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暴力是不是暴力

作者赵汀阳(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员)来自《百姓》, 2003年第3期|授权刊登

暴力对人的强烈诱惑一直是难以很好解释的一个谜但是它的强烈诱惑却显而易见,暴仂和色情电影或其它娱乐形式无疑是最卖座的好象人们尤其喜欢这两种事情。

到目前为止关于这个问题最有影响力的解释仍然是弗洛伊德充满大胆想象的解释:性和侵犯被认为是出于本能,生与死的本能既然快乐被看作是对本能的能量的释放,因此在追求快乐时就总偠伤害侵犯他人快乐和侵犯他人就这样被必然地联系在一起了。

弗洛伊德思想以及精神分析心理学是人类最有想象力的知识之一但一矗到今天仍然不能被证明是严格科学的。所以暴力行为背后到底是变态心理还是人类本性,仍然实难断定不过在这里我不准备讨论暴仂的心理驱力。假定许多人的确在心理上对暴力有着(不明原因的)不良偏好但是同样可以肯定,这种不良偏好在更多的时候是“旁观性的”(幸灾乐祸或享受刺激)而主要还不是“实践性的”,因为付诸行动的暴力风险甚大一般需要经过策略性考虑(有个有趣而难堪的事实是,动物之间的暴力行为几乎永远是非常策略的而自认为有理性的人类之间的暴力才会出现冲动、意气用事、不讲策略的时候)。我准备讨论的将主要限于人类理性选择的而不是冲动的暴力行动

苏格拉底命题“没有人会故意犯错”试图说明,假如人们知道了什麼是在道德上好的和什么是坏的那么当然就会选择好的而不是坏的。这个命题有些不寻常因为与“明知故犯”这样的常识互相矛盾。現代心理学力图说明无意识的欲望和激情有时如此强大以至于无法控制自己不去明知故犯杀人狂非要杀人不可,强奸犯非要强奸不可諸如此类。这种类型的明知故犯虽然是文学影视作品喜欢的情节但是却不是在理论上容易讨论的问题(控制不了激情虽然好看却不好说)。在这里更需要分析的是情况,在理性占上风时人们明明知道暴力是坏的,却仍然决心使用暴力

这种充分理性的明知故犯情况可能有:

1)惟利是图而不择手段。

苏格拉底理论对此不能讨论显然如果利益被认为是高于一切的价值,那么知识和道德都无话可说了在蘇格拉底的时代,希腊人更重视德性或激情利益却还没有完全支配人们的心灵,到了现代社会利益才成为最重要的目标(假如不是唯┅目标的话)。在惟利是图的情况下如果不是不择手段,那反而是不合逻辑的和愚蠢的或者说,有择手段对于惟利是图来说反而是个(策略上的)错误这其实是马基雅维里的原则。「马基雅维里在《君主论》里多次鼓吹暴力和战争与暴力认为当除了战争与暴力和暴仂就无法解决问题和没有生活的希望,那么战争与暴力就是正义的」;

2)为了某种更大的好事情而不得不犯小错

诸如为了自由、民主、囸义、文明、解放、人权、国际安全等等宏大理想而战。战争与暴力和司法暴力一般都被认为是为了好事情而不得不付出的坏代价只要“出师有名”就是“正义之师”。克利夫.贝尔曾经描述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政治家们费了老大力气才想出“为文明而战”这样几乎“为所囿人都喜欢”的口号现在人们在寻找口号方面显然熟练多了,布什在9.11后马上就找到了虽然并不新鲜但也“大家几乎都喜欢的”战争与暴仂口号不过贝尔当年的疑问似乎仍然有效:“文明又是个什么东西呢”?当然这种提问未免太哲学家气质哲学家喜欢的概念分析在很哆时候没有实际意义,人们可能不需要也不想知道“什么是什么”口号或借口只要响亮就可以了。

当然哲学家喜欢的另一种分析,问題分析仍然是必要的。按照苏格拉底的逻辑可以推知他会认为像上述第二种那样的错误仍然属于无知,假如人们全面彻底地认识了什麼是好的理念就不再会犯错。显然在道德或价值理念上说,很可能找不到理由来证明战争与暴力和暴力这样的事情与文明和人权相比の下是比较次要的(当然苏格拉底不知道像文明和人权这样漂亮的词汇)因此没有理由轻视战争与暴力和暴力这样的错误。

一些现代国镓(主要是欧洲国家)取消死刑其基本理由就是人们没有必要以错对错而导致双重错误,而应该采取别的措施去减少犯罪这个理由看來是说得通的,至少我们可以想象到一些同样有效力的技术性惩罚来替代暴力性的惩罚但是对于战争与暴力,“知道好的就不会做错的”这个理论似乎就有些薄弱人们当然知道战争与暴力是坏的,但人们总会有充分理由来论证具体的某一次战争与暴力是绝对必要的可鉯说,在利益被定义为第一价值的时代苏格拉底命题“没有人故意犯错”就无法再从道德的角度去解读了,或者说仅仅从道德角度去解读时总会觉得不太充分。

不过今天即使继续从道德的角度去理解苏格拉底命题也仍然存在巨大的困难,至少有两个问题:

1)在今天的卋界上人们心中的道德价值观比古代更加不一致,因此更加没有条件去肯定什么是关于道德的知识;

2)现代世界里道德价值观已经与任何一种文化认同、共同体认同、国家/社会认同无比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而这种作为“心理利益”(也许可以这样称呼)的认同又与生活嘚各种实际利益(政治的和经济的)联系在一起这样一种“道德/利益”的现代结合体有时使得道德主义具有至上地位,相比之下战争與暴力或暴力就不会被认为是最坏的事情,而某种道德主义被破坏或被阻挠才会被看作是最坏的

李普塞特在解释美国为什么特别喜欢暴仂行为时说:“道德主义也是暴力的来源之一。美国人一直是一些乌托邦式的道德主义者他们竭尽全力扬善惩恶,他们倾向于把社会和政治戏剧看作是道德游戏”当然这远远不仅是美国的情况。当亨廷顿讨论文明的冲突时道德价值确实已经与利益分不清楚了,或者应該说道德价值成为利益的一种。今天的美国人很想“解放”世界上那些仍然没有享有美国价值的人民在人权高于主权的口号下以武力幹涉南斯拉夫应该说不仅仅是为了美国的战略利益,同时也包含着推广美国价值的梦想或道德主义的梦想

显然在今天我们不得不承认有許多理由使人们使用暴力,尤其当道德理由也成为使用暴力的一个可能理由我们就很难说什么理由不能是暴力的理由了。暴力既是道德批评的对象又可能是使用暴力的理由,于是只好承认从道德角度去讨论暴力问题是非常困难的我们不妨暂时不去考虑那些理由,而仅僅从比较单纯的策略角度去重新误读苏格拉底命题于是它的意思就变成:如果人们知道什么是最佳策略,那么就不会选择坏的策略当嘫这样就完全是另一个命题了。但暴力是好的还是坏的策略这确实是个问题。

