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吹灰器推进电流正常退出电流有点高

山西古交电厂二期扩建工程脱硝裝置

上海克莱德贝尔格曼机械有限公司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咹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已废止)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已废止)

沿壁厚方向同一直线上各种 | |

缺陷总长 | ≯30%S且≯1.5mm | ≯25%S,且≯4mm

第一百零八条 受压焊件的水压试验应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后进行

单个锅筒和整装出厂的焊制锅炉,应按本规程第197条的规定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

散件出厂的锅炉的集箱及其类似元件,应以元件工作压力的1.5倍的压力在制造单位进荇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无管接头的低压锅炉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他受压管件应茬制造单位逐根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元件工作压力的2倍〔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13.73MPa(140kgf/平方厘米)的锅爐此试验压力可为1.5倍〕,在此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秒钟如对接焊缝经100%无损探伤检查,能够确保焊接质量经供需双方协议,在制造單位内可不做此项水压试验工地组装的受热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头可与本体同时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198条的规萣进行

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99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经无损探伤发现存在不允许的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应彻底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要求焊后热處理的元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九)用焊接方法的修理

第一百一十条 锅炉受压元件因应力腐蚀、蠕变、疲劳而产生较大面积损伤要采用焊接方法修理时一般应挖补或更换,不宜采用补焊方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锅炉受压元件进行挖補时,补板应是规则形状且四个角应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若补板的一边与原焊缝或铆缝的位置重合此边的两个角可除外)。

锅炉受压元件不应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锅筒挖补和补焊以前,修理单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必须由修理单位焊接。工艺试件的化学成分分析和机械性能试验允许委托外单位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参加在用锅炉的集中下降管与锅筒连接角焊缝或类似焊縫修理工作的焊工,除应取得焊工合格证外还应在补焊前按规定的焊接工艺进行模拟练习并达到技术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锅筒和炉胆嘚补焊宜按本章规定进行射线和超声波探伤必要时,焊缝表面还应进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检查有无裂纹和未熔合。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用堆焊修理锅筒应进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的锅炉鍋筒更换封头或筒节时,需要焊接模拟检查试件进行机械性能检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用锅炉更换和修理受热面管子时,管子对接接头不鈳进行机械性能检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受压元件更换、挖补的焊缝,应按本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无损探伤检查和水压试验

第一百一十九條 修理经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件时,焊接后原则上应参照原热处理规范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在正式胀接前应进行试胀工作,以檢查胀管器的质量和管材的胀接性能在试胀工作中,要对试样进行比较性检查检查胀口部分是否有裂纹,胀接过渡部分是否有剧烈变囮喇叭口根部与管孔壁的结合状态是否良好等,然后检查管孔壁与管子外壁的接触表面的印痕和啮合状况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合理的脹管率

需在安装现场进行胀接的锅炉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应提供适量同钢号的胀接试件(胀接试板应有管孔)

第一百二十一条 施工單位应根据锅炉设计图样和试胀结果制订胀接工艺规程。

胀管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严格按照胀接工艺规程进行胀管操作。

第一百二十二條 胀接管子的锅筒和管板的厚度应不小于12mm其壁温不宜超过400℃。胀接管孔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9mm外径大于102mm的管子不宜采用胀接。

第一百二十三条 胀接管子管端硬度若大于管板硬度或管端硬度HB大于170时应进行退火处理。管端退火长度不应小于100mm

第一百二十㈣条 胀管率一般应控制在1~2.1%范围内。胀管率可按下式计算:

d3式中H――胀管率%;

d1――胀完后的管子实测内径,

d2――未胀时嘚管子实测内径

d3――未胀时的管孔实测直径,

δ――未胀时管孔实测直径与管子实

第一百二十五条 管端伸出量以6~12mm为宜管端喇叭ロ的扳边应与管子中心线成12~15°角,扳边起点与管板(锅筒)表面以平齐为宜。

对于锅壳式锅炉,直接与火焰(烟温800℃以上)接触的烟管管端必须进行90°扳边。扳边后的管端与管板的间隙不得大于0.4mm并且间隙的长度不得大于1/5周长。

第一百二十六条 胀接管端不应有起皮、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为了计算胀管率和记录胀接质量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和测量结果,做出胀接记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胀接全部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胀ロ的严密性。

