16家俱乐部以淘汰赛的形式决出最终的总冠军。
  实际上,世纪天成对于全明星赛的整体投入要远高于奖金数。不过对于这样的投入,世纪天成认为除了有自己的资金支持外,他们也有自己的回报,这个被汤海平称为赛事的边际效益。
  著名电竞外设厂商I-rocks就是全明星赛的合作伙伴之一,他们除了在传统的电竞行业进行投入外(例如WE俱乐部),今年也把目标放到了网游竞技上。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本刊记者表示:“我们跟世纪天成CSonline合作推广i-rocks反恐精英版键盘,这次全明星赛事中CSonline也是其中的重点赛事,而且这次比赛规模大,参与人群多,影响人数和范围都非常广,对我们品牌的提升也是有很大帮助。”
  “我们今年已经通过异业合作和媒体合作,以及经销商的努力收回了不少价值,这更坚定了我们把赛事投入办下去的信心。也许第二届、第三届比赛,我们的回报会更多吧。”汤海平说。
  当然,目前世纪天成的全明星赛还有需要努力的地方。例如全明星赛只有8月的总决赛采用直播,其余时候仅仅在一些视频网站拥有比赛视频。
  “腾讯要做的TGA就非常注重赛事的直播,他们甚至包揽了目前几家主要的电竞直播机构:GTV、游戏风云和NeoTV,毕竟电子竞技是眼球经济,没有直播很难有影响力。”莱著名电子竞技赛事的负责人对本刊记者说。
  同时他还指出:“网游企业作电竞比赛最终肯定还是为了推广自己的产品,他们有自己举办赛事的标准和目的,所以并不一定非要遵循电子竞技的规律。现在多家网游企业都在利用电子竞技推广,到底谁的模式对还需要拭目以待,不过世纪天成的俱乐部联赛确实很有想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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