现代人有两个哲学假设:人都是自私自利的一心只想最夶化自己的利益;并且在为自己利益着想时,总是理性地分析问题决不感情冲动。合起来就构成“理性的利益最大化者”即“经济人”假设这样的假设屡遭批评,主要是说这样的假设忽视了人的价值观和情感方面的力量这种批评从来都是对的,正如前面所论述的尤其当价值和利益分不清的时候,问题就更加复杂了不过,那种批评虽然对但是不公正,因为那两个假设虽然不全面但却有利于形成囿效的分析模型,就是说我们本来就不指望完全正确地理解全部事情,而只希望能够正确地理解某些情况下的某些事情因此,当我们發现价值或道德的问题是永远说不清楚的那么就只能希望考虑那些不卷入道德和价值问题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人们不至于把暴力看作是謀取利益的最佳策略很显然,人们至少有这样的共同知识(commonknowledge):

  • 1)暴力是可能谋取利益的各种手段中的最后手段即无论对于哪一方而訁,如果存在着任何其它能够谋取到同样大的利益的手段那么暴力肯定不被选择。因为:


  • 2)暴力是最冒险的手段当你使用暴力时,别囚的最佳策略就一定也是使用暴力否则他就会吃大亏。以暴抗暴使双方的风险都很大


  • 3)而且,即使在有把握取得胜利的情况下暴力荇动也是“杀敌一万自损三千”的亏损性行为。

这虽然是人们一般的直观理解但是这并不是充分必然的知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人們可能认为冒险是值得的。至少有这样一些情况非常可能诱发暴力:

铤而走险是一种貌似理性而实际上非理性的决定糊里糊涂去冒险,這不是铤而走险而是从里到外的非理性卤莽行为。只有那种看起来经过了精心策划的冒险才是铤而走险某种其大无比的利益预期和某種似乎周密其实是错误的计算这样两个因素是这种暴力活动的条件。

抢劫银行、绑票和没有绝对优势情况下发动战争与暴力等都是例子其心理运算方式与赌博心理是同理的,但它比赌博更“理性”因为它是能够“计算的”。除非我们能够真正地解释赌博心理否则不能佷好解释这种认真思考然后做出错误决定的情况。可是赌博心理是人人都知道但从来没有被很好解释的事情因此我们还不能真正解释这種冒险。尽管不能完全解释这种冒险但“示范”可能是其中一个因素,可以称作“示范问题”:在赌博性的事情上只要存在着很少的荿功例子作为示范,就一定会激起其他人很大的模仿热情而且人们只看到那些很少的成功示范,而看不到大量的失败例子标准的赌博、彩票以及商业或军事投机所以总能够进行都是基于这种示范。

不过在别的问题上示范可能有另一种效果。不妨作为比较来略加讨论唎如在伦理行为方面的示范效果就比较可疑:一方面,能够获得普遍赞扬的示范行为如果是少数人的行为那么实际效果总是比较差的。茅于轼先生有关于“学雷锋”的经济学分析证明示范所激励的不是见贤思齐的行为而是借别人学雷锋而自己偷懒的搭便车行为;另一方面如果伦理示范行为成为大多数人的行为,就不再是示范而是集体压力甚至发展为多数人暴政什么事情应该是有压力的和不应该有压力嘚,这是个问题通过示范让人们学好,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都是成功的伦理学原则在这种对比下,我们似乎应该说示范好的事情并鈈成功,而示范坏的事情则比较成功事实如此,相对少的成功坏事激起了人们做坏事的不成比例的热情

减少铤而走险行为的一般条件昰对方形成了某种十分“可信的威胁”。从博弈论角度看可信威胁在原则上足以使人改变选择(实际生活中当然并非一概如此,因为总囿些人是非常不理性的以至于根本不考虑威胁是可信的还是不可信的)。冷战时期所以出现了难得的长时间和平就是因为美苏双方的军倳威胁(特别是核威胁)都是无比可信的因此没有人愿意铤而走险。但是有的时候有的国家也会不顾可信的威胁则难免让人有些疑惑(个人可以糊涂,但是国家也糊涂就比较难以理解)如二战期间德国攻击苏联尤其是日本攻击美国这种以小欺大的行为。当然人们可以認为这种冒险是基于错误的信息和判断但错误地分析情况其实也往往是非理性思维导致的,比如关于对方的偏见、自己的盲目自信和太過坚强勇敢等等理性计算的愿望远远不足以说明问题,重要的是能够正确地理性计算而非理性的信念往往会影响理性计算的正确性。茬这种情况中暴力行动即使其实不是最佳策略,但也会在错误的计算中被算成最佳策略

一种貌似非理性而实际上很理性的决定。这是特定的情势所迫的“狗急跳墙”情况由于客观情况已经替人作出了选择,因此它是最简单的博弈状态因为几乎“别无选择”,除非故意选择“放弃暴力老实等死”这样的错误结果(不管出于性格的懦弱、优柔寡断还是出于良心发现或者完全绝望这些都相当于故意在选擇错误),否则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最好策略就是使用暴力尽管这个所谓“最佳策略”所能够达到的结果也往往同样不好,但毕竟存在┅丝希望这种暴力使用的典型情况就是杀人灭口、以死相拼、同归于尽等等。

避免狗急跳墙的局面显然是减少暴力的一个方法我在《囚之常情》里讨论过一个法律的宽严问题:假如法律定得很严,比如说抢劫1万元就要判15年那么理性思维的罪犯多半会干脆杀人灭口(如果有条件的话)以减低破案的概率(当然也不是说宽松的法律就一定能够减少暴力,比如说被认为有精神病就可以减轻或躲避刑罚这很鈳能鼓励了暴力)。同样在所有事情上都需要以避免欺人太甚、避免不留余地来减少暴力发生。不过这里有个说不清楚的难题是:什么財算“余地”什么是忍无可忍的?这显然很难准确预见

这是发生暴力的一种最平常情况。同样从纯策略角度看,在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分歧的双方之间假如力量差别非常悬殊,而且弱势方又居然不愿意完全或几乎完全按照强势方的意愿进行利益分配那么,对于强势方而言采取暴力显然是最佳策略,因为实力悬殊而使得损失很小而获益极大有时可能是胜者通吃的最简便方式,例如近年来美国主持並主刀的海湾战争与暴力、科索沃战争与暴力、阿富汗战争与暴力都是这种类型的成功例子(不过以强凌弱一定要有完全绝对优势否则昰不值得的,如苏联的阿富汗战争与暴力和美国的越战

即使不考虑到利益而从单纯的心理上说,强势方也会倾向于(不自觉地)要欺壓弱者这似乎是人类天生的恶性(儿童就会这样)。人类所以要建立一些不依附于人的制度法律正是试图避免社会内部的以强凌弱所鉯热中于制造各种国际均势也正是为了避免国际上的以强凌弱。这多少是一种“心理成熟”的表现

不过,与直观感觉有些不同以强凌弱并不是必然出现暴力的条件。它会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把弱势方的应答考虑在内是非常重要的):假如弱方逆来顺受满足强方嘚各种要求,那么暴力最不可能出现因为强方只需要威胁就可以完成任务(动物界也一样,比较强的动物许多时候也只是摆出“怒发冲冠”的样子就达到了目的);但是假如弱方意志坚强一定要按照“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的原则坚决不吃亏、不忍受,那么暴仂最容易出现双方都会进入不断升级的循环的暴力行为。近年来美国与中东某些国家或组织之间越来越危险的暴力关系差不多属于后一種情况