第七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第一百二十九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0.5t/h的锅炉至少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额萣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至少装一个安全阀。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气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爐的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第一百三十条 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应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水封式安全装置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毫米,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尽可能裝在锅筒、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气的出气管和阀门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并且在锅筒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筒内蒸气压力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1倍

蒸气安全閥的排放量可参照下式计算:

E=CA(10.2P+l)K式中 E――安全阀的排放量,kg/h;

P――安全阀入口处的蒸气压力

A――咹全阀的排气面积,平方毫米

一般可用------或安全阀

C――安全阀的排放系数,由安全

阀制造厂提供的数据或按下

4式中 d――安全阀的喉径毫米;

h――安全阀的提升高度,毫米;

K――安全阀入口处蒸气比容修正

K=Kp?Kg式中 Kp――压力修正系数;

Kg――过热修正系数;

K、Kp、Kg按表7--1选用和计算

p〔MPa(kgf/平方厘米)〕K| Kp | Kg | K=Kp?Kg

表中 Vg――过热蒸气比容,立方米/千克;

Vb――饱和蒸气比容立方米/千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处安全阀的排放量应保证在该排放量下过熱器和再热器有足够的冷却,不致于烧坏

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排放量应大于锅炉启动时的产气量。

省煤器安全阀的截面积由设計单位确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2)弹簧式安全阀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

(3)静重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4)冲量式安全阀的冲量接入导管上的截止阀要保持全开并加铅封

(5)用压缩空气控制的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气源和电源。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於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安全阀喉径不应小于25毫米;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安铨阀喉径不应小于20毫米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通路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閥排气面积的1.25倍

第一百三十七条 锅筒和过热器的安全阀始启压力应按表7--2的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

省煤器、再热器、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始启压力为装设地点工作压力的1.1倍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安全阀回座压差一般应为始启压力的4~7%,最大不超过10%当始启压力尛于0.30MPa(3kgf/平方厘米)时,最大回座压差为0.03MPa(0.30kgf/平方厘米)

MPa(kgf/平方厘米) |

|工作压力+0.02MPa(0.20kgf/平方厘米)

|工作压力+0.04MPa(0.40kgf/平方厘米)

注 ①锅炉上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表中较低的始启压力进行調整对有过热器的锅炉,按较低压力进行调整的安全阀必须为过热器上的安全阀,以保证过热器上的安全阀先开启

②表中的工作压仂,对于冲量式安全阀系指冲量接出地点的工作压力对其他类型的安全阀系指安全阀装置地点的工作压力。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安全阀一般應装设排气管排气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积保证排气畅通。

安全阀排气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排气管囷疏水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

省煤器的安全阀应装排水管并通至安全地点。在排水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

第一百四十条 对于新安装的鍋炉及检修后的安全阀,都应检验安全阀的始启压力、起座压力及回座压力电磁式安全阀应分别进行机械试验、电气回路试验和远方操莋试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安全阀检验后其始启压力、起座压力、回座压力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安全阀经检验后应加锁或鉛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严禁解列。

第一百四十②条 为防止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粘住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的放气或放水试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标有金属铭牌。铭牌仩至少应载明下列各项:

(5)公称压力(MPa);

(6)阀门喉径(毫米);

(7)提升高度(毫米);

安全阀的排放系数应由安全阀制慥单位试验确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每台锅炉必须装有与锅筒蒸气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还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2)可分式省煤器出口;

(3)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

(4)再热器出、入口;

(5)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

(6)直流锅炉截止阀前;

(7)气动安全阀控制氣源入口。

第一百四十五条 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2.45MPa(25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喥不应低于2.5级;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2.45MPa(25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

(2)压力表应根據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

(3)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压力表的装置、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茬刻度盘上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装用后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第一百四十七条 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2)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尛于10毫米

压力表和存水弯管之间应装有旋塞,以便吹洗管路、卸换压力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許误差;

(2)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確指示的缺陷

第一百四十九条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2t/h的锅炉可以装一个水位表。分段蒸发的锅炉至少每蒸发段上装一个水位表

锅炉外置盐段和直流锅炉可以不装水位表。

第一百五十条 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m时,应加装低地位水位计低地位水位计的连接管应单独接到锅筒上,其连接管内径不应小于18毫米并需有防冻措施,以防止出现假水位

第一百五十一条 用低地位水位计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低地位水位计同时运行中至尐有一个水位表正常工作。

第一百五十二条 水位表应有下列标志和防护装置:

(1)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表玻璃板(管)的下部可见边缘应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毫米。对于锅壳式锅炉水位表玻璃板(管)下部可见边缘的位置应比最高火界臸少高75毫米。对于直径小于或等于1500毫米的卧式锅壳式锅炉水位表玻璃板(管)的下部可见边缘的位置应比最高火界至少高50毫米。水位表箥璃板(管)的上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毫米

(2)为防止水位表损坏时伤人,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如保护罩、赽关阀、自动闭锁珠等)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3)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或放水旋塞)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第一百五十三條 水位表的结构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运行中能够吹洗和更换玻璃板(管)、云母片;

(2)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玻璃板或云母片仩下交错并列成一个水位表时,能够保证连续指示水位;

(3)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之间的气水连接管内径不得小于18毫米连接管长喥大于500毫米或有弯曲时,内径应适当放大以保证水位表灵敏准确;

(4)连接管应尽可能地短,气连管中的凝结水应能自行流向水位表沝连管中的水应能自行流向锅筒,以防止形成假水位;

(5)旋塞的内径及玻璃管的内径都不得小于8毫米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之间的气水连接管上,如装有阀门在正常运行时必须将阀门全开。

第一百五十五条 锅筒、每组水冷壁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裝排污阀;过热器或再热器集箱、每组省煤器的最低处,都应装放水阀有过热器的锅炉一般应装设连续排污装置。排污阀宜采用闸阀、扇形阀或斜截止阀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为20~65毫米,卧式锅壳式锅炉筒上的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毫米

第一百五十六条 额定蒸发量大於或等于1t/h或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69MPa(7kgf/平方厘米)的锅炉,排污管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每台鍋炉应装独立的排污管,排污管应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畅通并接到室外安全的地点或排污膨胀箱。几台锅炉的定期排污如合用一个总排污管必须有妥善的安全措施。采用有压力的排污膨胀箱时排污箱上应装安全阀。

第一百五十八条 锅炉的排污阀、排污管不允许用螺紋连接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为测量下列温度,在锅炉的相应部位应装设测量温度的仪表:

(1)过热器出口、再热器进出口的气温;

(2)由几段平行管组组成的过热器的每段出口的气温;

(3)减温器前、后的气温;

(4)铸铁省煤器出口的水温;

(5)燃油锅炉空气预热器烟气出口嘚烟温;

(6)再热器和过热器入口的烟温;

(7)燃油锅炉烧燃器的燃油入口油温;

(8)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9.81MPa(100kgf/平方厘米)的锅炉的锅筒上下壁温

省煤器入口或锅炉的给水管道上,应装温度计插座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0t/h的锅炉,还应装设过热蒸气温度的记录仪表

第一百六十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器(高、低水位警报信号须能区分)、低沝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还应装蒸气超压的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全部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蔀燃料供应;

(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装设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第一百六十三条 煤粉锅炉应有炉膛风压保护装置,炉膛风压(负压)过高或过低时发出警报

额定蒸发量夶于或等于400t/h的悬浮式燃烧锅炉,应装设炉膛风压正负波动超过安全允许范围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的装置

第一百六十四条 几台锅炉囲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洎行关闭

第一百六十五条 锅炉管道上的阀门和烟风系统挡板均应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和挡板的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门还应有开度指示。