4)有进无退的临界局面。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纳什均衡在这种状态中,双方(或有强有弱或均势)由于各自不慎重的处理而陷入某种双方都不能退让否则吃大亏的境地。这种特殊的纳什均衡不是一个通常的“双活”僵局而是一个“双死”的坏均衡。可以设想┅个简单的例子:假如有对立的两个敌手在激烈的争执中同时以枪顶住对方脑袋并且以同样思维速度进行了理性分析,那么这种“枪眼對枪眼”的思考结果是双方必死无疑因为他们想的都是“先下手为强,否则危险无比而且对方也会去这样想”,于是同时开枪(在电影里这个常见的枪眼相对的场面总是为了故事能够继续下去而处理成各自放弃这恐怕不合理,除非是本来并无根本冲突而仅仅互相吓唬)以巴冲突或多或少属于这个类型,尽管他们的冲突还没有到彻底双死的地步而且强弱也不很对等,但风格比较接近人们都知道解決以巴冲突是天下最困难的事情之一,如果不说是几乎无望那也是想起来就觉得绝望。事实上人们都知道必须避免这种危险无比的“双迉”情景古巴导弹危机则是避免双死局面的一个成功例子,尽管苏联最后作出了关键性让步与它的力量相对于美国比较弱一点有关但這并不是避免危险的真正原因,根本原因还是双方的理性最后起了作用

其实在真正进入“双死”均衡之前,就总是已经事先存在着一个俾斯麦式的“神经质模式”:在车箱里陌生人互相警惕随时准备着一个人把手放进口袋,别人也就准备掏枪冷战当然是最神经质的时玳,现在的世界仍然有些神经质但确实有所缓解,因为美国的单边绝对优势使得别的国家的神经质失去意义不过9.11似乎开创了另一种神經质状态:弱势方的恐怖主义在能力上虽然远远不能与强势方的战争与暴力机器相比,不可能对国家造成根本性的征服但是它使骚扰永遠可能、随时出现、不可预料,这种“永远的不安全”是难以忍受的(今年以色列对巴勒斯坦的重新进攻的主要理由也是因为太多的恐怖襲击已经导致“国无宁日”

我们可以注意到,近年来最引人注目的9.11事件几乎不同程度地涉及了上述各种导致暴力发生的条件因此几乎是必然要发生的(这里并不是在贬低拉登的想象力——9.11的袭击方式无疑超出了绝大多数人的想象力——而是说总会有类似恐怖的事情要發生)。令人惊讶的不应该是9.11事件的发生而是人们(特别是政治家们)没有心理准备和比较合理的预测。大多数人会觉得9.11事件过于疯狂、非理性、完全是心智脱轨甚至连后现代艺术家都会惊叹这一比他们还要疯狂不知多少倍的肆无忌惮行为。不过准确地说9.11最震动人心嘚地方应该是其袭击方式的想象力,而不应该是袭击的恐怖程度假如人们并非特别健忘的话,最恐怖的灭绝性袭击应该是二战时英美联掱德累斯顿轰炸、日本的南京大屠杀和美国对日本的核轰炸(这些都比纳粹德国轰炸伦敦要过分得多得多

非理性屠杀在理论上说应该昰个古代的传统。古代由于技术手段落后因此是低威胁的时代所以人们会比较肆无忌惮,比较非理性即使率性而行也不至于导致彻底嘚毁灭,因此非理性的疯狂行为不会让人过于惊讶。而在当代这个高威胁的时代基于现代技术的暴力手段完全可能毁灭一切,于是人們的思考和行为理所当然应该是非常理性的万一出现疯狂行为,就会被认为是不可思议的疯掉了。二战之后人们一般都会这样想(二戰所以特别重要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它是疯狂导致毁灭的绝对证明,它给人们留下永远的教训)所以,像9.11这样似乎完全不顾后果的行为確实难以解释难以理解之处并不在于它的恐怖程度(前面已经证明过了),而在于它的不顾后果的非理性思考因为无比强大的美国会怎样进行彻底的报复,这是显而易见的

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史乔葩给出一个有趣的但是更加令人迷惑的解释:那些恐怖分子丝毫不爱别囚,因为他们也丝毫不爱自己所以任何极端行为都是可能的了。“不爱别人”这一点不管是不是事实总是容易理解的,但是“不爱自巳”就比较费解了是什么样的信念或原因才能使人宁愿玉石俱焚呢?

应该说当代社会的人在绝大多数时候基本上都是非常理性的算得仩是经济人。像荆轲刺秦那样意气用事的故事在现代显然被认为是不合理的行为但是以9.11为最极端代表的“不合理”行为却频繁出现,这姒乎是对现代理性人的假设的一个挑战尽管“理性人”或“经济人”这个从经济学观点出发的假设经常受到批评,但无论如何这个假设仍然是目前理解人的最有效假设即几乎所有人都是理性的(极个别疯狂的人可以忽略)。

显然如果假定某些人肯定是要非理性的,就恏象肯定了某个人群从来都有着疯狂恐怖的既定传统一样例如假设“穆斯林有着好战和暴力倾向”,这种不负责任的假设其实无助于分析问题而只是把问题变得好象比较简单而容易在理论上进行处理(可惜反例看来很多,二战的那些暴力就不说了1995年的奥坷拉荷马恐怖夶爆炸却是美国白人自己制造的)。确实当西方人在讲到西方的自由民主文化传统使得人们能够理性地思考问题时,往往暗示着东方的戓专制的社会容易作出非理性的决定不过这里有一点不大对头:理性人的假定是说人人都理性,而不是说很多人在一起作决定时才能够悝性显然,假如个体并不理性那么一大堆非理性的人凑在一起还只能是非理性的,只有当个体是理性的大家才有可能是理性的。因此即使专制社会只是由少数人甚至个人来作决定,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他们或他就会非理性所以,理性问题和民主问题并没有什么必嘫关系群众心理学家勒.邦指出,领导总是理性的而群众才是非理性的

看来关键问题不在于思维方式是否理性(我们已经假定大家都是悝性的,尽管有时会出现思维不理性的时候比如说一时冲动,但这不是问题因为人们至少是尽量理性的),问题应该在于我们思考的內容或对象是什么样的我们是否准确地了解我们理性地所思考的对象?当理性地思考着非理性的事情会怎么样当理性地思考着忍无可忍的事情会怎么样?虽然我思(cogito)是可放心的但是所思(cogitatum)是不可放心的,会怎么样我们的思考方式是理性的,但理性所考虑的对象往往是非理性的东西比如欲望、价值、趣味等等。所思永远超出我思的控制能力问题就在这里。

我们知道我们决心要使利益最大化鈳是很显然,最大化就意味着不断的最大化下去因为,如果最大化有个头就不再是最大化了。最大化必须被理解为把时间量考虑在内嘚“贪得无厌”、“得陇望蜀”的无穷过程而不是一次性的行为,否则所谓长期利益等等问题就难以理解不断的最大化几乎就是要获嘚一切和全部(最大化只不过是比较学术和比较冠冕堂皇的说法)。这个欲望本身就很疯狂尽管最大化过程中的每一次行动或每一个步驟都是非常理性的,但这个总过程却是疯狂的由一个一个理性的行动形成非理性的总体,这正是最大化的内在悖论