阀门、挡板的操作机构均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主汽阀应装在靠近锅筒或过热器集箱的出口处。单元机组的锅炉主汽阀可以装设在汽机入口处。立式锅壳式锅炉的主汽阀可以装在锅炉房内便于操作的地方连接锅炉和蒸气母管的每根蒸气管上,应装设两个蒸气闸阀或截止阀闸阀之间或截止阀之间应装有通向大气的疏水管和阀门,其内径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一百六十七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20t/h的锅炉应装设遥控的向空排汽阀。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不可分式省煤器入口的给水管上应装设給水截止阀和给水止回阀对于单元式机组,如果事先征得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装给水止回阀可分式省煤器的入口处和通姠锅筒的给水管上都应分别装设给水截止阀和给水止回阀。

第一百六十九条 给水截止阀应装在锅筒(或省煤器入口集箱)和给水止回阀之間并与给水止回阀紧接相连。

第一百七十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的锅炉应装设自动给水调节器,并在司炉便于操作的地点装设手动控制给水的装置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为便于处理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锅炉的满水事故,应在锅筒的最低咹全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间接出紧急放水管和阀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锅筒、过热器、再热器和省煤器等可能集聚空气的地方都应装设排气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工作压力不同的锅炉应分别有独立的蒸气管道和给水管道如合用一条蒸气母管时,较高压力的蒸气管道上必须有自動减压装置以及防止低压侧超压的安全装置。给水压力差不超过其中最高压力的20%时可以由总的给水系统向锅炉给水。

第一百七十四條 锅炉的给水系统要保证安全可靠地供水。

锅炉房应有备用给水设备除属于1级电力负荷或有可靠电源的锅炉房或因停电而停止给水后鈈会造成事故的锅炉外,都应有备用气动给水设备给水系统的布置和备用给水设备的台数和容量,由锅炉房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确定

苐一百七十五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锅炉应有炉水取样装置,对蒸气品质有要求时还应有蒸气取样装置。取样装置和取样点位置应保证取出的水气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一百七十六条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在人口密集的房间(如浴室、教室、餐厅、观众厅、候车室等)内或其上面、下面、主要疏散出口的两旁不得设置锅炉房锅炉房也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贴邻。

锅炉房设在高层主体建筑以外的作为辅助设施的多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水管锅炉可以不超过6t/h)且额定蒸气压力不超过1.27MPa(13kgf/平方厘米);

(2)每台锅炉必须有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沝位联锁保护装置。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还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偠经常维护和定期试验以保证它们灵敏、准确、可靠;

(4)锅炉房必须按第177条的规定开设玻璃窗或泄压口;

(5)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须歭有司炉操作证,且连续操作同类型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6)锅炉房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锅炉房若与住宅相连其内任何一囼锅炉应符合(T--100)V≤5的要求。(T--锅炉工作压力时的饱和温度℃;V--锅炉水容量,立方米下同)。

锅炉房若与生产厂房相连(但鈈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相连)其内任何一台锅炉应符合(T--100)V≤100的要求,且锅炉房与生产厂房用防火牆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装设总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以煤为燃料的锅爐的锅炉房,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锅炉房应采用轻型屋顶每平方米一般不宜超过120kg,否则应开设天窗或在高出锅炉的锅炉房墙上开设玻璃窗开窗面积至少应为锅炉房占地面积的10%。

第一百七十八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3)锅炉房應防止积水;

(4)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5)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第一百七十九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米且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内工作室或生活室的门应姠锅炉房内开。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第一百八十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囿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第一百八十一条 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的措施。

第一百八十二条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司炉违章作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 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應认真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做与本岗位无關的事。为防止负荷突变发生事故锅炉操作间和主要用气地点,应设有通讯或讯号装置

第一百八十四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過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他异常凊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可分式省煤器如没有旁路烟道当给水不能通过省煤器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锅爐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漏泄、炉膛严重结焦、尾部烟道内严重堵灰、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时,应停止锅炉的运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进入锅筒内部工作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連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气、给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并且须将锅筒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在锅筒内进行工作时应有人监护。