更深入地说,无限嘚最大化远远不止是“欲望”——“欲望”这个说法太过心理学——而是一个“事业”的目的本身就是说,最大化这样一种思维/行动方式不仅仅是一个愿望和冲动而是做这件事情本身的目的,最大化这件事情的目的就是最大化最大化这种方式意味着必须要做到最大化,否则就是失败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个事业它不是想不想做的事情,而是做了就必须这样做做不到就是错误。在哲学上它既不属於“自然如此”(tobe)也不属于“应该如此”(oughttobe)的范畴,而属于“要求如此”(tobemeanttobe)xix尽管人们总是现实主义地考虑最大化的具体目标,但這无非是以一步一步的现实主义步伐走出一条理想主义的非理性道路理想主义都是非理性的,而且都是理性想出来的悖论性就在于此(康德在讨论理性导致的二律背反时就已经暗示了这种结构)。

不仅是我们的利益最大化思维/行动方式导致非理性的结果我们所追求的利益往往也是非理性的。而且许多利益被认为是决不可放弃的东西这又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我们不得不考虑到什么是可以让步的什麼是可以忍受的这样的问题。尤其当把文化、价值观等计算为利益的一部分就会发现许多不可让步的东西。因此理性的思考方式并不能保证理性的结果。这里的问题有些类似一个关于逻辑推理的问题我们知道,如果前提不正确即使推理正确,结论也会是错误的正確的推理相当于理性思考,而前提相当于利益、价值观和文化要求等等

在这个高威胁时代,盲目乐观和一时冲动而采取暴力的情况在理論上一定会越来越少但是作为理性计算而决定的暴力行动却似乎在增加,至少没有减少的迹象以极小代价取得极大胜利的海湾战争与暴力开创了理性化暴力的时代。虽然9.11以它的不择手段的暴力而轰动但并没有什么所谓的后9.11世界,它只不过是这个理性化暴力时代的一个特别显眼的例子而不是分界线海湾战争与暴力更有资格作为一个分界线,海湾战争与暴力克服了越南战争与暴力的阴影而越南战争与暴力曾经使人们感到即使像美国那样强大的国家也不值得卷入一场局部战争与暴力。海湾战争与暴力使人们重新意识到假如力量足够强夶,那么暴力行动的结果是可以理性地计算的于是,暴力不再是冒险不再是理性的一个禁忌,而是一个纯策略就是说有这样一个理性思维模式:如果暴力被计算为占优策略,那么就没有理由不使用暴力这个理性化暴力时代意味着暴力行动经常性地成为某一方或双方純策略上的最佳策略,暴力行动成为理性计算的必然结果在必然的纯策略面前,道义的影响力是相当弱小的9.11作为反美组织的一个“有效的”应对性策略,它已经根本不考虑祸害平民的道德问题了可以注意到,在实际上关于暴力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与策略有关的問题,其次才是一个有关道德批评的问题尽管从哲学的理论习惯上看是相反的,即首先是道德问题而后才是别的问题这种差别在于,悝论总是理想化的而实践总是策略性的。在理论上说暴力终究是坏的,诸如9.11这样的行动终究是不可理喻和不可原谅的但是在实践策畧上则容易理解——对于恐怖分子来说,还有什么更有效达到吓唬美国人的办法吗

今天世界这个无比危险的局面来自两个非常简单的原洇:一个是“利益最大化”这一思维模式的滥用。利益最大化思维必须是在一个有着良好制度和规则的市场或游戏里才是有着积极作用的假如这样一个健全的市场或游戏并不存在,利益最大化的思维和行动就变成最危险的不择手段的“霍布斯文化”而不会是“洛克文化”嘚局面在规则尚未存在的地方,其逻辑要求是对话而不是比赛因此,在有规则的情况下最好的思维是经济学的,在规则还没有成立嘚情况下最好的思维是政治学的;另一个原因是,原教旨主义对普遍主义的局面这两者是本质相似的,在力量比较弱的时候普遍主義就收缩地表现为原教旨主义;力量强大时,原教旨主义就表现为普遍主义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坚信自己的那个主义是最好的并且是唯一最好的、普遍有效的、必须被推广的。可以想象让步在这里是何等困难,因此亨廷顿才会担心文明的冲突(不过亨廷顿把中国也考慮为一个危险因素是不正确的中国文化虽然也认为自己是最好的和普遍有效的,但从来没有认为自己是唯一最好的因此中国文化只是非常和平的“兼容的普遍主义”)。普遍主义或原教旨主义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它在价值观上绝不让步拒绝了“讨价还价”这一必要的茭往机制,这样必定使得有太多的东西都被定义为忍无可忍的冲突当然难免。普遍主义并不一定就是霸道的例如中国文化其实也有普遍主义的倾向,但又很愿意接收“他山之石”因此应该是一个有利于文化丰富发展的“兼容性的普遍主义”模式。西方的普遍主义所以暗含霸道是因为它是宗教化了的普遍主义(这是希腊精神后来加上基督教精神)。基督教虽然是最成功的宗教但它有一个危险的基本思想结构“上帝和信徒对魔鬼和异教徒”,因此去发现精神上的敌人正是基督教文明的一个基本的精神义务,至少在逻辑上说是这样的这个精神义务是普遍主义成为霸道主义的一个条件。这里我们并不想太多地进入文化批评

当代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使得暴力不成為任何一方的最佳策略。作为对策出现的相应问题就是“对话”问题在这里我不打算讨论对话理论,但愿意指出一个避免暴力转向对话嘚基本条件即必须有一条“反最大化原则”:自己的一个最大化策略不能使得别人可能选择的策略中除了暴力对抗以外全都是下策,或鍺说只能让自己获得“最大最小利益”,同时让别人获得“最小最大利益”大概相当于给人留余地的原则。尽管这仍然存在着不公平嘚情况但这种不公平是可以对话的,它将使人们为不公平而永远对话下去——所以将永远对话下去是因为不公平将是永远的尽管没有囚知道这样对话是否能够达到公平的结果,但重要的是我们知道在博弈中暴力对抗对于双方都终究是坏的而公平合作共同发达这一帕累託改进又一时做不到,那么在对话中继续正常生活便是唯一可指望的均衡解了。这个均衡解应该是个纳什均衡

假定人人的ID都是理性的利益最大化者,那么纳什均衡几乎是个必然结果。纳什均衡相当于说:在一个博弈中每个人的策略选择分别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最优嘚,因此没有人愿意也没有人敢打破这种均衡或者说,我的最优策略是既定的同时你的最优策略也是既定的,这两者互为条件结果,假如单方面改变策略就或者吃亏或者无利可图因此人们失去改变策略的积极性。按照张维迎的说法就是个“僵局”。总之人们的選择总要导致纳什均衡,因为指望形成帕累托改进是非常不可靠的通常的情况是大家都占不到大便宜,不可能“皆大欢喜”可是也都鈈吃亏。“不吃亏”是现实主义的“皆小欢喜”

实践中的纳什均衡是自然形成的,它要根据具体条件和情况而定但是在暴力这件事情仩,想要说服人们相信放弃暴力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比较好的选择确实有些困难。这里我们几乎只能滥用先验原则预定了对话作为一个必須的目标我们不得不选择这样一个信念:只有善才最终有善报。显然我们没有充分理由证明对话是个自然均衡,而是一种期望而已峩们只不过期望对话的策略会在时间中最后碰巧被证明为正确的。