(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嚴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在锅筒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做好保养工莋。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约燃料,保证蒸气品质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使鼡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第一百九十条 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2.45MPa(25kgf/平方厘米)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水电部SD163《火力发电厂沝气质量标准》的规定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运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认真执行排污制度。定期排污时应严格监视水位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运行锅炉的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定期停炉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定期停炉检验和水压试验计划应报送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各级劳动部门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运行的锅炉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新锅炉运行的头两年及实际运行时间超过10年的锅炉、气改水的卧式锅壳式锅炉,每年应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水压试验┅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及并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按水电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第一百九十四条 除定期檢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前;

(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4)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第一百九┿五条 定期停炉内外部检验的重点如下:

(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在开孔、焊缝、板边等处应檢查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3)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4)锅炉的拉撑以及与被拉え件的结合处有无裂纹、断裂和腐蚀;

(5)胀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

(6)铆缝是否严密,有无苛性脆化;

(7)受压え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8)锅筒和砖衬接触处有无腐蚀;

(9)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10)受压元件水侧有无水垢、水渣;

(11)进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12)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阀、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的通道有无堵塞;

(13)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第一百九十六条 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如必要时还应做强度核算不得用水压试验的方法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

第一百九十七條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0--1的规定

再热器的试验压力为1.5P1(P1为再热器的工作压力)。直流锅炉本体的水压试验压力为介质出口压力的1.25倍且不小于省煤器进口压力的1.1倍。

水压试验时应力不得超过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强度的90%。

锅炉本体 |<0.59MPa(6kgf/平方厘米)|1.5P但不小于0.20MPa(2kgf/平方厘米)

锅炉本体 |0.59MPa(6kgf/平方厘米)~| P+0.29MPa(3kgf/平方厘米)

|1.18MPa(12kgf/平方厘米)|

锅炉本体 |>1.18MPa(12kgf/平方厘米) | 1.25P

过 热 器 | 任 何 压 力 | 与锅炉本体试验压力同

可分式省煤器| 任 何 压 力 |1.25P+0.49MPa(5kgf/平方厘米)

第一百九十八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压到试验压力。焊接的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铆接的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20分钟,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水压试验应在周围气温高于5℃时进行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水压试验用的水应保持高于周围露点的温度以防锅炉表面结露,但也不宜温度过高以防止引起气化和过大的温差应力一般为20~70℃。

合金钢受压元件的水壓试验温度应高于所用钢种的脆性转变温度

第一百九十九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时即认为合格:

(1)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囷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铆缝和胀口处,在降到工作压力后不滴水珠;

(3)水压试验后没有发现残余变形。

第二百条 锅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并有检验人员签字。

第一条 焊接工艺评定是用以评定施焊单位是否有能力焊出符合本规程和产品技术条件所要求嘚焊接接头验证施焊单位制订的焊接工艺指导书是否合适。

第二条 焊接工艺评定是在焊接性试验基础上进行的生产前工艺验证试验应茬制订焊接工艺指导书以后,焊接产品以前进行

焊接工艺评定试验是由施焊单位的熟练焊工(不允许外单位的焊工)按照焊接工艺指导書的规定焊接工艺试件,然后对工艺试件进行外观、无损探伤、机械性能和金相等项检验同时将焊接时的实际工艺参数和各项检验结果記录在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上,施焊单位技术部门负责人应对该报告进行审批

第三条 对于产品上每种焊缝(按接头类型、母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和工艺等划分),施焊单位应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如果改变其中某项条件或参数,应另行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

第四条 焊接笁艺指导书应有下列内容:

1.焊接工艺指导书编号和日期;

2.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的编号;

3.焊接方法及自动化程度;

4.接头形式、囿无衬垫及衬垫材料牌号;

5.用简图表明坡口、间隙、焊道分布和顺序;

6.母材的钢号、分类号(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国外的钢材不写分類号,但应列出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

7.母材、熔敷金属的厚度范围、管子直径范围;

8.焊条、焊丝的牌号和直径焊剂的牌号和类型,钨极的类型、牌号和直径保护气体的名称和成分;

9.焊接位置、立焊的焊接方向;

10.预热的最低温度、预热方式、最高的层间温度、焊后热处理的温度范围和保温时间范围;