许多博弈论家都试图找到关于善有善报的科学证明道金斯在他的名著《自私的基因》里简明地综述了这种努力。他利用了一种在解释动物界比较有效的ESS(evolutionarystablestrategy)理论和力图证明即使在人类社会里,一种称作“針锋相对”(Tit-for-Tat)的策略也可能同样比较有效地避免冲突和暴力这种“针锋相对”策略被定义为,在时间足够长的多次反复博弈中总是在第┅回合主动采取合作性策略,然后每一回合都重复对方上一回合的策略就是说,它以合作为基本精神但会根据需要进行报复。这意味著它是有限度的善良和宽恕性策略(毛泽东所表达的典型中国式策略“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比犯人”与此很接近,只要进┅步表达出宽恕方面的原则就更加相似了)据理论上的证明,这种有善意的策略尽管“从来没有真正赢过一场游戏”但最后的总成绩昰最好的。这是想证明善良能够笑在最后xxv我们可以假定双方都认识到这种策略的优势,那么对话就似乎能够形成然后按照哈贝马斯的茭往理论,如果对话是在“理想的言说状态”中长期持续的话那么终有一天人们会达成良好的一致。

不过在坚持乐观主义信念的同时,我们仍然有必要考虑一个剩余的难题:是否能够证明国际间或文明间的游戏肯定不是零和游戏而必定是非零和游戏?关于这个问题峩们是否总是同样有信心?看来真不敢说有很大的信心因为有的特殊时刻可能会出现零和游戏条件,假如强势方有绝对优势那么用暴仂彻底吃掉对方就是占优策略。而这时所谓长期反复博弈就被这种特殊的机会终结了那种有善意的好策略就会没有机会去“笑在最后”。这多少说明那种以生物学为基础的ESS所假设的博弈参与者智力水平被设定得太低,因此博弈才会在比较憨厚的态度中长期进行下去而囚类实际上却要狡诈得多,应该比较接近经济学所假定的那种充分理性能力的水平人们将随时把握所有最有利的机会。这样看事情就没囿那么乐观了尤其是这里还涉及一个博弈论的理论本身的问题:我们只有在假定博弈各方都有着某种有规律的对策模型时,才真正有可能考虑长期策略问题否则会因为情况太复杂多变而无法有可靠的预期。中国喜欢的“随机应变”策略虽然是最合理的但似乎只是个哲學水平上的高见而还不太可能是科学可以描述的模式。

对于这个危机四伏的世界似乎不应该说乌托邦都是好的,而应该说好的事情全都荿了乌托邦






、战争与暴力或武装占领期间通常作为战利品的,由战斗员实施的强奸或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但有些时候,特别是在宗教冲突中这种现象有着更广泛的社会动机。战爭与暴力时期的性暴力也包括

和用异物进行强奸这与在军队中实施的

战争与暴力时期的性暴力同样包括

被占领方强迫为娼和成为性奴隶嘚情况。

在战争与暴力和武装冲突期间强奸常被用作

的一种,以此来羞辱敌人战争与暴力时期的性暴力可能在多种情况下发生,包括長期

、特定战役或屠杀中发生的战时性暴力、个别或孤立发生的性暴力

当强奸的实施目的是为了全部或部分摧毁一个目标群体时,其亦鈳被视为种族屠杀或宗教清洗;然而强奸在冲突地区仍大量发生。虽然有一些用以控诉行凶者的法律工具但其在1990年代才出现,且只适鼡于国际冲突因此需要证明该冲突具有国际性以使控诉生效,这增加了取证的难度

“强奸”和“性侵犯”之定义有时可以互换。国际仩并未有关于“战时强奸”普遍接受的定义

实施者用生殖器不管用何种方法,多么轻微地穿过受害者的身体或强迫对方穿过自己的身体或用任何物体、任何身体部位穿过肛门或阴道。

这种侵犯是通过武力或使用武力的威胁,如

、心理压迫或是滥权或利用有胁迫性的環境来对付另一个人,而对方并非真心地同意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戓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男性对象必须是女性。但在中国发生过多起同性强奸和男性遭到女性强奸的倳件由于强奸的客体在法律中被局限于“妇女”和“幼女”,公安部门往往难以对其立案在个别同性强奸的极端案例中,往往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苏珊·布朗米勒是第一个通过文献和理论概述战时强奸的历史学家。布朗米勒的论点在于,“战争与暴力为男性提供了一个絕佳的机会,他们能够释放对女性的轻视军队的雄性特征——持有武器的特权所引发的残忍权力、军队所激发的男性精神的结合、严格遵守命令所代表的男性纪律、指挥阶层所蕴含的简单逻辑——证实了男性的长期怀疑——女性对于世界来说是不重要且肤浅的。”她写道强奸伴随着胜利方的领土扩张,作为战争与暴力的一种战利品而出现并且,“这些实施强奸的男人们本是普通人但通过进入这世上朂独一无二的男性俱乐部而变得非同寻常。”

凯利·D·阿什金观察到,战争与暴力中越来越多的受害者是平民。据估计,超过4千5百万的平囻在二战期间丧生男性和女性平民均可能在战争与暴力中受到折磨,但许多研究表明女性遭到强奸的可能性更大。这可能因为男性在遭到强奸后不愿报案以及

一般更关注女性受害者。针对女性和儿童的性暴力行凶者“不仅包括敌方平民和部队也包括友军和本国居民,甚至军队中的战友”

战时强奸的受害者通常是“

”,该分类最早在19世纪得到承认虽然历史上一直记录有针对女性的战时强奸,保护武装冲突中平民的法律一直倾向于不承认对女性的性侵犯甚至当战争与暴力法承认并禁止性侵犯时,也少有人提起

阿什金认为,战争與暴力法助长了这样一种态度即针对女性的性侵犯并不是那么重要的罪行,不值得提起诉讼战时强奸一直是战争与暴力中的一个隐藏偠素,直到最近人权观察组织才指出战时强奸具有极强的性别针对性——男性针对女性的虐待。这种性别针对性使战时强奸“被简单地描绘为性冲动或人的本能而这种认知使冲突中性虐待的政治性减弱,导致其作为一种战争与暴力犯罪被忽略”

“胜利者获得战利品”原则造成的悲剧已经延续了几个世纪,妇女因此成为战利品的一部分更糟的是,战时强奸并不受重视只被认为是输送男性上战场的不圉但不可避免的副作用。同时战时强奸在过去还被认为是对士兵的有形奖励(该奖励不定期发放),以及士兵男性能力和胜利的体现古代战时强奸的资料中,哈罗德·华盛顿认为战争与暴力本身就是一场强奸,而被袭击的城市即为受害者。他指出,战时强奸基于对于女性和男性地位的刻板印象产生,即人们普遍认为施暴的权力属于男性,而女性则为其受害者。

在战争与暴力时期由其他男性实施的,针對男性的强奸亦很普遍劳拉·斯腾佩尔

2009年的一项研究发现, 针对男性的强奸在世界范围内的冲突中均有所记录比如,1980年代

76%的男性政治犯以及

集中营80%的囚犯均被报道遭到强奸和性虐待。斯腾佩尔总结道“考虑到该问题的普遍性,对男性在冲突中遭到性虐待的忽视是十汾令人不安的”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护理学院的默文·克里斯蒂安发现,男性强奸大多未被报道。

根据2010年美国医学协会期刊发布的研究,

東部地区的30%女性和22%男性称其在冲突中遭遇性暴力

同样,斯腾佩尔2009年的一项调查显示萨尔瓦多内战期间76%的男性政治犯经历了性虐待和强奸;波斯尼亚战争与暴力中萨尔瓦多集中营中80%的囚犯亦遭受同等境遇。虽然普遍认为冲突期间的强奸主要针对女性这些数据显示了针对侽性的性暴力并不是偶尔发生的。对男性遭遇性暴力这一问题的缺乏重视与长期以来缺少报道有关虽然强奸对男性和女性造成的心理和苼理伤害是相似的,男性受害者更不愿向家人和有关当局讲述他们的遭遇

据《卫报》报道,“行凶者和受害者都会对此保持沉默而且侽性受害者通常会发现,一旦他们的故事被公开他们会失去周围人的支持。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定的社会环境使性别角色被严格的定義…通常…当妻子发现她们的丈夫被强奸后会选择离开他们。“她们问我:‘所以现在我将怎样和他一起生活以什么角色?这里还有丈夫存在吗我还算一个妻子吗?’她们问道:‘如果他可能被强奸那谁来保护我呢?’”

在社会等级制度上建立的性别角色在实施暴力時受到关注男性被认为应该实施暴力,而女性则应当作为受害者在冲突状态下,针对男性的强奸消解了这种关系并将男性摆在了受害者的角色上。相似的男性的“实施”者角色和女性的“接受”者角色相对,在传统的性关系中描绘了这种建构性的力量对比关系因此,男性强奸受害者经历了最大程度上的“羞辱”考虑到在根深蒂固的社会角色中他们往往被认作是获得满足的一方。此外在保守的傳统社会中他们会因此遭受极大程度的污名化,因为在保守社会环境下同性间的性关系——不管是否得到双方同意——会遭受极为严厉的懲罚比如说,

的男性强奸受害者解释说他们之所以不敢说出真相是因为害怕被认作同性恋。由于同性恋在乌干达被普遍谴责性暴力嘚男性受害者常常很难得到适当的支持,因为他们被指责为同性恋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有关暴力和性行为的性别角色如此根深蒂固以臸于人们无法相信存在男性强奸这样的事情。

20世纪相关法律已被提出用以解决针对战时强奸行凶者的诉讼。同样各国也有针对战时强奸受害者和行凶者的相关法律。

战时法庭针对强奸者的诉讼是一项新的发展通常来说,人道法关注的是对平民的虐待和“任何非军事必需的破坏”战时强奸很少被控诉为战争与暴力罪。二战后

,即使目击者出庭作证其在战时实施强奸东京战争与暴力罪军事法庭判定ㄖ本官方“未能阻止强奸”在南京大屠杀中的发生,这也被称为“南京强奸”法官理查德·戈德斯通作为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的首席检察官,表示“强奸从来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1974年生效的联合国“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未特别提及强奸。

一些学者指出国际法或适用的人道法中缺乏对战时强奸的明确定义,但这不能被行凶者在辩护中滥用战争与暴力法和惯例禁止如“非人噵对待”或“非礼”等犯罪,此外国内军队守则和国内公民守则(国内法)也可能判定性侵犯有罪

西塞罗是最早有记录提出“战争与暴仂法”或“战争与暴力传统”的人之一,他督促士兵遵守战争与暴力规则因为遵守规则使”人“和”野兽“区别开来。占领敌人的财富被认为是战争与暴力自身合法性的来源而女人属于“财产”的一类,因为她们被认为是男人的合法属物不管这个男人是父亲、丈夫、奴隶主还是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对女人的强奸被认为是侵犯了这个女人所属男人的财产。

古希腊人认为战时强奸女性“没有违反战爭与暴力规则,是得到社会接受的行为”同时,战斗员认为被征服的女性是“合法的战利品能被用作妻子、情妇、奴隶或军营获胜的獎励。”

在中世纪直到19世纪,这种态度和行为仍占上风且在战时对女性的保护与和平时期对女性的法律保护间接相关。中世纪的欧洲女性在法律上被认作是低等性别。天主教会尽力在封建战争与暴力中避免强奸发生:“上帝的和平”协会不鼓励士兵在通常情况下袭击婦女和平民;而通过宣传基督教骑士行侠仗义的理想状态保护了无辜者并避免进入无法纪状态。

根据法德勒中世纪伊斯兰军队的法律對犯强奸罪的人施以严惩。 对这些罪行的惩罚是十分严厉的包括死刑,不管行凶者的政治和宗教背景如何

1159年,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写出《论政治的原理》一书希望借此规范在“合法”战争与暴力中军队的行为。索尔兹伯里相信偷盗和劫掠应当受到最严厉的惩罚;但同时吔相信遵守上级的命令,不管是合法还是不合法道德还是不道德,都是一个士兵的终极职责

15、16世纪,虽然战争与暴力法受到重视并哽为系统化女性仍是以各种方式成为占领者(男性)的可得物品。著名作家弗朗西斯科·维多利亚支持一个逐渐兴起的新观点,即荣耀和占领欲并不应当成为一场战争与暴力发起的理由法学家阿尔贝里科·金泰利坚持认为所有女性,包括女性战斗员,都应当从战时性骚扰中解脱出来。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战时强奸十分常见。

有人认为,战时强奸流行的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当时军事圈中支持这样一种观点:所有人,包括妇女和儿童都始终是敌人,因此交战方有权利征服他们中世纪后期,战争与暴力法甚至认为战时强奸暗示着男人在战场嘚胜利而且“有机会强奸和劫掠是士兵们能得到的为数不多的奖励,是他们的长官不定期赋予他们的…强奸女性变成衡量胜利的一种方式士兵男性力量和成功的证明,对服务奉献的一种有形奖励…确实是战争与暴力的奖励”

在历史上,战时强奸不一定是为恐吓敌人所莋的一种努力更多的是作为胜利后的一种补偿奖励。很少有证据显示上级会定期的要求下属强奸敌人随着历史的发展,战争与暴力变嘚越来越有纪律性、具体和有组织性中世纪晚期,有了第一项针对战争与暴力罪的诉讼

胡果·格老秀斯被认为是国际法之父,并是第一個努力使国际战争与暴力法更为系统化的人他总结道:强奸“在战争与暴力时期也应该像和平时期一样受到惩罚。”埃默里希·瓦特尔呼吁平民抵抗战时面对的蹂躏,认为男性和女性平民都应当作为非战斗员对待,他也因此成为一个有影响力的人物

18世纪末期到19世纪,条约囷战争与暴力守则开始有了对女性的一些保护条款虽然这些条文并不明晰:1785年友好通商条约具体阐述了在战争与暴力中“妇女和儿童不應当受到骚扰”。美国战争与暴力规则和条款第20号增补案(1874年)第20条罗列了以下应当受到严厉惩罚的行为“暗杀、谋杀、恶意伤人或致残、强奸”布鲁塞尔宣言(1874年)表示,“家庭荣誉和权利…应当受到尊重”

19世纪,对士兵、囚犯、伤者和平民的待遇有所进步战时法嘚核心理念得到了重视。然而虽然战争与暴力惯例使士兵和平民得到更多人道待遇,新武器的出现和技术的发展使破坏性更强并改变叻战争与暴力的机制。

利伯守则(1863)是第一部有关陆地战国际惯例的法典该法典的编撰向人道法的产生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利伯守则强調对平民的保护并强调“所有的强奸都被严厉禁止,否则将受到死刑的惩罚”这是人道法惯例中第一次禁止强奸。1899年《海牙公约》第46條以及1907年有关陆地战的条款明确要求“家族尊严和权利以及人的生命必须得到占领方的尊重”.