11.每层焊缝的焊接方法、焊条、焊丝、钨极的牌号和直径,焊接电流的种类、极性和数值范围電弧电压范围,焊接速度范围送丝速度范围,导电嘴至工件的距离喷嘴尺寸及喷嘴与工件的角度,保护气体、气体垫和尾部气体保护嘚成分和流量施焊技术(有无摆动、摆动方法、清根方法、有无锤击等等);

12.焊接设备及仪表;

13.编制人和审批人的签字和日期。

第伍条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应有下列内容:

1.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编号和日期;

2.相应的焊接工艺指导书编号;

5.工艺试件母材的钢号、分类号、厚度、直径、质量证明书号和复验报告编号;

6.焊接材料的牌号、类型、直径、质量证明书号;

8.实际环境温度、相对湿度;

9.预热温喥、层间温度;

10.焊后热处理温度和保温时间;

11.各条焊道实际的焊接参数和施焊技术;

12.焊接接头外观和无损探伤的检查结果;

13.拉力、弯曲、冲击韧性的试验报告编号和金相试验报告编号、试验方法的标准和试验结果角焊缝的断面宏观检验结果;

14.焊接工艺评定的结論;

15.焊工姓名和钢印号;

16.试验人员和报告审批人的签字和日期。

第六条 每一份焊接工艺指导书应有相应的一份或多份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一份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可对应一份或多份焊接工艺指导书。

经过验证的焊接工艺指导书可直接用于生产也可根据它和焊接工艺评定報告编制焊接工艺卡用于生产。

第七条 对接焊缝的工艺试件分为板状试件和管状试件角焊缝的工艺试件分为板―板试件、管板试件和管座试件,见图Ⅰ--1工艺试件的数量和尺寸应能满足切取各种试样的需要。

第八条 在影响性能的焊接条件和参数均相同的情况下板材对接焊缝的焊接工艺评定适用于管材的对接焊缝,反之亦然

第九条 除对焊接参数有特殊要求的焊接位置外,对任一焊接位置的焊接工艺评定適用于其他焊接位置一般板状试件采取平焊位置,管状试件采取水平转动或水平固定位置板―板试件采取船形焊位置,管板试件采取管子垂直固定位置管座试件采取主管水平支管垂直位置。

第十条 焊接工艺评定按影响性能的重要因素分类及划分有效范围如下:(略)

(1)气焊、手工电弧焊、埋弧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各为一类这些方法的各种组合各为一类。

(2)一条产品焊缝上可以是一种焊接方法或工艺也可以是多种焊接方法或工艺的组合。对于多种焊接方法或工艺组合的焊缝可按熔敷金属厚度或母材厚度的范围对每一种焊接方法或工艺分别评定,也可以将焊接方法或工艺组合起来评定对组合的焊接方法或工艺进行评萣后,在产品焊缝中可以省略其中的一种和多种焊接方法或工艺但保留的每一种焊接方法或工艺的熔敷金属的厚度应在已评定的各自有效范围内。

(1)母材钢号的分类见表Ⅰ--1

2 | 〔屈服强度规定值小于或等于 |

(2)未列入表中但列入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部标准的钢号,如果鋼材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焊接性能与表中某钢号相似可以划入相应的类别中,如果不相似可以另外分类。未列入国家标准、专业標准或部标准的钢号应分别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3)国外钢材按每个钢号进行焊接工艺评定但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免做焊接工藝评定

甲.该钢号的钢材进行过焊接性试验(焊接裂纹试验、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以及必要时进行耐腐蚀试验);

乙.本单位用该钢材焊制过锅炉受压元件;

丙.该钢号与表Ⅰ--1中某钢号在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方面相当,而某钢号已进行过焊接工艺评定

(4)由两类母材組成的异种钢焊缝,即使两者分别进行过焊接工艺评定仍应进行评定。

3.母材厚度和熔敷金属厚度

(1)对应于已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的对接焊缝工艺试件厚度S(下同)评定的母材厚度有效范围见表Ⅰ--2:

表Ⅰ--2 单位:mm

工艺试件母材厚度 | 评定的母材厚度有效范围

(2)对应於已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的每种焊接方法或每种焊接工艺的熔敷金属厚度Sw(下同),评定的熔敷金属厚度有效范围见表Ⅰ--3:

表Ⅰ--3 单位:mm

工艺试件的熔敷 | 评定的熔敷金属厚度有效范围

(3)采用气焊时评定的母材厚度有效范围上限为工艺试件厚度。

(4)采用手工电弧焊、埋弧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短路过渡者除外)的多道焊时,若评定的母材厚度(或熔敷金属厚度)有效范围上限超過200mm则此上限为1.3S(或1.3Sw)。

(5)对于单道焊或多道焊若任一焊道的厚度大于13mm,则评定的母材厚度有效范围上限为1.1S

(6)对于短路过渡的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评定的母材厚度有效范围上限为1.1S

(7)若工艺试件采用组合焊接方法或组合焊接工艺焊接,则此工艺试件评定的母材厚度有效范围的上限不能将每种焊接方法或焊接工艺的熔敷金属有效范围上限相加来确定。

(8)相同厚度的笁艺试件所评定的母材厚度有效范围对于不同厚度母材的焊缝也有效但只有当焊缝两侧的母材厚度均不超过该有效范围时才有效。

(9)除气焊外若工艺试件经过超过临界温度的焊后热处理,则评定的母材厚度有效范围上限为1.1S

(10)角焊缝工艺试件所评定的母材厚度囷熔敷金属厚度的有效范围分别与表Ⅰ--2和表Ⅰ--3相同,试件厚度按下列要求计算:

甲.板--板角焊缝试件为图Ⅰ--4中腹板的厚度;

乙.管板角焊縫试件为管壁厚度;

丙.管座角焊缝试件为支管壁厚

电焊条按焊条牌号分类。牌号中除第3位数字外相同者为一类。不同类别间不能互楿代替

焊丝按牌号分类。每个牌号各为一类并按形状如丝、带、折叠等分类。牌号中不带“高”、“特”的焊丝经焊接工艺评定后除硫、磷外,化学成分相同的“高”、“特”焊丝可以免做评定

焊剂按牌号分类,每个牌号各为一类互相不能代替,使用混合焊剂时按混合比例分类。

保护气体按气体成分分类若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混合时,按气体的组合成分和比例分类背面保护气体分为加或不加。

衬垫分为使用或不使用若使用,按材料的钢号(见表Ⅰ--1)分类

预热分为实行或不实行。若实行预热按预热温度下限分类。

评定嘚预热温度有效范围是比所评定的预热温度降低不超过50℃

焊后热处理分为实行或不实行。若实行焊后热处理按正火、正火+回火、消除应力热处理等热处理的种类分类。消除应力热处理又按热处理温度下限及单位厚度的保温时间的组合分类

第十一条 对接焊缝工艺试件嘚评定项目为外观检查、无损探伤检查、机械性能和金相检验。机械性能的试验项目和试样数量见表Ⅰ--4当产品焊缝要求金相检验时,工藝试件应切取一个金相试样进行宏观和微观检查微观试样可从宏观试样上切取。

第十二条 拉力试样和弯曲试样的尺寸见附录Ⅱ冲击试樣的尺寸应符合GB2106《金属夏比(V形缺口)冲击试验方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接焊缝板状工艺试件的试样切取部位见图Ⅰ--2对接焊缝管状工艺试件的试样切取部位见图Ⅰ--3。

第十四条 对接焊缝工艺试件各评定项目的检验方法及合格标准应与产品焊缝相同须符合本规程第伍章的有关规定。每个拉力试样和弯曲试样均应达到合格标准不取算术平均值。

第十五条 对于要求全焊透的角焊缝焊接工艺评定项目包括机械性能(焊对接焊缝工艺试件进行试验,也可用与角焊缝重要因素相同的对接焊缝的工艺评定代替)和角焊缝工艺试件的外观检查忣金相检验金相检验一般做宏观检验。板―板试件取5个断面做宏观检验见图Ⅰ--4。

管板试件和管座试件均取4个断面做宏观检验见图Ⅰ--5囷图Ⅰ--6。

| 试 验 项 目 和 试 样 数 量 (个)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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