一战后,战争与暴力发起者责任与刑罚委員会于1919年成立调查德国和其他轴心国在战争与暴力期间犯下的暴行。在调查中委员会找到大量性暴力的证据,包括强奸和强迫为娼違反了战争与暴力法和战争与暴力惯例。但委员会对此提起诉讼的努力最终失败

二战后,纽伦堡和东京军事法庭成为第一个有重要影响仂的国际法庭胜利的同盟国一方分别于1945年和1946年建立这两个法庭,用于对欧洲轴心国(实际上只有德国)和日本的主要战犯提起诉讼这些诉讼包括反和平罪、战争与暴力罪、反人类罪。将性暴力作为战争与暴力罪提起诉讼成为可能因为可以将战时强奸认作对1899和1907《海牙公約》要求“家族尊严和权利,以及人的生命必须得到占领方的尊重”条款的违反"

同时,有证据证明此前性暴力曾被宣判为战争与暴力罪嘚案例因此战时强奸可以根据惯例法和/或《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六条:“绑架平民使其成为奴隶或其他用途”和“非军事必需的绑架”起诉。同样根据《纽伦堡宪章》第六条“其他非人道行为”和“奴役”,战时强奸也可被起诉犯人类罪然而,虽然有二战期间欧洲性暴力的证据起诉意愿的缺乏使强奸和性暴力未在纽伦堡法庭上被起诉。

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以“非人道待遇”、“虐待”和“未尊重家庭尊严和权利”等战争与暴力罪起诉性暴力和战时强奸犯根据诉讼,有超过2万名妇女和女孩在日军占领南京后的第一个星期遭到强奸東京国际军事法庭掌握大量性暴力的罪证,包括受害者的出庭证词和公开的记录日本第14方面军指挥官山下将军被证实犯有“命令实施强奸”的罪行。35名荷兰慰安妇在1948年巴达维亚军事法庭上成功提起诉讼

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规定,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丅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它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都禁止“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及“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遇”

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第27条禁止战时强奸和在国际沖突中强迫为娼。

1949年日内瓦公约所列禁止条款在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中得到加强

1998年,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在联合国主持丅建立并作出了标志性的决议——根据国际法将强奸判定为种族屠杀罪。对卢旺达塔巴社区前领导人阿卡叶苏的判决建立了“强奸是种族屠杀罪的一部分”的先例法庭认为,“性侵犯构成了摧毁图西族整个族群进程的一个内在部分强奸是有计划性并只针对图西族女性實施,其动机是试图在整体上或部分摧毁一个民族、人种、族群或宗教团体等”

现为联合国高级人权专员的法官纳维·皮莱在判决后发表声明:“从太古时代起,强奸就被认作是战争与暴力的战利品。现在它将会被认作战争与暴力罪。我们希望借此传达一个重要信息,即强奸再也不是战争与暴力胜利的标志” 据估计有50万女性在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中遭受强奸。

教授保罗·沃尔特斯在2005年4月获得罗德斯大学法律荣譽博士学位时的声明中写道:

在她主持卢旺达国际法庭期间法庭判决塔巴社区领导人犯有强奸罪,他通过强奸“瓦解意志、生活的勇气囷生命自身”

阿卡叶苏案是国际法庭对1948年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的首次阐释和运用。法庭认定强奸(被定义为“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和性侵是种族屠杀行为的一种,只要其动机是为了在整体上或部分摧毁一个目标群体

《罗马规约》规定叻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认定:强奸、性奴隶、强迫为娼、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性暴力”如果该行为是普遍或精心设计的,就构成反人类罪

在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上,强奸第一次被判定为反人类罪国际法庭根据日内瓦公约及对战争与暴力法和慣例的违反签发了逮捕令。具体来说法庭认定,在1992年被军事占领后福卡(波斯尼亚和黑塞戈维亚东南部)地区的穆斯林女性遭受了波斯尼亚塞族士兵、警察和辅助军有计划且普遍的轮奸、虐待并成为性奴。 起诉书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作用这是第一次在折磨和奴役的框架下,性骚扰被调查以用于起诉其犯反人类罪起诉书于2001年的判决后生效,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认定强奸和性奴役构成反人类罪该判决挑战了长期以来认为对女性的强奸和性奴役是战争与暴力内在组成部分的看法。 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发现三名波斯利亚塞族人在福卡强奸叻波斯利亚穆斯林妇女和女孩(其中一些在12到15岁之间)另外还有两名男性拘禁妇女及女孩,使之成为性奴犯反人类罪。大部分女性最終失踪

2008年,联合国安理会提出1820号决议强调“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都可能构成战争与暴力罪、反人类罪或是种族屠杀的一部分”。

2013姩联合国颁布了其最为广泛的有关战时强奸的决议,要求所有武装冲突各方全部且立即停止所有形式的性暴力该决议强调,性暴力可能构成战争与暴力罪或助长种族屠杀呼吁对冲突中性暴力更严密的监控,并督促联合国和捐赠者帮助幸存者

同样在2013年,联合国安理会┅致通过2122号决议支持在战争与暴力中遭到强奸的妇女和女孩享有

的权利,“强调她们得到全方位健康服务的需要包括处理因强奸而引起的怀孕,且不应受到歧视”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此前(2013年9月)即建议联合国安理会,认为“根据国际人权和人道法”女孩和妇女应當能够“得到安全的终止因强奸造成的妊娠的医疗服务,而不必遭受歧视”2013年3月,潘基文同样建议安理会保证在战争与暴力中被强奸的婦女能享有堕胎服务

战争与暴力时期的性暴力生理后果

最近的一项研究罗列了战时强奸受害者可能遭受的生理伤害,主要包括:外部创傷、疾病传播、妊娠死亡、非自愿怀孕、不安全的堕胎或持续妇科疾病 因为战时强奸发生在冲突地区,很难获得紧急避孕、抗生素和/或墮胎服务

感染艾滋的风险并非不存在,携带艾滋病毒的士兵对被关押在营地中的女性进行轮奸目的就是使她们感染艾滋病毒。

生理后果还包括骨折如背部骨折、颅裂等,这会导致残疾、视力或听力受损以及脑部疾病

战争与暴力时期的性暴力心理后果

战时强奸受害者囷幸存者有很高的心理问题风险。

受害者短期的心理伤害包括害怕、无助、沮丧、迷失、自我隔离、脆弱和绝望如果缺少治疗,性侵和強奸导致的心理伤害是巨大的有时可能是致死的。

性暴力导致的死亡包括自杀和谋杀对性侵和强奸受害者的谋杀可能是强奸者实施的,也可能是受害者的家庭成员为家庭声誉杀害受害者

长期心理伤害包括沮丧、焦虑不安(包括创伤后应激综合征)、多种躯体症状、闪囙、持续创伤、长期失眠、自我厌恶、噩梦、偏执、难以重建亲密关系、耻辱、恶心、愤怒和持续的恐惧。 他/她可能有睡眠问题、胃口变囮或经常爆发负面情绪如创伤后应激综合征、沮丧、自虐、依赖。遭受性侵的个人可能会有其他的日常问题包括与家人争吵,并在工莋中存在问题缺少专业性的心理治疗也使战时强奸受害者遭受更大的不幸。 逃难的妇女同样很难获得足够的心理救助以解决战时强奸带來的伤害——不仅仅是缺少法律诉讼渠道她们同样缺少足够的免遭性暴力的保护。此外更多的难民和庇护寻求者倾向于向自己的国家尋求救助,而当他们国家仍处于冲突中时针对受害者的心理治疗变得更为困难。由不属于任何宗教、种族或社区的个人提供的心理支持囷咨询可能会增加患者与咨询师交流的难度因此,受害者未在咨询过程中得到足够的情感和心理支持影响患者长期的心理愈合过程。

戰争与暴力时期的性暴力社会心理后果

除了生理和心理后果外战争与暴力状态下发生的性暴力常常损坏强奸受害者和其社区间的关系。洇此战时强奸现象可以影响整个社会,这也是武装冲突中将其作为一种战斗策略的原因之一强奸“敌方”妇女同样也是对受害者所代表社区男人的一种虐待和羞辱。

战时强奸的受害者多数为妇女除了社会心理创伤,因遭受强奸而出生的儿童往往面临着显著的社会污名囮对战时强奸这一问题的忌讳同样可能阻碍战后和解的过程。

战时强奸的社会心理后果体现了受害者和其社会的关系是怎样因战争与暴仂期间的性虐待而改变的不管是在冲突中还是在冲突后,一旦被知道遭受过性虐待战时强奸受害者往往发现她们会遭到社会的孤立,被丈夫抛弃被社区拒之门外。痛苦的考验从不会因为在性虐待中幸存而停止反而对受害者自己来说会存在长期的影响。二次伤害过程見证了性暴力受害者是怎样继续“在直接的肉体伤害已经消失后继续受到伤害的”而污名化和排斥是二次伤害的主要来源。

这种现象在保守社会尤为明显在这种社会中女性被认作与男性荣誉相关联,贞操是最核心的价值且种族是通过男性基因延续的。考虑到性所蕴含嘚种族性强奸可能变成种族清理或种族屠杀的一种形式,正如发生在卢旺达和波斯尼亚的强奸所蕴含的计划性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強奸作为战争与暴力的武器已经不是一个独立的议题而是一个社会性话题。” 在一些国家战时性暴力的目标就是让妇女感染艾滋病毒,妇女不只需要面对战时强奸所带来的性别歧视还需要遭受人们普遍对于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对因强奸而出生的儿童的影响

对于因强奸而出生的儿童,战时强奸同样具有强烈且长期的影响一方面,这些孩子的身份无法立即得到确认他们很可能在很久之后才能找到自巳的生父;反过来说,如果这些孩子自己甚至是社区知道他们是“战争与暴力的孩子” 他们很可能被当地社区当做“异族”对待。这种兒童在乌干达、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塞拉利昂和卢旺达等地大量存在他们的遭遇揭示了因战时强奸出现的孩子的命运。由于他们的毋亲并不希望生下他们他们必须面对身份确认的问题——不管是官方还是私人的——而且有时候享受不到应有的如教育、不遭受歧视甚臸基本的人身安全等权利。 因强奸出生的儿童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更为脆弱且在冲突或后冲突地区,儿童被抛弃的新闻被大量报道

战时強奸可能对战后和解产生负面影响,并牵扯到包括强奸在内的战争与暴力罪的判决考虑到对污名化和孤立的恐惧,受害者可能更倾向于對自己所遭受的暴力保持沉默的确,对武装冲突期间强奸案例的报道不足这是战后社区要面临的主要问题, 包括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員会和许多国际非政府组织已经指出了这一点

正如人权观察组织针对卢旺达大屠杀期间强奸案例的研究显示,受害者“十分沮丧以和岼及和解的名义,他们被要求尽快忘记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事 ”

受害者对孤立的威胁感到害怕,这使他们很难对战时强奸建立清晰的认识并起诉行凶者他们所犯的罪行。正如在达福所发生的强奸那样:“许多案例未得到报道因为受害者害怕污名化、耻辱和报复。在许多政府官员的恐吓下他们否认强奸的发生。同时我们也很难接触到一些战乱地区” 这表明了受害者在社会层面上所遇到的另一种困难。強奸行凶者通常是政府官员或与国家机构有关系者这使得对侵犯事件的报道变得毫无意义。

卫生保健设施对于为强奸受害者重建社会心悝支持系统十分重要心理支持小组常常受到实地医疗系统资料缺乏的限制。医疗从业人员和卫生保健工作者在冲突地区和后冲突地区面臨艰巨挑战世界卫生组织解释道,“卫生保健系统被分散瓦解、记忆和知识被侵蚀、权力消散”

在后冲突地区遭受战争与暴力破坏的社会,医疗基础设施已经被摧毁比如:摧毁或部分摧毁医院(诊所);医院停止运转;医疗物资不足;缺乏流动水和电力。解除武装叛軍和其他团体武装是战后头等大事这使急需心理和医疗救护的强奸受害者的重要性下降。“如果我们没有能力去阻止战争与暴力发生峩们至少有责任更好的理解并对待其造成的心理、医疗和社会后果。” 住在偏远山区或长期贫困地区的战时强奸幸存者更难获得心理健康救助

卫生保健和心理治疗是受难者伤口愈合的关键,因此性暴力必须作为医疗紧急情况治疗,并在72小时内予以处置

在应对性暴力上國家的作用至关重要。各国必须确保提供适当的医疗、心理、社会心理、经济及法律援助提高其国内权限和能力以应对所有性暴力受害鍺的具体需求和脆弱性。它们负有终止性暴力并在其发生时作出应对的首要责任

敦促各国进一步把国际人道法(尤其是绝对禁止性暴力)融入本国的法律体系,通过制定并执行把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犯罪化的适当国内立法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只有各国弥补了导致性暴力持续存在的差距诸如安全和司法系统能力的缺乏,上述措施才会是有效的因此,必须充分调动调查犯罪、起诉嫌疑人并制裁那些被确定为有罪之人的有效机制以确保犯罪人为其罪行承担责任。必须将任何可获得的支持告知寻求正义的受害人使其能够安全地提出指控,不用担心报复、羞辱或不必要的冗长程序

  • 3.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引用日期]
  • 4. .法律教育网[引用日期]
  • 8. .英国《卫报》[引用日期]
  • 9. .联合国[引用日期]
  • 10. .赫芬顿邮报[引用日期]
  • 14.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引用日期]
  • 15. .联合国高级人权事务委员会[引用日期]
  • .人权观察组织[引用日期]
  • 19. .红十字国際委员会[引用日期]
  • 20.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引用日期]

<p>各位学霸们!信息化战争与暴力嘚暴力是增强还是减弱呢有自己想法的快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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